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典型合同,实际上新增加的就是这两个(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如果说保理合同是适应金融类的发展,必须要增加为典型合同,那物业服务合同是适应现代社会中物业服务需求加进来的合同。如果保理合同是商事合同,那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保理合同解决的是营商环境,物业服务合同解决的是民生环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一、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是随着我们城市化的发展,居民小区的公共服务需要而产生的。物业服务合同它是在委托合同这一章后,它从合同标的上来讲,跟委托合同的标的是类似的,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民法典(草案)》当中曾经规定,物业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曾经有这条规定,但是后来没有了,它还是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从提供劳务服务的标的上来讲,它们是属于同一类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跟其他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区别在哪?物业服务提供的劳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物业服务的服务提供太多了,既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又包括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还包括生活秩序等等一些维护和管理,它的服务是非常广阔的。在整个小区内,小区的一些事务的管理基本上是由物业服务公司的人来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视:第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连续性。建筑物建成以后,就要有物业,这时候的建筑物可能还没有卖出去,业主还没有进来,谁来负责物业?可能开发商就需要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他可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来管理,也可能他聘请物业公司来管理,它有一个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上把它称之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由他们来跟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与业主签订,对业主有没有效力?业主应不应当遵守?这是现实当中会存在的问题。这次的《民法典》对这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选聘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具有效力的,同样是需要遵守的。前期服务合同的效力什么时候能终止?必须是业主委员会与他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才能终止。第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的连续性。因为业主有权决定是不是聘用这个物业服务人,如果我决定解聘了,不跟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了,我另找物业服务公司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由我自己来管理。那是不是新的合同一成立,或者一生效,前面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当然是终止的,但是在物业服务上是有连续的。你在与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之间,在办理交接手续期间,原来的物业人不能停止物业服务,仍然是需要提供服务的,直到有新的物业服务人接手了,你才能不用了。在此期间你提供服务,仍然可以收物业费,但是如果你在交接期间,违反了交接的义务,那你就无权收取物业费。第三,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等,这些方面物业服务合同也有它的特殊性。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从业主一方来讲,它是业主共决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关于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共决事项,业主的人数要求是在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是三分之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业主共决事项有三个标准:一是三分之二;二是四分之三;三是过半数,这个事项是属于要过三分之二的。你决定解聘,必须要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人,业主决定解聘的解除合同是任意解除的,只要业主共决,没有其他事由。为什么解除它?他干的不好吗?我管他干的好不好,我就是不用他,这是可以的。它只要求程序上共同决定,需要提前60日通知。但是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解除的原因不该物业服务人的事,不可归责于物业服务人,你应该负责赔偿。这是物业服务期满以后,物业服务人应该得到的收益。物业服务人是不是非要给你服务?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以后,也可以不同意,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但是需要提前90日通知,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其他的都需要提前90天通知。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也没说解聘,也没说续聘,但是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这时候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成为了一个不定期合同,凡是不定期合同,当事人都可以有任意解除权的。什么时候都可以解除,随时可以要求。这是物业服务合同在订立履行上的一些特殊性。第四,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当然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民法典》中有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承诺的服务,有利于业主的,也视为合同的内容。这是口头的,它也可以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亲自服务,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业主之所以跟物业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才订立合同的,物业服务人有这个能力,有这个条件,类似于这样的合同当事人都必须是亲自服务的。比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要亲自完成工作;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要亲自保管,不能随意交给别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可以将一些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比如,把哪些卫生的维护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这是可以的;把一些绿化事项交给专业的绿化公司,这是可以的,这是属于第三人替代履行。《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它不得将全部的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转托给他人,或者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物业服务的各项事务分别分解以后,委托给他人负责。物业服务公司不能当二传手,这是不行的,这是违背了合同的性质。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都有哪些?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重点问题。一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二是环境卫生,卫生的清扫、环境的美化;三是小区内的秩序管理,包括生活秩序、安全秩序。为了履行这些服务,《民法典》里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人,要按照政府的规定,实施一些管理措施,这次疫情防控当中出现的一些实务问题。我想进小区,物业服务人他不让我进,他可以吗?以前是不行的,但是这是政府的决定,根据政府的决定和安排,采取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这既是他的义务,又是他的权利。再是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一些违法治安等一些不法行为的时候,应该予以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这都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这次《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高空抛物那条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是,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损害。因为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的时候,物业服务人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这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物业服务人都要采取哪些措施?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安装摄像头,这是必要的措施。有一些建筑物会造成高空坠落,有没有必要采取防护网?这也是必要的措施,就看你需不需要。像寒冷地区会结冰凌的,恐怕真得在屋檐下采取这样的措施了,赋予了它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在履行服务业务中,应当遵循业主委员会的一些共同决定事项。比如,关于维护资金的使用。因为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维修资金,这是《民法典》里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应该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物业服务人还有一项义务是公示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要把物业服务的项目、物业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等等,需要把有关事项公示出来。对于法律规定,公开的事项要公开,对有关业主利益的事项,不仅要公开,还要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比如,公共用房的收益问题。小区里的外墙、广告的收益是谁的?这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是什么情况?怎么分配?物业服务人是需要报告的,是需要公示的。再比如,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是谁的?是业主的,用于维护业主的物业服务。维修资金的使用人是谁?当然是物业服务人。因此物业服务人必须对这些进行公示,进行报告。物业服务人如果不履行这个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甚至是任意的不提供服务,那当然是不行的。第五,业主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另外一方是业主,业主有什么义务?《民法典》中在物业服务合同里规定了业主的一些义务,有些业主的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也提到过。比如,业主的报告义务。你的房屋要维修、装修,你需要报告给物业,让物业知道这件事,而且你需要遵循物业告知的注意事项。业主转让你的房屋,或者在你的住房上设定居住权,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也都应该告知物业,这些是告知义务。另外,要遵守物业管理的一些规则。比如,怎么维护小区的卫生?怎么维护小区的绿化?肯定是有一些要求,物业的要求你也应该遵守。《民法典》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一些义务的规定,许多也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应该履行的事项。业主的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交物业费,只要你聘请了物业服务,业主都应该交物业费的。甚至有的物业公司代收一些费用,如水电费,但是那不是交物业费的问题。人家提供物业服务,你就需要交物业费,除非你自己管理,那你就可以不用交付物业费。《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业主不能以没有接受物业服务,或者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来拒交物业费。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我在某小区有一套房屋,我根本就没有过去,也没有在里面住过。你现在让我交物业费,我没有接受你的服务,我也不用你,这种情况不交物业费行不行?《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你不能以这种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不交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经合理催告,业主仍然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我以前讲诉讼时效讲到过,我认为请求交付物业费的权利,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因为物业费不是个别人的债权问题,物业费是涉及到整个的物业服务,涉及到其他人的公共利益。大家都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还用搞吗?拖了三年没人交,费用由谁来负担?物业由谁来管理?这是需要考虑的,我觉得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这次《民法典》针对了现实当中物业服务人所采取的一些不法的催收手段,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断电、断水、断气等这样的一些措施来催收、催交物业费。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有很多,你不交物业费,我就给你断电、断水、断气,这不可以。如果他采取了这些手段怎么办?采取了这些手段我认为它是可以构成侵权的。这种情况下,你给我断电、断水一个月,这期间给我造成的损失,就当抵了我的物业费,这样可不可以?这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是两件事。业主一方有一些权利的行使,不是个人的事情,需要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比如,物业服务人的解聘和续聘,这些都不是个人的事情。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物业服务的决定,业主应当予以接受,不能违反。二、保理合同这次《民法典》将保理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对于保理合同是不是作为典型合同的问题,大家是有争议的。一开始征求意见稿里没有保理合同,但是有个商业特许经营,后来加上了保理合同,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保理合同本身是债权转让就可以解决的,不具有典型性。但最后我们还是增加了保理合同,把“商业特许经营”去掉了,增加了保理合同,主要是保理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理行业这些年的发展,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这次《民法典》中增加了保理合同。实际上,保理合同属于经营服务类,从体例上讲,它是放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后面。从保理合同来讲,一方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另一方是提供保理服务。债权转让中的债权只限于金融债务(货币),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将来的,它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从保理这方面来讲,它提供的保理服务是资金融通,资金融通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的价款。再是应收账款的催收或者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保理合同当中必须要有两项以上的保理服务内容,融通资金、应收账款的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这四项要有两项以上才构成保理合同。为什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里有追索权或没有追索?如果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干什么?如果没有追索权的可以干什么?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人担保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回购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把本息还给你,或者你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把应收账款给保理人,你不能全部留下,你还是需要给债权人,你需要扣除本息和其他费用,剩下的你还需要给债权人。如果没有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债权就是你的,你将来只能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让债务人把钱还给你,把应收账款都给保理人。保理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保理合同是涉及到第三人,即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交易关系,就是发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关系,因为这涉及到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以后,受让人就成为债权人了,债权人就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保理合同中是利害关系人,涉及到他将来向谁清偿的问题。债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转让合同,债务人没有参与。这种情况是需要通知,通知以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转让合同本身是跟债务人一起订立的,他是知道的,这当然不存在通知的问题。因为他本身就参与了签订合同,他知道这件事情。《民法典》中对保理合同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参与订立了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虚构了交易,虚构了应收账款,那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仍然是有效力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实际上道理很简单,这就相当于诈骗,你仍然要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保理人知道的例外,保理人知道这是假的,你还接受,这当然不能认可。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让约通知,通知以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才向受让人清偿。谁通知?我们以前讲债权转让,当然债权人需要通知,受让人可不可以通知?受让人也可以通知。这次的保理合同中就规定了这一条,保理人通知的时候应该怎么办?保理人通知的时候需要标明保理人的身份,并附上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生效力,以后债务人就不能向债权人清偿了。保理合同的标的是应收账款的债权,而且它不限于现有的,还包括将来可以发生的,将来发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如果改变了基础交易关系呢?我原来约定给你供货,每个月供100件货物,价款100万元。现在我给你供40件货物,债权就减少了,怎么能保证这点不变?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变更基础交易,不能变更不利于保理人的交易条件,但是有利于保理人是可以的。最后,保理合同中规定的多重保理的效力问题。多重保理就是债权转让的多次转让。一般债权的多次转让,后面的转让肯定有瑕疵。但是保理是不相同的,保理人不是把全部债权都转让给你,不是买断的关系。多重保理怎么来清偿?哪个保理人先行使权利?这次保理合同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首先是登记,有登记的和没有登记的,当然是登记的优先;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顺序;如果都没有登记,也确定不了通知时间,那就按照融通资金的比例,或者按照服务报酬的比例来受偿。保理合同就是债权转让,所以最后它加了一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央行今日发布公告称,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2020年7月28日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800亿元逆回购操作。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第五届理事会年会视频会议将于7月28日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将在开幕式上致辞。 亚投行是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多边金融机构。习近平主席高度重视亚投行的筹建和运营管理,曾在多个场合谈到亚投行建设。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从无到有,成员从57个增至102个……短短几年间,亚投行已成为多边开发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在这个过程中,习近平主席为亚投行的筹建与发展倾注了大量精力。这次在亚投行第五届理事会年会视频会议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还将提出哪些重要倡议主张,值得我们期待。文字:成欣、邹多为摄影:兰红光视觉/编辑:朱舜、李小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发布《深圳银保监局关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关闭的批复》。深圳银保监局关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关闭的批复深银保监复〔2020〕307号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你行《关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关闭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6号)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同意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关闭。你行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支行关闭的有关工作,并做好宣传解释。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的15日内将上述支行的《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局并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同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深圳银保监局2020年7月17日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图片来源:微摄 (记者刘开雄)国家外汇管理局24日发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按照简洁清晰、便利使用的原则,对现有涉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法规进行整合,实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一本通”,并同步废止30件法规性文件。 “主要是精简部分材料,优化部分业务流程,不涉及现行政策的实质改动和调整。”该负责人表示,外汇局对现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旨在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20年8月3日发行紫禁城建成600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7枚,其中金质纪念币2枚,银质纪念币5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一、纪念币图案(一)正面图案。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二)背面图案。背面图案共7幅,均刊面额及“紫禁城建成600年”字样。其中: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紫禁城俯瞰景观,辅以祥云组合设计。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铜鹤、大吻造型,辅以旭日、祥云等组合设计。2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太和殿内景,辅以装饰图案组合设计。15克长方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太和殿建筑造型,辅以祥云及台基等组合设计。15克长方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和殿建筑造型,辅以祥云及台基等组合设计。15克长方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保和殿建筑造型,辅以祥云及台基等组合设计。5克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麒麟造型,辅以宫门、装饰纹样等组合设计。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直径90毫米,面额1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枚。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2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2公斤,直径130毫米,面额6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枚。15克长方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克,规格32毫米×20毫米,面额5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300000枚。5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5克,直径22毫米,面额2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00枚。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和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销售渠道详见中国金币网(www.chngc.net/qd)。附件:紫禁城建成600年金银纪念币图案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7月24日附件紫禁城建成600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范一飞 1985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国家金库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从而确立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35年来,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法律法规赋予国库的职责权限,切实发挥国库在国家预算收支中的执行、反映、促进和监督作用,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推动央行经理国库体制不断巩固、发展、完善,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库发展之路。 一、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取得长足发展 3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主动顺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积极推动我国央行经理国库体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使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制基础、组织机构、核算体系、治理机制、技术支撑逐步走向成熟。 (一)以“两法两条例”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实现了人民银行代理国库制到经理国库制的转变;1994年后,我国又陆续颁布《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两法两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具体内容。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继续坚持和明确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促进了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人民银行紧跟财税体制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与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业务部门协同配合,围绕分税制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和退库、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国债发行与兑付、国库现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人民银行全面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配套的国库组织机构体系不断完善。 为贯彻落实“两法两条例”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规定,人民银行根据“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的原则,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区)、乡镇等五级国库组织机构体系,其中,中央设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分库、地市设中心支库、县(区)设支库、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乡镇国库,逐步完善了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配套的国库组织机构体系建设,为促进预算收支任务完成、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防范预算资金风险提供了组织保障。35年来,人民银行以有利于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有利于维护国家宏观调控大局为目标,坚持提高国库服务水平与加强国库监督管理相结合,科学设置国库工作岗位,强化国库队伍建设,稳妥推进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收回人民银行经理,形成了符合国库业务发展需要的、科学合理的、多层级的国库组织机构体系,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经理国库法定职责提供了机构和人员保障。 (三)核算范围不断扩大、核算体系日益健全的“国库收支一本账”逐步实现。 《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建立央行国库单一账户是实现政府预算资金“一本账”的核心和基础,以坚持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为目标,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将全部政府资金纳入国库管理,逐步实现“国库收支一本账”。一方面,积极推动基于国库单一账户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不断优化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方式,减少非税收入缴库环节,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直达入库;探索改进“先支付、后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创新国库集中支付模式,探索推进涉农补助、“三保”资金等实行从国库单一账户“点到点”直接拨付给最终受益人。另一方面,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加强财政存款账户开设的管理,促进存量财政专户的清理,逐步实现政府全部收入缴入国库,政府全部支出通过国库办理,所有政府收支行为在国库单一账户中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 (四)国库资金运行中相关部门之间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逐渐形成。 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体制的核心在于相关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与权力制衡。在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中,财政部门是政府的会计,国库部门是政府的出纳,两者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35年来,作为政府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人民银行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协调分工,加强监督和制衡,确保预算收支准确及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人民银行以“两法两条例”为基础,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制度体系,规范与外部单位的协作关系,并在预算收支执行中发挥对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和商业银行相关业务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五)支撑央行经理国库体制高效运作的国库信息化体系日益成熟。 35年来,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日益成熟,经历了从手工核算到电子化处理、从各地分散开发到全国数据集中系统应用等发展阶段,建成了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简称“3T”系统)为核心的国库信息化体系。国家金库工程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顶层设计和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有效支撑了央行经理国库体制高效运作。一方面,国库在国家预算收支中的执行与监督效能显著提升,促进实现预算收入直达入库、预算支出即时到账、风险多环节控制,2019年全国各级国库共办理公共预算收支43万亿元,是1985年的100多倍。另一方面,国库信息化建设为保障财税金融改革顺利落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实现税收缴库和退库更加便利、国库支付更加便捷、国债服务更加便民,为各级国库履行职能提供了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国库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推动人民银行经理国库高质量发展。 二、我国央行经理国库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经验 回顾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前行。经过人民银行经理国库35年的实践与探索,我们对国库管理体制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国库资金运行规律的把握更加准确。国库作为连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桥梁,是两大政策协同机制的重要纽带。央行经理国库体制不仅是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支持我国预算制度科学规范运行的必要条件。回望央行经理国库体制35年改革发展之路,可得出以下四条基本经验。 (一)始终坚持立足国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库管理体制。 国库管理体制作为国家预算制度和中央银行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建立健全国库管理体制的实践中,人民银行始终坚持以央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为基础,以推动国库管理体制现代化、逐步实现“国库收支一本账”为目标,不断完善国库组织机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资金核算和清算体系、国库监督机制,在促进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行为、服务预算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和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库管理体制进程中,与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建立了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了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宏观政策协调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合作共赢的良好效果。35年来国库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是立足中国国情与实践建立起来的,既与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相配套、又与中央银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国库管理体制;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需要、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科学合理又有效管用的制度安排,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二)始终坚持国库为民,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供给体系。 国库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要的社会公共资金。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必然要求。人民银行以“两法两条例”为基础,根据形势和业务发展需要,坚持“制度先行”理念,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及内控管理制度等,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库业务制度体系,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始终坚持国库为民理念,以惠企利民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导向,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内容丰富、利企便民的国库服务。积极支持配合财税改革,协同制定国库集中收付、营改增、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小微企业退税、个税改革等具体工作制度,确保财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同时,积极响应各方需求不断拓展国库服务内容,针对层出不穷的新业务、新业态、新模式,及时丰富完善各项国库规章制度,优化国库业务流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国库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政府部门分工科学、权责清晰,建立既有分工协调又相互制衡的良性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35年来,人民银行立足经理国库职能,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在优质服务中体现监督要求,有效发挥了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中的执行、促进、监督和反映作用。 经理国库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机制的重要纽带。一方面,人民银行提高国库履职站位,将经理国库置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宏观调控和社会民生的全局中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不断优化国库服务方式,确保利民惠民的政策“红利”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离不开国库资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人民银行在办理各级政府预算收支业务过程中,依法依规对财政、征收机关和商业银行等部门涉及国库资金收支的业务行为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更好地支持配合国家预算执行和管理,有效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四)始终坚持科技引领,打造央行经理国库体制运行发展的技术支撑。 国库信息化建设是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35年来,人民银行始终坚持科技引领,吸收先进科技理念,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持续提升国库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逐渐形成以全国集中的“3T”系统为核心、以各地国库特色系统为补充的国库信息化体系,使国库业务系统成为连接财税关库银的国库资金运行和信息交换的中枢,为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自国家金库工程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以来,人民银行从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的高度,把建设国家金库工程作为国库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和国库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抓手,推动财税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在全国实现地域、征收机关和业务种类的全覆盖,完成国家金库工程(一期)各子系统升级改造、移动支付缴税等工作,切实做到了“国库服务惠民生”、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人民银行紧密结合财税改革和国库工作新要求,持续对国库业务系统的支撑能力和运维能力进行优化升级,全面强化了国库业务系统对央行经理国库的支持保障能力,夯实了国库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四梁八柱”。 三、进一步完善新时代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库是政府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履行经理国库职责,是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的银行”职能的具体体现。应该看到,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央行经理国库体制还存在基础不够牢固、运行不够顺畅、作用不够全面等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与高度出发,提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和“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这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央行经理国库体制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央行经理国库35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坚持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不仅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也是符合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方向的必然和有效选择,只能强化而不能动摇。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国库高质量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构建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制度体系成熟完备、业务系统健壮安全、国库服务优质高效、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干部队伍忠诚担当的现代化国库,让央行经理国库体制的优势更好地展现出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一)正确处理国库服务与国库监督的互促关系,健全经理国库的双支柱。 国库服务与国库监督是经理国库职责的双支柱,两者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经理国库的具体实践中,要始终坚持提升服务水平与加强监督管理相结合。国库服务是经理国库的内在要求,主要是服务预算执行、服务社会民生、服务政府决策、服务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服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国库监督是经理国库的核心要义,主要是对预算资金收支实施相应监督管理,监督财政、征收机关和商业银行等与国库资金收支相关的业务行为。 一方面,服务是监督的载体、基础,监督是更高层次、更有艺术的服务。高效办理预算收支、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过程本身就蕴含着监督国库资金收支运行的内涵;同样,监督国库资金运行、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本身也是服务预算执行的体现。另一方面,服务离不开监督,监督既依赖于服务、又服务于服务。要做好国库服务,必须做到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而要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就必须实施国库监督,离开国库监督,国库服务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国库服务的质量就大打折扣。同样,要履行好国库监督职责,就必须提供优质国库服务,否则国库监督就缺少价值基础,就难以为各方所认同。因此,国库服务和国库监督都是经理国库的应有之义,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我们既不能片面地就服务讲服务,也不能孤立地就监督讲监督,要以辩证的态度将服务和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同频共振、互促共进。 (二)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安全管理的并举关系,筑牢经理国库的实根基。 深化国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人民银行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推动国库服务换挡升级。要强化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运用先进科技理念与技术手段,着力提升国库服务的电子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拓展“互联网+国库服务”,努力推动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财政支出无纸化、退库电子化,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成为新时代国库服务标识。 同时,要坚持底线思维,在安全基础上提供优质的连续服务,坚决杜绝出现断网宕机等系统故障。目前,国库业务办理越来越倚重各类信息系统,而“3T”系统运行中还存在问题与隐患,国库、科技部门要加大升级换代力度,加快二代TCBS系统建设,持续完善业务系统性能和功能,积极推动建立与系统集中化趋势相适应的运维保障和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业务系统运行安全,为全面推进国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与保障。国库信息化升级换代不能简单地修修补补,而要着眼维护国家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稳定、维护人民银行形象、履行经理国库职责之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论证、前瞻规划、分步实施。要建立健全运维、风控和审计在内的“三道防线”,切实提高系统风险控制能力。 除了业务系统安全运行外,深化国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要求我们坚持国库为民理念,不断优化国库服务方式,提高国库服务效能,跨前一步主动做好服务,筑牢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实根基。一是资金核算基础服务方面,全方位保障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期间的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确保政府预算资金收支汇划畅通。二是在保障财税政策实施方面,及时、准确做好社会保险费入库、个税汇算清缴等减税降费相关工作,确保利民惠民政策“红利”落到实处。三是在国库数据挖掘方面,做好透过国库数据把脉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研究,反映财政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分析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三)正确处理央行国库与外部单位的工作关系,营造经理国库的好环境。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下,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建立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制衡与高效相统一的分工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国库信息化的持续发展,央行经理国库业务与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加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顺利履职有赖于这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要正确处理央行国库与外部单位的工作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履职环境。 一方面,要坚持和完善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制度,发挥好央行与相关部门之间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的作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行。另一方面,在坚持法定制度框架下,根据业务需要和形势发展,及时完善国库规章制度,既包容支持各类新业务、新业态、新模式,又注重加强风险识别与管控,增强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彰显央行国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位和作用,为全面推进国库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正确处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关系,增强经理国库的政治性。 人民银行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国库的治理效能。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自觉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到党的建设和国库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驰而不息整治“四风”,特别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国库减负。扎实开展“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创建工作,并将其贯穿到提升党建质量、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国库事业发展的全过程。 注重国库队伍建设,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提升国库干部运用科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本领,努力打造操作型、研究型、专家型的国库人才队伍。大力弘扬“经理国库、为民服务、严谨高效、守正创新”的国库文化,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好国库文化的引领和激励作用,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高素质国库干部队伍。 新时代,做好国库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胸怀大局,把经理国库置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宏观调控和服务社会民生的全局中,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努力提升国库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展现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制度优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