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川多家银行回应“暂停房贷”:不实】 1月29日据上证报,近日关于“银行暂停房贷""个人房贷收紧"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记者在深圳向多家银行进行了采访求证,从走访情况看,目前深圳各大银行房贷并未出现停贷情况,仍在正常收单,但住房贷款资格审核确实比之前更加严格。 【恒大、万科、碧桂园销售缩水】 南方产业智库综合上市公司公告及研究机构数据,对HFI-60指数监测房企2020年销售数据进行了统计。在可获取销售情况的44家房企中,合约销售金额最高的恒大与万科双双跨入“7字头”,达到7232.5亿元和7041.5亿元。因疫情影响恒大、万科、碧桂园上半年销售同比缩水。 【广州市2021年GDP增速目标6%以上】 1月29日,广州市市长温国辉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去年广州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5万亿元,增长2.7%,5年年均增长6%,与全省同步。 01 时政快报 【商务部:今年将从五方面重点发力吸引外资】 商务部今日召开2020年商务工作及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表示,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尽管已经有较好的基础和不少有利条件,但外资工作面临的总体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商务部重点将从五方面持续发力。 【交易商协会: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无偿划转事项】 企业无偿划出资产的,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PZ-6表要求披露无偿划转信息及进展。企业无偿划入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商务部:推动汽车等消费品转向使用管理】 1月29日商务部召开2020年商务工作及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消费促进司司长朱小良在会上表示,今年将促进商品消费,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深化汽车流通放管服改革,鼓励开展汽车下乡和汽车、家电、家具以旧换新。 02 市场快讯 【一线城市新房找房热度涨幅回落】 今日58同城、安居客发布2021年《1月国民安居指数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1月全国重点监测67城新房在线均价为16405元/平方米,其中25城新房在线均价环比上涨。二手房在线挂牌均价15863元/平方米,北京、深圳、上海二手房挂牌均价超5万元/平方米。城市房价环比涨幅TOP5的城市分别为九江、福州、沈阳、长春和临沂,其中九江环比增幅最高为7.7%。 【“十三五”期间西藏建成城镇保障房23万套】 十三五”时期,西藏建成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23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及设施配套13万套。西藏城镇化率从“十三五”初的27%增加到如今的32%,以拉萨为中心、地区城市为节点、县城为基础、具有西藏特点的新型城镇化在青藏高原稳步推进。 【开年首月银行业被罚逾1.5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信息统计,开年以来(以罚单披露时间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各类型银行业机构(不含个人)已累计开出罚单150余张,罚金金额也已逾1.5亿元,其中不乏多张千万级“天价”罚单。 03 区域风云 【国内首单生物医药产业园类REITs项目获批】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消息,以该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中联元联-前海开源-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批。这是国内首单生物医药产业园类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 【深圳将建设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附属学校】 1月29日,龙岗区举行打造粤港澳国际教育示范区启动仪式,龙岗区政府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双方将合作建设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附属学校。 【广东2020年新登记市场主体238.87万户】 据“广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1月28日消息,截至2020年底,广东省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384.85万户,较2019年末增长10.50%。其中,各类企业616.78万户、个体工商户763.02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5.05万户,分别较2019年末增长13.92%、7.90%和6.47%。 【深圳消委会:长租公寓相关投诉蛋壳公寓占比近五成】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微信公众号1月28日消息,2020年,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有关长租公寓的投诉2541宗,与2019年同期的1103宗相比上涨130.37%。其中有关深圳市蛋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1204宗,占长租公寓投诉的47.38%。 04 房企头条 【碧桂园地产集团6.2亿元应收账款ABS获上交所受理】 1月29日,据上交所消息,国信证券-碧桂园应收账款1-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交所受理。消息显示,该债券拟发行金额6.2亿元,原始权益人为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侨城:将0.54亿元担保额度调剂至佛山南海祁禹置业】 1月28日,华侨城发布公告称,将控股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0.54亿元调剂至参股公司佛山南海祁禹置业有限公司,本次调剂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8%。 【中南建设:为4家公司提供共计16.91亿元担保】 1月28日,中南建设发布公告称,为4家公司提供共计16.91亿元担保,分别为潍坊锦琴担保金额5,000万元、南宁景信担保金额5亿元、余姚甲由申担保本金金额3.2亿元、杭州翰昌担保金额合计8.21亿元。 05 名家观察 【易居中国创始人丁祖昱:短期内可有效遏制投机现象】 杭州发布的“杭五条”的核心在于严控需求端,尤其是对于投资投机的炒房客来说,2年限售改成5年,杜绝了短期内投资投机的可能性。同时,对于“无房户”2018年4月4日后记录满3年的完善,也使得真正的“无房户”可以更容易摇到号。短期内,杭州“摇号”火爆状况肯定会得到缓解。从这一政策本身来说,如果杭州调控政策实施效果较好,可能会影响上海、深圳等城市未来的调控政策方向。 本文为楼市整理而成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
证券代码:600701证券简称:*ST工新公告编号:2021-00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工大高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2.46亿元。 现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事项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向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发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公司关联方工大集团于2020年6月、8月总计偿还公司资金占用本金金额为67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7.71亿元。 二、违规担保事项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14日、2021年1月3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发函,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6日向工大集团发函,要求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关联方工大集团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32.46亿元。其中,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判决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 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上述担保的本金及相关费用。其中,对新华富时担保累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3.70亿元;对深圳彼岸担保累计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2.7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2020-086)。公司担保责任是否能够解除,需关注工大集团后续是否能够全额清偿。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被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2、经营风险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服务业。因疫情原因对零售业、服务业、娱乐性行业影响较大,公司主营业务商业服务业也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挑战,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另外,公司受债务逾期、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影响,公司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账户被冻结,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和资产被查封,公司及子公司到期的银行借款等存在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风险,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同时,公司目前涉及诉讼事项较多,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出现不利于公司的生效判决,有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融资难度大、流动性短缺,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存在一定财务风险。 3、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尚未全部解决,目前工大集团债务较多,资产处于抵押、多轮查封状态。根据近日工大集团律师给出的研判意见,工大集团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出现好转,后续不排除通过重整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后续能否全额清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已于近日再次向工大集团发函并与其沟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在依法合规框架下,制定切实可行解决方案,及时清偿和化解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控股股东资产注入承诺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尚未履行承诺,公司已于近期再次向工大高总发函要求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充分评估承诺履行的可行性,尽早明确投资者预期。目前,控股股东的履约方式、标的资产、资产价值尚未明确,履约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尚不确定。出于以上原因,公司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注入资产事项后续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资产注入承诺存在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01证券简称:*ST工新公告编号:2021-005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3.50亿元至-20.65亿元。 ●公司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预计约为-10.60亿元至-7.75亿元。 ●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已被暂停上市,预计2020年度继续为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继续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约为-23.50亿元至-20.65亿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约为-10.60亿元至-7.75亿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1,379.88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8,170.28万元。 (二)每股收益:-3.6858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 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为红博商业,为响应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安排,红博商业在报告期内特定期间商场暂停营业、对商户实施租金减免政策及恢复营业后商场客流量减少,导致了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均同比下降。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本年非经常性损益约为-12.90亿元,主要系: 1、公司计提为关联方及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预计损失; 2、公司计提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预计损失; 3、由于诉讼导致的罚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 四、风险提示 本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公司认为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年度审计仍在进行过程中,不排除年审会计师对公司财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导致公司最终审计数据与本次业绩预告数据存在差异。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29日起被暂停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修订答记者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标准,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企业对外担保有了最新规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针对企业因相互担保引发连锁债务危机的现象,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刘贵祥指出,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而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认定担保有效。但新担保司法解释没有采用原来的裁判思路,而是规定,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有利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因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连锁反应,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际上,一直以来,由于违规担保的隐蔽性以及披露的滞后性,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时有发生。 有观点称,违规担保的实质是大股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忽视上市公司的公共性,将上市公司当成自己经营的私人工具,进行资产的拆借,破坏上市公司独立地位,最终损害公司治理结构。 而对于大股东的违规担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接受记者时表示,主要是由于大股东能够控制公章,虽然其控制权多不足以通过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各方法律人多认定公章具备外观公信力,加盖公章足以代表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无须审查公司决议。因此,一些大股东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对外担保获取个人利益或者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今,新担保司法解释的发布将促进相互担保规范进行。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刘贵祥表示,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到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法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担保事项属于必须披露的内容。为全面落实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担保司法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肖飒对记者表示,担保决议作为相对人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必要条件,一来有助于促成担保行为生效,二来可避免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担保情形的发生。 至于担保决议的公开披露对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影响,肖飒称,主要取决于各公司的担保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的公司决议做出。如果是,担保决议公开披露的制度基础可为原本效力存在争议对外担保定纷止争,促进相互担保规范进行;如果不是,担保决议的公开披露将减少违法违规相互担保的发生,减少不利影响。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不断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例,但担保融资仍然是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在现有的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下,动产担保登记较为分散,不同的动产和权利登记权限散落在多个部门,不但企业办理登记不方便,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统一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因此,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是推动我国动产担保融资的重要一步。 近几年来,部分省市开展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试点,便利企业担保融资。试点中,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新增担保登记业务占比超过95%、融资金额占比超过80%。 “从近几年多省试点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效果看,该举措便利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主要是有效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通过对企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金融机构可以方便地拿到“标准、可信”的信息,同时通过动产和相关权利数据,金融机构也可以对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作出预测,以便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定价,增强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意愿。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此次《决定》明确,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同时,《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在董希淼看来,在前些年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并调整相关部门登记权限,既方便企业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节约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相关信息,更加“敢贷”“愿贷”,提升为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和效率。 周茂华表示,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助于标准化企业信心统计口径,避免“数据孤岛”,便利了金融机构查询相关企业动产和担保权利信息,同时也提升数据使用质量;实施全国统一登记降低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推动国内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根据《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430505)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共3宗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5月23日,史信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约定史信向杨某借款2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史仁、史俭等人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9%,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11月,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分3笔向黄河银行借款共计2亿元。同时,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与黄河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账户资金质押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黄河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团与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卫金超”)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上陵集团可向中卫金超最高借款1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有3家企业以及史信、史仁、史俭等自然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1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1%,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上陵牧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在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配合史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史仁擅自使用公章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史俭以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两人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史信,利用其地位、优势和便利,授意、指挥史仁和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史信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上陵牧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史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史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史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陵牧业成立于2000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90亿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史信,董事长为史仁,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总经理为史俭。上陵牧业于2014年1月24日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股票代码430505,主办券商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陵牧业大股东为上陵集团,持股比例为35.0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8年10月8日,上陵牧业披露《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公告》显示,2018年9月30日,公司发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冻结,经向公司董事长史仁报告并自其处了解得知:上陵牧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资金被用于向黄河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黄河银行已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95亿元及上陵牧业基本户中的244.09万元于2018年9月26日划转用于上陵集团的担保贷款还本付息。 2016年5月23日,上陵集团董事长史信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向杨斌借款人民币2亿元(资金打入了上陵集团账户),并由上陵集团、上陵牧业以及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以及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上陵牧业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目前在上陵集团有存档一份,除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外,杨斌未要求出具上陵牧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要件)。截至2018年10月8日,该笔借款余额为1亿元。 2017年6月13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河银行借款75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6月13日-2018年6月13日),到期后经协商展期12个月(2018年6月13日-2019年6月13日);2017年4月10日和11月8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向黄河银行借款1亿元(期限36个月,2017年4月10日-2020年4月9日)和25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11月8日-2018年11月7日),上述借款总额2亿元,由上陵集团、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以及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上陵牧业与黄河银行签订了《账户资金质押协议》(协议全部留存于黄河银行,公司无留底,同时应黄河银行要求,上陵牧业出具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上仅有上陵集团和其一致行动人宁夏思瑞投资合伙企业的盖章,该决议亦未留存),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2.25亿元作为质押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0月8日,黄河银行上述三笔借款归还80万元,借款余额为1.99亿元。 2018年2月8日,上陵集团实际控制的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上陵牧业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上陵牧业仅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全部由对方留存,公司未留存协议,对方未要求出具上陵牧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要件),截至目前,该笔借款余额为3000万元。同时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过法院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3000万元进行了诉前保全。 上述五笔向上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诉讼保全金额合计3.29亿元,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上陵牧业所有有关人员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所有上述担保事项中,目前,除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河银行借款7500万元担保协议外,其余暂未取得,具体金额后续还需核查取证,公司将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全国股转系统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其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当事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史信,男,1959年2月出生,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史仁,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上陵牧业董事长,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史俭,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陵牧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陵牧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5月23日,史信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约定史信向杨某借款2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史仁、史俭等人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9%,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11月,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分3笔向黄河银行借款共计2亿元。同时,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与黄河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账户资金质押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黄河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团与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卫金超)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上陵集团可向中卫金超最高借款1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有3家企业以及史信、史仁、史俭等自然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1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1%,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账户资金质押协议、银行资金划转记录、法院判决书及裁定书、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陵牧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在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配合史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史仁擅自使用公章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史俭以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两人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史信,利用其地位、优势和便利,授意、指挥史仁和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史信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史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史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史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宁夏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2月19日,深交所向爱康科技下发关注函,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的担保事项、资金往来事项,及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实业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欠款等事项进行问询。 担保事项方面,截至2019年12月31日,爱康科技对参股公司能源工程担保余额约为7.66亿元,对爱康实业担保余额为3.95亿元。年审会计师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能源工程及爱康实业的未来偿债能力、无法判断对上述企业担保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为由,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今年2月9日,爱康科技公告称,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爱康科技以爱康实业破产重整完成后恢复偿债能力、能源工程经营正常且偿债及盈利能力提升为由,认为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 对此,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对爱康实业、能源工程截至关注函回函日的担保余额,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相关担保的发生时间、金额、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担保期限、是否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以及担保责任发生时,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顺位等。 资金往来事项方面,根据披露,截至2020年4月30日,爱康科技对南通爱康的应收款项余额约2.91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通爱康实际已还款约1.78亿元,尚欠约1.13亿元。关注函要求公司结合南通爱康回款进度、履约能力及经营状况等情况,说明相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计提的准确性及充分性。 同时,针对爱康科技2020因履行担保责任为东华铝材代偿贷款2亿元,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代偿贷款事项的进展、会计处理、减值计提等情况,后续发生代偿贷款的可能性,以及已采取的追偿措施。 此外,关注函还对爱康实业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欠款事项颇为关注。2月9日,爱康科技公告称,2018年至2019年,公司与爱康实业及其关联方发生的5笔资产/股权收购关联交易(即以能源工程9%股权、以富罗纳租赁26%股权、以江西租赁30%股权、以爱康房地产100%股权、以爱康新材料土地房屋等资产抵债)中,所支付的款项实际上被用于偿还爱康实业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构成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关注函要求爱康科技补充披露,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所支付的对价款被用于偿还资金占用款的金额,并核查除前期已披露的资金占用外,是否存在其他新增资金占用的情形,以及前期资金占用是否已全部清偿等。 资料显示,爱康科技主营业务为光伏太阳能配件的研发设计与产销,是中国较早投身光伏新能源事业的民营企业之一。自上市以来,爱康科技资本运作频繁,已累计直接融资62.3亿元。然而,公司财务状况并未因此改善。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爱康科技担保总额为133.84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28.66%,占净资产的比例高达324.21%。 爱康科技2020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受新冠疫情、控股股东破产重整、新投高效电池及组件工厂尚处于产能爬坡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制造业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均有下降,2020年公司预计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至6000万元,扣非净利润预计亏损3.25亿元至3.45亿元。
明年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近日,辽宁省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即到2022年年底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要达到500亿元以上,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要达到80%以上。 在加快机构自身发展方面,辽宁省首先要整合担保资源,2020年年底前推动各市培育1至2家骨干机构,2021年年底前实现市级机构全覆盖。其次要支持活化代偿资产,目前省金融监管局正在制定《资产活化工作方案》,用于具体指导开展资产活化工作。此外,还要降费让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5%,2020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 在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方面,辽宁省明确,担保集团要发挥引领作用,牵头与银行机构研发适用于再担保体系的银担合作产品,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扩大对体系内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同时,扩大再担保体系覆盖面,合理设置准入条件,组织动员各市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提高体系整体质量,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加强业务合作与对接,进一步争取扩大对辽宁省再担保体系的授信规模。 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方面,辽宁省将建立健全三大机制。一是健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省融资担保集团利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2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其余风险责任。二是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5家科技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由省财政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对其他担保机构(包括民营机构),由省和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三是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补充资本金,增强其业务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