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亚辉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在保荐亚辉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中国证监会表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中国证监会称。 中国证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孙炎林、王栋采在保荐亚辉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时间均为2020年12月24日。 亚辉龙主营业务为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主的体外诊断仪器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部分非自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 2020年4月22日,上交所受理亚辉龙科创板申请。8月28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结果显示“同意亚辉龙发行上市首发”。 亚辉龙本次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100.00万股,且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亚辉龙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孙炎林、王栋。 亚辉龙拟募集资金7.33亿元,其中,3.12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及产能扩充项目,1.34亿元用于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8682.00万元用于营销体系建设与品牌推广项目,2.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相关规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文如下: 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孙炎林、王栋: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警示函监管措施显示,证监会发现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信测标准是一家综合性检测机构,主要从事可靠性检测、理化检测、电磁兼容检测和产品安全检测等检测服务,为汽车、电子电气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工业品等领域的客户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 2020年8月11日,信测标准首发上会获得通过。信测标准拟在深交所募资3.54亿元,分别用于“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目”、“广州检测基地汽车材料与零部件检测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信测标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文磊、施伟。 2020年12月24日,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信测标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信测标准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24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三个月到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伟: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青海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阳光一家家庭综合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一家”)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注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违法违规行为,青海银保监局对阳光一家青海分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阳光一家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阳光一家大股东有华融资产背景,北京长盛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57.28%股份,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长盛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98%股份,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6.79%股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2020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三大股指高开,随后金融、白酒等发力,带动指数拉升,集体涨逾1%,午间涨幅回落;午后指数再度走强,尾盘集体涨逾1.5%,沪指创2018年2月以来新高。盘面上,两市逾3000股飘红,涨停70余家。 截止收盘,沪指报3473.07点,涨1.72%;深成指报14470.68点,涨1.89%;创业板指报2966.26点,涨2.27%。 总结全年,沪指累涨近14%,深成指累涨逾38%,创业板指累计大涨近65%,创2015年以来最大年度涨幅。 从盘面上看,多数板块飘红,券商、军工、航空、光刻胶、白酒、软件、半导体等板块居涨幅榜前列;煤炭、燃气、电力、港口等少数板块表现较弱。 【消息面】 1、12月份,综合PMI产出指数为55.1%,虽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但连续4个月位于55.0%以上的较高景气区间,表明近期我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恢复向好。 2、国家统计局:新出口订单指数和进口指数分别为51.3%和50.4%,低于上月0.2和0.5个百分点,继续位于景气区间。调查结果还显示,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连续8个月回升,达到全年高点,制造业出口企业对市场发展信心不断增强。 3、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中,删去“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 【机构热议】 巨丰投顾认为,继续看好市场向好的趋势,坚守均衡配置策略下,建议投资者关注以下几方面的机会:一个是顺周板块。这里重点关注银行等金融股,以及中长期景气上行且全年业绩确定性较强的汽车、家电等可选消费板块;另一个是,重要会议提及的科技等相关领域,尤其是新环境下我国自主可控领域如电子、计算机、新材料行业或将迎来发展良机,短期市场风险偏好有望逐步回升,可逢低布局前期经历过调整的科技、医药等细分领域的优质龙头。 山西证券指出,中期来看,市场正处于资金宽松效应逐渐减弱的环境,行业龙头公司比较优势明显,龙头企业相比非龙头企业估值比将上升,在市场中期震荡向上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在宏观杠杆维持相对高位的背景下,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沪深300指数内的成长题材龙头个股上涨机会。板块方面,近期板块轮动迅速,多数板块上涨。从历史数据来看,我们判断板块快速轮动现象短期或将持续,可适当关注其中业绩增长确定性较强的上市公司,不建议投资者追涨杀跌。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记者 康博) 近期,创金合信基金公司在同一日连发两只新基金。据悉,这两只基金均为混合型基金,分别是创金合信景雯灵活配置和创金合信鑫祥,认购期均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 从基本资料看,这两只基金也完全一样,均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投资目标,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创金合信景雯灵活配置的基金经理为黄弢,创金合信鑫祥的基金经理是黄弢和闫一帆。资料显示,黄弢曾先后就职于长城基金和海富通基金,担任市场部主管、南方区总经理,拥有很强的市场销售经验与客户关系。2008年2月其加入深圳市鼎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执行总裁;2017年5月加入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策略师;2018年4月加入上海禾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首席策略师;2020年2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基金经理。 然而黄弢虽然在基金行业从业多年,但真正操盘做投资的时间却并不长。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其最早是在今年5月8日开始管理公募基金,至今也才7个多月时间,分别是创金合信价值红利混合A/C、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创金合信鑫祺混合A/C,而且都是和其他基金经理共同管理,仅有创金合信价值红利此前的两位基金经理董梁、王林峰于10月21日离任,目前该基金由黄弢单独管理,结合其早年一直从事销售和策略方面的经历看,这样的安排并不意外。 另外,创金合信鼎诚3个月定开混合是在今年9月15日刚成立的新基金,刚开始也由黄弢单独管理,但从9月24日吕沂洋就加入进来,形成了二管一的组合。但吕沂洋的管理经验也尚浅,仅有1年12天,并且此前管理的基本都是债基。 结合黄弢7个多月来的管理之路可以发现,创金合信鑫祺混合三季度前十大重仓股为中国平安、瑞普生物、金风科技、万科A、中兴通讯、保利地产、新希望、格力电器、徐工机械、首旅酒店。创金合信价值红利混合的三季度前十大重仓股为万科A、中兴通讯、格力电器、新希望、金风科技、中国平安、瑞普生物、徐工机械、首旅酒店、华泰证券。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的三季度前十大重仓股为招商银行、格力电器、中国平安、中兴通讯、金风科技、中信证券、建设银行、海螺水泥、上汽集团、华域汽车。 但截至12月30日收盘后的净值表现看,创金合信鑫祺混合A、C从3月份成立后的年内净值收益率为17.26%、16.97%;创金合信价值红利A、C的年内净值收益率为25.02%、24.03%;创金合信国企活力的年内净值收益率为45.51%。 除创金合信国企活力外,另外两只基金都表现一般甚至不佳,究其原因,还是投资风格偏保守,防御有余进攻性不足。尤其在今年3月份之后,面对宽松流动性和医药消费行业的业绩确定性行情,上述基金大多没能抓住其中的龙头股。 创金合信价值红利A近年收益率 创金合信价值红利C近年收益率 创金合信鑫祺混合A年内收益率 创金合信鑫祺混合C年内收益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740号)。通报称,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四类,分别是产品设计问题、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产品费率厘定问题和其他问题,复星保德信、大家养老等30家保险公司被点名。 在产品设计问题上,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复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寿和华泰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阳光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前五年退保率过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二是万能险产品问题。如,中华人寿报送的某万能型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但备案材料中并未说明其具备万能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上,一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中韩人寿、和泰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和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申请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太平人寿报送的某意外伤害保险,续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误导风险。二是续保约定不完整。如,交银康联人寿和中华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续保申请方式等内容缺失。三是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如,爱心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在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上,一是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信泰人寿和恒大人寿报送的2款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过高,与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不符。二是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针对其他问题,银保监会主要通报了两点,一是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大家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精算报告未经总精算师签字。二是法律责任人任职资质不合规。如,工银安盛人寿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 在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方面,银保监会点名多家险企,具体问题包括,人保寿险、富德生命人寿等公司未按期提交报告;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缺少具体费用率水平等详细内容;前海人寿、建信人寿、农银人寿、英大人寿、百年人寿、中邮人寿、中信保诚人寿、友邦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公司缺少产品是否为单独销售或组合销售等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将结合上述情况,将报送内容不全面、风险指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公司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通报》同时对近期新发布的2020版重疾新定义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提醒各保险公司进行关注,包括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义的保险产品,各公司应当在产品报备时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使用的重疾定义与“2020版定义”保持一致;对于在“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备案的老产品(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外),各公司应当在产品使用时,避免出现不同类型产品因定义使用不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产生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持续加强产品管理,认真落实有关产品监管政策规定,各层级产品管理人员在产品开发报备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审核关。总精算师应当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报送2021年业务发展计划,信息不全的应及时补报,同时加强业务管理和销售行为管控,防范误导风险和激进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警示函监管措施显示,证监会发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四方光电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开发了基于非分光红外(NDIR)、光散射探测(LSD)、超声波(Ultrasonic)、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热导(TCD)、激光拉曼(LRD)等原理的气体传感技术平台,形成了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产业生态、几十款不同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的家电、汽车、医疗、环保、工业、能源计量等领域。 2020年9月8日,四方光电科创板首发上会获得通过。四方光电拟募集资金5.70亿元,其中1.80亿元拟用于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2.50亿元拟用于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4000.00万元拟用于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500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四方光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曾军、周威。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四方光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四方光电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170号令)第四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170号令)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