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南方轴承(002553.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9.11元,跌幅9.98%。 值得关注的是,自11月中旬以来,南方轴承股价波动较大,分别于11月19日、11月24日、11月30日和12月22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南方轴承678.00万股,占流通比例为2.894%,是其第三大流通股股东。 上海嘉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恳兴丰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南方轴承664.00万股,占流通比例为2.834%,是其第四大流通股股东。该基金成立于2020年7月17日,截至2020年12月8日,其最新净值为1.0520元,成立来累计收益率为5.2%。 华泰证券资管-南京银行-华泰家园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南方轴承336.86万股,占流通比例为1.438%,是其第六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亚星客车(600213.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8.48元,跌幅9.98%。 12月23日,亚星客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95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亚星客车表示,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严格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反馈意见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最终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汯价值成长1期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亚星客车106.72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485%,是其第四大流通股股东。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持有亚星客车71.57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325%,是其第六大流通股股东。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明汯价值成长1期成立于2017年8月30日,截至其最新净值披露日2020年12月18日,该基金的最新净值为2.3661元,今年来收益率为47.76%,成立来收益率为136.61%。 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创始人、总经理为裘慧明,此前在美国长期从事量化投资策略,事件驱动和宏观套利的投资工作,历任对冲基金HAPCapital高级投资经理,Millennium投资经理,还曾在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投资银行、瑞银投资银行的自营量化交易部门担任投资经理。其也是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60%。解环宇在2018年加入明汯投资担任合伙人、投资总监,持股40%。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为中国香港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6号)显示,经现场检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钟宇、邓庆慧在执业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300340.SZ)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七宗违规。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签订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此外,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综上,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广东证监局判定,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要求立信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科恒股份成立于2000年9月12日,注册资本2.12亿元,于2012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万国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853.77万股,持股比例18.1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规定: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规定: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获取有关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总体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适当调整或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认为被接受的各项差异合理但均偏向一个方向,以致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规定: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规定: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6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钟宇、邓庆慧: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执业的科恒股份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立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余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南浔遨优销售款项取得并检查了(2019)粤0704财保42号诉讼保全文件,但未从企业取得法院有关诉讼案件执行进展的(2019)粤0704执1657号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上述已公开文件,未关注到财产保全未能执行的情况,导致未能识别科恒股份未全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错报风险。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审计中对山西长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春兰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实施了函证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确定2019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不准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二是立信所在存货审计过程中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公司原材料、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期末余额进行截止性测试。三是立信所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减值,未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不相符。立信所应对公司存货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不足,导致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关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销售产品因分批出库发货导致反映实际出货时间的纸质运输单日期与收入台账登记的销售出库单时间不一致的差异,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未对纸质运输单日期予以核实,直接认可了公司最终登记的销售出库时间,导致审计底稿收入细节测试所执行的部分发货信息测试凭证发出日期与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输单等原始凭证记录、分批出货的实际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册会计师对上述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发货但未收到客户签收单就确认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没有根据公司的收入政策检查收入的跨期确认情况,营业收入截止测试中未检查客户签收情况,未能识别相关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能源)1#综合行政楼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未发现公司上述两项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对公司固定资产审计中的房产信息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建筑面积、单位成本等,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索引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审计底稿对参股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所使用的利润与参股公司的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经参股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存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获取的公司部分现金盘点表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包括出纳、主管会计以及监盘人员,且立信所没有评价上述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审计计划拟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但执行时未对部分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审计中未将审计调整相关更新底稿放入审计底稿,导致预付款项底稿期末审定数与相关合并报表期末审定数存在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钟宇、邓庆慧作为科恒股份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立信所和钟宇、邓庆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立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显示,2017年8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5年期间,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进入被封锁市场,从而削弱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4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437.87万元。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显示,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审查认为,集中双方既是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者,又存在纵向业务关系,且相关市场较为集中、双方市场份额较高。双方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从事中间产品7-脱氢胆固醇(英文为7-Dehydrocholesterol,以下简称DHC)生产,既打通了上下游产业链,可能导致原材料和客户封锁,又统一了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成本,并可能利用合营企业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从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集中度和双方市场控制力,增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确保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除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完全相互独立,保持双方之间的独立竞争;二是确保合营企业独立运营,避免双方以合营企业为平台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此外,决定还对合营企业业务范围、双方不得对外公布价格信息等作了要求。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EASTMANCHEMICALBV全资子公司。伊士曼官网显示,伊士曼成立于1920年,是一家全球性的特种材料公司,其产品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切实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伊士曼与客户紧密合作,在提供创新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同时,致力于维护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伊士曼全球总部位于美国田纳西州金斯波特,2019年公司收入为约93亿美元。伊士曼化工公司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此后通过自身增长和兼并收购在中国快速发展业务。2014年,伊士曼在上海的新中国区总部大楼正式落成启用。2019年,亚太区销售额占伊士曼总销售额的25%,中国是伊士曼的重要市场。 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花园生物300401.SZ)成立于2000年,座落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浙江祥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20%。花园生物官网显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洛神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知名的维生素D3、胆固醇及羊毛脂系列产品制造商。公司胆固醇年产能200吨,并拥有1万吨/年粗羊毛脂处理能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致力于建设完整的羊毛脂价值链。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航,601111.SH)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董事长蔡剑江递交的辞呈。蔡剑江因工作调整,向董事会辞去公司董事长、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委员、管理人员培养及薪酬委员会委员、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职务。该辞任即日起生效。 同日,中国国航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新任董事长和董事长辞任的议案》,选举宋志勇为公司董事长。宋志勇不再担任中国国航副董事长、总裁职务。 相关人员简历 宋志勇,男,55岁,毕业于中国空军第一飞行学院飞行专业,正高级飞行员。1987年进入中国民航工作,曾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行总队三大队飞行员、副中队长、飞行主任、副大队长,飞行总队副总队长,培训部部长等职务。2002年11月至2008年6月任中国国航飞行总队总队长、党委副书记,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国国航总裁助理,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国国航副总裁、党委委员、常委,2010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2月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中国国航总裁、党委副书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2014年3月任国泰航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4年5月任中国国航执行董事。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任中国国航副董事长,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20年12月任国泰航空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2020年12月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国航董事长、党委书记。
2020年是联合国成立的第75周年,75年来,中国一直是联合国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参与者。辞旧迎新之际,《直播联合国》推出年终特辑,邀请联合国驻华系统的官员总结中国的发展并对节目寄语。本期,让我们一起来看联合国驻华系统官员们眼中中国的发展,以及他们对中国青年人的寄语和希望吧! 栏目介绍: 作为新华网、新华社音视频部、中国移动咪咕文化共同打造的融视频栏目,第二季《直播联合国》综合运用最新的互动视频技术,融合4K、AR、VR、3D动画等全新视觉体验,直播联合国台前声音,讲述和平发展故事。在传递联合国精神力量的同时,生动展现联合国与每一个普通人的息息相关之处《》
证监会28日举办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中国资本市场三个十年,跨越了全球资本市场百年。从零而始,成长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中国资本市场以无与伦比的发展速度,助推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 从初创伊始的“老八股”,到当前的逾4100家上市公司;从不足100亿元的市值,到2020年逼近80万亿大关;从零户起步,到目前拥有1.74亿户投资者……中国资本市场在开放中成长,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和跨越式发展,与中国经济共同成长、相得益彰。30年间,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越来越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步伐越来越快,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越来越强,市场监管和治理效能越来越有效。 在即将开启的“十四五”时期,要助力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必须尽快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强化枢纽作用,构建良性发展的市场生态。一方面,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同时,强化投资端建设。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激发企业家精神和人才创新活力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引导长期资金入市,让市场“专业投资者”占比上升的趋势持续保持,推动健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长周期考核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抓手,把好“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带动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各环节关键制度创新,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另外,还要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着力健全市场风险的预防、预警、处置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健全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努力维护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栉风沐雨三十载。虽然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发展还不充分不平衡,离市场和投资者的期盼还有差距;市场结构还不尽合理,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和中介机构结构仍需优化完善;健康的投资文化有待培育巩固,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还需进一步倡导和弘扬等,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还需久久为功,但是,资本市场始终坚持改革之路,形成了既遵循国际市场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展望未来,下一个三十年值得期待,改革步伐越来越快,中国资本市场定将建设成为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全球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