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易会满此次发言中透露的几大重点信息: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绝不能借疫情之名“大洗澡”或“炒题材”,3月1日前违法行为仍产生危害的按新证券法严惩对于近期个别境外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正与境外监管机构密切沟通注册制有三个原则必须一并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将再融资审核重点聚焦到关键发行条件上来,适时发布再融资审核指引,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推进再融资分类审核,对优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减持制度方面,在继续从严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的同时,对于创投基金、民企纾困等适当开口子、给政策。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差异化发展思路,对好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做优做强做大;对问题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黑名单制度,真正体现奖优罚劣。坚持三原则,全市场分阶段落实注册制易会满指出,注册制改革是此轮资本市场改革的总纲,目前已经在科创板试点了增量的注册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目前正在创业板试点存量市场的注册制改革。下一步,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稳步在全市场分阶段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易会满表示,关于注册制,有三个原则必须一并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注册制必须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使发行人在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形成合理价格,从而更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把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市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我国的市场情况、投融资平衡、投资者结构以及法治诚信环境,科学把握发行质量以及注册和审核的关系。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构建起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一整套基础制度安排,同时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更加严厉的违法违规惩戒。上市公司不能“大洗澡”、“炒题材”易会满指出,当前,疫情对一些上市公司经营也造成影响,对于正常的业绩波动,相信市场和投资者是能够理解的,但绝对不能说假话、编故事、做假账,更不能借疫情之名“大洗澡”或者“炒题材”,这既是市场的基本约束,也是监管的底线。这次证券法修订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将用好用足新证券法赋予的监管职权,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管震慑。一是突出执法重点,集中优势资源查办财务造假等大要案,推动一案多查,对相关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严从重处理,并及时向市场通报。二是分类施策,体现科学监管。区分实质违规与形式瑕疵,区分受疫情影响与借机造假,区分上市公司与实控人、大股东责任,既体现监管的严肃性,又体现监管的精准性。三是以案为鉴,通过个案处置的小切口,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敬畏“上市”的意识,压实合规责任。进一步完善救济赔偿机制,通过代表人诉讼、行刑衔接等手段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发挥市场监督、媒体监督、投资者监督等多渠道合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强化科技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易会满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危害的,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对财务造假等保持“零容忍”在发言中,易会满专门提到了近期受到市场关乎的康得新、康美药业等重大财务造假案件。“我们清醒地看到,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易会满表示。易会满还总结了近期几大重大财务造假案件的共性特点:一是造假周期长、金额巨大,往往持续数年时间,虚增利润动辄几十亿乃至上百亿元。二是出现系统性、规模性造假现象,有的公司虚构业务,搞“两本账”;有的公司甚至定期制定造假指标,与供应商、客户内外勾连实施全流程造假。三是造假同时往往还伴生违规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案件,我们会紧抓不放、一查到底”,易会满表示,近期,还出现了某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一边同意年报披露,一边提出“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抨击。目前已经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某些中介机构沦为造假“帮凶”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在保荐质量、会计审计、合规审核、信用评级等方面挥着专业把关的重要职责,这对于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一环。易会满指出了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实践中,有的中介机构自身公司治理跟不上、专业能力跟不上,处理不好业务发展与维护品牌信誉的关系,履职尽责不到位;还有的中介机构甚至放弃操守和底线,沦为“放风者”和造假“帮凶”。去年6月以来,证监会对86家申请首发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显示“带病申报”现象较为严重。这既有企业自身问题,也反映出相关券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问题,其中不少还是行业头部机构。对此,易会满强调,资本市场是大家共同的市场,各类中介机构要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共同关心呵护这个市场,共同营造可持续的发展生态。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差异化发展思路,对好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做优做强做大;对问题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黑名单制度,真正体现奖优罚劣。易会满透露,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部委制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继续推进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健全声誉约束机制,打造良好行业生态。减持制度分阶段改革方案已形成减持制度方面,市场各方高度关注、争论较多。易会满表示,规定过松,会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影响中小投资者信心;限制过紧,又会降低市场流动性,影响资金入市和资本形成。对此,证监会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分阶段改革方案,具体考虑是,分类施策,分步走、稳步调。一方面,继续从严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另一方面,对于创投基金、民企纾困等适当开口子、给政策。再融资不适用减持规定的政策已出台,优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适度放宽协议转让等政策也已发布。后续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进一步评估完善相关规则,以取得各方面相对平衡。退市制度方面,易会满表示,去年以来,证监会着力畅通强制退、重组退、主动退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共18家公司实现平稳退出,创历史新高。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证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公开资料显示,去年A股市场共有18家公司实现平稳退出,创历史新高。今年以来,乐视网、金亚科技等被终止上市。
科创板“试验田”能否扶优汰劣,关系到注册制改革的推广演进,关乎资本市场生态的长足发展。注册制改革的要义之一,就是各类主体要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共同构建良好的信息披露生态,给市场主体以贴合注册制改革的角色定位。从某种意义上看,中介机构就是在入口端把控源头活水“水质”的重要看门人之一。 因此,注册制下的中介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使命和责任,行业生态也因改革推力徐徐嬗变。科创板独有的券商跟投制度、全过程的监管视野、严苛的问责机制,都在推动着中介机构由主要服务发审、博弈闯关,转向服务发行人与投资者,尤其是对投行的价值发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改革迈入深水区的时候,我们更应坚定改革决心,打造趋于稳定、有韧性、有活力的资本生态。 “各归其位”才能各显其能 什么是注册制下的“各归其位”?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对此曾有精辟阐述,即“五个清楚”:发行人要“讲清楚”,承担第一位主体责任,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中介机构要“核清楚”,要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验证,承担好把关责任;审核机构要“问清楚”,要从投资者需求出发,从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的角度,进行公开化的审核问询,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投资者要“想清楚”,在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和风险后,自行判断是否要买卖企业发行的股票、以什么价格购买,购买之后要自担风险;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要“查清楚”,对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查清事实、严格执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客观而言,在我国经济社会转轨实践中,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存在一时发育不到位的问题。面对市场缺位,各类主体的责任都有赖于行政机构补位,这是转轨期的权宜之计。从上述“五个清楚”的内容看,在20年核准制实践中,发行人的“讲清楚”、中介机构的“核清楚”乃至投资者自主决策的“想清楚”都不同程度地渗入行政力量。 一方面,行政力量的介入准确对应了我国资本市场追赶型的发展模式,保证市场在短期内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能力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出于提高系统稳定性而做出的集中、具体的干预,反而可能提高了系统的脆弱性。 对于发行体制而言,系统脆弱性主要体现在多次IPO暂停及重启,以及一些创新型的优质企业寻求境外上市。而在行政渗透的模式中,节奏、规模、价格均可调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关心投资者,投资者不关心发行人,审核机构为保护投资者而提高发行门槛。由于违法违规成本极小,部分发行人粉饰业绩甚至造假,另有发行人则“用脚投票”选择了更为灵活的境外赛道。 平庸资产“过度包装”,优质资产“绕道外流”,显然有悖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注册制改革,就是驱逐劣质资产、锁住优质资产的钥匙,而要将选择权交给市场,前提是各个市场主体各归其位、自主决策、自担后果、彼此勾连、相互关切。只有齐心协力“绑腿跑”,才能合力踩出注册制的节奏,锻造一个“有韧性”的市场。 真正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在20年的核准制模式下,审核机构“一夫当关”。表面看,这个角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无以复加,实则压力重重。既然“关口”一破就是一马平川,那就要雄关如铁,但这无疑增加了关口的脆弱性,特别是当它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时。 科创板改革中,“各归其位”的核心变革,在于将责任真正落实在中介机构上。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则包含三个层次:底线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否则要承担欺诈发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中线是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招股书基本质量,满足审核问询回复要求;高线是提高信息披露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包括财务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 为此,针对中介机构执业,科创板改革总体上做了三件事: 一是“画线在先”,大幅细化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内容、边界和判断标准。对于细化履职内容,过往监管机构不乏细致要求,甚至是“手把手教保荐人干活”。但此次改革中,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更加明确、细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司法保障文件中明确了保荐人不能免责的举证标准。 二是“清单对照”,强化中介机构职责和各项机制安排。包括要求提交工作底稿,共性问题公开提醒,典型问题约谈提醒、出具监管工作函,开展现场督导等内容。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审核机构约谈、出函及现场督导的数量、频率相比历史有了很大提高,确保保荐机构能够对照清单把工作落实。 三是“秋后算账”,事后加强监管追责,传递监管压力。审核机构就审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有的上报形成行政处罚案例。这种力度在过往实践中十分罕见,清晰、威严地向市场传递了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信号。 同时,针对核准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保荐承销机构高定价冲动,本次改革创造性地推出了“保荐+跟投”机制,大幅提高了询价机构配售比例、抽签延长了询价机构锁定期,随着券商资金投入规模的不断加大,如果出现破发,保荐机构套牢的情况就会不断增加,询价机构对新股价格的敏感性就将大大提高。在强烈的市场化利益约束面前,新股询价定价过程中的“各归其位”也落到实处。 “主角”变了,结果会怎样? 说到底,资本市场的主角应该是发行人和投资者。审核机构与中介机构服务和代表的发行人,通过针对信息披露的问询和反馈,共同将企业的真实情况展现给投资者,至于企业是否得到认可,则交予投资者通过价格来决定。时空上固定的“关口”消失了,市场检验的力量则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对于发行人而言,压力不是更小了,而是更大了。 思想意识还停留在核准制体系的人,恐怕会有疑问:有型、固定的“关口”消失,会不会乱?这与“严把入口关”的要求是否存在矛盾?监管机构是否仍然应该站在最前面,以应对概率上也必然存在的中介机构的执业失败? 这些担心有一定道理,特别是在机制转轨、市场约束尚未充分发育的现实条件下。但是,既然是重大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就确实需要我们在思想意识、行为模式上做出真正的改变。这里可能需要厘清几个关键的认知: 首先,相比高度控制的“韧性”,要更接受系统中个案的脆弱性。就像森林中“小的定期火灾清洗了这个系统中最易燃的树木,令其没有机会继续繁衍”,从而避免大规模的森林火灾。个案的中介机构执业失败在概率上是必然存在的,但这些可控制的个案不是我们强制森林按理想状态去发育生长的理由——事实上,任何全能的人也无法控制市场。 其次,相比理想中大家都要做“正确的事”,我们更应接受做“错误的事”。无疑,“各归其位”后五方主体都做正确的事,改革必然成功。但事实上,无论自然选择、社会演进还是科技发明,都呈现出“一种完全以试错法为基础的试验性方式”。“各归其位”的过程,也是一个试错、总结与提升的过程,需要时间和案例的积累,再达到有序稳定、市场接受的状态。 最后,相比孜孜以求的“改革加法”,更应接受“改革减法”。在改革深化的过程中,相对于“什么有效,什么起作用”开放式问题和正向知识,我们更有把握的是“什么无效,什么不起作用”这类封闭式问题和负向知识。既然知道“各不归位”是无效的,那么就不应再因各种理由破坏和干扰“各归其位”。 各归其位,才能各显其能;各归其位,才能各担其责。所以,给注册制改革多一点耐心,多一点决心,我们离目标的距离就会更近一些,路途也会更顺畅一些。
保险中介市场最严、最全监管来啦!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人员职业登记等七个方面的全中介业务领域。 5月2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人员职业登记等七个方面的全中介业务领域。 犹记得去年今时,银保监会“查杀”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对保险公司、代理、经纪、公估、第三方网络平台下发“二十个禁令”。顿时,中介江湖诚惶诚恐。 一年过去,整治乱象取得一定成效,但诸多顽疾仍在。去年全年,超过160家中介机构因编制虚假材料、虚列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罚近3000万元。还有51家保险公司被点名批评清核不彻底、数据差异率大。 “保险中介市场一直以来都非常混乱!”某大型寿险公司资深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无奈地表示。比如,监管层相关制度框架不健全、业务人员流动大、主体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各种灰色需求等。而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的加入,保险中介市场更是乱上加乱,也更加难管理。 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险企高管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本来的逻辑应该是,因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需要中介来辅助做好专业的服务工作。但因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也催生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的灰色地带,比如编造虚假业务、虚构从业人员、虚假列支业务费用等。 “整治方案出台后,专门靠做灰色业务营生的中介机构会死一大片,但大浪淘沙,能切实做好专业服务的中介也将活得更好。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获客能力,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上述险企高管称。 1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4、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5、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6、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7、是否委托不具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 8、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9、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3 保险经纪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存在高管人员空缺或未实际履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情况。 2、注册资本金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并保证其连续性。 3、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业务档案,是否如实记载业务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报告及报表。 4、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列人员、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资金。 5、是否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6、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是否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7、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披露;是否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4 保险公估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备案后由于股东变更、公估从业人员变更致使机构没有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2、是否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3、是否业务经营、财务数据不真实。 4、是否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是否未按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情况进行报告。 6、是否违规无资质展业。 7、是否虚列业务套取费用。 8、是否展业过程不规范。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3、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4、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5、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6、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销售误导,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其他理财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未向客户解释犹豫期条款等重要事项,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7、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篡改客户信息或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客户信息等情况。 8、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9、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行为。 6 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保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依法设立。 2、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同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效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6、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7、保险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 7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 1、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下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径统计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方案》还要求,各银保监局还要对本辖区过去三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自我评估。并鼓励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对于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阶段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依法免于处理。 同时,也要求各银保监局严格处罚措施,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坚持机构和高管双罚制。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机构和高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对于需要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坚决移交。
两会上,总理又强调了一遍“房住不炒”,会下,大家纷纷向高房价开炮。 前两天,北京炒了一阵子的学区房,上千万买个老破小,终于官方看不下去了,21家房产中介被查处,全国也开始了一通中介专项整治。 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的董事长莫天全也炮轰了高房价,“低收入人群无法负担高总价”,不过他最后的落脚点,指向了中介行业,“要预防部分城市逐渐形成的中介机构高市场占有率的垄断格局”。 他举了北京的例子,最大的中介公司二手房市场占有率超过50%,有垄断的风险,有炒房的嫌疑。这话在说谁,大家心里都有数。 这都只是在声讨中介,有些地方更狠,中介被全行业“连窝端”了。 01 最近,河南永城,一个新的“中介单位”——永城房产信息中心挂牌成立了。 与一般中介不同,永城房产信息中心是由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主办的,说白了就是一个政府主导的中介机构。 谁跟他竞争呢?没有。 早在2018年,永城进行了一场打击“黑中介”的行动中,永城房管局公布了全市67家中介机构没有取得《房地产经纪备案证书》,成为名副其实的“黑中介”。 更惨的是,剩下的10余家“合法中介”在证书到期后,也没有拿到证,也就是说,全市的中介机构就成了“黑中介”。 “拉黑”了市面所有的中介机构,官方自己下场了,永城房产信息中心就成为了永城唯一的“中介机构”了。 此前疯传的是,永城房产信息中心仅收取卖家50元的登记费,成交后收取1%的服务费,但是很快永城方面就发布了官方辟谣——信息中心是本着“房住不炒”原则,“为广大市民搭建一个买房、卖房、房屋租赁信息发布的免费平台”。 但实际上,免费的项目只有“发布信息、房源核验和资金监管”,根据永城本地论坛上流传出来的信息中心挂牌的收费标准,信息中心还是传统中介的模式,买卖佣金以房屋成交价为基数,买卖双方0.3%,也就是总共0.6%的佣金。 当然,这个价格在0.5%-2.5%的中介收费区间里面,算是比较低的水平。永城二手房房价已经快7500元了,一套100㎡的均价房,佣金收入只有4500元,如果再加上贷款服务费、权证代办服务费、评估费,如果成交量过万的话全年收入也能过亿。 以前这钱被中介赚走了,现在,这钱进入了政府的口袋。 02 中介这个行当,历史也挺长的,汉唐就有,明清的 “宅行”已经开始专职做土地、房屋的买卖了。 而当代的房地产中介,是从1996年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开始的,随着房地产的兴旺,中介这个行业发展越来越快。 中介的本质其实就是撮合交易,消除更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且,中介相对比较专业,对政策信息了解比较全面,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行业,成了市场中不能缺少的一个环节。 但是在运行了24年之后,中介这个行业的分化越来越严重,有人一月买奔驰,有人几个月拿基本工资,为了撮合成功,赚最高额的中介费,各种套路也就出现了。 “没有被中介坑过,都不算在北京漂过”,这话其实放到其他的城市依然适用。 2016年以前,被坑最多的是租房,假房源、坑押金,业务简单粗暴,技术含量不高; 坑租金成了行业必备技能之后,有些中介开始搞起了群组,提高单位面积效应,安全事故不断; 2016年之后,长租公寓火了,主流的技法成了租金贷了。 在高潮的时候,房源是你挣我抢,房租是节节攀升,等他们撑不下去了,被坑的人一大堆。 武汉的信诚基业倒了,受害者数百,遍及武汉三镇;杭州鼎家倒了,4000租户踩雷被贷款;北京的昊园恒业倒了,坑了数万北漂青年。而统计内的25家长租公寓倒闭,最后坑了数十万的房东和租客。 这么多年了,中介行业一直是整顿重点,像去年北京一共查处违规房产中介公司221家,受害者可以说是遍布北京城。 03 当然,现在很多中介是看不上租房业务的,他们更喜欢卖房,因为更赚钱,可以用的手段也更多。 在不少中介手里,挂牌的房源中,都是半真半假,假房源的价格通常都是低于市场价十个点左右。目的是吸引客户,毕竟捡便宜的事情,大家都想干,但是客户一旦到了看房的阶段,你盯着的那套房一定是买不到的,不是不卖了,就是已经卖了,然后手里真房源才能闪亮登场。 到了带看阶段,一套房子可以两边忽悠。 因为,一个小区里面,对自己房子行情最熟悉的,肯定不是业主本人,而是小区周边的中介。 买房的有意向却定不下来,好办,找人来看,制造房子抢手的假象,顺带着敲敲边鼓,“你不买可就别人买了”、“今天不买,明天就涨了”。“上涨预期”是很厉害的手段,你越紧张,中介就越有可能卖出高价。 而对于着急卖房的人,中介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让你不断压价,要不没人看房,要不光看不买,反正最后都逼迫着业主主动降价。 很多大中介挣钱最多的环节不是佣金提成,而是利用信息优势炒房。像猫哥的业主群里,一个月时间里,同样的户型一个买房的花了1050万,一个卖房的却只卖了880万,他们通过的都是一个中介公司,这里面可操作的空间可不小,比如,先趁你着急卖房低价收房,然后高价售出,这可比挣佣金爽多了。 一手托两家,双方通吃,只要能成交或者高价成交,赚的就不少。比如中介费,有的是暗地里收双方费用,也有直接明码标价式的双方开价,没有遮掩。 如果在限购城市,中介还热衷于做符合限购政策的“假材料”来达成买房的目的,当然,这些材料都是收费的,像西安这样的城市,6000到1万就能搞定,为了促进成交,这些中介啥都敢干。 04 而中介最令人不满的地方,恐怕还是被认为是炒高房价的推手。 在永城取消中介前,永城的市民就已经向中介喊话了,“炒房团的中介们,能不能别把房价抬太高”。 作为商丘市代管的县级市,永城的二手房房价,涨得比商丘市本身还要狠,商丘均价5903元,而永城已经高达7417元,谁看不都得倒吸一口气。 但是房价高涨这事儿,中介需要背锅吗?可能要。 虽然全国各地房价有所不同,但是不少中介对于炒房这事儿还是非常热衷的,因为成交价越高,拿到手里的提成就越高,在一线城市里面,一套房产生的中介费用,高达数十万。 还记得当年的那个网红户型“跑道房”吗?在前一阵子热播的电视剧《安家》里面,类似的户型被女主角卖出去了,当然卖出去的原因也不是靠户型,而是靠装修和情怀。 但是很多人的疑问是,一套430万的房子,那么长的过道,房似锦在说“我觉得这个过道其实并不浪费面积”的时候,良心会不会痛? 这不是什么诛心之论,因为,都是套路,而电视剧里面只是艺术创作,现实可能更加残酷。 中介们青睐独家房源,一方面独家房源可以是中介机构的最佳资源,而且佣金也比较高,而另一方面,独家房源方便炒。 有的中介会和业主商量,将业主认可的挂牌价基础上再提高一点,中介负责将房子卖出去,烂户型装修好了,讲点故事,同样能卖高价,中介费照赚,而比原价格高出来的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这算是中介与业主的合谋了。 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高的中介,理论上确实可以决定某些小区的租金价格和房价。 05 为啥中介为了促成成交啥都敢干呢? 因为交易通常都很隐秘,很少被抓到了,即使被抓了,也只是罚款了事,靠自律?那中介还咋吃饭啊。 所以,永城市取消中介,全国一片叫好。 但其实,永城的“公办中介”还是缺少根本性的变化,很多人担心,现在是“免费”或者“低价”,未来呢? 这不是一个本该市场化的行业所希望看到的事情,只是很多从业者搞得太出格了,如果永城的方案被很多地方效仿,那这样的国进民退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还真不好说。 比如,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虽然门槛不高,但是你要不懂的话还真的是很麻烦,很多环节完全搞不懂,费时费力还有可能掉坑里,很需要一些专业的指导,政府出手干这事,服务能力和效率都是个考验。 如果政府出资成立官方背景的公司与市场其他参与者展开竞争也无可厚非,但先把全行业清理掉再搞个一家独大的公司出来,消费者未来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了。 中介该怎么搞?各种观点都有,欢迎大家说出你的看法。
原标题 中介机构须当好市场“看门人” □本报记者昝秀丽 7月28日,木林森、沃尔核材、百利科技、嘉澳环保等公司纷纷发布公告,因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公司的可转债、公开配股等项目中止审查。同日,上交所网站显示,龙软科技、国科环宇、建龙微纳、杰普特四家公司中止科创板上市申请,四家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均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今年以来已有9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保荐违规记录,上市公司披露的违规案例达1085件。 多位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是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主因。证监会近日指出,将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法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标准。 中介机构屡碰红线 7月26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截至7月2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板排队的10个项目,中小板排队的7个项目以及创业板正在排队的12个项目均处于“中止审查”状态。同日,蓝英装备等7家公司的可转债或定增项目因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中止审查”。7月28日,多家公司项目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叫停”。 此前中国证券报记者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证监会已关注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的中介机构,一些工作正在进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被立案调查。值得关注的是,这已不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第一次被查,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认为,对于多次触及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惯犯累犯,证监会将从重处罚。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9家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保荐违规记录,其中,因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今年5月正中珠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温氏股份7月25日公告,拟将2019年度审计机构由正中珠江更换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处罚力度有所加大,频次有所提高,但探究中介机构近期铤而走险、屡碰红线的根源,则反映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等问题。对标国际经验,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举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配合安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最终在严厉处罚机制下轰然倒塌。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令市场主体望而生畏。 从严监管需加强立法保障 专家指出,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除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外,加强立法保障,实现有法可依是关键。 “证监会作为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处罚中介机构。因此市场各方的关注重点应是从立法改革角度出主意、想办法,即修改证券法中关于中介机构的处罚种类、幅度问题,通过良法促进善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目前中介机构乱象频现的一大原因即为违法成本低,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另一方面,则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套系统性工程,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才能以儆效尤。应配合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来激活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失信惩戒体系等制度,其中在强化民事责任制度方面需要多方努力。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建议,中介机构要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探索在科创板实行券商“连带责任制”,引导券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邵宇指出,注册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都在扮演重要的信息传递角色,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应进行严厉惩处。刘俊海提出,在诞生之初就应强调在法治、透明、理性、规范的轨道上来创设科创板,要对上市公司实控人、中介机构等失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法律的意义在于让市场主体在利益与风险之间做出权衡,如果违规成本超过利润,市场主体自然不会触碰红线,铤而走险。”邵宇指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是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治理的关键。 目前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提上日程。“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表示,“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汤欣指出,证监会的回应一方面强调了法律制度应遵循整体设计原则,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应完善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声誉责任四方面监管责任形态,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同时他建议,证监会应当运用好特有杀手锏——市场禁入规则这一武器。 为进一步完善针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潘向东提出,监管部门应紧密合作,防止监管空白;同时,针对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主观评判,应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再者,法律法规通常滞后于现实状况,因此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