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002443.SZ)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等2宗信披违规。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7亿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浙江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洲管道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洲管道成立于2002年7月31日,注册资本5.21亿元,于2010年7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1亿股,持股比例21.24%。 当事人孙进峰自2017年9月8日至今任公司2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12月26日。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孙进峰,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及约克大学,研究生学历,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先后供职于KPMG、九鼎投资和方正集团等机构。2017年9月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显示,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及配套新建综合科研大楼、检测中心等。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投资估算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建设周期为3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孙进峰、沈淦荣、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进峰、沈淦荣、蔡超: 我局发现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的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资估算3亿元。但上述项目已于2018年12月正式备案并开工建设,且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54,695万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对外披露且披露金额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关于与万科集团签署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9-2021年度万科集团镀锌钢管集中采购协议》。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截至本报告期的履行情况”栏目中未对上述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栏目中亦未对年产3万吨高品质薄壁不锈钢管材管件项目具体投资情况进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洲管道董事长孙进峰、总经理沈淦荣、董事会秘书蔡超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金洲管道还存在合同审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金洲管道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002648.SZ)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3宗信披违规行为。 一、2018年7月,卫星石化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以下简称“原船东”)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租期为15年,租金总额为15.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8亿元。当月,原船东与两家造船公司签订6艘船舶建造合同。2019年1月,原船东未如期支付造船款,两家造船公司因此取消造船合同。公司未实际执行上述期租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租金。公司迟至2020年8月11日才对外完整披露上述期租协议,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2019年3月,公司与上述两家造船公司协商,由卫星石化设立六家香港子公司暂时承接上述造船合同,并垫付造船款项。造船合同总金额合计7.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13亿元。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未准确披露已垫付的造船款,且迟至2020年6月29日才对外完整披露承接的造船合同,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三、卫星石化于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30亿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卫星石化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达2亿元)循环购买了10笔结构性存款,累计金额12.50亿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判定,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董事会秘书沈晓炜、财务负责人王满英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卫星石化、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当事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2020年12月3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卫星石化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注册资本12.26亿元,于2011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20日,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25亿股,持股比例34.68%。 杨卫东自2010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27日任公司3届董事长,自2016年12月28日至今任总裁。公司三季报显示,杨卫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杨卫东,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大专学历,1995年创办浙江卫星化工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后历任浙江科禹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卫星石化董事长兼总裁、浙江卫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连云港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嘉兴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兴茂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卫星石化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于2018年7月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的情况船舶期租协议实质为船东为公司提供原材料运输服务,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船东,由原船东负责运营管理,一切利益和风险均由船东承担,公司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协议约定6艘船舶的租赁期限为15年,年均租金为1.04亿美元,租期内总租金为15.53亿美金(扣除船舶检修停租天数)。 原船东与公司签订船舶期租协议后,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7月20日与韩国现代重工、韩国三星重工各签订三艘船舶建造合同,六艘船舶总造价为7.17亿美元,上述造船合同约定船舶交付期2020年10月起按照合同的条款陆续交付船舶;原船东因未能支付造船进度款履行造船合同,三星重工与现代重工计划终止造船合同。船舶尚在建造初期,公司暂时承接造船合同的行为并不具有拥有及运营船舶的目的和意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支付前期船舶建造进度款为9.53亿元,对公司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8年7月,卫星石化与船东DelosEnergyTransportationLLC(以下简称“原船东”)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租期为15年,租金总额为15.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8亿元。当月,原船东与两家造船公司签订6艘船舶建造合同。2019年1月,原船东未如期支付造船款,两家造船公司因此取消造船合同。公司未实际执行上述期租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租金。公司迟至2020年8月11日才对外完整披露上述期租协议,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2019年3月,公司与上述两家造船公司协商,由卫星石化设立六家香港子公司暂时承接上述造船合同,并垫付造船款项。造船合同总金额合计7.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13亿元。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未准确披露已垫付的造船款,且迟至2020年6月29日才对外完整披露承接的造船合同,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三、卫星石化于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30亿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卫星石化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达2亿元)循环购买了10笔结构性存款,累计金额12.50亿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董事会秘书沈晓炜、财务负责人王满英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我国第二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来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获批。 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批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这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增加征信有效供给、积极推进我国征信业市场化发展作出的决定。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推进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近期召开的国常会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央行第二张个人征信许可,就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个人征信服务一律持牌经营。”在国新办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 征信市场发展新课题 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获批,这距离央行发布关于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筹)相关情况的公示仅过去20多天。 根据公示,朴道征信业务范围为个人征信业务,注册资本为十亿元,公司主要股东及所持股份分别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5%;北京小米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7.5%;北京聚信优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 近年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服务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展迅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征信市场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而且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方面正在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陈雨露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也随着新的信息技术广泛的采用,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 “如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既要规范发展,又要创新提升,既要讲究征信服务的共享,同时又要严格保护好信息的安全,特别是个人信息的安全。在征信业现代化的更高要求上,对征信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陈雨露称。 具体而言,一是严监管。陈雨露表示,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我们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民银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是强供给。陈雨露称,在不断完善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的同时,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同时运用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市场化的手段来推动市场化的征信机构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创造条件。目前,人民银行正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推动长三角的征信一体化,运用新的技术和新的规则实现长三角区域内的市场化征信机构,实现征信信息的互联互通,已取得积极进展。同时,要继续的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鼓励开放竞争来增加高水平的征信供给,以此不断的提升本土征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保安全。陈雨露强调,一个是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架构的安全性。另一个是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征信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征信行业监管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个人信息滥用情况比较普遍。随着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任务。 “征信信息共享和征信信息保护是一对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找到它统一的一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是我们征信工作的底线,它事关人民群众信息权益保护的问题。”陈雨露强调。 陈雨露表示,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当中强调以下四点: 一是,要求征信中心把数据安全放在工作的核心位置。从这个系统建设开始,就想尽一切办法配备了高素质的信息安全团队。在二代系统升级建设过程中,也把这一点放到了首位。所以,数据的安全性不断得到提升,目前来看,系统的安全性能得到了国际同行和世界银行考察团的高度认可。 二是,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另一方面,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 此外,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提出,我可以为你做征信洗白,或者给你做不良征信记录铲单。这些网络骗局要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不要轻信。”陈雨露称。 另外,不断完善征信法规制度,让个人信息保护做到有法可依。陈雨露表示,下一步,央行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凤岭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04日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蔡定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股东为深圳华晶智晔投资咨询优秀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凤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凤岭(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0636): 经查,玺慧承(深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中矿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29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0号)。经查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600525.SH)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 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7.5条、第10.2.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许晓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并自2014年12月起长期担任标的公司重要客户沃特玛的董事,直接主导、参与公司上述对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的收购事项,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时任监事史忻同时担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和子公司长园和鹰的财务总监、副总裁,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工作,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等业绩造假行为的执行者,其在监事会审核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且本人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分别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在长园集团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启权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收购风险揭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子公司关联交易未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徐成斌、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作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未对标的公司业绩造假、商誉减值风险保持合理的注意,也未积极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未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对子公司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造成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收购相关公告风险揭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时任监事史忻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史忻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许晓文、鲁尔兵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长吴启权,时任董事徐成斌、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予以通报批评。 长园集团官网显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25)是1986年由中科院创立的科技型产业集团,专业从事工业与电力系统智能化数字化的研发、制造与服务。拥有13家主要控股子公司。集团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珠海、东莞、苏州等城市拥有11个产业园区。智能工厂装备产业主要包含测试系统和自动化装备两大产品系列,为电子、汽车、医疗、新能源、服装、照明等行业提供全面解决方案;智能电网设备产业覆盖了从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到用电的全网各领域,在国际智能电网解决方案一体化的趋势中,公司已取得了领先优势。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11%。 许晓文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担任长园集团总裁,2003年4月21日至2018年7月5日担任董事长兼公司董事。吴启权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7月5日担任长园集团副董事长,2018年7月8日至今担任董事长。 鲁尔兵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担任长园集团常务副总裁,2013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5日担任总裁,2015年至2017年、2018年至2019年两度担任副董事长。徐成斌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长园集团副总裁,2019年1月24日至今担任总裁。 倪昭华2006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担任长园集团副总裁,2003年4月21日至至2018年7月8日担任董事会秘书。隋淑静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7月5日担任非独立董事。 史忻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担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兼职工代表监事。姚太平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7月5日担任监事。贺勇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7月5日担任监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5条规定: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规定: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0 号 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长园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525; 许晓文,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鲁尔兵,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黄永维,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 史忻,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吴启权,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隋淑静,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姚太平,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贺勇,时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16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6 年 6 月,公司以现金 18.8 亿元收购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实业)、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信投资)等 16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80%的股权。2016 年 7 月 28 日,长园和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的资产收购公告,和鹰实业、王信投资承诺长园和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000 万元、20,000 万元。如长园和鹰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将先以公司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抵扣,不足部分以自有资金补足。 公司 2016 年和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长园和鹰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5,628 万元、17,572 万元,2017 年未完成前期业绩承诺。经监管问询,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长园和鹰通过虚假项目和合同虚增收入,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调节业绩,且存在重复确认收入、销售费用跨期核算等情形,导致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同时,鉴于长园和鹰业绩造假等情形,长园集团重新对长园和鹰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分别在 2017 年、2016 年计提了 99,378 万元、36,222 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上述追溯调整后,长园和鹰 2016年、2017 年分别亏损 5,992.02 万元、22,992.49 万元,分别调减 2016 年、2017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53,365.93 万元、103,016.96 万元。 2017 年 8 月,公司完成收购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锂新材),形成 132,481.23 万元商誉。自 2017 年 8 月12 日,公司已完成中锂新材 66.347066%的股权过户手续,并开始合并其财务报表。但公司 2017 年度报告未对中锂新材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司 2018 年对中锂新材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发现,2017 年对中锂新材受重要客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债务危机事件影响估计不足,导致 2017 年度少计提中锂新材商誉减值准备。公司追溯调整后,2018 年补充确认 2017 年商誉减值准备 18,055 万元,调减长园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18,055 万元。 综上,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直接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主要科目,导致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归母净利润分别减少53,365.93 万元、121,071.96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比重为 530%、1728%。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归母净利润分别由 6.40 亿元、11.36 亿元调减为 1.06 亿元、-7,832 万元,公司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2017 年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子公司业绩造假、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 2017 年还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上述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了解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情节严重。 (二)公司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收购和鹰实业等 16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长园和鹰 80%股权的资产收购公告,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为 652.02%,交易作价为 18.8 亿元。根据监管问询要求,公司补充说明了估值合理性,并充分提示长园和鹰应收账款回收、补偿承诺履行的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公司在 2017 年 5 月 19 日和2017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长园和鹰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较强的技术实力、众多数量的客户、稳定的产品质量,估值具有合理性。公司对长园和鹰智能工厂业务充满信心,承诺主体履行承诺能力充足,预计应收账款不会发生重大风险。2018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长园和鹰业绩大幅下滑且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公司称,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并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后,长园和鹰 2016 年、2017 年连续 2 年大幅亏损,2017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露收购中锂新材 80%股权的公告,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为 367.51%,交易作价为 19.2 亿元。公告称,中锂新材产能居国内同行之首,具有强有力的竞争先发优势,交易完成后将明显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水平。根据监管问询要求,公司说明了预计未来业绩大幅增长的依据、高估值合理性并就来源于重要客户沃特玛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在 2017 年 8 月 15 日和 2018 年 5月 12 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结合公司产能数据及客户情况,预计公司全年实现业绩目标可能性较大,估值具有合理性,重要客户沃特玛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2017 年对中锂新材受沃特玛债务危机事件影响估计不足,补充计提 2017 年商誉减值准备18,055.00 万元。追溯调整后,调减长园集团 2017 年归母净利润 18,055 万元。 公司以约 40 亿元大额现金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并形成约 29 亿元高额商誉。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重大,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公司理应充分了解、合理评估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重要客户情况等,审慎判断并披露相关应收账款回收、商誉减值对公司后续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揭示其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但公司从未在相关收购公告中揭示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重要客户经营及业绩承诺实现、商誉减值等风险。经监管督促后,公司仍未揭示上述风险,而是回复称,预计长园和鹰应收账款不会发生重大风险、预计沃特玛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中锂新材全年实现业绩目标可能性较大。直至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才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两标的公司净利润进行大幅调减,并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前后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 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存在多项重大缺陷:一是公司在 2018 年 6 月之前并未对 2016 年 8 月收购的长园和鹰实施有效控制。长园和鹰存在重大虚假销售、提前确认收入及管理层截留补贴款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长园和鹰存货领用和盘点不规范,导致存货账实不符,存货管理、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失效。三是公司未能对重要子公司中锂新材商誉减值情况进行恰当评估,造成财务错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未能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监督,未及时发现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27 号)查明的事实,长园集团子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 一是 2016 年 12 月 10 日,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与上海争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争栋)签署金额为 2 亿元的 800 套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同日,上海争栋与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 16 日更名为西藏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衣得体)签署相同金额和数量的三维人体扫描系统采购合同。长园和鹰通过上海争栋向西藏衣得体分期支付了 1.5 亿元。 二是 2017 年 2 月、4 月,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伊甸缘)与长园和鹰等签署协议或合同,向长园和鹰购买服装不落地智能工厂系统项目整厂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 1.5亿元,并向长园和鹰支付了 400 万元首付款。 三是 2017 年 7 月 1 日,长园和鹰孙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设备)与西藏衣得体签订了购买1,400 套员工制服的合同。2017 年 9 月 8 日,长园和鹰设备全款支付 350 万元。 根据 2016 年 8 月 10 日长园集团披露的《关于新增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西藏衣得体是长园集团的关联方。 另经查明,山东伊甸缘系上海衣得体婚庆礼仪服务有限公司(2018 年 2 月 7 日更名为上海衣得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衣得体)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衣得体是长园集团关联自然人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亦属于长园集团的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实际构成关联交易。长园和鹰通过隐瞒关联关系规避了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长园集团未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且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27 号)查明的事实,2016年长园集团对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按商品销售模式确认收入,2017 年变更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对于前述会计政策变更,长园集团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此外,2018 年 12 月 25 日,长园集团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安徽红爱智能工厂项目 2016 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子公司业绩造假和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 2018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前后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相关临时公告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等多项违规行为。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2.3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7.5 条、第 10.2.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许晓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并自 2014 年 12 月起长期担任标的公司重要客户沃特玛的董事,直接主导、参与公司上述对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的收购事项,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时任监事史忻同时担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和子公司长园和鹰的财务总监、副总裁,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工作,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等业绩造假行为的执行者,其在监事会审核长园集团 2017 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且本人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分别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在长园集团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启权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收购风险揭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子公司关联交易未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徐成斌、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作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未对标的公司业绩造假、商誉减值风险保持合理的注意,也未积极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未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涉案年度报告上签字,对子公司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造成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收购相关公告风险揭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等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公司提出异议如下:一是公司在发现长园和鹰原管理层造假迹象后,积极调查并向监管机构汇报,披露子公司业绩风险,新管理团队采取措施降低债务、缓解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二是公司发现子公司业绩造假后积极进行内部控制整改,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2019 年公司内部控制已有明显改善。 公司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长园集团对长园和鹰的经营、财务信息全部来自于长园和鹰的汇报,并未参与长园和鹰的日常管理和经营。造假事宜系长园和鹰蓄意为之,手段隐蔽,其对此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是长园和鹰故意隐瞒多项关联交易,因而导致长园集团未予披露,对此不具有主观故意。三是其非财务专业出身,听取专业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无不当,不应对收入确认政策未及时变更承担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启权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担任董事期间,在审议公司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议案时,虽然当时未对标的公司业绩造假、商誉减值风险保持合理的注意,但事后均做了积极处理,对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不应负有主要责任。二是其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后,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重新修订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是未披露关联交易发生期间,担任公司董事,不应对相关事项负主要责任。四是对于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事项,当时并不是智能工厂装备板块负责人,也不负责管理长园和鹰经营,对上任前的会计政策事项主要依赖于时任财务负责人提供的信息,不应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未披露关联交易的实质是时任管理层的蓄意造假行为,应由长园和鹰的主要管理者和其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二是长园和鹰原管理层的造假是“系统性工程”,在合同、交付、调试、运营等方面涉及多方主体,难以识别。三是其任总裁期间并不知悉造假行为、更没有参与造假,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也充分听取了中介机构意见,重要事项都是按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的全部责任应由长园和鹰负责。二是其对长园和鹰造假未参与、不知情,在出现应收账款回收缓慢时曾督促管理层全力催收,并与公司主要领导一起约谈长园和鹰主要负责人。在出现造假线索后,主动要求公司尽快与监管机构汇报并敦促公司管理层对长园和鹰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对长园和鹰造假未参与、不知情。其是从技术岗位转向管理岗位,不具备查阅长园和鹰财务账目的权限,已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长园和鹰管理者有过培训和提醒。长园和鹰业绩造假早有预谋,应由其主要管理者和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二是由于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不足导致长园和鹰管理者对业绩造假有机可乘,没能及时发现,但不是出于主观故意。三是 2017 年收购中锂新材时,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供货合同都正常履行,其未能预判到后来沃特玛发生的债务危机的不可逆。此后对商誉做出减值计提时,其已不再担任相关职务。四是对长园和鹰隐瞒关联关系、收入确认政策变更事项并不知晓,没有主观故意。 公司时任公司董事徐成斌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不分管长园和鹰,长园和鹰造假手段隐蔽,受专业所限难以发现。二是审议 2017 年年度报告时,曾关注长园和鹰商誉减值事项。三是 2018年 11 月知悉长园和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后,在公司会议上曾提出要配合中介机构调查,还在长园集团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中发挥了作用。四是担任总裁后完善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 公司时任董事隋淑静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作为外部非独立董事,无会计专业背景,难以发现造假行为。二是基于对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信任,对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议案投出同意票。三是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曾主动访谈史忻,了解长园和鹰经营、智能工厂业务模式等具体情况。四是离任后知悉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询问。五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促进长园集团规范治理,对收购中锂新材议案投反对票,对参股设立互联网科技公司议案投弃权票。 公司时任监事姚太平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对收购长园和鹰议案提出质疑,曾向公司建议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内审,提醒及时收回长园和鹰业绩承诺期内应收账款,并对长园集团其他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二是召开监事会时,经常向史忻了解长园和鹰经营情况及能否完成业绩承诺等,史忻均给予正面回答。 三是知悉长园和鹰涉嫌造假后,于 2018 年 11 月、12 月向已离职董事长许晓文建议聘请中介机构核实,报告监管机构。公司时任监事贺勇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作为外部监事,未参与运营管理,对违法行为不知情,长园和鹰造假手法隐蔽,难以发现。二是审议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时,信赖审计报告及公司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对 2016 年年度报告部分情况进行了问询和关注。三是 2018 年 7 月起不再担任监事,无法参与公司调查及举报行为。四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关注了收购长园和鹰的风险,对收购中锂新材议案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议案投反对票。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对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时任董事徐成斌、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对公司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 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7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查明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公司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导致 2016 年、2017 年连续 2 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直接影响净利润等主要会计科目,涉及金额和比例较大,2017 年还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同时,长园集团未对收购标的长园和鹰、中锂新材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整合,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子公司上述财务造假、会计差错行为。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对公司收购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予以持续关注,未能监督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也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导致未能及时发行并纠正相关财务造假违规行为,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以长园和鹰业绩造假系蓄意为之、手段隐蔽、难以发现为由推卸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 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黄永维作为时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倪昭华作为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在长园集团 2016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系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徐成斌,时任董事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在任职期间未充分了解、核查涉案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事项,在长园集团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对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事项予以充分关注,所主张的已采取向公司个别人员询问等行为,不足以表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同时,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倪昭华还对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和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无相关专业背景、不知情、未参与、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不构成减免其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时任董事隋淑静、监事贺勇提出曾对收购中锂新材议案投出反对票,但其未督促公司在相关收购公告中揭示中锂新材重要客户经营及业绩承诺实现、商誉减值等风险。经监管督促后,公司仍未揭示上述风险,而是回复称中锂新材全年实现业绩目标可能性较大。同时,二人还应对收购长园和鹰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违规负有相应责任。纪律处分过程中已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权限范围、履职能力、职责轻重、作用大小等,对相关责任人所负责任进行了区分。 四是公司所称积极调查并向监管机构汇报、披露子公司业绩风险、积极整改等异议理由,已在纪律处分中予以充分考虑,并对主要推动整改的公司管理人员酌情从轻处理。综合本案违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前述异议理由不足以减免公司自身的违规责任。 2.对时任董事长许晓文、吴启权和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的申辩理由予以酌情考虑。 一是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提出,收入确认政策变更相关临时公告披露违规未发生在其任期内。经核实,许晓文自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8 年 7 月 5 日期间担任公司董事长,鲁尔兵自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18 年 7 月 5 日期间担任公司董事兼总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其中对收入确认政策变更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此时,许晓文、鲁尔兵已离职,无需对该项违规负责,对其相关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二是时任董事长吴启权提出,其在审议公司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相关议案时,虽未尽合理注意,但是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不应该负有主要责任。经核实,公司因子公司业绩造假及会计差错,导致 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吴启权在公司前述违规事项期间担任公司董事,对收购长园和鹰、中锂新材事项风险提示不充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负有责任。而自 2018 年 7 月担任董事长后,吴启权就长园和鹰业绩造假事项积极开展自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采取了适当措施,在公司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但吴启权还需同时对子公司多项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入确认政策变更未披露等违规行为责任,其酌情考虑情节不足以免除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时任董事兼总裁鲁尔兵、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永维、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倪昭华、时任监事史忻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史忻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许晓文、鲁尔兵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长吴启权,时任董事徐成斌、隋淑静,时任监事姚太平、贺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20〕38号)显示,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环装备”,300140.SZ)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2017年12月10日,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签订了2.30亿元设备买卖合同,洛阳双能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洛阳双能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合天融及中环装备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在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违约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二、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相关和解协议。2020年4月28日,中环装备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前期发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诉事项的原告中大租赁已于2020年4月26日撤诉。经查,中大租赁之所以撤诉,是由于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赁返还设备货款2.30亿元,扣除设备购买方洛阳双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务费等,还需向中大租赁分期支付1.66亿元。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总经理朱彤、董事会秘书齐岳对上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代董事会秘书党红岗对上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中环装备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环装备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环装备官网显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旗下专门从事高端节能环保装备研发与生产的二级公司,股票代码300140。公司秉承大国工匠产业报国的决心,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的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与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目前拥有数十家子公司,10个高端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园,业务分布在全国各省市及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22.97%,总计持股36.99%。 黄以武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担任中环装备董事长,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担任中环装备董事。朱彤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5月19日担任中环装备总经理,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1月11日担任副董事长,2019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董事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2017年12月10日,你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签订了2.30亿元设备买卖合同,洛阳双能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洛阳双能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六合天融及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28日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在洛阳双能发生任何一期支付租金违约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二、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未及时披露相关和解协议。2020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前期发生的子公司六合天融涉诉事项的原告中大租赁已于2020年4月26日撤诉。经查,中大租赁之所以撤诉,是由于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于2020年4月26日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赁返还设备货款2.30亿元,扣除设备购买方洛阳双能已支付的租金、服务费等,还需向中大租赁分期支付1.66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披露不完整,直至2020年11月7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总经理朱彤、董事会秘书齐岳对上述第一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代董事会秘书党红岗对上述第二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以武、朱彤、齐岳、党红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300306.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50万元—12550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2月26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25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等18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01民初240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4月29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迟至5月8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远方信息、潘建根、张晓跃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远方信息、潘建根、张晓跃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远方信息官网显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06,简称“远方信息”)是智能检测识别信息技术和服务提供商,布局涉及光电检测、核磁共振、红外紫外、生物识别、基因检测诊断等专业,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广泛服务于工业、交通、金融、军工、公共、医疗等领域,到目前为止,远方信息是全球唯一一家以“LED和照明检测设备”为主营业务而实现公司上市的企业。公司坐落于被誉为“天堂硅谷”的杭州滨江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内首家CIE正式官方会员企业,ISO9001国际认证通过企业,国家“双软”认证通过企业,拥有美国NVLAP认可实验室和中国CNAS认可实验室。潘建根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33%(直接持股29.18%),为远方信息实际控制人。 潘建根2010年8月18日起担任远方信息总经理、董事长兼公司董事。张晓跃2016年4月26日起担任远方信息财务总监,2018年11月21日起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潘建根、张晓跃: 我局发现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50万元—12,550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2月26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25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等18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01民初240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4月29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迟至5月8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