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8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贺小荣介绍,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的决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对于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意义深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完善了相关的司法政策。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恪守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华视点微博)
其中,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以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7月20日的数据来计算,目前该上限为15.4%。此次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原《规定》”)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发布会上给出了详细答复和解释,AI金融评论整理要点如下:定义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规定》修改背景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规定》修改三大要点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恪守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二,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三,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我国的金融体系很庞大,但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也很突出。比如,在英国大概有一半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在我国这个比例只有五分之一。民间借贷实际是填补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一部分空白。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正规金融监管框架,因此风险也很大,借入方恶意违约的行为时有所闻,借出方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也不少见。这样,司法的作用就很关键,特别是对于打击欺诈行为和保障公平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则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同时也要打击高利贷,保护借入企业与个人的权益。因为高利贷容易引发债务恶性循环,甚至可能影响经济与社会稳定。 最近社会各界反映24%的上限偏高,呼吁大幅下调,因为正常企业经营活动很难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 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要求有其合理性。这符合近年来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大方向,2018年和2019年,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显著下降,2020年上半年再度下降0.8个百分点。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可以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下行。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如果能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不过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下调也不宜过快、过大,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应该尊重金融规律的作用。调整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应该努力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求得平衡。 归根到底,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化风险定价。小微企业规模小、不确定性大、地理位置分散,既缺乏规范的财务数据,又没有充足的抵押资产,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就面临“获客难”和“风控难”等问题。所以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是金融规律决定的。 过去我国的银行不能完全自主地决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无法完全覆盖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剧了“融资难”的矛盾。过去几年监管部门硬性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例,同时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很有可能造成了事倍功半甚至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法律保护利率适用于民间借贷,并非针对商业银行或者债券市场。这个利率水平看起来很高,其实符合金融逻辑。首先,借款人基本都是银行不愿甚至无法服务的对象,风险比较高,利率自然就应该高一些。其次,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出资人做信用风险评估无法借力于央行征信系统,也无法享受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他们承担的风险比正规金融机构要高许多,因此借贷利率也需要涵盖这个风险溢价。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面对同样的小微企业客户,民间借贷的成本会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最后,大多数民间借贷的资金量比较小、期限也很短,很多都是应急性的使用。对借出方来说,放款有固定成本,如果利率太低,可能无利可图。对借入方来说,因为期限不长,即便年化利率比较高,资金成本也是能够接受的。 最近一年来,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一直保持在16%上下,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已经下降了约两个百分点。这是市场与政策共同决定的结果,也表明法律支持利率水平下调幅度不能太大,如果利率水平定得太低,会影响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市场放贷的意愿,这样反而会导致资金供求缺口进一步扩大。 前几年国内影子银行业务很活跃,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规避了银行部门的利率管制,相当于实现了变相的利率市场化,增加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后来监管部门采取措施,试图将这些业务从表外拉回到表内,回归监管框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这项整治政策是必要的。但一些业务回到表内之后,失去了定价的灵活性,再次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曾经有专家指出,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太高,导致高利贷盛行、金融脱实向虚。这个解读起码犯了本末倒置的毛病。民间借贷的利率为什么这么高?主要是借贷交易风险大、资金供求缺口大造成的,如果这些根本性的因素不改变,人为地压低法律保护利率水平,很可能会制约和束缚民间借贷发展,对于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仅无益,可能反而是有害的。 最后需要明确一点,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是上限,而不是基准借贷利率。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帮助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一方面,放松货币政策可以缓解金融体系包括民间借贷的资金供求缺口,从而压低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利率。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普惠金融服务,缓解民间借贷市场小微企业融资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就是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为将来进一步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铺平道路。总之,最高人民法院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原发于法影斑斓
据发展改革委8月18日消息,根据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数据,截至今年7月底平台已签约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共1679个,占全部已签约项目的43%;其中,民营企业单独中标项目833个,联合体中标项目中民营企业控股项目846个。今年1-7月,各地新增已签约项目158个,其中民间投资项目29个。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进一步降低要素成本 加快补齐短板、扩大有效投资,是加速经济复苏和增强发展后劲的关键。《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有关部门和地方近日密集部署补短板扩投资,不少地方加紧谋划补短板重大项目库,涵盖公共卫生、水利、城镇化建设、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而作为稳投资的重要力量,加大力度吸引民间投资进入补短板领域被置于要位。业内指出,随着要素成本不断降低以及融资支持力度增强,民间资本将加速集结,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也将提速增效。 8月11日,湖北省印发《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将聚焦公共卫生体系、交通、水利、能源、新基建、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城市、产业园区提升、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环境等十大领域,用三年时间实施一批打基础、补短板、强功能、利长远、惠民生的重大项目。截至目前,“十大工程”滚动项目库项目达4572个,估算总投资约2.3万亿元。 这只是一个缩影。从公共卫生体系补短板,到水利工程补短板,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到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再到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近段时间,我国不断发力补短板扩投资。 以REITs试点为例,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REITs试点项目重点聚焦两大领域。其中之一就是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比如,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稳投资的重要力量,吸引民间投资进入补短板领域被予以更多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明确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带动民间投资参与投入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的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对疫情、公共卫生、仓储物流、应急储备等短板领域的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参与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参与节能环保产业等当前需要投资的产业。 地方也在紧锣密鼓推进。河南等地提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补短板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积极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补短板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10日公布了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2020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拟安排项目12个,总投资额140.12亿元。内蒙古发展改革委日前下达2020年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第二批中央预算内资金3100万元。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投融资(IGH)合伙人李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当前补短板重点领域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城乡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公共卫生、应急储备等。民间资本参与较多的领域具有投资体量较小、运营属性较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主要集中在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公共服务、仓储物流等领域。 “总体来看,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期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投资回报机制较为明确的项目,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较高。”国泰君安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高瑞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民间资本是财政资金的有力补充,能够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此外,民间资本的盈利模式和资金体量更为灵活,也能够下沉到细分市场寻找投资机会。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至7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下降1.6%,降幅比上半年收窄1.5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同比下降5.7%,降幅比上半年收窄1.6个百分点。专家指出,与整个投资相比,民间投资增长仍然相对滞后,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民间投资迫在眉睫。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民间资本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可以增加多元化资金供给,而且更注重项目实际效益,有利于引领重大项目提质增效,扩大有效投资,使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更加充分。“但是激发民间投资的积极性,需要设计良好的激励相容机制,让民间投资能获取可预期的回报,并在产权上提供有效保护。”刘向东说。 此外,业内指出,民间资本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其劣势在于资金实力有限、融资能力较弱。加强民间资本融资支持,健全民营企业增信支持体系,正成为地方吸引民间投资进入补短板领域的“必选项”。 宁吉喆日前也强调,要改善民间投资融资条件。引导银行推出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例。 “要消除金融领域对于民间资本的各种隐性壁垒,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高瑞东说。 李炜建议,利用补短板专项资金,提升政府方出资能力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项目落地。此外还要创新补短板项目融资渠道,进一步出台支持项目融资的具体政策。刘向东也表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探索新的投融资模式,包括投贷联动、债券股等政策措施。
步入三季度,地方掀起新一轮重大项目开工潮,山东、河南、江西、江苏等地纷纷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涉及总投资金额达数千亿元。据记者了解,多地还在积极谋划下半年新开工重大项目清单,未来仍会有大批项目开建。 要稳投资,稳定民间投资至关重要。近期部委及地方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从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地方掀起新一轮重大项目开工热潮 近期全国多个地方纷纷集中上马一批重大项目,其中多地相关项目投资规模超过千亿元。 8月10日,山东青岛市集中开工美锦氢能科技园、华大智造生产基地等37个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亿元,涉及高端制造、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医养健康等领域。 8月7日,河南新乡市举行2020年第三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涉及项目370个,涵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生和社会事业等多个领域,总投资1003亿元。 此外,江西南昌市、湖北咸宁市、江苏如皋市、浙江诸暨市等地也集中开工一批重大项目,相关投资规模均在百亿元级别。 从项目类型来看,地方新开工的项目多以制造业和新基建项目为主。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分析说,“下半年资金使用将主要侧重于‘两新一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在建项目,避免半拉子工程。” 随着各地重大项目的推进和一系列稳投资政策落地,地方整体投资形势逐渐趋稳,上半年全国已有22个省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实现正增长。多地明确表示,下半年投资趋稳向好的态势仍会延续。 据悉,日前多地都专门召开了稳投资会议,部署下半年稳投资重点工作。记者梳理发现,各地都强调将稳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努力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陕西表示,下半年要强化有效精准投资,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等对投资的撬动作用;河南提出,采取超常规举措,抓紧、抓紧、再抓紧,大干150天,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全年投资目标。 央地合力施策提振民间投资 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近60%,是稳投资的重要力量。近期部委及地方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有力提振民间投资。 7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日前表示,下半年将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的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面向市场投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对疫情、公共卫生、仓储物流、应急储备等短板领域的建设。 地方也出台了促进民间投资的新政策。比如,河南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实施方案》,以22条具体措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该省强调,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两新一重”、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 此外,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河北、江苏等地也先后出台新的支持政策,明确用改革的举措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大力推进放宽投资准入、降低投资成本等政策落到实处。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刘立峰表示,今年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专项债券、新增抗疫特别国债等在内,整个财政投资合计超过5万亿元。各级政府都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政府投资扩张将发挥杠杆作用,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的跟进。 此前各地经济半年报显示,地方民间投资正在加速回稳,十余省份上半年民间投资增速已经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