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辩丨公积金存废之辩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郑秉文 这次参加两会,我带来了三个提案:一个是“关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提案”,一个是“关于将网络互助行业应尽快纳入监管的提案”,第三个是“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没想到,第三个提案在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仅两三天,在百度认证号上阅读量已超过830万,评论的很多,绝大部分评论是支持我的观点,转载的也很多,找我采访的媒体很多,接应不暇,但会议安排紧张,没有足够时间接待媒体采访。这又引起了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热情,于是,我把这个关于公积金改革的提案扩展成目前这个万字长文,算是对媒体的进一步答复,也是我进一步研究的体会,供感兴趣的人和媒体参考。我现场聆听了《工作报告》,感触更多,一万字的篇幅可以用一个词来归纳,那就是“千方百计惠及民生”,并且再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这使我更加感到住房作为一项基础性民生,住房公积金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互助金融”工具,它有利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主张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条理由: 一是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取消了这个制度,可明显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因为很多私企没有加入进来,即使加入进来的人群,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购房的需求; 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很多人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制度过时了,是当初学习新加坡结果。 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应继续保留,它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这个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需求,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个制度还很管用;这个制度的公平性确实存在问题,主要覆盖面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正在改变;这个制度确实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但没有企业抱怨它,因为它应成为法定福利的一部分,企业抱怨的是社保费太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我的提案内容,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给出的数据来看看这个制度的4个效率和4个公平问题;第二部分从5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制度历史使命到底是否已经完结;第三部分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前景,提出了由易到难的4个改革选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 从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可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做个鸟瞰,对这个制度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公积金的“年报”,公积金的制度效率可归纳为4个特点,制度公平方面也可归纳为4个特点。先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效率特征。 第一,受益率比较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含2套2次以上贷款),其中双职工职工占三分之一,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功成为住房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一项互助制度,作为互助制度,能有38%的成员受益,这个比例是不低的。 第二,房贷水平适宜有效。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下来每笔房贷大约40万元,在二、三线城市够交首付就基本上可以解决贷款的问题而无须再另外组合商业性贷款了。 第三,为职工减轻沉重利息负担。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五年期以上3.25%,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8年发放的房贷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02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按10年期计算,可为贷款人节约利息支出8万元。20多年来,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减轻上万亿的利息负担,这是公积金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第四,行政管理成本完全来自提取的管理费。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4.4万人,其中40%是非在编人员,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21万元,包括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公务费用等,整个公积金系统是一个自收自支的系统。在全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比如社会保险系统,甚至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所有运行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和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都来自财政经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成本完全自我消化,这在我国目前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非常少见的。本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一个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是一个企业,持有2.4万亿人民币资产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很好地发挥社会责任,可是,它却一分钱责任也发挥不出来,前些年主办召开国际研讨会时竟然找一些企业给赞助,这在全世界也是没有现象。 下面,我们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再考察一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公平特征。 第一,覆盖面逐渐扩大。截至2018年,公积金缴存职工数1.44亿人,在我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覆盖面算是很大的了,例如,在具有可比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除医疗和养老以外,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2.04亿,而它们强制性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一些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很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不到2400万人。从发展速度看,也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实缴单位在2014年是207万个,实缴职工人数仅是1.19亿人,但到2018年分别提高到292万个和1.44亿人。 第二,房贷率越来越高。在1.44亿缴存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1%,国企20%,私企31%,外资8%,其余10%为民非、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等。我国的正规部门就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城镇公司制机构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1.7亿人;广义是指还要加上1.4亿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即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积金覆盖的主要是狭义的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公积金的房贷率逐年提高,2014是是69%,2018年提高到86%,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越来越高,这与覆盖面逐渐扩大都可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都是说的过去的。 第三,制度透明性很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始终做的比较好。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此外,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每年联合向全社会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齐全,非常透明。例如,缴存职工员按单位性质划分比例情况(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按类型公积金提取情况(提取原因、人数、比例金额)、各种类型贷款情况(房屋类型、面积、套数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各省住房贷款和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等,在全国的缴费型福利制度里,公积金的透明度是最高的。 第四,住房公积金作为一只互助性质的基金对我国住房建设发挥了3个外溢效应。 一是在住房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2018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共2.2万亿元(含将近一半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的17%,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6%。再如,支持贷款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87亿平方米,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19%。 二是在租房市场、房屋修缮市场中作用明显。公积金对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在他们的租房和房屋修缮等需求方面提供了支持,已有766万租房职工提取金额达730亿元,人均年提取金额为1万元。 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作用巨大。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截至2018年末累计向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此外,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补充资金,累计共提取公租房建设资金3365亿元。再如,北京住房公积金至今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6个,贷款额度201亿元,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潜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达9万多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并未完结 上述公积金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看,它在诸多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表现较好的,起码不是很差的,为住房制度转型和解决职工住房难发挥了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尚未完结,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需求端来看,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三、四线城市对工薪阶层缓解住房难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最具说服力的是房贷率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例如,中西部大部分省区的房贷率都是70%至80%,低于70%的只有西藏(68%)、青海(69%)和新疆建设兵团(38%)。一、二线城市几乎都是85%以上,例如,北京是95%,上海96%,天津几乎100%,江苏、浙江、安徽、福建、贵州是95%以上。重要的是,一、二线城市房价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录用的员工的买房压力太大,而这些群体都是百里挑一通过“国考”考进去的,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行的职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住房公积金对他们的边际效用最高,在二、三线城市可完全依靠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如果取消公积金,对中央部委或有些部门来讲就意味着他们录用优秀人才存在较大障碍。中的收入群体是大多数,这才是“大需求”,如果取消了这个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精英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将永远失去这个法定福利。我们不应从个别人的感受出发,也不应该从个别能够给员工分房子的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归根到底这还是个小角度。 第二,从我国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看,保留公积金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众所周知,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份额太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份额指标发生过波动,从上世纪90年代60%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下滑到50%以下,后来又有所回升,这10年来有所改善,但比发达国家要平均低15到20个百分点,甚至比有的发展中国家还要低。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20年5月18日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指出:“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角度看,公积金制度本是一件好事。主张取消公积金的观点主要是出于为企业减负的考虑,出发点也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重点应该是减税和降低社保费。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间接税,直接税只占10%左右,长期看,应该逐渐向以直接税税收收入为主,但如果劳动收入份额始终太低,那就始终是一句空话。所以,从整个国民除此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待公积金的定位和功能,这才是“大格局”,是“大思路”。 第三,从职工的获得感来看,公积金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在缴存公积金时,老百姓从来也没抱怨说基数太高了,比例太高了,他们抱怨的是社保费费率和基数太高了。老百姓和企业社保“逃费”现象非常严重,而公积金不是这样,几乎没有人和企业对公积金“逃费”!为什么呢?因为公积金的“税收楔子”是“零”,百分之百都成为职工及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私人属性十分明显,就是说,这个制度“直来直去”,用《工作报告》的话来说,就是“资金直达县市基层”,企业主缴纳的都完完整整地成为缴存职工的一项法定收入,雇主没有理由去藏匿,也不敢藏匿,不敢逃费,职工就更欢迎了,每缴纳1万元就获得雇主1万的缴费配比,再加上利息,获得感当然是满满的了,有什么反对的理由呢?正是由于获得感满满,所以,雇主才不敢藏匿,也不敢抱怨,因为是“愿打愿挨”。剔除公积金,我国社保缴费(包括工薪税)的税收楔子高达30.81%,正好等于OECD国家平均值,相比之下,北欧福利国家丹麦的税收楔子才仅是30.99%,仅比我国高出一点点。税收楔子比我们低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比如,有日本(29.64%)、澳大利亚(26.96%)、英国(26.51%)、卢森堡(26.29%)、爱尔兰(24.66%)、加拿大(24.12%)、美国(23.95%)、新西兰(17.09%)、以色列(16.08%)、瑞士(16.08%)等。重要的是,在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中,企业的缴费税收楔子高达19.22%,个人缴费和个税的税楔分别为6.41%和5.19%,就是说,在税收楔子的结构中,企业的社保缴费占比竟高达62.36%(个人缴费是20.79%,个税是16.85%),这么大的税收楔子,与职工利益割裂开来,企业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逃费了,职工得不到实惠,没有获得感,当然也愿意“配合”企业逃费了,所以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合谋”,全国人民一起“逃”社保费就成为一个潜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社保制度。这就是缴存公积金比缴纳社保费更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第四,公积金的中低收入阶层贷款人占95%,在贫困地区尤其受到欢迎。 主张废除公积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这个制度不公平,穷人补贴了富人。2018年发放的1万亿元的253万笔房贷中,95%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只占5%。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这里的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再看年龄和购买房屋情况:40岁以下的借款人占76%,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占89%,首套占85%。很显然,上述这些数据说明购房者基本都是刚需阶层,公积金制度实实在在的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再用2017年几个典型的贫困地区缴存基数来看看他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和行为(数据均来自他们官网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报告):甘肃定西的缴存基数是其社平工资的101%,广西百色市是其社平工资的110%,甘肃张掖的实际缴存基数最高,是其社平工资的113%。这说明,贫困地区职工的缴存基数是非常“实”的,甚至都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因为他们得到了实惠。 第五,缴存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尤其私企职工缴存人数占比越来越大。 我们再看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对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被视为“体制内”,其他被视为“体制外”。在1.44亿实缴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4452万人,国企2928万人,合计7380万人,这说明,“体制内”的缴存职工数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另一种理解是“体制内”指正规就业部门,“体制外”指非正规就业部门,而正规就业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下,私企将成为当前和未来参加公积金的主力军,例如,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这说明,在未来的扩大时覆盖面过程中,私企占比逐渐提高,而且速度还是挺快的,在2014年,当年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中,来自私企的比例仅占13%。在正规就业群体中,对没有参加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方面多次发布文件,需要雇主和雇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覆盖面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年前覆盖人口只有1.36亿,而2019年高达9.67亿。但如果取消了公积金,没有加入的职工和已经加入的职工就都永远失去了机会,只要这个制度存在,机会就存在。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2个主要问题和4个改革方案 上面我们对保全公积金制度存必要性做了分析,下面我们考察一下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20年3月18日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最有权威的最新的定调,态度是十分明晰的,那就是“改革”,而绝不是什么“取消”,我表示完全赞同。既然中央态度依然明朗,要改革,我们就应该先明确公积金存在问题是什么,然后再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取不取消的问题,也是什么改不改革的问题,问题是已定要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可能很多,比如,无购房需求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是否有权利退出、在上限之内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等等。但是,我觉得,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 一是投资手段单一,收益率太低,例如,2018年增值收益率仅为1.56%;增值收益率太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职工缴存款利息太低,仅按1.5%计息。如按市场化投资收益率来算,损失巨大。以2018年结余资金8023亿元为例,假如将其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投资并假定收益率按6%来计算,这一年的利息收入将高达280亿。所以,二十多年下来,利息损失要有几千亿元。对职工个人来讲,1.5%的计息水平远没能跑赢通胀率,贬值风险十分明显,账户缴存资金眼睁睁看着每年在缩水;1.5%的计息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至少10个百分点,造成的“福利损失”每几年就翻一番,在过去的22年里,单位配比缴费几乎相当于“白交”。在过去的22年里,工资增长率加上人口增长率超过14%,这是“生物收益率”,也叫做“内部收益率”(我们大致可将其理解为实际购买力),减去1.5%的计息水平,每年的“福利损失”至少要在12%以上,22年下来,职工的福利损失是天文数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这是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是社会财富的“转移”。 第二个问题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比如,天津99.5%)和低的地区(比如,青海78%)之间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结余资金,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金管理层次太低和地区割据降低了结余资金的“互助”效率。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看法是,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从某种角度讲,是用价格低廉的优质资产“养肥”了国有银行。既然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公积金的动议,决策者就应该有紧迫感,抱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尽快行动起来,不要让一个很好的民生制度长期成为一个“软肋”。为割除上述两个主要弊端,我提出四个改革思路或说四个改革选项,这四个选项由易而难,第一个改革思路最容易,最后一个改革最难。 第一,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 这是一个改良方案,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方案,现存体制机制不做任何改变。“改良”的领域包括: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起码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很容易,很简单,完全是决心问题,不是体制机制问题。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比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第二,改组成立全国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美国“两房和吉利美”的思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证券,做大资金池,为老百姓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政策性担保;在资金使用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低息、长期信用担保的方式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在获得公积金管理公司担保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方式可促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升缴存职工获得住房贷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通过批量收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其源源不断的提供资金。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贷款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租购并举”。建立全国统筹机制和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和同业拆借;在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上,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运行,并接受监管。 第三,改组成立政策性国家住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模式的基础上,将全国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全国统一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各省市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发行证券;开展政策性住房储蓄业务,建立差别信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优惠的住房金融支持,可异地缴存接续,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向租赁住房建设发放项目贷款。在运行机制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升、风险可控;在监管机制上按照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机制,住建部负责住房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央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 第四,与企业年金合并,整合为综合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这是最难的一个选项,因为涉及到部际协调。凡是涉及部际协调的,都是难度非常大的。这项改革还难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属性存在很大差异性,因为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了改革,从工资里硬是人为分离出来一个层级“职业年金”,所以,它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人手一份的。而企业年金则是“外生”的,是自愿的,是附加上去了一个福利,重要的是,覆盖范围很小,目前参与职工全国还不到2400万人,尤其是,近五年来,扩大覆盖面的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五年了几乎处于“零增长”状态。从理论上讲,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公积金制度可以兼顾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两方面资金需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住房和养老分设两个子账户,住房账户实行“低存低贷”,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使用住房账户资金,当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消费需求时,住房账户资金转移至养老账户。成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负责综合公积金资金池的投资运作,发挥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双重作用。但是,事实上,由于这项合并设计到两个部委,很难协调,别说涉及到两个部委,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都属于一个部门负责的事情,合并也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性。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意见是先易后难,从最容易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入手,就地改革,原封不动,体制机制和单位属性都不做改变,只是增加功能,这可以叫做“功能性”改革,这种改革,在住建部内部就可以实施,基本不用申报批准,过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渡期内,在中央统一部署之下,看下一步如何改,是准银行金融机构的路子,还是一步到位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或强行与企业年金合并?到那个时候听中央的决定。那么,眼下,刻不容缓地是立即就地改革,先把协议存款等业务高起来,这容易上吗,完全不用批准,如果这么容易的改革都懒得动,看着一亿多人的存款每天在贬值,那就是不作为、是懒政!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思·辩丨公积金存废之辩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郑秉文 这次参加两会,我带来了三个提案:一个是“关于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提案”,一个是“关于将网络互助行业应尽快纳入监管的提案”,第三个是“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没想到,第三个提案在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仅两三天,在百度认证号上阅读量已超过830万,评论的很多,绝大部分评论是支持我的观点,转载的也很多,找我采访的媒体很多,接应不暇,但会议安排紧张,没有足够时间接待媒体采访。这又引起了我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热情,于是,我把这个关于公积金改革的提案扩展成目前这个万字长文,算是对媒体的进一步答复,也是我进一步研究的体会,供感兴趣的人和媒体参考。我现场聆听了《工作报告》,感触更多,一万字的篇幅可以用一个词来归纳,那就是“千方百计惠及民生”,并且再次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这使我更加感到住房作为一项基础性民生,住房公积金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互助金融”工具,它有利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主张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条理由: 一是认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取消了这个制度,可明显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不公平,因为很多私企没有加入进来,即使加入进来的人群,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购房的需求; 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很多人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这个制度过时了,是当初学习新加坡结果。 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还有存在的价值,应继续保留,它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这个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需求,尤其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个制度还很管用;这个制度的公平性确实存在问题,主要覆盖面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正在改变;这个制度确实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负担,但没有企业抱怨它,因为它应成为法定福利的一部分,企业抱怨的是社保费太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我的提案内容,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给出的数据来看看这个制度的4个效率和4个公平问题;第二部分从5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制度历史使命到底是否已经完结;第三部分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前景,提出了由易到难的4个改革选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 从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可对住房公积金的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做个鸟瞰,对这个制度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公积金的“年报”,公积金的制度效率可归纳为4个特点,制度公平方面也可归纳为4个特点。先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效率特征。 第一,受益率比较高。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35万笔(含2套2次以上贷款),其中双职工职工占三分之一,合计大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缴职工中,38%的人成功成为住房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一项互助制度,作为互助制度,能有38%的成员受益,这个比例是不低的。 第二,房贷水平适宜有效。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下来每笔房贷大约40万元,在二、三线城市够交首付就基本上可以解决贷款的问题而无须再另外组合商业性贷款了。 第三,为职工减轻沉重利息负担。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五年期以上3.25%,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8年发放的房贷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202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按10年期计算,可为贷款人节约利息支出8万元。20多年来,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减轻上万亿的利息负担,这是公积金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第四,行政管理成本完全来自提取的管理费。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全国公积金从业人员4.4万人,其中40%是非在编人员,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21万元,包括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公务费用等,整个公积金系统是一个自收自支的系统。在全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比如社会保险系统,甚至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其所有运行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和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都来自财政经费,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成本完全自我消化,这在我国目前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非常少见的。本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一个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是一个企业,持有2.4万亿人民币资产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应该很好地发挥社会责任,可是,它却一分钱责任也发挥不出来,前些年主办召开国际研讨会时竟然找一些企业给赞助,这在全世界也是没有现象。 下面,我们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再考察一下住房公积金的4个制度公平特征。 第一,覆盖面逐渐扩大。截至2018年,公积金缴存职工数1.44亿人,在我国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覆盖面算是很大的了,例如,在具有可比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中,除医疗和养老以外,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2.04亿,而它们强制性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一些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很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不到2400万人。从发展速度看,也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实缴单位在2014年是207万个,实缴职工人数仅是1.19亿人,但到2018年分别提高到292万个和1.44亿人。 第二,房贷率越来越高。在1.44亿缴存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31%,国企20%,私企31%,外资8%,其余10%为民非、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等。我国的正规部门就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城镇公司制机构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1.7亿人;广义是指还要加上1.4亿城镇私营就业人员,即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积金覆盖的主要是狭义的正规部门就业人员。公积金的房贷率逐年提高,2014是是69%,2018年提高到86%,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越来越高,这与覆盖面逐渐扩大都可说明,这个制度的效率都是说的过去的。 第三,制度透明性很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始终做的比较好。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此外,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每年联合向全社会公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齐全,非常透明。例如,缴存职工员按单位性质划分比例情况(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按类型公积金提取情况(提取原因、人数、比例金额)、各种类型贷款情况(房屋类型、面积、套数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贷款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各省住房贷款和增值收益分配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等,在全国的缴费型福利制度里,公积金的透明度是最高的。 第四,住房公积金作为一只互助性质的基金对我国住房建设发挥了3个外溢效应。 一是在住房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2018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共2.2万亿元(含将近一半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的17%,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6%。再如,支持贷款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87亿平方米,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19%。 二是在租房市场、房屋修缮市场中作用明显。公积金对暂时没有购房需求的职工在他们的租房和房屋修缮等需求方面提供了支持,已有766万租房职工提取金额达730亿元,人均年提取金额为1万元。 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作用巨大。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截至2018年末累计向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2.15亿元。此外,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补充资金,累计共提取公租房建设资金3365亿元。再如,北京住房公积金至今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6个,贷款额度201亿元,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潜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达9万多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并未完结 上述公积金制度的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看,它在诸多缴费型福利制度里是表现较好的,起码不是很差的,为住房制度转型和解决职工住房难发挥了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尚未完结,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需求端来看,住房公积金还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三、四线城市对工薪阶层缓解住房难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最具说服力的是房贷率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例如,中西部大部分省区的房贷率都是70%至80%,低于70%的只有西藏(68%)、青海(69%)和新疆建设兵团(38%)。一、二线城市几乎都是85%以上,例如,北京是95%,上海96%,天津几乎100%,江苏、浙江、安徽、福建、贵州是95%以上。重要的是,一、二线城市房价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录用的员工的买房压力太大,而这些群体都是百里挑一通过“国考”考进去的,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行的职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住房公积金对他们的边际效用最高,在二、三线城市可完全依靠公积金解决购房问题。如果取消公积金,对中央部委或有些部门来讲就意味着他们录用优秀人才存在较大障碍。中的收入群体是大多数,这才是“大需求”,如果取消了这个公积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精英和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将永远失去这个法定福利。我们不应从个别人的感受出发,也不应该从个别能够给员工分房子的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归根到底这还是个小角度。 第二,从我国初次收入分配的格局看,保留公积金可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众所周知,在我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份额太低。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收入份额指标发生过波动,从上世纪90年代60%以上,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下滑到50%以下,后来又有所回升,这10年来有所改善,但比发达国家要平均低15到20个百分点,甚至比有的发展中国家还要低。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2020年5月18日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指出:“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角度看,公积金制度本是一件好事。主张取消公积金的观点主要是出于为企业减负的考虑,出发点也是好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重点应该是减税和降低社保费。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间接税,直接税只占10%左右,长期看,应该逐渐向以直接税税收收入为主,但如果劳动收入份额始终太低,那就始终是一句空话。所以,从整个国民除此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待公积金的定位和功能,这才是“大格局”,是“大思路”。 第三,从职工的获得感来看,公积金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在缴存公积金时,老百姓从来也没抱怨说基数太高了,比例太高了,他们抱怨的是社保费费率和基数太高了。老百姓和企业社保“逃费”现象非常严重,而公积金不是这样,几乎没有人和企业对公积金“逃费”!为什么呢?因为公积金的“税收楔子”是“零”,百分之百都成为职工及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私人属性十分明显,就是说,这个制度“直来直去”,用《工作报告》的话来说,就是“资金直达县市基层”,企业主缴纳的都完完整整地成为缴存职工的一项法定收入,雇主没有理由去藏匿,也不敢藏匿,不敢逃费,职工就更欢迎了,每缴纳1万元就获得雇主1万的缴费配比,再加上利息,获得感当然是满满的了,有什么反对的理由呢?正是由于获得感满满,所以,雇主才不敢藏匿,也不敢抱怨,因为是“愿打愿挨”。剔除公积金,我国社保缴费(包括工薪税)的税收楔子高达30.81%,正好等于OECD国家平均值,相比之下,北欧福利国家丹麦的税收楔子才仅是30.99%,仅比我国高出一点点。税收楔子比我们低的发达国家有很多,比如,有日本(29.64%)、澳大利亚(26.96%)、英国(26.51%)、卢森堡(26.29%)、爱尔兰(24.66%)、加拿大(24.12%)、美国(23.95%)、新西兰(17.09%)、以色列(16.08%)、瑞士(16.08%)等。重要的是,在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中,企业的缴费税收楔子高达19.22%,个人缴费和个税的税楔分别为6.41%和5.19%,就是说,在税收楔子的结构中,企业的社保缴费占比竟高达62.36%(个人缴费是20.79%,个税是16.85%),这么大的税收楔子,与职工利益割裂开来,企业当然可以“名正言顺”地逃费了,职工得不到实惠,没有获得感,当然也愿意“配合”企业逃费了,所以形成职工和企业的“合谋”,全国人民一起“逃”社保费就成为一个潜规则,最终“吃亏”的就是社保制度。这就是缴存公积金比缴纳社保费更受欢迎的主要原因。 第四,公积金的中低收入阶层贷款人占95%,在贫困地区尤其受到欢迎。 主张废除公积金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这个制度不公平,穷人补贴了富人。2018年发放的1万亿元的253万笔房贷中,95%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只占5%。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这里的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再看年龄和购买房屋情况:40岁以下的借款人占76%,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占89%,首套占85%。很显然,上述这些数据说明购房者基本都是刚需阶层,公积金制度实实在在的为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再用2017年几个典型的贫困地区缴存基数来看看他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和行为(数据均来自他们官网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报告):甘肃定西的缴存基数是其社平工资的101%,广西百色市是其社平工资的110%,甘肃张掖的实际缴存基数最高,是其社平工资的113%。这说明,贫困地区职工的缴存基数是非常“实”的,甚至都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因为他们得到了实惠。 第五,缴存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尤其私企职工缴存人数占比越来越大。 我们再看看“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对概念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被视为“体制内”,其他被视为“体制外”。在1.44亿实缴职工中,机关事业单位4452万人,国企2928万人,合计7380万人,这说明,“体制内”的缴存职工数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另一种理解是“体制内”指正规就业部门,“体制外”指非正规就业部门,而正规就业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下,私企将成为当前和未来参加公积金的主力军,例如,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这说明,在未来的扩大时覆盖面过程中,私企占比逐渐提高,而且速度还是挺快的,在2014年,当年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中,来自私企的比例仅占13%。在正规就业群体中,对没有参加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但覆盖面的扩大需要一个过程,国家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方面多次发布文件,需要雇主和雇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覆盖面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例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年前覆盖人口只有1.36亿,而2019年高达9.67亿。但如果取消了公积金,没有加入的职工和已经加入的职工就都永远失去了机会,只要这个制度存在,机会就存在。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2个主要问题和4个改革方案 上面我们对保全公积金制度存必要性做了分析,下面我们考察一下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020年3月18日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最有权威的最新的定调,态度是十分明晰的,那就是“改革”,而绝不是什么“取消”,我表示完全赞同。既然中央态度依然明朗,要改革,我们就应该先明确公积金存在问题是什么,然后再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什么,而不是什么取不取消的问题,也是什么改不改革的问题,问题是已定要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可能很多,比如,无购房需求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是否有权利退出、在上限之内缴存比例职工个人是否有权利选择,等等。但是,我觉得,住房公积金一直以来存在的最大问题有两个: 一是投资手段单一,收益率太低,例如,2018年增值收益率仅为1.56%;增值收益率太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职工缴存款利息太低,仅按1.5%计息。如按市场化投资收益率来算,损失巨大。以2018年结余资金8023亿元为例,假如将其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投资并假定收益率按6%来计算,这一年的利息收入将高达280亿。所以,二十多年下来,利息损失要有几千亿元。对职工个人来讲,1.5%的计息水平远没能跑赢通胀率,贬值风险十分明显,账户缴存资金眼睁睁看着每年在缩水;1.5%的计息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至少10个百分点,造成的“福利损失”每几年就翻一番,在过去的22年里,单位配比缴费几乎相当于“白交”。在过去的22年里,工资增长率加上人口增长率超过14%,这是“生物收益率”,也叫做“内部收益率”(我们大致可将其理解为实际购买力),减去1.5%的计息水平,每年的“福利损失”至少要在12%以上,22年下来,职工的福利损失是天文数字。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这是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是社会财富的“转移”。 第二个问题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比如,天津99.5%)和低的地区(比如,青海78%)之间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结余资金,从全社会的角度看,资金管理层次太低和地区割据降低了结余资金的“互助”效率。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看法是,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对公积金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就是对缴存职工的不负责任,从某种角度讲,是用价格低廉的优质资产“养肥”了国有银行。既然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公积金的动议,决策者就应该有紧迫感,抱着对人民利益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尽快行动起来,不要让一个很好的民生制度长期成为一个“软肋”。为割除上述两个主要弊端,我提出四个改革思路或说四个改革选项,这四个选项由易而难,第一个改革思路最容易,最后一个改革最难。 第一,在不改变住房公积金中心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条件下扩容功能和优化结构。 这是一个改良方案,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方案,现存体制机制不做任何改变。“改良”的领域包括:在目前体制机制一切都不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搞协议存款,这样起码可将利率提高到3.5%左右,实行起来很容易,很简单,完全是决心问题,不是体制机制问题。待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比如,可采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的模式,由各省分别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并商定投资收益率等具体事项,真实投资收益全部作为利息分配给缴存职工。在业务范围上,允许一、二线城市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收益等资金直接投资持有租赁住房,支持缴存职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在缴存上扩大覆盖面,覆盖城市务工者、甚至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在统筹层次上提升到全国统筹,加强各城市间资金互融互通,缴存职工可以异地接续缴存、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在提取使用上建立新的配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加大对租赁住房支持力度;在运行机制上提升效率,简化提取使用手续;在监管上加强依法公开,定期披露信息。 第二,改组成立全国独立法人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美国“两房和吉利美”的思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证券,做大资金池,为老百姓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政策性担保;在资金使用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用为缴存职工提供低息、长期信用担保的方式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缴存职工在获得公积金管理公司担保后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此方式可促进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提升缴存职工获得住房贷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通过批量收购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其源源不断的提供资金。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贷款或直接投资方式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租购并举”。建立全国统筹机制和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和同业拆借;在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上,按照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运行,并接受监管。 第三,改组成立政策性国家住房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模式的基础上,将全国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全国统一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各省市公积金中心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以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发行证券;开展政策性住房储蓄业务,建立差别信贷机制,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优惠的住房金融支持,可异地缴存接续,异地提取使用、贷款;向租赁住房建设发放项目贷款。在运行机制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升、风险可控;在监管机制上按照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机制,住建部负责住房政策规则的制定和监管,央行、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监管。 第四,与企业年金合并,整合为综合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这是最难的一个选项,因为涉及到部际协调。凡是涉及部际协调的,都是难度非常大的。这项改革还难在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属性存在很大差异性,因为职业年金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了改革,从工资里硬是人为分离出来一个层级“职业年金”,所以,它可以被视为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是人手一份的。而企业年金则是“外生”的,是自愿的,是附加上去了一个福利,重要的是,覆盖范围很小,目前参与职工全国还不到2400万人,尤其是,近五年来,扩大覆盖面的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五年了几乎处于“零增长”状态。从理论上讲,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应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公积金制度可以兼顾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两方面资金需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住房和养老分设两个子账户,住房账户实行“低存低贷”,租赁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使用住房账户资金,当职工无公积金贷款或无住房消费需求时,住房账户资金转移至养老账户。成立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负责综合公积金资金池的投资运作,发挥目前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双重作用。但是,事实上,由于这项合并设计到两个部委,很难协调,别说涉及到两个部委,就是职业和企业年金都属于一个部门负责的事情,合并也是很难的,因为他们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性。 鉴于上述分析,我的意见是先易后难,从最容易改革的第一个方案入手,就地改革,原封不动,体制机制和单位属性都不做改变,只是增加功能,这可以叫做“功能性”改革,这种改革,在住建部内部就可以实施,基本不用申报批准,过渡一段时间,在这个过渡期内,在中央统一部署之下,看下一步如何改,是准银行金融机构的路子,还是一步到位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或强行与企业年金合并?到那个时候听中央的决定。那么,眼下,刻不容缓地是立即就地改革,先把协议存款等业务高起来,这容易上吗,完全不用批准,如果这么容易的改革都懒得动,看着一亿多人的存款每天在贬值,那就是不作为、是懒政!
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建议》,让住房公积金再度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作为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运行20多年,到如今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相应的改革也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原标题:制度功效衰减,资源错配致闲置浪费……两会代表、委员热议住房公积金:已到非改不可的地步 正值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建议》,让住房公积金再度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 作为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运行20多年,到如今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相应的改革也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商学院院长徐玖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加重民企负担、抑制社会消费以及制度功效衰减等三大问题。 他强调,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建立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核心是实现“强制”向“自愿”的制度转换。 每年数千亿公积金余额隔离在消费之外 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公积金是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徐玖平向记者介绍,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对建制企业来讲肯定会加重企业经济负担。 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客观上难以承受,不得不选择逃避强制缴存法定义务,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同时也面临因欠缴住房公积金产生的职工投诉,大量民企在是否缴存的生存压力与违法风险间陷入两难。 除此之外,公积金缴存收益率较低这一问题,也遭到多位专家诟病。 2018年数据显示,全国5.8万亿元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年利率只有大约1.5%,难以跑赢通胀,实际上会造成公积金的贬值。 徐玖平认为,由于完全依赖互助性缴存提供流动性支持,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规定了强制性、互助性和专用性等要求,导致每年数以千亿计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相对于缴存人事实上被“冻结”,也被隔离在社会消费之外。 徐玖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计划体制时代,能够充分享受制度福利的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及国有资源供养并提供单位配缴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公积金是他们工资增长机制的一部分。 当前,由于住房问题大多已逐步得到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与住房无关的刚性福利。而真正拥有巨大住房消费需求的新市民,则很多都未能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合理的住房刚需受到抑制。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错配和闲置浪费。 改革应实现“强制”向“自愿”转换 现行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中央近期也释放改革信号。 本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中央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有权威也是最新的定调。 徐玖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建立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核心是实现“强制”向“自愿”的制度转换。 徐玖平进一步解释说,应当通过创新住房公积金融资方式、构建金融化融资机制,让绝大多数缴存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以成为可支配收入并被投入到社会消费之中,这对当前应对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拉动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特殊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徐玖平认为,住房公积金由“强制”向“自愿”的过渡可能会有一个社会消化的过程,但改革已时不我待。 基于此,应尽快制定过渡期政策,并在过渡期内实行“强制”与“自愿”的“双轨运行”:一方面在暂时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强制缴存的同时,取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强制缴存的规定;另一方面抓紧建立并试点基于新市民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政策体系。 “双轨运行”核心是取消民营企业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企业直接按可承受的人力成本向职工发放工资,让职工工资回归市场定价,而有贷款需要的参与自愿缴存,并由中央财政提供一定的补贴,以弥补“低存”损失,激励长期存储,最后实现低息贷款。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继去年A股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后,今年退市公司数量不减,截至5月25日,已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退市常态化势不可挡。 分析人士指出,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退市多元化、常态化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关键,是遏制炒壳之风,倡导价值投资,实现优胜劣汰,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 “新陈代谢”常态化 22家上市公司退市,再创历史新高。这其中,既有财务类、交易类等强制退,也有“出清式”置换等重组退,多元化退出渠道不断拓宽。 从具体情况看,*ST保千、乐视网、金亚科技、*ST龙力4家公司因财务指标被终止上市;ST锐电等7家公司因连续20日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另有11家公司通过重组渠道退市。 “此前,上市难、退市难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两大顽疾,但经过各方努力,去年18家公司退市整体反映平稳,今年以来又有22家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说明退市常态化已经深入人心。”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常态化得益于顶层设计的不断落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强调,证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退市是促进优胜劣汰的工具,退市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退市则是万万不能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只有及时让那些失去投资价值的公司及时退出,才能提振广大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市场化退市卓有成效 与往年情形相比,近期退市呈现出的最大亮点是,市场化退市进程有进一步加速趋势。 今年以来,ST锐电等7家公司因连续20日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或已确定触发退市条件。对标成熟市场,市场化退市方式也是主流。据统计,纽交所、纳斯达克等成熟资本市场中,市场化退市方式占比约九成,过去两年,强制退市每年仅10家左右。当然,我国资本市场主动退市的公司较成熟市场仍然较少。 市场化退市卓有成效,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表现。首先,纵观触及面值退市窘境的7家公司,大多涉及资金链断裂、财务造假、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经营不善,或高送转“自焚”等等。其次,注册制背景下,资本市场生态和运行逻辑发生改变,“壳”资源价值大幅下降。价值投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则是催化剂。此外,离不开制度设计安排。 潘向东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30年,退市制度也顺应市场的发展,其中最大亮点即为借鉴成熟市场,设置了包括股权分布、股本总额、股票累计成交量、股票收盘价、股东人数等在内的五套可计量市场化退市指标,以面值退市为例,上市公司股票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触及终止上市。 近期有声音指出,应制订相关政策,把缩股或合并股份作为市值管理工具。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荣盛发展首席经济学家尹中立分析,纵观近两年面值退市的公司,可以发现,任性“高送转”导致股价“崩盘”是普遍现象。香港市场中有一类著名的“老千股”,反复玩高送转和缩股游戏,本质上是“割韭菜”行为,将高送转和缩股作为市值管理工具是不可取的,与专注主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背道而驰。 进一步完善退市生态 分析人士建议,配合新证券法施行,应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在全面推行注册制背景下,趁热打铁进一步完善退市生态,畅通市场“出口”,真正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一方面,在以注册制为代表的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壳”资源价值大幅下降,市场出清加速,应保持执行退市制度的定力。 “在严格执行退市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降低市场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潘向东建议。 另一方面,市场化退市需要多方面的制度保障,例如集体诉讼制度、加强中介机构责任、提高责任人违法违规成本等,只有多方同时发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化退市的作用。近期部分A股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被移送公安机关,不禁让投资者回想起美国市场上最恶劣、也是对市场信心冲击最大的安然造假事件。值得关注的是,安然并非强制退市,而是被认定违法后引发集体诉讼,被判决巨额赔偿导致资不抵债最终破产,进而退市。 “安然是国际资本市场严刑峻法的典型个案。”刘俊海表示,是多种制度综合发力的典型,最终会计师事务所倒闭,券商等中介机构面临高额赔偿,公司被集体诉讼至破产退市,责任人被严厉追责。 “在集体诉讼制度实施之前,监管制度实际上是警察抓小偷的监管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实施后,利益当事人也将参与其中,能够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尹中立表示。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第160条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题:七大看点解析民法典草案如何回应百姓关切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罗沙、白阳 5月22日,作为今年全国两会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将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草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草案均进行了直接回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体现了对疫情防控有针对性的考量。 看点1—— 疫情相关: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实践中存在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的状况。草案这一修改非常必要。”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委员说,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强对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基层组织等及时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代表说,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草案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看点2—— 物权编: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 草案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对此表示,这一制度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涉及房屋的债务追溯、银行拍卖等时,居住权的确立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此外,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小区业主维权难、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草案均有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高子程说,民法典草案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百姓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为调整物业纠纷等民商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为地方出台细则提供空间。 看点3—— 合同编: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完善电子合同,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 大到买房,小到交水电费,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合同。针对近年来合同领域的新问题,草案在合同编中作出一系列规定,亮点如下: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需要,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黄绮说,这保障了商事活动中双方合同可以通过便捷的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减少了书面合同订立的繁复性。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双方平等。以前,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形式平等。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对合同本质平等的要求越来越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煜宇委员表示,草案对格式条款制度的细化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看点4—— 人格权编: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性骚扰与基因科研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代表委员普遍认为,这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创新,有助于强化对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 手机APP悄悄收集个人信息?骚扰电话令人忍无可忍?……回应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草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 ——明确隐私的定义。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不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实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他说。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草案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就是要通过立法来制裁侵害行为、抚慰受害者心灵。明确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义务,是为了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第一时间保留、掌握证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委员说。 此外,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草案明确了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看点5—— 婚姻家庭编: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草案中备受关注的婚姻家庭编,着眼于促进家庭和谐,解决当前百姓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一级巡视员杨明仑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实施。这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况。 ——明明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发现莫名其妙“被欠债”……草案对此类现象说“不”,体现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 草案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高子程表示,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力度,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和谐社会关系,并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 看点6—— 继承编: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增加新遗嘱形式 随着社会发展,百姓财富增加,财产继承问题日益重要。草案在继承编中对现行继承法的多处修改,有利于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顺利分割,促进家庭和睦。 ——保障“老有所依”,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与时俱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现实中存在立遗嘱人要改变遗嘱时,却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情况。”黄绮说,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彰显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的表达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限制,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 此外,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草案还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看点7—— 侵权责任编: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防止“自助行为”被滥用 ——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草案侵权责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草案多管齐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高子程表示,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索赔,也有利于督导相关方自觉履行职责义务。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对“自助行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草案同时明确,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公众在生活中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时灵活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委员认为,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草案吸收各方面意见,对这项制度增加设置了必要条件,引导大家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规定,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并加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参与采写记者:谢昊、黄安琪、周闻韬、兰天鸣)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庞博
证监会昨日起就新起草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特别规定》)征求意见。整体看,《特别规定》借鉴科创板经验,紧扣存量板块特点,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 从主要内容看,《特别规定》复制了科创板的主要制度,并根据创业板实际予以优化。具体包括: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限定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明确以询价方式发行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报告;允许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不同配售对象最多提出3个报价;询价定价参考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优先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等“四个值”;对战略配售不设门槛,允许高管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对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设门槛。 《特别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的要求。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网下初始配售比例提高到与科创板一致,由交易所根据创业板实际和测算情况确定网上网下回拨比例;沿用科创板及其他板块关于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优先配售的制度,由交易所设定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借鉴科创板,要求一定比例网下配售股份设置限售期的做法,由交易所明确具体限售股份比例。 《特别规定》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了制度安排的包容度。《特别规定》保留了创业板现行的直接定价制度,仍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IPO项目直接定价发行。同时规定,直接定价的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以及境外市场价格;尚未盈利企业也不得直接定价,鼓励发行人通过市场化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 为应对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时,因大量弃购加重包销风险的情况,《特别规定》还增加了两项备用制度: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如果网上网下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就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未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实现各板块基础制度协调统一。
住房公积金要不要取消?改革又将走向哪里……从激活房产市场到满足购房需求,历史的车轮滚滚推进,公积金的角色随之转换。5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创始人姚劲波公开了一份书面建议:建议适当下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最低缴纳5%降至3%。一时激起千层浪,公积金改革也随之走向十字路口。 01 去还是留:不能一刀切 姚劲波认为,疫情下的中小企业复苏,面临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入不敷出”,成本特别是人力成本高企,而收入减少。所以建议以此切实减轻企业用工压力。 以姚劲波为代表,企业家们对公积金的态度几乎一致,更有甚者认为应该取消公积金。 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在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直言:“我觉得这个公积金是完全没有必要,像我们公司根本不需要,每个员工都发一套房,哪里还要公积金。” 赞成取消住房公积金的声音普遍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完成了其使命,当下暴露出不公平等制度缺陷,是时候退出历史舞台了。 中国国际金融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表示,公积金制度在九零年代出横空出世,是为了顺应当时市场需要,将企业、国家和个人的钱结合到一起解决大家住房需求问题,而如今,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活跃起来,百姓购房方式也转向以商业贷款为主,公积金存在的使命已经完成。 不过,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住房公积金的历史使命并未完结,实际上,其制度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表现不错,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 与此同时,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摆在眼前。“中央部委和一、二、三线城市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每年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承受着较大购房压力,同时又承担着国家机器运转职能,取消公积金就意味着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存在回归到福利分房的可能性,那将更不公平。”郑秉文指出。 “公积金制度的确有不少不太合理的地方,但这些都是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至少要先有这个东西,再逐渐地完善和发展。”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认为,目前对于政策性住房,除了公积金以外还没有其他的金融工具;另一方面,经过多年艰辛的探索后,住房公积金才初步建立了全国的体系框架,如果现在取消这个体系,再建一个新的住房政策金融体系是非常困难的,几乎不可想象。 其实,关于公积金的去向问题,住建部部长王蒙徽已经给出了答案。日前,王蒙徽在文章《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的发展的文章》中提到,2020年将全力以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显然,公积金改革并非简单地去或留,如何在房地产市场已经步入正轨的今天,让住房公积金能够对市场配置发挥新的效用至关重要。 02 问题出在哪:公平与利益 多方热议,公积金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有人算了一笔账:2018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1.44亿人,而我国总人口约14亿,相当于总人口的10%。2018年就业人数7.8亿人,其中还有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际就业人数约高于7.8亿,按照就业职工计算,也不到20%。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小众”福利吗?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失业保险覆盖1.96亿人,生育保险覆盖2.04亿人,而它们的强制性还要大于住房公积金。其他缴费型制度覆盖人数更少,例如,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不到2400万。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问题,郑秉文回应称:“实际上,公积金的覆盖面在逐渐扩大,发展趋势正在进一步好转。”郑秉文进一步介绍,私企缴存职工占比不断提高,比如在1.44亿缴存者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占31%,国企20%,私企31%。而2018年公积金新开户1990万人,其中私企占50%(994万人)。 “此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透明性很好,每年向全社会公布的“年报”信息齐全,在全国的缴费型和非缴费型福利制度里,这是透明度最高的。”郑秉文补充道。 也有人说,大家现在都在使用商业贷款,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 公积金没有用武之地了吗? 住建部数据显示,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3335万笔,其中双职工占三分之一,即约有5500万人受益,在1.44亿实际缴存者中,38%的人成为住房贷款人。“从制度效率来看,这个受益比例是比较高的。”郑秉文表示。具体来看,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253万笔,发放金额1.02万亿元,平均每笔40万元,在三线城市交首付后就基本上解决了职工购房问题。 此外,公积金的管理成本也不高,行政管理成本来自提取的管理费。数据显示,全国有342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3439个,从业人员4.4万人,2018年提取管理费117亿元,每亿元资产的综合管理成本仅21万元。 公积金制度到底存在什么弊端呢?郑秉文认为,公积金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投资收益率太低,跑不赢通胀,缴存职工记账利率更低;二是统筹层次太低,贷款率高的地区(天津99.5%)和低的地区(青海78%)之间不能调剂。 03 改革之辩:公积金与年金 公积金制度到底怎么改革呢? 郑秉文认为,改革思路有四个,一是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地区间互融互通,提高收益率;二是整体改制为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成为独立法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是改组为国家住房银行,也就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思路;四是与企业年金合并,也就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思路。 而在日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为公积金改革指明了方向:通过改革公积金制度,将其和年金相结合,形成资本市场长期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 完成历史使命后,2020年,住房公积金也许将迎来一个新的角色。 黄奇帆认为,可以将现有累积起来的14.6万亿的公积金直接转化成企业年金,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也补充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将公积金制度融入年金,公积金找到了一个好的归宿。”专家指出,现行规定下,企业年金可以参与到市场投资,虽然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工资。“这样既可以给资本市场注入巨大资金,增强资本流动性,也能为这部分资产做保值增值,还能补充我国的养老保险,一举三得。”上述专家表示。 不过记者注意到,由于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企业尤其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参与率较低,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也很小。 据人社部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不到1.8万亿元,虽然从2013年以来一直呈增长态势,但其规模与养老保险基金不可比拟。 数据显示,在养老金储备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储备基金占比为83%,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主的第二支柱和由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构成的第三支柱仅占17%。在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承压、替代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无法发挥自己的功能。 对于二者合并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也指出,如果打通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推动“二金”互动发展,将扩大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而要进行这项改革,不是人社部、住建部等部委根据分管业务进行相互协调就能解决的,需要中央作出顶层设计,推出协调一致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她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