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此次刑法修改,加强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资本市场中性质最为恶劣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从刑期到罚款,都大幅强化了刑事打击力度。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专家认为,修正案显著提升了对证券期货犯罪震慑效力,将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证券刑事惩戒力度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证券法修订相衔接,修改内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专家认为,修正案显著提升了对证券期货犯罪震慑效力,将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将打击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证监会认为,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证监会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修正案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资本市场深改提供最强有力法治保障 据证券时报报道,此次刑法修改,加强了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资本市场中性质最为恶劣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从刑期到罚款,都大幅强化了刑事打击力度。修正案补齐了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让失信者承担巨大成本,让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将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突出压实“关键少数”群体和中介机构职责。对于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强化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不履行勤勉尽责行为的刑事后果。不仅要求证券发行人“讲清楚”,也要求中介机构“核清楚”,只有各类市场主体各尽其责,才有利于发挥市场合力,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在新证券法完成较大修改与实施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借鉴和衔接新证券法规定,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 通过完善刑法修正案,证券期货领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相互协调和衔接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日渐明晰,监管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等也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更好彰显刑法的震慑作用。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此背景下,稳步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提升市场效率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就成为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和健全具有最严格法律责任的刑事基本法,正是适应了资本市场“全面深改”的大背景,将有力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监管的法治化水平,为推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表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对违法乱纪行为零容忍,通过法治和制度建设去完善上市和交易机制,这样以信息披露为特色的注册制一旦全面推行,才会得到有效的运行保障。之前很多案件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罚款金额相对较轻,本次修改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扩大覆盖范围和力度,对欺诈和造假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另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修正案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助力,从过往的案例可以看到,对造假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隔靴搔痒”一直为投资者所诟病,“修正案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有望对市场参与各方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督导他们遵纪守法,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此前,新证券法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诉讼制度、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诸多修改,违规人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已大幅提高,仅余刑事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尚未更新,本次刑法修正案补足了最后一块“短板”,针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的法律框架已全部更新完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28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5236,较前一交易日上调97个基点。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0年12月2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5236元,1欧元对人民币7.9599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3003元,1港元对人民币0.84139元,1英镑对人民币8.8472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9622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6419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107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3315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0812元,人民币1元对0.62230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3450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2431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8.63韩元,人民币1元对0.56302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7530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5.4882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6563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343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653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3219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1.16068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3.0464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6109泰铢。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周一早盘,三大股指开盘涨跌不一,盘初迅速下行翻绿,随后农业、白酒等发力,指数集体反弹翻红;午后受科技股拖累,再度下挫,尾盘小幅回升,全天呈震荡盘整态势。盘面上,两市个股跌多涨少,涨停80余家。 截止收盘,沪指报3397.29点,涨0.02%;深成指报14044.10点,涨0.19%;创业板指报2842.81点,涨0.07%。 沪市成交3934.11亿元,深市成交4770.83亿元,两市合计成交8707.94亿元,上一交易日成交量为7937.92亿元。 从盘面上看,多数板块飘绿,农业种植、白酒、煤炭、电力、汽车、银行、家电等板块居涨幅榜前列;油气、半导体、消费电子、光刻胶、5G、芯片等板块居跌幅榜前列。 【消息面】 1、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范围内数据中心形成布局合理、绿色集约的基础设施一体化格局。优化数据中心供给结构。发展区域数据中心集群,加强区域协同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引导区域范围内数据中心集聚,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2、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工信部:加快5G技术创新,加强芯片、终端模组、边缘计算、网络切片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提升云网技术创新能力,深入挖掘DICT融合潜力。大力推进6G愿景和需求研究。 【机构热议】 巨丰投顾认为,跨年行情方兴未艾,宏观经济向好是股市最大的支撑,而流动性和市场情绪则对行情有所制约。连续大涨的酿酒板块退潮后,有色、钢铁、煤炭、电力等低估周期股接力上涨,这是一种良性状态。周一,A股探底回升,酿酒大幅拉升,电力、煤炭、券商、汽车、保险等表现活跃。市场高位震荡,但指数风险不高,建议投资者把握板块轮动机会,中线逢低关注周期股(镍、钴、铝、锂、稀土)和低估蓝筹股(银行、保险、券商),短线方面,霸王级寒潮来袭,预计纺织服装、煤炭、电力将受到游资追捧,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 源达信息表示,周末消息面相对温和,本周市场有望继续震荡反弹的走势,市场机会有望逐步增多。周末市场热议较多的还是锂电池相关板块机会,本周可继续关注锂电池相关板块的抱团机会,短线方向灵动概念的燃气、煤炭也会反复活跃,同时低位资金布局的农业、军工等方向也可以尝试低吸。中线布局方向依然可以看科技板块的低吸机会。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今日,欧菲光(002456.SZ)股价低开低走,截止收盘股价报13.05元,跌幅5.64%,成交额9.19亿元,换手率2.61%。 12月26日,欧菲光披露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公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向银行申请授信合计32.70亿元。 公告显示,欧菲光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1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本项授信额度可由各级子公司共同使用,其中江西欧迈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迈斯”)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电”)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江西晶浩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浩光学”)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授信由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间至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6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本项授信额度可由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共同使用,其中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欧迈斯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南昌光电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子公司授信由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间至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57,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本项授信额度可由各级子公司共同使用,其中欧迈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南昌光电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广州得尔塔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得尔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56,000万元。子公司授信由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间至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欧菲光在公告中称,上述议案有利于保障各独立经营实体的资金需求,补充配套流动资金缺口;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各银行的优势融资产品,扩大贸易融资等低成本融资产品份额;有利于公司灵活组合资金方案,提高资金流转效率。 2020年三季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欧菲光实现营业收入370.59亿元,同比下降2.2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9亿元,同比增长309.2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47亿元,同比下降25.35%。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德展健康(000813.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4.37元,跌幅10.08%。 上周五也即12月25日,德展健康跌9.67%,收报4.86元,并且当日因日跌幅偏离值达7%而登上龙虎榜。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北京凯世富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凯世富乐稳健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凯世富乐稳健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位列德展健康的第五、第六大流通股股东。前者持股数量为6840.5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3.052%;后者持股数量为3788.0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690%。 资料显示,北京凯世富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4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公司股东为北京润华国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兴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凯安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凯江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4.8%、25%、20%、10.2%。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东贝集团(601956.SH)今日一字跌停,截至收盘报12.06元,跌幅10.00%。 12月25日,东贝集团正式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成为今年内首例B股成功转A股企业。据悉,东贝集团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东贝B股,发行股票2.11亿股,发行价格9.77元/股,发行后总股本5.11亿股。 上市当日,东贝集团开盘报11.39元,涨幅16.58%;盘中最高报13.75元,涨幅40.74%;最低报11.00元,涨幅12.59%。截至12月25日收盘,东贝集团报13.40元,涨幅37.15%。 据公告,截至12月25日,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东贝集团的第四大股东,其持股数量为166.46万股,持股比例为0.33%。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04月03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巨林,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等。股东为陈巨林、詹艳红,二人分别持股80%和2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日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二是存在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三是存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