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线从业者声音:如果利率过低,不如做理财买基金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其中,“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字眼引发热议,受司法保护的利率降幅有多大,如何降? 一位消费金融上市公司运营人士向记者说:“‘大幅度’究竟是多大的幅度?这是目前的关注焦点之一。在金融行业里,可能两个点的幅度就已经很大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又属于能够承受的范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制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而不再采取“两线三区”的做法。参照7月20日最新公布的LPR为3.85%,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将降至15.4%左右,与现行的24%相比可谓“大幅度降低”。 现状:24%是目前行业默认的利率标准 以民间借贷活跃的温州地区为例,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指数(下称“温州指数”)8月5日录得15.89%,近半个月以来在15-18%区间浮动。从借贷主体角度来看,8月5日,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最新数据为16.74%,7月整体利率水平16.85%,7月24日的利率甚至高达20.67%。 “把资金和运营成本考虑都进去的话,20%基本上是这个行业的盈亏平衡线,而且这是运营得很好的头部消费金融公司的水平。”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表示。 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当前的24%大幅降低至15.4%,那么广大小贷公司不得不面临盈利乃至生存考验。虽然还有部分声音质疑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主体范畴,但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来看,小贷公司是被司法解释纳入民间借贷主体之一的,而且是重要的市场参与者。 “根据数据分析,因小贷公司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最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周清林副教授向记者分析称,“根据对重庆一个基层法院的调研,今年迄今新立案的4600余件民间借贷案件里,涉及小贷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占据了3300余件,占比达70%多。” 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有助于消费金融等小贷行业形成马太效应,拥有优质客户群体和风控能力的头部小贷公司能够脱颖而出。但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认为:“金融行业的客户天然是分层的,司法保护的利率压低,不会迫使这种情况发生,反而会导致借贷行业做减法。” 除了小额贷款法人企业,记者也从多位民间私人放贷人士了解到,24%是目前行业默认的利率标准。 在广州有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体户俞斌(化名)向记者透露,“正规的民间放贷首先考虑的还是风险,其次是挣多挣少的问题,钱借出去不复回的事情肯定不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24%是可以接受的,最少也要收12%,很熟的朋友除外。” 声音:高收益才能让闲置资金流入市场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借贷的必要补充,对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资金周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和民间放贷个体户俞斌均向记者透露,如果小微企业主短期急需数额较少的资金,都会选择比较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不选择手续复杂的银行贷款,这些现实情况支撑着高利率民间借贷市场继续繁荣存在。 周清林副教授也表示,一些信用较差的个人或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银行贷款认识存在偏差导致不敢向银行贷款,以及生活生产经营或者销售等紧急需要,都是金融借贷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依然活跃的原因。 由此来看,和风控严格的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天然承担了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大的坏账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资金方自然期望更高收益,也才有意愿让闲置资金流入市场。 另一位也做民间借贷的深圳居民郑实向记者直言:“如果放贷利率过低,还不如做理财买基金,民间放贷愿意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就是期望更高的收益。”几位受访的民间借贷从业人员均表达了相同看法。 未来:降低利率也要防止地下钱庄滋生 “如果国家真的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就要同时大力扶持其他借贷渠道,否则地下钱庄更容易滋生。”俞斌表示。 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表示:“按照以往经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和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很难完全挂钩,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对金融机构可能还是存在限制的,在之前司法判决案例中,24%和36%的利率也作为重要参考。” 多位受访对象向记者表示,降低借贷利率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让金融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因此支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但同时希望有关部门严谨考虑下调比例的幅度。 全国人大代表陈爱莲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建议保留两线三区的做法。她表示“建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完善制定出来,在保留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的设置基础上,可适当调低24%和36%两个民间借贷年利率。” 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对记者表示,希望司法解释修改利率保护上限时可考虑针对不同用途的资金和不同期限的借贷,有不同的标准。
一、政府债务型经济危机在经济方面的危害 只要是经济危机就会有危害,政府债务型经济危机也不例外,也会损害经济增长。政府债务型经济危机对经济增长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的债务危机首先会导致政府投资的下降。政府发生债务危机后,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必然会被削减。本次经济危机后奥巴马制定了诸如“高铁计划”等基础设施改善方案,但最终因为财政问题,无法施行。同样特朗普上台后也出台了四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改善计划,也基本被搁浅。这几年中国也日益面临着巨大的政府债务问题,这也导致政府投资乏力,政府投资下降不仅影响到经济增长,也会因为基础设施老化而影响到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转。 2、政府投资下降必然会带动民间投资下降。政府投资一般会通过带动效应和乘数效应对民间投资产生推动作用,其实几乎所有的政府工程都是通过民间承包商来完成的,当政府投资下降时,也会直接带动这些民间投资的下降。 政府修一条高速公路,公路两旁就会出现成片的工业区;政府修一条地铁,地铁站附近就会建成成片的居民小区或写字楼;政府修一条高铁站,每个高铁站附近都会出现一座新城。这些由高速公路、地铁、高铁所衍生出来的经济效益往往是这些基础设施投资金额的数倍;如果政府因财政危机而出现投资下降的话,这些民间投资也将随之出现倍数级的下降。 3、政府债务型经济危机还会导致政府对科技投资的降低以及对新兴产业扶持的减少,这也会损害到一个国家的长期竞争力,导致国家经济越来越落后。 4、政府债务利息也会衍生出巨大的债务。债务压不垮政府,而利息才会。而不管任何形式的债务都是有利息的,债务利息会进一步加重政府债务,而且债务和利息都是复利式增长,非常可怕。最后的结果就是政府收入的很大一部分都用来还利息,最终必然导致政府财政的崩盘或国家破产。目前美国债务利息息已经超过美国用于教育、交通、能源和国防之外的所有其他可支配项目开支的总和。中国每年的债务利息支出也已经超过了科技支出,这些都将继续侵蚀经济增长的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的新增债务都是源于利息带来的新增债务。 5、政府债务会通过资本市场影响整个国家 政府债务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筹集,一旦政府债务危机爆发,整个金融市场都会受到影响,并且可以通过金融市场波及到所有行业,所以政府债务危机从来不是政府自己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的系统性风险,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二、政府债务危机在民生方面的危害 政府债务危机不仅会危害国家经济增长,还会对民生带来直接危害,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年龄被推迟 政府支出中非常大的一块是养老金,养老金虽然来源于社保收入,但大部分政府都会进行一定的补贴,当政府没钱时就会推迟退休年龄,近几年从欧美到中国都在推迟退休年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政府面临债务危机。目前发达国家退休年龄普遍高于65岁,美国是67岁,德国未来10年将推迟到69岁,冰岛男性的退休年龄是70岁,澳大利亚也将从65岁逐渐推迟到70岁,欧盟甚至建议所有成员国将退休年龄推迟到70岁。世界各国的决策者都不想着怎么解决政府财政危机,只想着拿退休年龄做文章。 2、中产阶级社会解体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产阶级社会解体成为世界级现象,发达国家之所以建设成了中产阶级社会,关键是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在托底,随着各国减税政策的出台,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将陆续受到影响,中产阶级社会也随之垮塌。 3、政府债务向民间债务转移 政府债务堆积到一定程度之后,必然会想出各种脱身之策,政府往往会以市场化的形式将债务向民间转移。例如,当美国小布什政府削减政府保障房项目之后,鼓励穷人贷款买房就是明显的将政府债务向民间转移。政府削减教育支出后,学生也更加需要靠贷款来完成自己的学业。中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盈利前景并不明朗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参与产业基金也是政府债务向民间转移的做法。 高连奎,经济学家,美国马萨诸塞州众议院经济学专业贡献奖获得者,国际信息发展(行情300469,诊股)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北大国经智库专家,中国本土经济学创新之新财税学派创始人,新华社高端访谈嘉宾,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栏目嘉宾,剑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演讲学者,也多次受邀为国内外顶级机构或其决策人士提供咨询或授课,国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北京市委讲师团、云南省委省政府,国外如华尔街顶级对冲基金公司、世界最大主权基金挪威中央银行、新加坡驻华大使馆等; 曾受邀参加TEDxbohaiwan大会演讲,为美联储货币委员讲解货币政策,受邀到英国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哥伦比亚大商学院等世界顶级机构演讲或授课,其新著《21世纪经济学通论》被美国哈佛大学收藏。
今年以来,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经济稳步恢复,二季度经济增长明显好于预期,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上都走在世界前列。然而,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强。如何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 ●中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 记者:二季度我国经济增长由负转正且超出市场预期。如何看待当前经济形势?这种增长的态势是否具有牢固基础? 宁吉喆: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经济运行稳步恢复,复工复产逐月好转,二季度经济增长3.2%,明显好于预期。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经济增长回升态势是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而且正在展现。 本土疫情传播基本阻断为经济恢复创造了条件。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领导全党全国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实现了本土疫情传播基本阻断。在此基础上,又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了经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推动了经济稳定复苏。 宏观经济政策及时有力精准有效对冲了疫情影响。从1月底2月初起就谋划出台一揽子对冲政策,仅复工复产政策就包括八个方面90条措施。增加1万亿元财政赤字、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全年新增减税降费2.5万亿元、推动金融系统合理让利1.5万亿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有力,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专项部署,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微观市场主体活力不断释放促进了经济稳定恢复。宏观经济政策作用于各类微观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进复工复产达产、复商复市。3月份以来,反映市场主体信心的制造业PMI、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已连续5个月保持在荣枯线以上。反映市场主体效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二季度同比增长4.8%。 供求循环逐渐畅通增强了经济恢复的可持续性。4月份起生产端恢复有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连续3个月正增长,服务业生产指数自5月起连续两个月正增长。二季度需求侧情况开始好转,市场消费逐月改善,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4.8%。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更好释放国内市场需求潜力,促进需求匹配供给。 改革开放创新转型推动我国经济育新机开新局。上半年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出台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改革文件,完善了稳外贸稳外资机制,发布了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这些举措立竿见影,上半年全国日均新登记企业又达到2万户,我国出口由一季度下降11.4%转为二季度增长4.5%,实际吸收外资由下降10.8%转为增长8.4%。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还催生了新动能加快成长的新格局。新业态蓬勃发展,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步伐加快。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5%,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6.3%。 ●必须把推进攻坚战和打好持久战结合起来,完成好目标任务 记者:如何把二季度以来经济稳步恢复的势头延续下去,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宁吉喆: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面临较大挑战。既有疫情冲击影响,也有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所带来的矛盾;既有短期问题,也有中长期问题。必须把推进攻坚战和打好持久战结合起来,乘势而上,巩固扩大经济恢复成果,努力弥补疫情冲击带来的损失,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提高有效性。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注重实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就业、产业、区域、投资、消费等政策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快落实已出台和部署的各项政策,并继续加强政策预研储备,准备好“工具箱”,一旦有需要就迅速出手、及时出台。 坚持不懈稳定就业、稳定企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就业,要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强化援企稳岗和就业帮扶。统筹用好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企业,要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采取精准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绝不救助。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要加强产业上中下游协作关系,努力补上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的短板,努力维护国际产业分工协作秩序。 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我国有14亿人口、4亿多中等收入群体,国内市场空间广阔。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落实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能力。要有效扩大投资需求,重点是用足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推进“两新一重”建设,加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交通能源等领域补短板力度,实施城市更新,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是内需最大的潜力所在。要深入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城市群、城乡一体化建设,源源不断释放内需的巨大潜力。 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化政府自身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复制推广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实施好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开放,发挥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作用,吸引更多外资来华投资创业,鼓励支持企业继续扩大进出口贸易,帮助部分外向型企业出口转内销,支持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巩固已初步宣布脱贫地区脱贫成果,切实防止返贫。聚焦剩余的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精准落实脱贫攻坚各项举措,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施一批长江、黄河生态保护重大工程,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注意防范各类重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扎实推进保民生工作,努力促进城乡居民生产增收,继续做好重要农产品保供稳价工作。 ●必须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记者:上半年,民间投资增速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低了4.2个百分点。下半年如何在稳投资中激发民间投资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 宁吉喆: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近60%,是稳投资的重要力量。上半年特别是二季度,稳投资包括稳定民间投资已经取得积极进展。二季度民间投资降幅比一季度收窄18.6个百分点。湖南、浙江等11个省份民间投资实现了正增长,山西、云南等5个省份民间投资增速超过8%。但与整个投资相比,民间投资增长仍然相对滞后,必须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制定配套法规政策,更大力度为民营企业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打破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玻璃门”“弹簧门”。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大幅提升审批效率,加快民间投资项目落地。 二是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推动各地解决民间投资用地、用能、人才引进、报建审批、政策配套等实际困难。落实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免或缓缴政策,降低各类成本负担,增强民间投资能力。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面向市场投资。要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国内市场需求,稳定外贸市场需求,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多市场化机会。政府部门特别是投资主管部门要继续向民间投资推介项目,推动各地常态化公开发布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潜力大的项目。 四是支持民间投资进入新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在“两新一重”等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对疫情、公共卫生、仓储物流、应急储备等短板领域的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参与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参与节能环保产业等当前需要投资的产业。规范创新推广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继续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盘活存量资产,扩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 五是改善民间投资融资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拓宽低成本融资渠道。督促金融机构合理让利、减少收费,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落实好中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引导银行推出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例。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管制加强趋势引起了广泛争议,但是各方面就民间借贷的解读仍有不少认知偏误。相关认知的偏误对于政策制定会带来一定误导,需要予以纠偏。 一是民间借贷是否必然意味着高息?民间借贷中既有引起广泛争议的高息民间借贷,也有一些利率非常低廉甚至是零利率的民间借贷。后者多是亲友间的借贷,亲友间的借贷利率之所以低,有利他心的影响,也有还款保障方面较强社会资本约束的原因。这些年的很多农村金融创新等也是基于利他心和社会资本约束创造有效的资金互助模式。 沃顿商学院教授Franklin Allen曾区分了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并认为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在推动我国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方面发挥了比银行体系更为突出的价值,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则对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带来长远伤害。其认为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应当是低息的、服务生产经营的。也正是基于差异化的民间借贷对于微观企业不同影响的认识以及引导具有建设性价值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有其合理性。 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管制是否无法有效落地?有观点认为,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的话,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产生纠纷且纠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私下解决,严格的管制可能会推动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决纠纷。而且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利率管制可能会推动放贷人在息费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方面做文章,真实利率更难去监控了。 但是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能够以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全流程监控,同时给予借款人创造低成本举证和超额利息追还机制,则有望打破民间借贷利率管不住的难题。2013年以来,各地试点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一个积极的尝试,但如果要使得借贷双方更多依托登记平台进行借贷撮合,需要更多赋能。 三是利率上限管制是否必然会减少民间借贷供给?如果民间借贷是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那么可能会存在这个问题。政府的价格管制只会让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减少,从而使得各种看不到的影子价格不断抬升,不但无法解决普惠金融的融资成本问题,反而加大融资可获得性问题的解决难度。与此同时,带来最大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形式——地下金融可能死灰复燃,管住了合法化的民间借贷利率却带来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问题在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并非是一个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而具有区域市场分割性,放贷者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力。在垄断性市场结构下,价格上限管制可能增加民间借贷市场供给而非降低,尤其是考虑到司法层面上对于符合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部分予以更强有效的保护、对于过高利率放贷的民间借贷予以打击时。过去僵化的24%、36%的固定司法红线由于无法考虑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实际情况,可能在市场整体资金成本畸高之时导致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减少;本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市场利率挂钩,具有市场灵活性以及相当的进步性,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可以防止对于民间借贷供给的冲击,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另一方面是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倍数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可调整的)。 要推动民间借贷更具有建设性,一方面应当进行诸如利率上限管制等适当、必要的人为管制;另一方面则是应当进行积极赋能,包括技术赋能以及监管赋能,创造民间借贷正规化的条件。如果能够有效地多渠道增加针对次级客群的资金供给,同时以技术手段降低服务成本、控制信用风控,民间借贷利率的持续下行必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文章刊登于《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年8月3日评论版
最近,国内经济领域最热门话题是,经济内循环。所谓经济内循环,就是 “内循环为主,外循环为辅“。主要是指,扩大内需,扩大消费。因为,在未来出口预期不好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通过内需的动力,而不靠外力,来拉动经济增长。也就是说,过去生产在国内,销售到国外。而现在是,产供销都在本国完成。 中国靠经济内循环主要有以下两个优势: 一个是,国内物价可以更加平稳回落。因为,过去国内大量商品通过出口供应欧美国家市场,换来花花绿绿的钞票后,由于欧美国家对中国出口种种限制,中国又不能购买所需的等额商品,只能购买美国国债。这样国内商品大量流出后,降低了欧美国家的通胀水平。现在如果中国经济内循环了,国内物价可以更加稳定了。 另一个是,中国有14亿人口,比美国、欧盟的总和还要多,而且中国又是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各类商品都有,而且国内需求旺盛,即使不出口(出口也不赚钱),也能玩得转,因此,国家提出经济内循环的概念,主要还是激活大国的民众的消费需求,来拉动国内经济。把中国经济由原来的出口导致型,转为内需拉动型。 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主要是依靠出口、投资(房产+基建),国内民间消费相对弱一点。 而由于未来西方国家有可能会对我国出口围追堵截。所以,只有通过内需来拉动中国的经济发展。 而内需现在最有潜力的是民间消费和投资。但现在问题是,启动民间消费和投资也并非一日之功,要有切实的政策落实,要让广大民众的口袋鼓来,要让民间资本有很好的投资方向,这样经济内循环才能真正启动。 如何才能促进民间消费呢? 第一,逐步降低房价,让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的消费能力从房价中释放出来。 国内大城市房价这么高,老百姓一辈子心汗钱都付了首付,剩下还要用二三十年还清房贷,在如此高的生活压力之下,要想启动消费是不现实的。我们国家可以考虑推出更多的共有产权房、保障房、公租房等形式降低民众的住房压力,那么,中国民间的消费潜力则是很大的。 第二,政府在切割GDP蛋糕的时候,应该多向企业和百姓倾斜、不要等到发展经济时,才想到启动民间消费。 建议进一步对民营企业减税降费,给他们营造一个较好的生存环境,只有民营企业发展了,就要大量招聘人才,增加工资,这对促进国内消费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政府能做到藏富于民,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健康发展,让民众口袋里的钱不断增加,启动内需也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第三,国内物价必须要稳定,如果物价一直呈现上涨趋势,百姓的收入却没有上涨,大家的消费热情就会降温。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猪肉在十几元/斤时,国内消费需求很旺,而猪肉现在是30元/斤时,民众购买需求反而弱了。 所以,启动内需,促进消费,除了要给百姓增长收入、减轻负担之外,还要控制处于高位的物价水平。 此外,还有民间的投资,现在各行各业都不好做,投资的风险是很大的,但是还可以吸引民间投资: 一方面,打破行业垄断,让民间资本参与垄断行业的竞争,只有引入民间资本竞争,垄断行业的效率就会大幅提升。 另一方面,国企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不思进取,可以引入混合所有制,让民间的资本也能参与国企的改革。 这样民间资本有了投资方向,而国有企业也能在竞争中成长,在引进民资后效率大幅度提升。 中国要靠经济内循环获得发展,这个思路是可行的,毕竟中国是14亿口的消费大国,市场前景广阔。但要扩大内需,启动消费,恐怕需要降低百姓生活压力、增加百姓收入、降低通胀做起。并且中国的GDP蛋糕恐怕必须要向民间倾斜,只有这样民间的消费需求才会逐步释放。 同时,经济内循环还要打破行业垄断、让民间资本也能参与国企混改,并且拥有话语权,这样民间消费和投资就启动起来,中国经济将步入几十年稳定增长期。
借权生钱终落空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透视 “市中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世芳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市中院乃至全市法院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近日,山西省运城市委第三巡察组进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3个月的巡察工作。巡察动员会上被“点名”的孙世芳曾先后8次参与民间借贷获利近200万元。针对孙世芳案暴露出的问题,运城市中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改,所有人都提交了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自查自纠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究其原因是“利”字当头,以至忘记了党纪党规。 日赚万元生财有“道” “手里有些闲钱,有机会帮忙放出去吧,赚些利息。”孙世芳与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蔡某认识后,提出了“用钱生钱”的想法。 当时蔡某有个案子在人民法院审理,找到了孙世芳帮忙给办案人打招呼,正想找机会感谢孙世芳。在蔡某看来,“围猎”孙世芳的机会来了。 “利息收取多少就给你多少,我中间不赚钱。收不回来,我承担损失。”蔡某的一番承诺正合孙世芳的心意。 而蔡某也是别有用心,想先让孙世芳挣钱,通过给好处跟他处好关系,再顺势提出自己的需求:“以后案子上的事要多帮忙!” “有个油脂厂要用钱,月息2分。”蔡某告诉孙世芳消息后,孙世芳先后两次给蔡某提供资金276万元。 因为孙世芳转款时间太长,其中100万元一直留在蔡某的企业账户上。但蔡某收回借款后,依然如期如约支付了81万元利息。 不久后,蔡某再次找到孙世芳,说有人需要用钱,100万元每天利息3000元。孙世芳给蔡某提供资金370万元。4天后,孙世芳获取利息4.44万元。 15天,获利18万元;4天,获利3.6万元;10天,获利9万元……孙世芳先后8次通过蔡某把钱借给他人,获利近200万元。 “用钱生钱”屡试不爽,尝到了甜头的孙世芳甚至开始借钱“生钱”,两次从司机韦某处筹集借款140万元。 “这些钱看起来似乎取之有道,是他‘挣’来的。但实际上还是靠手中的公权。”审查调查人员介绍说,从吃吃喝喝、收受礼品礼金,到通过案件收受好处费,再到“用钱生钱”,孙世芳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 作为回报,孙世芳应蔡某请求,利用职权,通过某县人民法院时任院长、主办案件法官为蔡某所涉案件说情打招呼。该案件上诉至市中院后,孙世芳又将相关负责人叫到自己办公室,让其随时汇报案件进程,尽量保证蔡某利益。在蔡某妻子所涉民事案件上,蔡某再次请求孙世芳向主审法官说情。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1月,孙世芳被运城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依附职权影响违规获利 梳理发现,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并非个案。背后,皆是一个“利”字作祟。 利,因何而得? 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然后将资金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并获取“较高”利息。孙世芳通过蔡某先后8次将钱借给他人,借贷期间为蔡某的相关案件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运城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借贷关系,依附于党员干部岗位与职权的影响,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 从通报的情况看,这类情况并不少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施平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巨额利益;湖南省邵阳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市总工会原主席王长忠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利;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借贷活动…… 钱,从何而来? 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行贿受贿。浙江省金华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申屠福华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后,不少找他帮忙的人表露出让其“入股收息、一起发财”的意思。起初申屠福华还分散地从别人那里借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去“投资”,获利后立即归还。随着胆子越来越大,他将借款的对象集中到了自认为有钱又大方的老板“朋友”身上,并用借来的钱高息借贷转贷,滚动“投资”。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则利用贪污、挪用的公款或受贿所得、利用公权力无偿借用资金从事借贷活动,资金来源本身就是违纪违法所得。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第一政委陈栋桥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资金放贷,获取大额回报。 调查发现,一些违规民间借贷与涉黑涉恶问题相伴相生。有的党员干部直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的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交织、提供保护,利用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实现权钱交易。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通报,2016年以来,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曾街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四平入股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放贷,采取暴力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向借款人催收账款,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张四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违规民间借贷不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也给群众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斩断以权获利的寻租链条。 压缩违规借贷寻租空间 孙世芳等案发生后,运城市纪委监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该市公职人员因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受到处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形成调研报告,对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原因、危害等进行了分析。 为专项整治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今年4月,运城市纪委监委印发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同时,制定出台《运城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导则》,划定政商交往“禁止区”,规定不得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管理服务企业中筹资借款、投资理财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永济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员额法官李平海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进行高利放贷;平陆县原工商局副局长杜锁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运城市纪委监委选取近年来6起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党内通报,进一步严明纪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求全市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我们将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承诺书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的重要依据。”运城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市10万名公职人员对照4方面22个问题逐一自查自纠,填写了“一表一书”,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126个。 运城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整治任务纳入日常监督重要内容,把整治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作为落实日常监督责任的重点。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通过集中查处、以案促改、建章立制、核查验收等工作,把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引向深入。 “从问题线索来源看,除群众举报、审查调查发现外,也有审计、法院移交的。”运城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一方面认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及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线索,另一方面,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接,将近年来办理的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非法集资等案件逐一过筛。 近年来,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抓好案发单位的整改,各地普遍注重举一反三,推动系统整治。 浙江省纪委监委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去年以来,全省共处理违规借贷272人,涉及金额4.18亿元。在此基础上,该省制定出台了《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严禁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民间借贷关系。更不得收取利息,或者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明确规定,根据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华市针对案件查处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借贷、违规持股、违规房产交易”和“一家两制”利益冲突问题,在全市深入开展“三清理一规范”专项行动,共有6.5万余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自查,对涉及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提醒谈话471人、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223人,组织处理22人,党纪政务立案46人。 近期,根据近几年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部分基层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个别老板以借贷为名行“围猎”之实的情况,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在为全市1132名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廉政档案过程中,首次收集“本人及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向本人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老板借贷款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为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房产情况”以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等相关情况。为防止瞒报行为,该市将开展随机抽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记者 李灵娜)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话题仍在热议。 事情源于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共31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到: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前,最高法曾在今年2月份就该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按照最新的一年期LPR报价3.85%,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极可能是15.4%。 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词汇已经刺激到了广大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神经。中小金融机构、助贷机构、非持牌机构轮番上场,从各个方面论述“大幅度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怎么来的? 如果追溯到古代,自宋朝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叫息不过本,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约束。 而建国以来,1990年最高法在对《民通意见》的修改稿中曾提到: “对于公民间的借贷,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而生产经营性借贷不得高于四倍。” 但是在随后 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发生改变,转而采取“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制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红线”。 到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利率的标准。而对于超出部分也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变为了“超过标准即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持续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限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 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 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为“司法保护区”; 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为“自然债务区”; 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为“无效区”。 而对于24%和36%的两限,最高法法官杜万华作了明确解释: “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2%,最高是12%,比较多的是5%-8%,最后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将24%确立为长期的执行标准。” 时至今日,随着对于金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两限三区”的规定产生了新的要求。也因为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势在必行。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机构吗? 在司法中,民间借贷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词汇,特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不同于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借贷。2015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因此,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并不相同。 理论上,金融借贷并无利率上限,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金融借贷年利率不设上限,可以超过24%。例如2018年借款人左某与某消费金融公司合同纠纷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并未支持借款人对24%以上利息无效的主张。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借贷行为,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当然,在更多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利率更应受限,因此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 其实,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法律也要满足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要求比金融机构还低,显然是不符合一般的认知,监管也难以承受持牌机构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因此,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会给予明确的窗口指导,限制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 所以,综合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影响的绝不仅仅是民间借贷。这基本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也不能超过此上限。 为什么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7月22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中亦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确,即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 如果放眼全球,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世界银行曾在2018年调研了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 在这76个国家中,制定的利率上限不尽相同。其中约1/3的国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剩余其他国家则主要考虑的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 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兼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降低实际利率。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影响了谁?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规定利率上限是一种价格管制的手段。当该管制价格下降时,必然会一定程度影响市场的供给(贷款产品和数量下降)。如果供给下降,需求却没有变化,那对于需求方(借款人)而言,要么贷不到款,要么从非法的途径突破价格的管制,在更高的利率水平上贷款。 当然,这种前提是在供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而在实践中,监管不会也不可能放任金融供给的下降,一定会通过下调资金成本、行政命令等手段增加低利率水平下的供给。具体的政策效果有赖于监管的政策力度。 具体情况我们不妨看看日本的例子。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消费信贷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也同样遇到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贷款商业法》(MLBL),其中有两点:一是合法利率上限从29.2%下调至20%;二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 从对于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MLBL大幅度降低了金融信贷的供给。在2003年MLBL实施前,20%-28%利率水平上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而在MLBL实施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然而,相比于如此大幅度的信贷减少,14%-18%利率水平下的信贷却仅仅增加了不到两万亿日元(见图1)。 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幅度下降。信贷公司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纷纷撤离日本,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 而对于需求端(个人、中小微企业主)而言,MLBL同样影响巨大。MLBL实施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在20%-28%的利率水平可以贷到款项。然而,这部分高风险、低信用的人群在MLBL实施后,只有极少部分人群能够在20%利率以下贷到款项,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部分人群业务带来的收益并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机构只能在其中挑选相对优质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也就导致了小微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低信用人群的信贷拒绝率显著高于固定工作人群。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面是,确实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在14%-18%的低利率水平上获得了信贷服务。 最后,利率上限的管制本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而且从近年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发布来看,一般会充分参考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政策的制定本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各方主体达成共识,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会最小,政策效果也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