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离我们又进了一步。 有人说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债务得以免除,不用还钱了!还有人说“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实情真的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慢慢道来。 为什么要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个人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债权方同意免除,否则,只要债务人还活着,则需要以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来清偿债务。“死亡”是个人债务在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消除债务的唯一方式。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债务高压下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件,时常触动着大众敏感的神经。 很多人肯定会质疑: 公司法人是有限责任,这些企业家或者创业者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该就公司的经营债务承担相关责任了。但现实往往比较残酷,经营债务往往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转化为个人债务,对企业家今后的个人生活造成影响: 一是借款合同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借款。大部分的借款合同即使表面上贷款给公司,却往往要求企业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等钱救急的企业家,很多时候只能无奈接受,功成名就当然相安无事,若经营失败,则是无底深渊。 “无限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是锤子科技的创始人罗永浩。退出锤子科技后,因曾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他的个人负债逾三亿。在一则纪录片中,老罗透露,“曾经一段时间资金困难,工资都发不出了,债主都快围楼了,自己一度想过自杀。”如今老罗在直播方面做得风生水起,计划用一年半时间还清债务。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每个企业家都像老罗那么有才和幸运。 二是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回购”条款。很多初创企业都会找风投进行投资,助力企业迅速成长。现实中,风投的钱哪有那么好拿的,在其投资协议中,往往加入“对赌回购”条款。即创业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到达某个目标(如“成功上市”),则需要以某个收益率回购风投的股权。跟上面的借款一样,创业成功则皆大欢喜,若不成,创业者将面临巨额债务负担。 “回购”条款的典型案例是前两天刷屏的“最惨创业者”案。创业者郭某,2015年先是被投资人赶出了创立5年的公司,2018年又被以公司未上市、对赌失败为由,被要求承担3800万回购义务。更狠的是,对方“上来就直接起诉并查封冻结了我名下的银行卡和房产,试图侵吞我所有的个人财产来为他们的投资失败埋单。” 这个案子,最大的疏忽是,郭某在离开企业时没有及时签署附加协议,解除“回购”条款的约束。但从对方诉讼和查封冻结的行为,足以见得资本对于不成功创业者的冷酷。 三是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说前两个方式是资方的“不平等”条约的话,创业者自身也可能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包括滥用股东权、肆意挪用公司资金等。根据《公司法》20条第3款的规定,这种情况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创业者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大家看到的是成功企业家和创业者的功成名就、鲜花掌声,看不到的是失败者的负债累累、如履寒冰。其实,经营的成败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发展、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创新和勇气的角度,那些失败的人和成功的人一样伟大,也有理由获得更加宽容的对待。个人破产制度给这些人提供了一个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 正如前面讨论的,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为天灾、疾病、市场、经营等原因负债致贫,个人破产法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也成为商业文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标配。 众所周知,在我国目前只有半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但从中央到地方一直没有放弃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的努力和实践。以下是近年各级有关部门在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从上表可以发现,“个人破产制度”最早的调研和尝试源于广东深圳和浙江台州,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民商事纠纷处理的复杂程度是匹配的。虽然两地的目标都是通过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给了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次救赎的机会,但在具体实施阶段,走得却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江浙模式(包括台州、温州),更像在现有法律体系上打了一个“补丁”。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融入到执行程序中,作为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特别程序,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个人破产”。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快”——无需改动现有的法律体系,有利于方案迅速落地。据报道,2019年4月份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以来,台州全市两级法院均已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总数达117件。该模式的不足是“补丁”的作用有限,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可扩展性。简单说,就像一件衣服,如果想“小改”打个“补丁”问题不大,但如果有人对款式不满,想“大改”,仅仅靠打“补丁”就不行了。 深圳模式,则属于新的立法,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上的“大改”。此次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对于“个人破产”的方方面面都规范得非常到位。如参照《企业破产法》,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里也引入了和解、破产清算和重整三种方式,供当事人择优选择,为债务清理提供了更多的扩展空间。该模式的缺点则是立法程序较为谨慎,需要较长的时间。除了目前正在进行的征求意见过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要对该《条例》进行三次审查,再到最终表决通过,整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过程中存在争议,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来修改和协调。 真的不用还钱了吗? 目前,社会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债务人欠巨款不想还了,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过几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债务、满血复活啦。真的有这种好事吗? 没有那么简单,如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想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 一是如实申报财产,即从申请日开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作为申请破产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此,希望把资产转移,再通过申请破产,恶意逃避债务基本上是行不通的。一方面,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也使得恶意资产转移无所遁形。想想《人民的名义》里贪官家里堆成山的人民币,就知道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多强大。 另外,《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中的不当处分行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个人破产条例》则要往前追溯三年,也显示了立法对于个人破产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资产外,其他资产被处置还债。在确认财产后,破产管理人会给破产申请人留下生活必须的一些财产(术语:豁免财产),其他资产都会被处置用于还债,债务人真的变成“一无所有”。有人问,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为生活必须财产被留下,总不能睡大街上吧?想多了,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点房租。 三是免责考察期。这样“一无所有”的生活需要过多久呢?三年时间,这三年里,破产人的收入分配、消费、职业资格等诸多方面的行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专业的管理人负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所以,这三年即使有赚钱,也要优先进行还债。 在消费方面,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跟目前对待老赖一样,对出行、高消费、子女教育、旅游等非必要消费行为进行控制。比老赖好一点的是,还可以坐飞机经济舱和动车二等座。 在职业资格方面,很多职业可能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发现违规,免责考察期还可能被延长。 四是利益相关人的监督。如果以上步骤都能熬过,破产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于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了。这就完了吗?想得太简单了,以后只要“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该还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产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八年内做过破产清算的,也无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产清算制度,逃避债务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给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另一方面,打击那些企图通过“个人破产”恶意逃债的人,让他们意图落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破产”将带来的影响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尚处在部分地区试点阶段,要真正形成法律,在全国推行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长的话,五到十年时间也是有可能的。以房产税立法为例,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分别开展试点,至今处于试点状态。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会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个人贷款的准入标准可能会提高。因为当前制度(无限责任)对于金融机构是有利的,只要贷款对象还活着,就有义务还贷。而在“个人破产”制度下,金融机构可能因为“个人破产”造成债权的消灭,风险进一步提升。如此,也倒逼着金融机构提高个人贷款准入标准,升级风控模型,加强贷中贷后的监控,以进一步控制风险。 反映在借款人一端,贷款难度提升,有些原来可能获批的贷款,会出现被拒贷的情况,另外授信额度也可能出现下降。 其次,社会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更加宽容。这些人可能是敢于创新、敢于冒险的创业者和企业家,也可能是因为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不幸致贫的普通人。社会会变得更加有“人情味”,对于成功的人自然鲜花掌声,而失败的人也不再像之前那样陷入债务深渊,通过“个人破产”还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 最后,对于每一个普通人,“个人破产”制度只是给那些“不幸”的人最后一层保障,最好不要幻想着“滥用”和“套利”。这种行为很像在公益平台上发布虚假消息诈捐一样,不但利用了大众的同情心,剥夺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机会,严重的可能涉嫌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改革越是深化,就越需要科学谋划。在设立科创板的实践探索中投石问路,在制度保障的建设进程中逢山开路,集目标导向、法治规范、政策协同三者合力,以系统化的改革思路、循序渐进的改革步伐,让注册制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广袤土地上开花结果、芳香四溢。 继华润微、九号智能成功过会后,中芯国际也即将于6月19日迎来上市委“大考”。19天的“赶考”历程,再度书写了科创板速度,也折射出科创板的活力。一个有活力、有韧性的经济生态,不是棋行孤招,也不会一蹴而就,它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开渠引流、制度法规的去芜存菁。 具有顶层设计的改革图景里,如何落一子而活全盘,见魄力更见功力。这决定了,系统性思路必将贯穿科创板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唯有扎根于国民经济的运行肌理,依托于资本市场的全局联动和配套法规的保障支持,方能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制土壤,助力更多企业长成合抱之木,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落成。 从明晰任务到锚定方向,从厘清理念到照进现实,从先行先试到全面铺开,注册制改革之路,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 瞄准任务:统筹推进制度改革 循初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主要有二:推动经济创新转型和推动资本市场改革。 “如果说金融是经济的血液,那么资本市场就是血压计。”天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立华如是阐述他对于资本市场改革的理解,“资本市场是依托且服务于整体经济的,因此其制度建设和实践也应当是系统化、全局化的。” 实际上,科创板的概貌,早在去年初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便已画就: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大不实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投资者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完善配套改革措施,成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重要环节。 从实践效果来看,为科创企业“量身打造”的科创板,率先打破了束缚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企业及红筹企业的条条框框。“5+2”的个性化上市标准,用包容、开放的姿态,拥抱处于不同成长阶段、拥有不同股权架构的科创公司。 随着监管层在制度设计层面为红筹企业回归A股亮起绿灯,一大批“开路先锋”扬鞭启程。继华润微、九号智能成功过会后,中芯国际也将于6月19日迎来上市委“大考”。19天的“赶考”历程,再度书写了科创板速度。 与此同时,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审核,也彻底与过去遵循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作别。问询式审核在问出“真公司”的同时,也让市场选出“好公司”。 相伴而生的全电子化审核系统、全过程可查询的审核流程,则以全公开透明的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审核结果的可预期性。更精准、更高效、更务实、更协同,在“提质增效”的导向下,科创板发行审核悄然进阶“2.0”。 在试点注册制的进程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无疑是科创板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需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严格把关,充分发挥“看门人”的作用。科创板还首次引入保荐跟投机制,将保荐机构利益同公众投资者利益进行绑定,形成良性的风险共担机制。 宽进严出。与既有板块相比,科创板的退市制度也更加严格,不仅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还在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则中增加了多项具体指标。标准更严、程序更严、执行更严的退市制度,必将成为常悬于滥竽充数者、违法乱纪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试点注册制,到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科创板自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革新”之义。如今,这一新意又在实践中,通过法律和规则的不断夯实,贯穿于科创板的审核理念、保荐方式、发行定价、减持制度、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 机制落地:注册制从理念走进现实 “建设蓝图”如何化为“改革实景”?公开透明的审核机制、上市委合议机制、券商责任督导机制、鼓励硬科技发行上市的执行机制、正当履行审核职责的免责机制、长期投资者机制、差异化交易机制,以及创新思路的减持机制……随着众多配套机制的相继落地,注册制终于从理念照进了现实。 以科创板在股东“减持题”上的求索为例,首发股份如何有序流通、创投基金如何循环流转、如何引入增量资金等疑问,均在全新的减持规则中找到了答案。 4月3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科创板公司股东除可以按照既有规定减持外,还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转让首发股份。这一大胆突破,另辟出一条市场化博弈的新路。 新变化带来新需求。基于试点注册制市场化、法治化的导向,科创板在发行上市制度、监管制度、交易制度等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对相关司法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的市场机制也会带来的新的纠纷形态。差异表决权架构下的公司治理纠纷、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后VIE架构的法律效力纠纷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导向,以推动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市场生态。 当大量原属于行政许可方面的职责被逐步下放,交易所肩上的担子明显重了。可以看到,试点注册制增加了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对交易所诉讼模式、司法审查内容和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更全面的法制基础、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正为注册制扎紧制度的“篱笆”,并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深改保驾护航。 3月1日,历时四年半修订的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其中,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提高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处罚幅度等发条,都体现出法制建设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经验的吸纳与落实。 诚然,注册制改革的法制保障已在立法跟进、司法协同、执法强化等多个维度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应当承认,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仍不尽完善,配套的制度规则仍不尽健全。法与时转则治,注册制下的法制保障基础,有待在实践摸索中进一步夯实。 深入改革: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并不是孤立一招,而是着眼于资本市场全局落下的重要一子。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撬动存量市场的全面改革,拂及创业板、主板、新三板等更广阔的资本领域。 在求解改革“最大公约数”的过程中,科创板也形成了一套宝贵的经验总结:一是增强了资本市场的包容性,更好地服务具有核心技术、行业领先、符合国家战略的科创企业,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的资本形成机制;二是探索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确立了科创板注册制审核的基本框架、实施程序、运行机制和审核标准;三是从设立科创板入手,稳步试点注册制改革,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 以试点成果推动建章立制。新证券法法条增、改、删的变化背后,饱含着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体系的思考;思考的背后,则反映了市场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目标“时移事异”的重要转变。 作为资本市场法制体系的“基本盘”,新证券法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这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已在立法层面告别了核准制,进入注册制时代。 在此基础上,“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11个字被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分步骤在全市场实施发行注册制势在必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路线图正徐徐铺就。 6月12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系列制度规则发布实施。6月15日,深交所上市审核系统正式“开门迎客”。在汲取科创板经验的基础上,创业板围绕注册制的核心,同步优化了诸多制度、构建更符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体系。 改革越是深化,就越需要科学谋划。在设立科创板的实践探索中投石问路,在制度保障的建设进程中逢山开路,集目标导向、法治规范、政策协同三者合力,以系统化的改革思路、循序渐进的改革步伐,让注册制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广袤土地上开花结果、芳香四溢。
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月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高培勇撰文,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依法构建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四个方面梳理了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要点与要求。 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 高培勇 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语境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简称《意见》)作出了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新的战略部署,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为新时代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勾勒出更加清晰的顶层设计。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举足轻重,系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意义的关键要素。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对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是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意义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作为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格局,要建立在“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地方积极性的发挥,须以科学规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为前提。针对现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作出部署,旨在构建新时代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格局,其科学性和规范性,集中体现于“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上。 所谓权责清晰,就是要有清晰的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一方面,要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以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边界为前提,清晰界定好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所须履行的职责(事权)范围。另一方面,将政府所须履行的职责(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加以分解,从而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与事权相对应,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所谓财力协调,就是要形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理财力布局。在清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一方面,根据现行税制体系中的各个税种属性,将其分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另一方面,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以此为基础,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格局。 所谓区域均衡,就是要稳步提升各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在清晰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要通过调整完善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将中央转移支付的效果落实在提升各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上。 二、建立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作为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预算制度的格局当然要以现代预算制度为镜鉴。根据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原则,特别是针对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意见》作出部署,旨在构建新时代现代预算制度格局,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于“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上。 所谓标准科学,就是预算收支尤其是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有科学的标准作为依循。要合理确定各类预算支出的定额标准,建立健全定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预算科学精准编制。要深入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对预算编制的基础性作用,并将其运用于预算评审过程。 所谓规范透明,就是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决算须严格遵循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规范,坚持全面公开透明。要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既不允许有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也不允许有游离于预算管理一般规范之外的政府收支。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提升预算透明度,将全部政府收支从头到尾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之下。 所谓约束有力,就是全面落实预算法,强化硬化预算的法治约束。要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实行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要坚持所有政府支出以取得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为前提,任何预算调整或调剂事项,都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 以此为基础,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依法构建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作为现代财税制度框架下的一种特殊的财政收入形式,举债融资不仅事关财政收支自身平衡和风险防控,而且牵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全局。 针对我国现行政府举债融资格局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意见》作出部署,旨在构建新时代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格局,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于“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上。 所谓管理规范,就是举债融资要依法依规,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各级政府的举债融资行为,都要严格遵循预算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不能无序而行,不得逾越举债程序而违法违规举债。另一方面,要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将举债融资控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除此之外,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所谓责任清晰,就是要明晰因政府举债融资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一方面,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将债务资金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责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建立从发行、使用到付息、偿还的考核问责机制。 所谓公开透明,就是要严控地方隐性债务,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视野。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要通过强化债务管理,实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债务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所谓风险可控,就是要坚持举债同偿债能力相匹配,严格防控国家财政风险。要坚持审慎决策,始终从长期大势认识形势,保持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把风险关进笼子。要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避免财政风险延伸出金融风险、社会治理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作为现代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当然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针对现行税收制度格局的突出问题,《意见》作出部署,旨在构建的现代税收制度格局,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于税收制度结构优化与中央和地方税源及其管理权限分配这两个关键点上。 现代税收职能的实现,无疑要以相对均衡的税收收入结构和税收来源结构为前提,让每一项税收职能均可获得与其相对称的税种支撑。要针对现行税制体系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的短板,通过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优化税收收入结构。要针对现行税制体系企业税收来源相对偏高,个人税收来源相对偏低的短板,通过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优化税收来源结构。 现代税收职能的实现,还要以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来源及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为前提,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要通过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增加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税种的选择空间。要通过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落到实处,为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奠定坚实的地方税及其管理权配置基础。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年会上发表讲话。阎庆民表示,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证监会将严厉打击说假话、做假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 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 阎庆民介绍,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截至5月末,我国境内股票市场共有上市公司3868家,总市值59.61万亿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二大市值的股票市场地位。上市公司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90个行业大类的“龙头企业”。2019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量约为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1%,但上市公司营业利润总额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利润的比重达到42.61%,是当之无愧的“国之重器”。 阎庆民表示,从当前经济形势来看,尽管一季度极不寻常,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强紧迫感。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行已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也在加快恢复,特别是我国经济在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都体现出极强的适应性,部分传统产业也展现出强大的韧性。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再接再厉、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稳中求进,继续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好“头雁效应”。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阎庆民表示,在充分肯定上市公司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出现了一些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也给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阎庆民称,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多措并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阎庆民表示,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初心使命,更是证监会系统工作永恒不变、重中之重的工作主题。 对于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证监会将会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开展推动: 一是坚持制度优先,推动上市公司合规发展。对照新修订的《证券法》,全面梳理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制度,形成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治理准则、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中心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继续推动优化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减持、退市等制度,构建起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确保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实施,继续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动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围绕新《证券法》施行,坚持无知惯性违规以规范为主,恶意违规以打击为主,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特别是对于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说假话、做假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风险苗头或者已构成违规事实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做到“打早、打小、打疼”。通过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最终形成“良币主导”的市场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的监管,通过加大培训力度,真正抓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诚信规范水平。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重点领域风险。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加强协调、完善政策、管住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完善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信息互联,措施共商。运用好纾困、债转股、融资置换、并购重组等渠道和政策工具,打造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取得更大突破。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控制限售股质押。夯实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规范金融机构展业要求,有序压降第一大股东高比例质押公司数量。同时,不断拓宽退市渠道,健全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加强退市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效能。继续探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并将其作为净化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让更多的市场参与者都加入到资本市场的生态净化过程当中,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立足于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积极引导拟上市公司树立起企业“主体”上市和“思想”上市同步的理念,加大对优秀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讲好中国上市公司故事,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5月29日晚间,上交所就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进行了回应,指出将“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来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受T+0试点等利好消息影响,A股市场6月1日迎来开门红,三大指数集体高开,反映了市场对于T+0制度的期待和认可。券商板块当天更是领涨大盘,气势如虹,明确地告诉所有投资者谁会是T+0制度最大的受益者。 自从1995年1月1日,沪深交易所取消“T+0”以来,市场对T+0的呼声就从未间断过。直接的原因,显然是因为T+0机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更多的交易方式,同时,随着市场交易量的上升和投资情绪的高涨,T+0制度可以在短期为市场提供了更好的流动性。 值得一提的是,T+0制度通过增大市场的成交量,可以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券商)带来额外的佣金收入,并给国家税收带来额外的印花税收入。那么,既然可以创收,可以为财政增利,这种看起来很美的改革措施,为什么在1995年取消之后,一直没能再次得到市场的采纳呢? 其实道理很简单,那就是这一制度在给证券行业带来明显好处的同时,也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带来明显的风险和损失。 首先,频繁交易侵蚀投资者的业绩。根据行为金融学在全球的大数据实证研究表明,过度交易是影响散户投资收益的一个最重要原因之一。基于全球几乎所有主要资本市场的研究都表明,散户投资者的交易收益和交易频率呈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平均而言,交易越频繁的投资者,投资收益越差。这主要是由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往往受到自身过度自信行为偏差,和市场过多扰动因素的影响,在频繁交易时更容易犯错,更容易蒙受损失。 其次,日内交易的散户投资者,交易投机性更强,业绩明显更差。基于美国,芬兰,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的一系列研究都表明,自我选择成为日内交易者的散户投资者,在其日内交易中,交易的投机性更强,在日内交易中方向判断的可能性更大,投资收益也更差。这其中,日内交易者既放大了一般散户投资者在跨日交易中所常犯的错误,又有明显的选择性误区,往往选择进行日内交易的投资者,是特别自信,容易犯错的投资者。在日内交易T+0受到限制时,这些投资者的错误被人为地约束限制起来,好像拿不到酒的酒鬼,或者去不了赌场的赌徒。而一旦交易机制允许这些投资者进行T+0日内交易,这些投资者就会像终于拿到了毒品的瘾君子,或者到了赌场的赌徒一样,终于把自己人性中的弱点完全释放了出来。 再者,日内交易给潜在的市场操纵者更多影响投资者判断的机会。行为金融学研究指出,散户投资者非常容易受到吸引眼球的新闻事件,股价的大幅波动,和交易量的异常放大的影响和误导。T+0制度更容易诱发短期推动股价上涨和交易量放大,吸引投资者关注。 T+0交易可以让投资者通过对同一股票的反复买进卖出,对股价产生影响,特别是一些实力强大的机构和大户,有可能通过T+0来达到控制股价的目的,从而产生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情况。除此以外,T+0交易使成交量放大,也容易产生“骗线”的效果,让市场的交易量数据失真,使投资者分析市场缺了一个最重要的参数依据,让散户投资者处于更加不利的信息劣势。基于目前一个个人可以有多个股票交易账户,T+0制度有可能给市场操控者提供额外影响不明就里的散户投资者的机会。 当然,上交所在科创板推行T+0交易的试点,既利用了科创板“试验田”的性质,也得益于科创板已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屏蔽了部分抗风险条件较差的投资者,同时为中国证券市场最终拥抱T+0制度做了必要的尝试和准备。同时,单次T+0制度虽然没有能够完全达到有些市场参与者的预期,但毕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T+0制度有可能对于市场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的冲击,因此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但是,更加值得注意的是,T+0制度,只是一种交易手段,并不能改变资本市场中根本性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虽然推出T+0交易制度和修改指数编制方法,有可能可以在短期提振市场信心,增加市场交易量,但如果这些措施,被市场投资者,特别是金融素养有限的散户投资者,误解为又一次政府对中国A股走势的背书和鼓励,那么投资者有可能很快就会通过自己的炒作,把市场再一次带进2015年那样的股市异常波动中去。正如笔者在《刚性泡沫》中指出的,任何监管政策,都必须考虑到市场参与者的解读和策略性的反应,否则很可能会导致因为“刚性兑付”所引发的泡沫,和泡沫之后崩盘。 要解决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中国资本市场可能必须要经历比T+0交易制度深刻的多的“触及灵魂”的深层次改革。 正如最近瑞幸咖啡事件所启示的,如何加强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 增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鼓励扶持长期机构投资者,可能应该是中国资本市场更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资本市场创建之初,带有重要的融资功能和扶持上市公司的文化。在经历了二十年的风风雨雨之后,中国的资本市场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和扶植投资者, 如何切实为投资者创造财富,如何设立和发展真正公正,公平,公开的资本市场制度。
意见领袖|潘向东(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因此,在科创板开市将满一年之际,上交所在“制度供给”方面,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科创板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 “T+0”交易制度对于A股市场并不陌生,其实早在A股成立之初就实施过,其中,上交所实施的时间段在1992年5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深交所在1993年11月22日至1994年底也实行过。但是当时监管部门认为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太强,为了抑制过度投机和股价的剧烈波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最终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T+1”交易制度,虽然历史上对于打破“T+1”交易制度的争论较多,但是该交易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曾经“T+1”交易制度在我国A股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基于我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散户投资者数量较多,盲目跟风现象严重,叠加当时上市公司数量有限,质量也是稂莠不齐,散户投资者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和基本的投资常识,导致早期股票市场暴涨暴跌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在“T+1”交易制度下,有效限制了普通投资者投机行为,逐步培养了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减缓了投机热潮和盲目跟风等现象,但是随着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增加,量化交易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制度的引入,“T+1”交易制度的弊端也在逐步显现: 一是“T+1”交易制度提高了普通投资者的机会成本,降低了资金的流通速度和使用效率,也降低了股票的流动性,产生低流动性折价现象,不利于股票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提升。无形中,由于普通投资者当日买入股票不能卖出,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机会,増加了普通投资者的机会成本。 二是“T+1”交易制度限制了普通投资者的纠错能力,尤其是面对错误下单、系统故障等突发问题时,投资者难以采取补救措施来规避风险,类似2013年“光大乌龙指”等突发事件之后,由于缺乏及时地纠错措施导致市场风险增加。对于机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股指期货、ETF基金套利、融资融券反向操作等办法弥补损失;但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只能被动接受损失。 三是不同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增加中小投资者风险。目前我国可转债市场、股指期货市场以及曾经的权证市场均采取“T+0”交易,而我国股票现货市场采取的是“T+1”交易。由于不同市场流动性存在溢出效应,如果转债市场已经出现暴跌,由于中小投资者当日买入股票现货难以卖出,只能忍受当日的损失,寄希望于股票现货未来价格上涨降低损失,这样导致中小投资者只有做多的投资策略,从而显著增加中小投资者风险。 四是在量化交易和多重市场套利机会背景下,“T+1”交易制度导致散户成为机构投资者收割对象。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工具较为丰富,尤其是通过量化交易等方式,从而在形式上已经打破了传统“T+1”交易制度对其约束。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不同市场的流动性差异以及资产价格上的变化,对散户等单一市场投资者进行降维打击。 目前我国A股市场长期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理性投资者规模显著增长,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大多实行“T+0”交易结算制度:一是显著降低普通投资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市场的流动性将会显著增加;“T+0”交易制度将会实现一笔资金多次交易,交易规模将会显著增长,也会提升股票市场流动性。 二是提高了普通投资者的纠错能力,丰富了投资者策略,尤其是在普通投资者当日买入之后发现选股有误,可以及时止损,避免风险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丰富投资者策略。“T+0”交易模式可以实现股票市场、转债市场、股指期货市场无缝对接,从而降低不同市场的溢出效应。普通投资者通过资产配置实现不同市场之间的套期保值,以规避一定范围的市场风险,也有助于量化交易模式在A股市场上的推广。 四是“T+0”交易将会降低交易风险,增加券商传统经纪业务收入和佣金收入,利好券商股。由于投资者可以在“T+0”交易可以在一个交易日买入或卖出股票,将会显著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量,从而增加券商传统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广下,也会增加信用收入水平,从而实现证券公司资产规模扩大,为市场提供更多做市商资金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也有助于引导海外资金流入,培养理性投资者,降低市场的交易风险。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T+0和T+1只是交易制度本身,其是一个中性概念,并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是资本市场不同发展阶段需求不同,采取的交易制度也会不同。因此我们既要看到“T+1”交易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抑制投机炒作带来的积极影响,也要看到随着A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融资融券制度和注册制逐步落地背景下,“T+1“交易制度在融资融券制度下将会显著增加市场价格波动的剧烈程度。尤其是在市场单边下跌的背景下,将会导致市场丧失流动性,进一步加大了市场风险。 因此,在科创板开市将满一年之际,上交所在“制度供给”方面,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科创板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同时,在科创板在试点“T+0”交易制度成功后,将会逐步向创业板和主板市场推广,这样将会显著增加券商的传统经纪业务收入和信用业务收入水平,在保持A股市场平稳有序的背景下,实现A股市场逐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风险,更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原发于网易 (本文作者介绍:新时代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意见领袖|潘向东(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因此,在科创板开市将满一年之际,上交所在“制度供给”方面,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科创板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 “T+0”交易制度对于A股市场并不陌生,其实早在A股成立之初就实施过,其中,上交所实施的时间段在1992年5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深交所在1993年11月22日至1994年底也实行过。但是当时监管部门认为股票市场的投机性太强,为了抑制过度投机和股价的剧烈波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最终决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T+1”交易制度,虽然历史上对于打破“T+1”交易制度的争论较多,但是该交易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曾经“T+1”交易制度在我国A股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是基于我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散户投资者数量较多,盲目跟风现象严重,叠加当时上市公司数量有限,质量也是稂莠不齐,散户投资者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和基本的投资常识,导致早期股票市场暴涨暴跌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在“T+1”交易制度下,有效限制了普通投资者投机行为,逐步培养了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减缓了投机热潮和盲目跟风等现象,但是随着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增加,量化交易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制度的引入,“T+1”交易制度的弊端也在逐步显现: 一是“T+1”交易制度提高了普通投资者的机会成本,降低了资金的流通速度和使用效率,也降低了股票的流动性,产生低流动性折价现象,不利于股票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提升。无形中,由于普通投资者当日买入股票不能卖出,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机会,増加了普通投资者的机会成本。 二是“T+1”交易制度限制了普通投资者的纠错能力,尤其是面对错误下单、系统故障等突发问题时,投资者难以采取补救措施来规避风险,类似2013年“光大乌龙指”等突发事件之后,由于缺乏及时地纠错措施导致市场风险增加。对于机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股指期货、ETF基金套利、融资融券反向操作等办法弥补损失;但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只能被动接受损失。 三是不同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增加中小投资者风险。目前我国可转债市场、股指期货市场以及曾经的权证市场均采取“T+0”交易,而我国股票现货市场采取的是“T+1”交易。由于不同市场流动性存在溢出效应,如果转债市场已经出现暴跌,由于中小投资者当日买入股票现货难以卖出,只能忍受当日的损失,寄希望于股票现货未来价格上涨降低损失,这样导致中小投资者只有做多的投资策略,从而显著增加中小投资者风险。 四是在量化交易和多重市场套利机会背景下,“T+1”交易制度导致散户成为机构投资者收割对象。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工具较为丰富,尤其是通过量化交易等方式,从而在形式上已经打破了传统“T+1”交易制度对其约束。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不同市场的流动性差异以及资产价格上的变化,对散户等单一市场投资者进行降维打击。 目前我国A股市场长期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理性投资者规模显著增长,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大多实行“T+0”交易结算制度:一是显著降低普通投资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市场的流动性将会显著增加;“T+0”交易制度将会实现一笔资金多次交易,交易规模将会显著增长,也会提升股票市场流动性。 二是提高了普通投资者的纠错能力,丰富了投资者策略,尤其是在普通投资者当日买入之后发现选股有误,可以及时止损,避免风险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丰富投资者策略。“T+0”交易模式可以实现股票市场、转债市场、股指期货市场无缝对接,从而降低不同市场的溢出效应。普通投资者通过资产配置实现不同市场之间的套期保值,以规避一定范围的市场风险,也有助于量化交易模式在A股市场上的推广。 四是“T+0”交易将会降低交易风险,增加券商传统经纪业务收入和佣金收入,利好券商股。由于投资者可以在“T+0”交易可以在一个交易日买入或卖出股票,将会显著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量,从而增加券商传统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广下,也会增加信用收入水平,从而实现证券公司资产规模扩大,为市场提供更多做市商资金和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也有助于引导海外资金流入,培养理性投资者,降低市场的交易风险。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T+0和T+1只是交易制度本身,其是一个中性概念,并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是资本市场不同发展阶段需求不同,采取的交易制度也会不同。因此我们既要看到“T+1”交易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抑制投机炒作带来的积极影响,也要看到随着A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融资融券制度和注册制逐步落地背景下,“T+1“交易制度在融资融券制度下将会显著增加市场价格波动的剧烈程度。尤其是在市场单边下跌的背景下,将会导致市场丧失流动性,进一步加大了市场风险。 因此,在科创板开市将满一年之际,上交所在“制度供给”方面,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科创板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同时,在科创板在试点“T+0”交易制度成功后,将会逐步向创业板和主板市场推广,这样将会显著增加券商的传统经纪业务收入和信用业务收入水平,在保持A股市场平稳有序的背景下,实现A股市场逐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风险,更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原发于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