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附件、牛气二号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材料中均无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认定材料。北京富牛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北京富牛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在此期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 四、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牛气二号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富牛法定代表人、牛气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宋希邦是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随后,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投资人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第四,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宋希邦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综上,请求北京证监局减轻或免予处罚。但北京证监局对宋希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希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等。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希邦)〔2020〕13号 当事人: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富牛),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宋希邦,男,1982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富牛涉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附件、牛气二号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材料中均无调查问卷等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认定材料。北京富牛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北京富牛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在此期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 四、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牛气二号基金运行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北京富牛及牛气二号基金登记备案材料、相关合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牛气二号基金托管资产净值情况与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富牛法定代表人、牛气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宋希邦是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投资人具有多年的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第二,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第四,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宋希邦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综上,请求我局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北京富牛未履行《私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义务。投资人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情况,不是免除基金管理人该项义务的法定事由。 第二,基金管理人应按《私募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义务,不能以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不知情为由免除责任,更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冒名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北京富牛在未与投资人达成书面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在基金净值长期低于平仓线时始终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财产最终严重亏损。 第四,当事人未与投资人就变更基金合同的信息披露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 第五,我局对本案基金管理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双罚于法有据。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北京富牛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2.对北京富牛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对北京富牛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综上,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证监会28日举办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中国资本市场三个十年,跨越了全球资本市场百年。从零而始,成长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中国资本市场以无与伦比的发展速度,助推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 从初创伊始的“老八股”,到当前的逾4100家上市公司;从不足100亿元的市值,到2020年逼近80万亿大关;从零户起步,到目前拥有1.74亿户投资者……中国资本市场在开放中成长,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和跨越式发展,与中国经济共同成长、相得益彰。30年间,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越来越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步伐越来越快,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越来越强,市场监管和治理效能越来越有效。 在即将开启的“十四五”时期,要助力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必须尽快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强化枢纽作用,构建良性发展的市场生态。一方面,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同时,强化投资端建设。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激发企业家精神和人才创新活力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引导长期资金入市,让市场“专业投资者”占比上升的趋势持续保持,推动健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长周期考核机制,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抓手,把好“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带动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各环节关键制度创新,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另外,还要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着力健全市场风险的预防、预警、处置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健全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努力维护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栉风沐雨三十载。虽然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发展还不充分不平衡,离市场和投资者的期盼还有差距;市场结构还不尽合理,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和中介机构结构仍需优化完善;健康的投资文化有待培育巩固,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还需进一步倡导和弘扬等,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还需久久为功,但是,资本市场始终坚持改革之路,形成了既遵循国际市场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展望未来,下一个三十年值得期待,改革步伐越来越快,中国资本市场定将建设成为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全球化市场。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汇丰中国”)今日宣布,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交易所市场新业务上线首日,已协助境外机构投资者完成融资融券业务准备,首批交易就绪。这将是境外投资者首次进行沪深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亦是QFII新规实施以来,汇丰继转融通证券出借和私募基金投资业务之后,再次协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汇丰中国证券服务部总监钟咏苓表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放有助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实现更加多元的交易策略,提升其全面深度参与A 股市场的动力和信心。作为活跃市场交易、驱动市场价格发现的重要证券交易配套机制,融资融券引入A 股市场之后,交易机制不断优化,规模不断攀升。QFII投资者的参与将进一步拓展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带来多维度的需求与供给。 根据证监会公开信息,截至2020年11月,共有535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自今年9月QFII新规颁布以来,新增资格申请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超过60家。 钟咏苓称,作为渐进有序开放的标志,QFII制度不断深化改革,其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更加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配套,将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持续流入。“托管结算体系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架构,汇丰将加强金融科技的投入与应用,致力为更多境外资金参与境内市场提供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提升投资便利性。”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德银中国”)今日宣布,已协助客户完成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新规”)下首单融资融券交易。 记者了解到,新规下首个融资融券交易日,德银中国作为某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境内托管银行,以账户开立、资产保管、交易资金交付、监管报送等全方位托管服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完成。 “通过QFII、RQFII机制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不仅能拓宽其中国市场投资品种与策略的多元化布局,还可大幅提升其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优化投资策略构建和执行灵活性。”德意志银行证券投资服务部大中华区总经理及北亚区销售总经理赵巍说。 德意志银行证券投资服务部中国区总经理宋文君表示,在稳步开放的政策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市场投资的热情高涨,QFII、RQFII新规带来的积极市场效应正在显现。在这一大趋势下,德意志银行作为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将继续借助全球化的业务经验和在中国本地市场的深厚积累,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协助其把握开放机遇,不断拓展在中国市场的投资。 目前,德意志银行托管服务遍及全球70多个主要市场,并在亚太区的12个市场设有专门的托管服务团队。秉承一贯的全球高标准,德银中国专设托管服务运营团队,是市场上服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主要外资托管行之一,并于近期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德意志银行也是最活跃的外资结算代理人之一。
记者今日获悉,沪深市场QFII、RQFII融资融券业务开放首日,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花旗中国”)成功协助全球投资者完成了QFII新规下A股市场的首批融资融券交易,这标志着花旗中国成为首批支持融资融券交易的QFII托管行。 “很高兴今天为QFII客户执行了首批融资融券交易。”花旗亚太区本地托管与清算业务主管Aashish Mishra表示,“这进一步证明了花旗结合本地专才和新产品服务全球投资者的强大能力,也展示了花旗致力于与客户共同成长,助力客户更广泛地接触中国市场新产品的决心。” QFII新规实施后,融资融券业务与转融通证券借贷业务相继开通。这些业务显著提升了QFII投资品种的多样性,为QFII投资者参与A股市场提供了新的方式。花旗中国在11月2日,即QFII新规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已成功协助QFII客户完成首批转融通证券借贷交易。QFII新规对以往的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统一了QFII和RQFII机制,扩大了投资范围,简化了申请和审批流程,为全球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加方便灵活的框架。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将使全球投资者能够执行更加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帮助他们增加潜在的投资回报,并提供更多的工具以对冲市场风险。”花旗中国证券服务部负责人蔡美智如是评价两融业务的开通。 花旗证券服务部全球中介客户主管Bryan Murphy介绍说,过去数月,新增QFII申请数量迎来了一波高峰。QFII投资者正在积极研究如何充分利用新的投资工具,加强其中国市场的份额,降低其交易的对手方风险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花旗很高兴能帮助全球投资者探索中国市场的投资机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与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显示,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基金)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三宗违法事实,遭吉林监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对普泰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普泰基金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普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舒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陈舒扬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局决定:对陈舒扬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资料显示,普泰基金成立于2013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相关股权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公司股东为陈舒扬,持股比例1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 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普泰基金) 当事人: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基金),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泰基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相关基金账簿、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普泰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陈舒扬) 当事人:陈舒扬,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吉林省普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泰基金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普泰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普泰基金管理的长春市晨兴永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兴永泰)、长春普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春普泰)、长春市普泰鼎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鼎弘)3只私募基金,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普泰基金在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长春普泰翔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普泰基金管理的上述私募基金均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均超过《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50人上限。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普泰基金向长春普泰、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供由吉林省万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普泰基金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晨兴永泰、长春普泰、普泰鼎弘、普泰翔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相关基金账簿、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泰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普泰基金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普泰基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舒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陈舒扬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舒扬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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