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2020年6月出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金融支持。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决定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三、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2021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四、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提升辖区内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升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包括材料提交和审核,台账建立和报送,业务风险管理等,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有关规定。
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明确了延期的具体时间点。 记者获悉,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两项货币政策工具均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业内认为,考虑到企业还本付息期限过于集中,企业也尚未完全走出经营困境,生产周转活动仍然存在一定阻碍,两项计划的延期有助于延缓企业财务负担,进一步夯实经营基础。 “受疫情影响,很多小微企业生存压力骤然增大,它们是千万个家庭的支柱,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近日,央行行长易纲在新年致辞中表示。目前(截至2020年底),银行已累计完成对6万多亿元贷款的延期还本付息,累计发放3万多亿元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3000余万户经营主体,实现1.5万亿元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目标。 对银行奖励政策持续 由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仍需加以帮扶,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 通知内容显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方面,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其中,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有就比没有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我们原先就在用,现在又额外有了奖励。”一位地方法人银行副行长对记者表示。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认为,商业银行要多措并举落实好两项工具的延期要求。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更多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银行在拥有更大自主权的基础上,应多措并举落实好两项工具的延期要求。同时,商业银行应尽早启动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摸排,一户一策,对尚未走出疫情影响但自身经营向好的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办法协商延期的时间和方式。对本身已经出现较大经营问题、不符合政策支持且无法缓解风险的企业要及早采取措施,做好潜在不良资产的应对和清理。 平滑资产风险 “宏观上看,两项工具在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同时也将银行的不良问题进行了延后。微观上看,部分本身存在问题的企业因为疫情影响也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导致市场无法实现自动出清。因此,在延期方式和期限上,银行可以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助于增强银行资产质量管理的弹性和灵活度,平滑资产风险的暴露。”梁斯认为。 在经济下行压力不减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资产信用风险有所上升。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8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 此外,市场也在担忧,延期政策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出现滞后效应。从作为前瞻性指标的关注类贷款来看,2020年以来关注类贷款并未持续攀升,资产质量呈现企稳向好态势。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为4.1万亿元;二季度关注类贷款余额为3.9万亿元,三季度关注类贷款余额为3.8万亿元。 在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看来,政策不会对银行经营形成较大影响。他日前表示,在已经实现的延期贷款中,仅少部分存在实质性风险,且部分银行2020年“以丰补歉”已作出相应准备。在继续延期的安排下,信用风险将进一步缓释,起到“以时间换空间”的效果。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监管部门在调整拨备、支持补充资本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银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三类资本工具余额4.2万亿元,拉动资本充足率上升2.6个百分点。 2020年12月31日,在银保监会披露的答复九三学社“关于着力应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偿债压力和银行不良贷款的冲击”的提案中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性提升、资产质量较充分揭示的基础上,考虑国内经济形势等因素,及时研究适度下调贷款拨备监管要求的可行性。另外,持续推动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不断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分析称,案件判决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据介绍,上述案件中,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等规定,案件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贷款渗透率显著提升,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零售贷款的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多为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90后、00后正逐渐成为借款主力。 沈竹莺分析,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随着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 据沈竹莺介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沿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故该条款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房地产贷款市场再次迎来重磅新规。2020年12月31日,央行及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将银行划分为五档,分别对各档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在本行总贷款的占比做出上限要求,但住房租赁相关贷款暂不纳入统计,同时允许地方监管机构对第三、四、五档银行的上限做上下2.5个百分点的浮动;二是对超限银行规定了整改要求,即超限两个百分点以内的,过渡期两年,超限两个百分点及以上的,过渡期四年。调整结构,控制资金供给端总体来看,《通知》是银行的“两条红线”,与监管对房企融资的“三条红线”相互配套。“三条红线”控制房企债务规模,压缩资金需求端。“两条红线”限制银行房贷业务占比,收紧资金供给,仍然延续“房住不炒”的调控思路,限制贷款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9月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71万亿,房地产贷款49万亿,占比28.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34万亿,占比20%。从这个角度而言,监管设计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已经充分考虑了当前的房地产贷款比例,对于银行的管理要求也是在平均值上下浮动,大行自由度更高,而中小行限制更严格。调控思路更偏向于结构的调整,而非整体规模的压降。分银行具体来看:各银行2020半年报显示,碰到红线的银行占比在30%左右,主要是中小银行,这些银行在2021年必须降低房贷业务占比。如果考虑到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增速,到2020年底,接近或触碰红线的银行数量将在40%左右,这些银行则需要严控房贷的规模。结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11月撰文《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对于“房地产是当前金融风险中最大灰犀牛”的定调,以及“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39%”的比例,温和稳步地对房地产行业去杠杆,将是未来几年的主旋律。新规背后的三点原因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一直是近些年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的管理,属于首次。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从支持实体经济、资金流向、风险防控三个方面分析。第一,银行贷款需要更加偏向实体经济。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众多机构曾预测2020年房地产销售规模将下降最多10%,但现实恰好相反:成交量方面,2020年1-11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金额14.9万亿,同比增加1万多亿元,与2019年全年销售额仅差1万亿左右。2020年全年有望创下17万亿元的历史纪录。价格方面,全国商品房销售均价首次突破万元大关。投资方面,2020年1-11月,房地产投资累计同比5.0%……可以看到,无论是投资、销量还是价格,房地产行业都在逆势大幅增长。但在这些数据的另一面:2020年1-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同比-4.8%;制造业投资累计同比-3.5%,基建投资累计同比1.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0.1%……因此,总结起来,房地产仍然快速增长,消费仍然萎靡不振,实体经济仍然恢复缓慢。房地产对于消费和其他行业的挤出效应已经毋庸置疑,如果仍然任由贷款向房地产领域流去,这种趋势无法得到遏制,一个向下的螺旋将逐渐形成: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流向房地产,推高房价→高房价挤压消费,增加工业成本,抽空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进一步流向房地产……遏制这种循环,需要保证房地产贷款规模不再继续高速增长。通过控制银行中涉房贷款的上限,推动银行将信贷资源投放于消费,或房地产之外的其他生产、制造领域,保证实体经济领域融资的可得性。第二,进一步控制住房地产行业发展,保证在经济逐渐恢复的情况下,资金不过度流入房地产。为了应对疫情对于经济的影响,全球各国都向市场投放了天量货币,我国的M2、社融存量同比也都大幅度增长。一揽子货币政策的实施虽然有效地为经济托底,但是当经济逐渐恢复时,如何退出货币政策,保证过量投放的货币不流入房地产,也是一个难题。而从今年楼市特别是一线楼市的情况来看,这种调控已经刻不容缓。以北京为例,二手住宅2020年全年成交168839套,同比上涨16%;成交面积1516.18万㎡,同比上涨18%。12月份,网签数量更是单月突破2万套,创下近三年新高。市场已经普遍预期在阴跌三年后,2021年会迎来快速反弹。而此次《通知》给银行划定的两道红线,就是限制银行贷款大规模流入房地产领域。通过资金供给端的控制,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流向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最后,控制中小银行风险。与其他监管指标不同,在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上,监管对于中小银行的要求要远高于大行,图2中列出的部分银行中,中小行的超限情况要比大行严重得多。究其原因,房贷业务作为传统优质业务,一直都被银行看重,各种资源都会优先倾向于房贷业务。中小银行由于其展业范围限制,其房贷业务也大多集中于本地城市。而当下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往往并不如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楼市行情,也渐渐呈现两极化的发展趋势。经济不振、人口被大城市虹吸、城市活力不足,中小城市房地产崩盘的概率远远大于大城市。而一旦某一地区的房价下跌幅度过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的本地中小银行,极易被牵连,造成大量坏债,导致银行的危机。同时,中小行本身治理机制的不健全,也容易滋生房地产相关风险。2019年银保监会在对地方中小行现场检查时,曾提出中小行房地产业务的违规情况:违规为“四证”不齐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以及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在房企融资“三条红线”的压力下,中小房企本就加大了风险的暴露。如果再叠加中小城市房价下跌、中小行风险治理机制不健全、疫情导致的资产质量下滑等问题,本就风险抵御能力不足的中小行,无疑是当前金融系统中的大问题。因此,控制这些中小银行的房贷占比上限,也是在提前排除风险。楼市影响几何?国内房地产是一个与信贷资源高度同步共振的行业,银行又是房地产融资最主要的渠道,因此资金供给端的限制,必然会对整个房地产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个人房贷的政策红利期结束,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较小。2020年3月,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10多年来首次高于一般贷款利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房贷作为一种低风险产品的政策红利期已经消失。未来,个人房贷利率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或许会成为普遍现象,而且随着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限制,有限的供给也会抬高房贷利率。但是,鉴于当前多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距离上限都有一定距离,银行无需刻意收紧房贷,因此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很有限。其次,中小房企面临更大的压力,房企头部效应会越来越明显。对于房企而言,在“三条红线”的政策下,本就是以降低负债比例为主要目标,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会随之下降,新开发房产减少后,个人住房贷款也会随之下降。因此,即便没有《通知》对银行“两条红线”的划定,房地产贷款增速也会逐渐下降。但对于中小房企而言,本就缺少融资渠道,主要资金方中小银行又面临更低的房地产贷款上限。因此,中小房企会加速退出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再次,房价整体大涨的可能性基本杜绝,城市间分化的趋势会更加明显。之前每次全国性房价大涨,都必然伴随着住房贷款的高速增长,而在住房贷款增速有限的情况下,房价整体大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于大城市而言,本就是信贷资源供给过剩的局面,信贷要求对大城市房价的影响较小,影响其房价的基本面在于人口、城市发展、户籍、限购等政策,长期增长的基本面没有变化。而中小城市的信贷资源的受限,则会导致需求的减少与中小房企抛售的可能,进而导致房价与大城市进一步分化。最后,一部分信贷资源会流向住房租赁。央行及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特别强调了“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这也打消了银行发展住房租赁有关贷款的顾虑,进一步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四季度例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本次例会明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在此基础上,本次例会还强调,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把握好政策时度效,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王静文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连续性,意味着疫情防控期间的部分政策将会延续,避免出现“政策悬崖”;所谓稳定性,意味着货币政策将会“稳字当头,不急转弯”;所谓可持续性,则意味着政策会兼顾防风险、稳杠杆等方面的考量。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 保持货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对于经济形势的判断,本次例会指出,去年以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经济运行逐步恢复常态。业内人士认为,该表述相较2020年三季度例会“经济稳步恢复”的表态更为乐观。 “从2020年11月主要经济数据看,四季度经济运行增长有望较三季度继续加快,因为无论从生产还是需求来看,都是在稳步回升的。”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近日表示,从下一阶段来看,2020年,中国经济有望成为世界经济体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经济体;2021年,我国经济逐步向潜在增长水平回归的可能性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虽然国内经济内生动力增强,但也面临疫情等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冲击。本次例会强调,要加强经济形势的研判分析,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字当头,不急转弯。 “货币政策不会突然转向收紧,避免影响经济稳定恢复进程。”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需求仍处于恢复阶段,全球防疫、经济复苏和海外市场走势仍不明朗的情况下,国内政策将以稳为主,货币政策如有微调也是渐进的,且需要通过结构性政策和改革手段进行平衡。 兴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王涵认为,此次例会提出“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也是货币政策“稳”的另一个内涵,意味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举措将更加体系化。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义举认为,本次例会提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和“完善绿色金融体系”,表明未来的结构性政策将重点关注科创金融与绿色金融发展。 此外,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延续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后,本次例会也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和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和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本次例会还提出,着力打通货币政策传导的多种堵点,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巩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与去年三季度例会“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的表述相比,此次表述变为“稳中有降”,并且新增“巩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的表述。 2020年以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稳步推进,促进优化金融结构,促使银行主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整体来看,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企业贷款利率继续下行。 人民银行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2020年9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12%,比上年12月下降0.32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其中,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63%,比上年12月下降0.49个百分点,明显超过同期LPR降幅,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20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最新报价显示,1年期品种报3.85%,5年期以上品种报4.65%。两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2021年上半年之前,在国内经济恢复发展与外部不确定性因素犹存的背景下,LPR报价基础有望保持稳定,未来一段时间企业贷款利率有望“由降到稳”。 下一步,如何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业内专家认为,未来需继续推进以LPR为代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升存款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增强贷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以及政策利率的相关性。 此外,本次例会还强调,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稳定市场预期。李义举认为,这将有助于我国信用环境的改善,降低银行信贷的风险溢价,有助于利率水平稳中有降。
核心观点 房贷集中度新规落地,符合长效机制,旨在防范风险、平稳发展,对房企、银行和地产市场的结构性影响大于整体。 房贷新规落地,限额管理房贷 2020年末,央行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 1、综合考虑银行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要求集中度不得超过相应限额。 2、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2020年12月末,超出管理要求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过渡期为4年。 本次房贷新规旨在降低房地产贷款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银行对地产市场波动的抵御能力,优化银行业信贷结构,辅助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政策一脉相承,符合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牢牢坚持房住不炒的地产政策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建立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和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工作是重要部分。我们认为,本次房贷集中度新规与现有政策思路一脉相承,符合长效机制,与此前出台的“三道红线”新规相似,旨在通过金融机构约束房企的融资行为,保持信贷增速合理平稳增长,降低房地产金融化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限额信贷管理也有助于稳定市场主体的长期预期,促进房市平稳发展。 新规影响几何?结构大于整体! 房贷新规落地影响如何?我们认为对企业、银行和地产市场的结构性影响更大。 房企:新规扰动有限,融资结构变化。房企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信贷、自筹和销售回款,2020年1-11月房地产开发资金中信贷占比不足14.2%,自筹和销售回款占比较大,新规会扰动房企贷款,考虑存在信用分层问题,中小房企贷款可能难度提升,导致房企可能加速周转或通过债券等方式融资,整体扰动有限,融资结构变化。 银行:降低风险敞口,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对房贷集中度占比限额管理,一方面限额可以降低单一银行房贷风险敞口,避免房贷不良率上升等因素产生较大冲击,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地产市场波动对银行的冲击;另一方面,银行若想新增房贷,需先增加相应的其他贷款和资本予以配合,有助于优化银行贷款结构。 地产市场:影响相对间接,扰动相对有限。房贷新规对房企融资结构产生影响,房企自身可通过加速周转等方式应对,结合三道红线效果和过渡期安排,预计对房企融资的扰动是结构大于整体,因此对销售、投资、建工等数据扰动有限。我们预计房地产销售维持相对景气,土地和融资端压力可能导致房企重心向“被动再投资”的预售待竣工领域转移,施工平稳,土地财政依赖性和建安韧性对地产投资有支撑。 信贷结构调整,社融影响有限 预计新规对2021年信贷投放总量及社融的影响不大,主要影响信贷结构,有助于继续提高制造业信贷占比,房地产贷款占比将有所回落:1、新规对不达标银行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且比例考核的情况下,仅需房地产贷款投放速率低于总体贷款投放速率,因此更多的是影响银行信贷投放结构;2、2020年央行通过MPA考核等方式引导银行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信贷的投放比例,并强化对地产信贷投放的监管,意在加强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就业。基本面改善,制造业资本开支需求有望提升,与本次新规相辅相成,有助于提高制造业信贷占比;3、个人按揭贷款也将受限,这对地产销售可能带来冲击,进而拖累M1增速。综上,我们维持2021年信贷、社融全年分别新增19万亿和31万亿的判断,增速分别为11%和10.9%。 风险提示 全球疫情超预期恶化,全球经济危机爆发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度很高,金融对房地产市场具有全面、多重的影响,做好房地产金融管理是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人民银行牵头金融部门,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宏观审慎工具,从供给和需求两侧入手,建立了首付比动态调整机制,试点了房企融资新规“三道红线”,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在推动房地产市场趋向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市场主体预期趋于稳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仍有待夯实。同时,尽管我国房地产金融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明显改观,但银行业房地产贷款敞口仍然较大,其资产质量易受房地产价格波动冲击,是需要密切关注的潜在风险点,同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偏好也仍较强,也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予以约束。 今年7月24日,韩正副总理在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定不移推进落实好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再次强调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此,亟需出台相关房地产金融长效制度,进一步夯实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一方面体现了金融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站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金融管理部门坚定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决心。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也是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实践。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以弥补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房地产就是各国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时最重点、最普遍实施的领域。针对房地产金融的宏观审慎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供给侧工具,即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如房地产信贷集中度、房地产资产的风险权重调整、行业资本金要求等;二是需求侧工具,即抑制购房人的信贷需求,如债务收入比(DSTI)、贷款收入比(LTI)等。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提出上限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助于构建金融体系稳健机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体系房地产贷款敞口过度集中的风险,提高金融体系应对房地产市场波动的韧性和稳健性。 二是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能够从根本上校正商业银行预期,促使其调整中长期经营策略,调整信贷结构。公开透明的制度也有利于实现规则引导,促进商业银行形成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 三是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作为供给侧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将对商业银行投放房地产贷款形成长期约束,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落实“房住不炒”,促进金融、房地产形成良性循环。 四是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引导银行资金更多投入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信贷资源从房地产转向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具有“防风险、调结构、降成本、惠民生”的多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