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再追问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欠款可不还 “半部破产法”需补缺 近日,有媒体以“个人破产制度温州破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为题,报道了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无力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214万元债务,经法院裁定可适用执行的特殊程序,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方案,终获通过。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虽然不能与制度化的个人破产做简单类比,但足以引发舆论热议。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认为,破产就是败家,意味着耻辱。担忧对债务人的宽容和免责,更容易被“老赖”们利用,加剧个人破产的道德风险。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 这些社会和司法问题的背后,究竟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有哪些关联?如何看待个人破产的“罪”与“赎”? 破产和逃废债是一样的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任一民表示,从法律制度上讲,破产法为防止逃废债设置了门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增加打击“恶意失信债务人”的手段。不能因为破产可以免除债务,就简单地把破产和逃废债画等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也认为,如果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就会有专业律师审查,有会计师查账,查债务人的资产去向。2012年以来,温州有二三十个逃废债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还有几个老板被判了刑。 围绕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确实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有人认为“欠钱不还”就是“老赖”,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债务人自己的事;也有人认为破产多是债务人不负责任的结果。这种过于简单、片面的结论,无形中放大了恶意逃避债务的程度。 “破产”就是“免责”吗? 实际上,在蔡某的案件中,并不仅是“欠214万元只还3.2万元”,蔡某除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外,还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所以“破产”和“免责”不能混为一谈。 任一民强调,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豁免,前提是要诚实守信。当然,并不是说前期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则法律实施成本太高。债务人有了重生的机会,就要完整披露自己的资产和负债。如果隐瞒或转移财产,则终身不能豁免债务。 个人破产有何法律依据? 任一民表示,个人破产法缺位,是我国破产制度目前最大的短板——企业破产倒闭后,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主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再获通过,却未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一直被业内称为“半部破产法”。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为启动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点”。 破产法如何救赎“诚实而不幸者”?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静指出,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的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司法外分流后剩下的案件再按照不同情况,进入不同的司法程序。有的案件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者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设计破产更生程序,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要等到征信完善后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 尽管我国已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制度,但并不能完全满足信用数据化的需求。是否要等到信用体系成熟时,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对此,刘静指出,如果指望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与其消极等待征信体系的自行完善,不如同步进行个人破产的立法,边开渠边放水,促进征信体系的完善。事实上,个人征信体系也是由法院“执行难”、银行“呆坏账”等问题共同推动的。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压力,个人征信体系就少了重要一环和动力。 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 首先应该注意到的是,债务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其实也是债权人的投资风险。如果债权人自身没有尽到风险控制责任,单凭债务人的一纸担保,包括为了增信采用股东反担保的方式,就不能降低投资风险。 任一民称,在债务人清偿期限上,可以设定5至7年的考察期,新赚的钱要拿来还债,鼓励其更好地守信还债。如发现债务人隐瞒或转移财产,会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任一民还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是先到先得,谁先起诉谁先保全,后到的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得到清偿。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对债权人公平清偿,要从制度上解决“先下手为强”“靠关系靠拳头”等哄抢财产行为,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从法院执行的角度来看,表示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如果不申报,哪怕其他方面都很诚信,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就会影响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专家点评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更明确“执行难”客体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民事执行制度承担了很多个人破产的功能。陈卫国指出,这几年,法院系统狠抓规范执行,过去执行当中存在“执行乱、乱执行”等突出问题,都已经得到明显改善,相形之下,“执行不能”案件问题却日益凸显。 基于国外自然人破产经验,刘静认为,除了真正的“老赖”,个人到了寻求破产救济的境地,基本上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法院真正要解决的“执行难”并不是所有执行不了的案件,而主要是债务人实际上有能力却不履行判决的案件。所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明确“执行难”真正的客体。 同时,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的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有的案件还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 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者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设计破产更生程序,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新闻内存 个人破产制度 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 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的破产免责制度,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人予以免责的规定、不予免责、法律规定不能免责的债权以及撤销破产人的免责等规定。 自由财产制度 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有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裁量,当由债务人保留而不得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即为自由财产。 失权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规定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从事某些职业、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实施某些行为的限制的制度。复权制度则是一定时期后或者一定条件满足后对失权债务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失权会对破产人的经济等活动进行限制,可以敦促市场主体审慎行事,减少道德风险。
海南利用外资“涨”了 房产销售降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下午在京举行省(区、市)系列新闻发布会。海南省委书记刘赐贵、海南省省长沈晓明、海南省副省长沈丹阳受邀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介绍有关情况。会上,刘赐贵透露,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提上国家立法日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研究。刘赐贵指出1988年4月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海南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需要将海南打造成中国对外开放新高地,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不断实现突破,推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改革经验。 增加 1 1-8月新增市场主体同比增50.7% 沈丹阳介绍称,过去一年来,海南从12个重点领域推动制度创新,已经先后通过媒体发布了4批42项创新案例,最近很快就要发布第五批。海南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推进制度创新十一条措施》和《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引入第三方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创新项目库,目前已经有356项改革举措纳入创新项目库里。这些制度创新有力推动了营商环境的优化。比如,海南在全国率先参照世界银行十大指标体系,每年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年度行动计划,在全国率先推行“海南e登记”,实现了商事登记自动申报、自动审核、全省通办、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五大创新。今年1月这项制度创新实施以来,全省平均每天新增商事主体570家,1-8月共新增市场主体13.8万户,同比增长50.7%。 2 实际利用外资增长565.5% 刘赐贵介绍,海南2018年新设外资企业增长85.6%,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12.7%、进出口额增长20.8%。在去年增长的基础上,今年1-8月份新设外资企业增长189.2%,实际利用外资增长565.5%,位列全国首位。 3 或再对8个国家和地区开放免签入境 随着国家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随着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进程不断深入,海南对国外游客的开放程度势必越来越高。海南旅游免签的国家现在是59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近期有可能再对8个国家和地区开放免签入境。 减少 1 房地产销售额降五成 针对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沈晓明坦言,新旧动能转换方面,主要是着力减少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 他透露,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海南的房地产占到投资和税收各50%左右,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性很大,但经济发展靠房地产是不可持续的。刘赐贵在答问中也被问及严控房地产的问题,他表示,如果海南不严控房地产后果会很严重。 海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少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今年是这些措施逐步见效的时候,2019年1-8月份,我们的房地产销售面积降低了52%、房地产销售额降低50%,再加上国家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4%,没有出现因为房地产调控而引起的经济大起大落情况。”沈晓明预计,明年一季度末海南的经济将进入良性快速的发展轨道。 2 煤电逐步进行低碳低排放改造 海南已经明确了能源发展战略,今后海南的能源中,核电是主能源,气电等是调峰能源,现有的煤电要逐步进行低碳低排放改造,至少要达到气电的排放水平。预计到2020年,清洁能源的装机比重达到60%,到2030年,清洁能源的装机比重达到80%,到2035年,清洁能源的装机比重达到85%。关于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沈晓明透露,海南设定了三个时间节点的目标,到2020年,所有公路用车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到2025年,所有公共事业用车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到2030年,所有领域包括私人汽车全部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此外,海南决定2020年开始全面“禁塑”,并计划做好三方面的准备:一是法律和标准的准备,二是执法体系的准备,三是替代品保障供应的准备。 3 今年PM2.5计划比去年减少1微克/立方米 沈晓明透露,前年海南年平均PM2.5(细颗粒物)是18微克/立方米,去年是17微克/立方米,今年的目标是16微克/立方米,希望到2030年海南PM2.5能够进入到个位数,达到全世界最先进水平。海水质量方面,去年一、二类海水的比例达到99.6%。这些数据表明,海南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 相关新闻 海南出台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全面禁止低端制造业发展 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日印发《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明确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 据了解,该负面清单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做加法,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共包括6大门类、19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5条管理措施。 其中,房地产业方面的禁止类管理措施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产权式酒店;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建设商品房;利用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新批填海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五指山、保亭、白沙、琼中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开发建设外销房地产项目。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该负面清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据新华社
违反支付结算等制度被罚,财付通称大部分事项已完成整改 财付通在收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馈的问题后,第一时间启动自查。 新京报讯(记者 陈鹏)近日,由于存在违反支付结算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行为,腾讯旗下的财付通被罚149万元。9月16日,财付通方面向记者表示,财付通在收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馈的问题后,第一时间启动自查,制定并落实逐项改进计划,目前大部分事项已完成整改。 据央行官网,9月12日,央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公示表(2019年第146期)。该行政处罚公示表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支付结算管理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被警告,并被罚款人民币149万元。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 对此,财付通方面9月16日称,财付通在收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馈的问题后,第一时间启动自查,制定并落实逐项改进计划,目前大部分事项已完成整改。后续,财付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将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继续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支付服务。
原标题:该退就退 优胜劣汰(锐财经) 破解市场主体退出难题、推动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终于有了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将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方案将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大硬招建立破产制度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中国市场主体退出实践面临市场主体退出比例低、与市场主体规模和经济运行周期不相适应等突出问题。同时,随着居民债快速增长,与自然人相关债务问题愈发严重,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改革方案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顶层设计的文件。改革方案通过三大关键举措推动破产制度建立。 一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四方面举措: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 二是建立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从有效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降低重组成本和提高重组灵活性等方面考虑,有必要建立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并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与法庭内程序有效衔接。 三是做好破产配套的制度建设。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以便理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司法与行政关系。同时,加强破产审判专业人员和破产管理人队伍能力建设,将为化解破产案件受理难、审判难提供重要保障。 中国企业金融研究院院长巩宇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突破了企业破产法的局限,将破产对象扩大到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团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将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同时,也将为下一步破产法的修订进行社会摸底、积累经验。” 解救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 首次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引发广泛关注。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一直以来由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同时,合理免责机制的缺乏,也导致了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此次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巩宇航认为:“基于破产法原理,个人破产制度必然具有惩罚逃废债和破产保护双向修复功能,打击与挽救、约束与激励并用,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泥淖中解救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一制度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僵尸企业”加快退出 哪些企业将加快退出? 改革方案明确,完善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和特定领域的退出制度。 国企方面,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完善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处置“僵尸企业”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方面,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此外,还将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并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 李曙光认为,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分散与规避金融业界风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
自贸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呈现加速度负面清单6年缩减逾八成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刘萌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数据显示,在近6年的时间里,我国正在加快形成以自贸试验区为窗口的全面开放格局。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近年来自贸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呈现出加速度,负面清单6年共缩减逾八成。 改革经验复制推广加速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商务部网站“自由贸易试验区专栏”项目发现,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先后在2014年12月份、2016年11月份、2017年7月份,2018年5月份、2019年4月份发布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自2016年1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19项改革事项之后,截至今年4月份,自贸试验区累计向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逐步累积至123项、153项、171项。7月23日,商务部自贸区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相关情况发布会的数据显示,自贸试验区已形成202项制度创新成果得以复制推广,且呈现出加速度。 从试点经验产生的领域、类型和效果看。投资便利化涉及81项,贸易便利化64项,金融开放创新23项,事中事后监管34项。这其中,既有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基础性的制度变革,也有“海关通关一体化”监管模式等系统性的制度创新,还有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等全流程的制度优化。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为加速形成扩大开放新格局,接下来我国还将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进一步成“1+3+7+1+6”的新格局。 7月22日至7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海考察时也指出,上海新片区是在过去自贸区实践基础上设立的,是开放的新扩大、改革的新进展,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更大力度改革开放,完善空间规划,实现集约开发,让这片寸土寸金之地飞出新的金凤凰,推动高质量发展。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贸区自问世起,就被视为制度创新的“试验田”,是侧重制度创新上的探索与尝试,通过自贸区的实践,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示范效应。 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袁园7月23日介绍,截至2018年底,除海南外的11个自贸试验区以约万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创造了新设外资企业数、实际使用外资、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分别为15.54%、12.12%和12.25%的可喜成绩;今年上半年,12个自贸试验区实际使用外资人民币694.7亿元,同比增长20.1%,占全国比重为14.5%。世界银行《2019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2018年排名跃升至全球第46位,自贸试验区建设近6年期间,累计提升了50位。 《证券日报》记者整理自贸区负面清单缩减历程发现,自贸试验区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来自上海自贸区,2013年9月出台,设立之初为190项,当时还只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一项自主探索。2014年,调整减少至139项。2015年,在自贸区扩围之际减至122项,同时扩展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2017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减至95项,并覆盖当时的11个自贸试验区。2018年版减至45项。2019年修订进一步缩减了负面清单长度,新推出一批开放措施,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减至37项,6年共计缩减逾八成。 “今天,它已是大家耳熟能详、推动实现了外资准入从审批到备案历史性转变的全国性制度安排,实现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创造了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制度环境,并已写入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成为被及时上升为法律的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实践,成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成为改革的新抓手,开放的新载体。”袁园表示。 付一夫表示,自贸区是制度创新的高地。在经济下行压力日渐增大的今天,自贸区以先行者的身份,主动打破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束缚,与时俱进地开拓创新、改革,以此来促进发展,这是我国国民经济韧性的重要体现。作为物流、资金、信息、人才自由有序流动的载体,自贸区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不断注入动力。此外,自贸区进出口的不断增长还提升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增加外汇收入、吸引外资流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以点及面地助力我国整体外贸质量的全方位改善。同时,自贸区的示范效应,推动全国范围内金融、税收、贸易、政府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进一步推动我国外贸水平的提升与国民经济的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