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一伴随商业信用发展而问世的创新型险种,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野蛮生长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部分网贷平台违约已给多家财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一个多月前,银保监会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强化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各项要求,银保监会财险部起草了《办法》的配套制度——《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这两份操作指引是监管部门在结合前期风险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及行业经验做法后制定的,旨在规范操作标准,提高保险公司风控水平。目前,操作指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保前:明确履约义务人准入要素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然而,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与防控并非保险公司所长,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借款标的以普惠群体为主,更是加大了保险公司进行信用风险防控的难度。 前期多起风险事件暴露出风控短板:在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驱动下,部分财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采取相对激进的承保策略,未对履约义务人开展实质性风险审核。 两份操作指引聚焦的正是这些问题。从保前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规范保险公司营销获客、核保管理、承保管理等保前业务操作行为。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特征、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等;履约义务人为企业的,准入要素还应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必要时可增加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 履约义务人需具备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信用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信息等基本条件。其中,自然人还应满足: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禁入,但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开展的大学生业务除外),具有一定还款能力;企业还应满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偿债能力。 保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从保后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重在规范和加强承保签单后的经营管理,包括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及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贯穿整个保后阶段的全流程风险管控。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要素特征,明确设定存量客户的分类风险管理标准和阈值设定标准,按照客群资质、渠道、账龄等分别进行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信号一般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等级别,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容忍度,参照业务整体风险水平并兼顾区分度设置各级别预警阈值。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对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及时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红色预警信号,应暂停新增授信,并采取主动措施促使存量业务提前出清,对展业政策进行检视和调整,并明确报告机制和相应措施;对于橙色风险信号,应降低授信额度,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并随时关注业务质量改善情况,限期内风险状况无改善,应持续调减授信额度;对于黄色信号,实施维持性政策,密切关注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恶化。 结合目前业务环境来看,“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体系”已成为行业共识。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重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进行处置。同时,应建立常态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大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
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细化一个多月前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的各项要求,聚焦重点业务监管,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操作标准,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财险部结合前期风险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及行业经验做法,组织起草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两份操作指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各银保监局及各财险公司将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这一伴随商业信用发展而问世的创新型险种,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其野蛮生长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截至目前,部分网贷平台违约已给多家财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去年以来防范化解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成果,银保监会印发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保前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保前:应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的出台,旨在加强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营销获客、核保管理、承保管理等保前业务操作行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在销售融资性信保业务时,不得违背投保人的意愿捆绑、搭售其他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保险公司应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特征、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等;履约义务人为企业的,准入要素还应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必要时可增加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 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时,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大陆居民;年龄满18周岁(在校学生禁入,但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开展的大学生业务除外);具有一定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信用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信息。 履约义务人为企业时,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偿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信用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信息。 对于承保小微企业的业务,保险公司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对外公开信息或可佐证实际生产经营事实的材料,判断企业信息真实性。对于履约义务人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或主要股东的,应核实其相关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公开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履约义务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应要求提供代持股证明或其他实际控制人说明材料。 保后: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融资性信保业务承保签单后的经营管理。 保后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从签署保单到保险责任履行完毕以及后续追偿(如有)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包含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及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贯穿整个保后阶段的全流程风险管控。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保后监控措施应与其经营业务类型、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匹配,并与核保时的风控措施保持延续性,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其中,涉及个体风险监控方面,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作为融资信用风险的承担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对履约义务人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内容应包含履约义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诚信状况、抵押物状况等,具体方式可包括电话拜访、现场尽调、大数据监测、模型监测等。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对业务整体质量进行监控。具体来看,监控指标的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业务风险敏感性高;行业内通用;与经营结果相关性高;覆盖风险管理全流程;简单直观。 此外,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要素特征,明确设定存量客户的分类风险管理标准和阈值设定标准,按照客群资质、渠道、账龄等分别进行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信号一般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等级别,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容忍度,参照业务整体风险水平并兼顾区分度设置各级别预警阈值。红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恶劣、预计损失严重或对保后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风险信号;橙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范围较大、预计出现损失或直接威胁保后资金安全的风险信号;黄色预警信号通常指影响程度一般,可能会威胁保后资金安全的风险信号。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对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及时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红色预警信号,应暂停新增授信,并采取主动措施促使存量业务提前出清,对展业政策进行检视和调整,并明确报告机制和相应措施;对于橙色风险信号,应降低授信额度,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并随时关注业务质量改善情况,限期内风险状况无改善,应持续调减授信额度;对于黄色信号,实施维持性政策,密切关注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恶化。 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重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适用应急处置预案的风险预警信号,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进行处置,当风险监控发现风险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负责精算和准备金评估的部门。 涉及逾期催收方面,履约义务人发生违约时,保险公司保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合作资金方了解逾期具体情况,辨识履约义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保险公司与资金方应共同协商如何对逾期未还款项向履约义务人进行催收。 涉及理赔处理方面,当到达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时点,履约义务人仍未清偿欠款的,或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将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赔付或拒赔决定,不得无故拒赔或拖欠赔款。 涉及追偿方面,保险公司在依法取得对履约义务人的代位追偿权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及时收集履约义务人及担保人(如有)的资产线索,包括个人和企业汽车、房产、股权、应收账款、存货、账户等,以确保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目前的环境下,“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体系”已成为行业共识。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大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险公司总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应定期开展业务自查,防范合规性风险和重大风险隐患。
对于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而言,充足的资本金是维持正常运转的“血液”。在业务扩张、到期给付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亟须“补血”。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日前要求各人身险公司报送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情况,需要报送的内容包括:资本补充方式、各类资本补充债券发行和投资购买、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以及资本补充工具创新的建议等。 一家收到通知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公司是否获批高级债、次级债、资本补充债等债券,募得资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年度发行效果;在现行监管规则下,允许发行的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能否满足公司的资本需求;公司是否获批普通股、优先股等权益类资本补充工具,及实际发行情况等。 此次监管重点摸底的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资本补充债券是近年来保险机构融资的新工具之一。据统计,2017年仅有3家保险机构获批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合计规模不超过170亿元。但到2018年、2019年,获批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机构数量和发行规模成倍数提升。 保险机构补充实际资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增加盈利和留存收益、增发普通股和优先股,以及发行有转股性质的长期债务(如次级债、资本补充债、次级可转换债)和应急资本协议等。 目前险企伸手向股东要钱已变得越来越难。首先,在保险公司股权强监管的大背景下,新股东准入门槛有所抬升,业内不乏保险公司拟引入的新股东未获监管认可的情况。其次,部分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不佳,致使原有股东不愿出手相助,或是现有股东因自身实力捉襟见肘而无力持续注资。 资本补充债券便成为保险公司融资新工具。有投行人士分析称,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门槛相对较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保险机构无需付出流动性溢价,融资成本较低、流动性大,同时交易灵活,投资者认购更加活跃。 但并非所有保险机构都能获得发行资本补充债的资格。根据《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3年;上年末和最近一季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这次监管摸底主要是全面了解人身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情况,评估资本补充工具运用的效果,并且研究完善资本补充有关政策制度,提高人身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业内人士透露称。 从监管提供的可勾选建议中,也可解读出未来制度完善的方向。这些建议包括:创新资本补充债券类型范围;提升保险公司债券类资本补充工具市场认可程度;一定程度放开投资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集团在境内发行无资本补充效力的高级债券;明确保险公司境外发债的监管审批路径及流程;建议明确保险公司境外发债的募集资金投向等。
继以全额退保为饵,诱导消费者代理退保人身险后,“恶意投诉”的黑色产业链又利用债务人资金紧张欲逃废债的冲动,将代理退保骗局扩展至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记者近日调研发现,微信公众号、QQ群、抖音等平台上刮起了一阵退保风:不管债务人因何投保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一些不良团伙均告知他们“被买保险”了,并声称要帮他们“维权”,还会利用发帖、小视频公开教学如何进行退保。 据了解,这些“教学帖”普遍“蛊惑”称,债务人只要咬定“不知情、不签字、不承认”三要素,都可以实现“全额退保”,甚至贷款逾期也可以退费。还有部分团伙指导债务人通过伪造病历、假装隔离等方式威胁保险公司“退一赔三”。 继辽宁、新疆、吉林三地银保监局于今年4、5月份发布风险提示后,内蒙古、陕西、甘肃、海南、山东等五地银保监局6月再度出手,提示消费者警惕代理退保风险。八地银保监局最核心的提示是: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在其不能按时向银行还款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贷款本息。 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一般那些自身信用不够、或在银行已背负贷款的次优客户才会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有了保险增信,他们更容易从银行拿到贷款。由于这些客户信用风险本来就高,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保险公司赔付后的追偿工作遇到很多困难,违约状况多发。 “一些借款人为了逃债,在不良团伙的鼓动下,反而倒打一耙,不仅不还钱,还编造所谓‘不知情’证据投诉保险公司。”上述银行业人士补充道,实际上,这些借款人被不良团伙利用了,他们需要明白的是,即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贷款本息,该笔贷款债权也不会消失,只是由银行转移至保险公司继续进行追偿。 多地银保监局在风险提示中明确,消费者应充分评估个人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还款、缴费事宜,如有逾期或违约,将会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未来个人的贷款、出行、就业、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 “实际上,由于这项业务赔付率很高,保险公司踩雷的情况很多,亏损很大,保险公司普遍收紧了这项业务。尤其是今年以来,在不良团伙的诱导下,恶意投诉频发,打击了保险公司做这类业务的积极性。”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上述知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如需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进行增信,就需将其保费纳入借款成本综合考量。投保后,消费者应配合银行与保险公司积极还款,不要轻信所谓代理退保骗局,如果出现逾期或违约,最终受影响的还是消费者自身信用。同时,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泄露给不良团伙后,还可能被违法利用,致使消费者遭受额外损失。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公布的一起利用航延险实施诈骗案,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这个事件之所以蛮有意思也颇具争议,一方面,李某自2015年至今,虚构行程后利用飞机延误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300余万元,出人意料,甚至有点令人“眼红”。 另一方面,在于李某完全通过常规途径购买机票与保险,由于天气情况造成航班延误本身就一个或然事件,这与其在购票、买保险的时点上难以精准预测,这么看来,其行为似乎没有什么不当。 案件的核心在于:李某的行是否可以被认定犯罪,这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继续面临被“薅羊毛”;作为保险公司,表示很无辜,常规理赔,无可非议,恶意中伤,谁能扛得住?但是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感到庆幸,甚至应该感谢李某敲响的警钟,300万元的学费值了。 脱离本质的保险,还剩什么? “生活就像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是什么味道。” 没有人喜欢生活在一个确定的世界,一切都已经安排好,你知道即将发生的每一件事的时间、过程和结果,你所做的,看起来就像运行既定的程序一样;现实中,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我们甚至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 而不确定性的大小,是用风险进行衡量的,风险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有时是财产损失,有时候是生命健康的损失。风险是不能被消除的,那么,当人们遭遇风险,该如何使自身损失的可能降到最低呢? 这时候就需要保险来发挥作用了,其实质上就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所谓补偿,即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金弥补其发生的损失;所谓转移,典型的例子就是第三方责任险,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进行赔偿或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进行给付。 联系到上述事件中的航空延误险,其实大家坐过飞机都不陌生,在购票支付界面,会出现航空意外险、航空延误险等常见险种可供乘客选择,通常20元左右的保费,就可以享受到200元左右的保障。 张翼作为一名总公司的技术指导,常年需要奔赴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按他的话来说,“一年365天,近四分之一的时间都在天上”。他告诉笔者,因为工作原因,时间很紧张,最关注的莫过于飞机的起飞时刻和到达准点率。“我通常会选择到达准点率接近100%的航班,这样就不太担心飞机延误的问题了。”所以,张翼对于航空延误险的需求是很低的,购票时通过到达准点率过滤掉绝大多数风险。但是对于李正来说,就完全不一样了。 李正是一名旅游爱好者,经常利用闲余时间外出游玩,“特价票、青旅、顺风车”都是标配,能省的绝不浪费。“为了省点钱,我坐飞机通常购买票价相对较低的班次,但是有时候可替代的方案,会遇到准点率特别低的航班,这时我会购买航空延误险,以防万一。”李正告诉笔者。 所以,从乘客自身来讲,是希望航班能过准点起飞和降落的,即便购买了航空意外险,也不愿意其发挥作用,因为飞机真的延误的话,赔偿虽然可以弥补损失,但仍杯水车薪。 可是偏偏有一些人,把保险当作了谋求新财富的工具,使得保险脱离了其本质,这时,保险便脱“保”留“险”,不但不能起到保障作用,还会带来潜在风险。在此过程中,时常伴随着损人或损己的刻意行为,如果被保险公司发现并证实,到手的“财富”或将面临被追索的可能,就像李某一样。 保险公司其实是受益者 事件发生后,虽然保险公司被无端“薅羊毛”300万元,但是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注意力不应当聚焦在300万元身上,有比损失30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亟需解决,不然下一个李某可能还会出现。 问题1:购买多份延误险如何实现? 笔者通过尝试购买机票发现,微保、众安提供的航空延误险在销售限制中规定了“购买上限1份”,也就是说,乘客通过在购买机票的平台上选择航空延误险,与乘客个人信息一一对应,不能购买多份。 但通过不同的保险公司和销售渠道,乘客是可以同时购买多份航班延误险的,原因在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相关数据没有实现共享,李某利用信息差成功购买多份保险。 解决的方式可以在行业层面形成共识,提供航空延误险的保险公司大家共享数据,这样可以有效识别同一个身份信息是否在同一航班购买多份保险。 当然,做到这一点不容易,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现有数据,重点监控赔付率(获得赔付的次数/购买保险的份数)较高的乘客与获赔金额(设置红线,比如获赔金额超过1万元)较高的乘客,这样可以降低骗保的成功率。 问题2:成功预测航班延误并不难 成功1~2次可能更多的是运气,也不会被发现,即便被发现也没多大关系,因为造成的损失很小;李某成功骗保900次,有人甚至打趣到“堪比气象专家”,那么,她是如何做到的呢? 总结下来,李某会在达到准点率较低,和航线途径可能存在致使航班延误的可能性较高得天气之间选择航班,并且在够买延误险后,会密切关注航班动态。这无疑使航班延误发生的概率加大,当李某频繁在不同航班购买延误险时,最终成功骗保的次数便会上升。 客观上讲,李某上述钻空子这种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防范? 针对到达准点率本身就较低的航班,保险公司可以考虑降低赔付保险金或取消延误险;针对投保乘客利用天气因素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提前做好特殊天气预警工作,并可以适当作出规定,当特殊天气出现的概率达到多高时,不予理赔。 问题3:不坐飞机也能获得理赔 不少人疑惑,李某并没有乘坐飞机,为何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其实,保险公司为了客户更好的体验,提升赔付效率,只要乘客票务是已值机状态(CHECK IN),就会默认为客户实际乘坐航班,并赔付理赔款。 也就是说,李某只需要在网上为购买了延误险的航班办理值机,就可以自动获得理赔。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保险公司只需把自动赔付的条件由“值机状态”调整为“检票状态”,确保获得赔付的乘客,都是实际乘坐飞机的乘客,从而避免李某的那种行为带来的骗保可能。 终极“大杀器” 保险公司如果想要完全杜绝李某事件的发生,可以取消航班延误险。但这对于乘客来说,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当航班发生延误,自己的损失却没人来补偿。 为此,保险公司可以把取消的航班延误险,融进机票价格中。具体来讲,每张机票中都包含航班延误险,保险价格可以为机票价格的一定比例,当航班发生延误时,同时,该乘客实际乘坐了航班,这时保险公司可以自动进行赔付。 这样,将会完全避免利用航空延误险进行骗保的可能。 综上,保险公司以300万元的代价,得到了李某用实际行动换来的漏洞,并很有可能在之后降低骗保的概率,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这个事件中表面上亏了,实际上赚了,你觉得呢?
今晨,飒姐在《齐鲁晚报》官方微博看到一则新闻:山东青岛李女士,自2015年起用自己和亲戚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据民警介绍,购买航班前,李某会对航班机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时再去看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现该女士已经被南京某警方抓获,且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刑拘。 随即,飒姐在各大门户网站搜索该案事实和讯问的相关视频和信息,基本确认了《齐鲁晚报》报道的事实,发现网友对该案民愤较大,下面做如下分析: 1. 李某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 2. 李女士行为是否为法所不容许? 3. 此类案件出现的成因分析。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从仅有的审讯视频中,可以听到侦查员的办案思路很有可能是:以自己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涉嫌保险诈骗罪;以亲友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因亲友不知道个人信息用于买机票(李某称帮助亲友买理财),而涉嫌诈骗罪。 我们先来分析涉嫌保险诈骗罪的部分,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本案事实,比对法条,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办案机关很有可能选择适用是第(一)款,若从第(一)款分析,“虚构保险标的”这里的“虚构”两个字如何进行解释?没有真实的出行意愿就是虚构,还是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其身份信息买延误险就是虚构,值得商榷。 因此,本案的焦点是:李女士到底有没有实行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航班延误险,是附加在购买机票这一主行为之下的。从合同的角度讲,航班延误险是从合同附随于主合同“购买机票”,而购买合同不以有真实的出行意愿为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上支付了机票款,出票成功就意味着主合同成立。 举个极端的例子,若一富豪到航空公司买票,声称自己只为哄女友开心,花了300万包下一架飞机空飞,那么航空公司售票人员是否会卖给他机票呢?各家航空公司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 如果这架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富豪是否可以主张申请延误险呢,why not?虽然飞机空飞,但保险公司也要按照合同办事;不能因为“赔不起”而控告富豪保险诈骗罪。 买了机票,有权利不乘坐;享受服务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李女士购买机票而不乘坐,利用天气恶劣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事实,获取几百元最高不超过几千元的赔偿;的确利用了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政策漏洞。但自始至终,“机票”所代表的客运合同这一保险标的真实存在;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前文列出保险诈骗罪五种行为类型的任何一种。因此,李女士的行为完全不是《刑法》通过构成要件禁止的犯罪行为。 既然连刑法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不是,更谈不上“损害”;也谈不上对行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评价了。 李某的行为有没有造成法不容许的危险? 若读者打开常用的旅游、机票App,很容易发现,这些网站自己就把航班延误作为射幸合同来娱乐,有时候甚至有点“博彩”的意味。 某App页面中,直接标注有XX航空公司某航班某次飞行任务;用户竞猜: A延误小于19分钟(含提前); B延误正好19分钟; C延误大于19分钟; 还设有“赔率”,可以拿现金购买,或以消费积累的积分进行“下注”。 而不论前述App的行为,还是本案李女士的行为,都并没有对客观存在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发生任何影响;只不过是“抛开中间商赚差价”,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依据网络信息和自己的“估摸”来猜哪一个航班会延误。客观来看,李女士的行为,并没有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 而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李女士购买的本来就是些高延误风险的航班;针对这一客观事实,保险产品设计时,精算师早就将其“打出富余量”;加上很多乘客买了机票+保险也不一定主张保险利益去索赔;结果来看,很难说造成了保险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谓的900多次300多万的资金,不过是众多投保人资金的九牛一毛,早涵盖在保险成本之内。利用航班延误险的条款漏洞签订保险合同,显然并不是刑法在此所不容许的风险。 保险公司+航空公司往往处于交易强势地位,由于自己法务人员的疏忽或能力有限,造成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漏洞;消费者即使利用这一漏洞获利,过错也在于提供合同的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不能因为出现了损失,就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此类案件的成因分析 根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之“新闻空间站”的新闻报道,在电视台公开播放的视频中,我们发现案发是某保险公司报案,在报道中我们看到书面证据上印有N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就是说900余起航班延误赔付,是分散在不同保险公司之中的。 为何保险公司不纠正自己的合同瑕疵和理赔流程漏洞,或通过不当得利等案由到法院追索,而首先想到的是刑事报案呢?答案一目了然:争取“受害人”的法律身份,在总部和监管部门检查时,不会因此而影响前程和业绩。 说实话,这十二年来飒姐也接触过类似案件。保险公司或银行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往往非常奇葩,几乎对于找回被骗资金的意愿并不强烈,主要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要设定为“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报案时十分讲究技巧,一般而言,诈骗类犯罪是最优选择,因为苦主基本上就是受害人。 若按照经济学原理,谁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最低,法律就应当把这个负担给谁。显然,在航班延误类涉刑案件中,保险公司+航空公司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低,只需要确认乘客已登机即可。而从乘客角度,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道德模范,克服人性中的贪小便宜,几千年都没训练好。 因此,类似事件中,应当首先反思的是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而不是两个强势机构枪口一致冲向一个发现了漏洞的普通人。 壮起胆子,若飒姐是该保险公司负责人,我还要专门感谢这位薅羊毛的李女士,她的出现让我亡羊补牢,堵住漏洞,省了更多钱和时间,也留住了美誉度。 写在最后 飒姐在看该新闻的留言时,发现网友同仇敌忾,想必对于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积怨不浅,有位网友直言不讳:难道老天爷是共犯?当然,他指的是天气不受人为控制,我认为这充分反映了老百姓朴素的法感情。 那就是,李女士虽然有错,但不至于判刑,而且她还有一个疫情在家上网课的儿子,两个罪名加在一起,若都成立,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也许要10年+。扪心自问,真的要把这位母亲关进监狱判重刑吗?恳请三思而后行。
目前保险公司的做法完全引起了公众情绪反感,最终受损的还是保险公司自身声誉,民众不禁想问,到底是哪个保险公司如此“嚣张”,以后谁还敢买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李某正在接受询问 2020年还没到头, 早已证明是个活久见的一年。这不齐鲁晚报转载一则匪夷所思的新闻。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对航班和天气的分析, 成功的买了近900次飞机延误险并获得延误赔偿,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网友不乐意了,纷纷在评论区表示力挺嫌疑犯李某: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Shaojunx: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大师兄Li: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 怎么是诈骗 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 @榴蓮餅妹妹:那你倒是别延误呀! @哒-哒-哒: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他退钱。 @idaforever:不要脸,自己定的规则,玩不起就抓人! 也有法律人士称, 李某是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 利用亲戚身份,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 而且数额较大,构成保险欺诈罪和诈骗罪。警方应该实施刑事拘留。 显然, 民意和上述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明显对立, 谁是谁非? 在大众眼里, 李某通过自己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利用规则, 最多算投机, 怎么可能落得个保险欺诈罪或者诈骗罪的重刑呢? 难不成, 老天爷就是此次保险欺诈罪的合谋了, 是不是也要告老天爷一状? 其实李某也需要承担自己预测的风险, 如果她预测错误, 或者天气不配合, 她白买了数万的保险, 难道保险公司会退回? 分析天气来猜测航班延误买保险的行为, 和利用卫星地图预测粮食产量从而在商品期货市场上买卖一样, 都是靠自己分析能力和规则内获利并承担风险,何罪之有? 保险公司这次随便改规则, 既当裁判又当球员, 普通老百姓难道就只能白白让保险公司赚钱, 让保险公司赔偿就会被刑事拘留吗?这真的是让人口瞪目呆。 李某本质上是合理利用规则跟保险公司对赌,如果这样对赌都犯法的话,那浑水公司做空瑞幸咖啡和市场对赌获利,早就牢底坐穿了。 当然, 这些都是从情感和常理方面来说。在法治社会,是否定罪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我来帮大家厘清下我国保险欺诈罪是如何界定的。 据我国刑法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李某自己或者利用亲戚名义, 购买航班延误险, 真真实实有航班起飞的延误, 所以并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其次, 李某并没有主动造成航班延误, 比如上飞机后假装病倒, 所以她也没有制造保险事故。最后, 航班是否延误, 都有统一机场和航空公司公开公示,也无法虚构。因此李某也不可能虚构保险事故。 所以严格意义上说, 李某并没有触犯保险诈骗罪。 也许有律师说,那诈骗罪呢? 李某通过亲戚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 本意就不是为了坐飞机和担心延误,本身就构成对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欺诈。这个说法也很牵强, 通过亲戚买机票和延误险,本身就是按照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既定规则,现有规则里, 没有说不能替他人购买延误险,何来诈骗。 于情于法, 李某都不应该被刑拘。 反倒是保险公司报警抓人的做法过于粗暴, 毕竟天下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 保险行业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业务和产品不去认真分析研究,没有好好的堵上程序和产品上的漏洞,反而让一个普通老百姓因此牟利。李某实质上以一己之力打脸了保险公司高薪供奉的精算和风控团队。 保险公司做法体现其惯有的居高临下的态度:产品出漏洞产生经济损失了, 可以让律师起诉利用漏洞的人, 可以让警察抓人,产品再烂也无所谓, 保险公司反正能躺赚。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和粗暴,用户难道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幸好我们有《保险法》和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起步较晚,保险市场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金融交易的不普及,以及保险相对专业等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普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则处于一种劣势地位。再加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被保险人一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这些行业特点使得被保险人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就应受到监管机构更多特别的保护。毕竟, 保民们是保险行业的衣食父母, 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真正源泉。 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监管机构责无旁贷的首要任务。期望监管机构对这种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侵犯用户权益的事能有所作为。 反过来,站在保险公司角度,如果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觉得利益受损,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纠纷来民事诉讼李某,而不是大动干戈,动用刑事力量介入。 目前保险公司的做法完全引起了公众情绪反感,最终受损的还是保险公司自身声誉,民众不禁想问,到底是哪个保险公司如此“嚣张”,以后谁还敢买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此案的影响不亚于当年扶老太太摔倒案,如果法院最后判定李某触犯刑法,则会产生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 真心希望法律能够判李某没有犯刑事罪, 也能让保险公司好好反思, 市场经济需要凭自己产品说话, 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对弱势用户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