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海尔智家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中金公司及摩根大通为联席保荐人。通过此次私有化海尔电器,同时以介绍上市的方式登陆香港资本市场,海尔智家有望形成“A+D+H”的资本市场布局。 让投资者最为感兴趣的是,作为全球家用电器行业的领导者,海尔智家在疫情之下的业绩表现如何?公司这一系列的资本动作对投资者有何好处?国际关系对海尔智家的海外业务又有何影响? 1、业绩迎拐点,6月份营收、利润强势回升 海尔智家是白电巨头,旗下的家电品牌包括海尔、卡萨帝、Leader、GE Appliances、Candy、Fisher&Paykel及AQUA。根据欧睿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9年,海尔智家的大家电零售量在全球家电企业中连续九年位列第一。 海尔智家还是一只名副其实的绩优股。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海尔智家的收入分别为1542亿元、1776亿元及1980亿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为13.3%,利润分别为91亿元、99亿元及123亿元人民币,年复合增长率为16.1%。 除了过往业绩表现优异,海尔智家在疫情期间也表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在疫情的冲击下,今年上半年国内家电市场零售额同比下降了近两成,但海尔智家逆势交出了一份出色的中期业绩,充分展现出公司的韧性与长期增长潜力。 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海尔智家实现收入957.3亿元,归母净利润27.8亿元。虽然上半年业绩增速受到疫情影响,但是二季度增速已经迅速回暖,迎来业绩拐点,6月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达到20.6%和21.4%,趋势向好。随着公司重回高增长通道,预计海尔智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还会进一步巩固,下半年的业绩也会更亮眼。 2、私有化+介绍上市,对投资者有何裨益? 今年7月31日,海尔智家和海尔电器联合宣布,海尔智家将私有化海尔电器并以介绍上市的方式在港交所发行H股。不管是对公司还是对投资者而言,这都是一场 “1+1>2”的资本市场布局。 对海尔智家而言,公司将透过持续拓展智慧家庭解决方案加速增长,并且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将提高,增加股东回报率,还可以构建与全球化运营同步的全球资本市场平台。 对投资者而言,海尔智家私有化海尔电器并在港股上市也是一件大有裨益的事情。根据公告,公司未来三年股息支付率将逐年提升并最终达到公司当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算是给股东回报做出了实际的承诺。与此同时,随着股权及管理架构优化、公司治理改善,海尔智家将释放更大的业绩增长潜力,为股东创造坚实的回报。 海尔智家这一系列的资本布局也会加大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提振股票的流动性,进一步充实海尔智家的股东基础,提升国际知名度。另外,有了香港这个境外上市平台后,海尔智家还可因此获得海外员工激励工具:作为一家有着全球业务和员工的公司,若能以H股搭建和完善员工薪酬体系,则更能将员工与公司利益相统一。 3、国内外兼修,海外业务表现亮眼 海尔智家是一家内外兼修的全球化企业,目前公司在中国、北美洲、欧洲、南亚和东南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中东和非洲等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运营。 (海尔智家七大品牌的全球布局) 在当下复杂的全球政治经济环境下,投资者可能会关心中美关系对公司的海外业务会有什么影响?据了解,海尔智家由于实行海外生产、海外销售,并不受美国关税影响。而且海外业务还创造了本地就业,所以整体业务受中美贸易关系的影响比较小,没有可见的风险。 相反,公司的全球市场份额还在不断提升,运营效率不断优化。在全球大家电市场排名中,海尔智家的市场份额自2017年的13.1%稳步增至2019年的14.7%。 (全球大家电市场竞争格局) 从公司最新交出的中报来看,面对疫情对全球的影响以及外部市场挑战,海尔智家的海外业务仍然实现正增长。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海尔智家海外市场实现收入470亿元,同比增长0.64%,海外经营利润率由一季度的2.3%增加到二季度的3.8%。同时,海外主要区域表现好于当地行业,如北美市场收入同比增长6.5%,日本市场收入同比增长16.3%。 总体而言,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海尔智家积极抓住双循环发展机遇,并借机加大全球资本市场布局,推动海尔这个家喻户晓的国际化品牌整体登陆香港资本市场,以迈入协同发展的新阶段。通过此次业务及资本市场平台的整合,海尔智家的物联网生态品牌战略也会加速落地,未来高质量增长有望延续。
[摘要]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42万亿元,同比多增1156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397亿元。 2020年8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2020年8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58万亿元(编者注:2.7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39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42万亿元,同比多增1156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397亿元,同比多增644亿元;委托贷款减少415亿元,同比少减98亿元;信托贷款减少316亿元,同比少减342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441亿元,同比多增1284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3633亿元,同比多249亿元;政府债券净融资1.38万亿元,同比多8729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1282亿元,同比多1026亿元。 注1: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8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 2020年8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8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76.7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66.3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7.5%;委托贷款余额为11.16万亿元,同比下降4.9%;信托贷款余额为7.15万亿元,同比下降7.8%;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75万亿元,同比增长12.7%;企业债券余额为27.29万亿元,同比增长21.1%;政府债券余额为4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8.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7.85万亿元,同比增长8.8%。 从结构看,8月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0.1%,与上年同期持平;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占比0.9%,与上年同期持平;委托贷款余额占比4.0%,同比低0.8个百分点;信托贷款余额占比2.6%,同比低0.6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比1.4%,与上年同期持平;企业债券余额占比9.9%,同比高0.7个百分点;政府债券余额占比15.7%,同比高0.7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占比2.8%,同比低0.2个百分点。 注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余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8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
按照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证监会“刀刃向内,主动改革”,着力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简政放权。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2013年以来,证监会已取消15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减幅达50%。同时,证监会聚焦重点、完善分类监管,从7个方面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7个方面举措包括:调整管理方式,大幅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程序,降低申请人成本;深挖潜力,提升产品注册效率;精简证明文件,减轻申请人负担;主动公开审核进程,提升透明度;压缩备案报告事项,消除繁文缛节;系统清理规章制度,确保依法衔接。 据介绍,在调整管理方式、大幅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证监会落实新证券法要求,2020年新取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等2项行政许可子项,同时整合了2项行政许可。 在精简许可事项的基础上,证监会还着手优化审批程序,降低申请人成本。据悉,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将所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及牌照类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由“先筹后批”调整为“先批后筹”,即由申请人先筹备、通过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调整为先批准、申请人筹备并通过现场检査后再展业。申请人成本因此大幅降低。 同时,证监会明确,对诚信及合规风控水平较高、中长期投资业绩突出的基金管理人申报的常规公募基金产品实施快速注册,将权益类、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注册周期由2个月分别调整为不超过10天、20天、20天。 证监会还进一步优化了常规债券基金产品注册机制,纳入快速注册机制的产品,注册期限由原则上不超过30天缩短至20天;未纳入快速注册机制的产品,注册期限由原则上不超过75天缩短至45天。 为减轻申请人负担,证监会还将许可证明文件从132项减少至63项,同时简化了保留的证明事项要求。 此外,证监会还主动公开审核进程,每周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审核进度、反馈意见内容,接受各方监督,同时进一步推进审核标准公开,提升透明度。 记者了解到,在不影响监管效能的前提下,按照“能废则废、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的原则,证监会在2019年清理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告备案事项61项;对确需保留的备案事项,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文件,规范了备案内容,优化了备案流程。 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系统推进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19部证券基金机构监管规则的废止与修改工作,系统梳理了涉及机构日常监管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涵盖百余部规则的清理计划,涉及立、改、废、释及合并等各个方面。
2019年8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在我国自贸试验区体系中,广西自贸试验区是目前我国唯一陆海联动、引领东盟开放合作、在建设连接“一带一路”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试验区。一年来,广西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积极开展差异化探索,正在形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局面,为国家开放合作提供“广西方案”。 一是面向东盟的制度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广西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改革,实现边民互市通关作业无纸化100%覆盖,边民互市进口落地加工为“口岸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二是面向东盟开放的平台正在形成。中国—东盟信息港、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等一批国家平台建设正在加快推进。中国—东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正按预期推进,中国—东盟经贸中心项目年底将挂牌运行。中马“两国双园”跨国自由贸易、金融合作等跨境合作不断深化。三是面向东盟开放的产业正在形成。以中马“两国双园”为依托打造汽车产业链;发展北部湾港保税油业务项目,推动通关、航运、支持政策等系统集成创新。 与此同时,广西自贸试验区还积极探索深化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新模式,积极推动友谊关口岸实行全信息化智能通关,联检部门实施“多卡合一”“人脸识别”作业,实现一站式“秒通关”(30秒钟以内),通关时间缩短80%以上,为企业年降低成本约2亿元,成为全国边境陆路口岸首创经验。 广西自贸试验区大力推进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的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积极构建以中国—东盟跨境金融改革创新为代表的金融开放生态,位于南宁片区的中国—东盟金融城累计引入金融机构(企业)134家,2020年1-7月跨境人民币结算量345亿元,人民币在东盟国家使用规模和影响力持续增强。 钦州港片区创新开展中马“两国双园”跨境金融合作试点,对马来西亚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融出业务,开展对马来西亚关丹园区企业人民币贷款业务,推动“两国双园”人民币便利化流动,在试点银行开设NRA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国内贸易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对马来西亚银行开放。
近日,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三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规定登记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精炼规则内容,突出规范重点,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四、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 登记交易平台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组合类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明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产品募集信息、分红信息、终止信息、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一)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二)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三)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按规定开展内外部审计并提高审计的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十三条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组合类产品信息登记规则以及数据报送规范,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四)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同时废止。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金和收益的1.5倍。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级别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分期划拨资金的,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建立与投资发行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融资主体、信用增级和投资项目等,强化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有效评估融资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划拨使用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 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提交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后启动止损机制,采取减少投资计划本金、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人年度财务报告、债权投资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和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信息披露规则由注册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三)采用压低费率、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四)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五)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家以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行业或产业; (六)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细则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八)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或可能影响债权投资计划安全的其他事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注册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或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六条、《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93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35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基金);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四)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其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 第六条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作出相应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股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计划募集发行、投资、运营管理、退出、清算等阶段,按照经备案的信息报送规则向注册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资产管理和运作、投资标的估值和变动、费用收支和收益分配、投资管理团队履职和任免、关联交易说明、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条 股权投资计划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股权投资计划发行设立、投资、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股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股权投资计划的后续管理,通过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设计等多种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股权投资计划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注册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 (二)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约定到期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指导意见》一层嵌套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和《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报告要件及要点〉监管口径的通知》(资金部函〔2016〕440号)同时废止。
[摘要]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42万亿元,同比多增1156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397亿元。 2020年8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2020年8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5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39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42万亿元,同比多增1156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397亿元,同比多增644亿元;委托贷款减少415亿元,同比少减98亿元;信托贷款减少316亿元,同比少减342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441亿元,同比多增1284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3633亿元,同比多249亿元;政府债券净融资1.38万亿元,同比多8729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1282亿元,同比多1026亿元。 注1: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8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 2020年8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8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76.7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66.3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7.5%;委托贷款余额为11.16万亿元,同比下降4.9%;信托贷款余额为7.15万亿元,同比下降7.8%;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75万亿元,同比增长12.7%;企业债券余额为27.29万亿元,同比增长21.1%;政府债券余额为4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8.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7.85万亿元,同比增长8.8%。 从结构看,8月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0.1%,与上年同期持平;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占比0.9%,与上年同期持平;委托贷款余额占比4.0%,同比低0.8个百分点;信托贷款余额占比2.6%,同比低0.6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比1.4%,与上年同期持平;企业债券余额占比9.9%,同比高0.7个百分点;政府债券余额占比15.7%,同比高0.7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占比2.8%,同比低0.2个百分点。 注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余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 注2:2019年12月起,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将“国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与原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合并为“政府债券”指标,指标数值为托管机构的托管面值;2019年9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企业债券”统计,将“交易所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企业债券”指标;2018年9月起,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8年8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单独列示。 注3:文内同比数据为可比口径。
9月10日是阿里巴巴走向第22个年头的第一天。从官方微博来看,这家市值7000亿美元的公司过了一个温情而简单的生日,在其位于杭州的总部园区办拔河比赛。 这一天比过去三年的9月10日都安静一些。2017年9月10日,阿里在杭州黄龙体育中心办了一场大型年会庆祝成年;2018年9月10日,马云发出题为“教师节快乐”的公开信,宣布将在阿里巴巴20周年之际不再担任集团董事局主席,由集团CEO张勇接任,“这是我深思熟虑、认真准备了10年的计划”。一年前的昨天,阿里宣布了更新后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体系,马云退休了,阿里制度传承的交接棒正式交到了张勇手里。 外界高度关注这之后的变化,范围远超TMT行业本身,因为过去的20年里阿里不缺传奇也不缺话题。但在不少人眼里,从2019年最后一个季度至今,阿里走得并不平顺。 商业层面,拼多多、美团在上半年获得了一轮估值飙升,双双站上千亿美元,对阿里电商和本地生活业务形成的竞争成倍数加大。市场环境的变化也加剧了抖音、快手乃至腾讯的变现压力,它们或多或少地拦截了流向淘宝、天猫的流量、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摸索电商化。在这些之外,淘宝及天猫总裁蒋凡在4月意外爆发的绯闻成了阿里声誉最大的“黑天鹅”。阿里革除了蒋凡的合伙人身份,对其降职、扣除奖金,但此事引发了内部及外部质疑阿里价值观的链式反应。 聚光灯之下的阿里在过去一年中饱经争议。它遭遇的挑战实质是什么?拨开吃瓜议论和猜测的迷雾,我们从数据反向推理至这家公司内部,看清更多真实的肌理。 1竞争下的速度 从基本面看起,往回看一年,阿里的股价从174.99美元上涨至265.55美元,总市值约上涨了2500亿美元。受到蚂蚁上市的利好消息刺激,月初甚至高达298美元,但我们还是基于9月10日的收盘价来做分析。 最新一个财政季度(截至2020年6月30日),阿里营收1537.5亿元人民币,非公认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94.74亿元,非公认会计准则下的自由现金流为人民币365.70亿元。 如何评价这一业绩?公允地说,阿里的发展阶段、体量和主营业务与目前规模最大的几家中国互联网公司均有巨大的差异,横向比较的有效性并不扎实。但由于影响力更容易催化谈资,与阿里对标可能仍是评估其价值最简单粗暴的方式。 那么同样从去年9月看起,拼多多的股价从36美元左右飙升到84美元,市值为1004亿美元,美团则从70港元上涨至233港元,市值约合1780亿美元,均翻了一倍有余,速度惊人。但阿里同期的市值增量足有2500亿美元,相当于比一个美团的市值还高出约700亿美元。 对投资者来说,阿里没有失速。逐渐挣脱今年一季度疫情带来的短期影响后,它的抗周期属性甚至更加明显。根据美国SEC网站披露的基金持仓报告,二季度桥水基金、高盛、摩根大通等纷纷大幅加仓阿里,与腾讯系交情甚笃的高瓴资本亦加仓阿里98%。 因此,张勇接任董事长的第一个财年里,尽管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但阿里的经营状况依然优秀。市值增长2500亿美元,大约相当于在去年9月的基础上又新造了二分之一个阿里。 再往下看一层,即可发现阿里增量的来源。 在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季度里,阿里的财务表现明显受到了疫情冲击。由于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核心商业,该季度,阿里净流润失速,经营现金流出现了少见的急剧下滑。全球股市的震荡给阿里的投资带来了消极影响,同期阿里拿出的一系列商家费用减免、优惠和支持措施及大笔的抗疫投入,合计33.56亿元(包含蚂蚁)。 但也就是在这一时期,阿里财报上的新亮点浮现出来:在企业缩减开支的大背景下,同业云计算收入环比下降,而阿里云的收入增速仍有58%;以天猫超市、盒马、银泰等为主的新零售直营业务收入增速高达88%。几个新业务增势迅猛:淘宝直播带动GMV同比增长超100%,菜鸟驿站的社区下沉显现成效,日均处理的包裹量同比增长超过100%,“小学生的冤家”钉钉3月日均月活高达1.55亿。 如果说疫情带来的暂时影响会利好上述业务,到6月季度的表现有力地否决了这种判断。新零售业务的收入增速仍保持在80%的高位,且在阿里总营收中的占比已达20%;已稳居市场份额第一位的阿里云速度甚至加快了一个点,淘宝直播带来的GMV、菜鸟驿站的日均包裹量依然双双保持在100%以上。阿里抓住了一波新机会。 2珍珑棋局 这是惊喜,但不算意外,因为诉诸不可知论,阿里这一年的运气也实在太糟了。不论是新零售还是钉钉和直播电商,阿里都已为此准备了至少4年以上。这些早先没有体现出账面或股市回报、乃至不容易对外“讲故事”的布局,在危难之时却洗练出了厚重感。 2016年10月,马云提出“五新”,张勇担纲阿里经济体“五新”战略执行委员会主席。而事实上阿里的新零售动作比这早一些。2015年5月7日,张勇上任成为阿里CEO,19日宣布担任银泰商业董事会主席。2016年,盒马启动内部孵化;2017年,阿里投资224亿港元入股高鑫零售,其以大润发和欧尚为主的商超网络成为阿里商超到家解决方案的试验田;天猫超市开通“1小时达”业务。 同期,干线和本地化的物流网络也在加速成型。快递、仓配、跨境、农村和驿站在2015年即被定位菜鸟网络的五个战略支点。除加深技术建设及与四通一达的合作,菜鸟在海外与各国邮政及商业物流公司搭建合作关系,专门运营包机线路,并基于在欧洲、东南亚的eHub推动航空货站、跨国班车和关务的规则变化。驿站则重在盘活大学校园、连锁便利店、连锁夫妻老婆店等社会化资源,提升末端物流效率。2018年,阿里联合蚂蚁收购饿了么,蜂鸟的即配网络又在其本地布局中再添一子。 在激烈竞争的表象下,张勇非常清楚阿里擅长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 2019年5月,张勇在湖畔大学授课时提到,他在阿里内部讲得最多的是战略定力,“可能是性格使然”。 “选赛道也好,定义客户痛点也好,寻找客户规模也好,所有这些问题其实不是静态,而是一个动态变化、不断演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当中,整个世界也在动态演变,每天都在发生很多事情,这个市场上不只你一个人在玩,别人也在玩。如何避免受到市场因素的干扰或影响?怎么能够真正找到属于你的独特的东西?特别重要的是战略定力。” 上述这些在部分评论人士看来意义不明朗的业务,在逍遥子的构想里清晰地指向了阿里提出的全球化、内需、云计算大数据三大战略。当其他电商公司与新零售提法类似的业务陆续退潮,新零售在阿里的重要性反而日益显现出来,自不用多加阐释;所以疫情在全球各地暴发之后,天猫国际的上一季度的GMV增长了40%,非常时刻的供应链优势显然与菜鸟跨境物流网络的战略协同密不可分。 对于一大把亏损业务,以阿里财务状况的健康程度,并不用为此担心。这也是一个鲜明的战略选择。前段时间“阿里一切业务的头号优先性是向电商服务”的说法颇有市场,但若以同样的逻辑评判,阿里本不应该对云计算、新零售、数字媒体和娱乐等体现出这样十足的耐心,而事实正好相反。马云个性强烈,张勇个性温和,但两人有一大共通点:向五年十年之后远眺是件有乐趣的事。 备受争议的淘系是阿里的现金牛,牵一发而动全身。对这块看家的业务,阿里很难孤注一掷地搞颠覆式的剧烈变革,但也有新想法。 最新数据显示,以淘宝、天猫为主的中国零售市场移动月活为8.74亿,年度活跃买家为7.42亿。微信允许一人注册一个以上账号,手机淘宝的规则是与实人绑定,因此像所有超级旗舰级的App一样,其用户规模的增长曲线不可避免地在接近中国网民总数时开始弯曲。从2016年期,淘宝在无线化后期开始大举加码内容化,直播就是当时的产物。 多年来,腾讯被诟病没有电商基因,阿里被诟病没有社交基因。与其说阿里缺乏成功的社交经验,不如说阿里要从头开始学习如何做好内容。张勇的观点是,“如果我们不杀死自己,就会被敌人杀死。你要抱有杀死自己的勇气。”而这一轮内容化的摸索,实际上是淘宝天猫在相对温和地重塑自己,为5G技术普及后即将全面到来的视频时代预习功课。 2020年,像之前的新零售一样,淘宝直播带起了一个新的风口,也在自己的领地上引来了环伺的群狼。但所幸淘宝直播有一个更团结的“娘家”。商业平台、技术、资源和组织的统一,使淘宝的转化率和稳定性都显著地优于同业。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底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使用淘宝直播的消费者占比有68.5%。除两个头部的大主播外,淘宝直播和天猫旗舰店2.0的嵌合则增加了淘系给天猫商家提供的私域运营能力。 零售市场从历史上看很难出现垄断,也正因为如此,阿里的102年愿景之路上对手会越来越多。对此,阿里早早设计了一个脉脉相通、丝丝入扣的珍珑棋局。尽管这个过程可能如他所说,有着必然的孤独感,对方向的自信,使得张勇在局部的厮杀之中保持着冷静的判断。 3一号位的责任 张勇认为商业设计和组织设计是一号位的两大责任。所有组织设计都要为特定的战略目标服务,在特定的时间解决分合和纵横的问题。要加速突进时的打法求灵动,纵向设计;要效率、要沉淀时则横过来。 “我在阿里天天都在想这个事情”,在湖畔的课上,他说,“现在每年双11以后,基本上大家都有预期了,逍遥子要调组织了。” 把阿里过去两年的组织架构变化连起来看,今天阿里的新增长点几乎与之一一啮合。不少观察者容易忽视这一点,但如若剖析阿里的变化,组织力的视角必不可少。 2018年11月26日,张勇决定将原阿里云事业群升级为阿里云智能事业群,张建锋任总裁;新成立一个新零售技术事业群,原天猫技术部负责人吴泽明任总裁。天猫形成天猫事业群、天猫超市事业群、天猫进出口事业部三大板块,李永和任天猫超市事业群总裁。 2019年618后,盒马升级为独立事业群,侯毅任总裁;钉钉进入云智能事业群;重组创新业务事业群,天猫精灵被纳入,朱顺炎任总裁;大文娱业务收得更聚焦,阿里影业并表,樊路远任总裁。双11后又是一轮新调整:广告平台深度入淘,蒋凡在淘宝天猫总裁的职责基础上分管阿里妈妈,张建锋卸任阿里集团CTO工作,继续任阿里巴巴技术委员会主席、达摩院院长、阿里云智能事业群总裁,原蚂蚁金服CTO程立调任至阿里集团任CTO,并兼任阿里巴巴技术委员会副主席,负责阿里数字经济体内各业务的技术全面打通;盒马与智慧农业加速整合,侯毅向B2B事业群总裁戴珊汇报。 这些变阵一时不一定看透用意,但关键时刻保障了阿里的后劲。 比如在阿里云的护航下,钉钉得以牢牢接住疫情带来的在线办公和在线教育机会,迅速拉大办公协同赛道的领先优势。Questmobile的数据显示,2019年第一季度到第四季度,钉钉与企业微信的用户差距在1倍上下,变化不大,但到了2020年一季度之后,钉钉的用户数翻倍飞涨。今年2月,钉钉的日活接近2亿。同期的媒体报道显示,钉钉在阿里云上扩容了1万台云服务器来支撑暴涨的视频会议、群直播、办公协同等需求。疫情常态化防控后,张建锋提出“云钉一体”,二者融合有望使钉钉和阿里云对企业客户的服务范畴叠加拉大。 低调的新零售技术事业群成为阿里新零售的技术中腰。在2019年云栖大会上,该事业群的供应链技术体系负责人王曦若透露,阿里供应链平台支撑了25个以上的内部业务、3万以上外部商家。 另一个角度也能看出技术打通的能效:淘宝直播不止火在淘宝,也得以快速复用到饿了么、支付宝、飞猪等应用上,扩大了阿里在餐饮到家、理财、文旅等行业的商户基础。 张勇将阿里巴巴的能力模型比喻为“商业操作系统”。从中可以看出,阿里的管理层深谙其耕作21年形成了独特的整体性优势。 所以,用“合纵连横”描述阿里并不全然准确,这在战国时期是外交和军事的谋略,但在阿里的生态系统内却不存在诸侯国或战时结盟式的利益分割。2018年前后,有人质疑阿里的战略部署及投资风格是“什么都想自己做”,但放在阿里长期主义的习惯里,这又是个自然的选择。 2020年6月,原天猫超市事业群升级为同城零售事业群,新变化又开始了。 这仅是张勇任阿里董事会主席的第一年,却也是他任阿里CEO的第六年。 从商业本身来讲,激烈竞争的表象之下,阿里将此视为一个关键年,期间发生的组织变化、创新业务的崛起,或是其下一个十年增长曲线的锚点。张勇一以贯之地把握了阿里的战略方向,为阿里敲定了诸多意外之下的确定性来源。 在福布斯的中国最佳CEO排行榜上,张勇排名第一。榜单考察范围是包括A股、港股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连续三年的经营业绩,并剔除了因分红配股等原因所造成的股价不连贯性。50位上榜的CEO的平均年龄在54岁,张勇的年龄是48岁。 他也必须面对挑战,尤其是那些不体现在公司经营本身的部分。对于经历过“十月围城”等危机的张勇来说,这个过程不一定特别焦虑,但可能比过去更加孤独。 2019年4月,经历了“标签门”等一系列负面事件的盒马和张勇有过一次内部交流,谈文化和组织力量。盒马业绩一马当先,但侯毅在组织部大会上,当着500多号中高层管理者上台领了一个“烂草莓奖”。张勇说,他坚持把这个奖给盒马,“这是一个态度”。 “作为阿里经济体的一员,盒马有它有特色的地方。但是我更希望大家去感受一下,用阿里巴巴的六句土话(即后来的“新六脉神剑”)去看,无论模式怎样,无论轻运营重运营,本质是一样的。”他说,“不同性格的一群人能够聚在一起做同一件事,我们追求的是内核的一致性,内心的一致性,其实这个内核、内心就是人性的一致性,那就是——我们都希望做个好人。这个是我们聚在一起‘做文化’最重要的出发点,也是阿里价值观的原点。” 2020年波折更多。刨除外界尖锐的议论,这家11万人的公司内部对此亦不乏激烈讨论者。在蒋凡的风波和之后一系列阿里员工大大小小的八卦事件后,张勇在内网参加过解答员工问题的直播,这一两个月里,阿里取消了周报制度,在内部系统里隐藏了员工的职级序列。 在湖畔的那次讲话中,他说:“所谓‘落子无悔’,一定是作为负责人的首要责任,‘此时此刻、非我莫属’。别人不可能替你做,只有一号位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