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召开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视频会议,总结2017年以来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并对2017年度至2019年度打击地下钱庄97个先进集体和200名先进个人依法予以表彰。 会议指出,2017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外汇局和公安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破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300余起,查处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6000余起,维护了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会议强调,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推动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共同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一是坚持重拳出击,继续保持对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定不移开展专项行动。二是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强化全方位分析研判,着力提高监管和打击效能。三是坚持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工作机制,推动联合打击治理向纵深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公安部经侦局有关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外汇管理分局和各省市公安机关代表,及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 《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微摄 为促进外汇市场可持续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指引》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丰富市场报价机构。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四是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强化其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外汇市场改革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完)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作为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此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前,做市商已成为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做市商制度也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修订《指引》,着力提升市场报价质量和交易行为规范性,更好促进外汇市场有序发展。 问: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指引》修订主要遵循动态竞争、奖优罚劣、规模稳定、标准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鼓励做市商提高各产品综合交易和做市能力。 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报价和提供流动性。 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加强对做市商日常监测、考核和评估,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 四是强调做市商责任。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等,进一步强化做市商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问:完善做市商制度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市场结构将更加合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在延续“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普通机构”竞争性三级分层体系的基础上并实现结构优化。第一层为类型多样、做市能力较强的综合做市商。根据当前外汇市场发展情况,现阶段做市商数量暂定25家,未来将根据外汇市场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层为数量较多、比较活跃的分产品尝试做市机构。第三层为数量众多的普通机构。 二是市场流动性将更加充分。优化做市商结构、扩充做市力量、规范做市交易行为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做市商报价质量和流动性供应水平。
图文来源:外汇管理局 1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2021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研究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和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疫情防控更加突出服务实体经济、推进改革开放和防范化解风险,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维护了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快速反应建立防疫外汇“绿色通道”,有力支持了疫情早期进口防疫物资资金汇兑的需要。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丰富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全力支持稳企业保就业,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二是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简化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常态化发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服务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水平。三是有效阻隔外部冲击风险。持续打好外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加强政策应对和预期引导,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四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1万亿美元左右。五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政治机关意识,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全过程,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 会议强调,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机遇意识、风险意识,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激发新发展活力,改革完善与新发展格局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微观上着力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宏观上有效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会议部署了2021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加强外汇形势监测评估,密切关注疫情等外部冲击影响,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坚持风险中性原则,打击外汇投机行为,加强市场预期管理和宏观审慎管理,避免外汇市场无序波动。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以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为重点,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债券资金管理,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改革外债登记管理,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的外汇市场,支持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外汇衍生品。三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以加强宏观审慎为核心改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以转变监管方式为核心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完善以风险评估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四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前瞻性的做好战略配置,动态优化投资组合。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五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深入研究“十四五”时期外汇管理改革思路,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六是全面提升党的建设质量。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围绕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副司级以上干部在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外管罚〔2020〕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东阳支行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8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东阳市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4万元。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第8点: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汇检罚〔2020〕12号)显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附件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东莞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 相关规定: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际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汇检罚〔2020〕4号)显示,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贸流体”)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同时将部分融资款结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2.44万元人民币。 官网显示,金贸流体是集科、工、贸及信息化一体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球墨铸铁、特种材质金属管件、快速连接器、阀门等各类流体工程产品及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金贸流体成立于2000年9月,注册资金7088万元,位于芜湖市孙村经济开发区。2013年11月,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伍股份,股票代码:300095)对金贸流体增资扩股。根据协议: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51.22%股份。2015年12月,金贸流体在新三板上市,证券代码:835120。 华伍股份2020年半年报显示,金贸流体为华伍股份控股子公司,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43.99%股份,华伍股份仍控制金贸流体的依据是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公司委派成员过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