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上交所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9时召开2020年第119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核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事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二分局)显示,亳州市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山药片,被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予以立案(皖药监药罚〔2020〕2-13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没收中药饮片山药片;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亳州市天济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湖北天济药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天济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香雪制药”,300147.SZ),持股比例55%。 香雪制药成立于1986年4月30日,注册资本6.61亿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3亿股,持股比例3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8号)显示,经查,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作为“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未按规定在“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徐朋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奎书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徐朋明、陈亮、崔奎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9号)显示,经查,作为金茂集团公司债券“16金茂01”的承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慎调查金茂集团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徐丽君作为公司债券“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山证券、徐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茂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48亿人民币,当事人徐朋明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6.49%。 中山证券成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龙股份”,000712.SZ)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0.96%。 15金茂债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sh122482”,债券面值100元,债券年限为5年,票面利率8%,兑付日2018年11月26日,发行价格100元,发行规模 10亿元,发行日期2015年9月25日,上市日期2015年11月4日,信用等级C。 16金茂01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36231”,债券面值100元,债券年限为5年,票面利率6.97%,兑付日2018年11月26日,发行价格100元,发行规模5亿元,发行日期2016年4月1日,上市日期2016年5月13日,信用等级C。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规定: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发行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对专业意见存有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在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等发行文件中予以充分揭示。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十条规定: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以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十一条规定: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分析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获取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查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和主要股东名册;调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查阅重组事项涉及的决议文件、审计报告、政府批复文件(如有),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还应当简要查阅资产评估报告。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当调查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其简要背景、诚信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及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该法人的工商信息、诚信情况、主要业务及资产情况、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 承销机构应当关注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其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诚信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必要时,调查其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的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对于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查阅其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诚信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许可资格或其他重要资质文件(如有)。 承销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特点,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和客户而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情况,必要时取得发行人同前述供应商和客户的主要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承销机构应当调查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规模、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及上下游产业链情况。 (五)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了解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如有)及监事会(如有)的设置及运行情况;查阅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简历,了解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调查其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规章制度、对发行人进行访谈、咨询审计机构,了解发行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 必要时,查阅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定价机制的说明文件,并对该类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调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以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承销机构应当对前述情况进行分析并充分揭示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8号 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朋明、陈亮、崔奎书: 经查,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未按规定在“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朋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奎书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徐朋明、陈亮、崔奎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徐丽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9号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徐丽君: 经查,作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公司债券“16金茂01”的承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慎调查金茂集团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徐丽君作为公司债券“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西藏自治区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显示,本次共抽检化妆品585批次样品,其中573批次合格,12批次不合格,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不合格批次率为2.05%。其中,知名品牌资生堂等名列其中。 上述抽检结果显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19〕52号)要求,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了监督抽检,2020年完成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585批次,其中573批次合格,12批次不合格,并且对公告中的不合格化妆品已组织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次抽检发现,由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巴宜区八一镇梦妆化妆品店销售的安热沙水能户外防晒乳抽检不合格。该产品为防晒类产品,包装规格为60ml/袋,批号为9102MD,保质期至2022年6月,生产所在省为上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为国妆特字G20170425,不合格项目为标签标识,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奥克立林,检出值为2.5,表明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4日,注册资本7365万美元,该公司为株式会社资生堂全资子公司。资生堂是日本著名的化妆品品牌,总部在东京,于1872年创立,注册资金645亿日元。截止2010年3月,销售额6442亿日元,集团员工人数约29000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何潇马先震)今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第二期)显示,2020年7月至11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贵州省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公布。 其中,检查结果第11项显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佰制药”,600594.SH)存在违反GMP行为,遭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检查类型为飞行检查,检查时间为10月13日。 检查结果第13项显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三力”,603439.SH)存在违反GMP行为,遭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检查类型为飞行检查,检查时间为10月21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新型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创建于1995年6月12日,经过历年不断地发展壮大,在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公司于2000年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04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证券代码600594),成为贵州省首家上市的民营企业。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中药制药企业,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贵州民营企业100强。2020年04月28日,公司成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简称:贵州三力,股票代码:603439)。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 何潇马先震)昨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药品GSP跟踪检查的通告(2020年第95号)显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65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药品GSP跟踪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予以公布。其中,上市企业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参林”,603233.SH)、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旗下公司名列其中。 本次检查结果显示,叮当智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遭到限期整改,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粤BA0200513,检查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 同时,茂名高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遭到限期整改,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粤BA6680310,检查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 此外,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也遭到限期整改,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粤BA7600184,检查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叮当智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江西叮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叮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珠海叮当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1.89%。 叮当快药是一款基于O2O的医药健康类互联网产品,是协助药店提供便民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展示平台,在各大应用市场上线。2014年,叮当快药在北京诞生,2015年2月6日正式上线。2015年,3月25日,叮当送药正式更名为叮当快药。2019年3月,医药新零售企业“叮当快药”宣布完成6亿元人民币的新一轮融资。该轮融资由招银国际资本、中金资本旗下中金智德平台管理的基金、国药中金、软银中国资本共同投资,华兴资本担任本次融资的独家财务顾问。 茂名高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8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高济医药(广东)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62%;高济医药(广东)有限公司则为高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则为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高济医疗是高瓴资本旗下专注大健康领域战略性投资与运营的实业公司,创始团队来自于国内顶尖的医疗、医药和零售集团,在大健康领域具备深厚的投资和运营能力。结合高瓴资本在TMT、大消费产业的投资经验,梅奥和惠每医疗的健康管理知识库体系、IT大数据应用的技术储备以及医疗服务和药品行业的运营能力,能够实现投资项目快速落地、业务平稳整合、运营效率改善和业绩持续提升,为股东、员工和客户创造长远价值。 中山市大参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3月05日,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该公司为大参林全资子公司。 大参林成立于1999年2月12日,注册资本6.56亿元,于2017年7月31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3233。该公司是一家集医药制造、零售、批发为一体的集团化企业。2019年年底,大参林集团实现含税销售额123.5亿元。截止2020年第一季度,大参林员工数量超过28000人,门店4885家,遍布广东、广西、河南等国内十个省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证监会今日晚间发布公告,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2020年第175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将审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