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靴子落地,市场非但没有松一口气,反而陷入更大的不确定性之中。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影响几何,却只能等现实来揭晓。相比后续影响的复杂性,本文只能就一些相对明显的问题尝试做一点解读。持牌机构不能独善其身最高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在新闻发布会中,最高法已经明确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甚至可以说持牌金融机构更应该去主动服务这个大局。以2020年7月一年期LPR的4倍15.4%为限,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明显低于不少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水平,不难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比如信用卡的分期利率,现行日息万分之五(年化18%)的定价上限肯定要下调。不说别的,仅就3亿持卡人投诉银行高利贷的担忧,就足以让银行主动下调利率,规避潜在风险。信用卡分期利率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定价基准,信用卡分期利率下调,也会带动整个持牌放贷机构体系的定价下行。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会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那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会被快速淘汰出局。在实践中,降成本非常困难,短期内只能通过挤压利润的方式来确保定价合规。所以,未来一到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放贷机构盈利水平下行,又会通过产业链挤压上游供应商利润,倒逼贷款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下调收费标准,继而引发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的优胜劣汰。一只蝴蝶扇一扇翅膀,就能在大西洋引发台风。未来一两年内,我们有望看到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产生的蝴蝶效应。普惠金融的倒退?从业者喜欢用“高风险高定价”为高利率辩护,要普及高风险借款人,就必须允许高定价,否则商业模式不可持续。限制高定价,必然会限制贷款的普及范围。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又普又惠的金融模式。放松利率管制,是牺牲“惠”实现“普”;下调定价上限,则是牺牲“普”寻求“惠”。从这个意义上,下调贷款利率上限,并非普惠金融的倒退,只不过是“普”与“惠”的天平发生偏移,从一端移动到另一端。天平的偏移,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和洗牌效应,但决定天平转移的驱动力量从来都是实体经济。当限制利率定价利好实体经济时,就会限制利率定价,至于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只要不引发系统性风险,也只会被视作变革的必要成本。毕竟,金融从属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让利实体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一定能换取实体经济更大的利益吗?这个账没人算得清,只能说,相比前几年,下调利率更能利好实体经济的概率在变大。先说小微企业融资。随着普惠型小微贷款成为银行业的硬指标,大量低息资金涌入小微贷款市场,也激活了非银放贷机构发力小微金融的积极性。可以说,小微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是相对充足的,融资难的问题已明显缓解。此外,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持续下行,定价利率高于16%的贷款,对小微企业而言算不上支持,更像是饮鸩止渴,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本意背道而驰,不要也罢。从数据中看,2020年1季度,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在营收中占比仅为10%左右,根本无力负担16%以上的贷款。再说个人贷款。下调利率上限,肯定会把一大批借款人踢出借贷市场。但只要你把限制理解为一种保护,也就说得通了。消费固然重要,高息贷款驱动的消费并不值得提倡。尤其随着居民杠杆率的提高,限制中低收入群体的负债行为,已经被视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一部分。谁是受益者?任何一项政策,都有相对受益的一方。就这项政策而言,中低风险借款人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借款成本显著下降,借款体验也会有显著提升。就金融机构而言,以15.4%为基准,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放贷机构都会受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同,也会产生相对受益方。如果把这项政策对放贷机构的影响比作小行星撞地球,所有能活下来的物种都可视作受益者。银行仍是毫无疑问的受益者,用“人择原理”的理念说,如果这项政策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这项政策就不可能出台。虽然银行也有高息贷款业务(信用卡分期、助贷与联合贷款),但低息贷款仍是主流。限制高息贷款后,银行业的营收、业务规模会受一定影响,但不会伤及根基。消费金融机构,也算受益者,毕竟有消费金融牌照加持,最坏的结果就是控制权转让,不存在倒闭退出的问题。不过,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受到明显影响。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是银行,而银行之所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一个目的是跨区域经营,另一个则是差异化经营,覆盖中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定价限定在15.4%以内,银行会倾向于自己搞定借款人,给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导流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小贷公司会迎来大洗牌。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不高,遇到冲击缺乏牌照加持,全靠自身抵抗力,必然有大量小贷公司要退出市场。此外,从产业链分工的视角看,资金主要集中在银行,流量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理论上讲,除非背靠流量平台,大量的小贷公司在产业链中并没有差异化优势,退出市场也是迟早的事。以4倍为上限合理吗?就这项政策而言,有很多人质疑“以4倍为上限”的合理性。为何是一年期LPR的4倍呢,5倍不行吗?此次以4倍为上限,是援引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而1991年提出的“4倍利率上限”,基本是个拍脑袋的决策。那为何还要援引一个拍脑袋的惯例呢?因为利率上限界定了高利贷的边界,而对高利贷的限制更多的是个社会伦理问题。社会伦理,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初始设定不重要,遵循初始设定才重要。从历史上看,人们会出于不同的理由来限制高利贷,有的基于宗教教义,有的基于哲学理念,有的则基于社会分配的主流思想。一如凯恩斯所说:“利息率不会自我调整到最好的水平来符合社会的好处或优势,而是会经常上升到较高的位置,所以明智的政府都会通过法令、习惯甚至道德的制裁来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反对高利贷的规定是我们所知道的有记载的最古老的经济实践。”亚里士多德也曾明确提出“最可憎恨的一种,而且是最有理由被憎恨的,就是高利贷”的理念。某种意义上,对高利贷的限制,是社会大众追求公平与平等的一种具象化表现。这几年,高利贷、暴力催收之所以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内心深处的伦理正义,即高利贷是不正当的。经济是社会的子集,经济世界中的自由竞争观念是不能对抗社会层面对公平与平等的要求的。所以,不论从业者怎么从经济效率、普惠金融的角度辩解,都于事无补。最现实的做法,就是接受现实!特别提示:近日,苏宁金融研究院发布了《2020互金二季报》,读者可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2020互金二季报”,一键获取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靴子落地,市场非但没有松一口气,反而陷入更大的不确定性之中。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影响几何,却只能等现实来揭晓。相比后续影响的复杂性,本文只能就一些相对明显的问题尝试做一点解读。 持牌机构不能独善其身 最高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独善其身。 在新闻发布会中,最高法已经明确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甚至可以说持牌金融机构更应该去主动服务这个大局。 以2020年7月一年期LPR的4倍15.4%为限,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明显低于不少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水平,不难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 比如信用卡的分期利率,现行日息万分之五(年化18%)的定价上限肯定要下调。不说别的,仅就3亿持卡人投诉银行高利贷的担忧,就足以让银行主动下调利率,规避潜在风险。 信用卡分期利率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以及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定价基准,信用卡分期利率下调,也会带动整个持牌放贷机构体系的定价下行。 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会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那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会被快速淘汰出局。在实践中,降成本非常困难,短期内只能通过挤压利润的方式来确保定价合规。所以,未来一到两年内,持牌放贷机构的盈利水平会出现趋势性的显著下降。 放贷机构盈利水平下行,又会通过产业链挤压上游供应商利润,倒逼贷款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下调收费标准,继而引发导流平台、金融科技服务商的优胜劣汰。 一只蝴蝶扇一扇翅膀,就能在大西洋引发台风。未来一两年内,我们有望看到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产生的蝴蝶效应。 普惠金融的倒退? 从业者喜欢用“高风险高定价”为高利率辩护,要普及高风险借款人,就必须允许高定价,否则商业模式不可持续。限制高定价,必然会限制贷款的普及范围。 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又普又惠的金融模式。放松利率管制,是牺牲“惠”实现“普”;下调定价上限,则是牺牲“普”寻求“惠”。从这个意义上,下调贷款利率上限,并非普惠金融的倒退,只不过是“普”与“惠”的天平发生偏移,从一端移动到另一端。 天平的偏移,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和洗牌效应,但决定天平转移的驱动力量从来都是实体经济。当限制利率定价利好实体经济时,就会限制利率定价,至于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只要不引发系统性风险,也只会被视作变革的必要成本。 毕竟,金融从属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让利实体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一定能换取实体经济更大的利益吗?这个账没人算得清,只能说,相比前几年,下调利率更能利好实体经济的概率在变大。 先说小微企业融资。随着普惠型小微贷款成为银行业的硬指标,大量低息资金涌入小微贷款市场,也激活了非银放贷机构发力小微金融的积极性。可以说,小微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是相对充足的,融资难的问题已明显缓解。 此外,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盈利能力持续下行,定价利率高于16%的贷款,对小微企业而言算不上支持,更像是饮鸩止渴,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本意背道而驰,不要也罢。 从数据中看,2020年1季度,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在营收中占比仅为10%左右,根本无力负担16%以上的贷款。 再说个人贷款。下调利率上限,肯定会把一大批借款人踢出借贷市场。但只要你把限制理解为一种保护,也就说得通了。 消费固然重要,高息贷款驱动的消费并不值得提倡。尤其随着居民杠杆率的提高,限制中低收入群体的负债行为,已经被视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一部分。 谁是受益者? 任何一项政策,都有相对受益的一方。 就这项政策而言,中低风险借款人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借款成本显著下降,借款体验也会有显著提升。就金融机构而言,以15.4%为基准,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放贷机构都会受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同,也会产生相对受益方。 如果把这项政策对放贷机构的影响比作小行星撞地球,所有能活下来的物种都可视作受益者。 银行仍是毫无疑问的受益者,用“人择原理”的理念说,如果这项政策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这项政策就不可能出台。虽然银行也有高息贷款业务(信用卡分期、助贷与联合贷款),但低息贷款仍是主流。限制高息贷款后,银行业的营收、业务规模会受一定影响,但不会伤及根基。 消费金融机构,也算受益者,毕竟有消费金融牌照加持,最坏的结果就是控制权转让,不存在倒闭退出的问题。不过,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受到明显影响。 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股东是银行,而银行之所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一个目的是跨区域经营,另一个则是差异化经营,覆盖中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定价限定在15.4%以内,银行会倾向于自己搞定借款人,给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导流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小贷公司会迎来大洗牌。小贷公司的牌照含金量不高,遇到冲击缺乏牌照加持,全靠自身抵抗力,必然有大量小贷公司要退出市场。 此外,从产业链分工的视角看,资金主要集中在银行,流量主要集中在互联网平台,理论上讲,除非背靠流量平台,大量的小贷公司在产业链中并没有差异化优势,退出市场也是迟早的事。 以4倍为上限合理吗? 就这项政策而言,有很多人质疑“以4倍为上限”的合理性。为何是一年期LPR的4倍呢,5倍不行吗? 此次以4倍为上限,是援引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而1991年提出的“4倍利率上限”,基本是个拍脑袋的决策。 那为何还要援引一个拍脑袋的惯例呢?因为利率上限界定了高利贷的边界,而对高利贷的限制更多的是个社会伦理问题。社会伦理,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初始设定不重要,遵循初始设定才重要。 从历史上看,人们会出于不同的理由来限制高利贷,有的基于宗教教义,有的基于哲学理念,有的则基于社会分配的主流思想。一如凯恩斯所说: “利息率不会自我调整到最好的水平来符合社会的好处或优势,而是会经常上升到较高的位置,所以明智的政府都会通过法令、习惯甚至道德的制裁来对此进行约束控制。反对高利贷的规定是我们所知道的有记载的最古老的经济实践。” 亚里士多德也曾明确提出“最可憎恨的一种,而且是最有理由被憎恨的,就是高利贷”的理念。某种意义上,对高利贷的限制,是社会大众追求公平与平等的一种具象化表现。 这几年,高利贷、暴力催收之所以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事件引发了人们内心深处的伦理正义,即高利贷是不正当的。 经济是社会的子集,经济世界中的自由竞争观念是不能对抗社会层面对公平与平等的要求的。所以,不论从业者怎么从经济效率、普惠金融的角度辩解,都于事无补。 最现实的做法,就是接受现实!
作为创业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IPO发行与承销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与完善。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18家已发行企业的发行实践看,“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得到落实,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机制已初步建立。 分析人士认为,创业板发行定价改革统筹考虑增量与存量改革,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的改革基础上进一步突出板块特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为存量板块全面推行注册制积累经验,也将进一步激发创业板投融资活力,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发行定价更加市场化 询价定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关键环节,定价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发行人、投资者和承销商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全球成熟市场主要采取以累计投标询价机制为主、固定价格机制为辅的混合定价模式。不同市场根据自身特点,在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配套措施上各具特色,但总体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基本原则,通过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实现价格发现。 本次创业板改革,总结了2005年以来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历次改革经验以及境外成熟市场做法,充分借鉴科创板先行先试经验,建立了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机制,并结合存量改革特点,构建了差异化的新股发行定价体系。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已发行的18家企业中,有17家选择了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后定价。上海证券报记者统计发现,近5000个机构投资者账户参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公司的询价,从网下报价情况看,机构投资者普遍理性报价,与最终发行价格偏差不大。 本次创业板新股发行制度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既有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方式,也保留了直接定价方式,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以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提高发行效率。 不过,创业板要求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否则应当询价发行。 发挥专业机构定价能力 在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上市企业的发行实践中,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发行成为大部分公司的选择。 从发行市盈率看,17家询价发行企业的发行市盈率表现出较大的差异,较高者如康泰医学和回盛生物,发行市盈率超过59倍;较低者如卡倍亿,发行市盈率只有19.08倍,低于创业板核准制下普遍的23倍水平。整体来看,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达9家,占比超过50%。“市场化定价”得到体现。 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也是此次创业板注册制发行承销改革的一大看点。 为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本次创业板改革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并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 根据2018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核准制背景下的新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倍数在50至100倍之间的回拨20%,超过100倍的回拨40%。创业板改革后,上述比例分别调至10%与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相比科创板,总体增加了向网上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科创板要求,公募、社保、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五类中长线资金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50%。创业板将这一比例提高至70%。同时,创业板注册制还将这五类中长线资金报价作为发行定价重要参考值,旨在提高这些资金的报价有效性,进一步发挥中长期投资者定价作用。 此外,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首发定价原则主要参考科创板“四孰低”的定价规则,但与科创板不同的是,创业板“四孰低”参考投资者范围除了公募、社保、养老金外,还新增了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 缩小保荐机构强制跟投范围 创业板参考境内外实践经验,结合市场意见与建议,根据板块特点设计了更具针对性的跟投制度。 一是对“定价高于四值孰低”企业要求跟投。对于发行定价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五类中长线资金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值孰低值的,实施强制跟投有利于督促保荐机构审慎定价。 二是对“三类企业”要求跟投。未盈利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红筹企业“三类企业”属于改革后创业板新增上市类型,其商业模式、管理模式、股权架构及风险因素等与创业板存量上市公司存在差异,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相对不足,对其实施强制跟投,建立资金成本约束机制,有助于规范保荐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三是对一般企业不实施跟投。创业板存量企业的二级市场价格可为新股发行定价提供较好参照,创业板大部分在审企业可找到业务相似的可比公司,为投资者报价决策提供参考,因此不实施跟投。 有专家表示,创业板改革是存量市场改革的关键步骤,跟投制度在创业板改革中的演进过程,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深化的缩影,更是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重要体现。
8月12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发布公告称,将于8月25日起,将符合转换条件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 这意味着,在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将由上述各家大行批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期间客户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详情请扫二维码↓
历时5个月,存量房贷定价基准转换即将完成。 8月12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相继发布公告称,将于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统一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交行此前也曾发布公告称,于8月21日进行批量转换。 这意味着,在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将由上述各家大行“默认”批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期间客户无需进行任何操作。 除了国有大行外,此前,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等银行也发布了利率换“锚”公告,存量房贷利率定价基准将加速转换。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通俗来说,上述举措代表着“8月底房贷都要默认调整为LPR定价方式”,这将有效提高存量贷款换锚的工作效率。 举例分析,比如张先生在2015年的时候买过一套房,向银行贷了100万,约定30年内偿付完毕,当时是参考“央行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的方式计算月供额。而到了现在,由于上述银行政策的发布,后续其将“被强制”调整定价公式,即参考“LPR+基点”的方式来计算月供额。 其中,按照央行规定,“基点”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可以为负值。也就是说,以当前的房贷执行利率与LPR相减得出差值,以后执行的房贷利率即为LPR加上这一差值,注意这个差值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 比如,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4.9%,上浮10%即为5.39%。而2019年12月5年期以上LPR报价为4.8%,那么加点幅度就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以后房贷利率就按照LPR+0.59%计算。 从批量转换规则上来看,六家国有大行均包括: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以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数值可为负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等,与央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一致。 不过,关于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的调整,各家银行不尽相同。如,工商银行表示,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若转换日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中国银行表示,重定价周期统一转换为12个月,重定价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农业银行指出,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至于此次批量转换的原因,有银行在公告中称,是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因为按照央行规定,存量房贷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要于8月底前完成。 另外,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多家银行提到,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农业银行还明确表示,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房贷利率“换锚”进入倒计时,8月31日是金融机构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定价基准转换的最后时间。近期,不少银行下发通知称,会提前至8月20日前将未操作利率定价方式的客户自动结转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 一家国有行的客户经理表示,截至目前,该行的大部分贷款客户选择了LPR定价基准。“目前本行已经接近全部转化完毕。”该客户经理表示,“贷款客户通过手机银行或短信通知、银行网点电话等方式可以了解转换细则。今年2月和4月降了两次LPR报价,很多客户将LPR作为房贷定价基准。” 不少贷款人反映,银行从3月起就催促他们尽快将贷款利率转换为LPR定价:“银行告诉我们现在转LPR能享受贷款利率下降的优惠。如果认为以后的贷款利率会下降,就选择LPR定价;如果认为贷款利率会上升,还是固定利率更划算。” 针对重定价日的选择,各家银行给客户的选择权不同。据了解,某些农商行只提供了每年1月1日作为重定价日,还有外资行如花旗银行只提供了贷款发放日作为重定价日。记者采访得知,包括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农行等银行都提供给贷款客户上述两种重定价日选项。 有贷款客户质疑这两种重定价日方式是否会影响贷款客户的权益?杭州一位贷款人的疑问很有代表性:“我在银行首次还款日是2012年5月8日,贷款利率为4.41%,转换后利率加点为-0.39%,以后就是按每年5月8日或1月1日LPR报价利率-0.39%确定当年的贷款利率。长期来看,哪种重定价日划算?”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称,两种重定价日还款数额差距很小,并且只影响几个月。“对大部分银行来说,惯例都是按照1月1日转化贷款利率,这样方便统计整体贷款余额和利息情况。”张大伟认为,目前选择1月1日转化将对贷款者有利,“这样可以早点享受年内的几次降息,如果按30年、100万元贷款来计算的话,月供基本可以节省90元左右。” 对银行来说,年底信贷政策可能收紧,对存量客户房贷计算并无影响,但对新申请贷款的客户可能有影响。“一般来说,不存在因为重定价日不同而导致月供压力不同的情况。”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1月1日以后,若银行信贷政策收紧,可能对新申请贷款的人提出加点上调,存量客户在‘LPR+基点’计算中,LPR不会因月初或年初就波动,基点也是固定的。” 相对于固定利率,LPR是更市场化的产品。今年以来,LPR报价已经下调两次。市场人士认为,LPR报价调整与经济运行情况、房地产政策、流动性投放等相关。受经济复苏影响,未来一段时期的基调还是引导市场利率下行。
7月22日晚间,凯莱英修改定增预案,定增对象、锁定期和定价基准日等关键信息等都进行了修改,再加上7月14日药石科技终止之前的定增预案,市场对战略投资者定价发行政策的担忧再起。 凯莱英修改发行方案 时隔5个月,凯莱英再次修改定增方案,只是这次改动颇多,除了募资规模仍然为23亿元没变外,定增对象、锁定期和定价基准日等关键信息基本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之前备受关注的唯一定增对象高瓴资本消失更是引起极大关注。 具体修改内容为,在发行对象上,此次修改前高瓴资本拟以其管理的“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CM中国基金”为唯一认购对象,但在凯莱英修改后的文件中不再有指定的唯一认购对象,而变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在发行定价方面,凯莱英2月份发布的定增稿直接指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23.56元/股。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也即定价基准日为凯莱英2月16日公布定增预案当日,且股价打八折。此次修改后,凯莱英没有再直接指定发行价格,而是改为市场定价将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另外,限售期和资金用途也有所调整,本次修改将之前的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修改为“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 募资用途也更加具体,由原来的“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额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更改为用于具体的项目,包括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创新药一站式服务平台扩建项目、生物大分子创新药及制剂研发生产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CDMO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剩余6.6亿元则为补充流动资金。 战投一事一议 2月14日晚间,证监会一连发布三个重磅文件,再融资新规正式落地。其中部分条款调整内容包括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根据再融资新规,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才能符合锁价发行中“定价8折、18个月锁定、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等优惠政策。 当时凯莱英反应神速,成为首批尝鲜者,正是基于战略投资者可享优惠等,2月份的定增方案中,高瓴资本才得以以8折优惠价包揽凯莱英定增。 根据相关统计,自2月14日定增新规之后,有超过180家公司发布再融资预案,其中有近百家公司采取定价方式。由于战略投资者能够享受定价发行的优惠,认购对象的身份确认便成为市场焦点。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凯莱英等公司的定增也愈加受到关注,因为一般定增的审批期限多为1-2个月,但高瓴资本对凯莱英的定增5个月依然无进展。另外,市场上也有监管层对再融资新规中战略投资者收紧的消息。 而且从事实层面看来,作为同样是2月份定增新规之后发布预案的企业药石科技,7月14日晚间官宣终止了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推出了新的定增预案。在最初的定增预案中,药石科技也是采取定价发行的办法,总额不超过6.5亿元资金,由兴全基金全部认购。 不过在定增新规后也并非所有引进战投的方案均未获通过。九强生物在2月19日修订了年前发布的定增预案,面向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投资”)定增募资不超过12亿元,调整了预案的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锁定期等重大事项提示内容。上述定增方案已经于6月29日获证监会核准批文,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九强生物引进的国药投资背靠国药集团,一直深耕医药产业;另外,在获批之前国药投资主动申请延长锁定期至36个月,而新规是18个月的规定。 关于定增新规之后的定增动向,上市公司也极为关注。在药石科技、凯莱英终止或修改定增方案之后,某同样正在等待定增审批的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告诉 扫货A股的高瓴资本 高瓴资本是上半年最受关注的投资者之一,今年以来,该机构频频现身上市公司定增对象名单,并且已经宣布拟通过定增入局包括凯莱英在内的6家A股公司。 7月17日晚间,宁德时代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此次宁德时代定增发行价为161元,募集资金197亿元。其中高瓴资本认购100亿元,珠海高瓴穗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6亿元。 7月13日,高瓴资本出现在健康元的定增战投名单中。根据健康元披露的定增预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73亿元。从公告来看,健康元此次发行对象仅有一个,即高瓴资本,而且带着拥有万家药店的高济医疗来战投健康元。 5月13日凯利泰发布的定增方案,高瓴资本和淡马锡富敦投资全额认购凯利泰非公开发行的份额,两者分别认购2100万股、3750万股,认购金额为3.93亿元、7.02亿元。 另外,高瓴资本还拟认购国瓷材料、广联达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分别为6.45亿元、15亿元。其中,国瓷材料定增对象为高瓴系珠海高瓴懿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