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投‘小红花’,年化收益率能到80%以上。‘小红花’现在的宣传力度你也看到了,来一趟北京看一下,赚个十多万不好吗?”在向记者推荐电影投资项目时,影视投资中介金永劝记者去北京,查看公司的资质证明并签署投资协议。 金永说的“小红花”,指的是将于12月31日上映的热门影片《送你一朵小红花》。证券时报记者发现,在上映日期临近的情况下,不少中介依然在兜售该影片的投资权益。而早在今年11月,该影片的出品方已经发出声明指出,该影片的投资份额及任何权益,不得向任何公司及个人转让。 上映前还在兜售份额 在QQ中以“影视投资”等为关键词搜索,可以搜到数十个相关的影视投资群,很多热门群的成员超过千人,群中几乎都被兜售各类影片投资权益的信息刷屏。 群中正在兜售份额的既有最近即将上映的热门影片,也有不少知名度较低,且处于筹备期的影片。大多数影片都能提供完整且制作精美的PPT资料,活跃在群中的中介会极力推荐手中的影视项目。 “这部影片的成本是2.5亿元,最低8万元起投,元旦就要上映了,现在打定金过来,我给你邮寄合同还来得及,打款走的是对公账户,没有任何风险。”中介金永向记者推荐近期大热影片《送你一朵小红花》(以下称“小红花”)。 公开信息显示,“小红花”将于12月31日上映。但记者查询发现,公开信息中,“小红花”的出品方并不包括中介所提到的北京熙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我们肯定是出品方之一,只是因为主控方规定,我们还没在猫眼上公示,你要是不相信可以来我们北京公司看一下,或者你先交定金,交完后视频看我们跟主控方的协议。”金永还表示,除了小红花外,中介正在兜售份额的还包括元旦即将上映的《温暖的抱抱》,春节将上映的《人潮汹涌》《唐人街探案3》等影片。 目前距离《温暖的抱抱》上映仅有不到10天,但仍有多名中介正以3亿元的成本对外转让该影片份额。“我们持有《温暖的抱抱》15%的份额,上个月才开始对外转让份额,现在在我们这投资的有100多位。”自称《温暖的抱抱》联合出品方的上海甲地文化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我们是联合出品方,猫眼上都能查到,这还能有假?你放心,只要你在我这投资,我们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给你兑换,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在面对记者质疑是否能保证投资权益真实性时,该负责人表示。 出品方称多次“打假” 作为一部热门影片,在即将上映,甚至排片都逐渐明朗的情况下,依然面向普通公众转让投资权益,这显然与影视项目的正常融资流程相悖。 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小红花”的中介发来一份《院线电影<;送你一朵小红花>;收益转让合同》,合同显示,北京熙明文化自愿就甲方持有的“小红花”收益权份额进行购买,而合同的甲方为联瑞(上海)影业有限公司。 此外,合同附件还特别注明,熙明文化拥有“小红花”的真实收益权份额,只是因主控方要求及猫眼信息延迟,未在猫眼专业版做联合出品公司署名。 记者随后致电合同中的甲方联瑞(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其协议为假。“假的!我都说得这么明确了,不要轻信,不要打款。之前也有人打电话来问过,我们都不知道这家公司,也没有跟他们签过协议。” 实际上,早在今年11月,“小红花”的出品方天津联瑞影业有限公司就发出声明指出,影片出品方已达成一致,关于该影片的投资协议仅由天津联瑞影业有限公司独家对外签署。 截至声明之日,就该影片签署的投资协议均限制投资方将其享有的投资份额及任何权益,向任何公司及个人进行转让,任何违反协议的投资方,均将被出品方追究违约责任,终止相关合作,且不再对该影片享有任何投资份额及相关权益。 而当记者将这份声明发给相关中介时,有中介解释称,这份声明只针对一级市场(第一次转让),而不针对二级市场(第二次转让)。也有中介直言不讳地表示,“就是因为这个声明,所以底层协议(指公司与出品方签订的份额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发给你,只能视频连线或者实地去公司看。” 同样的,《温暖的抱抱》出品方华谊兄弟(行情300027,诊股)电影有限公司、上海爱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曾在11月24日发布声明指出,该项目目前没有任何融资需求,且从未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该项目名义对公众进行众筹、融资等行为,也未许可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同意下自行转让项目收益权。 此外,《姜子牙》《攀登者》《南方车站的聚会》等近年来的热门影片,也分别就市场上存在的影片份额转让等行为发布过声明,其中心内容基本一致——未授权对外转让份额。 影视投资需谨慎 在完整的合同和协议,打款走对公账户,以及中介或公司对项目的包装下,即便出品方已公开发布“打假”声明,仍有投资者轻信。 这一方面是因为普通投资者对影视投资了解不深,另一方面也与中介或公司的宣传有关。影视项目具有极高的投资风险,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多数中介有意淡化影视项目风险,突出项目优势。 有中介向记者发来一份影视项目的投资收益表,表上列出近几年一些热门影片的投资额、票房及投资净回报,无一例外,都是票房较高的影片,其中最高的影片投资净回报达3026%。但实际上,真正能够获得高回报的影片极少,许多影片甚至根本无法上映。 如一位中介发给记者的影视投资合同中,记者发现,合同中约定该影片将于今年12月上映,但截至目前该影片并无上映公告。该中介告诉记者,实际上映时间已改至明年6月。 此外,一些中介还会以即将涨价为由,诱导投资者快速投资。在与记者沟通中,金永就多次表示项目即将涨价,催促记者尽快打款。“出品方涨价了,联合出品方自然也会涨价,“小红花”今天成本是2.5亿,明天就会涨到3.5亿,到时候投就不划算了。” “主流影视公司的项目肯定不会去找普通人要投资,尤其是热门的项目,根本不会对外开放。但小公司不排除会用这种方式向外兜售投资份额。”专业从事影视项目投资的范晔表示。 范晔介绍,小公司转让份额有可能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也有可能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因为票房的高低很难提前判断,如果能够以比自己投资成本更高的价格,提前将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就相当于把风险转嫁出去了,不管未来票房如何都是赚的。 “比如一部电影的成本是2500万,他以500万的价格获得20%的份额,再以1亿元的成本对外转让,他持有的份额就能卖2000万元,电影真实的成本是多少普通投资人没法弄清楚。”范晔表示。(注:金永、范晔为化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据浙江广电总台《1818黄金眼》栏目近日报道,杭州一家中介的龚经理反映,今年7月31号那天,他带客户去美地长粼府别墅售楼处,之后客户买下来了两处叠排的下叠,但开发商拒绝给中介提成。 “本来提成按照合同签的是0.6%,这个客户买了两套,自己买一套,给她女儿一套,总共价值1000多万,买了下面的底排,中介费算下来6万来块钱”,中介龚经理表示。 中介的龚经理出示了新希望地产营销中心营销到访确认单,确认单显示,带客的时间是7月31号下午3点左右,上面有客户方女士,开发商询客岗钱某确认,和开发商置业股份严某某的签名确认。 记者陪龚经理来到新希望长粼府售楼处。保安认出了龚经理后,四名保安手拉手围成人墙拦住了他们,记者想进去核实相关情况,也同样被拦在了外面。 “反正你跟策划联系,策划说可以新闻采访才行,你跟他联系,跟我们说没用”,保安表示。但是记者询问该跟哪个策划联系,保安说,“我们也没有策划的联系方式”。 龚经理说他只有开发商置业顾问严某某的微信,当场通过微信通话联系对方,但对方不接。 在之前双方的微信语音沟通中,严某某是这样说的:“我后台查的时候,通过人脸识别查出来,这个客户是早于你带客那天的,所以客户就好像不能算给你们的,是这个样子”。 “这个我可以保证,他们是有监控的,7月31号之前,如果客户来过,这个单子我绝对不会要的”,龚经理表示。 开发商认为,购房者方女士在龚经理带看之前,自行到过售楼处,因此不算是龚经理带看的客户,所以就不能算提成。 现场龚经理联系了购房者方女士。“开发商正常应该给龚经理意向金的,因为他不介绍我去长粼府,我根本不知道在哪儿,第一次去是他带我去的,也是他跟我介绍长粼府的”,方女士说。 经记者询问,方女士再次表示,在龚经理带来之前,自己没有来过,“百分之百没来过”,目前房子都买下来了,网签都签过了。 “所以我们有时候真的、很无奈,没有办法的,我们没有办法来微幅自己的权益。钱在他们手上,他们说认,给你就给你,不给真的一点办法没有”,龚经理说。 售楼处的保安始终不让龚经理进去,同时也不肯告知记者到底应该联系谁,来对接采访的事。 龚经理表示,下一步他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五洋债判决书的出炉,引发各个参与的中介方关注。 2020年12月31日晚,五洋债一审判决结果出炉。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其根源属于深层次的财务问题,并非律师事务所的特别注意义务范畴。而五洋建设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对其自身偿债能力影响几何,律所在此项问题上的核查边界在哪里,一审法院均未能予以详细论述。 1月6日,锦天城律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级合伙人对记者称,“我们将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同日,德邦证券内部人士对记者回应,“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该案件未对德邦证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对于五洋债一审判决,北京一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称:“短期看,五洋债的判决可以起到很强的市场震慑作用,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有利于恢复投资者对后续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前债券市场前期对造假的容忍度比较高,以后预计会慢慢向股票的标准靠拢。对券商而言,五洋债事件及后续证券法规的修改,会让资本市场各路中介机构对相关业务变得更加谨慎。” 一审判决各中介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在证券⾏业主管部⻔并未对评级机构和律所进行相关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构突破⾏业监管的定性定责,直接认定相关中介机构存在过错,裁定行业特征明显的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且在中介重⼤过错认定及过错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联性、责任分配⽐例方面作出裁定,并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各司其职的配合协同,但也需考虑证券发⾏效率和发⾏安全之间的平衡,尤其是各中介机构⼀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的边际界定,且应注意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之间客观差异。本案裁决⼀旦生效后,将对市场带来重大影响。”对于五洋债判决结果的影响,上述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道。 “相较于诉讼判决这一刚性处理方式而言,选择收购和解方式化解五洋债风险可能是妥善路径。这是顺应国家和监管政策导向,符合中央关于纾解民营企业的困难的政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相比诉讼维权的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和解是投资者快速、灵活、便捷、经济获得损失补偿的最好方式。这样也避免对中介行业形成过度冲击。”德邦证券内部人士对记者称。 锦天城律所表示将提起上诉 中介机构到底应该对五洋债欺诈发行负多大责任,成为各方议论的焦点。 从判决书来看,其对律师的责任叙述仅仅只有一句话:“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 “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客观分析,各方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本次判决对行业会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上述法律界人士对记者称。 从判决书来看,锦天城律所在判决书中的主要意见包括:锦天城律所表示,根据监管部门查明,五洋建设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系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投资者诉讼应是发行人欺诈发行引起的。案涉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与锦天城律所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关联性。 早在2016年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五洋建设被浙江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同年,五洋建设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没进行信息披露。 2017年8月,五洋建设的两只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出现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3.6亿元。 据杭州中院介绍,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我们应该注意,无论哪个中介机构,违反勤勉尽职义务本身并不发生欺诈责任,只有因为违反勤勉尽职义务而导致虚假事实才可能产生这种责任。没有虚假陈述,也要追究责任,此乃倒果为因。再者,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也不应该是‘法律风险’,而是经济风险才对。资产减少本身是一种经济性,而非法律性事实。”上述法律人士表示。
中国网郑州12月29日电 (朱珠) 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作为一种信息密集型产业,其以信息的通畅性、时效性、高效率等特点,成为群众在线看房买房的一大平台机构。然而,近期作为郑州本土企业的房产中介真二网却因客户不买房就骚扰,未能办理网签手续客户房屋定金迟迟不予退还等多种违规操作,频繁被多位购房者投诉。 据都市频道报道,7月12日,郑州一男子与亲友在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与康宁街交叉口处的房产中介真二网签订《委托购房协议》,每户大约以73.3万元的价格向中介交纳房屋定金,在龙湖中环路与龙湖中环西路交汇处“宏光揽境”小区订购了五套团购房。 该男子介绍,房产中介在收到房屋定金后,会去开发商那里办理网签,价格上面会比市场上要优惠一些,按照团购房的价格走。中介承诺40天左右可以办理网签,但如今已有大半年的时间,仍未办理网签按揭手续,每次与中介沟通,对方都说正在跟开发商协调,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进展,要求退钱就一直拖。 然而,开发商宏光揽境楼盘销售部负责人则表示,该楼盘从未委托过任何房产中介售房,也从来没有跟真二网有过任何合作关系。 对此,真二网门店负责人刘先生回应称,已跟业主协商过,公司将承诺一周内把房款定金全部退款到指定账户,但反映人却表示截止签解除委托购房协议已经三周多了,他们的钱并没有全部到位。“我们催的急了,真二网就给我们打点,不催就又没结果了,我们实在没有办法。”这让购房者很无奈。 真二网负责人邓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客户所签订的《委托购房协议》乃员工个人行为,对此,公司会督促该员工来处理这个事情,并承担相应责任,把此事处理后,将其开除。 无独有偶,9月14日,真二网因客户不买房对其进行骚扰威胁一事再次遭投诉。据民生大参考报道,郑州的杨女士在真二网站上看上了一套二手房,经过实地勘察,杨女士觉得这家中介不是很专业,便从另外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这套房子。不想真二网中介工作人员却频繁通过电话、微信威胁杨女士,索要中介费,甚至还上门骚扰。 本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还发现,真二网除上述种种行为被客户投诉外,早在前几年还因迟迟不退定金一事被客户投诉。据相关媒体报道,2017年郑州的徐先生因家人没有购房资格,便通过真二网买房子,中介公司说是可以帮忙办理,并把6000元钱打给了中介提供的账号。后来对方没有给办成,自己通过转户口的方式把房子买了,遂要求其退钱,中介却不给退,说是对方不给他退,他也没有办法退给徐先生。 对于房产中介频频出现的违规操作,不免令人对房产中介市场的混乱局面产生担忧。业内数据显示,全国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人数已达100多万,其中有资质证书的仅有几万人。根据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同时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据公开资料显示,真二网是由河南真二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打破二手房传统中介交易模式,零中介费、真实房源、保护用户隐私的房产买卖交易平台。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控股股东为真二(深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428.571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正一。目前,真二网除已在郑州成功设立30个服务站中心外,在武汉、深圳也成功开辟市场。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范风险;二是规范信息交互,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科学合理适度,避免过高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市场调研、监管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各相关单位普遍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保险中介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开展相关业务检查、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跟踪研究保险中介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8343&itemId=928&generaltype=0
图片来源:微摄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范风险;二是规范信息交互,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科学合理适度,避免过高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市场调研、监管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各相关单位普遍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保险中介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开展相关业务检查、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跟踪研究保险中介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为此,拟通过制定发布《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 《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有效抓手,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也将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三、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要求,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相统一、技术路线与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信息系统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财务、业务、人员情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能否适当降低标准、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兼业机构),对兼业机构提出了与专业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单位提出,考虑到兼业机构多、散、小的特点(尤其是车商、旅行社等),建议降低对兼业机构的要求或规范对象不包含兼业机构。我们研究后认为,兼业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五、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应当如何与关联企业有效隔离? 《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可与关联企业采用同一套信息系统。 六、《办法》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此项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办法》从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的角度出发,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要求,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 七、业务规模较小的保险中介机构如何有效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成本? 《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小保险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几种建设方式成本渐次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方式,但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办法》、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当前有部分第三方机构以云服务的方式提供面向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财务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也能够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提供服务。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用此类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以满足《办法》要求。 八、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许可、业务备案和经营活动中会受到哪些影响? 《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现在投‘小红花’,年化收益率能到80%以上。‘小红花’现在的宣传力度你也看到了,来一趟北京看一下,赚个十多万不好吗?”在向记者推荐电影投资项目时,影视投资中介金永劝记者去北京,查看公司的资质证明并签署投资协议。 金永说的“小红花”,指的是将于12月31日上映的热门影片《送你一朵小红花》。证券时报记者发现,在上映日期临近的情况下,不少中介依然在兜售该影片的投资权益。而早在今年11月,该影片的出品方已经发出声明指出,该影片的投资份额及任何权益,不得向任何公司及个人转让。 上映前还在兜售份额 在QQ中以“影视投资”等为关键词搜索,可以搜到数十个相关的影视投资群,很多热门群的成员超过千人,群中几乎都被兜售各类影片投资权益的信息刷屏。 群中正在兜售份额的既有最近即将上映的热门影片,也有不少知名度较低,且处于筹备期的影片。大多数影片都能提供完整且制作精美的PPT资料,活跃在群中的中介会极力推荐手中的影视项目。 “这部影片的成本是2.5亿元,最低8万元起投,元旦就要上映了,现在打定金过来,我给你邮寄合同还来得及,打款走的是对公账户,没有任何风险。”中介金永向记者推荐近期大热影片《送你一朵小红花》(以下称“小红花”)。 公开信息显示,“小红花”将于12月31日上映。但记者查询发现,公开信息中,“小红花”的出品方并不包括中介所提到的北京熙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我们肯定是出品方之一,只是因为主控方规定,我们还没在猫眼上公示,你要是不相信可以来我们北京公司看一下,或者你先交定金,交完后视频看我们跟主控方的协议。”金永还表示,除了小红花外,中介正在兜售份额的还包括元旦即将上映的《温暖的抱抱》,春节将上映的《人潮汹涌》《唐人街探案3》等影片。 目前距离《温暖的抱抱》上映仅有不到10天,但仍有多名中介正以3亿元的成本对外转让该影片份额。“我们持有《温暖的抱抱》15%的份额,上个月才开始对外转让份额,现在在我们这投资的有100多位。”自称《温暖的抱抱》联合出品方的上海甲地文化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我们是联合出品方,猫眼上都能查到,这还能有假?你放心,只要你在我这投资,我们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给你兑换,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在面对记者质疑是否能保证投资权益真实性时,该负责人表示。 出品方称多次“打假” 作为一部热门影片,在即将上映,甚至排片都逐渐明朗的情况下,依然面向普通公众转让投资权益,这显然与影视项目的正常融资流程相悖。 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小红花”的中介发来一份《院线电影<送你一朵小红花>收益转让合同》,合同显示,北京熙明文化自愿就甲方持有的“小红花”收益权份额进行购买,而合同的甲方为联瑞(上海)影业有限公司。 此外,合同附件还特别注明,熙明文化拥有“小红花”的真实收益权份额,只是因主控方要求及猫眼信息延迟,未在猫眼专业版做联合出品公司署名。 记者随后致电合同中的甲方联瑞(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其协议为假。“假的!我都说得这么明确了,不要轻信,不要打款。之前也有人打电话来问过,我们都不知道这家公司,也没有跟他们签过协议。” 实际上,早在今年11月,“小红花”的出品方天津联瑞影业有限公司就发出声明指出,影片出品方已达成一致,关于该影片的投资协议仅由天津联瑞影业有限公司独家对外签署。 截至声明之日,就该影片签署的投资协议均限制投资方将其享有的投资份额及任何权益,向任何公司及个人进行转让,任何违反协议的投资方,均将被出品方追究违约责任,终止相关合作,且不再对该影片享有任何投资份额及相关权益。 而当记者将这份声明发给相关中介时,有中介解释称,这份声明只针对一级市场(第一次转让),而不针对二级市场(第二次转让)。也有中介直言不讳地表示,“就是因为这个声明,所以底层协议(指公司与出品方签订的份额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发给你,只能视频连线或者实地去公司看。” 同样的,《温暖的抱抱》出品方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上海爱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曾在11月24日发布声明指出,该项目目前没有任何融资需求,且从未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该项目名义对公众进行众筹、融资等行为,也未许可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同意下自行转让项目收益权。 此外,《姜子牙》《攀登者》《南方车站的聚会》等近年来的热门影片,也分别就市场上存在的影片份额转让等行为发布过声明,其中心内容基本一致——未授权对外转让份额。 影视投资需谨慎 在完整的合同和协议,打款走对公账户,以及中介或公司对项目的包装下,即便出品方已公开发布“打假”声明,仍有投资者轻信。 这一方面是因为普通投资者对影视投资了解不深,另一方面也与中介或公司的宣传有关。影视项目具有极高的投资风险,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多数中介有意淡化影视项目风险,突出项目优势。 有中介向记者发来一份影视项目的投资收益表,表上列出近几年一些热门影片的投资额、票房及投资净回报,无一例外,都是票房较高的影片,其中最高的影片投资净回报达3026%。但实际上,真正能够获得高回报的影片极少,许多影片甚至根本无法上映。 如一位中介发给记者的影视投资合同中,记者发现,合同中约定该影片将于今年12月上映,但截至目前该影片并无上映公告。该中介告诉记者,实际上映时间已改至明年6月。 此外,一些中介还会以即将涨价为由,诱导投资者快速投资。在与记者沟通中,金永就多次表示项目即将涨价,催促记者尽快打款。“出品方涨价了,联合出品方自然也会涨价,“小红花”今天成本是2.5亿,明天就会涨到3.5亿,到时候投就不划算了。” “主流影视公司的项目肯定不会去找普通人要投资,尤其是热门的项目,根本不会对外开放。但小公司不排除会用这种方式向外兜售投资份额。”专业从事影视项目投资的范晔表示。 范晔介绍,小公司转让份额有可能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也有可能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因为票房的高低很难提前判断,如果能够以比自己投资成本更高的价格,提前将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就相当于把风险转嫁出去了,不管未来票房如何都是赚的。 “比如一部电影的成本是2500万,他以500万的价格获得20%的份额,再以1亿元的成本对外转让,他持有的份额就能卖2000万元,电影真实的成本是多少普通投资人没法弄清楚。”范晔表示。(注:金永、范晔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