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案件受理已过579天,中超控股与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回到“原点”。 近日,中超控股对外披露了与众邦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最新进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超控股法务负责人盛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武汉中院的裁定结果对上市公司是有利的。上市公司此前被判承担近3亿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这对上市公司是个不小的负担。因原黄陂区法院民事判决被撤回,目前上市公司的危机已暂时解除,重新回到审理起点。” 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中超控股原实控人、法人黄锦光控股的广东鹏锦与众邦保理签订系列《保理业务合同》进行保理融资。随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超控股分别与众邦保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目前,广东鹏锦未按约定回收应收账款,各方保证人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29日,众邦保理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起诉中超控股。不过,此次起诉因黄锦光投案自首而“流产”。2019年1月9日,众邦保理以《保理业务合同》违约重新起诉中超控股,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 在这起案件中,中超控股方面表示,对于上述担保行为属于完全不知情。据黄锦光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中超控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私下签订的,公章也是私刻的,中超控股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公司使用。 而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其中有3名董事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其余2名董事为关联董事黄锦光、黄润明,且中超控股的印章系黄锦光伪造私刻。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超控股为广东鹏锦提供担保,提供的是非关联担保,此类担保经过董事会决议即可。众邦保理只要从形式上审查了董事会决议,且表决人数符合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就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一审原告众邦保理构成善意相对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中超控股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在二审过程中,上述判决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的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间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3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以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 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晓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回重审说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事实并没有查清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记者透露:“一审法院认为,众邦保理是善意相对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则认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结合签字是否真实以及历史往来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可以看出,两级法院都认为,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形下,众邦保理的合法诉求应予以维护,但对于‘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两级法院的关注点稍有不同。重审程序中,董事会决议中相关签字是否真实、其他历史往来中涉及的签字情况,将是重审的审查重点。” 事实认定是案件的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审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中超控股2.84亿元资产。对此,吴晓斌表示,“重审合议庭组成后,上市公司可以提出解封申请。目前来看,解封上述资产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不大,但对后续案件的进展存在积极意义。” 吴晓斌向记者介绍称,“该案目前属于检索类案,待事实认定清楚后,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存在一定的参考意义。” 王智斌认为,“同案同判有个前提,就是案件基本事实与同类案件相近。中超控股与众邦保理的合同纠纷案,问题恰恰出现在事实认定上,所以目前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会对该案产生直接影响。真正影响案件走向的是各方的举证能力,举证情况将影响法院对基础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案件裁定的最终走向。” “此次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公司对于未来的重审结果还是充满信心的,这一裁定结果也会增强金融机构、股东、客户、供应商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盛海良向记者感慨称,“公司相信,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也会查清事实,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
日前,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为下属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合计不超过95亿元。据悉,本次担保的项目有两个,分别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和80亿元公司债券。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35.89亿元,其中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627.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00.36亿元的325.32%;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8.1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00.36亿元的1.6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7月30日,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储银行(601658)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等7家银行签订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确定第一个合作年度的业务合作总规模为180亿元,这也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型主体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出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在浙江落地,将充分发挥浙江省银行服务体系优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该模式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实现贷款、担保服务快速匹配,简化担保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所采取的一项创新担保模式。该模式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双创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政策导向;对借款人不另设资产抵(质)押等担保和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降至1%/年;引导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2:8比例逐笔分担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国家融担基金风险分担比例由原来的20%调高至30%;建立担保代偿备付金机制,保障代偿补偿及时。
同比增长20.14%,规模继续位列全国第一 7月30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受疫情和洪涝灾害影响,今年江西省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明显加大。今年上半年,全省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5.4亿元,同比增长20.14%,规模继续位列全国第一,直接扶持个人创业和带动就业35.44万人次。 为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今年江西省出台了系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举措,着力扶持创业,稳定就业。贷款规模稳中有进,6月份新增发放22.6亿元,创历史单月发放最高纪录。促进就业成效明显,上半年,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直接扶持个人创业7.6万人次,促进带动就业27.9万人次。按此计算,每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促进3.4人就业,每扶持1人创业促进4.7人就业。 保市场主体,重在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江西省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拓宽小微企业申请条件,上半年累计扶持小微企业832家,发放贷款25.8亿元,同比增长31.4%。同时,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定期调度各地扶持情况,对符合条件且有资金需求的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扶持企业55家、扶持金额2.1亿元。创新推出“无还本续贷”和担保基金垫付,应急帮扶创业实体防范续贷资金断裂,疫情防控期间,为770户扶持对象进行了续贷资金周转,周转资金达1.5亿元。
近日,天津市的一家科贸小微企业通过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方式从交通银行获得200万元贷款,不仅解决企业因缺少足值抵押物带来的融资难题,还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这是该担保模式启动以来,国内银行业落地的首批业务之一,也是目前该模式下投放单笔融资金融最高的业务。 据了解,这家贸易型企业是某品牌监控硬盘的全国总代理,因缺少优质足值的抵质押物,申请银行贷款相对困难。此笔业务的成功落地,开启了银担合作探索新型合作机制的新篇章,为交行与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共同完善民营及普惠金融生态建设注入了新的内涵和活力。 据悉,为充分利用好政府各项支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交行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开展合作,继疫情期间推出整合政府支持企业抗疫与复工复产政策的“抗疫担保贷”、“抗疫复工贷”之后,今年6月,交行又成为首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签订协议、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的银行。 在该模式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与银行共担风险、简化审批流程、降低担保费用,精准滴灌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实现普惠金融扩面、增量、提质、降本。 在“总对总”合作框架下,交行正在加速推进各分行与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对接工作,推动该业务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生根”。截至目前,交行系统内已有山西、天津、重庆、陕西、浙江、江苏、宁夏等多分行完成与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签约,相关项目也在积极推进中。
预计今年发放额比上年增加80% 万家企业将获“创业贷”支持 近期,各地在创业担保贷款领域频出新招,如北京明确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专职司机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等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安徽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福建提前下达2020年创业担保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2400万元……各地纷纷加码创业担保贷款,正是为了全力支持创业就业和复工复产。 前不久,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此次政策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以及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等,纳入支持范围。 此次政策还特别规定:“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这也为各地加码创业担保贷款注入了政策驱动力。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封北麟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是近年来我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在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的当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创业企业和重点群体获得融资支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据初步统计,2019年全国创业担保贷款约发放了1000亿元。随着疫情缓解、支持政策力度加大,预计今年贷款发放额度比上年增加80%,将支持100万个人创业者、1万家小微企业,分别比上年增加43%、52%。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由上年的41倍提高到73倍。 目前,我国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一体两翼(再担保与担保)”与“中央、省、市、县”四层架构体系。封北麟建议,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加大中央对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力支持;同时,应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地方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适当加大省级政府(或机构)、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 “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创业融资担保业务有显著业绩的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积极推动地方小微企业和重点扶持人群的大数据系统建设,实行‘名单制’管理。”封北麟说。 专家认为,各地应进一步优化协作机制,实现放贷、贴息、后续服务等及时无缝对接,使广大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既能贷得上,又能用得好、还得上。 记者 董碧娟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日前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重点围绕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和非现场监管流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通知》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通知》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则和监管报表,督促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非现场监管主责,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通知显示,非现场监管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银保监会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4个阶段。 通知称,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监管措施方面,通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测、信用评价与评估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提示融资担保公司关注重点风险,督促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