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 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大连证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此外,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林卓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通过官网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成立,定位于专业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端理财计划的财富管理金融机构,泰诚圣蓝管理咨询(大连)有限公司持股10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林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卓: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你作为泰诚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司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昨日,上交所对新疆天业(600075.SH)下发问询函。新疆天业拟以现金3.07亿元收购控股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水泥”)100%股权,上交所要求新疆天业说明天伟水泥未分配利润大额为负的原因等事项。 2020年12月3日,新疆天业披露公告称,拟以现金3.07亿元收购控股股东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伟水泥100%股权。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天伟水泥盈利情况波动较大,净利润分别为-5331.18万元、2312.72万元、9795.72万元和2393.98万元,2018年利润较高原因系新疆率先通过错峰生产、错峰置换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在2017年后缓和供需矛盾,水泥价格回升。 上交所注意到,天伟水泥2019年末和2020年中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分别为-7771.18万元和-7536.78万元。 对此,上交所要求新疆天业结合历史水泥行业景气度以及天伟水泥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其未分配利润大额为负的原因。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12月3日,新疆天业披露《关于收购天伟水泥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显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天业集团所持有的天伟水泥100%股权。本次股权交易定价以天伟水泥2020年6月30日止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已备案的开元评报字[2020]65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3.07亿元为计算依据,天伟水泥100%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为3.07亿元。本次交易方式为公司向天业集团收购天伟水泥股权可经天业集团批准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收购股权。 天业集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所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注册资本32亿元,是一家集工、农、科、贸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其持有公司股份7.29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6%,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428.6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8.22亿元,营业务收入166.94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0亿元。 天伟水泥为天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注册资本2亿元,具有200万吨水泥生产产能,主要经营: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等。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天伟水泥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46亿元、3.34亿元、3.93亿元、1.3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331.18万元、2312.72万元、9795.72万元和2393.98万元;经营净现金流分别为7816.78万元、1.02亿元、1.39亿元、2391.74万元。 天伟水泥表示,由于产能过剩及电石渣水泥冲击,新疆水泥价格2011-2017年呈下滑趋势。为此,新疆率先通过错峰生产、错峰置换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在2017年后缓和供需矛盾,水泥价格迎来回升,2018年以来疆内水泥行业整体盈利水平提升。今年上半年虽然受疫情影响,但随着需求的明显改善,下半年整体水泥经营情况呈现较好态势。 12月3日,新疆天业披露《天伟水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天伟水泥2019年末和2020年中的未分配利润分别为-7771.18万元和-7536.78万元。 以下为问询函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0】2665号 关于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现金3.07亿元收购控股股东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水泥)100%股权。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前期,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天业集团曾出具公开承诺,将在具备收购条件时,促成天业集团子公司天伟水泥与天辰化工或天域新实共同注入上市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公司收购天伟水泥、但未收购天辰化工或天域新实,是否与天业集团前期作出的承诺不一致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二、公告披露,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具有405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水泥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但前期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显示,天伟水泥仅有水泥生产环节,且与天能化工在生产链上的联系并不紧密。请公司:(1)结合主要产品及客户、原材料及供应商等因素,补充披露天伟水泥与天能化工主营业务的异同;(2)说明此次收购如何产生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3)结合前期重组时未一并收购天伟水泥的原因等情况,说明此时收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三、公告披露,2017年至2020年6月30日,天伟水泥盈利情况波动较大,净利润分别为-5331.18万元、2312.72万元、9795.72万元和2393.98万元,2018年利润较高原因系新疆率先通过错峰生产、错峰置换等一系列改革尝试,在2017年后缓和供需矛盾,水泥价格回升。同时,天伟水泥2019年末和2020年中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分别为-7771.18万元和-7536.78万元。请公司:(1)定量说明错峰生产、错峰置换对水泥价格的影响;(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进行对比,说明天伟水泥业绩变动趋势与其是否相符;(3)结合历史水泥行业景气度以及天伟水泥的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其未分配利润大额为负的原因;(4)结合上述情形,说明天伟水泥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公告及天伟水泥审计报告显示,天伟水泥2020年6月底资产负债率82%,负债总额7.18亿元,主要系结算中心短期借款6.59亿元。2020年上半年,天伟水泥发生财务费用1400.98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59%。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短期借款的借款时间、期限、利率、用途及后续偿债安排等情况,并明确相关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结合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等情况,量化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五、公告及天伟水泥审计报告显示,天伟水泥固定资产2020年6月末余额为7.34亿元,其中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为4.1亿元。天业集团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证。请公司补充披露:(1)补充披露相关不动产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2)结合上述情形,说明天伟水泥持有的资产是否产权明晰,是否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3)说明天业集团承诺办理完成登记证的时间节点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六、天伟水泥评估报告显示,其产品由天业集团水泥销售管理中心统一销售,天伟水泥不设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本次评估对销售费用不预测。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企业基准日水平预测,预测值为2683.40万元。其他收益为水泥、熟料及蒸汽销售的增值税退税,预测值在1600-1700万元左右。同时,审计报告显示,2019年天伟水泥销售费用为1325.87万元,财务费用为3453.78万元,其他收益为3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天伟水泥2019年发生销售费用的原因;(2)2019年财务费用显著高于预测值的原因;(3)其他收益预测值显著高于2019年实际发生额的原因;(4)结合天伟水泥历史财务数据,具体说明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收益预测的合理性。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七、天伟水泥审计报告显示,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天伟水泥的营业收入基本通过天业集团水泥销售管理中心实现。前期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显示,公司与天伟水泥等相关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由上市公司统一调度其采购、销售。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委托管理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目前履行情况。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八、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关联资产收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性、标的资产可持续经营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审议此项议案时,是否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出发,决策是否审慎,是否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月12月1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今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8号)。 决定书显示,广东证监局发现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营业部前员工在营业部从业期间以本人名义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该账户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持续有证券交易,营业部未能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营业部前员工曾向营业部报备的手机号码在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发生了354笔委托交易,营业部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对员工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中金财富是中金公司(HK.03908)旗下财富管理业务品牌,由最早创建于2007年的“中金公司财富管理”和2005年启用的“中投证券”及其旗下财富管理与经纪业务“金中投”、“掌中投”等子品牌整合而成。中金财富控股股东中金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你营业部前员工在营业部从业期间以本人名义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该账户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持续有证券交易,你营业部未能发现并核查相关情况。二是你营业部前员工曾向营业部报备的手机号码在营业部客户证券账户发生了354笔委托交易,你营业部未能实时监测和预警。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对员工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原标题:神药≠牛股 为什么有的机构甚至做空医药股?) 疫情全球肆虐,全人类对特效药的翘首期盼带动了一批概念股集体上涨。然而,随着特效药问世的希望越来越大,投资者开始变得越来越理性,意识到一款成功的特效药能够拯救数百万的生命,但并不必然能够给股东带来利润。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例如面对狡黠多变的病毒,一款特效药就能够一劳永逸了吗?一旦疫苗问世,特效药的需求是不是就受到限制了?政府会否允许研发企业自由定价来盈利?除了定价问题,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瓶颈如何解决?考虑到前期的上涨可能已经透支了一些医药公司的实际估值,一些投资者甚至开始做空热门医药股,而另外一些投资者则另辟蹊径,押注一些研发抗体疗法的小型企业。股价和盈利潜力之间脱节被寄予众望的吉利德,今年以来股价上涨了17%。该公司旗下的瑞德西韦成为全球首个获批的新冠药物,临床数据显示,瑞德西韦能够有效减少病程时间。吉利德预计到年底前将会生产出满足100万个疗程的瑞德西韦,这将为公司带来数十亿美元的营收。如果公司开发出吸入式或其他替代静脉注射版本的瑞德西韦,其药物销售数据将更高。有投资者估计,假如瑞德西韦每疗程收费4000美元,那么100万疗程预计将带来40亿美元的收入。而这一数字远低于吉利德今年以来的市值增幅——146亿美元。而定价对于吉利德来说是一个棘手的难题。由于此前曾因为对艾滋病和慢性丙肝药物定价过高而备受争议。这一次吉利德对定价尤为谨慎,公司发言人称,公司尚未为瑞德西韦定价,目前重要通过捐赠方式来保证供应,未来也将致力于让全世界的患者获得负担得起的用药。吉利德已经表态,将向医院捐献150万剂瑞德西韦(预计满足14万个疗程)并向低收入国家免费授权专利加速大规模生产。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些“慈善之举”无疑会进一步削弱公司的盈利前景。管理Perceptive Advisors的对冲基金经理Joseph Edelman认为,目前大多数股票的价格没有考虑到现实因素,类似吉利德这样的医药公司,它们的股价和盈利潜力之间存在脱节。对冲基金经理Joseph Lawler则坦言,其管理的JFL Capital Management正在做空吉利德,他认为即使瑞德西韦的效果不大,人们还是会使用这种药,但吉利德不会赚很多钱。特效药和疫苗之外的第三选择对于研发特效药的药企来说,他们面临的一个潜在“威胁”是疫苗。一旦疫苗成功问世,患者数量大幅下降,那么特效药的需求自然也就下来了。不过在等待疫苗问世的过程中,投资者们正把目光转向那些研发抗体疗法的企业身上,比较代表性的是中和抗体领域的美股上市公司VIR Biotechnology和再生元(Regeneron)。所谓中和抗体是一种可通过中和或抑制病原体(例如病毒)的生物学活性来保护细胞免受侵害的治疗性抗体。中和抗体的最大优势在于,不仅可以治疗新冠病人,也可以在短时间3-6个月内避免人体感染,类似一个超短效果的疫苗。今年以来,再生元的股价上涨了52%,市值增加了230亿美元,VIR的股价上涨了148%,市值增加了23亿美元。 作为行业新星,VIR去年底刚刚上市,但发展迅速。公司预计最快可以在3-5个月内开始人体临床实验,在秋季疫情卷土重来的时候首先获得应用。再生元则预计,夏末开始生产10万份剂量的药物供人体实验。风投公司ARCH Venture Partners联合创始人RobertNelsen十分看好抗体疗法,他表示研究人员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找到疫苗,这将为抗体治疗创造一个巨大的市场。而且Nelsen认为,疫苗从来都不是100%有效的,所以抗体疗法可能是防止病毒再次出现的关键。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嵊泗农商银行存在三宗违法行为:重大关联交易未严格按照程序审批,贷款“三查”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项目建设,员工行为管理不审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资料显示,嵊泗农商银行全称为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4日,注册资本6677.517万人民币,登记机关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上交所上市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场,600009.SH)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副总经理董卫和总工程师邵百俭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原因,董卫向董事会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邵百俭向董事会辞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根据公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卫和邵百俭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同时,上海机场公告称,公司2020年12月4日采取“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聘任黄铮霖和张健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相关人员简历 黄铮霖,男,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黄铮霖于1999年7月参加工作,曾担任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等职务。 张健,男,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健于1986年11月参加工作,曾担任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虹桥国际机场公司安检护卫保障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安检护卫保障部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际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汇检罚〔2020〕4号)显示,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贸流体”)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同时将部分融资款结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2.44万元人民币。 官网显示,金贸流体是集科、工、贸及信息化一体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球墨铸铁、特种材质金属管件、快速连接器、阀门等各类流体工程产品及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金贸流体成立于2000年9月,注册资金7088万元,位于芜湖市孙村经济开发区。2013年11月,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伍股份,股票代码:300095)对金贸流体增资扩股。根据协议: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51.22%股份。2015年12月,金贸流体在新三板上市,证券代码:835120。 华伍股份2020年半年报显示,金贸流体为华伍股份控股子公司,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43.99%股份,华伍股份仍控制金贸流体的依据是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公司委派成员过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