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金融行业的朋友向我们咨询: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之后,某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客户达成协议,约定该消金公司停止主张债权,给予借款人宽限期,借款人认可超过年化15.4%的利息,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效力? 事实上,探究该类咨询的本质,金融从业者的困惑是落在了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范围上。消费金融公司的从业者们希望明确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受到民间借贷新规的调整。更进一步说,消费金融行业是否将因为民间借贷新规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而受到冲击。 界定分析 民间借贷新规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受4倍LPR利率的限制取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质。 那么,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质为何?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与性质作出了界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显然,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界定与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主体规定相符。由此看来,在法律适用上,消费金融公司不应受民间借贷新规的调整。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达成超过4倍LPR利率的借款协议时,超出部分的利息返还并不当然无效。 利率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金融审判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从金融审判意见的内容来看,作为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签署的金融借款合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将被法院调减。虽然意见的措辞似乎给予了金融借款合同利率高于24%的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大多直接参照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以限制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 基于前述,在金融审判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之前,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利率仍应适用该类规定的内容。民间借贷新规无法直接调整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延伸拓展 金融审判意见规定的24%源自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前的司法保护上限。可以预测的是,在本次民间借贷新规下调司法保护上限后,金融借贷合同的利率可能会在未来做出相应调整。而迄今为止,金融审判意见暂未有相应修订,以致产生系列的实践疑问。 近日,浙江某地区法院通过一审判决将某金融机构的诉求利率下调至15.4%,引发轩然大波。仅就表面而言,该案承办法官可能混淆了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忽略了金融审判意见的相关规定,为响应新法,将4倍LPR的数值奉为依据。至于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案的二审程序进展,以便对关联疑问作出更为清晰的解答。 写在最后 通常来说,由于金融机构与金融借款人更具专业性,能够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在法律的设计上应该容许金融借款拥有更大的利率约定空间。正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开篇会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撇除在外,金融审判意见会较为模糊地设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调减标准。 但较为遗憾的是,具体到个案的审判时,各级法院的态度保守,仍倾向于以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限度调整金融借款的纠纷。 此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单独变化,或许可以成为各级法院直面金融借款合同特殊性的一步,至于这一步是否能够成为金融从业人员的强心针,将有待司法实践给出答案。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研究表明,信贷供给对资金价格变化具有高度的弹性,利率仍然是影响普惠金融可得性的关键因素,大幅调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施中仍需从实际出发,渐进推进。在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仍需要发挥民间借贷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分步进行,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域三区的规定,旨在于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近年来,普惠金融在监管部门强力推动下持续较快增长。截至 2019年6月末,全国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为95.65%,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99.20%;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63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27%。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改善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近年来市场贷款利率水平也在稳步下降,我国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由2015年年初的5.35%逐步调降至2019年的4.35%。与此同时,2019年的LPR改革,带动了贷款利率明显下行,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下降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充足的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科技和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得到了迅速提高,也有助于市场利率总体水平的下降。 在我国,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以货币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资产融通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提供信贷,进行资金融通。法律同时又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而非信贷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则同样受到严格的行业监管,不允许从事除自身业务范围以外的贷款行为。因此,“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显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借贷。 尽管如此,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相对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监管要求较高;金融机构具有特许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市场往往不能接受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的状况。《规定》的出台,客观上可能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网络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这类机构面对的是高风险的客户和市场,通常推行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商业银行,比较接近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名义放贷利率大都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规定》的实施将会促进上述机构相应抑制其贷款利率水平,对实体经济融资利率水平下降会有较好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民间金融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进程。 实践表明,在普惠金融领域,利率并非就是越低越好。较为有效的方法是不要让利率上限太过接近风险溢价。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降低成本,提供更有价值的普惠金融服务。当然,民间借贷利率肯定不能过高,企业依赖高成本资金意味着饮鸩止渴,同时过高的利率培养了食利者阶层,从而会削弱实体经济。因此,民间借贷利率需要把握好的是度。在我国通胀水平长期较为平稳,实际利率持续下降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世界银行指出,对本国利率水平采取某种形式的限制,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实践。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太接近风险溢价本身,超出了市场承受能力,有可能带来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趋紧,长尾客户借贷可得性明显降低;贷款机构可能重新分配小额贷款和大型商业信贷的比例关系,导致普惠金融需求难以有效得到满足;信贷供给与供求关系偏紧后,市场实际利率反而有可能趋向抬升;民间资金需求在得不到满足后,有可能转向地下钱庄等非法借贷领域,刺激非法融资大行其道;部分从事普惠金融的持牌机构可能受到挤压,与其之前的高风险业务不匹配,导致其经营风险显露,带来市场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研究表明,信贷供给对资金价格变化具有高度的弹性,利率仍然是影响普惠金融可得性的关键因素,大幅调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施中仍需从实际出发,渐进推进。在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仍需要发挥民间借贷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分步进行,逐步下降到合理水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该标准同时取代了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之规定。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为基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已降至为15.4%。 大幅的变化与迅速的施行势必导致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出现衔接困难,本文将就《决定》出台后的利率衔接问题展开简要分析,旨在为过度时期的民间借贷各方主体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问题 依照原《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各类小额信贷公司等民间借贷出借人通常与借款人约定接近司法保护上限的利率作为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大幅降低司法保护上限的《决定》出台之后,考虑到司法解释多数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如何履行已成为利率衔接问题的关键,我们对近期频发的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新旧《规定》各自的适用范围; 二是对于《决定》施行前的高利率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否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若不需要,借款人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利息? 论述分析 首先,从新旧《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由此可知,在新《规定》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原《规定》中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利率的司法保护办法,而在新《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要适用新《规定》的相关内容。 值得更进一步探讨的实践性问题是,由于我国部分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会将案件强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诉前调解程序完结之前,法院不会给予案件正式的案号,严格而言,该等调解程序的进入不能代表案件的受理。 那么,若《决定》在特定案件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施行,该等案件是否应当纳入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对此,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后的7日内受理案件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实践中的诉前调解程序只是各法院为增加调解率、延长审限的便宜手段,不可因此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 其次,就适用新《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利率标准而言,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由此可见,在原则上,《决定》施行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适用的司法保护利率应当以该借贷关系成立之日一年期LPR的4倍作为上限。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据此,在2019年8月20日前出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决于一方起诉的时间。 基于前述,对于在2019年8月20日前签订并完成借贷行为的借款合同,如该合同的约定利率高于一方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将可能不受到司法保护,法院将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酌情下调应付利息。 至于最终法院酌定的应付利息可否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考虑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选用“参照”作为措辞,理论上酌情利息存在高于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之可能。毕竟,溯及既往的法律条款势必对公众的预期与安定造成侵害,这可能也是新《规定》以“参照”为措辞的原因之一——希望减少对已履行的借贷行为的不良影响。至于法院参照的程度,尚有待司法实践给出相对确定的答案。 此外,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标准或法院酌定标准的,应当效仿《决定》施行之前超过36%的还息处置方式,出借人应当将超出部分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最后,针对利率衔接问题的关键,即,尚未起诉的,在2019年8月20日前签订并完成借贷行为的高利率借款合同,我们给出简要建议如下: 由于LPR在每个月的20日都会有一定幅度的变化,且法院参照的利率标准于起诉时方得以确定,出借人或借款人应当时时关注LPR变化情况,在LPR相对有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固定有利的参照利率,以便获取相对优势与利益。 写在最后 《决定》的施行旨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相较于一成不变的固定指标,受市场影响与调解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无疑在施行上更具合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少数民事主体的信赖利益在新规施行过程中同样值得法律保护。 对于已发生的借贷行为,法院应当合理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利率标准,而非机械式地以一年期LPR的4倍标准强制限定每一笔借款的利率。否则,利率上限的变化是否足以使得在前签订的高利率借款合同被一方当事人法定解除或撤销,恐怕就是另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了。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规》”)。 这一次,从靴子抬起到正式落地,尚不足1个月,速度之快,超出了市场的预期。 根据《新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现有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按照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为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定为15.4%。下降幅度超过三分之一,对于借贷行业的影响不言而喻。 这其中,有人觉得目前的利率水平确实过高,希望通过更市场化的方式来逐步降低贷款定价;也有人自称24%的利率上限已经没有多少生存空间,再降到16%以下更是雪上加霜;更有机构在积极将业务更多转向自营,寻找出路。 大幅下调的背景 在当天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加上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格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如今5年时间过去了,中国的利率中枢早已进入下行通道,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也由当初的6%左右下降至如今的3.85%,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显然难以适应如今的市场情势。 某城商行副行长周伟对作者表示,利率和GDP增长呈正相关,GDP增长越快,利率必然也会越高。在近年来GDP增速放缓之后,利率是应该相应调整。 当然,利率保护上限并非越低越好。贺小荣就提到,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贺小荣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在新闻发布会上总结称,此次修订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第十四条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这样规定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未雨绸缪 按照《新规》的定义,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金融机构并不适用这一《新规》。 但李庆丝毫不敢存有侥幸心理,作为一家城商行的副行长,他向作者自问自答道:“持牌机构怎么可能比民间借贷的利率更高?”在他看来,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还得比照这一上限来。 他的担心不无道理。最高法2015年曾出台针对民间借贷“两线三区”的规定。2017年最高法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到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此外,在公开的多份法院审理消费金融借款项目的判决书中,有法院明确提到消费金融贷款年化利率上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法院虽未明确参照上述《规定》,但仍以年化利率24%或者月利率2%作为支持判决的标准。 李庆对作者坦言,目前来看,《新规》对他们而言有利有弊,一方面可以让他们业务更聚焦,在一些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另一方面,未来一旦金融机构也得按这个标准来执行,对他们业务影响也会很大,毕竟他们银行存量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中,一半以上的利率都超过15.4%。“这个新规对我们而言确实是战略性冲击。” 拆解24%的利率成本 一家互联网银行的高管张亮告诉作者,目前纯互联网贷款主流的利率集中在18%—36%这一区间,但不清楚这一区间的规模有多大。在他看来,现行的借贷利率确实太高了。“曾有世界银行的相关人士到我们这来调研,听到我们18%的年化利率的时候都惊呆了,认为不可思议。” 但他接下来给作者算了一笔账。贷款的刚性成本包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坏账率等几个主要类别,目前大银行的资金成本在2%-3%,他们中小银行的资金成本在4%-5%左右;通过抖音等渠道的单个获客成本在一两千元,折算成比例的话,能占到4-5个点,接近资金成本;而做利率在18%-36%这个客群的机构,不良率至少要在6%以上。 上述三者的成本加起来,就已经触碰到16%这条上限,如果再加上内部运营等隐性成本,已经很难获利。 李庆向作者提供的数据也印证了张亮的说法。据称,他所在的城商行目前的资金成本在五点几的水平,纯信用贷款的不良损失率在5%以上。两者加起来已经占去了11%。 与持牌的中小银行相比,助贷平台的情况显然更糟。一家头部助贷平台的负责人刘方向作者介绍到,如果对线上现金分期利率36%做个成本拆解,大约9%是流量费,10%左右是资金成本,9%左右是坏账(折合本金口径为5%-6%),2%左右是数据催收成本,3%左右是运营成本,最后利润空间不到2个点,而且坏账稍有波动就会把利润“吃掉”。大多数的收益还是要靠复贷(省去流量成本)来挣钱。 “但即使是复贷,16%也扛不住。”在他看来,这一政策基本上会把现在的线上现金分期的玩家挤压得所剩无几,非银机构只得退出线上现金分期业务。 刘方觉得,线上现金分期的定价确实应该逐步下降,并通过市场方式,增加供给,增加竞争,比如放松对银行的不良要求,鼓励他们做下沉;放开非银的资金流转限制,降低他们的资金成本等等。 利率为何居高不下? 有媒体报道称,近期有银行一方面开始压缩获客、风控等成本,另一方面降低潜在的坏账风险,来确保贷款产品在15.4%的利率上限内实现盈亏平衡。但多位行业人士告诉作者,这样的做法其实收效甚微。 “其实现在市场上并不缺钱,为什么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还定这么高?”某省级小贷协会负责人对作者反问道。他解释称,在缺少政策的支持下,小贷公司的经营成本、合规成本、再融资成本都很高。从这些方面压降成本是应对方法之一,但还是会挤压一大批平台的生存空间,而且提升运营效率、降低不良率这些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也不是一两天就能做到的。 在他看来,应该从多方面去帮助行业降低不良率,包括对于逃废债的立案和打击,这样才能从整体上降低融资成本。 近年来金融线上化的趋势,一方面大大节省了物理网点的成本,提高了运营效率,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流量越来越贵,导致线上的获客成本也居高不下,目前来看,甚至已经和资金成本持平。 一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市场部人士告诉作者,目前获客成本根据获客渠道的不同而不同,投放广告渠道(如信息流、短视频)的获客成本普遍在1000元以上,应用市场的投放渠道在300元左右,商务渠道则视通过率、产品、用户质量的不同而千差万别。 在资金成本方面,张亮提到,资金成本参考的是金融市场,随行就市,现行政策是宽信用而不是宽货币,最近资金价格就一直在往上涨。虽然从长期来看金融市场利率是下行的,但是这对贷款产品的定价影响不会太大。“可能也就是20-30个BP的影响,不会说一下就能减少100个BP。” 运营成本方面也并不好降。李庆告诉作者,作为小银行要想进入细分领域,只能依靠科技去竞争。因此他们的人力成本、科技开发成本的年度支出占比远远要高于大型银行,“科技研发的成本占去了营收比重的20%。” 而目前经济形势叠加疫情的影响,想要降低不良率也是难上加难。根据张亮他们的经验,在4家以上平台同时借款的用户,就可以判定为多头借贷,这类人群占到了80%以上,其不良率会急剧上升。 前述消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告诉作者,疫情期间平台的逾期率明显上升,甚至上升50%都很正常,很多小平台早就不再放款,在他看来,在各项成本中,最无法控制的是坏账率,这也与目前行业的风控水平有关。 他进一步解释称,目前风控的实质,不是去定义好客户,而是排除坏客户。定义好客户是指将100个人里的20个好用户挑出来,再根据他们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的定价,但这种精准风控的能力,在非银机构里面没有几家能做到。 相反,排除坏客户就简单多了,根据黑名单、多头借贷等数据,把一万个新申请客户里排除九千个,剩下一千个都按36%统一来定价,这样最安全,也最经济。 即便如此高的定价,平台在扣除各项成本后赚取的利润,10个好用户的利润都赶不上1个坏用户的坏账,“而10%的逾期率,在业内很正常。”该人士称。 寻找可能的出路 面对如此高昂的获客成本,在前期疯狂营销获客之后,不少平台开始转向精细化运营老客户,提高复贷率来降低获客成本。 前述消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就提到,他们目前的解决方案是全面转向自营,只有把贷款用户吸引到自己的APP和公众号里,才算是自营客户,才可以持续给他们放贷,俗称“老客”,而老客的获客成本大大降低,能为利润作出的贡献也更大。 向自营业务转型也是李庆他们的对策之一。他告诉作者,现在能做的就是尽量扩大利率较低的自营业务的比重,如通过税收数据给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这部分贷款符合利率16%以下的规定。 在刘方看来,在非银机构被迫退出线上现金分期业务后,未来有机会存活下来的是商品分期,通过提高商品定价,或从商品提供方抽佣(而不是付流量费),来弥补对客户的定价。所以未来对场景的建立和争夺会越来越激烈。没有场景,或不能从场景中分润,都很难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好事,金融本来就该服务于场景。” 他简单总结,未来能活下去的机构要么资金成本低,要么坏账低,要么有场景。从这一标准来排序,银行比非银的日子好过;其次是能通过发ABS降低资金成本的消金公司;小贷很难,只能回到线下做抵押贷,或者依附某个核心企业做供应链;助贷更难,除非自建场景,或者打擦边球。 尽管新规对于银行短期业务会有影响,周伟认为,从长期来看,会从一个平衡走向另外一个平衡,“只是重新洗牌这个过程会比较痛苦”。 (文中周伟、李庆、张亮、刘方均为化名;《棱镜》作者肖望对本文亦有贡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定为4倍LPR,取代原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此规定一出,随机在网上低烈度传播,不少人认为这是“高利贷”的彻底终结。事实上,高利贷几乎伴随着人类历史,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式,披上各种外衣,本质从未改变;高利贷始终是有产者对无产者的赤裸裸的掠夺。 从古至今,历朝历代,虽然当局者从未停止对高利贷的打击,但高利贷仍然像鼹鼠一样,有个洞就会钻出来。往事越千年,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可以上溯到战国末期的楚国。 1 债台高筑 春秋战国后期,周朝最后一位君主周赧王听信楚考烈王,用天子的名义召集六国出兵六千伐秦,但由于没有军费,只好向富商地主借钱并许以高息,结果战败,周赧王无力还钱,被逼躲到宫内高台上来逃避债主。 由此,“债台高筑”成为中国历史上首个因高利贷破产而生的成语典故,流传至今。 西汉景帝时期,汉景帝即位三年,采用晁错的《削藩策》,先后下诏削夺楚、赵等诸侯国的封地,以加强中央集权。导致吴王刘濞、楚王刘戊、赵王刘遂、济南王刘辟光等刘姓宗室诸侯王以“清君侧”为名发动叛乱,史称“七国之乱”。 由于景帝即为不久,百废待兴,政府财政亏空严重,为平定诸侯叛乱,急需大量经费,汉朝将领不得不向民间商人借贷。但当时由于大多商人担心叛乱不能平息而不肯出借,最后仅有一位当时的巨商无盐氏愿意出借1000金,但约定利息按本金的10倍归还。 三个月后,叛乱得以平定,无盐氏如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一举成为长安巨富。 因无盐氏的效应,西汉当朝开始掀起放高利贷的风潮,一度成为当时官僚家族取得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间借货高潮,从此,高利贷成为历朝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以及官府本身也参与其中,导致大多数时期民间借贷乱象频出。 2 佛教高利贷 高利贷史的另一条主线,往往与宗教相关。中世纪欧洲天主教皇禁止高利贷,而意大利美第奇等银行家则通过汇票与回购协议规避宗教规定,而且讽刺都是,当时各大银行家族的主要放贷对象,竟是梵蒂冈教皇。 在古代的中国,高利贷背后往往都有佛教的影子。僧人可以无欲无求,但寺庙却不能断了裁员。事实上,寺庙在古代向来都是放高利贷的重要角色。 南北朝战乱时期,佛教却盛极一时。 据记载,近南陈时就有1232处寺庙,供养僧尼3.2万人。北周时佛寺有4万处,供养僧尼多达300万人。 当时的寺庙由于长期普通百姓、氏族大夫、皇族郡王的香火供奉,以及皇族的赏赐等,并且不用交税,因此财富惊人。 因为钱太多,且战乱时期民间钱财需求旺盛,这些寺庙就做起了放贷。比如“僧邸粟”,表面用途是赈济灾民,但实际上这高利贷上至王侯,下至商贾贫民,都可以来寺庙借钱。不过寺庙会要求借贷人抵押比如房产、土地、衣服、首饰、牲畜甚至妻女等来换取高利贷。一旦借贷人还不上钱,寺庙和尚就会把这些抵押物没收来弥补损失。 为了对付赖账的人,寺庙还与官府合作,由官府专门负责收债!最开始南北朝的和尚只是用自己寺庙的钱来放高利贷,发展到后来地主、官僚、王侯也会把多余的金钱委托给寺庙和尚帮忙放贷,寺庙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此,由寺庙为明,地主官僚为暗的民间高利贷生态越发巩固。 清净的寺庙更多演变成了联合官府掌控和收割国民财富,变相压榨老百姓的又一大工具,这也是当时的寺庙泛滥最大原因,北魏迁都洛阳后,甚至出现了“寺夺民居,三分且一”的局面。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杜牧的这首诗就是对南朝时期佛教遍布盛况的感叹。 公元527年,梁武帝梁武帝脱了龙袍,穿上袈裟,剃了头发,到同泰寺,欲舍身为僧。满朝文武大臣去寺庙跪地央求请他回宫执政,梁武帝不应,直到群臣用一亿万钱的代价向同泰寺奉赎,和尚默许之后,梁武帝才勉勉强强点了头还俗当皇帝。 据历史记载,梁武帝此后又先后三次欲往同泰寺舍身为僧,但四次出家时间都非常短,最短的仅有4天,最长的仅有37天,最后都被大臣们用巨量奉赎迎回,其中有三次写明“赎价”为“钱一亿万”。 至于梁武帝为何对舍身为僧念念不忘,虽然史书记载中是因其信佛欲求 “永生”,但也有野史认为其实际是变相给寺庙布施,目的是看中寺庙放高利贷的巨大利益,才以如此方式“入股”,又有说其通过此方式募集大臣们的财富以为民赈灾。实际原因到底为何,史书没有明确答案,但天价奉赎却是真的。 当时的寺庙放高利贷非常赚钱,因为有官府合作,寺庙的房贷利率最高可以超过1倍,根据敦煌文献的记录,敦煌有个净土寺,某一年其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于高利贷。 正是因为寺庙的放贷利率太高,导致民生怨气极大,北魏年间,宣武帝元恪下诏,诏书规定寺庙贷款利息合计不得超过本金的100%,但这种规定在执行层面往往都会走样。 3 “九出十三归” 隋唐时期,朝廷设置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其职能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银行。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 宋朝的高利贷开始进入标准化,当时贷款利率普遍维持在100%左右,不仅有私营的交子铺、钱引铺等高利贷机构,还有官营的放贷机构交子务、交子会。有信用贷款,还有抵押贷款。抵押物可以是田契、地契以及金银珠宝,甚至还出现过有人拿妻女抵押的情况。私人第一放贷人叫钱民(钱人、钱主、库户),第二放贷人叫行钱(行人)。行钱主要充当放贷人的放贷中介,“中介费”最高可以达到利息的50%。 其中一种利息特别高、盘剥很重的称为“九出十三归”。即指若当期三个月,月息就是十分,即当十元物品,每个月需要纳息一元;但在当物时,当押店只付出九元,这就是九出;客人到期取赎时,要加收三个月的利息三元,合收十三元,故称为十三归。 九出十三归因为易记易懂,从此就一直在后世民间广泛流传,逐渐成为高利贷的一个显著标记。 元朝时期也有种名为“羊羔利”的借贷专称比较流行。当时蒙古贵族出钱委托善于经营的中亚商人经营商业和放贷,他们发放一种叫“斡脱钱”的高利贷。这种高利贷年息100%,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因原约定在羊产羔时本利对收,又称“羊羔利”。民户一旦负债,多因不能偿还而“破家散族”。 《元史》记载:“州郡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此现象在当时并不少见。 从明朝开始,高利贷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现存史料上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当然个别也有超过100%的高利贷现象。 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律中规定:“今后放债,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一本一利”即利率100%。 明律里同时也规定‘如有年月过期,叠算不休”者论罪,算是有记载的首部明确禁止“滚复利”的封建法律。 清代利率政策基本继承明代,月息上限三分,年化即36%,这也是历史前后都经常出现的标准线。 自清光绪初年至1946年,民间除了羊羔息、九出十三归外,演化出的高利贷还有驴打滚、坐地抽一等种类。因为普遍缺乏有效监管,这些借贷活动的利率普遍都非常高,月息超越三分司空见惯。 驴打滚,是东北地区、老北京和天津卫非常出名的传统小吃之一,但在民间借贷中,驴打滚却是一种剥削非常严重的高利贷方式。驴打滚的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后来这种方式逐渐演变成目前熟知的套路贷中的“砍头息”。 4 香港“放贵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重大斗争,农村高利贷活动受到沉重打击。 1954年国家试点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个人贷款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民间高利贷活动大幅减少。 在现代,最能体现中国民间高利贷活动各种社会乱象的,80年代的香港是绝对绕不开的典型。 当时的香港,还没从最混乱的黑帮猖獗的年代走出来,但内地市场开放给香港注入了蓬勃的红利,香港开始人口激增,经济迅速腾飞,民间借贷活动越发活跃。 过去香港的放债行业并无明确法例规管,且业务范围含糊。直至1980年香港实施《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放债行业的主要业务才得以明确界定并受到规管。 但即使如此,香港法律保护的放贷利率上限却出奇的高,只有在年利率超60%才判为犯罪,年利率在48%-60%之间为法官自由裁量区,48%之下的年利率可受法律保护。 不过由于本地金融制度和监管无力等方面问题,高利贷问题非常突出,其中最流行的高利贷方式包括九出十三归、砍头息等。 由于当时的香港“放贵利”活动十分猖獗,同时香港影视娱乐行业呈现井喷式黄金发展时期,大量与黑帮、古惑仔等影视作品中有关高利贷的题材元素一度长期充斥荧屏。 有些专门讲述高利贷题材的电影如王秋生主演的《香港奇案之吸血贵利王》、由李修贤、卢惠光、林雪等人主演的《反收数特遣队》、由吴镇宇、黄秋生、张家辉等人主演的《黑道风云之收数王》等等,都是讲述黑帮高利贷收账发生的恩怨情仇故事。 还有一种被本地居民非常诟病的高利贷变种——大耳窿。昔日放贷者主要在街市放数,交易的多是“大头”银元和“铜板”,街市档口无论肉贩、菜贩,遇有输钱赌徒,或周转不灵者,需要紧急周转时便向有三合会背境的地区性黑社会“大耳窿”集团借钱。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钱之类塞在耳窿,作为记号,方便令人认得。年久月深,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大耳窿的放贷方式就是借钱一万,只能得到九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而且,这是逐日起“钉”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如借几百,过一年多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如果借得多没及时还,那么很可能下场是越滚越大,一辈子都不可能还完。 大耳窿还被拍成了电影,内容以高利贷为主,讲述非法放贷活动的运作过程、放贷情况,以及环绕在借放贷者之间恩怨的真实情况。 与历来的高利贷要债手段相比,香港在80年代的香港黑帮在要债方面有时狠辣程度堪称残忍。 有一部根据真实历史改编因高利贷还不上酿成惨剧的恐怖电影《人头豆腐汤》,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当时的黑帮要债手段的凶残。由于场面故事十分惊悚令人不适容易造成心理阴影,这里就不展开介绍了,建议读者最好也不用手贱去搜索,不然后果自负。 不过,香港回归之前,内地开始加大与香港警方在打击清剿香港黑社会犯罪方面的合作,1990年公安部还专门制定了应对港澳台黑社会势力的三项原则,大大打击了香港黑社会的气焰,一些根基复杂的黑帮团伙虽然未有完全清理干净,但再也不复往日猖狂,要么转入地下,要么转向改行。 如今随着香港的回归,香港黑社会放高利的活动虽然一直不能禁止,但在要债手段方面人道和讲规矩非常多了。 现在已经很少有看到关于黑社会催债打人砍人的桥段新闻了,最多的是骚扰不打人。 香港如今常用的追债三宝——“砸门、泼漆、大字报”。 当然,只有当债务人实在还不了时,追债团伙才会拿出一些残酷的方式,但相对来说还是少见很多了。 5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1979年改革开放后,正规的国家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与要求,因为相对银行正规渠道严格的审批要求限制,中小企业融资发展问题突出,比银行方便但利息更高的民间借贷开始蓬勃发展。 从2003年开始,我国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借贷由此进入黄金发展时期。 2005年10月开始,山西、内蒙古、贵州、四川、陕西等5省份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当年民间借贷总规模就突破了1万亿元。 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宽容态度,但强调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必须“只贷不存”,且对借贷利率做出了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民间合会、民间钱庄、民间集资依然是禁止、取缔的态度。 政府态度的转变直接刺激了民间金融的繁荣,此后很快,国内的典当行、中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就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 但随着时间的演化,民间的贷款活动越来越执行走样,一些民间借贷的利息越来越高,甚至采用各种巧立名目扣费变相提高实际贷款利率,很多的贷款公司不是顶着允许的上限放贷,甚至超过了该条红线。 2010年时,仅温州就有1000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其中只有46家是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据当时的人行监测数据,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为14.22%,2011年上半年,温州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以高达40%左右,真实的民间借贷利率更高。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当时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 由于当时监管制度不全,不少非正规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高息揽储,或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使得以“金融三乱”为特征的民间借贷乱象频出。很多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出现各种非法集资模式,恶意逃债、暴力讨债屡有发生。 高利率伴随着高风险,很快,随着欧债危机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不利影响,形势开始急转直下,温州高息放贷游戏泡沫突然破灭。 2011年4月到2011年9月期间,一大批涉足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扎堆倒闭,企业老板因不能偿债而潜逃或自杀,企业关门,员工失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2011年1月至8月期间,案件数同比增长25.73%;大量民间借贷放出去的债收不回来,导致信用危机,出现挤兑风潮。 最终轰动全国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与此同时,远在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也上演了同样状况。这个曾一度被称为中国西部的“小香港”,因为煤炭和气田经济而快速崛起,一度成为全国开发商最多的城市,2011年的时候就有人统计说鄂尔多斯的人均GDP已经高于香港。 然而也是因为当时鄂尔多斯的民间高利贷如同温州一样盛极一时,然后因为经济形势突变,导致2012年的时候,大量当地借了高利贷的开发商突然不见影踪,留下大量烂尾的楼房、工地等等。大量的鄂尔多斯市民的一辈子积蓄都被打了水漂。 高利贷的崩盘、楼市泡沫破灭,让鄂尔多斯网红的近四年被媒体贴上了“鬼城”的标签。 6 互联网金融 不仅是企业,近年来,针对个人的民间借贷也逐渐扭曲变形。 由于网络经济的便利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科技一度放开限制,不管是正规金融体系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还是P2P、互联网平台发放的所谓民间借贷开始大肆泛滥。 在其中,关于P2P互联网金融大时代引发的金融乱象最为夸张。 所谓P2P金融,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 2012年中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当年数量已达到2000余家,全年交易额已超百亿,到2014年,网贷平台规模已经超过万亿。 但同时,大量的P2P平台开始问题频出,到了2015年9月底,累计问题平台占总数量(3448家)已高达30%。 其中一些披着合法信贷外衣的借贷平台,都紧跟时代趋势,开办起各种所谓的小额贷款平台,或者就是挂名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借以对个人进行高利放贷。这些违规借贷平台中,绝大部分都是从事非法支付业务的无证机构,有的为了更方便开展“业务”,甚至一次性开发十数个贷款app,多的甚至一个团伙就超开发400个app铺天盖地的去渗透到消费者任何一个可能看到的角落。 超高的贷款利率逐渐催生出了各种网络借贷、校园贷、砍头贷、套路贷甚至涉黑涉恶的甚至癫狂的高利贷乱象,如“714高炮”、“55高炮”、裸贷等耸人听闻的恶性现象一度被央视315晚会曝光谴责。 近几年的因为遭受套路贷而导致债台高筑、家破人亡的惨剧屡见不鲜。其中有些套路贷,不但月息超过3%,甚至月息超过10%,还有各种夸张的“砍头息”、按日滚利,最夸张的甚至有报道“借1500元两个月还50多万”,“借2万还570万”等令人不敢相信的恶性事件。 在2018-2019年间,关于大学生贷款被裸照威胁,一些女大学生最终不堪威胁甚至走上轻生的不归路开始频频见诸报端,终于引发国家高度关注。 2018年开始,全国互金整治办开始联合公安部门快速介入,全国性开展打击各种“套路贷”犯罪活动,开始全国性清退,关于网贷泛滥之风开始急刹车。 经过两年多的全力整治,网贷平台开大量倒闭退出,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如今不足50家,剩下的连1%都不到。 至今,充斥高利贷乱象的中国p2p行业终于迎来消亡倒计时。 7 政策新生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过之视为无效,本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而根据最新的1年期LPR3.85%,4倍即为15.4%。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将不超过15.4%,这相对于此前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最高降幅降至腰斩。 并且这个上限还包括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这意味着,所有利息之和不能超过15.4%。 新规还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对职业放贷行为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新规还专门还修改了规定以严厉打击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行为。 这一份新规之所以引起金融科技圈及民间金融圈的行业巨震,不仅仅是因为大幅降低受保护贷款利率的上限,更主要的是对目前国内借贷行业尤其是民间借贷行业生态的一次打乱重构,其影响程度远非一纸公文能说透。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只是规定了24%、36%两道法定利率的司法标准,也就是“两线三区”,延用至今。 年利率36%,如同封建时期的那数个朝代一样,都是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与否的一条红线。但在实际执行中,即使是有合法执照的小贷机构也绝大部分都是顶着年化36%这条线去放贷的。 关于15.4%这个水平到底是否合理,将产生什么问题,国内一直纷争很多,赞同反对的都各有理由。 对于赞同的一方面,中国以往GDP两位数增长速度不复存在,社会融资增速也回落至个位数,我国企业的利润一般也在3%-15%。现在余额宝利息只有1.4%,银行lpr只有3.85%了,如果民间贷款利率还被继续维持24%,甚至36%的受保护上限,已经不再早不再适宜。 同时,民间借贷最大的需求方是通过正规银行渠道难以理想获得额度的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他们本就处于弱势一方,赚钱能力弱,但很多时候会出现突然需要一笔超出自身能力的需求,如企业事故,个人大病等,如果民间贷款利率过高,不亚于把他们逼进高利贷的黑洞,从此更难翻身。 对于反对一方,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到时候会对大量“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的贷款机构挤出,在民间贷款需求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途径反而被大大压缩,反而得相反效果。对于一些因为突然大病而急需用钱的用户来说,这甚至有可能意味着生命的代价。 8 结语 中国民间的高利贷之所以存在千年都野火烧不尽,是因为有其根本存在的土壤。从市场的角度,高利贷本身是一种市场自由定价的结果,无论什么时候,需求错配从来都不可能被合理满足。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管不顾,毕竟人性是贪婪的,并且强势一方从来都是压制剥削弱势一方的规律,如果不进行干预规范,必然会走向疯狂。 野蛮生长的中国民间高利贷时代,是时候画上句号了。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能促使民间借贷回归到双方都接受的利率价格水平上,无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上,都能有效淡化暴利概念,能使民间借贷活动回到“心平气和”状态,减少或遏制因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带来的社会金融危害,使民间借贷活动步入到健康发展轨道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比如具体而言,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此次最高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有相当的民意基础,是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决定,可以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应该感谢最高法院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因为这是最高法院坚持正确社会问题导向的务实精神及力排众议的结果。众所周知,之前当最高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时,众所纷纭莫衷一是,赞成与反对之声相互交替,对调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交锋十分激烈;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还是不为所困,依然坚持自己对社会经济金融现状的正确判断,果断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可以肯定地说,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予以调低,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唤,是顺应民心的务实之举,是我国司法改革围绕我国现实金融生活实际以及考虑借贷双方切身利益的结果。可以说,这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的惠民法律制度,此举深受全国人民拥护,全国人民一定会为之欢呼雀跃! 此次,最高法院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会激发诸多社会金融利好。 首先,它将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与时俱进,促使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走向更为科学合理的区间,使借贷双方都能公平接受。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已经下降了很多;尤其是社会各环节资金相当充裕,整个社会资金实际利率水平也已经下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盈利能力较低,不少参与到民间借贷的中小微企业原本盈利率只有百分之几,如果民间借贷高利率现状不改观,会导致我国实体企业经营成本负担过重;在遭受疫情影响之后,更加难以渡过当前融资困难局面,有可能成为压垮实体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民间借贷利率与原来的24%或36%比起大大降低,必然会降低所有参与民间借贷个人或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大减轻全民借贷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有效补充作用。 而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能促使民间借贷回归到双方都接受的利率价格水平上,无论是借款方还是贷款上,都能有效淡化暴利概念,能使民间借贷活动回到“心平气和”状态,减少或遏制因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带来的社会金融危害,使民间借贷活动步入到健康发展轨道上。 其次,它会促使社会资金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推动我国普惠金融活动的实施。由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利率差距缩小,它一方面可能会促使银行金融机构端正经营思想,不会在资金流向上使歪点子,遏制金融领域的腐败行为,不再让银行信贷资金流向高利贷领域,这样可让银行信贷资金大量配置到普惠金融领域,使中小微实体企业能够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解决全社会有效金融需求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即便是银行信贷资金受到规模或信贷能力限制,形成部分资金缺口,无法满足所有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但这些中小微企业可转向到民间借贷领域,也更能促使民间借贷的活跃,且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会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民间借贷的贪婪性,为社会提供真正的金融动能,成为企业和民众乐于接受和积极参与的金融活动。最为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是社会资金利率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在客观上有利促进全社资金价格的降低,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社会环境下,更容易减少民间借贷对实体企业的更多“剥夺”,有利于实体企业恢复生机,也有利于为全民办金融热潮降温,促使实体企业的老板们回归实业本位,振兴我国的实体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蓄积动能。 再次,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消除民间借贷中的不法行为,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可促使借贷双方保持讲信用、守法的借贷心理,可有效消除借贷双方的矛盾,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借贷纠纷,主要是不会因为借贷利率过高导致经营成败而滋生赖债心理,在客观上能够使借贷双方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中都保持高度理性的态度,既能消除放贷者“一夜暴富”冲动的高利贷行为,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平滑借款人因为利率过度而产生的种种不满心理情绪。同时,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可让更多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转入地上,由后台走入前台,使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都能在“阳光”下进行,就是不再像原来那样因为怕放贷利率过高而躲躲闪闪,避免使更多的民间借贷活动陷入灰色地。而且,由于一切都在公开阳光环境下操作,可消除收贷过程中的野蛮与血腥暴力活动,一切违法高利放贷和违法催贷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使民间借贷行为实现不断自我净化,不断沿着法律既定的轨道运行与发展,最后将民间借贷彻底改造成我国一支积极、健康向上的金融力量,最终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金融活动。 最后,民间借贷利率参照央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使得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时刻与社会资金需求状态相一致,有利于随时矫正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问题。由于央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按月公布,这样这可使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合理的变动状态,不脱离社会资金供需实际,充分反映民间借贷利率的金融灵活性,有效反映民间借贷利率的实际生存现状,也打破了过去民间借贷利率长期不变、难以真实反映社会资金供需关系和资金价格实际变化水平的现状,有利于让民间借贷利率很好地与现实社会金融生活相一致、相吻合,也会有效消除民间借贷留下诸多的金融“后遗症”。同时,按月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是利好,既不会让放款人因为利率过低而承担较大的借贷风险,也不会让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而使借款人加重借款负担,使民间借贷利率始终处于“公平、公正”局面,不存在双方谁吃亏的问题,这对民间借贷整体的繁荣与活跃无疑将带来重大利好。 总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一项重大的金融法制改革,它对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对促进中国普惠金融社会新格局的实现等方面都将奠定坚定的法治基石,相信中国的民间借贷活动从此之后将步入更和谐、更有理性和更有温度的金融文明法治时代!
昨天最高院新闻发布会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各类机构的Boss、高管纷纷留言询问细节,今天飒姐补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仅供参考。 新的利率上限,从啥时候开始变? 飒姐可以冷酷无情地告诉您:99%的司法解释都是溯及既往的,除了去年高利放贷入刑的司法解释破天荒给自己定了个生效日期。 因此,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应该也会遵从基本原则,那就是“溯及既往”,即该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则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是说,本规定确定的“基本计算规则”也“作用于”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 P2P网贷之民事诉讼,还有胜诉希望吗? 根据新规定第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不是你想撤诉就撤诉),并且法院民庭有义务将案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作刑事处理。 因此,网贷民间借贷纠纷是否有胜诉希望,并不单纯看证据、看双方合意,而是看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if yes,则民事诉讼基本不会胜诉;若网贷不涉嫌犯罪,则民事诉讼有胜诉可能性。鉴于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超高概率,可以判断未来涉网贷民事诉讼堪比蜀道。 对于之前受理的“在办案件”,根据新规定,若遭遇涉刑情形,会被直接中止,而不是像之前地方基层法院个别还在抢时间审理,如今统一了尺度,就是坚决中止。 不合规的助贷,面临合同无效的后果? 助贷机构一直关心自己的法律处境。鉴于助贷的类型较多,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因此有必要指出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给授信模式”,所谓助贷机构利用SPV公司或与体外某企业从银行拿到授信,再把钱通过助贷的方式“转贷”给他人,这样的转贷合同直接宣告无效。 若无SPV公司,助贷机构只是负责信息中介服务,则没有太大法律风险。但助贷机构是否为银行做了“还款承诺”会成为法律瑕疵,飒姐认为不影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但会招致监管机关的惩戒乃至取缔。 助贷机构拿自己的资金放贷,也是不可行的。从民法典合同相关法律角度,非持牌机构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刑法典和司法解释角度,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如今判断“高利贷与否”的标准是年化15.4%。 写在最后 飒姐的朋友们对于利率上限问题讨论也很多,从经济学角度,从社会管理角度,甚至从控制犯罪率角度,各有各的道理,但飒姐还是有点心疼剩下的几个头部网贷平台,民事官司打不成,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堪忧,法催立案更难,似乎已经猜中了结局。 我们都是历史的产物,走到这一步也是各种因素的偶合,很难单纯怪谁。作为这段民间金融突起的见证人,我只有道一声:珍重,朋友们,后会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