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延寿农商行”)存在5项违法违规行为,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罚款130万元。 黑龙江延寿农商行5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 1.股东在商业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进行质押。 2.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股权质押超比例情况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5.向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刘洪涛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臧诚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前3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刘忠丰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前3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陈连兴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第4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张彬对黑龙江延寿农商行上述第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黑龙江延寿农商行前3大股东为哈尔滨交联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县山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9.75%。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2月4日公布对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通河农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显示,黑龙江通河农商行因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等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罚款130万元。 以上处罚的依据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 1.股东在商业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进行质押。 2.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股权质押超比例情况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5.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据公开资料显示,黑龙江通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哈尔滨华品吉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六福堂健康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对其持股26.79%,为其大股东。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显示,何承江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5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给予何承江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显示,李秀艳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3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李秀艳警告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8号显示,牛海波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1-3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牛海波警告的行政处罚。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59号显示,周波对黑龙江通河农商行上述4、5、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给予周波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原标题:“总规模有望达45万亿”的消费市场,正在复苏) 报复性消费也许不会来,但消费一定会复苏。4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降幅环比3月继续收窄。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称,4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4558亿元,同比下降7.5%,降幅比上月收窄8.4个百分点;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620亿元,下降7.7%,降幅比上月收窄7.4个百分点。(图表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刘爱华表示,从下个阶段的走势来看,目前消费升级的势头还是在继续。从今年以来各月之间零售变化的趋势来看,大势没有改变,基本生活用品基本保持了平稳增长,消费升级类商品继续较快增长,一些受疫情冲击的行业或者产品销售在目前疫情防控的形势变化下也呈现了恢复的势头。消费数据全面改善据开源证券整理,分品类看,必选消费保持较高增速。以粮油食品、饮料、烟酒、药品为代表的必选消费品类依然保持较高景气度:4月销售额同比分别+18.2%/+12.9%/+7.1%/+8.6%,增速环比3月份分别-1.0/+6.6/+16.5/+0.6百分点。此外通讯器材、日用品、文化办公4月份增速分别达+12.2%/+8.3%/+6.5%,增速环比3月份分别+5.7/+8.0/+0.4百分点,增幅进一步扩大。文化办公、日用品等环比改善的主要原因为随着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对于这两个品类的需求正逐渐回暖;通讯器材增速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为线上渗透率较高,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可选消费品类中,化妆品品类增速由负转正,金银珠宝、服装品类环比改善明显。4月化妆品同比+3.5%(3月为-11.6%),增速由负转正复苏明显;金银珠宝/服装鞋帽针纺织同比-12.1%/-18.5%,跌幅大幅收窄18.0/16.3百分比,环比出现明显改善。线下客流的逐步恢复、以及复工率的不断提升有望带动金银珠宝企业销售额的逐渐回暖。汽车、建材、家具、家电等品类销售额同比分为+0%/-5.8%/-5.4%/-8.5%,增速环比3月分别+18.1/+8.1/+17.3/+21.2百分比,均有明显回暖。汽车以及地产相关行业的销售出现改善,主要原因为政策鼓励下汽车、房地产限购有所松动,地产周期相关品类如家具、家电类的销售也出现回暖。未来,随着人们社交需求的逐渐恢复、以及各地消费券等政策刺激不断推出,预计可选消费品类增速有望持续恢复。4月餐饮收入同比下降31.1%,环比3月增速为15.7百分点,有所改善。4月线下商场客流有所恢复,但较疫情前水平仍有较大差距。随未来客流逐步恢复,预计餐饮行业收入将逐步回暖,据证券时报报道,进入5月以来以购物中心等实体商业为代表的北京客流回暖率已接近五成,部分购物中心客流环比上月增长近一倍。今年消费规模有望达45万亿元中国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中国消费规模有望达到4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在魏建国看来,如果中国能抓住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涌现带来的机遇,不仅能够提振消费增长,对推动消费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也有好处。他预计,2020年中国外贸走势将“前低后高”:二季度持续恢复,三季度比较高,四季度实现“翘尾”。据开源证券测算,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速恢复较快,且占社零比重持续提升。4月份当月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215亿元(同比+17.1%),增速环比3月份 +10.8百分点;而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用类商品分别增长36.7%和12.4%,穿类商品下降12.0%。疫情对居民外出和线下消费影响明显,部分消费需求转移至线上,带动线上渠道零售增速恢复较快。公开数据显示,五一假期中国电商销售普遍快速增长,部分平台销售增速超过40%;直播带货迅速蹿红,短短五天内电商直播场次和直播商品数量同比分别增长1倍和4.7倍,无论是央视主持人搭档顶流网红的“小朱配琦”,还是格力掌门人董明珠两次直播秀,都产生了热点话题和巨额成交量。魏建国因此总结称,电商正瞄准老人等潜力有待继续开发的消费者群体;各地鼓励消费政策力度不断加码,新型消费将持续快速增长,并引领全球消费市场。基于这些有利条件,今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望从去年约40万亿元增长到45万亿元,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另外,4月住户部门贷款增加6669亿元,其中居民短期贷款增加2280亿元,同比去年同期1093亿元的增量多增1187亿元,翻了一倍。从贷款数据来看,民众消费欲望强烈。A股大消费板块受益MSCI宣布半年底审议结果,中国A股在岸指数增加成份股61只,剔除18只,其中食品饮料股票三全食品、洽洽食品、安井食品等被纳入MSCI指数。年初至今,Wind大消费板块涨幅也强于大市。展望后市,多家机构认为,消费板块业绩将持续提升,市场表现较好。中原证券研报称,2019年四季度,各个消费板块的业绩指标都有所恶化,2020年一季度业绩的继而深跌,既是受累于疫情,也是上年四季度基本面走弱的持续。消费板块基本面走弱是对社会消费零售额同比增速逐季下探的反映。但是,有些消费板块在消费属性方面具有坚强的韧性,通过四季度和一季度的业绩探底,下半年业绩回升的概率较大,包括超市及便利店、旅游休闲、酒店、白电、白酒和啤酒板块。粤开证券认为,目前中国应对空间充足,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货币政策4月、5月两次针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以2008年为例,3个月后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在CPI和社零数据上显现出来。因此,以货币宽松为起点,为消费破冰,带动企业营收提速,提振二级市场信心的历史预计也会在今年重现。开源证券研报称,一季报披露之后,市场更多关注终端需求的边际改善。提出着眼于消费复苏的弹性,短期从边际变化与全年业绩确定性两个角度来寻找投资机会;长期建议从红利角度,把握可持续获得成长红利的企业。结合行业前景、竞争格局等综合判断,认为高端白酒、调味品行业仍是投资首选。国泰君安证券研报指出,从宏观层面看,消费已全面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成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稳定器”和“压舱石”。展望未来,面临更加不确定的外部环境以及经济结构逐渐调整,内需的力量将会充分展现!这将是未来数十年影响经济增长的最核心驱动力! 经济进入平稳期,消费进入下半场,未来两个大的消费方向,可以概括为:“供给看效率,需求看红利”。从供给端来看,整个消费板块的增长已经进入挤压式增长阶段,企业之间的竞争体现更多地体现为效率之间的竞争,而效率又体现为企业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团队、机制、文化的竞争。从这个角度而言,投资者应该重点配置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通过挤压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来获得成长。这在过去几年资本市场体现的淋漓尽致,消费白马股一骑绝尘!从需求端来看,虽然整体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但消费升级在持续,很多行业依然具备较大的红利空间,比如三四线城市的人口红利还在继续,这些城市人口基数大、收入增长快、边际消费倾向高,大多处在大众消费和品牌消费阶段,为零食、化妆品、免税、体育、休闲娱乐、户外运动等细分领域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酒)银罚字〔2020〕第1号)显示,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玉门农商行”)存在以下四宗违法违规行为: 1.金融统计: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 2.账户:核准类账户未核准;备案类账户未向人民银行备案;开立备案类账户未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取消核准后,未在当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撤销单位银行账户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开立个人账户未向人民银行备案;撤销个人备案类账户未向人民银行报告。 3.代理国库:零余额账户有余额。 4.反洗钱: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对甘肃玉门农商行给予警告,处以32万元罚款。 甘肃玉门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陈天东对甘肃玉门农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甘肃玉门农商行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注册资本3.6亿元,由玉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组建。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资产)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柯冬植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核查,彼岸大道资产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彼岸大道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柯冬植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担任彼岸大道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柯冬植任职期间,柯冬植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柯冬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彼岸大道资产于2015年5月2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10亿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等。公司股东为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知音同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彼岸大道资产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张威,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柯冬植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柯冬植(公民身份证号44010619******0356): 经核查,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大道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9日担任彼岸大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信远业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改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6月12日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等。由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9号 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向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三、个别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全面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0年12月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桥支行存在如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信贷业务“三查”管理不尽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不尽职。 2020年12月1日,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交通银行济南解放桥支行罚款九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罚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