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14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亨国际”)主板首发顺利过会。 咸亨国际深耕电网领域工器具、仪器仪表类产品的MRO十余年,目前业务主要服务于电力行业,并涉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目前公司主要的客户来自于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本次咸亨国际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100万股,拟募集资金4.43亿元,用于海宁生产基地产业化建设项目、信息化升级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赛孚城应急体验馆及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据悉,目前我国MRO市场还处于由传统零散采购向集约化采购过渡的阶段。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预测,预计2020年至2025年,中国MRO年采购金额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5%,到2025年,我国MRO年采购金额将达到2.75万亿元。 多年的行业实践使咸亨国际积累了较强的研发能力。招股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咸亨国际共拥有商标143项,拥有主要专利120项,其中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87项、外观设计专利20项,拥有主要软件著作权128项、作品著作权2项。 近年来,凭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良好的综合服务能力,公司业绩快速增长。招股书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咸亨国际营业收入分别为10.55亿元、15.21亿元、19.48亿元及8.14亿元,2017年至2019年复合增长率为35.84%;报告期内,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4亿元、1.96亿元、2.25亿元及8658.16万元,2017年至2019年复合增长率为20.73%。 对于业绩的快速提升,咸亨国际方面表示,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已经受限,公司有必要在现有生产能力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产品供应能力,从而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增长需求。 基于此,咸亨国际本次拟投建的海宁生产基地产业化建设项目将通过建设产业化生产基地、购置高端生产制造设备,解决现有产品产能不足问题。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99亿元,利润总额为1.15亿元;此外,信息化升级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将顺应主要客户不断将线下招标等流程迁移到线上的发展需求,通过综合服务SaaS平台建设,更好的服务于行业客户。 面对未来,咸亨国际方面表示,公司将致力于MRO全产业链的产品与技术渠道整合,进一步提升集约化服务能力,大力发展自主研发和生产,致力于成为国内工器具、仪器仪表等类产品的MRO集约化服务商之龙头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今日,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微电子”,688699.SH)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开盘报82.27元,涨114.08%,盘中最高报96.16元,最低报82.00元。截至今日收盘,明微电子报83.98元,涨118.53%,成交额10.73亿元,振幅36.85%,换手率72.78%。 明微电子是一家专业从事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封装测试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一直专注于数模混合及模拟集成电路领域,产品主要包括LED显示驱动芯片、LED照明驱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显示屏、智能景观、照明、家电等领域。 明微电子本次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1859.20万股,发行价格为38.43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龙敏、余皓亮。明微电子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7.1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2亿元。 明微电子最终募集资金比原计划多1.80亿元。明微电子12月14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62亿元,其中,1.90亿元用于智能高端显示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1.38亿元用于集成电路封装项目,8408万元用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明微电子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7212.26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保荐费用5729.41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验资费用700.00万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330.19万元。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92.96万股,跟投金额为3572.45万元,限售期为24个月。 明微电子业绩呈V型反转。2018年,明微电子营收同比下滑3.74%,净利同比降38.77%;2019年,营收同比增长18.37%,净利同比增67.79%。 2017年至2020年1-6月,明微电子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06亿元、3.91亿元、4.63亿元、1.83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858.08万元、4811.17万元、8072.45万元、2895.79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226.69万元、4022.49万元、7303.00万元、2223.69万元。 明微电子现金流表现落后。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仅远落后于营收,还呈逐年下滑趋势;各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与净利的差距逐年攀升,至少2800万,去年逾6400万。 同期,明微电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48亿元、2.36亿元、2.22亿元、1.05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047.98万元、173.78万元、1657.47万元、-2252.3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距分别为-2810.10万元、-4637.39万元、-6414.98万元、-5148.16万元。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间的差异形成原因主要系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以及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变动所致。 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间的差异为-2810.10万元,主要系:①2017年,受全球集成电路产能紧张且数据中心、物联网等下游需求旺盛的双重影响,集成电路行业整体处于上行周期,公司增加了产品储备,年末存货余额较2016年末有所增加;②2017年公司销售规模扩大,客户票据结算较多,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增加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 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间的差异为-4637.39万元,主要系:①2017年集成电路上行趋势持续至2018年二季度,晶圆代工厂供应紧张,因此公司增加了晶圆备货,但2018年下半年,受中美贸易战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市场需求转冷,公司存货消化速度放缓,导致2018年末存货余额较2017年末增加较多;②2018年下半年,集成电路增速放缓,主要客户结算恢复至正常信用期,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增加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③2018年末,公司当期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支付的设备款较多,且递延收益较2017年有所下滑,导致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 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间的差异为-6414.98万元,主要系:①当期公司销售规模增加,通过票据方式进行结算的客户交易额增加,期末应收票据增加;同时,公司向中芯国际采购规模加大,预付账款随之增加,综合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大幅增加;②山东贞明因持续加大封装线投入,当期用应收票据背书支付的设备款较多,公司经营性应付项目相应减少。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间的差异为-5148.16万元,主要系:①上半年发行人晶圆采购较多且下游市场需求暂时有所抑制,导致晶圆和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增加;②受新冠疫情影响,当期客户回款放缓,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③山东贞明继续加大封装线投入,当期用应收票据背书支付的设备款较多,公司经营性应付项目相应减少。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明微电子资产总计分别为3.38亿元、3.61亿元、4.47亿元、4.6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1.14亿元、8860.95万元、9261.89万元、6786.16万元。 上述同期,明微电子负债合计分别为9851.21万元、9310.92万元、1.12亿元、1.02亿元。 2020年1-9月,明微电子实现营业收入3.21亿元,同比下降2.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46.89万元,同比增加1.9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78.02万元,同比增加3.3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89.72万元,同比下降202.47%。 明微电子预计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4.70亿元至4.90亿元,同比增加1.53%至5.85%;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200万元至9000万元,同比增加1.59%至11.5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7500万元至8200万元,同比增加2.70%至12.28%。 明微电子2家经销商均有前员工持股,其中一家系其第一大经销商。 2017年至2020年1-6月,深圳市创锐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微电子”)均系明微电子的第一大经销商,分别系明微电子的第三、二、二、二大客户。 各期,明微电子对创锐微电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680.46万元、3149.09万元、4002.14万元、1730.5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6%、8.05%、8.65%、9.45%。 据明微电子,创锐微电子自2009年起即与公司合作至今,合作情况良好。王海英为公司前员工,2004年入职明微电子,于2016年4月从明微电子处离职,为明微电子销售部营销总监之一。离职后于2017年10月入股创锐微电子,入股时持有30%的股权,于2019年10月持股比例由30%增加至49%。 此外,创锐微电子于2016年10月与壹卡科技商议收购事宜。壹卡科技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王海英之弟王建华。壹卡科技于2014-2016年期间向明微电子采购部分芯片加工为电源模组对外销售,同时经销明微电子的LED照明驱动芯片。合并后,壹卡科技不再向明微电子采购芯片,由创锐微电子统一向明微电子采购。因此创锐微电子在2017年成为明微电子经销的第一大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2月27日,明微电子二度IPO冲关上会被否时,发审委就对其第一大经销商创锐微电子与公司的关联提出质疑。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中指出,创锐微电子和壹卡科技(两者2016年合并)为发行人2016年和2017年第一大经销商客户,其中壹卡科技系发行人前员工亲属所创办的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创锐微电子、壹卡科技的合作背景及原因;结合上述两家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说明其成为最大经销商的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2)发行人向上述两家单位销售的产品内容、占比以及上述两家单位向发行人采购同类产品的相应占比;销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3)两家单位报告期向发行人采购的芯片产品的收发存情况,是否存在囤货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深圳市巴丁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丁微电子”)也系明微电子的经销商。明微电子前员工赵春波持有巴丁微电子85%的股权。 2017年至2020年1-6月,明微电子对巴丁微电子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38.91万元、417.41万元、720.21万元和321.5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59%、1.07%、1.56%和1.76%。 明微电子不仅存在原员工入股经销商的情形,还存在原经销商员工入股公司的情形。 2017年至2020年1-6月,蓝格系分别为明微电子第二、第二、第二、第三大经销商。同期,明微电子对蓝格系销售金额分别为2531.69万元、2718.46万元、2994.99万元、857.32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6.23%、6.95%、6.47%、4.68%。 蓝格系包括3家公司:深圳市蓝格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晶高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海通讯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019年7月,刘真在深圳市蓝格佳电子有限公司任销售业务员。2019年7月加入明微电子,现任明微电子销售业务员。并且刘真还于2020年3月受让15万股明微电子的股份,持股比例为0.27%。 明微电子2018年12寸晶圆工艺升级项目研发失败。据明微电子招股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发生在尝试一款芯片的生产工艺从8寸晶圆升级到12寸晶圆时,在前期小批量交付客户后发现存在一定的设计瑕疵,导致2018年对该款芯片及备货晶圆共全额计提1677.89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020年8月18日,上交所对明微电子出具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其中要求明微电子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2018年研发失败的12寸晶圆工艺升级项目,是否为公司未来主要技术发展方向,最新进展情况。 明微电子在对上交所回复中称,晶圆尺寸持续升级是芯片行业的发展趋势之一;目前全球8寸晶圆产能趋于饱和,晶圆代工厂新产线多布局在12寸晶圆产线;持续进行12寸晶圆工艺升级是公司未来技术发展方向之一。 明微电子表示,发行人自2017年开始布局12寸晶圆产品的研发,并于6月开始与供应商TowerJazz接触合作,尝试对一款显示驱动芯片使用TowerJazz提供的12寸/65nm工艺晶圆生产。由于此为公司首款由8寸晶圆升级到12寸晶圆的芯片新品,亦是首个与TowerJazz合作的项目,对产品的布图设计、工艺流程等方面与8寸晶圆相比都具有较大调整,亦需与供应商进行磨合。研发未及预期后,发行人迅速与供应商沟通并修正了12寸晶圆产品的布图及工艺制程,最终升级成功并实现量产。 明微电子称,上述12寸晶圆工艺研发失败是公司在此技术方向的首次尝试和经验积累,并与实力雄厚的TowerJazz建立起合作关系,为公司后续聚焦“12寸晶圆工艺+小线宽产品”研发方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至目前,公司已成功完成6个型号芯片的12寸晶圆尺寸升级。预计2020年下半年,还将继续量产推出2个12寸晶圆工艺的MiniLED新品。 上交所还询问公司在OLED和MicroLED显示驱动芯片产品方面的技术水平及技术储备,相关产品是否投产,经营情况及竞争优劣势。 明微电子回复表示,OLED与LED分属不同领域,公司暂未涉足OLED领域;MicroLED作为LED显示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需要产业链中各环节企业共同实现技术突破,公司暂未有MicroLED显示驱动芯片投产。 2018年12寸晶圆工艺升级项目的研发失败导致明微电子2018年对该款芯片及备货晶圆共全额计提1677.89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017年至2020年1-6月,明微电子资产减值损失合计分别为846.47万元、2133.39万元、420.88万元、366.35万元。其中,各期存货跌价损失分别为601.81万元、2055.29万元、420.88万元、366.35万元;2017年、2018年,坏账损失分别为244.66万元、78.10万元。 明微电子招股书称,2018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增加,主要系当期公司12寸晶圆工艺升级研发失败,由于采购的相应晶圆已刻有公司自身设计的版图,后续较难大规模用于其他芯片的封装,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前述晶圆和已封装的芯片成品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677.89万元,导致当期存货跌价损失大幅增加。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炬高新(600872.SH)今日股价跌9.44%,收报65.10元。 12月10日,中炬高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1.9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2%。本次质押股数为550万股,本次股份质押后,中山润田累计质押股数为1.49亿股,占其所持股份的75.32%,占中炬高新总股本的18.75%。 上月,太平洋证券与中金公司等券商均曾发布中炬高新相关研报。其中,太平洋证给出目标价87.87元和“买入”评级,中金公司给出目标价83元和“跑赢行业”评级。 11月15日,太平洋证券发布研报《中炬高新(600872)三季报:美味鲜业绩稳健未来高弹性可期》,研究员为黄付生、郑汉镇。研报称,因为今年的业绩基数较低、提前招商也将快速显现效果,判断明后年公司的业绩弹性比较大。美味鲜的增速中枢有望提高到20%以上甚至达到30%。随着规模扩大和管理能力提升,降本增效也将更加显著。调整盈利预测,测算2020-2022年的收入增速分别为12%、21%、22%;归母净利增速分别为24%、25%、26%。预计今明两年归母净利分别为8.9亿和11.1亿,按明年业绩给60倍左右PE,叠加地产估值40亿,对应700亿总市值,目标股价87.87元,维持“买入”评级。 11月19日,中金公司发布研报《中炬高新(600872):经营改革动作积极继续看好公司中长期扩张空间》,研究员为吕若晨。研报称,中长期看,我们认为公司将延续品类/区域/渠道扩张的逻辑,并透过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的方式实现增长。此外,公司在中山厂区的技改扩产项目、阳西美味鲜公司蚝油/料酒/食醋项目扩产项目、厨邦公司三期酱油扩产项目的落地将支撑公司中长期发展。我们认为公司中长期内的收入增速并非线性,原因在于公司产能投放/达产、改革举措的见效需要时间,我们认为随着公司在产品矩阵、区域扩张、营销、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举措见效后,公司收入有望实现加速增长。维持2020/2021年EPS预测1.06/1.31元不变,剔除33亿元地产市值后当前股价对应2021年43倍P/E,按照2021年剔除33亿元地产后60倍P/E,维持目标价83元,距当前股价有36%上行空间,维持跑赢行业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一心堂(002727.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36.08元,跌幅10.00%。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近一周时间内,一心堂先后发布了2份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公告与2份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部分股票质押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质押的公告。 12月11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先生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公告,称为偿还前期借款,阮鸿献与红塔证券签订协议,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50万股于2020年12月9日质押给红塔证券进行融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阮鸿献此次质押的冻结股数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4.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此次质押开始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冻结申请人为阮鸿献。 12月12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部分股票质押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质押的公告,称阮鸿献与红塔证券达成协议,将2019年11月26日阮鸿献向红塔证券申请办理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到期还款并解除股票质押。根据相关资料,上述质押到期后自动延期,阮鸿献与红塔证券协商对上述1130万股股票质押融资进行还款解除质押。该笔质押业务质押股数1130万股,本次全部解除质押。 12月16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先生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公告,称阮鸿献先与红塔证券达成协议,2020年12月14日阮鸿献将所持公司股票部分质押给红塔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阮鸿献此次质押的冻结股数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为4.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此次质押开始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冻结申请人为阮鸿献。由于偿还前期借款,阮鸿献与红塔证券签订协议,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850万股于2020年12月14日质押给红塔证券进行融资。 12月17日,一心堂发布关于公司股东阮鸿献部分股票质押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质押的公告,称阮鸿献与红塔证券达成协议,将2019年12月3日阮鸿献向红塔证券申请办理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到期还款并解除股票质押。根据相关资料,阮鸿献与红塔证券协商对上述1130万股股票质押融资进行到期还款解除质押。该笔质押业务质押股数1130万股,本次全部解除质押。 公告显示,本次解除质押后,阮鸿献所持股份仍累计被质押6679.8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36.7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22%。 12月14日,中国银河发布研报《一心堂(002727)事件点评:大股东增持彰显信心估值有望持续修复》,研究员为孟令伟、刘晖。研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阮鸿献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80%。增持后,阮鸿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上升至30.5589%。 中国银河称,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首先,看好公司未来业绩保持稳健增长的前景。公司摆脱了执业药师缺口影响,业绩重回良性增长通道。其次,看好公司估值修复的潜力。公司目前估值在四大连锁药店中最低,估值仍有修复空间。最后,大股东增持以及年初的股权激励计划均彰显了管理层对公司发展的信心。维持“推荐”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12月1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发布的1份公告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虎牙域名被恶意使用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域名“huya.com.cn”持有人刘某将网址跳转至斗鱼平台,构成网络域名侵权,域名解析服务商云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huya.com.cn”转移至虎牙公司,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云木公司与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虎牙公司合理费用4898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基本案情显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是域名“huya.com”的权属人及经营者,huya.com所指向的虎牙直播平台是国内较大的直播平台之一。虎牙公司发现刘某通过云木公司注册的域名“huya.com.cn”会跳转至其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上。虎牙公司认为,刘某注册及恶意使用域名“huya.com.cn”行为已侵害了其对域名“huya.com”所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构成网络域名侵权。同时,刘某恶意利用被诉域名将本想访问虎牙直播平台的用户全部导入斗鱼直播平台,引起用户混淆,对“huya”“虎牙”的市场声誉和市场号召力造成不利影响,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虎牙公司还认为,云木公司作为网络域名和解析服务商,在接到虎牙公司通知后,对案涉域名未作处理,故意帮助刘某一起侵权,导致侵权行为持续、侵权损害结果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huya.com.cn”转移至虎牙公司,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云木公司与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虎牙公司合理费用48980元;驳回原告虎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显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具体到本案,虎牙公司对域名“huya.com”、注册商标“huya”和“虎牙直播”及企业字号“虎牙”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刘某于2005年5月3日注册了域名“huya.com.cn”,远远早于原告获得相关域名及商标的时间,没有注册的恶意。因此,要认定被告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域名的跳转行为以及对该跳转行为的性质判断。 关于案涉域名跳转行为的实际实施人 本案在追踪网址www.huya.com.cn的解析路径时,解析服务器(DNS)的地址为云木公司,说明云木公司提供了解析服务,且该种解析服务不会因刘某转移注册服务商而自动停止。虽然云木公司抗辩相关解析服务是由案外人帝诗公司提供,与其无关,但解析服务器的选择仍属于其业务范畴,云木公司不能因其与案外人的合作关系而否认其应尽的相关域名解析义务。其次,虽然解析服务由域名解析服务商提供,但将域名解析或跳转至对应网站的具体请求系由域名持有人发起,且域名在完成解析或跳转后,只要域名持有人未请求原域名注册商停止解析或跳转,相关解析或跳转就仍然存在。刘某抗辩相关跳转系被告云木公司直接所为,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最后,结合虎牙公司举证证明网址www.huya.com.cn曾在2015年被跳转至另一直播平台,以及刘某于2015年8月4日对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回函能够证实:刘某曾将被诉域名跳转至第三方直播平台;刘某称被诉域名已经转让他人为不实陈述。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域名“huya.com.cn”跳转至斗鱼直播平台网址www.douyu.com是由刘某提出了具体的解析请求,云木公司提供解析服务。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刘某职业为高级系统工程师,并非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本案也无证据证实刘某对被诉域名设置的跳转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因此,刘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范畴。 关于网络域名侵权。被诉域名“huya.com.cn”与虎牙公司域名“huya.com”的主要部分均为“huya”,而“huya”不但作为虎牙公司域名的主要部分,同时也和“虎牙”及“虎牙直播”等一并被注册为虎牙公司的商标,“huya”与“虎牙”及“虎牙直播”已经具有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刘某在明知斗鱼直播平台与虎牙公司经营范围一致且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仍将被诉域名“huya.com.cn”跳转至www.douyu.com,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具有使用被诉域名的恶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对虎牙公司的侵权。 云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在被诉域名“huya.com.cn”跳转至www.douyu.com斗鱼直播平台的过程中,云木公司提供了解析服务。在刘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虎牙公司无证据证明云木公司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时,虎牙公司主张云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 关于网络域名侵权。虎牙公司主张云木公司明知被诉域名“huya.com.cn”没有备案而提供解析服务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法院认为,云木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进行域名解析或跳转时,不需审查是否进行备案,只需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域名是否含有禁止性的内容。此外,《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云木公司擅自篡改了域名解析并故意将域名恶意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故不予认定云木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对于被诉域名的跳转事实,虎牙公司曾向云木公司发送两份律师函,要求云木公司立即协助停止被诉域名的解析跳转。云木公司却仅对刘某实施了转通知行为,其作为域名服务商有能力停止解析而没有及时停止解析,致使相关跳转行为一直持续至本案行为保全听证日止,构成对虎牙公司的侵权,对域名解析跳转损害的扩大部分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域名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财产,积累了企业商业信誉,关乎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各种域名恶意抢注、域名变造、反向域名侵夺等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不断发生。如何通过司法裁判维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乎互联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根据域名“保护在先注册”原则,当域名注册与商标产生冲突时,域名先于商标注册的,由于域名持有人不可能预见他人尚未取得的权利而进行避让,通常认定域名注册行为属善意,但善意的注册行为并不必然使持有人绝对地豁免其由于之后的行为而导致转让域名的责任。域名持有人善意注册域名后却恶意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仍可能构成网络域名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域名解析服务商如明知域名持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不能以“通知-删除”规则为由免责。此外,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未作出明确解释,但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进行体系解释,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须能够有效避免了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所以,必要措施并不局限于“删除、屏蔽、断开”,其范围应当更为广泛,即只要能够有效避免侵权损失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均可被认定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虎牙官网显示,虎牙公司是一家以游戏直播为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直播平台的技术驱动型内容公司,旗下产品包括知名游戏直播平台虎牙直播、风靡东南亚和南美的游戏直播平台NimoTV等,产品覆盖PC、Web、移动三端。2016年8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正式独立发展;2018年5月,虎牙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HUYA”,成为中国第一家上市的游戏直播公司。2019年6月,虎牙总部乔迁并宣布启用全新的公司级LOGO,预示将以更多元化的战略布局,持续为更大范围的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丰富的直播内容,2020年4月,腾讯成为虎牙控股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12日,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股票名称“ST新海”,002089.SZ)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斌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某河拟募集18亿元的并购基金,用于向陕西通家增资、解决其现金流问题等。 拟募集的18亿元并购基金中,9.4亿元向陕西通家增资,其中6亿元用于陕西通家收购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6.6亿元向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2亿元用于管理费和支付利息,并购基金主要用于解决陕西通家现金流问题,待陕西通家环评和土地证等问题解决后,2019年注入到上市公司新海宜。 2018年1月初,由于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陕西通家初步测算2017年度扣非后的净利润约为1.32亿元,未能实现湖南泰达对新海宜作出的2017年度4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湖南泰达应对新海宜进行业绩补偿1.5亿元。 2018年1月上旬,张某斌与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波见面,张某斌希望润兴投资参与九格基金设立,帮助其管理印章、资金以及公司事务。 2018年1月12日,张某斌、徐某波、苏某河等人在新海宜召开会议,确定了九格基金收购陕西通家股权的初步估值。2018年1月27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新海宜在201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新海宜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九格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于2018年1月27日。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1月15日和1月16日,当事人马川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存在通话联络。马川良利用其本人及父母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海宜”214.98万股,买入金额1171.27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经交易所计算,合计亏损137.32万元。其中,操作其本人账户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单向买入“新海宜”65.17万股,买入金额359.36万元;操作其母马某妹证券账户在空置近7年后,2018年1月19日至1月22日,集中买入“新海宜”94万股,买入金额504.28万元;操作其父马某发证券账户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买入“新海宜”55.81万股,买入金额307.63万元。 吉林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马川良处以3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新海成立于1997年1月1日,注册资本13.75亿元,于2006年11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张亦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8亿股,持股比例18.05%。 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5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系该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徐声波,持股比例80%。 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九格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并购基金”或“九格动力”)。并购基金总规模拟为人民币18亿元,其中,苏州泓融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亿元,苏金河先生认缴出资2亿元,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80万元,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80万元,新海宜将以自有资金直接认缴出资2亿元,或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间接出资,其余由各方向合格投资者共同募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亦斌先生兼任泓融投资的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泓融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显示,公司因筹划收购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对方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泰达目前持有陕西通家40.50%股权,标的资产为湖南泰达持有的标的公司3.24亿股股份(占比37.07%),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为4.83亿元,交易方式公司原拟采取现金方式收购标的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金。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经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尽职调查、审计等工作,标的资产存在部分历史问题尚需时间解决,目前收购时机尚不成熟,且标的公司所处新能源汽车行业受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因素影响较大。经认真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马川良) 当事人:马川良,男,1966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川良内幕交易“新海宜”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川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9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斌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时任董事长苏某河决定,拟募集18亿元的并购基金,其中,9.4亿元向陕西通家增资,其中6亿元用于陕西通家收购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6.6亿元向湖南泰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泰达)收购其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2亿元用于管理费和支付利息,并购基金主要用于解决陕西通家现金流问题,待陕西通家环评和土地证等问题解决后,2019年注入到上市公司新海宜。 2017年9月至12月,张某斌与苏某河一直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 2017年12月15日,张某斌、九格基金王某及事务所相关人员赴山东国金和陕西通家进行初步调研。王某一行在西安对陕西通家进行初步调研后,与张某斌和苏某河见面,初步约定通过并购基金方式来推进合作。 2018年1月初,由于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陕西通家初步测算2017年度扣非后的净利润约为1.32亿元,未能实现湖南泰达对新海宜作出的2017年度4亿元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湖南泰达应对新海宜进行业绩补偿1.5亿元。 2018年1月上旬,张某斌与苏州工业园区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见面,张某斌希望润兴投资参与九格基金设立,帮助其管理印章、资金以及公司事务。 2018年1月10日,苏某河、张某斌、王某在陕西通家研究成立九格基金相关事宜,张某斌与苏某河谈了陕西通家的股权估值,并提出由苏某河在基金中出资。 2018年1月12日,张某斌、徐某波、苏某河等人在新海宜召开会议,就共同发起设立九格动力基金达成主要共识,确定九格动力基金成立后,收购湖南泰达持有的陕西通家40%的股权,湖南泰达收到股权款后向新海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此次会议确定了九格基金收购陕西通家股权的初步估值。 2018年1月27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新海宜在201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新海宜作为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九格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于2018年1月27日。润兴投资董事长徐某波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马川良内幕交易“新海宜” (一)马川良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马某妹证券账户、马某发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交易“新海宜” 马某发、马某妹与马川良分别为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川良承认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海宜”2,149,800股,买入金额11,712,701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经交易所计算,合计亏损1,373,228.50元。 (二)马川良交易“新海宜”异常 2018年1月15日和1月16日,马川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波存在通话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川良证券账户除进行新股申购外无股票买入操作,该账户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单向买入“新海宜”651,700股,买入金额3,593,584元;马某妹证券账户在空置近7年后,2018年1月19日至1月22日,集中买入“新海宜”940,000股,买入金额5,042,800元;马某发证券账户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6日,买入“新海宜”558,100股,买入金额3,076,317元。特别是在2018年1月26日,该账户存在亏损卖出“九鼎投资”(10.04万股,成交金额243.57万元)后买入涉案股票(42.94万股,成交金额236.85万元)的情况。综上,马川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马川良证券账户组交易“新海宜”的行为及其资金变化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马川良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川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马川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马川良处以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沪证监决〔2020〕190号)显示,经查,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000668.SZ)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12月2日,公司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马鞍山农商行向公司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额度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12%。公司代理财务总监为马鞍山农商行董事,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直到2020年4月23日和2020年5月15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25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2018年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拟与关联方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收购NationalBankofGreece全资保险子公司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不低于75%股权。2018年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更新后)》《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股权的补充公告》,对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2018年5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进展公告》,称上海宫保于北京时间本年5月1日收到卖方NBG财务顾问高盛及摩根士丹利之通知函,正式获邀作为两家竞标者之一参与新一轮投标。 经查,2018年6月7日,上海宫保向卖方NBG递交了约束性报价函。2018年10月17日,公司董事长代表上海宫保收到NBG的信件。根据信件内容,由于上海宫保未能满足NBG提出的相关条件,NBG董事会决定终止与上海宫保就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展开进一步讨论。但公司至今未披露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的上述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55%。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荣丰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荣丰控股成立于1988年9月2日,注册资本1.47亿元,于1996年12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992.61万股,持股比例40.81%。 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商票贴现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显示,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额度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期限1年。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荣丰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持有的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组团F分区慈母山地块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本次公司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2019年年初至公告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发生其他关联交易金额990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90号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0253536H)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12月2日,你公司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马鞍山农商行”)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马鞍山农商行向你公司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额度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12%。你公司代理财务总监为马鞍山农商行董事,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直到2020年4月23日和2020年5月15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25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2018年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拟与关联方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宫保”)作为联合体收购NationalBankofGreece(简称“NBG”)全资保险子公司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不低于75%股权。2018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意向性公告(更新后)》《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股权的补充公告》,对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2018年5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拟联合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股权的进展公告》,称上海宫保于北京时间本年5月1日收到卖方NBG财务顾问高盛及摩根士丹利之通知函,正式获邀作为两家竞标者之一参与新一轮投标。 经查,2018年6月7日,上海宫保向卖方NBG递交了约束性报价函。2018年10月17日,你公司董事长代表上海宫保收到NBG的信件。根据信件内容,由于上海宫保未能满足NBG提出的相关条件,NBG董事会决定终止与上海宫保就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展开进一步讨论。但你公司至今未披露收购EthnikiHellenicGeneralInsuranceS.A.的上述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1.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55%。你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