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话题仍在热议。事情源于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共31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到:“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前,最高法曾在今年2月份就该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按照最新的一年期LPR报价3.85%,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极可能是15.4%。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词汇已经刺激到了广大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神经。中小金融机构、助贷机构、非持牌机构轮番上场,从各个方面论述“大幅度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怎么来的?如果追溯到古代,自宋朝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叫息不过本,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约束。而建国以来,1990年最高法在对《民通意见》的修改稿中曾提到:“对于公民间的借贷,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而生产经营性借贷不得高于四倍。”但是在随后 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发生改变,转而采取“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制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红线”。到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利率的标准。而对于超出部分也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变为了“超过标准即为高利借贷行为”。2015年,持续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限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为“司法保护区”;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为“无效区”。而对于24%和36%的两限,最高法法官杜万华作了明确解释:“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2%,最高是12%,比较多的是5%-8%,最后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将24%确立为长期的执行标准。”时至今日,随着对于金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两限三区”的规定产生了新的要求。也因为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机构吗?在司法中,民间借贷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词汇,特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同于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借贷。2015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因此,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并不相同。理论上,金融借贷并无利率上限,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金融借贷年利率不设上限,可以超过24%。例如2018年借款人左某与某消费金融公司合同纠纷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并未支持借款人对24%以上利息无效的主张。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借贷行为,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当然,在更多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利率更应受限,因此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其实,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法律也要满足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要求比金融机构还低,显然是不符合一般的认知,监管也难以承受持牌机构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因此,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会给予明确的窗口指导,限制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所以,综合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影响的绝不仅仅是民间借贷。这基本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也不能超过此上限。为什么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7月22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中亦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确,即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如果放眼全球,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世界银行曾在2018年调研了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在这76个国家中,制定的利率上限不尽相同。其中约1/3的国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剩余其他国家则主要考虑的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兼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降低实际利率。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影响了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规定利率上限是一种价格管制的手段。当该管制价格下降时,必然会一定程度影响市场的供给(贷款产品和数量下降)。如果供给下降,需求却没有变化,那对于需求方(借款人)而言,要么贷不到款,要么从非法的途径突破价格的管制,在更高的利率水平上贷款。当然,这种前提是在供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而在实践中,监管不会也不可能放任金融供给的下降,一定会通过下调资金成本、行政命令等手段增加低利率水平下的供给。具体的政策效果有赖于监管的政策力度。具体情况我们不妨看看日本的例子。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消费信贷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也同样遇到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贷款商业法》(MLBL),其中有两点:一是合法利率上限从29.2%下调至20%;二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从对于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MLBL大幅度降低了金融信贷的供给。在2003年MLBL实施前,20%-28%利率水平上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而在MLBL实施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然而,相比于如此大幅度的信贷减少,14%-18%利率水平下的信贷却仅仅增加了不到两万亿日元(见图1)。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幅度下降。信贷公司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纷纷撤离日本,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而对于需求端(个人、中小微企业主)而言,MLBL同样影响巨大。MLBL实施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在20%-28%的利率水平可以贷到款项。然而,这部分高风险、低信用的人群在MLBL实施后,只有极少部分人群能够在20%利率以下贷到款项,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部分人群业务带来的收益并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机构只能在其中挑选相对优质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也就导致了小微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低信用人群的信贷拒绝率显著高于固定工作人群。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面是,确实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在14%-18%的低利率水平上获得了信贷服务。最后,利率上限的管制本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而且从近年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发布来看,一般会充分参考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政策的制定本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各方主体达成共识,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会最小,政策效果也会更好。特别提示:近日,苏宁金融研究院发布了《2020互金二季报》,读者可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2020互金二季报”,一键获取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话题仍在热议。 事情源于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共31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到: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前,最高法曾在今年2月份就该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按照最新的一年期LPR报价3.85%,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极可能是15.4%。 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词汇已经刺激到了广大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神经。中小金融机构、助贷机构、非持牌机构轮番上场,从各个方面论述“大幅度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怎么来的? 如果追溯到古代,自宋朝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叫息不过本,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约束。 而建国以来,1990年最高法在对《民通意见》的修改稿中曾提到: “对于公民间的借贷,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而生产经营性借贷不得高于四倍。” 但是在随后 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发生改变,转而采取“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制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红线”。 到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利率的标准。而对于超出部分也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变为了“超过标准即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持续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限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 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 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为“司法保护区”; 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为“自然债务区”; 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为“无效区”。 而对于24%和36%的两限,最高法法官杜万华作了明确解释: “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2%,最高是12%,比较多的是5%-8%,最后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将24%确立为长期的执行标准。” 时至今日,随着对于金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两限三区”的规定产生了新的要求。也因为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势在必行。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机构吗? 在司法中,民间借贷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词汇,特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不同于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借贷。2015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因此,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并不相同。 理论上,金融借贷并无利率上限,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金融借贷年利率不设上限,可以超过24%。例如2018年借款人左某与某消费金融公司合同纠纷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并未支持借款人对24%以上利息无效的主张。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借贷行为,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当然,在更多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利率更应受限,因此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 其实,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法律也要满足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要求比金融机构还低,显然是不符合一般的认知,监管也难以承受持牌机构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因此,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会给予明确的窗口指导,限制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 所以,综合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影响的绝不仅仅是民间借贷。这基本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也不能超过此上限。 为什么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7月22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中亦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确,即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 如果放眼全球,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世界银行曾在2018年调研了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 在这76个国家中,制定的利率上限不尽相同。其中约1/3的国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剩余其他国家则主要考虑的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 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兼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降低实际利率。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影响了谁?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规定利率上限是一种价格管制的手段。当该管制价格下降时,必然会一定程度影响市场的供给(贷款产品和数量下降)。如果供给下降,需求却没有变化,那对于需求方(借款人)而言,要么贷不到款,要么从非法的途径突破价格的管制,在更高的利率水平上贷款。 当然,这种前提是在供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而在实践中,监管不会也不可能放任金融供给的下降,一定会通过下调资金成本、行政命令等手段增加低利率水平下的供给。具体的政策效果有赖于监管的政策力度。 具体情况我们不妨看看日本的例子。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消费信贷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也同样遇到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贷款商业法》(MLBL),其中有两点:一是合法利率上限从29.2%下调至20%;二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 从对于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MLBL大幅度降低了金融信贷的供给。在2003年MLBL实施前,20%-28%利率水平上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而在MLBL实施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然而,相比于如此大幅度的信贷减少,14%-18%利率水平下的信贷却仅仅增加了不到两万亿日元(见图1)。 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幅度下降。信贷公司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纷纷撤离日本,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 而对于需求端(个人、中小微企业主)而言,MLBL同样影响巨大。MLBL实施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在20%-28%的利率水平可以贷到款项。然而,这部分高风险、低信用的人群在MLBL实施后,只有极少部分人群能够在20%利率以下贷到款项,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部分人群业务带来的收益并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机构只能在其中挑选相对优质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也就导致了小微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低信用人群的信贷拒绝率显著高于固定工作人群。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面是,确实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在14%-18%的低利率水平上获得了信贷服务。 最后,利率上限的管制本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而且从近年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发布来看,一般会充分参考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政策的制定本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各方主体达成共识,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会最小,政策效果也会更好。
法院不再保护24%利率的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将受挤压 王峰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工作早已启动,并将于近日发布。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两线三区”:两线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就是36%以上、24%至36%、24%以下这三个区域。 按照《意见》,24%这个司法保护上限或将大幅度降低。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将有何影响,又将对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何种影响?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其初衷是通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市场主体的资金使用成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但从其所采取措施的结果来看,很可能南辕北辙,在效果上适得其反。 他认为,可以通过增加市场主体担保品的范围、改革中国资金市场的基本机构等创新方式,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这也被列入《意见》提出的“一揽子”举措之中。 民间借贷利率怎么管 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是古今中外的现象。 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上世纪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中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以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为何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线和36%的无效上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36%),如果我们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2019年5月,有律师建议修改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2019年7月回复称,利率的高低设计与实体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并称将高度重视,并及时开展相关调研。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那么,《意见》提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简单降低24%这条线,还是采取全新的办法? 一个信号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这份司法文件中首次出现了LPR。在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中引入了LPR,规定:利息分段计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事实上,在2015年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央行2013年7月宣布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了“两线三区”的办法。 如今,LPR出炉,有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或与LPR挂钩,规定为LPR的若干倍,这个动态的保护上限标准,可以更适应经济形势和利率市场变化。 降低利率有何影响 那么,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会带来什么影响?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其实高利率的出借人往往承担着巨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如果没有较高的收益,没有人愿意做这种业务。 他认为,从市场逻辑的角度看,与借贷相伴随的风险,都有一个大致相应的市场定价。这种定价就表现为不同的利率标准。如果提供借款后遭遇不能还款付息的风险很小,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低;如果借款后得不到偿还的风险比较高,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高。利率标准上的这种差别,反映的就是针对不同风险的定价。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一定限额如年利率20%、10%甚至更低的标准以外的利率将不受法院支持。政策制定者的本意可能是觉得这可以倒逼压缩民间放贷者的“利润空间”,但政策效果可能不会如此简单地发生。 他认为,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对于利率管理,学界的普遍性看法是分类处理,涉及经营性借贷和消费借贷,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的区分。其中的区别很大,比如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但民间借贷期限越短利率越高,有的会出现300%、400%的年化利率。 如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事实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只不过《意见》出台后被舆论放大。《意见》实际提出了多种举措。 比如,《意见》提出,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薛军认为,增加市场主体可以用于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品的范围,在这方面,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做出了有益尝试。扩大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浮动抵押的认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等非典型担保,都是非常有益的制度建设。 《意见》还提出,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薛军指出,中国的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资源错配问题。大量的资金以极低的价格被国企央企占用。这些企业甚至因此扮演了影子银行一样的角色,做起了资金市场上的二道贩子。这样的情况不改变,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可能发生根本改善。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认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之所以要进行民间借贷,很大原因是从正规金融机构拿不到钱,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拿出实际行动来服务中小微企业,降低贷款门槛。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应该从增加金融供给角度出发去解决问题。 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导致部分民间资本退出借贷市场,对于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也将带来直接影响。 花呗、微粒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在机构均持有金融牌照,看上去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利率调整仍有可能波及他们。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利率规制方面将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挂上了钩。 该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虽然这一意见并非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出现相关案例,但上述规定仍是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司法管制的一项制度工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后,如果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无法实现盈利,将面临生存问题。 这其实带来了利弊兼有的影响: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或将更为头部化,市场份额集中于能够控制成本,且有资金优势的大机构。 另一方面,在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政策导向下,更多以消费贷为主要产品的互联网金融,也迎来了推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契机。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会导致利率市场化名存实亡?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是否会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猖獗,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一表述一时间引发了理论界及市场的极大关注。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了解到,虽然上述文件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而是一种政策意向,但信号强烈,目的是要保护并促进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但多位专家对此也表示出担忧: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可能导致中小微企业无钱可贷,同时也有可能助长民间非法高利贷的进一步猖獗,应审慎而行。 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影响几何? 早在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两线”为36%和24%两条红线;“三区”指两条红线划分出的区域: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此次《意见》提出,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自2015年“两线三区”规则颁布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并未真正落到24%以下。 “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说。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并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不过,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指导精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同样适用年利率24%的约束。 “如果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并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将依此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记者表示。 彭冰建议,对利率的管制可以是对消费借贷和商业借贷进行管制,而不是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区分,这样的话相对来说会比较合理一些。 参照LPR设定上限是否可行? 有传闻称,最高法酝酿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依据央行LPR报价的4倍修订上限数值。 一时间,市场争论焦点集中于“民间借贷合法利率是否应参照LPR设定”以及“如参照LPR,设定多少倍数为宜”。 有观点认为,在LPR改革已取得重要成效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选择。 不过,一些专家则对此存疑。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如果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按照LPR的倍数进行限制,从监管角度、货币政策角度来看不太合适。“我们一直推动的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取消利率的上限、下限,让市场自动发挥作用。从民间借贷角度看,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依据。”陈文说。 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后,央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也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内容之一是,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此次民间借贷最高合法利率参照LPR报价的4倍设定的传闻依此而来。根据最新一期LPR报价,1年期品种报3.85%,以此测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则在15%左右。 关于这一测算数值,专家认为并不靠谱。“利率市场化推行很多年,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设定上限,但上限的方式、限度、高低可以灵活,而不是以主观想法去设定数字,而且设为LPR的几倍并不是科学做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说。 陈文认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都超过了15%的利率限制,更何况是民间借贷。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就不复存在,反而会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在暗地中发展起来。 陈文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市场整体情况,倍数也应具有灵活性。不过,从司法角度看,利率的灵活性与法律规则的相对稳定,有时不能同时兼顾。 除了利率,法律规制重点还有哪些? 过去几年,监管重拳整治暴力催收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市场乱象,也给一些恶意逃债的借款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市场还担忧,此举会进一步导致逃废债情况泛化。 多位专家均认为,在前端加强金融供给的同时,监管也应注意平衡,在后端规范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定位。 “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是债务催讨行为,而非利率。”缪因知认为,主张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一个动机是遏制高利贷产业化甚至涉黑化,但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能减少借入方的需求,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自然也不会拉低利率的市场水平。 缪因知表示,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此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活跃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也成为可参考建议之一。“应区分不同地区的利率水平,至少东部跟中西部的经济活跃程度不同,利率水平也应该不同。全国统一标准肯定不合适。”彭冰表示。
7月26日,记者从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22条具体措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尽管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国际市场不确定因素增多,河南民间投资却增长势头不减。今年上半年,全省民间投资同比增长2.2%,高出全国平均增速9.5个百分点,成为拉动河南经济增长、释放发展活力的“火车头”。 为进一步激发河南民间投资活力,《实施方案》指出,首先,提升民营企业“话语权”,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向民营企业家问计求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投资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其次,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享受“同舱位”,将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点项目管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主动为项目单位办理前期手续提供辅导服务,进一步强化综合审批事项协调、疑难问题会诊和滞后事项督办。最后,有效降低民间投资建设要素“成本价”,完善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前期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出台的激活民间投资“豫21条”旨在“纾困”,此次出台的激活民间投资“豫22条”旨在“赋能”,更加坚定市场主体投资信心,通过高质量的民间投资促进扩大有效投资,支撑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调降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正当其时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日前,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民间借贷,不受政策利率约束,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只有最高法2015年给出的“24%”和“36%”两条线,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明晰:年利率24%以内的,可以获得法律保护;超出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介于24%~36%的部分,若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愿意承受的,法院也不会反对。 5年时间已经过去,“24%”“36%”这两条线如今显得有些跟不上时代了。 第一,2015年最高法出台这项规定时,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25%;而最新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5年时间下降了140个基点,为30年来政策利率的最低点,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未体现如此巨大的变化。政策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之差扩大,银行体系的资金被转手用于民间借贷更加有利可图,这就造成了资金空转,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由于利润过于丰厚,放贷者经营极度激进,将风险控制置于脑后,一旦产生呆账坏账,便诉诸暴力催债,过去几年“校园贷”“套路贷”频发,便是这种矛盾的集中体现。所以,最高法提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正逢其时,这既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纠偏,同时也能够抑制民间借贷扩张的冲动。 第二,近5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效卓著,尤其是LPR替代基准利率,标志着固定利率终于被浮动利率所取代,而“24%”“36%”这样的标准,仍是固定利率时代的产物,滞后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节奏。据报道,最高法这次调整,可能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LPR挂钩,通过LPR这条“基准线”,民间金融体系与正规金融体系将从割裂走向联通,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也将更加有效。 不需要抵质押品,也不需要银行流水、央行征信,民间借贷为那些无法获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是对正规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其可获得性,对借款人来说,这比利率是高是低更为重要。 因此,笔者认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这种可获得性。民间借贷利率偏高有其客观原因,比如贷款人的资金成本、坏账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但其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却远低于正规金融机构,因此为民间借贷利率提供足够的定价空间仍有现实的必要性。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当资金供应的增加超过资金需求的增加时,利率就会下滑。降低民间借贷利率,还需要将视野扩展到民间借贷之外——只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普惠金融产品,填补过往被忽视的需求,民间借贷利率才能真正向正规金融市场靠拢,实体经济利率的下降也才有可持续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向普惠金融的转型速度大大加快,若这样的趋势能够持续,民间借贷利率下降将只是时间的问题。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久之后有望成为现实。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修订民间借贷司法条款的态度,是值得全国人民称道的;有了最高院这个明确的态度,相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定会得到及时调整,也一定会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更加与现实经济运行实际相吻合、相协调,更加起到有效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司法作用。总之,这将是我国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非常值得全国民众期待。 细细想来,有人提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高,并非出于个人目的,而是真切反映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中的现实问题,也是敏感问题与痛点问题,同时更是不得不解决的迫切金融问题。因为民间借贷司法条款涉及的范围广,全国每年参与民间借贷经济主体或个人高达上亿人(次),借贷资金总额过万亿元。据2013年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银行与家庭金融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有33.5%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借贷总额达8.6万亿元,近五、六年虽经治理,尤其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加上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力度加大,民间借贷规模可能有所缩减,但就全国而言,民间借贷是仅次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第二大金融体系,几乎渗透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标准不掌握好,必然会对全国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及民众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由此,确定一个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迫在眉睫。 至于为何要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理由其实相当充足,从现实看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首先,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时俱进的需要。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依据的是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当时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生活的实际。而且当时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处于比较繁荣时期,社会资金需要旺盛,整个信贷利率与存款利率都处于上行通道。而目前银行业躺着赚钱的时代结束,存贷利差进一步收窄,利润水平降为个位数,尤其是央行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上灵活调整货币政策结构,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宽裕,存贷款利率也处于下行通道,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20%至30%,如果还继续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显得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因为目前全球经济形势总体疲软,加上疫情肆虐全球,全球不少国家为寻自保,出台了大量刺激经济计划,各国央行也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整个全球货币流动性充裕,资金利率走低。单就我国目前来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实体企业经营普遍艰难,盈利能力低,民间投资渠道受阻,投资获利能力下降;且央行三次降准净释放了17400亿元货币,利率水平走低,如果还维持20%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无疑是对实体企业和民众财富的无情掠夺,会更加令中国经济雪上加霜,弄不好会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复苏的巨大障碍,或有可能成为压垮中国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 其次,进一步引导社会金融活动转向普惠的需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证明,金融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行普惠金融服务,在于用普惠金融服务方式来唤醒或激活更多的实体企业和民众的金融消费需求,而我国目前金融服务实际是资金供给和资金价格存在“又轨制”格局:既国有银行机构供应的资金利率低但条件苛刻、一般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的中小微实体企业和民众难以获得资金,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条件宽松但借贷成本畸高、让很多人无力承担高利盘剥,或因此而陷入高利贷漩涡出现倾家荡产的局面。而且,正是由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这种贷款利率的巨大差距,才为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员进行利益寻租提供了土壤,导致了国家金融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利率畸高,才将很多的社会资金吸引到民间借贷领域,甚至有部分银行信贷资金变道流入民间借贷领域,时有银行员工也参与到民间非法高利借贷之中,通过银行资金与民间借贷资金之间的巨大利差而赚取“黑金”。只有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到与银行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上限基本接近或相等的水平,才能确保正规银行机构不会动歪点子,踏实践行普惠金融社会责任,也才会真正遏制银行领域的腐败行为或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违法行为。同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了,才能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使民间借贷不致演变成贪婪成性的高利贷之虎,让更多无法从银行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实体企业或民众,可从民间借贷中获得所需资金,也不致参与民间借贷而无力偿还利息,从而加速更多实体企业的发展,为中国经济消除疫期带来的“后遗症”提供充足的金融动能,也让民间借贷成为受全体中国民众喜爱的“金融服务”。 再次,进一步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高利贷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长期被禁止,或者受到打击,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行各业对资金需求剧增,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不可否认的是它在解决企业或个人临时性资金不足、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尤其是民间非法高利贷的复活,过高利率导致的超高的利息支出诱发了大量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过高借贷利率加重了借贷人的财务负担,不少因为无法承受高利息支出的借贷企业(人)采取躲债、赖债等手段,非常不利于引导人们形成正确借贷信用观念,一些心怀不良的借贷人抱着“你想我的利,我就想你的本”,钱借到之后就变成了“肉包子打狗”,让放贷人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放贷人收不回借款就会采取各种非正常催债手段,恐吓、绑架等涉黑暴力催债手段便不断上演,将不少人借贷人逼得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酿造了大量社会刑事案件,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也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显然,将现行2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调整到借贷双方都不会因为利率过高而受到伤害的科学合理水平,可有效消除借贷双方矛盾,化解很多不必要的借贷纠纷,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不断将民间借贷引向健康发展轨道的需要。由于我国个人放贷条例一直没有获得政府监管当局的批准,所有民间借贷活动基本处于一种“地下状态”,全国到底有多大规模,有多少人参与,官方也缺乏一个准确的数据,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各种数据大都只是一种估计或推测。由此,要准确掌握我国民间借贷真实情况,必须将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低,以便推动民间借贷活动信息透明度提高,让民间借贷活动能够堂而皇之地由地下转入地上,成为能见“阳光”的金融活动,且必须及时出台个人借贷法规将民间借贷活动予以规范和保护,推动我国民间借贷真正由“后台”步入到“前台”,为接受监管机构的正规监管创造条件,消除目前野蛮无序发展状态。而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有利于遏制大量社会资金倾注民间借贷领域,使我国民间借贷保持与社会经济活动需求相适应的规模,避免更多的人将民间借贷当头牟利与牟生的工具。尤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于遏制民间借贷的非法高利性,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高利贷和“砍头息”,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24%的保护上限相对目前我国实体企业百分之几的利润率以及全社会整体投资收益率不到百分之十来说,依然具有浓厚的暴利性。只有及时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才能遏制民间借贷的非法牟利企图和“血腥”掠夺的本性,有效地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引向善良的方向或轨道,让其真正成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总之,我国目前社会经济金融现实,都迫切需要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而且越快越好、越早越好,再也不能犹豫不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