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坚决落实对外开放要求,不增设准入条件,不提高准入门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2019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17号)显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淮安中支”)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淮安银保监分局核查,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淮安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淮安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被处罚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 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号楼8楼 主要负责人:闵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闵峰 住 址: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 身 份 证 号:320802197409****** 职 务: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闵峰参与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2019年1月至4月,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通过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套取费用60400.49元。同时查明上述虚列手续费相关费用均被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用于业务宣传。闵峰作为时任总经理,合规意识不够,同意上述业务开展,是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虚挂业务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现对闵峰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1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责令华安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华安保险由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李光荣持股98.6%。 此外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安保险12.5%股份,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航投资,证券代码:000616)持有华安保险7.14%股份。其中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系海航投资的控股股东。 海航投资曾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公告,拟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华安保险7.74%股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被处罚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271室、273室 主要负责人:朱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反保险欺诈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开展反欺诈工作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发生查勘员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人保财险2020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22.43亿股,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持有68.98%的股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 地址: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 主要负责人:王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2018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知》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953491&itemId=861&generaltype=1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其“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一支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 《通知》主要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则。《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通知》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支持有意愿且风险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助力国家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保险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人员队伍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引导行业妥善解决,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基于此,银保监会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全面研究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确政策要求和导向,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二、《通知》出台具有哪些意义? 《通知》出台对规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一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业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二是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三是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通知》的关键着眼点是什么?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发展、强化公司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把握以下关键点: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条件标准、行为规范、选拔机制、公司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则。一是明确基本属性定位。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自主展业、不隶属团队的本质特征。二是严格条件标准。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三是规范从业行为。在个人保险代理人通行行为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四是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五是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执业登记、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培训教育等监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职责。六是加强监督管理。从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保险机构监管、人员行为监管等方面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人员和所在公司实行“双罚”。 五、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哪些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管控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六、《通知》适用的公司主体范围有哪些? 《通知》总体遵循“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尊重各财产险、人身险公司的自主选择,不强制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对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鼓励和支持。考虑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工作内容、发展模式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基本一致,本着公平监管、避免监管套利的思路,规定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通知》执行。 七、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成熟市场相比有何差异? 独立保险代理人源自美国等保险发达市场,是其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险市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独立”一是体现为没有层级关系,二是体现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本《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