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会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持续优化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但是,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办法》。 二、《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三、《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如何理解? 《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承保的风险或损失。一是关于“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二是关于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四、关于《办法》中保险服务的有关内容,应如何理解?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
12月16日,盘锦银保监分局发布罚单显示,因存在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复印件、未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且委托未通过盘锦银保监分局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以下简称“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合计被罚6万元。 在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复印件方面,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复印件。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负责人解铭扬对此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在未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且委托未通过盘锦银保监分局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方面,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委托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的业务员开展业务。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负责人解铭扬对此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方面,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负责人解铭扬对此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综上,同行保险经纪盘锦分公司被给予警告并罚3万元,解铭扬被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日前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严格持牌经营要求 《办法》确立了持牌经营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这些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办法》还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对互联网企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要求。 传统保险机构应建立自营网络平台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自营网络平台需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这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要有授权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对于这类营销行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根据《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这就意味着,从业人员个人自行制作的保险宣传内容未来将不允许出现在互联网上。 对于保险机构制作的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提出要求,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圈定非持牌机构五大“禁区” 当前,国内主流大流量平台基本上都具有保险机构牌照,包括支付宝、微信、美团、今日头条、京东金融、滴滴等。不过,仍然有一些正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垂直类或者信息聚合类平台并没有保险机构牌照。对于这类平台,《办法》划定了五条“非保险机构禁止行为”: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 业内人士分析称,比如各类车险比价网站和保险测评自媒体,大多没有保险机构牌照,未来将不能再提供咨询或比价服务。这类平台未来只能向保险产品市场调研、数据支持、理赔服务等非销售类业务转型。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显示,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39.80万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38.61万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保险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金27亿元,注册地吉林市。都邦保险已拥有33家分公司,400多家分支机构。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26%。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新华路6号金鹰大厦3层 主要负责人:陈鹏 当事人:陈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3010219741004XXXX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三村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鞠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319630111XXXX 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长征路103号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8日,都邦财险襄阳中支在1000005703号记账凭证中以外部人事费名义虚列费用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397998元。该笔款项实际由人力资源公司在扣除3个点费用后,将剩余386058.06元转出,最后全部汇集至保险经纪公司,用于补充支付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交强险业务手续费。 时任都邦财险襄阳中支总经理陈鹏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都邦财险湖北分公司后备干部鞠鹏,受分公司委派到襄阳协助陈鹏工作,并受陈鹏委托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外部人事费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襄阳中支予以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鹏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鞠鹏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多项政策部署安排,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紧紧围绕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紧紧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惠及人民群众。而相互保险本质上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普惠属性,尤其是在服务具有同质风险特征的特定病种人群的医疗保障与健康管理等方面更加具有优势。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相互制保险公司众惠相互自开业以来,积极发挥相互保险独特优势,参与医疗保障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关注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一老一小、带病慢病”等弱势群体的风险保障需求,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的健康保障需求。12月22日,众惠相互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医生在线开展线上肾病健康教育讲座,介绍慢性肾病健康管理知识,针对慢性肾病常见问题答疑解惑,呼吁全民重视日常健康管理,预防和及时治疗早期肾脏等慢性疾病。同时,众惠相互还向广大会员详细解读了“肾爱保·爱多多肾病保险”产品运营的基本情况,并就优化产品及服务体验公开征询意见,充分展示了相互保险会员“共建、共治、共享”的特色理念和“健康管理+相互保险”的运营模式。据记者了解,该产品为市场上少有针对慢性肾脏病(CKD)患者可投保的专属产品,以“带病投保+健康管理+相互保险+公益服务”的创新性组合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据卫生主管部门统计,全国慢性肾脏病患者(CKD)人群高达1.3亿,且呈现“患病率高、知晓率低、致死致残率高”等特点,患者一旦进入尿毒症阶段,需持续长期透析,每年花费高达10万元以上,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按照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要求,要充分发挥地方平台搭建、资源整合的管理优势,积极引入健康管理企业、公益慈善组织、保险机构等参与慢性病高危人群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改进肾病疾病预防和管理战略,切实减轻国家医保负担和群众就医压力。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健康险产品只针对健康人群设立,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要求很高,对于慢病等既往病症人群往往直接拒保,无法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对此,经过近2年的市场调研和准备,众惠相互联合健帆生物开发了慢性肾脏病轻症阶段(1-3期)的患者可带病投保产品“肾爱保·爱多多肾病保险”,将慢性肾脏病患者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满足其风险保障需求。在保险责任方面,这个项目包含面向CKD可带病投保的保险产品,轻症阶段的投保会员一旦病情恶化到尿毒症期,即可获得最高50万元保额的尿毒症医疗费用报销以及最高25万元的肾移植手术医疗津贴,帮助患者持续治疗,有效减轻经济负担。据众惠相互方面透露,截至目前已有近5600多名CKD患者加入了该项目。“这不仅是产品创新,更是相互保险模式在健康产业中落地的一种全新尝试。我们从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出发,在为慢病群体提供简便灵活的风险保障的同时,更是依靠长期的战略合作方,以专业、贴心、可靠的精准健康管理指导,提高慢性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准,体现相互保险的公益属性和人文关怀,进一步回归保险保障本源。”众惠相互相关负责人说道。实际上,目前我国慢性病患者高达3亿人,并呈现年轻化趋势,慢性病已成为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我国医疗体系承受巨大压力,从国民健康现状出发,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服务,从源头减少患者数量,既能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和医保支付压力,整体上节约社会医疗资源,又能提升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从健康管理入手,联合健康产业链机构,构建一体化病程干预及管理机制。据众惠相互相关负责人介绍,“肾爱保”项目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相互保险机制创新打造了专门针对“带病群体”的“相互保险+健康管理”深度融合模式。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表示,“健康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健康服务业机构加强合作,共享医疗数据,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更好发挥保险机构的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功能,为客户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发挥服务的竞争优势。同时,保险公司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可加快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降低赔付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商业健康险主要针对健康体,健康管理强调附加值服务,而针对最迫切需求的“带病”人群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与健康服务业的融合也存在一些体制上的障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经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股票名称“永诚保险”,834223)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万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4日。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注册资本21.78亿元,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银保监会网站2008年8月27日公示的《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陈晟曦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7年8月25日公示的《关于蔡方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蔡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1楼 主要负责人:周文全 当事人:陈晟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419730310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18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 当事人:蔡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31029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5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34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涉案车辆保单信息、道路救援费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周二早盘,三大股指小幅高开,盘初冲高,创指一度涨1%;随后受农业股拖累,指数走势分化,沪指、深成指翻绿走弱,创业板指高位盘整,表现较强。盘面上,两市个股跌多涨少,涨停40余家,市场整体氛围一般。 截止午间收盘,沪指报3407.99点,跌0.25%;深成指报13967.48点,跌0.04%;创业板指报2746.78点,涨0.74%。 沪市成交1829.46亿元,深市成交2407.63亿元,两市合计成交4237.09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的4853.74亿元略有缩量。 从盘面上看,多数板块飘绿,白酒、饮料、汽车整车、特斯拉、半导体、消费电子等板块居涨幅榜前列;钢铁、航运、银行、农业种植、水泥、物流、保险等板块居跌幅榜前列。 【消息面】 1、商务部: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额29.04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8%。以美元计,进出口4.17万亿美元,增长0.6%,增速首次转正。在我国外贸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同时国际市场份额也进一步提升。 2、央行:要以独立自主为着眼点畅通国内大循环,通过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国际循环,坚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方向,以金融科技引领的金融体系集成创新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3、银保监会:下一步,将会同公安部继续推进反保险欺诈合作,研究改进数据交互共享方式,联合建设保险犯罪数据模型,探索形成跨部门大数据反保险欺诈的新模式。 4、《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发布。在“十四五”时期积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建议》提出,创新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应用试点,培育打造“区块链+金融”产业集群,推动“监管沙盒”试点落地。 【机构热议】 国泰君安表示,市场仍呈3100-3500震荡格局,短期冲击上沿,市场对经济增长预期进一步上修是核心驱动。上证综指3100-3500点震荡格局将持续至2021年中,但短期内跨年叠加春季躁动存在突破3500点的可能,市场对经济增长的预期上修是核心驱动。 巨丰投顾认为,目前跨年行情已经展开,宏观经济向好是股市最大的支撑,而流动性和市场情绪则对行情有所制约。周一农牧饲渔和酿酒板块领涨两市,金融、石油走低,拖累市场表现。建议投资者把握板块轮动机会,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调整指数之前可关注科技股的反弹机会(科创50ETF、芯片ETF、半导体ETF等),中线逢低关注周期股(镍、钴、铝、锂、稀土永磁)及低估蓝筹股(银行、保险、券商)。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