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亿力挺!芯片巨头获国家大基金二期投资,A股相关板块继续升温?) 昨晚(5月15日),内地芯片制造龙头中芯国际发布公告,国家大基金二期与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二期同意分别向附属公司中芯南方注资15亿美元、7.5亿美元。按照当下汇率计算,注资分别折合人民币106亿元、53亿元。连日来,中芯国际大事不少。5月5日,公司宣布谋求科创板上市,有望成科创板首个“A+H”企业;5月13日,公司发布一季报,当季收入创历史新高,还将年内资本开支计划增加11亿美元至43亿美元。来源:公告作为内地技术最先进、配套最完善、规模最大的芯片制造公司,中芯国际获得国家大基金一期重点支持,承诺投资约215亿元。如今再拿二期投资,其在我国芯片产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盘面显示,宣布回A上市以来,除带动A股“小伙伴”上涨外,中芯国际自身也斩获了26%的涨幅,总市值超过千亿港元。来源:东财Chocie中芯国际仍拥有控制权目前,中芯国际通过两家全资附属公司(中芯控股和中芯上海)合计间接持有中芯南方50.1%的权益。根据公告,中芯国际将对中芯南方的股权做出调整,中芯上海的全部股权会转让给中芯控股,后者再进一步注资7.5亿美元。注资完成后,中芯南方的注册资本将由35亿美元增加至65亿美元。中芯控股、国家大基金二期及上海集成电路基金二期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所有出资。尽管中芯控股的持股比例会由注资前的50.1%下降至注资后的38.515%,但其在中芯南方7个董事席位中占有4席,同时中芯控股有权提名中芯南方董事会主席,他还将担任中芯南方的法定代表人。来源:公告中芯国际表示,上述相关事项完成后,公司对中芯南方拥有实际控制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注资投向先进芯片项目谈及注资影响,中芯国际直言,公司可以在政府产业基金的支持下,加快引进先进的制造工艺和产品,减轻公司因先进制程产能扩充而产生的巨额现金投资。来源:公告据了解,中芯南方专注于14nm及以下先进工艺,当前产能已达6000片/月,目标产能为每月3.5万片。投资总额达102.40亿美元。其中上述各订约方对中芯南方的投资总额为90.59亿美元。此外,中芯国际会把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中的40%用于中芯南方一期(即SN1)项目。来源:公告中芯国际表示,14nm及更先进技术可应用于主流移动平台、自动化及云端计算。展望5G智能手机、高速铁路、智能电网、超高清视频及安全系统的高潜力领域的快速发展,14nm及更先进技术应用的市场空间将会很大。中芯国际强调,开发14nm及以下产能为一项战略性的决策,可强化中芯南方在先进制程产品制造的领先市场地位。一季报显示,中芯国际14nm工艺的收入占比为1.3%,环比提高0.3个百分点。需要说明的是,14nm工艺自去年四季度开始贡献收入。来源:公告芯片产业亟待加速发展中芯国际宣布上述注资消息当日,还发生了几件大事。总市值2500多亿美元的全球晶圆代工龙头台积电正式宣布,将投资120亿美元在美国兴建第二座晶圆厂,采用5nm工艺。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多家半导体设备公司于5月12日发函给中国的晶圆制造厂、科研机构和高校,对设备用途予以限制。 还有,美国工业和安全局(BIS)昨日宣布将推出新的出口管制规定以限制华为使用包含美国技术和软件在国外设计和制造半导体的能力。凡使用美国的技术、设备等向华为出货都需要许可证。分析人士认为,近期一连串事件表明美国持续加大对华半导体限制,处于发展关键期的国内芯片产业任重道远。其中,提升芯片制造能力是重要一环。一位资深人士表示,“大基金集中力量支持制造、设计及封测,策略上是对的。率先支持制造是为了能更好地去支持设备材料,只有当国内制造技术成熟度缩短与先进大厂的差距后,国产设备材料才可能有更多的机会在产线验证乃至进口替代。”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汇检罚〔2020〕12号)显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附件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东莞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 相关规定: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12月2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17年8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300212.SZ)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富商通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瑞”)55.2357%的股权,国富瑞55.2357%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20亿元。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富顾问为中泰证券。 根据易华录与国富商通签署的《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承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易华录将在次年4月30日前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国富瑞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若国富瑞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国富商通应在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0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易华录进行赔偿。 2020年5月30日,易华录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2017-2019三年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的公告》显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6851.90万元、6792.56万元、8032.64万元,未完成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合计应向易华录支付业绩补偿款4409.74万元。截至处分决定出具日,国富商通未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2965.82万元,违反了相关承诺。 国富商通作为易华录收购国富瑞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国富商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涉及承诺事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该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经本所多次提醒后仍未签署; (二)前述的声明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数额较大。相关当事人存在涉及承诺的违规行为,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1号1幢,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富商通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瑞”)55.2357%的股权。根据易华录与国富商通签署的《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承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800万元、8,200万元、10,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易华录将在次年4月30日前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国富瑞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若国富瑞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国富商通应在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0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易华录进行赔偿。 2020年5月30日,易华录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2017-2019三年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的公告》显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6,851.90万元、6,792.56万元、8,032.64万元,未完成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合计应向易华录支付业绩补偿款4,409.74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出具日,国富商通未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2,965.82万元,违反了相关承诺。 国富商通作为易华录收购国富瑞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20〕30号、31号)显示,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极速飞车快餐厅和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永成和餐厅均存在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给与2家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2家企业的总公司均为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后者由华侨城A(000069.SZ)持股29.28%,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持股27.03%。其中,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华侨城A的全资子公司。 华侨城A去年年报显示,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侨城,北京华侨城系公司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以下为全文:
原标题:【解放思想大讨论】鲁商云先后到鲁信科技、山东黄金集团对标学习 为深入开展集团第三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近期鲁商云副主任陈希带队先后到鲁信科技、山东黄金集团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标学习。 鲁信科技自2016年成立以来,形成了完善的运营体系,以鲁信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载体,以资产资源为纽带,以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双方在现场交流中,重点针对科技公司运营模式及业务开展、组织架构及员工队伍建设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深入探讨,为鲁商云未来的发展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山东黄金集团自2018年启动“1151”信息化战略,截至今年,已经成功打造了“山金云”,并建成集团统一协同运营平台(COP),统一了集团数据的互联互通及信息化系统的融合,使经营管理数字化、精细化,决策可视化、智能化。山东黄金集团在信息化规划与建设方面与鲁商集团具有较高的契合点,通过现场的互动交流,双方在混合云建设、协同办公等方面进行了技术层面的深度探讨,为未来“鲁商云”的建设和系统协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此次对标学习受益良多,鲁商云将以此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起点,创新求变,再启征程。 点点点,赞和在看都在这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周淑燕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衢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周淑燕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周淑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以及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安徽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好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黄金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理财、投资咨询服务及策划;财经资讯咨询服务、数据分析、研究;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与服务;教育咨询等。股东为王成刚、蔡俊智,二人分别持股68%和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 2、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