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北京商业依旧灯火通明。2月1日,在北京市召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表示,鼓励引导商家线上线下“春节不打烊”。切实做好城市运行保障,满足市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为此,商场、超市、物流、电商等业态早早动身,调动各方资源储备年货。商场在有节奏地规划营业时间,确保春节期间也能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购物氛围;超市疏通进货渠道,与线上配送实现联动;物流与电商则珠联璧合,物流不断档地承接着电商订单,提早制订网店值班计划。 商场:启动定时达服务 即便是远郊、近郊都不便出行,京城里不打烊的各大商场也能成为消费者春节期间的好去处。北京商报记者连日来走访发现,虽然商场在营业时间上发生了改变,但仍然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到场需求。 今年春节期间,多家商场缩短了营业时间。其中,北京朝阳合生汇在2月11日从上午10点营业至下午6点,2月12日从上午12点营业至晚上10点,其余日期的营业时间保持以往的早10点至晚10点;北京木樨园合生广场在2月11日营业时间缩短至下午2点,2月12日和2月13日从上午12点营业至晚上8点,2月14日从早上10点营业至晚上9点半。 营业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缩短,但体验服务、年货筹备不断档。合生商业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北京朝阳合生汇在春节期间举办了一系列体验活动,如消费者可以参与抽奖活动,以及付费会员会有专属品牌折扣和体验活动;北京木樨园合生广场会在餐饮、儿童、运动等业态进行消费返券活动。同时,侨福芳草地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21年春节期间,侨福芳草地会将中国传统新年的文化融入侨福芳草地中庭,增强到场消费者的视觉美感。 除了线下不打烊之外,商场的线上渠道和定时达也陆续推出。北京商报记者从银泰百货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为了响应就地过年倡议,今年春节期间,全国35城65家银泰百货照常营业。消费者可以通过喵街APP下单,全国近八成门店可享定时达服务,最快1小时送达,银泰百货还重点加强了节日相关的礼盒类商品组织与准备,方便用户给家人准备拜年礼。 超市:生活必需品不脱销 一说起商业不打烊,商超当然是重头戏。据家乐福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春节期间,北京家乐福实行线上线下“春节不打烊”服务。家乐福畅通进货渠道,储备物资,开展打折促销活动,从采购端、配送端、市场投放端全链条入手保障“菜篮子”平稳供应。 徐和建在发布会上强调,加强生活物资保障,抓好冷链食品监管等食品安全工作,确保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 除了实体门店的商品供应之外,考虑到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线上下单的需求,不少商超也在不断拓展线上以及到家配送服务。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为了响应“2021年全国网上年货节”的号召,北京物美联合多点Dmall于1月21日-24日启动首场线上线下全渠道的春节促销。在活动期间,物美全面放开线上商品,并且在多点App的品项数增加了一倍。 另外,针对年轻一族对到家配送的刚性需求,华冠超市在百货线上商城、超市京东到家、淘鲜达、美团、饿了么、社区拼团配送等多个业务模块开展减免的优惠活动,倡导顾客通过线上下单的形式,减少聚集风险。 此外,北京苏宁启动“我在北京过年”主题活动,从促销活动、物流保障到不打烊服务,为选择“在京过年”一族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和便利服务。据介绍,为保障“在京过年”一族的年货供应,北京苏宁物流也以全方位的防疫措施,为用户提供与平日无差别的物流配送服务。同时,3C、生鲜、家电、海外潮品的送货上门服务将在防疫安全前提下重点保障。 电商:提供手机问诊买药 临近春节,线上消费迎来上扬。北京商报记者在走访朝阳区部分菜鸟驿站时看到,目前末端市场的包裹量有增无减。一位菜鸟驿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年前很多消费者囤年货,重货较多,所以分拣和存储压力有所上升。 而从部分企业的消费数据也可以看出,当前米面粮油等商品成为人们购买或是寄出的主选项。据京东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月21日,元旦以来从北京市发出的异地订单量增长了52%。米面油等民生商品增幅达到30%-50%。另一组来自菜鸟的数据则显示,目前全国仓库的春节备货量创下新高,生活电器、3C数码、食品也成为热门年货。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今年春节假期会和情人节有所重合,人们线上旺盛的送礼需求也刺激着物流企业加码细分业务。例如德邦于近期举行“2021鲜花运输产品推荐会”,将昆明斗南花卉市场作为德邦布局全国鲜花速递网络的重要基地之一。与此同时,顺丰也传递出在节前加码斗南花卉市场鲜花寄递的信号。 从往年来看,相较平日春节期间的快递量将处于低位,然而电商营销对线上消费的拉动促使着物流企业提前进行排班规划。据中通快递北京南沙滩网点负责人戴洋称,当前网点单日快递业务量在1万票左右,按照往年经验,春节期间的业务量会有所减少,因此每个区域会配备1-2名快递员来值班。“今年总部对值班员工比例要求有所提升,网点45%的员工将留在北京过年,网点车辆也会正常运转。”戴洋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医药电商“不打烊”在今年春节期间更为重要。疫情、严寒、春节多重因素叠加之下,各类慢病药、常用药以及防疫物资需求也将上涨。据了解,叮当快药目前也已启动“春节不打烊”的筹备工作,加大防疫物资及各类药品的调度,通过更精确的算法,提升各区域、各地区药品需求的科学预判能力,以便跨地区调度物资。叮当快药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春节期间配送人员、专业医生、药师将继续坚守岗位,提供手机问诊买药及防疫物资配送服务。
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速由负转正 新业态保持快速增长 ——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统计师辛佳解读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数据 2020年,随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国文化产业逐季稳步恢复,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由负转正,企业生产经营明显改善;“互联网+文化”保持快速增长,文化新业态发展态势向好。 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实现由负转正。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98514亿元,比上年增长2.2%,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分别下降13.9%、6.2%、0.6%相比,全年实现正增长。在文化及相关产业9个行业中,新闻信息服务、创意设计服务营业收入增速超过两位数,分别增长18.0%、11.1%;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内容创作生产、文化投资运营3个行业持续稳步复苏,分别增长5.1%、4.7%、2.8%;文化装备生产由前三季度下降3.4%转为增长1.1%;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3个行业分别下降30.2%、11.8%和6.9%,但降幅明显收窄。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保持快速增长。从文化及相关产业细分行业看,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1]实现营业收入31425亿元,比上年增长22.1%,增速比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分别加快6.6、3.9和0.2个百分点;占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1.9%,比上年提高9.0个百分点。其中,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等5个行业小类的营业收入增速均超过20%。 各区域文化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趋于好转。东部、中部地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分别由前三季度下降0.4%、1.5%转为增长2.3%、1.4%;西部地区增长4.1%,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3.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仍处于下降区间,但降幅收窄7.3个百分点。 2021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文化消费需求将进一步释放,文化产业规模将继续扩大,文化市场复苏态势将不断巩固。 注: [1]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4516.1亿元,比上年增长4.1%(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二)。 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4860.8亿元,比上年下降2.9%;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5445.3亿元,增长3.4%;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8234.1亿元,增长7.0%;私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0261.8亿元,增长3.1%。 2020年,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3553.2亿元,比上年下降31.5%;制造业实现利润总额55795.1亿元,增长7.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实现利润总额5167.8亿元,增长4.9%。 2020年,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26个行业利润总额同比增加,15个行业减少。主要行业利润情况如下:专用设备制造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增长24.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20.9%,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20.3%,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17.2%,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3.0%,纺织业增长7.9%,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6.0%,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5.9%,汽车制造业增长4.0%,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3.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2.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83.2%,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下降26.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下降21.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下降7.5%。 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6.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0.8%;发生营业成本89.04万亿元,增长0.6%;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08%,比上年提高0.20个百分点。 2020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计126.7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7%;负债合计71.06万亿元,增长6.1%;所有者权益合计55.70万亿元,增长7.4%;资产负债率为56.1%,比上年末下降0.3个百分点。 2020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6.41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1%;产成品存货4.60万亿元,增长7.5%。 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为83.89元,比上年减少0.11元;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为9.17元,比上年增加0.14元。 2020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为87.8元,比上年末减少5.0元;人均营业收入为145.0万元,比上年末增加5.5万元;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为17.9天,比上年末增加1.2天;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1.2天,比上年末增加5.8天。 2020年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071.1亿元,同比增长20.1%,增速比11月份加快4.6个百分点。 表1 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分 组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2020年 同比增长 2020年 同比增长 2020年 同比增长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总计 1061433.6 0.8 890435.0 0.6 64516.1 4.1 其中:采矿业 38812.3 -8.2 28752.9 -4.5 3553.2 -31.5 制造业 941794.0 1.1 790789.5 0.8 55795.1 7.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0827.2 1.1 70892.7 0.7 5167.8 4.9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 276084.8 -0.9 227002.3 -0.6 14860.8 -2.9 其中:股份制企业 790612.9 0.8 663785.5 0.7 45445.3 3.4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41779.4 0.9 201443.2 0.7 18234.1 7.0 其中:私营企业 380009.5 0.7 326156.5 0.4 20261.8 3.1 注: 1.经济类型分组之间存在交叉,故各经济类型企业数据之和大于总计。 2.本表部分指标存在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情况,是数据四舍五入所致,未作机械调整。 表2 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分 组 营业收入利润率 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 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 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 人均营业收入 资产负债率 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 2020年 2020年 2020年 2020年末 2020年末 2020年末 2020年末 2020年末 (%) (元) (元) (元) (万元/人) (%) (天) (天) 总计 6.08 83.89 9.17 87.8 145.0 56.1 17.9 51.2 其中:采矿业 9.15 74.08 13.04 39.4 89.5 60.1 13.3 42.1 制造业 5.92 83.97 9.21 103.8 143.8 55.0 19.6 52.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9 87.71 6.87 39.9 241.9 58.8 0.9 40.7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 5.38 82.22 8.44 59.4 215.6 57.3 13.9 41.0 其中:股份制企业 5.75 83.96 9.30 84.7 144.6 56.6 18.2 48.5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7.54 83.32 9.08 102.1 148.1 53.7 17.8 62.6 其中:私营企业 5.33 85.83 8.78 130.0 120.8 57.4 18.1 45.0 表3 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行业) 行 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2020年 同比增长 2020年 同比增长 2020年 同比增长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总计 1061433.6 0.8 890435.0 0.6 64516.1 4.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0001.9 -8.4 14086.3 -7.8 2222.7 -21.1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6674.0 -20.1 5115.2 -1.5 257.1 -83.2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951.1 11.2 3110.1 10.2 380.6 74.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661.8 -3.2 1900.0 -5.6 353.7 14.7 非金属矿采选业 3494.7 -1.3 2646.5 -2.3 325.9 4.2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2018.9 -7.9 1887.5 -8.4 12.3 223.7 其他采矿业 9.8 -68.7 7.4 -73.7 0.9 12.5 农副食品加工业 47900.0 2.2 43275.6 2.3 2001.2 5.9 食品制造业 19598.8 1.6 15168.5 1.5 1791.4 6.4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4829.6 -2.6 9765.0 -4.9 2414.0 8.9 烟草制品业 11433.0 3.1 3587.3 -5.2 1156.3 25.4 纺织业 22778.4 -6.7 19955.3 -7.9 1105.4 7.9 纺织服装、服饰业 13697.3 -11.3 11658.6 -11.2 640.4 -21.3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0129.1 -14.5 8735.7 -14.5 553.5 -20.7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8208.9 -6.2 7312.2 -6.2 338.7 -8.8 家具制造业 6875.4 -6.0 5708.0 -5.7 417.7 -11.1 造纸和纸制品业 13012.7 -2.2 11035.8 -3.8 826.7 21.2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6472.3 -5.2 5395.4 -5.1 416.2 -5.7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2423.5 -4.4 10714.6 -4.2 644.4 -9.2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41632.4 -13.4 34631.3 -14.4 868.5 -26.5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63117.4 -3.7 52415.9 -4.5 4257.6 20.9 医药制造业 24857.3 4.5 14152.6 5.4 3506.7 1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7984.2 -10.4 7270.4 -10.6 263.5 -15.1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4763.3 -1.0 20542.9 -3.0 1681.6 24.4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941.8 -0.1 45901.3 -0.4 4767.4 2.7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72776.9 5.2 67104.2 5.6 2464.6 -7.5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55606.4 4.2 51771.0 3.7 1479.5 20.3 金属制品业 36814.1 1.8 32118.7 1.7 1687.1 4.1 通用设备制造业 40065.7 3.2 32661.3 2.4 2858.8 13.0 专用设备制造业 32726.5 7.6 25586.5 6.4 2827.6 24.4 汽车制造业 81557.7 3.4 68997.1 3.7 5093.6 4.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1465.8 -0.6 9666.3 -0.8 626.1 -1.5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67831.7 4.5 57069.2 4.7 3999.8 6.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0992.1 8.3 105103.0 8.1 5919.2 17.2 仪器仪表制造业 7660.0 3.5 5730.2 2.8 819.7 11.6 其他制造业 1680.3 0.7 1410.1 0.9 89.7 -7.4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5630.1 14.2 5224.6 15.6 218.5 -5.2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331.5 -6.7 1120.9 -5.2 59.8 -27.2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68456.2 1.7 60677.3 1.4 4085.8 3.4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989.2 -5.4 7731.2 -6.5 691.5 7.7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381.8 6.9 2484.2 7.7 390.4 16.5 注:本表部分指标存在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情况,是数据四舍五入所致,未作机械调整。 附注: 一、指标解释及相关说明 1、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成本: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 4、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5、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6、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7、应收账款:指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财政部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企业《资产负债表》不再列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改为分别列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项目。为与企业财务报表一致,从2020年起,停止发布月度“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数据,改为发布“应收账款”数据。相关指标相应调整。 8、产成品存货: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9、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单位:%。 10、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单位:元。 11、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营业收入×100,单位:元。 12、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资产÷累计月数×12×100,单位:元。 13、人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累计月数×12,单位:万元/人。 14、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单位:%。 15、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360×平均产成品存货÷营业成本×累计月数÷12,单位:天。 16、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360×平均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累计月数÷12,单位:天。 17、在各表的利润总额同比增长栏中,标“注”的表示上年同期利润总额为负数,即亏损;数值为正数的表明利润同比增长;数值在0至-100%之间(不含0)的表明利润同比下降;下降幅度超过100%的表明由上年同期盈利转为本期亏损;数值为0的表明利润同比持平。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的增速均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所公布的同指标数据之间有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其主要原因是:(一)根据统计制度,每年定期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调查范围进行调整。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标准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而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变化。(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要求的企业进行了清理,对相关基数依规进行了修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跨地区、跨行业重复统计数据。 三、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五、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2号)显示,经查明,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悦信息”,430357,已退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014年6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恩麒与浦发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90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2014年6月25日,行悦信息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保证金额为209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个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6月,行悦信息全资子公司上海顶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天文化)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担保金额为209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顶天文化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上述个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6月30日,徐恩麒与浦发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747万元。2016年6月12日,徐恩麒与浦发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747万元。上述两次借款事项行悦信息、顶天文化均以2014年6月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徐恩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行悦信息未依法在临时报告和2014年至2016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行悦信息及顶天文化为徐恩麒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第四条的规定,行悦信息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行悦信息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21号)第二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二、虚增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营业收入 行悦信息在未与相关客户发生相应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确认了对相关客户的营业收入,同时通过预付账款、资金往来等形式将资金划拨给中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萱贸易”)等公司,由中萱贸易等公司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资金划转给相关客户,相关客户再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走账”资金支付给行悦信息作为虚增营业收入的回款。通过上述手法,行悦信息虚增了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一)虚增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3年11月29日,行悦信息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2013年1月至6月,公司对前五大直销客户之一的上海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年销售额707.55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7.93%。2013年11月29日,行悦信息《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中,对娃哈哈2013年1月至6月销售额707.55万元,销售占比27.92%。2014年4月23日,行悦信息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2013年度公司对琳洵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洵信息)营业收入777.78万元,对娃哈哈营业收入1273.58万元。 2013年,娃哈哈和琳洵信息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行悦信息《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和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上述公司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707.55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27.62%。2013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2051.36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33.25%。 (二)虚增2014年上半年和2014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4年8月13日,行悦信息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表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为566.04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9.18%。对琳洵信息营业收入1437.61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8.71%。2015年4月21日,行悦信息2014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1132.08万元,对上海新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广告”)的营业收入547.17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471.70万元),对琳洵信息营业收入1778.63万元,对上海林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萍电子”)营业收入1450.51万元。另外,行悦信息2014年确认对上海星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文化”)营业收入106.60万元。2015年7月14日,行悦信息在申请定向发行股票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公司2014年度收入7020.10万元。 2014年,娃哈哈、琳洵信息、林萍电子、星德文化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行悦信息确认的对新置广告的营业收入中471.70万元不存在真实业务背景。行悦信息2014年半年度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上述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2003.64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67.89%。2014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4939.52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70.36%。 (三)虚增2015年上半年和2015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5年8月21日,行悦信息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为566.04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66%。对新置广告营业收入为566.04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66%。对林萍电子营业收入为854.70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2.14%。2016年4月28日,行悦信息2015年年度报告中的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总额1132.08万元;对新置广告营业收入1089.6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037.74万元);对林萍电子营业收入2088.99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512.82万元)。 2015年,娃哈哈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行悦信息确认的对新置广告的营业收入中1037.74万元不存在真实业务背景。行悦信息确认的对林萍电子的营业收入中1512.82万元不存在真实业务背景。行悦信息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上述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1986.78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51.19%。2015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3682.63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35.83%。 (四)虚增2016年上半年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6年8月26日,行悦信息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的本期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表披露,行悦信息确认对上海羽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羽邑”)营业收入424.53万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46%。2017年7月1日,行悦信息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总额1462.26万元。 2016年,娃哈哈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2016年行悦信息子公司上海臻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确认对上海羽邑广告收入424.53万元。行悦信息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上述营业收入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424.53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8.46%。2016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1886.79万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18.99%。 行悦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徐恩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行悦信息及顶天文化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直接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且系行悦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徐恩麒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行悦信息成立于2007年9月13日,注册资本1.27亿人民币,徐恩麒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1.27%。俞丰伟于2017年10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当选为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7年12月24日,徐恩麒不再担任行悦信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俞丰伟接任。现董事长、总经理为俞丰伟。 行悦信息于2013年12月13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行悦信息终止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第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32号 当事人:徐恩麒,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行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悦信息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行悦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于2020年10月21日向徐恩麒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0〕1号)。现公告期满,徐恩麒未在法定期限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行悦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014年6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恩麒与浦发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90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2014年6月25日,行悦信息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保证金额为209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个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6月,行悦信息全资子公司上海顶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天文化)与浦发银行签订最高担保金额为209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顶天文化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上述个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6月30日,徐恩麒与浦发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747万元。2016年6月12日,徐恩麒与浦发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747万元。上述两次借款事项行悦信息、顶天文化均以2014年6月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徐恩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行悦信息未依法在临时报告和2014年至2016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行悦信息及顶天文化为徐恩麒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借款和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行悦信息公告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下同)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第四条的规定,行悦信息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行悦信息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21号)第二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二、虚增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营业收入 行悦信息在未与相关客户发生相应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确认了对相关客户的营业收入,同时通过预付账款、资金往来等形式将资金划拨给中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萱贸易)等公司,由中萱贸易等公司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资金划转给相关客户,相关客户再根据行悦信息的指令将无真实业务背景的“走账”资金支付给行悦信息作为虚增营业收入的回款。通过上述手法,行悦信息虚增了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一)虚增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3年11月29日,行悦信息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2013年1月至6月,公司对前五大直销客户之一的上海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年销售额707.55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7.93%。 2013年11月29日,行悦信息《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中,对娃哈哈2013年1月至6月销售额7,075,471.72元,销售占比27.92%。 2014年4月23日,行悦信息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2013年度公司对琳洵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洵信息)营业收入7,777,777.83元,对娃哈哈营业收入12,735,849.10元。 2013年,娃哈哈和琳洵信息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行悦信息《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和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上述公司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7,075,471.72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27.62%。2013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20,513,626.93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33.25%。 (二)虚增2014年上半年和2014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4年8月13日,行悦信息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表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为5,660,377.38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9.18%。对琳洵信息营业收入14,376,068.48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8.71%。 2015年4月21日,行悦信息2014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11,320,754.76元,对上海新置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置广告)的营业收入5,471,697.96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4,716,980.98元),对琳洵信息营业收入17,786,324.91元,对上海林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萍电子)营业收入14,505,128.57元。另外,行悦信息2014年确认对上海星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文化)营业收入1,066,037.74元。 2015年7月14日,行悦信息在申请定向发行股票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公司2014年度收入7,020.10万元。 2014年,娃哈哈、琳洵信息、林萍电子、星德文化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行悦信息确认的对新置广告的营业收入中4,716,980.98元不存在真实业务背景。行悦信息2014年半年度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上述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20,036,445.86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67.89%。2014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49,395,226.96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70.36%。 (三)虚增2015年上半年和2015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5年8月21日,行悦信息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为5,660,377.38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66%。对新置广告营业收入为5,660,377.38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4.66%。对林萍电子营业收入为8,547,009.00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2.14%。 2016年4月28日,行悦信息2015年年度报告中的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总额11,320,754.76元;对新置广告营业收入10,896,226.45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0,377,358.53元);对林萍电子营业收入20,889,897.83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15,128,205.13元)。 2015年,娃哈哈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行悦信息确认的对新置广告的营业收入中10,377,358.53元不存在真实业务背景。行悦信息确认的对林萍电子的营业收入中15,128,205.13元不存在真实业务背景。行悦信息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对上述公司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19,867,763.76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51.19%。2015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36,826,318.42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35.83%。 (四)虚增2016年上半年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文件中虚假记载 2016年8月26日,行悦信息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的本期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表披露,行悦信息确认对上海羽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羽邑)营业收入4,245,283.02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46%。 2017年7月1日,行悦信息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列表中披露,对娃哈哈营业收入总额14,622,641.51元。 2016年,娃哈哈并未与行悦信息发生真实业务往来。2016年行悦信息子公司上海臻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确认对上海羽邑广告收入4,245,283.02元。行悦信息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上述营业收入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上半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4,245,283.02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8.46%。2016年全年,行悦信息虚假记载营业收入总计18,867,924.53元,占对外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18.99%。 上述违法事实,有行悦信息的公告、定期报告、行悦信息及相关公司的财务账册、财务凭证及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悦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徐恩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行悦信息及顶天文化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直接组织实施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且系行悦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徐恩麒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六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1—11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7445.0亿元,同比增长2.4%(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二),增速比1—10月份提高1.7个百分点。 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4456.9亿元,同比下降4.9%;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0580.1亿元,增长2.3%;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6105.2亿元,增长4.3%;私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7332.2亿元,增长1.8%。 1—11月份,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3440.5亿元,同比下降32.8%;制造业实现利润总额48995.2亿元,增长6.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实现利润总额5009.3亿元,增长4.8%。 1—11月份,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25个行业利润总额同比增加,15个行业减少,1个行业持平。主要行业利润情况如下:专用设备制造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3.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15.7%,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2.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10.5%,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10.1%,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8.9%,纺织业增长7.5%,汽车制造业增长7.2%,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6.6%,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3.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1.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70.8%,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下降44.0%,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下降24.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下降9.9%。 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94.22万亿元,同比增长0.1%;发生营业成本79.22万亿元,增长0.1%;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10%,同比提高0.14个百分点。 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计126.70万亿元,同比增长6.9%;负债合计71.76万亿元,增长6.8%;所有者权益合计54.94万亿元,增长7.0%;资产负债率为56.6%,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 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7.28万亿元,同比增长16.5%;产成品存货4.64万亿元,增长7.3%。 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为84.08元,同比减少0.01元;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为8.92元,同比增加0.12元。 11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为85.1元,同比减少5.5元;人均营业收入为141.2万元,同比增加4.5万元;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为18.5天,同比增加1.3天;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4.4天,同比增加6.9天。 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293.2亿元,同比增长15.5%,增速比10月份回落12.7个百分点。 表1 2020年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分 组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1-11月 同比增长 1-11月 同比增长 1-11月 同比增长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总计 942246.2 0.1 792225.2 0.1 57445.0 2.4 其中:采矿业 34456.8 -9.4 25469.1 -5.2 3440.5 -32.8 制造业 835858.9 0.5 703889.6 0.3 48995.2 6.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930.5 0.5 62866.4 0.1 5009.3 4.8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 246918.2 -1.5 202749.1 -0.9 14456.9 -4.9 其中:股份制企业 699992.1 0.1 589255.1 0.2 40580.1 2.3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6323.5 0.1 180476.3 0.0 16105.2 4.3 其中:私营企业 335614.8 0.1 289328.5 -0.1 17332.2 1.8 注: 1.经济类型分组之间存在交叉,故各经济类型企业数据之和大于总计。 2.本表部分指标存在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情况,是数据四舍五入所致,未作机械调整。 表2 2020年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分 组 营业收入利润率 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 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 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 人均营业收入 资产负债率 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 1-11月 1-11月 1-11月 11月末 11月末 11月末 11月末 11月末 (%) (元) (元) (元) (万元/人) (%) (天) (天) 总计 6.10 84.08 8.92 85.1 141.2 56.6 18.5 54.4 其中:采矿业 9.98 73.92 12.73 38.2 87.0 59.7 14.1 45.4 制造业 5.86 84.21 8.96 100.5 140.0 55.7 20.2 55.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6 87.40 6.64 38.7 234.9 59.2 0.9 43.3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 5.85 82.11 8.07 57.8 210.5 57.8 14.3 45.2 其中:股份制企业 5.80 84.18 9.01 81.9 140.5 57.2 19.0 51.8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7.44 83.43 8.95 99.6 144.9 54.1 17.9 65.5 其中:私营企业 5.16 86.21 8.56 125.9 117.3 58.0 18.8 47.3 表3 2020年1—11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行业) 行 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1-11月 同比增长 1-11月 同比增长 1-11月 同比增长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总计 942246.2 0.1 792225.2 0.1 57445.0 2.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7794.7 -9.7 12581.5 -8.1 2022.2 -24.5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5963.4 -20.7 4447.1 -2.9 473.2 -7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532.9 9.0 2785.2 8.7 332.4 45.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356.9 -5.2 1683.1 -7.6 330.9 15.1 非金属矿采选业 3114.4 -1.4 2361.3 -2.5 289.5 0.8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1685.9 -10.1 1604.5 -9.6 -8.4 -151.5 其他采矿业 8.6 -69.3 6.4 -74.5 0.8 0.0 农副食品加工业 42511.1 2.3 38514.0 2.4 1693.5 8.9 食品制造业 17562.0 2.0 13598.6 1.7 1585.9 6.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257.8 -2.7 8835.0 -4.5 2080.2 5.6 烟草制品业 10959.5 3.3 3420.7 -4.2 1409.2 33.3 纺织业 20211.5 -7.4 17785.0 -8.5 916.0 7.5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126.8 -12.4 10358.5 -12.1 565.8 -20.8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9092.3 -15.1 7875.7 -15.0 480.0 -21.5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7324.9 -6.1 6558.9 -6.0 280.4 -12.6 家具制造业 6088.0 -6.1 5072.6 -5.8 334.0 -17.3 造纸和纸制品业 11618.1 -3.0 9893.1 -4.5 679.2 15.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5722.5 -5.1 4788.1 -5.0 358.6 -5.8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0995.9 -5.2 9527.0 -4.9 528.3 -13.0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37412.5 -13.8 31247.9 -14.2 622.1 -44.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6307.0 -4.6 46967.8 -5.0 3665.4 10.5 医药制造业 22004.5 3.9 12543.1 4.9 3145.6 11.9 化学纤维制造业 7132.0 -11.3 6538.2 -11.2 193.3 -26.3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2064.9 -1.6 18370.5 -3.5 1499.5 25.3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9698.8 -0.5 40891.6 -0.8 4218.6 1.4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5131.8 3.7 60276.3 4.2 2114.9 -9.9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9458.6 3.0 46273.1 2.8 1182.1 10.1 金属制品业 32439.5 0.8 28420.3 0.5 1429.8 4.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230.6 2.5 28798.1 2.0 2518.6 12.5 专用设备制造业 28480.9 7.4 22353.3 6.2 2446.3 23.0 汽车制造业 72352.0 2.9 61197.1 3.2 4781.1 7.2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9840.8 -1.4 8331.0 -1.5 520.4 1.1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59434.3 3.6 50111.2 3.8 3521.8 6.6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7212.4 7.8 93547.3 7.7 5187.1 15.7 仪器仪表制造业 6600.0 3.6 4953.4 2.9 713.8 13.3 其他制造业 1505.0 0.6 1265.8 0.8 82.7 -5.9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933.8 12.2 4603.2 13.8 182.0 -10.5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149.0 -6.0 973.1 -4.3 59.1 -9.5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61342.0 1.2 54171.0 1.0 4053.7 3.8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7645.3 -7.1 6576.1 -8.2 585.4 5.0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43.2 6.3 2119.3 6.5 370.1 18.1 注:本表部分指标存在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情况,是数据四舍五入所致,未作机械调整。 附注: 一、指标解释及相关说明 1、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成本: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 4、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5、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6、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7、应收账款:指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财政部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企业《资产负债表》不再列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改为分别列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项目。为与企业财务报表一致,从2020年起,停止发布月度“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数据,改为发布“应收账款”数据。相关指标相应调整。 8、产成品存货: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9、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单位:%。 10、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单位:元。 11、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营业收入×100,单位:元。 12、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资产÷累计月数×12×100,单位:元。 13、人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累计月数×12,单位:万元/人。 14、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单位:%。 15、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360×平均产成品存货÷营业成本×累计月数÷12,单位:天。 16、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360×平均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累计月数÷12,单位:天。 17、在各表的利润总额同比增长栏中,标“注”的表示上年同期利润总额为负数,即亏损;数值为正数的表明利润同比增长;数值在0至-100%之间(不含0)的表明利润同比下降;下降幅度超过100%的表明由上年同期盈利转为本期亏损;数值为0的表明利润同比持平。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的增速均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所公布的同指标数据之间有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其主要原因是:(一)根据统计制度,每年定期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调查范围进行调整。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标准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而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变化。(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要求的企业进行了清理,对相关基数依规进行了修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跨地区、跨行业重复统计数据。 三、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五、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作者 | 加号 来源 | 新股 提供IPO领域专业资讯,关注新股 阴霾下的红星美羚 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农业,牧业,工业以饲草种植,奶山羊培育养殖和乳制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羊奶生产龙头企业。公司旗下的产品类型有液态纯羊奶,保健品羊奶粉,成人羊奶粉,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如美羚纯羊奶,美羚低聚果糖羊乳粉,美羚全脂纯羊奶粉,羚恩贝贝等。 红星美羚于2015年8月以“羊奶粉第一股”的名号挂牌新三板,但由于上市前后受到产品品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红星美羚成为2015年全国乳制品检测中唯一一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厂家(不合格率仅达到0.05%)。这在乳业行业是最致命的质量问题。再加公司在上市期间受同业的激烈竞争,与新三板中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使得公司于2018年退市。 乳业行业串联了农业,牧业和工业三大产业,从原料到成品的产业链长。复杂的产业链中出现的生产技术问题,对乳制产品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严重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大量成品沦为问题产品。红星美羚需重点关注产业链优化,产品研发与创新等问题,才能保持现有市场份额。 创业板是否能带来新景象 下图1为红星美羚从2015到2020年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数据统计;由此可见从公司第一次上市到退市后两年,营业总收入和营业总成本都是稳步上涨。然而,今年2020年受疫情影响使得公司这两组数据有所回落(不过参考市场行业大数据,该回落在市场接受区间内)。对于利润的三个指标在这5年的数据来看,虽然三个指标相比于营业总收入和营业总成本有点不尽人意,但是利润的三个指标都趋向于在一个固定区间进行浮动;而这其中的原因是公司把更多的产能释放到了产业链优化和产品研发与创新中。 图1:来源于招股书 下图2财务报表中显示,虽然红星美羚在如此困难的2020年,利润收入到达了这5年来的低点,但今年研发费用支出也是保持在一个正常的水平并且高于2019年的研发费用占比。 与此同时,根据招股书的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内部深度总结提出了从公司2015年成立到未来的发展蓝图。公司似乎在新三板退市的失败经验中找出了自身的问题所在。 图2:来源于招股书 虽然创业板的流动性到达了近年来的高峰,但是创业板退市制度亦推出。这对于红星美羚此类自2015年以来连续走低的净利润来说,上市创业板需要承受更多压力。然而相比于前些年所在新三板的上市,创业板的增速流动性具有优势,对于红星美羚来说是个机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13号通报《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前两名。 2020年第三季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73.6件/千营业网点。其中,交通银行1439.4件/千营业网点,中国银行409.5件/千营业网点,建设银行376.3件/千营业网点,工商银行370.9件/千营业网点,农业银行176.2件/千营业网点,邮储银行76.4件/千营业网点。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情况(单位:件/千营业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