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显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股票名称“ST网力”,300367.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包括: 2017年4月20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2亿元;2017年7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1.5亿元;2017年4月13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00亿元;2018年4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5100万元;2018年6月14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7亿元;2018年8月28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2亿元;2018年12月25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亿元;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2019年3月18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亿元;2019年3月26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736.07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亿元、7.41亿元和2.27亿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亿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北京监管局判定,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网力成立于2000年9月5日,注册资本11.96亿元,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刘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8亿股,持股比例19.11%。 刘光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任公司董事长,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刘光,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胥浦直属支行科技科工程师,深圳市印像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北京东方网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赵永军、张新跃、蒋宗文、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 〔2020〕12号 当事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刘光,男,1971年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赵永军,男,1972年8月生,时任东方网力法定代表人、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新跃,男,1963年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蒋宗文,男,1972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晟骏,男,1972年9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张晨,男,1974年4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张睿,男,1970年10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金毅敦,男,1976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郭全中,男,1976年9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健,女,1975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郭军:男,1977年9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尹丽,女,1972年8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诗卉,女,1991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南京市栖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力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20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20,000万元; 2.2017年7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15,000万元; 3.2017年4月13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赁)的借款提供担保10,031.68万元; 4.2018年4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5,100万元; 5.2018年6月14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7,000万元; 6.2018年8月28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2,000万元; 7.2018年12月25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 8.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0,000万元; 9.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 10.2019年3月18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0,000万元; 11.2019年3月26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736.07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合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承诺函、法院判决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 三、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1月27日
12月11日晚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披露关于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就聚友网络担保事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1日向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一次性付清5000万元债务本金,这一困扰公司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据介绍,聚友网络担保事项已成为十多年来困扰高新发展经营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作为担保债务人,无法从根本上免除对债权人担保责任的承担,始终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不仅要承担债务本金,还可能面临承担巨额债务利息的风险。因此,为降低担保债务风险,避免因承担巨额债务利息对公司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公司一直积极与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就对聚友网络担保责任在5000万元本金范围内协商和解。近日,双方就该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5000万元后,长城资管四川分公司对公司就该事项应承担的剩余保证担保债务不再进行追索。 “本协议的履行,最大限度降低了历史遗留担保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不再就上述担保债权本金所产生的一切利息、复利、罚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巨额债务利息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摆脱困扰公司多年的历史包袱,盘活公司被查封资产,为公司后续聚焦主业提速发展及处置非核心低效资产创造条件。”高新发展同时表示,由于公司已于2007年对本次和解事项中的担保债务本金全额计提了5000万元的预计负债,且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在债务本金之外不会再承担利息损失,故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举行首批股权投资集中签约,与浙江台州市信保基金等12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总投资规模7.7亿元。“这标志着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董事长李承表示。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能力的一项举措,也标志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比例再担保”和“股权投资”两条业务主线步入协同发力阶段,“组合拳”将为进一步缓解普惠领域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注入强心针。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作为财政政策和金融手段的有机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坚守主业,立足准公共定位,自2018年9月份运营以来,通过再担保业务合作累计支持38.29万户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获得银行信贷资金6270.18亿元。今年以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积极发挥政策性机构逆周期调节作用,一方面出台专项政策,通过全面降低收费、准入标准和反担保条件,引导地方担保机构协同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另一方面“逆市提速”两项重点业务进程,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创新业务和股权投资试点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今年3月份,财政部发文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迅速响应,为应对疫情特殊情况,首批股权投资由原投资省级机构改为下沉一线,主要支持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一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更好发挥政策效应。经过一系列前期工作,最终确定台州市信保基金等12家机构作为首批股权投资对象。李承表示,首批股权投资对象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的佼佼者。比如,截至今年9月末,台州市信保基金累计为23265家市场主体承保授信43593笔,累计担保授信金额414.15亿元,在保余额101.20亿元,实现了出资规模的近10倍放大,在保户数12628家,户均在保金额80.14万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及时总结经验,继续以股权投资为抓手,加大调研力度,储备优秀投资对象,通过对投资方式、投资路径、投后管理实践的研究,摸索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股权管理路径。”李承说。(记者 曾金华)(原标题:首批7.7亿元股权投资签约)
12月8日下午,招商轮船发布为下属合资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显示被担保人名称为OREWUHANHKLIMITED,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租赁”)按照30%、70%的持股比例组建的合资公司VLOCMaritime05HKLimited(下称“合资公司”)的全资下属单船公司。本次担保金额为2291万美元。 2018年5月,公司与工银租赁按照30%和70%的股份比例组建了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全资下属的项目公司与淡水河谷签署了运输铁矿石的长COA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订造了6艘32.5万吨的VLOC。合资公司就上述6艘VLOC的船舶融资及双方股东提供担保事宜与融资方经历了长时间的谈判。 根据担保协议,船舶融资金额为7010万美元,担保总额为7637万美元,包含船舶融资总额以及违约金。由合资公司的双方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向融资提供方提供补充增信安排,保证被担保人按期偿还债务。招商轮船散货船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合资公司30%股东,承担不超过2291万美元的融资担保责任。 招商轮船公司表示,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担保包括在内),招商轮船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1.09亿美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0.32%。
申万宏源表示,9月10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为宏源恒利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申万宏源表示,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9226.71万元,占本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逾期担保累计金额0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0万元。(周尚伃)
创业板首批ST股将于9月15日正式“戴帽”登场,天龙光电、乐凯新材、东方网力3家公司将分别变身为ST天龙、ST乐凯、ST网力。与主板不同的是,创业板ST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9月14日,3家公司股票均停牌一天。 具体来看,天龙光电与乐凯新材均因经营严重困难而触发ST。天龙光电公告称,公司自2018年12月以来持续停工停产,原有单晶炉及多晶炉产品未能获得市场订单,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公司管理层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简称《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鉴于公司当前情况,公司股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根据规定,公司股票于9月14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2020年9月15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简称由“天龙光电”变为“ST 天龙”,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乐凯新材也因“热敏磁票生产线”停止生产,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股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于9月14日停牌一天,自9月15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乐凯新材”变更为“ST乐凯”,股票交易日涨跌幅仍为20%。 与上述两家公司不同,东方网力触发ST的原因则是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根据公告,鉴于两笔已结违规担保诉讼和一笔违规担保强制执行案件,除已经支付和被司法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明确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2.52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3.96%。截至目前,公司对减少违规担保余额尚未有明确解决方案,且预计2020年10月12日前不能解决。 根据《上市规则》的“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公司股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东方网力9 月14日开市起停牌1天,9月15日开市起复牌,复牌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东方网力”变更为“ST网力”,股票交易日涨跌幅仍为20%。 尽管3家公司已“戴帽”,但都在为争取早日撤销风险警示而积极努力。 天龙光电表示,公司正在积极谋求新能源电站业务开发、新能源EPC工程业务及风电零配件业务转型,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切实努力地推进新业务的开展工作。 乐凯新材称,将稳步推进乐凯新材电子材料研发及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加快FPC用电磁波防护膜和压力测试膜等电子功能材料新产品研发和上市进度,力争尽早消除其他风险警示。 东方网力也在积极化解违规担保问题。据了解,公司目前的违规担保事项中有五笔涉诉,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其中两笔已结案;一笔已一审判决,公司已决定提交上诉申请;另有一笔强制执行处于立案阶段。同时,公司及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原实际控制人刘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问题,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尽快偿还有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