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黄海 5月13日晚间,泰禾集团发布公告宣布终止收购控股股东泰禾投资子公司永兴达的全部股权,公司将于5月14日复牌。 此次公告前一日,泰禾集团曾因拟终止交易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深交所指出,5月8日,泰禾集团曾披露相关交易进展公告称,公司与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交易的各项工作。而交易标的泰禾人寿早在一周前,即5月1日,就在官网发布声明称,母公司已停止研究此次资产重组的可行性,并决定终止重组方案。 前后两次公告出现矛盾,深交所向泰禾集团发出疑问。 13日晚间公告中,泰禾集团给出停止收购交易的理由。其表示,“鉴于目前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存在债务逾期事项,以及香港地区目前的经济局势等相关原因,相关部门事前审批环节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认为“双方无法在短时间内就目前该交易受到的影响形成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对于交易双方的信披矛盾,泰禾集团表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筹划此次重组并推进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泰禾投资关于终止本次重组的建议前,未收到泰禾投资发来的关于曾决定或已决定中止本次重组事项的任何决定。 深交所同样在监管函中提及泰禾集团的被执行情况,并要求泰禾集团列表说明目前的违约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担保义务的债务情况。 13日晚间的回函中,泰禾集团表示,将于5月15日前完成核查并详细回复。 公开信息显示,近日,泰禾集团因债务违约又新增两条被执行信息。截至2020年5月12日,泰禾集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信息共14条,执行标的累计金额约18.97亿元。 同期,泰禾集团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共797.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31.93%。 自陷入流动性危机以来,泰禾集团始终忙于“自救”。 今年开年,受疫情影响,泰禾集团旗下多个项目销售遇阻、回款低于预期,直接导致泰禾集团多笔债务违约并引发一系列次生债务危机。 为了保证公司业务运转,泰禾集团曾表示将引入战略投资者。5月13日,泰禾集团就引入战投一事予以公告说明。 泰禾集团表示,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相关交易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的主要经营业务中包含房地产业务。 目前,泰禾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尚处于筹划阶段,各方尚未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或合作框架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 据了解,目前泰禾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12.18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97%,均为非限售股份。其中99.07%,约12.07亿股已质押;6.51%,约7937.73万股已被冻结。
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受让方基本情况(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行长:乔俊峰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行长:张仁付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咨询方式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1.包商银行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邮编:0140302.蒙商银行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邮编:0140603.徽商银行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邮编:230001特此公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2020年4月30日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受让方基本情况(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行长:乔俊峰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行长:张仁付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咨询方式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1.包商银行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邮编:0140302.蒙商银行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邮编:0140603.徽商银行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邮编:230001特此公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2020年4月30日
本报见习记者 王君 疫情之下,餐饮业纷纷自救,网红茶饮头部玩家奈雪的茶更是通过与网红薇娅及罗永浩等合作,通过直播的方式增加曝光率。但是罗永浩直播带货达成900万元成交额之后,不乏食品安全以及投诉问题。 《证券日报》记者在黑猫投诉发现,有消费者投诉称:“团购了一杯奈雪的茶,是到店取餐的,取餐没有什么问题,就是收到之后发现有头发,反馈给了客服,后来店员联系我,就说仅退款,但是如果要按照法律来说应该还有赔偿,现在还没收到赔偿,店员也不肯赔偿。” 对此,奈雪的茶相关负责人称,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店长已经通过发红包的方式,给消费者3倍退款,并致歉。 在聚投诉平台显示,与“奈雪的茶”相关投诉有40余条,均为喝出头发、纸屑等问题,甚至还有消费者喝出了玻璃渣和橡胶圈。 目前,奈雪的茶已完成天使轮、A轮以及A+轮的3轮融资,投资方主要为天图资本(偏重消费领域的投资机构)。目前,业内关于奈雪的茶正考虑今年赴美IPO,募资额最高可能达4亿美元的消息层出不穷。不过,奈雪的茶对此回应称,暂时没有接到相关的信息,暂不评论市场上的相关传言。(编辑 上官梦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洽洽食品回应身陷劳动纠纷:一场“乌龙”,已履行相关义务 客户端11月7日电(闫淑鑫)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洽洽食品陷入了一起劳动纠纷,部分银行存款还因此遭到了冻结。 据媒体报道,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涉及洽洽食品及其员工劳动争议的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显示,洽洽食品与崔某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因洽洽食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相关裁定,包括冻结、划拨洽洽食品银行存款10089.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洽洽食品今年以来首次陷入劳动纠纷。天眼查数据显示,2019年年内,洽洽食品涉及的劳动诉讼有10余条。 据了解,洽洽食品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传统炒货、坚果等休闲食品的生产及销售。2011年,洽洽食品正式在A股上市。作为一家公众公司,洽洽食品为何频频陷入劳动纠纷? 11月7日,洽洽食品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和崔姓员工的劳动纠纷可以说是“乌龙事件”。“其实在法院立案之前,我们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法院得知后,直接终结了执行程序,所以我们是没有被冻结任何账户的。” 而至于其他几起劳动纠纷的处理情况,上述负责人称“也早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