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汇检罚字[2020]第3号)显示,湖南华中航天北斗卫星应用有限公司存在逃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印发)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其责令调回,罚款395.10万元,责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相关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舟山分行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贷后管理不审慎、违规收取交易手续费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泰隆银行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泰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职工持股会,持股比例为19.52%;第二大股东为台州市三立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95%;第三大股东为台州市光阳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8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6号)显示,经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在执业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中天运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中天运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天运及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祝卫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1.18%。 金茂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48亿人民币,当事人徐朋明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6.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针对合并过程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由合并过程导致的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当包括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团财务报表中。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6号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锡刚、张友富、王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2013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键审计事项方面。金茂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你们将应收账款收回确认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描述了针对该事项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对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测试;通过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等。但检查中未见执行分析金茂集团应收账款客户信誉情况及期后回款检查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函证方面。经检查,在上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函证发出、收回实施控制的工作记录;未见对被函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的工作记录;未见对部分异常回函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部分银行函证事项不完整,函证内容未包含对外担保等事项;针对未回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的替代性程序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控制测试样本量选取方面。检查发现,在金茂集团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你们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及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时,抽样样本量低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要求的最小样本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 四是部分异常科目方面。审计期间,金茂集团与多家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额、余额与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匹配,检查中未见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工作记录,未见针对相关大额其他应收款发生原因、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是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方面。底稿中未见执行金茂集团合并范围的核查记录,未见评价所有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金茂集团财务报表中的工作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上交所上市公司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三星医疗,601567.SH)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缪锡雷的书面辞职报告,缪锡雷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缪锡雷仍将在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三星医疗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缪锡雷辞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根据公告,三星医疗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由三星医疗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确认,三星医疗董事会同意聘任郭粟为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相关人员简历 郭粟,女,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MBA。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曾任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副主任、董事长秘书、资本管理部经理,现任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经理。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福莱特(601865.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31.88元,跌幅9.99%。 记者注意到,福莱特股价于10月下旬震荡走高,并于11月2日创下阶段高点44.88元,但此后福莱特股价开始震荡下跌。而就在福莱特股价创下阶段高点的前夕,国联证券、万联证券、中金公司等纷纷发布研报,高位唱多福莱特。 10月31日,国联证券发布研报《福莱特(601865):光伏玻璃持续涨价 公司业绩快速增长》,研究员为马群星。研报称,2020年三季报正式披露,公司营业总收入40.17亿元,同比增长18.81%,净利润为8.12亿元,同比增长59.94%。结合产能和涨价情况,我们预计公司在2020-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3.61亿元、86.71亿元和119.09亿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2.43亿元、19.02亿元和27.88亿元,EPS分别为0.64元/股、0.97元/股和1.43元/股。考虑行业前景和行业地位,继续推荐。 同日,万联证券发布研报《福莱特(601865):量价双增业绩亮眼 产能扩张提升市占率》,研究员为江维、郝占一。研报称,公司今年定增加可转债募资拟投建新产能,按募投项目计算,预计公司20-22年底名义产能分别为6400/9800/12200t/d,近期工信部明确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政策适用于光伏玻璃项目,行业新增产能有限,公司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行业龙头地位得到巩固。此外,公司新产能采用1200t/d的大窑炉,与小窑炉相比能耗大幅降低,成本优势进一步凸显。预计公司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0.75/85.56/127.54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09/23.25/31.98亿元,对应EPS分别为0.72/1.19/1.64元/股,基于公司在光伏玻璃行业的龙头地位,维持买入评级。 10月29日,中金公司发布研报《福莱特(601865):3Q20毛利率提升略超预期 看好四季度明年玻璃价格高位可持续》,研究员为刘俊、刘佳妮、车昀佶。研报称,三季度内市场玻璃价格从7月初的24元/平米底部反转至9月末达到35元/平米,季度均价同比+2%,环比+9%,带动公司单三季度综合毛利率42.7%,同比+9.6ppt,环比+6ppt。考虑玻璃均价的上调,我们上调2020/2021年净利润21.6%/77.1%至13.53亿元/34.94亿元。当前A股股价对应2020/2021年53.6倍/20.8倍市盈率。当前H股股价对应2020/2021年28.6倍/11.1倍市盈率。A股维持跑赢行业评级,基于盈利上调,我们上调目标价43.7%至43.59元对应24.4倍2021年市盈率,较当前股价有17.4%的上行空间。H股维持跑赢行业评级,基于盈利上调,我们上调目标价70.1%至29.06港元对应37.3倍2020年市盈率和14.4倍2021年市盈率,较当前股价有30.3%的上行空间。
原标题:互联网企业,谁抓住了这轮机遇 新冠疫情在2020年带给世界的一个重要转变就是“线上化”,从餐饮、购物到娱乐、健身、学习和工作,这在改变生活形态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曲线,尤其影响了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发展。对很多中小科技服务企业来说,迭代更新速度加快,“出圈”和“消亡”的名单都在拉长。来自中美的互联网科技企业,在这一轮的加速发展过程中,差距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呢? 从财报上来看,中美的科技企业巨头业绩都强劲增长。2020年三季度的财报中,与去年同期营业收入相比,亚马逊增长37%;Alphabet(谷歌母公司)增长14%;Facebook增长21%;腾讯增长29%;阿里巴巴增长30%。 数据分析促进金融服务向纵深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资产将成为重要风险管理资源。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风险控制、融资贷款、财务咨询,提供更为贴近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未来,评价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综合实力的指标将更加丰富,以数据为基础的综合服务平台将助推互联网金融服务向纵深发展。 涌现更多的行业联盟和自律组织,金融信用体系日益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一个开放性强、兼容性广、信息自由流通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需要并重。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充分发挥行业联盟与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制度,保护金融数据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纵向县域延展,促进城镇资源快速流转。目前,县域电商从以江浙为代表的华东"单一区域增长”为主转向华东、华北、华南、华中“多极增长”的阶段。本地化的电子商务服务将不断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持续创造就业机会,加速城镇资源流转,服务日益成熟,服务类别丰富多样。 电子商务横向跨境布局,促进全球消费资源优化。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交易产品逐步向多品类延伸,交易对象向多区域拓展。从销售市场来看,未来以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成熟市场仍是销售的主要市场。与此同时,不断崛起的新兴市场正在成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的新动力。跨境电商B2C占比将不断提升, B2B和B2C将会协同发展。移动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将进一步模糊线上与线下商务服务界限,以互联、无缝、多屏为核心的“全渠道”购物方式将快速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表》(十一月份)显示,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股份”,834607)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罚〔2020〕38号)显示,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祥云股份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予以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祥云股份成立于1997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42亿人民币,胡华文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0.46%。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