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前11月,我国民间投资已实现由负转正。岁末年初,多地民间投资持续“升温”,纷纷向民间资本送出项目和政策“大礼包”。 民间投资加快复苏 2021年1月4日,山东青岛推出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出台畅通市场准入、重点支持领域、强化促进保障三大部分17条政策,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2020年12月下旬,北京市95个重点项目向社会公开推介,总投资1060亿元,拟引入民间资本422亿元,占总投资的40%,项目涵盖科技创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制造、金融业、文化旅游、商务服务业、基础设施、健康养老、住房保障等9个重点领域。2018年以来,北京已累计推介5批超370个重点项目,总投资超5000亿元。 2020年12月26日,贵州省233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招商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总投资额达1660亿元,其中10.8%来自“民企招商”活动。 从各地情况看,民间投资正在加快复苏。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20年1月至11月,在发布了民间投资相关数据的23个省份中,有17个省份的民间投资实现了正增长。例如,1月至11月,广东省民间投资增长1.4%,增速实现年内首次转正;贵州省民间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11.4%,高于全省投资增速8.6个百分点;江西省民间投资增长2.2%,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上升至64.5%;浙江省民间投资增速自2020年8月份转正后逐月稳步提升,前11月累计增长1.8%,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60.3%。 天津、内蒙古、安徽、湖北、广西、青海等省份的民间投资增速虽仍为负值,但降幅呈逐步收窄态势。例如,2020年1月至11月,湖北省民间投资下降25.2%,比1月至10月收窄4.9个百分点;安徽省民间投资下降0.7%,降幅收窄0.9个百分点。 作为民间投资的主要领域,各地制造业投资也呈现复苏态势,尤其是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大幅增长。例如,2020年1月至11月,山东省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36.5%,山西省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长33.3%,广东省医药制造业投资增长82.7%。 市场主体信心全面恢复 从全国层面看,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前11个月,我国民间投资增长0.2%,增速实现年内首次转正。 “民间投资增速在2020年底前终于转正,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军表示,首先是随着疫情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持续恢复,带动整体投资同比增速逐步回归正常水平。其次,部分领域投资增速快速反弹拉动民间投资。其中,前11个月农林牧渔业、房地产开发和教育民间投资分别增长12.4%、6.8%和8.0%,制造业民间投资降幅也收窄了1.9个百分点;再次,2020年二季度以来,特别是三、四季度上游生产部门的景气程度明显回升,极大提振了民间资本对于未来市场的乐观预期和投资信心。 我国高度重视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8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地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了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推动地方常态化公开发布对民间资本吸引力强的项目。2020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各部门各地方陆续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提升民营经济活力、推动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202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 “民间投资增速转正,意味着未来经济复苏的态势将更加巩固,结构将更加均衡,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更加充足。”王军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认为,民间投资复苏表明中国经济复苏已经到了很高水平,市场主体信心全面恢复,也表明非政策性市场主体的内生动能已经产生。 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并提出要“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表示,国内有效需求仍显不足,居民消费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重点领域投资亟待加强。要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投资空间,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民间投资代表着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代表着市场力量对于中国经济的信心和预期,其稳定与否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王军认为,未来需求侧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点应向民间投资领域大幅倾斜,改变当前经济复苏不平衡的问题。 王军认为,在政策环境方面,应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激活发展潜能。具体而言,应以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竞争中性”原则为核心,消除所有制歧视,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促进形成更加便利可靠的营商环境;深化要素市场改革,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打破制约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在各省近期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多地都对民间投资明确作出了制度安排,要求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障碍,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例如,河北省提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清理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推动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信贷资金等协同联动,引导资金投向供需共同受益、具有乘数效应的领域”;辽宁省提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又如,安徽省提出,“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领域,在交通、能源等领域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建立项目推介长效机制,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山东省提出,“更好发挥政府债券投资作用,大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在投资方向上,王军认为,未来我国民间投资的重点应主要集中于制造业,而非房地产行业。应落实好“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的要求,力争将制造业投资的比重稳定在35%以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八大前沿领域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九大战略新兴产业、“两新一重”领域以及细分行业的产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等,均是大有前景的方向。(记者 熊丽)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还包括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以及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共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 该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基础上,最高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后重新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通过对照新旧司法解释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本次修改变动涉及七项条文,如“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情形下逾期利息的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制定具体“新老划断”期限规定等。 其中,最高法针对“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的重大调整,将为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 根据最新修订版,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换言之,2020年8月20日前后成立的合同将锁定不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该日期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的规定;该日期之后成立的借贷合同,参照起诉时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规定。 而此前2020年8月20日版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新受理(2020年8月20日后)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一版司法解释意味着,此前签订甚至履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包括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即便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即利率保护上限24%,如一旦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进入法院诉讼,法院或将审查和调整上限为起诉立案时的一年期LPR的4倍。 事实上,自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4个月以来,法院实务中,法官普遍按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这一规则进行判决。 例如,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中,2018年10月13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都未给付。对此,法院表示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陈述因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故被告应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该利率标准超过现行法律规定,因该笔借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3日,且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本案,故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确定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15.4%,故该笔借款的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0日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关于一审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进行了终审判定。原告方在二审辩护称,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理原则,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利息处理应当适用当时的实体法律(即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应予保护)。对此,法院则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上述决定的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该案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4日,应适用修改后的规定,又因该案的借贷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参照原告尹某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尹某起诉时(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即年利率上限为15.4%,一审法院认定适用利率正确。 不过,据记者观察,地方法院对上述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新规的不同解读,也出现了司法判例 “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建添对此指出,该版本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受到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而最高法最新修订版符合“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理,更为合理。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该被将来的、不确定的法律规定而导致其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的合法利益信赖受到影响。在多位业内律师看来,法的预测作用要求“法不溯及既往”,此次最高法修正2020年民间借贷解释,正是贯彻这一原则。
北京再次推介95个重点项目 总投资上千亿 拟引入民间资本422亿元 从中关村创客小镇二期到昌平区智能无人机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从通州区减河北综合资源利用中心到石景山区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北京一批重点项目正在吸引民间投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北京市再向社会公开推介95个重点项目,总投资1060亿元,拟引入民间资本422亿元,占比40%。 全年民间投资预计实现正增长 今年以来,北京市为应对疫情影响,陆续发布实施了“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等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信心。市发改委介绍,多重有利因素推动下,1到11月,全市民间投资同比增长9.9%,高于全国水平9.7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将实现正增长。 在此基础上,市发改委会同各区、各部门再次梳理筛选了一批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有一定融资需求的项目,开展今年第二批公开推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投资、参与合作建设运营,进一步提振社会投资意愿,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面向‘十四五’时期首都新发展,此次推介了一批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支撑的项目,力求‘四个突出’。”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项目更加突出“两区”建设,集中推出一批城市副中心、临空经济区、“三城一区”等重点功能区项目;更加突出“五新”政策落地,集中推出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智慧物流、AI智慧场景应用等领域项目;更加突出智能制造,集中推出一批新材料、生物医药、无人机制造等高新技术制造业项目;更加突出城市更新,集中推出一批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房改造、产业园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提级改造项目。 科技创新领域投资额最大 记者注意到,从区域分布来看,此次推介的95个项目中,中心城区项目40个,平原新城项目30个,生态涵养区项目25个。从民间资本参与方式来看,此次拟推介的项目中有85个项目计划通过PPP、合作开发等股权投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占比88.5%、较上一批次提高5.7个百分点。 项目清单显示,此次推介的项目涵盖科技创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制造、金融业、文化旅游、商务服务业、基础设施、健康养老、住房保障等9个重点领域。其中,总投资额最大的是科技创新领域,共有16个项目,总投资达267亿元,包括西城区全球创新智慧融媒体中心项目、中关村创客小镇二期项目、海创百纳高端仪器产业园(怀柔科学城硬科技孵化项目)等;商务服务业领域总投资额也超过200亿元,10个项目总投资共221亿元,包括海淀永丰TOD综合体项目、石景山区点石商务公园项目、临空区国际消费枢纽项目等。 数量最多的是文化旅游领域,共有24个项目,包括西城区北京繁星戏剧村、门头沟区黄草梁自然风景区文化旅游综合体、妙峰山悦榕国际酒店、怀柔区白河湾国际休闲小镇、密云日光山谷项目等,总投资共86亿元。 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将获精准服务 深受资本青睐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有4个,包括西城区工业设计产业互联网项目、海淀区城市级智慧停车项目、大兴区高速公路智慧公路港等,总投资共68亿元。 另外智能制造项目有14个,包括门头沟区制冷型红外焦平面探测器生产线项目、昌平区智能无人机系统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顺义区虚拟手术模拟器项目、大兴区机器人关节谐波减速器产业化项目等,总投资共60亿元。金融项目有5个,包括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金融文化交流中心项目、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研发设计中心项目等,总投资共120亿元。 老百姓更关注的基础设施领域,这次有11个推介项目,包括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厂三期项目、海淀区稻香湖再生水厂二期工程、通州区减河北综合资源利用中心(一期)等项目,总投资共64亿元。另外健康养老项目有5个,包括西城区恒颐复健之家·自如项目、怀柔区雁栖镇养老照料中心项目等,总投资共4亿元;住房保障项目有6个,包括海淀区上庄镇东小营村B01/B02等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石景山区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核心区南区)项目、怀柔区栖美园公寓改造项目等,总投资共170亿元。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也将持续拓展民间资本投向领域,不断优化投资兴业政策环境,精准服务保障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近日,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文件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此文件有两个指征。一是明确了多年未经认可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为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地位,明确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二是变相使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再受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倍LPR限制,简单地说15.4%不再是这七类机构的利率上限。这个文件字数很少,但是利率限制一直是近期信贷市场乃至舆论纠结的焦点,再结合近期其它的消息面,对市场的影响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同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相关领导披露2021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三部监管立法即将出台,报道还详细披露了条例的一些细节。两相结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信贷市场未来有可能的变化。 一、信贷市场主体将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只限于极小范围内的非盈利性互助,商业性信贷行为必须持牌经营。高院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而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也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视为专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与民间借贷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也就是说,整个司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已表明了一种态度与原则,即民间借贷原则上只能是亲朋好友、关系企业之间的非盈利性互助,严格禁止并打击民间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放贷。对民间商业性放贷人而言,监管的真空已经消失,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直接打击,商业性民间借贷将处于数年来最严厉的制度环境下,此市场将全面萎缩。 二、文件貌似仅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等七类小机构产生作用,实则上影响面将全面延伸至整个信贷市场。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市场将全面回复到之前的以年化利率24%、36%为基础的两线三区的格局。 按现有监管的规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实现了市场化,理论上没有上限,但是2017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仍然是有效的约束,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请求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利率不应超过年化24%,这里的调减不是酌情减少,而是必须减到24%以内。 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一规定,将使金融机构放心大胆地摆脱4倍LPR的限制,占信贷市场主体地位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将全面回复到年化24%的水平线上,这也算是另一种对司法过度刚性下压市场利率的一种纠偏。 社会公众不要再简单地固守“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不应该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观点。新的金融秩序是“民间借贷不可以商业化、规模化”,“放贷必须持牌”,因此民间借款法定利率高低对互助为主的民间借贷而言已没多少影响,新的制度下民间商业性借贷已完全视为非法,并纳入现实打击范围,4倍LPR仅是为了给互助性的熟人借贷提供便利而已。 当然,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其它的省法院认不认可,也是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但是从公正稳定、节省司法资源角度看上讲,其他省市均应自觉遵守此批复,不应该也不太会随意变动。 三、对七类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的认定,将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同时为规范地方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预计《非存条例》出台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拥有合法且可执行的手段对无牌金融行为进行查处与处罚,且有相当的便利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非法金融行为移交给公安及司法部门。值得注意的是,与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供给的全面萎缩,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大幅度降低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门槛,通过大力发展持牌地方金融机构来弥补民间借贷市场的空白。 四、利率与市场承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将得到短期的回血,作为资金方的银行受到利率合规的压力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部分中等以上规模的助贷机构业务有可能重启,与之高度关联的金融科技公司压力也会同步减轻。但是,互联网小贷新规将会在《非存条例》出台后正式落地,这种压力的减轻只是一时之机,拿不到牌照的互联网小贷的全国性经营之路将被终止,互联网小贷新规在正式出台时会不会调整,将成为互联网小贷的生死一线,不出意外时间应该就在今年的上半年。 五、普惠、小微信贷产品与市场仍将保持相当的活跃度与创新能力。利率空间的弹性将使金融机构更宽松地在客群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上锚定长尾人群,从而有机会提升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按当前的科技能力与信贷机构各类成本计算,持牌机构回复到两线三区后才有更大可能实现商业的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看,高院的司法解释重新恢复了被政策扭曲的小微信贷定价空间,次级、长尾人群与中高风险的小微企业经营贷能得以继续。 六、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将陆续迎来政策利好期,战略方向也将得以明确。利率的弹性恢复能让一部分坚持传统信贷产品的机构生存下来;更多的场景方、渠道方也将因互联网小贷的停摆转向与传统地方信贷机构合作,B+B+C模式将开始兴起。尽管如此,传统信贷市场仍是压力重重,政策利好不代表机构可以凭牌照挣钱,银行小微信贷市场的下沉、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均在持续加大,弱势机构仍将继续退出。对有市场理解力、资金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创新与突破仍是必选项。 七、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而言,身份的认定远比利率水平的调整更有长远价值。除了利率外,金融机构的身份意味着很多原来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享有的政策待遇有很大可能得以承接,包括骗取贷款罪对借款人的约束、五级分类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中央与地方的小微信贷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与各政府部门相关制度的匹配等都有了现实的可能。同时,由于身份的确定以及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明确区分,行业的社会地位与公众认知度也会进一步提高,有利于长期的经营。 《非存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数据与征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划预期,2021年将是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出台的一年,由此也将引发信贷产品与信贷市场的巨变,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助贷机构均需密切关注政策预期、做好预案以指导本机构的工作,2021年也应是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的战略元年,期待更多、更好的机构参与到普惠金融事业中来。
自去年8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民间借贷利率适用机构范围一直有所争议。记者了解到,近日,最高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时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惯例,这一批复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此次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贷机构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并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为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适用范围“一锤定音”。 2020年8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范围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7类“类金融”机构的身份问题一度引发探讨。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7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得以确认;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 同时,对于小贷、典当行、融资租赁等业内俗称“类金融”行业是否适用于4倍LPR贷款保护上限,此前各地法院判例也不一——部分采用“新老划断”,即最高法8月20日新规出台前所发生的借贷纠纷,仍按24%计算逾期利息,新规出台后所发生的借贷纠纷则按15.4%计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仍按照24%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今年1月1日,在《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同时,最高法发布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早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后重新发布,其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了“新老划断”:明确“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不过外界也担忧这是否会使小贷公司等成为“高利贷”机构。对此董希淼指出,这样担心似乎是多余的。金融机构利率由央行规制,央行仍然通过自律机制、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和引导。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将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其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这方面有待《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确定。 今年1月,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该条例将明确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和监管规则,严格规范贷款广告、网络放贷信息等活动,并专章规定债务催收行为。司法部表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二是对于涉嫌非法放贷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进行监测,经认定为用于非法放贷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三是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协议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行为要求、违约责任等,禁止采用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以及非法占有被催收人财产等方式进行催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吊销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许可证等处罚,并采取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等。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前几天,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次迎来变动。自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该文件一发布就在金融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波动。不少金融机构主动调整利率,有些法院的金融纠纷案件裁决就是按照15.4%的利率划定界限的。针对民间借贷甚至金融机构此前的借贷纠纷到底应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不少人表示了疑惑。而最高法于2020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的部分涉及七条,包括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以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期限规定等。细化4倍LPR适用时间最高法对民间借贷案件适用4倍LPR的范围进行重新规定。具体来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第三十二条有了很大的变动,要求“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按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24%计算;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参照起诉时4倍LPR的标准。未修正之前,该规定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修订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已经适用该规定,借贷市场利率按照4倍的LPR计算。此后,四个多月之间,多个地方法院受理的多起民间借贷已经按照4倍的LPR进行裁决。如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显示,借贷合同成立于2018年10月13日,因借款人本金及其余利息都未偿还被告上了法庭,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判决的结果是借款人自2019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按照4倍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结束;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显示,贷款利率仍然按照一审判定的4倍LPR计算,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4日,认为适用修改后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4倍LPR的适用时间做了细化,借款的人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另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针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发生了变更。情况之一调整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前该规定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款人逾期后的利率按照LPR计算。随着民法典的发布及施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前参考的《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部分已经变更为民法典内的相关条例。且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已经删除,即“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争议颇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发后争议颇多。一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原本的24%和36%将利率化为“两线三区”,利率降低的背后是贷款公司的利润少了,一些公司表示很难经营下去,但风险也相对能够控制;二是银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到底适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很多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实际上,在最高法准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时,不少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建议不要大幅降低,认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借贷公司的运营甚至中小微企业不能贷到款,毕竟多数借贷公司的利率一般都在36%以内。最高法最终将利率敲定为4倍的LPR,目前的LPR为3.85%,由于LPR是波动的,所以借贷利率可高可低。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给出的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说,金融机构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部分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案件确实是按照4倍LPR的标准裁决的。特别是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这一结果在金融业引起了热议,金融机构慌了,且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虽然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但也侧面说明了利率下行或是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