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布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754号)显示,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电能”,600877.SH)2020年12月12日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上交所对其本次资产置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等情况提出了疑问,并要求公司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公司拟向北京益丰润、重庆微泰、吉泰科源、电科国元、中电西微、中金科元以及范麟等35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西南设计54.61%的股权,拟向中微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芯亿达49%的股权,拟向戚瑞斌、陈振强、林萌、何友爱等4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瑞晶实业51%的股权。此外,公司拟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重庆声光电、电科投资、电科研投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鉴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预估值及拟定价尚未确定,也暂未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公司控股股东由兵装集团变更为中电力神。上市公司上述控股股东变动前,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兵装集团10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控股股东变动后,上市公司股东变更为中电力神,中电力神为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电科100%股权,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重庆声光电通过无偿划转预计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科为重庆声光电的控股股东,仍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电科100%股权,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公司发布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公司以其持有的空间电源100%的股权和力神特电85%的股份作为拟置出资产,与重庆声光电、中国电科九所、中国电科二十四所以及电科投资所持有的西南设计45.39%的股权、芯亿达51%的股权以及瑞晶实业49%的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交易价格超过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中,重庆声光电持有西南设计32.37%股权、芯亿达51%股权以及瑞晶实业34%股权;电科投资持有西南设计8.03%股权;中国电科二十四所持有西南设计5%股权;中国电科九所持有瑞晶实业15%股权。中电力神拟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重庆声光电,无偿划转股份数为2.62亿股,占公司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31.87%。 上交所发现,ST电能本次置出标的系2019年7月实施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间隔时间较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两次交易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本次资产置出的原因及必要性,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筹划重组交易是否审慎;(2)结合两次交易估值情况及期间公司向置出标的提供的资助或投资等,说明资产本次资产置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发布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显示,公司拟向中电力神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空间电源100%股权,向力神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力神特电85%股权。空间电源的净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1.24亿元,以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95亿元,评估增值4.71亿元,增值率为380.64%;力神特电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59.43万元,以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1.74亿元,评估增值1.23亿元,增值率为243.00%。空间电源和力神特电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值分别为2.91亿元和1.21亿元,评估增值率分别为134.68%和138.68%。经协商,空间电源100%股权作价确定6.05亿元、力神特电85%股权作价确定为1.48亿元,拟置入资产作价合计为7.53亿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为5.58元/股。上市公司本次购买标的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1.35亿股。 中电力神承诺,空间电源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将分别实现5338.51万元、5923.07万元、6506.04万元的净利润;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度实施完毕,则中电力神承诺,空间电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将分别实现5923.07万元、6506.04万元、7096.83万元的净利润;力神股份承诺,力神特电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将分别实现1188.57万元、1658.84万元、2229.19万元的净利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8年度实施完毕,则力神股份承诺,力神特电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将分别实现1658.84万元、2229.19万元、3290.62万元的净利润。 此外,上交所还注意到,对于上述业绩承诺,2019年公司已达成相关承诺方所作出的业绩承诺。同时据公开披露信息,2020年前三季度空间电源净利润仅1574万元、力神特电净利润仅1273万元。按约定,前次重组业绩承诺是由原股东向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空间电源与力神特电是否存在未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交易对方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是否继续履行前次重组业绩承诺;(2)另据披露,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将以无偿划转的形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交易对方继续履行业绩承诺,请说明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上交所还要求ST电能对通过资产置换、现金购买的部分股权是否为控股权、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三项标的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协同等情况做详细说明,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0】2754号 关于对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请公司就以下事项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公司本次置出标的系2019年7月实施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间隔时间较短。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两次交易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本次资产置出的原因及必要性,说明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筹划重组交易是否审慎;(2)结合两次交易估值情况及期间公司向置出标的提供的资助或投资等,说明资产本次资产置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预案披露,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力神特电100%的股权和空间电源85%的股份作为置出资产,与西南设计45.39%的股权、芯亿达51%的股权、瑞晶实业49%的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公司现金补足。公司同时披露拟发行股份购买西南设计、芯亿达、瑞晶实业剩余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资产置换成功实施为前提。请公司补充披露:(1)通过资产置换、现金购买的部分股权是否为控股权,是否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资产置换、现金购买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步购买股权比例的划分依据及主要原因。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三、预案披露,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承诺空间电源在2019至2021年度实现5,923.07万元、6,506.04万元、7,096.83万元的净利润,承诺力神特电在2019至2021年度实现1,658.84万元、2,229.19万元、3,290.62万元的净利润。2019年公司已达成相关承诺方所作出的业绩承诺。同时据公开披露信息,2020年前三季度空间电源净利润仅1,574万元、力神特电净利润仅1,273万元。按约定,前次重组业绩承诺是由原股东向上市公司以股份形式进行补偿。请公司补充披露:(1)空间电源与力神特电是否存在未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交易对方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是否继续履行前次重组业绩承诺;(2)另据披露,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将以无偿划转的形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交易对方继续履行业绩承诺,请说明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四、预案披露,报告期内西南设计净利润为4483.23万元、5453.41万元、5565.71万元;芯亿达净利润为1617.34万元、1424.98万元、1040.99万元;瑞晶实业净利润为1300.37万元、3362.63万元、2000.90万元。标的资产财务指标出现下滑或波动较大。请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的行业、经营和盈利模式,逐项说明相关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近三年毛利率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五、预案披露,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为硅基模拟半导体芯片及相应产品。其中,西南设计主要应用于工业级芯片等高端市场,芯亿达应用于消费电子类芯片,瑞晶实业应用于电源类产品。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三项标的资产的的业务领域、下游客户等情况,说明三项标的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协同;(2)标的资产各自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两年一期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及销售占比的情况,并特别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3)结合行业特征,补充说明标的资产各自处于的行业阶段,相关行业的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其市场占有率;(4)标的资产每年研发投入、专利数量、研发人员比例、研发团队是否对大股东存在较强依赖性及相关技术及产品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5)标的资产在技术方面的实际投入和技术研发成果储备情况;(6)标的资产的供应商的结构,分析说明是否存在依赖海外供应商的风险;(7)结合上述各项,分析其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并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预案披露,截至2020年10月30日西南设计所有者权益7.38亿元,较2019年底余额2.95亿元大幅增长。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行业、公司经营模式和财务状况,说明西南设计所有者权益出现显著增加的原因,西南设计说明财务结构是否具有稳定性;(2)西南设计近期是否存在增资,如存在,补充说明增资金额、资金用途、增资价格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相关款项是否已落实到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韩立即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0﹞第19期总第58期)显示,本次检查共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名列其中。 上述检查结果显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2020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涉及该省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本次检查发现,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检查不合格。该食品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检出氧氟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企业购进20公斤,货值91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原因可能为饲养过程中导致。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已移送公安机关。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日,注册资本1.36亿人民币,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为健旭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全志科技(300458.SZ)今日跌11.23%,截至收盘报32.56元。 值得一提的是,上周平安证券刚刚发布全志科技相关研报,给予其“推荐”评级。 12月24日,平安证券发布研报《全志科技(300458)首次覆盖报告:立足智能芯片放眼智能车载》,研究员为刘舜逢、徐勇。研报称,全志科技智能应用处理器芯片在消费性电子市场的性能评价优势有三:一、高清视频播放和编解码方面,实现多格式、高相容;二、高集成度方面,针对智能终端整机产品降低成本及快速量产;三、低误耗方面,通过积极敏捷的动态功耗调节技术,使整机功耗降低。公司布局智能家居产品线已从消费电子类跨入家电类,预估2020-2022年营业收入将达5.7亿/6.9亿/8.3亿,2020-2022三年年均增速为17%,占营收比重仍超过35%以上,为公司主要业务之一。 平安证券认为,智能车载芯片业务具备较高的行业壁垒和毛利率表现、加之智能应用处理器收入未来在智能家居应用市场放量有较大提升空间,将会对公司毛利率表现带来提升,综合来看,预计公司2020-2022年营收分别为15.71、18.59、22.13亿元;对应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5、2.17、2.68亿元;对应PE分别为:61.2、57.7、46.7倍,首次覆盖给予“推荐”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兴齐眼药(300573.SZ)今日跌12.42%,截至收盘报93.99元。 昨日晚间,兴齐眼药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少尧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告知函》。 2020年6月5日,兴齐眼药公告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少尧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1.25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4%。 兴齐眼药称,自2020年6月5日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张少尧未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张少尧目前持有公司股份65.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9%。 截至三季度末,富国基金、博时基金、华夏基金等公司旗下公募产品出现在兴齐眼药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股数量为200.06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3.30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低碳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156.5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58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107.27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72%。上述3只基金分别为兴齐眼药的第三、第四、第八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126.92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2.097%,为兴齐眼药的第六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114.1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88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乐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为87.1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439%。分别为兴齐眼药的第七、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此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二一组合持股数量为100.0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652%,为兴齐眼药的第九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今日,北京城乡(600861.SH)与ST昌鱼(600275.SH)均跌停,截至收盘,北京城乡报16.57元,跌幅9.99%;ST昌鱼报2.47元,跌幅5.00%。 需要关注的是,在今年三季度,北京城乡与ST昌鱼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均出现了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的身影。 具体来看,截至三季度末,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持有北京城乡469.89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483%,是其第二大流通股股东。同时,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还持有ST昌鱼427.39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840%,是其第五大流通股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84年6月创建于烟台,1994年取得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是国内从业历史最长、较早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服务功能完善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05年天圆全总部迁入北京,2013年12月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据天眼查APP显示,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2017年4月20日,公司名称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规定: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就需要获取更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相关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2019年12月中旬,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300074.SZ)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相关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涉及“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2019年12月24日,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签订保密协议。2019年12月下旬,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咨询”)进场编制“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27日,华平股份与汉鼎咨询签订保密协议。 2月15日晚间,华平股份初步确定岳迅信息等7家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月17日上午,华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2个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2月17日11:45,华平股份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华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于2020年2月17日11:45。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本人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万股,成交金额76.43万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万股,成交金额85.29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青岛监管局决定: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罚没合计34.90万元。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上海,2010年4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074)。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02%。 岳迅信息为上海岳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露全资持有该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2020年02月17日,华平股份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月17日,华平股份发布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2月25日,华平股份发布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赛摩网络、兴太信息、磐石信息和赣州景赫,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4月22日,华平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2020〕1号 当事人:徐露,男,1985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徐露内幕交易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中旬,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相关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涉及“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 2019年12月24日,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12月下旬,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咨询”)进场编制“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27日,华平股份与汉鼎咨询签订保密协议。 2020年2月14日晚间,东亚前海证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准备、起草、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材料及文件。 2月15日晚间,华平股份初步确定岳迅信息等7家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月17日上午,华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2个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 2月17日11:45,华平股份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华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于2020年2月17日11:45。 二、徐露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平股份” (一)徐露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二)徐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账户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徐露”账户,2016年9月7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真华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010XXXX077,下挂沪市证券账户A62XXXX130和深市证券账户021XXXX636。“徐露”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交通银行,账号尾号为0927。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该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764,343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852,850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以上事实有华平股份公告、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邮件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