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企业保就业,上海再出新举措。 7月1日,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主要从加大货币政策激励、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效应、优化监管考核机制、加强直接间接融资等方面提出了18条政策举措。 据了解,此次《指导意见》是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证监局共同制定,提出了设立首期120亿元纾困专项贷款、力争全市普惠小微贷款2020年新增额超千亿元等一系列新要求,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企业融资支持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中,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共同发挥政策协同效应是一大特色。央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吕进中在新闻通气会上就提到,财政金融的有效互动将增强银行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商业可持续性。 加强财政金融互动 稳企业保就业离不开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指导意见》强调要发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同效应,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如设立首期120亿元纾困专项贷款、深化政银担合作、加大小微信贷奖补力度等。 吕进中称,普惠金融有三大特点,分别是低成本、易获得和可持续,其中,可持续对于普惠金融的开展十分重要,加强财政和金融的互动协同,将提升信贷支持的商业可持续性。 具体来看,在纾困专项贷款方面,《指导意见》提到,对专项贷款中需担保增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保尽保,给予全覆盖支持;贷款本金的风险责任,原则上银行承担比例不低于15%,市融资担保基金承担比例不高于85%,专项贷款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 所谓纾困专项贷款,主要包括地方法人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以及在沪主要商业银行对稳企业保就业重点企业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 上海市财政局金融处处长王韬在会上表示,《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以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为核心的市区两级融资担保体系,在担保过程中,融资担保基金会依据银行规模的大小和产品的类别等来差别化确定承担比例。 “目前,从担保机构来看,承担比例最高的是85%,最低的到70%,相应的,银行承担比例有15%、20%或者30%。”王韬说。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海市融资担保基金承担85%的项目中,若有符合国家条件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还会为其担保20%。王韬解释:“比如说是二八开的话,亦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市融资担保基金承担60%,银行承担20%。” 另外,此次专项纾困贷款5%的担保代偿率和之前相比也有提高。“对于一些处于边界线上的重点企业,以前可能拿不到贷款,但容忍度提高之后,可能就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王韬称。 除了对专项贷款加强担保力度外,在深化政银担合作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要构建完善的市区两级融资担保体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力争2020年新增融资担保规模达到300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不少于90%。 同时,各区国有控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扩大担保覆盖面考核机制,提高代偿容忍度,放宽盈利考核要求,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融资担保基金通过再担保等形式与区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 在加大小微信贷奖补力度方面,王韬表示,以往奖励考核指标是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贷款,此次则扩大为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贷款,并且增设信用贷款考核指标,引导银行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此外,对于一些重点行业,《指导意见》还下调了不良贷款补偿下限,将外贸、科创和文化旅游、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相关企业贷款不良率补偿下限由1.5%下调至1.2%。“下调重点行业相关贷款的补偿下限,将提高银行的积极性,推动银行对重点行业加大投入。”王韬说。 加大中小微信贷支持力度 自疫情发生以来,支持中小微企业一直是监管发力的重心,此次《指导意见》中,对中小微信贷的支持也是重中之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力争全市普惠小微贷款2020年新增额超千亿元。 央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货币信贷处处长叶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新增额超千亿的目标是历史最高点,而且是除去运用延期还本、还息工具以外的资金,去年全市普惠小微贷款也才900亿多一点。” 在普惠小微贷款发放过程中,《指导意见》还称,要运用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则将按规定给予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本金1%的激励,并按规定通过无息再贷款购买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不只是量的增加,在贷款价格上,《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叶芳表示,要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比如,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等。 另在监管考核机制优化方面,叶芳对表示,《指导意见》的一大创新在于优化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如市管国有企业因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任务,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影响较大的,可在任期考核时适当调整考核目标或视为完成。 《指导意见》还提及,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40%;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10%;鼓励中小银行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有条件的中小银行比照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 在加强续贷服务方面,《指导意见》称,鼓励其他在沪银行设立续贷服务中心,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同时,推动政府性担保机构简化流程,提高续贷业务办理效率;推进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尽快将不动产抵押线上办理推广至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专注于3D打印(增材制造)领域的三帝科技,日前宣布完成数千万元人民币融资。本轮融资由中金资本领投,南宁高新工业基金、西紫资本跟投,是公司继天使轮、A轮之后的B轮融资。据了解,本次融资所得将用于三帝科技扩展3D打印规模化应用、3D打印康复医疗相关项目的医疗器械资质获取,以及提升3D打印云制造服务交付速度等方面。 公开资料显示,三帝科技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3D打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旗下品牌包括隆源成型、环球精博、七号科技等。除了云制造服务平台,三帝科技还在国内建立了10余个3D打印服务智造中心及上千家设备及打印加工服务用户,遍布汽车、航天航空、康复医疗、文化创意、实训教育等行业及科研院所与高校。 “行业经验丰富,发展模式清晰稳健,这是我们独有的优势。”三帝科技创始人、董事长宗贵升向记者介绍,公司主要从事增材制造设备的生产及其规模应用,并逐步成为3D打印赋能传统康复医疗企业的领先企业。 相较传统的制造方式,3D打印有何过人之处?对此,宗贵升进行了详细阐释:其一,它能适应小批量、多品种的生产场景,应用市场广泛;其二,它能将复杂的设计方案制造出来,并运用集成部件的思维,摆脱传统模具的限制。 “在3D打印的赛道上,我们可以称得上是领跑者。”宗贵升颇有信心,并将其归功于公司对持续创新能力的高度重视与投入,“公司现在正与研究院合作,主攻行业共性技术;同时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着眼于创新技术的研发;此外,公司的研发团队专注于工程创新,实现技术向产品的高效转化,从而在体制机制上真正实现协同创新。”据介绍,目前三帝科技在3D打印领域已申报专利220多项,其中发明专利90余项。 快速成长中的3D打印行业探索者,何以获得大型资本的青睐?在中金资本联席总裁单俊葆看来,三帝科技通过自主研发构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完整的产品体系。此外,公司管理团队深耕该领域20多年,与国内众多用户均建立了合作关系。 单俊葆表示:“借助本轮投资,中金资本将调动优质资源支持公司发展,协助公司进一步完善产品组合,拓展行业上下游布局,助力公司成为3D打印领域领先的平台级企业。” 博盟投资董事长黄艾盟也表示,三帝科技在增材制造、康复医疗应用及云智造平台的全产业链战略布局等方面创新成果显著。南宁高新工业基金将进一步助力三帝科技推动研发进展,实现技术突破。同时,助力企业充分结合广西产业的优势和特色,用资本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广西做强现代先进制造业贡献力量。 获得更多资本“添翼”的三帝科技,未来将“飞”向何方?管理上激发团队动力、业务上实现规模化应用、业绩上保持稳健发展,这是宗贵升给三帝科技画出的三年路线图。对于公司今后的资本化道路,宗贵升直言:“关于上市,我们肯定有考虑,但上市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如果选,我们可能会更倾向于科创板,毕竟公司手上有那么多专利和技术。”
7月1日晚间,腾讯公司在官方微博回应“被骗”一事,称一言难尽,并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1000瓶老干妈为礼品征求类似线索。 今日,据贵阳警方通报,老干妈与腾讯的合同纠纷系3人伪造老干妈印章与腾讯签订合同。 根据通报,系曹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印章,冒充其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获取腾讯公司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营利益。目前,曹某等3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图片来源:微摄 央行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金融时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央行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起下调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调整后,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95%、2.15%和2.25%。再贴现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 此外,央行还下调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金融稳定再贷款利率为1.75%,金融稳定再贷款(延期期间)利率为3.77%。
从市场股权拍卖角度来看,中小银行的股权不再受追捧了。 记者根据阿里司法拍卖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今年上半年共有1128次银行股权拍卖,多以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银行股权为主,但大多以流拍而结束。 “股权流拍的现象反应出不少中小银行当前的困境:治理结构不完善,疫情之下经营压力加大,资产质量也面临上升趋势,投资者不太看好这些银行的发展前景,很多股权标的不被市场认可。”一位业内人士称。 中小行股权拍卖多流拍 近年来中小银行股权在拍卖平台上越来越常见。截至今年上半年,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在阿里司法拍卖上可以统计到1128次银行股权拍卖。不过,这些拍卖多数以流拍而告终。 今年上半年银行股权价格最高的拍卖标的为中城建设投资控股持有的河北银行4.65亿股股权,变卖价格为18.67亿元,评估价格为23.05亿元,加价幅度0.9亿元。上述拍卖引起了16841次围观,但无一人报名,最终上次拍卖流拍。 河北银行前四大股东分别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持股19.02%,百悦投资集团持股8.39%,河北港口集团持股8.19%,中城建设投资控股持股4.65%。近年来,河北银行连续多年净利润下滑。2019年末,该行资产总额3460亿元,虽然较2018年底增加38.43亿元,增长1.1%,但净利润却仅为17.39亿元,较2018年底的20.22亿元下滑14%;而2017年河北银行实现净利润为27.17亿元。 在价格较低的拍卖中,往往几千元就能买到一家银行的几千股股票。例如,在今年5月13日结束的一场拍卖中,有自然人转让山东沂源农商行股权2749股,起拍价为4124元,加价幅度80元,最后以4124元成交。再例如,今年5月1日,安义县人民法院拍卖4668股江西安义农商行股权,询价评估反馈每股2.58元,合计12043.44元,起拍价8431元,加价幅度84.31元。 “中小银行股权在拍卖平台非常多,是因为中小银行本身股权结构就比较复杂,特别是一些农商行和城商行,股权非常分散。在过去改制的过程中,很多的股权被分配给自然人和小机构。一家中小银行出现几千个甚至几万个股东很常见,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称,当这些小股东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就会容易被法院追责,出现司法拍卖的情况。 为何这些中小银行股权拍卖多以流拍告终? 黄大智表示,上市银行是优质银行的代表,上市银行在几千家银行中,无论是风控能力,还是管理能力,以及资产质量,都可以说是佼佼者。但它们的估值大多数估值较低,更别说中小银行这些被拍卖的股权。当下,市场对很多中小银行未来发展前景并不看好,担心中小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经营压力等问题,一旦拍卖价格和它的真正估值不符,自然不会有人买,就会出现流拍现象。 另外一位分析人士称,若花费几千、几万元资金拍中小银行的股权,作为一项投资,个人投资者还能承受得住。若股数较多,标的物金额价值数亿元,只有机构投资者才有实力买入。但不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不规范,即使进入董事会中也难以有话语权,这也是机构投资者不太看好中小银行股权的原因。 股权治理或是中小银行改革第一步 突如其来的疫情,更是给中小银行的治理带来压力。要想走出困境,改革迫在眉睫。 5月22日上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此前,金融委称,在充实资本的同时,要解决好中小银行在业务定位、公司治理、信贷成本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治理结构与业务发展良性循环。 中小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力军。数据显示,目前中小银行有4000多家法人机构,总资产大概在77万亿元左右。 “由于中小银行自身管理能力和经营实力有限,特别是其客户群体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当前疫情的情况下,中小银行受到的冲击比较明显,资产质量收到很大的冲击,也面临很多问题,如何治理好中小银行是个很大的问题。中小银行的改革和治理的第一步或是股权的治理。很多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农商行,由于当年改制后成立时受制于地方政府或者政策的原因,股权非常混乱,存在董事长、行长一人抓、董事会结构不健全等现象。”黄大智称。 今年4月份,监管部门也称,最近查出了一些个别的中小机构,董事长的司机居然是大股东,甚至还有保姆是某机构大股东的,股权的混乱是中小银行特别大的问题。对中小银行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穿透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违规占用银行资金,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权代持以及使用不正当手段操纵银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黄大智还表示,中小银行首先要优化其股权结构,查出股东资质不合规、股权管理不到位、违规变更股权、管理交易等问题,健全公司基本治理结构和管理框架体系,提高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市场化程度;其次,完善风险管理治理,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应对;另外,合并和重组是中小银行未来发展的趋势,这对于差的中小银行是好事,可以增加资本金、抵抗风险和管理的能力。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具体方案来了!地方政府专项债成为当下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能力的重要抓手。 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维护其合法权益;部署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保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发挥中小银行不可或缺的作用。 注资方式受关注 近期,对于专项债以何种方式注入中小银行,市场保持高度关注。 国常会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从目前来看,银行业资本补充渠道包括:内源性资本补充方式,比如依靠自身盈利;外源性资本补充方式,比如IPO、可转债、永续债、优先股等。 “原则上讲,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是众多资本补充渠道方式的一种。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注入好处在于能够针对一些特定机构,推动其改革,化解和处置一些存量风险。”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表示。 具体而言,会议提出,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用专项债支持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目前看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资平台或者直接注资的方式给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二是通过专项债资金购买中小银行发的资本补充债券。 5月27日,金融委办公室消息称,将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把补充资本与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强化正向激励,统筹做好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 曾刚认为,通过专项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与IPO、永续债、优先股等市场化再融资渠道的不同之处在于,把改革和资本补充融为一体,能够促进中小银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比如城商行层面上可有些合并重组、农商行层面上可以推动省联社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农商行活力等。从长期看,能化解处置一些风险,帮助中小银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拓展已有的市场化融资渠道,让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机制更加完善。 一行一策、强化属地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形式类似,此次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也采取了一行一策的方式。 国常会强调,要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 董希淼表示,专项债由地方政府发放,责任在地方政府,这也是强化了地方政府对中小银行风险处置的作用,强化属地风险处置的责任。 目前,我国中小银行数量有4000多家。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5%和12.81%,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大型银行和股份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14%和13.44%。中小银行资本补充迫在眉睫。 “过去,我们看到每家问题银行的风险处置方案都有所不同,毕竟这几千家银行差距非常大,各自面临的情况也不同,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银行进行一行一策的选择。此外,原则上还要保证银行本身的可持续性、体制机制的改革、资金使用有效性以及退出机制等。”曾刚称。 国常会还指出,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迫在眉睫 当然,补充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也是为了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稳住经济基本盘,要着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不但要资金也要资本。在目前强监管严监管的形势下,资本充足率不够,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就要受到很大约束。”董希淼表示。 除了补充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外,此次国常会还提及两项重要事项: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部署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上述相关条例草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会议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落实法规、保障支付的表率,国有企业、大型平台企业也要严格执行法规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法规执行到位。 会议还指出,国家高新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示范引领更大力度改革开放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双创”和大学毕业生就业。要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放宽海外人才长期多次签证、居留许可等规定;要加大国家高新区开放力度,鼓励与国外园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更好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要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图片来源:微摄 为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1.《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多,债券违约进入常态化阶段。由于我国债券违约历史还比较短,过程中暴露出处置效率不高、处置周期长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去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共同制定本《通知》。建立完善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升违约处置效率,是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之一,也是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之路。《通知》的发布是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补齐市场发展短板,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五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3.《通知》重点完善债券违约处置中的哪些方面?一是明确债券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二是夯实债券募集文件等契约基础。《通知》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属性,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契约约束,明确债券募集等发行文件应当包含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处置机制等与投资者密切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风险的处置端口前移和违约后顺畅处置提供基础。三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制度。《通知》明确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突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同时鼓励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提高持有人会议效率,促进国内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国际接轨。四是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通知》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探索为发行人和投资人搭建市场化处置平台,进一步丰富违约债券处置的手段和路径。五是强化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进一步强调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债券违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破产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4.《通知》主要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哪些职责与义务?第一,关于债券发行人。强化发行人的契约精神,明确发行人积极履行清偿责任的义务,不得恶意逃废债或蓄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关于债券持有人。坚持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并重。支持债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要公平、公正对待债券持有人。第三,关于中介机构。在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础上,推动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明确建立中介机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能力,强化担保、增信机构的履职责任。第四,关于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完善市场自律管理,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5.能否介绍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债券违约处置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一是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对信用风险合理定价。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债券违约处置的司法文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推动跨市场执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指导市场自律组织出台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指引,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五是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综合利用多种市场化工具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良好信用生态环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运行。(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底线思维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妥推进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融资功能。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债券违约问题。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平等自愿原则。债券违约处置各参与主体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二、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一)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管理人),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鼓励熟悉债券市场业务、具备良好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决定更换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因怠于履行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召集、召开、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三、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三)积极履行清偿责任。发行人要主动提高债务管理水平与流动性管理水平,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及时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诉讼仲裁进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程序进展和破产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为债券持有人查询了解信息提供便利。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议案和决议以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五)积极参与债券违约处置。发行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供受托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关情况,明确回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四、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六)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参与债券违约处置。支持债券持有人积极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依法行使求偿权。(七)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发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当期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以会议、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债券持有人商议债券违约处置方案的,要确保债券持有人公平参与的权利。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出席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八)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违约处置机制。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人要发挥主动性,不断推动完善、细化债券约定条款。支持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发行人违约后的处置机制,包括债券违约事件的范围及救济机制、债券发行文件条款修改、变更或豁免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安排等事项。债券发行文件中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和债券信用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强化债券存续期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九)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债券持有人要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认真阅读债券发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进行投资决策,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十)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并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结算。鼓励具有专业资产处置经验的机构参与债券违约处置,促进市场有效出清。债券交易平台要加强违约债券相关信息的披露,防范道德风险。(十一)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参与主体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和方案。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同时做好对相关债券违约处置的信息披露,将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及结果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十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措施。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债券违约处置的登记托管服务。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协助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债券违约处置提供支持。(十三)鼓励提供多元化的债券报价或估值服务。鼓励市场机构按照真实、可靠、公允的原则,为违约债券提供多元化的报价或估值服务,不断完善违约债券价值评估方法,有效、准确、充分地反映债券内在价值,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价格发现。(十四)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信用风险管理功能,鼓励市场机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动信用衍生品流动性提升,促进信用风险合理定价。六、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强化中介机构问责(十五)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约定,就债券违约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业意见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十六)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据相关监管要求或约定,加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发行人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资产查封、股权变更等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债券违约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十七)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参与债券违约处置的机构要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墙机制,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中介机构还要履行回避义务。(十八)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能力。受评经济主体债券违约后,信用评级机构要及时评估本机构所评其他债项的信用等级,并对受评经济主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融资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信用评级机构要重视违约数据积累,不断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提升评级技术体系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用评级的前瞻性。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十九)强化担保和增信机构履职责任。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担保和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约定,及时落实增信措施,履行代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或增信责任。提供债券信用担保或增信的机构要加强自身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杜绝“担而不保”等行为。七、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二十)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对债券违约相关纠纷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压实各方责任,防范道德风险。(二十一)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重点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各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统一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十二)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十三)完善市场自律管理。自律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机构的自律管理,不断健全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规则体系,推动组织各方加强协商,促进债券违约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二十四)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投资者管理机制,加强市场投资者教育。扩大债券市场中长期资金来源,培育市场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形成风险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群体。(二十五)本通知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负责解释。(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 监 会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