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上半年超2700亿元贷款支持制造业升级 记者今天(20日)从国家开发银行了解到,截至6月末,国开行今年已发放制造业贷款2777亿元,同比增长45%,贷款余额8648亿元,有力支持了制造业转型升级。 据了解,今年以来国开行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支持的重点领域,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部委协调配合,设立2500亿元制造业专项贷款,制订500亿元制造业纾困流动资金贷款发放计划,为产业链骨干企业、供应链重点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金融支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在北京,国开行为北汽新能源提供10亿元制造业专项贷款和8亿元复工复产专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品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在广东,国开行授信11亿元、发放2.5亿元支持明阳新能源公司推进阳江明阳风机装备整机制造和叶片制造两个重点项目,助力广东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国开行表示,目前还积极探索推动“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通过银政企三方合作,以批量开发和合作金融方式支持制造业发展,既缓释地方担保压力,又满足银行风险管理需要,促进制造业企业抱团发展。(总台央视记者 王雷)
疫情发生以来,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推出稳岗利企优惠组合拳,截至7月10日,累计为1444户企业审批担保额102.9亿元,累计减免保费和手续费3238万元。 因受疫情影响,哈市某冷链商贸企业为了在省内主要地级城市增加冷链运输网络,急需资金周转。在了解到该企业困境后,企信担保中心迅速派出工作人员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对接,并针对实际情况为该企业提供了“周转金”专项担保贷款960万元,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据了解,疫情期间,企信担保中心不断扩大担保规模,服务企业的范围涵盖医药、石化、印刷、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尤其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给予大力支持。为最大限度让利于企,该中心将担保费率由原来的年化1.45%普遍降至1%以下,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有效地扩大了融资担保政策的社会受益面。同时,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该中心在省市两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政策性的杠杆作用,在疫情期间广泛开展了贷款周转金业务。通过推出扩大周转金行业范围、增加周转次数、费用减半、放宽期限的组合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周转金贷款支持力度。周转金业务支持的行业范围由工业企业扩展到包括农业、零售批发、交通运输等全口径行业;单户企业周转金使用次数由2次增加为4次,企业可根据订单或生产周期,进行阶段性借款和多次资金周转。同时,根据企业需求取消300万元最低限额,放宽不超过1000万元的严格上限标准;将手续费减半;每笔周转金使用期限由30天增加至60天。截至目前,企信担保中心共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周转金21.8亿元,其中利用省级贷款周转金18.9亿元,省级6.2亿元周转金已周转3.04次。 另悉,5月22日哈市出台助推黑龙江省稳企稳岗担保贷款政策,将省级“双稳”担保贷款在省级政府、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风险分担比例,从7:2:1调整为7:1:2,进一步加大了政府风险补偿力度。企信担保中心迅速与银行对接,落实执行7:1: 2风险比例承担政策。并在担保中心内部推行稳企稳岗业务专项考核机制,加快推进,提高效率,扩大稳企稳岗规模。一个月以来,稳企稳岗业务已占当前担保总量的90%以上。在“快捷贷、迅速保、低费率”的优质金融服务下,企业受益程度不断提升。
互联网贷款监管尘埃落定 银行加码业务整改“力求合规” 陈植 导读:一位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银行内部都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压力测试——若疫情反复与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将会有多少借款人受影响而出现还款逾期状况,以此作为他们收紧互联网贷款审核…… 一纸监管条例尘埃落定,令万亿规模互联网贷款产业骤然戴上了“紧箍咒”。 7月17日,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相关条款做出多次修改。比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相关部门不再将“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相关部门在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在担保增信方面,相关部门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记者了解到,随着《办法》正式实施,不少银行正着手调整互联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一是针对各类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机制;二是与助贷、互联网联合贷款等合作机构重新调整书面合作协议条款,按《办法》要求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尤其是将合作机构原先自行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整体息费范畴;三是针对部分小微企业、个体户的互联网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一改原先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的做法,避免贷款资金变相违规流入股票房地产市场等。 “不过,整个业务操作流程调整需要花费一段时间。”一家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原因是部分合作机构坦言临时调整合作协议条款对他们业务冲击较大,希望给予一段时间过渡期。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各个环节操作合规性做出详尽规范,但如何解决互联网贷款行业某些潜规则,依然需要更完善的监管细则。比如部分中小银行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开展联合贷款时,被要求“贷款审核通过率不低于80%”,无形间令前者失去了风控决策自主权,与《办法》监管意图不符;此外部分银行向关联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用于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兜底”,等于用银行自己的钱“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也与监管要求银行客观审视业务风险的要求“背道而驰”。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这意味着互联网贷款的规范操作正迈入“深水区”,目前他们能做的,就是严格遵循《办法》要求对某些灰色操作进行整改。 “如今银行高层最担心的,就是相关违规操作被举报,可能会遭遇监管部门严厉处罚,影响整个银行加快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他强调说。 银行业务整改进行时 记者了解到,在5月9日-6月9日期间,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银行与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均表达了不少修改建议,其中部分金融科技合作平台认为很多借款人未必有稳定工作,因此个人的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必齐全,将它们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反而有失偏颇;部分银行则指出助贷机构已递交借款人的央行征信记录报告,银行重复调取显得没有必要;也有部分专家提出,当前部分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时,都会要求借款人购买一份担保协议,此举令银行认为互联网贷款风险可控,反而大幅放宽贷款风控审核尺度以追求规模效应,导致风控管理日益“空心化”。 一位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银保监会方面对机构建议都做了逐条认真研究,绝大多数建议都被采纳。 “当然,也有一些原则性监管条款,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让步。”他指出,比如有金融科技合作平台建议能否将个人互联网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从20万元放宽至30万元,以此激发个人消费潜力,但银保监会鉴于防范个人债务杠杆快速增长,并未同意这项建议。也有银行机构也提议能否对合作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也坚持原先的立场。 上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因此他们根据《办法》要求,着手针对合作机构构建统一的准入门槛。 “以往相关准入门槛的确有点乱。”他坦言。比如助贷机构的合作准入门槛差异化极大,有些是看中其股东背景,有些是看中其愿意在银行存入高额的风险准备金,有些则基于其强大的获客导流能力与完善风控体系等。如今随着准入门槛统一,部分助贷机构将可能被排除。 他坦言,目前令他们比较伤脑筋的,是说服助贷机构将服务费(以及会员费)等收费项目悉数纳入银行互联网贷款息费范畴。以往,服务费、会员费属于助贷机构的自留收费项目,也是他们获取经营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如今按照《办法》要求,这些费用不能直接面向借款人收取,而是纳入银行息费范畴,等于断了助贷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 “部分合作助贷机构坦言此举对他们营收影响太大,希望银行能给予一个过渡期,同时,还能提供更高的利润分成比重以填补服务费损失。”这位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透露。银行方面对此态度相当强硬,若助贷合作机构无法尽早完成收费模式整改,他们将暂时中止助贷资金合作。 一位中小银行个金部门负责人坦言,此举针对中小助贷机构相当有效,但面对大型金融科技平台,中小银行则显得比较“软弱”。比如他们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时,被要求强制跟投比例不低于80%(即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批复的80%贷款业务,银行必须同意一起放贷),无疑将削弱银行风控决策的自主性,与《办法》监管要求不符。 在他看来,中小银行对此也无可奈何,因为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所提供的导流与风控服务,恰恰能填补中小银行布局零售贷款业务的薄弱环节。如今他们只能借助《办法》给予的两年新老还断宽限期,与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协商能否逐步降低“强制跟投”比重。 “压力测试”悄然开展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办法》大幅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但鉴于疫情冲击与经济环境变化,不少银行对拓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态度日益谨慎。 一位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不少银行内部都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压力测试——若疫情反复与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将会有多少借款人受影响而出现还款逾期状况,以此作为他们收紧互联网贷款审核门槛的重要依据。 “不过,目前多数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坏账风险依然可控。”前述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坦言,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银行在发放互联网贷款时,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担保协议,由担保机构给信贷坏账“兜底”。而在实际操作环节,这些担保机构所获得的部分担保融资,来自上述互联网放贷银行,因此银行等于是用自己的“钱”,给自身互联网贷款坏账进行“兜底”,以美化互联网贷款业绩。 “如今我们比较担心的是,若监管部门发现这种状况,会认为银行通过技术手段掩盖互联网贷款实际坏账风险,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他指出。这反而会拖累银行向零售业务转型的步伐。 上述民营银行贷后管理部门人士表示,如今他们还在按照《办法》要求,对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经营合规性进行评估。 “事实上,多数银行都将互联网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催收任务,委托给这些机构处置。”他告诉记者。但在当前环境下,这些催收合作机构工作难度不小,比如他们若派遣多人(超过2人)上门催收,在某些地方会被视为寻衅滋事,因此留下“不良催收记录”,导致银行无奈终止与他们的业务合作。 他表示,为此他们转而采取批量诉讼方式以实现快速催收。但在实际操作环节,若法院直接给予判决,银行有权利从逾期借款人账户扣款“还贷”,但仲裁的执行力则显然较弱。 “因此我们正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能否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加快逾期贷款诉讼案例的判决效率,与《办法》相互配合构建更完善的合规催收环境。”他表示。受制催收“受限”导致坏账压力骤增,部分银行要么“迫使”合作助贷机构大幅追加风险准备金作为业务安全垫,要么悄悄引入第三方机构风控模型作为核心放贷决策依据,令某些违规操作再度“死灰复燃”。
借呗和微粒贷借钱不得超20万? 答案来了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7月18日电(彭婧如)近日,网贷江湖的“正规军”接到正式“军令”。 银保监会近日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消费贷上限从奥迪Q7变Q1了?“借呗”“微粒贷”受影响吗?贷款用途有什么限制?都有了标准答案。 此网贷不是彼网贷,和P2P没关系 “‘借呗’‘微粒贷’受影响吗?”“这是管P2P的吗?”“银行的线上贷款也叫互联网贷款吗?”很多人对文件的管理范畴有点分不清。 “这个文件是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从事网络贷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针对以前的P2P或者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向中新网表示,只要是商业银行以线上模式来提供信贷服务,这些业务都属于文件所规定的范畴。 北京西城区的一家银行网点。 彭婧如 摄 “建设银行的‘快贷’、工商银行的‘融e借’等应该都在此列,它们都是通过互联网放贷,而不是传统模式。”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向中新网解释。 《办法》所称的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跟‘借呗’没啥关系,这个主体是商业银行。”蚂蚁集团的工作人员解释。 “阿里、腾讯的相关业务不在商业银行下开展,所以他们目前的贷款业务跟《办法》的规定没有关系。但是阿里有参与一些民营银行的建设,如果把现在开展的业务转到新成立的民营银行旗下,就会受这个文件的管辖。”赵锡军说。 目前借呗借款额度可超20万。网友截图 个人消费贷授信上限20万,够你花吗? “本来想买辆奥迪Q7,这下可好,Q7变Q1。”有网友看到个人消费贷授信上限后如此评价。 《办法》提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20万的额度是按照主流商业银行在线上做贷款服务时的平均数字测算出来的,代表了一个平均的水平,大部分借款人的需求是可以满足的。”赵锡军表示,对商业银行来讲,线上的贷款业务毕竟是比较新的业务,从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的角度,一开始取平均水平是比较恰当的,便于进行管理。 《办法》中提到,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随着业务成熟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可能规模水平也会逐步提高,但这是后面的事情。”赵锡军说。 贷款去炒股、买房?不行! 在郭田勇看来,20万元额度的设置一方面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资金被挪用,比如洗钱、赌博、炒股等。“毕竟线上借贷的资金流向会更难监控。” “这类贷款一般是用于日常的消费或周转,《办法》对于贷款资金的使用有明确规定。买房子肯定不能通过这个渠道,股票、投资等都不行。”赵锡军表示,大额信贷通常会有传统的线下要求和渠道来满足。 近期股市火热,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这里借钱去炒股?答案非常明显:不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借款人如果把钱直接转向股票市场或者买房子,就违反了《办法》规定,届时也会追究商业银行的责任。商业银行在设计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和规范的时候,就需要堵上这个漏洞,否则,监管部门会进行查处。”赵锡军说。 “上周喝酒吃肉,这周清粥小菜。”本周A股上演“过山车”行情,大涨大跌下,1.6亿股民由上周的人均赚3.9万元变成了人均赔2万元。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更何况从银行网贷借钱炒股是违规的。《办法》规定,“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你从银行借过钱吗?都用来做什么?(完)
题: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 银保监会17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问: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进行监测和评估。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问: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问: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 答: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办法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的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 问: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答: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问: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答: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
题:《明明:如何理解央行的最新信号?》 作者 明明(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固定收益研究员) 在资金利率从月初低点回升、股票市场快涨、基本面数据缺失的背景下,上周债市受股票市场快涨情绪压制下快速下跌。而最新出炉的通胀数据和金融数据均没有明显超预期,并未能给经历了基本面修复和资金面收紧的重定价后提供更多的定价参照。 近日,央行发布《2020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就货币政策、信贷增长、资管新规、金融系统让利等集中做了阐述。 上半年信贷投放节奏较快,下半年信贷投放料平稳 以2020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20万亿的假设计算,上半年已完成60%的信贷投放,投放节奏较往年有所加快。从月度信贷投放的视角看,上半年信贷投放节奏加快的时期主要集中在疫情冲击后复工复产推进的3月至5月,定向支持的信贷扩张见效。从上半年的贷款结构看,一季度短期贷款较往年有所增加,主要是为疫情期间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二季度中长期贷款有所增长,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下半年信贷增速料将回落,主要依据两方面的情况。第一方面,从年内剩余信贷额度来看,以信贷口径、社融口径分别计算,2020年年底信贷、人民币贷款增速均将低于6月底水平,下半年必定会面临增速的拐点或震荡运行,宽信用快速推进阶段可能已经过去。从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角度看,下半年也可能面临一定冲高回落。第二方面,针对疫情出台的一些特殊的、阶段性的货币政策工具逐步退出后,信贷增长也将回落。后续随着货币政策回归正常化,下半年信贷投放预计回归到与基本面匹配的信贷需求水平,难以再出现大幅高增的月份。 货币政策更加常态 2020年上半年,为了应对疫情冲击,货币政策出台了超常规的工具,包括数量、价格和结构性货币政策。随着疫情后生产端、投资端的逐步恢复,前期货币政策也逐步退出。近期央行市场的信号都围着信贷投放与经济复苏的节奏相匹配,货币政策与基本面相匹配。货币政策过于宽松、资金利率过低、信贷投放节奏过快可能导致资金淤积和套利空间,货币政策效率降低。因而货币政策自4月中下旬起便逐步回归常态,减少中长期流动性投放、暂停降息过程。 下半年经济恢复政策,传统的货币政策作用可能会更加明显,货币政策进入一个更加常态的状态。这种更加常态的状态,一方面说明难再有大幅的降准降息出现,但另一方面至少不应该比2019年有明显收紧。2019年资金利率围绕政策利率波动,预计后续货币市场利率仍将在政策利率偏低水平上波动运行;信贷增速将逐步向名义GDP增速靠近。 引导利率下行但不可过低 6月17日国常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引导贷款和债券利率下行,7月10日《2020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中提出要引导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向实体经济让利。但是利率下行需要适度,以防止套利和资金空转为底线,这要求整个利率谱系利差不可过大,尤其是不能存在银行资产端利率明显、长期低于负债端利率的情况。一方面通过监管指导等要求银行减少高息揽储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压缩资金利率与政策利率的利差。 金融系统让利结构明确,主要依赖利率下行 金融系统让利1.5万亿中,利率的下行实现金融市场或者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让利约9300亿元,包括贷款利率下行、债券利率的下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的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加上前期的延期还款付息政策工具大约让利2300亿;银行减少收费约3200亿元。这与6月17日国常会列举的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的具体措施基本相符,即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发放小微企业无担保信用贷款、减少银行收费。 新发放贷款让利通过进一步压缩利差实现,但规模有限。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切换带来更多让利空间,在推动存量贷款基准利率切换进度较快、LPR继续下行的背景下,要实现金融体系让利难度并不大。 资管新规过渡期大概率延期 2018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以来,资管产品实现了平稳有序转型,总规模稳中有降,存量业务持续整改。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是资金脱实向虚、自我循环的现象得到遏制,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持续压缩。另一方面是净值性产品占比稳步上升。社融规模中新增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规模自2018年起便持续压缩。但是受疫情的影响,非标作为主要融资方式之一仍然要发挥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加之年底前完成全部存量产品整改压力仍然较大,资管新规有延期的必要。根据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周学东所言,“可能延一年是比较合适”。 总体而言,下半年货币政策更加常态化,传统的降准降息政策仍然有概率,但宽松幅度相对有限,大概率结合宏观经济修复进程、以小步慢跑的方式落地。对债券市场而言,货币最宽松的时期已过,但从资金利率和政策利率的水平、宏观经济修复的水平来看,当前债券利率调整有明显超调的迹象,10年国债在3%以上已经存在配置价值。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对于受到最大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该《办法》依旧保持不超过20万元不变,但同时也留有余地,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办法》也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区分,采取差异化监管。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显示,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实施日为《办法》公布日。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此外,正式《办法》还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不执行“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规定。定义互联网贷款对于何为互联网贷款,该《办法》做出了如下定义: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消费贷单笔限额20万元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该《办法》还着重强调,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消费贷若先息后本,不得超1年对于互联网消费贷,除了20万元的额度限制,《办法》还明确: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偿还本息的消费贷,不做明确的期限要求,但是先息后本的消费贷,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办法》提到,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松绑地域限制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银行是目前联合贷款的一大主力,对此,监管新规并未对其网上展业作出明确限制,只是强调“审慎开展”。该《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规范“联合贷款”“助贷”,核心风控不得外包《办法》还对“联合贷款”“助贷”等现行业务模式进行了定义。其中,“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核心风控不得外包,这是银保监会一再强调的中心思想。《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该办法对于长期饱受质疑的暴力催收划定了明确红线。该《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