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上半年,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总体要求,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今年1-6月新增各类案件165件,办结15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共5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份,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 全文>>> 上半年,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总体要求,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今年1-6月新增各类案件165件,办结15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犯罪案件和线索共5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份,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上半年案件主要特点如下: 财务造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上半年对宜华生活、豫金刚石(300064)、维维股份(600300)等35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43起虚假陈述案件做出行政处罚,部分案件市场影响恶劣。唐万新等人操控斯太尔虚构技术转让虚增利润2.8亿元,东方金钰虚构翡翠原石销售虚增利润3.5亿元,长园集团(600525)利用委托代销业务提前确认收入,年富供应链为兑现重组业绩承诺将“有毒”资产装入宁波东力(002164),虚构境外业务等虚增利润4.3亿元。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上半年对24件未按规定披露此类重大信息行为立案调查,部分案件涉及恶性利益输送。一是虚构业务向大股东转移资金,如新光圆成假借支付股权款、债务转移等手段,向大股东提供资金14亿元未如实披露。二是为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如银河生物先后15次为大股东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累计15.4亿元未如实披露。三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操控多家上市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如富控互动、尤夫股份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以上市公司银行存款为质押向银行贷款,资金转入大股东控制的账户。 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执业,独立性不足,看门人作用缺失。上半年对6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项目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进行一案双查,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1-6月累计新增中介机构违法案件10起,其中涉及审计机构8起,保荐机构1起,评估师事务所1起。调查发现,有的审计机构配合上市公司伪造银行存款和询证回函,有的在收入、关联方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或者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的保荐机构执业把关不严,未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 内幕交易案件多发态势得到一定遏制,恶性操纵市场案件仍然较多。上半年内幕交易案发数量呈下降趋势,利用并购重组、业绩大幅波动进行不公平交易仍较多发,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同比增长。从操纵市场案件看,实际控制人伙同市场机构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案件时有发生。新三板挂牌公司太一云实际控制人为符合创新层条件,拉抬公司股价被立案调查。某上市公司实控人涉嫌动用数百个证券账户拉抬股价配合减持,非法获利数亿元。 下一步,我会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坚决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性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一案多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证全省涉企行政复议案快立快审快结 今年上半年,辽宁省各行政复议机关围绕护航企业复工复产,高效便捷化解矛盾,多措并举,主动作为,积极为“六稳”“六保”工作提供精准服务。截至6月30日,省、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77件,办结710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出台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就全省依法妥善和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畅通“云接待”行政复议渠道,采取“不见面”的方式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将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渠道;同时,采取视频、电话、网络、委托等形式进行调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调解、听证,依法化解矛盾,实现疫情防控与办案“双赢”,有效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安全稳定。 围绕护航企业复工复产,辽宁省开通企业开工复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绿色通道,采取容缺收件、一次性补正告知等方式,保证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立”;集结办案骨干力量,采取提速承办、优先办理的方式,保证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审”;协调各方力量,缩短办案期限,保证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结”。同时,加大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凡侵害企业或群众合法权益类案件,坚决予以纠错。截至6月30日,被省、市政府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案件56件,直接纠错率达7.8%。 实行专人接待、两人办案、实地调查等模式,推行“繁简分流”的办案方式,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制作,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需求。今年以来,省、市政府以调解方式审结复议案件130件,调解结案率达18.1%,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凸显了行政复议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作用。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依法追究财务造假等严重证券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提高违法成本、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手段。近日,证监会依法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是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有机衔接的立体式追责体系,严厉打击资本市场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 这些案件中,一是财务造假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涉嫌造假的6起案件中,4起将实际亏损虚构为账面盈利,严重误导投资者。二是多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交织,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有的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有的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三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在组织策划财务造假的同时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近年来,证监会协同公安机关不断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合作,坚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等案件24起,包括康美药业(600518)财务造假、天翔环境(300362)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典型案件。 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综合运用一案多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机制,切实加大违法成本,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证监会网站31日通报,近日依法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介绍,依法追究财务造假等严重证券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提高违法成本、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手段。近日,证监会依法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是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有机衔接的立体式追责体系,严厉打击资本市场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 证监会称,这些案件中,一是财务造假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涉嫌造假的6起案件中,4起将实际亏损虚构为账面盈利,严重误导投资者。二是多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交织,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有的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有的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三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在组织策划财务造假的同时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据悉,近年来,证监会协同公安机关不断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合作,坚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等案件24起,包括康美药业(600518)财务造假、天翔环境(300362)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典型案件。 证监会明确,下一步将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综合运用一案多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机制,切实加大违法成本,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给世界经济造成重创。在此宏观背景下,如何完善破产制度,使在竞争中被劣汰的市场主体得以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是优化营商环境、维系市场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构建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程序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提高破产审判程序效率,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1、优化公告等送达程序首先,强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信息的地位,明确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统一了司法口径。其次,明确了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简便方式在破产案件送达中的地位,意见规定除公告外需要通知或告知的事项可以通过前述简便方式进行。最后,采用简便方式进行通知或告知,必须要保证“能够确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收悉”。这就要求法院、管理人也需要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注意搜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并告知其法律后果。2、明确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虽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但对法院间具体该如何协调管辖争议问题没有规定。意见第4条明确了相关人民法院协商——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的争议解决路径,同时要求应当对相关协调结果形成书面纪要,遵照执行。二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1、优化时间成本(1)将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2)以经济手段激励管理人积极推进破产程序进展;(3)明确在接管过程中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发生诉讼的,不停止接管;(4)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工作时限及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违约责任。2、扩充调查手段及相关保障措施《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债务人拒不移交或提交财产或相关资料的,仅明文规定了罚款这一制裁措施,手段单一。《意见》对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完善,即法院可裁定要求债务人移交的内容和期限,拒不履行的可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为管理人接管工作扫平障碍。明确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涉诉情况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及网络执行查控信息系统获得相关信息,扩充了管理人的调查手段,提升了工作效率。三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1、拓展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明确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网络在线视频、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除外)召开,并可采用包含短信、邮件、即时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表决,在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具有显著意义。2、缩小了可申请撤销会议决议的范围《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条件,一旦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须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意见第12条缩小了可申请撤销的范围,即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予支持。四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该部分首先以正面概括加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快速审理的适用范围。快速审理可以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看似范围较广,但又反向列举四类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债务人系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所列举条款涵盖范围较大,再加之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兜底条款,在后期的破产实践中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或受限,自由裁量空间大,很有可能出现快转普的情况。此外,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快速审理适用的各种期间做了规定,总体而言时间较普通程序大大缩短:审限为6个月;裁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并向法院报告等。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首先,强化法院司法强制措施,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毁损账簿等重要证件材料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对管理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其次,明确管理人有调查并追回财产的义务,以及配合刑事制裁,打击债务人的不当转移财产或处置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职责。意见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恶意逃废债涉嫌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或依职权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特别提示:近日,苏宁金融研究院发布了《2020互金二季报》,读者可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2020互金二季报”,一键获取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最高法发布首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这是中国首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会议纪要》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 《会议纪要》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 “《会议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其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 这位负责人说,为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会议纪要》规定了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并对计算方法作出系统规定。为防止“客观归责”“结果归责”等不公平裁判的出现,《会议纪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规定发行人内部人员的过错认定规则;一是对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免责抗辩事由等进行明确。(完)
证监会网站消息,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是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形成的一项重要司法成果。《纪要》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畅通法治化救济渠道,提升司法救济效率,促进形成责任明晰、过罚相当、责权利对称的治理约束机制,对于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平稳有序化解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诉讼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规定了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问题,实现案件管辖和审理的相对集中化。三是提出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四是对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因果关系抗辩等问题作了规定,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五是对受托管理人、债券承销和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作出规定,明确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六是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持续信息披露和及时确认债权等义务。 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证监会高度重视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增加风险防控的法制供给,不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执法。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同时,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