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受访者供图施行30年的著作权法,迎来最大幅度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历时十年讨论,触及著作权法领域诸多“疑难杂症”,例如作品定义不明晰、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否“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根治这些“病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张洪波称,后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将随之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新规定能够细化,让各类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新京报记者 倪伟变化1“作品”定义被修改更趋合理新京报:修法后修改了“作品”定义,提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说法,对以后新兴类型作品的认定有什么意义?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类具体的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作品的定义。但是实践中,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先界定作品类型,还是先界定是否属于作品,意见不统一。同时,近年来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法定作品类型,只能进入“兜底条款”,这容易造成是否构成作品的争议甚至导致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修改后,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既与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同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上升入法,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更容易判断和界定,更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近年来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纳入保护。变化2界定“时事新闻”与“单纯事实消息”新京报:定义中将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对“洗稿”“搬运”新闻作品等现象是否会有明显遏制作用?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但是实践中,新闻界和产业界对于“时事新闻”与“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否为同一性,长期意见不一致,对“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这就导致司法系统对于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大量应当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经常因此被肆意侵权盗版。这次修法将现行法中的“时事新闻”替换成“单纯事实消息”,这是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长期呼吁的结果。这样的限缩明确了“时事新闻”中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另外,修订后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职务作品”的种类,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权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保护,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媒体融合。变化3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新京报:修法后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在实践中,这将如何遏制侵权的发生?张洪波:令广大权利人高兴的是,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这样的设计,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将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可以预见,这样的修改将有助于化解版权纠纷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同时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新京报:总的来说,新著作权法实施对于文字版权创作者利益保护,将带来什么明显改变?如何促进版权创作的繁荣?张洪波: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增加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权限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形成作品的创作、传播、管理、保护的环境优化。权利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将会更强。网络作品只要符合新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就会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次修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了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很多挑战,明晰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版权产业的发展。变化4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新京报: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将发生什么变化,修法是否破解了文著协以往工作中的某些障碍?张洪波: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专门条款,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即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明确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率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示义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与监管。应该说,这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在以往的实践中,文著协和广大权利人遇到的典型问题就是举证难、维权难、司法审判赔偿低等,现在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上限。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著作权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案件时,不但有权询问当事人、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加强对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会员的底气更足了。新京报:著作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如何能在实践中解决真问题?张洪波:当然,著作权法修改仅仅是落实党中央加强版权保护部署的第一步,下一步,国务院将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广大权利人所关心的报刊转载等法定许可付酬的保障机制、网络非法转载等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规制。文著协将加大对新著作权法的宣传解读,让更多的权利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权利人在创作、传播、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权法律风险。
金融界网站讯 2020年12月16日,由中国企业财务评价专家委员会为指导单位,中国CFO发展中心主办的2020第十一届中国国际财务领袖年会暨中国国际财务领袖年度人物与中国十大资本运营TOPCFO颁奖盛典在北京隆重召开。来自国有企业总会计师、世界五百强企业CFO、我国知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财政部全国会计名家等著名教授、国际国内著名金融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以及我国在财务智能化转型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界名家汇(行情300506,诊股)聚一堂,围绕着“VUCA时代下的CFO智慧财务与经济未来”这一宏观主题展开深度解析,采取专家主题演讲、名家专题对话和热门话题辩论的形式,为大家呈现出一场别开生面且鞭辟入里的思想盛宴。 在路上商旅CEO郑燃发表了题为《智慧商旅赋能企业商旅数字化变革》的主题演讲。 在路上商旅CEO 郑燃 首先,郑燃介绍了差旅本身的市场情况。她表示:“中国整体大中型差旅企业支出规模约2.1万亿。近年来,差旅企业的整体支出有一些放缓。从市场调研来看,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大环境下节约费用的意识;第二,企业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 郑燃表示,企业支出在节流上可控成本不多,很多属于固定成本。但差旅属于可控成本,是可以实现节省的板块。提起差旅,大家能想到就是员工出差订票,比如大型企业有几百、几千员工,在进行管理的时候会有很多痛点。从业务角度讲,各种审批有不同的资源方向,有不同的差标,审核成本非常高。此外,部门有没有遵守预算也是一个管理痛点。从财务来讲,各种各样的票据,比如机票、火车票、行车单等各种票据在进行核对工作比较繁重。此外,还有一些非显性的成本,比如,是否有重复预定、未使用机票、包括数据分析和差旅政策是否执行到位、差旅管理的效率等等。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筹备申请差旅系统,通过数字化系统对接的解决方案,来完善差旅管理。 关于数字化商旅管理的目标,郑燃表示,差旅管理的第一个目标是:连接、共享、平衡。 连接是差旅管理能做的事情、能达到的效果,但这些效果并不是只做差旅管理可以做到的,它只是企业管理当中一个小环节,还需要连接更多的平台,比如OA、费控、财务共享中心的平台。企业端重点是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则,通过这样的规则我们去提供更社会化的资源,跟这个规则和接口打通。通过这样的平台连接所有出差的相关方,包括出行人、财务系统,打通支付系统,免除开票报销的烦琐,带来无感化的商旅体验。 共享是让集团内部的分子公司、全集团都可以来使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打通交易平台,给企业的行政、财政、领导、员工带来个性化的体验和大数据分析能力。 平衡是管理和服务、成本和效率。做差旅管理并不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因为改变了员工一些出行习惯。怎么最大平衡企业差旅需求和员工体验呢?这是我们一直考虑的问题,也是愿意与企业一起解决的问题。 最后,郑燃女士说到:“当前,企业集中管理的意识不断提升,未来的差旅管理不断向系统化、数字化发展,在路上商旅坚持以创新、智能、闭环管理为目标,通过专业高效的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流程简便、成本可控、员工满意的差旅全流程管理。”
12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0〕111号 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自主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三、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四、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属于一般经营性事项的权限可适当放宽,国有股权比例增减变动等涉及股东资本权益的事项应从严设定,授权管理权限应随着企业层级延伸逐级递减。 六、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 (二)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 (四)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按合并口径落实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产权管理等有关事宜。 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子公司应就重大事项加强与母公司、股权董事的沟通,避免决策程序倒逼。 八、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国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实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管理要求,规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九、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十、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十一、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项范围内,及时在官网上公布所属各级子公司名单,以及使用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标识的机构名单,并做好实时更新。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0年11月17日
财政部网站15日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通知》提到,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包括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通知》还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 通过强化参股管理,央企加快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加快资产盘活,目前已清理退出187项,收回资金34.5亿元。 □ 2016年以来,央企关闭退出钢铁产能1644万吨,煤炭产能1.19亿吨,整合煤炭资源2.4亿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12万人,提前完成去产能总体目标任务。 在中国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时代浪潮中,如何利用好国有企业参股投资这股“活水”?国资委发出了强化中央企业参股管理的政策信号。“加强国资参股管理,有利于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按照股比发挥股东作用,提升国资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2020年12月29日在国资委媒体通气会上表示。 央企去产能目标提前完成 翁杰明表示,去产能是“十三五”期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国资委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推进重组整合,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2016年以来,央企关闭退出钢铁产能1644万吨,煤炭产能1.19亿吨,整合煤炭资源2.4亿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12万人,提前完成去产能总体目标任务。央企运行质量和效益也因此逐年提升。 从布局结构来看,央企形成了以中国宝武和鞍钢两家世界级钢铁专业公司为主、新兴际华集团以铸管为特色的“2+1”中央钢铁企业新格局;改变了中央企业煤炭资源分布散、同质化经营、重复建设的局面,基本实现了非煤主业企业原则退出煤炭行业的目标,初步形成了中央专业煤炭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电煤一体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格局。 中煤集团党委常委、总会计师赵荣哲介绍,近些年,中煤集团累计化解煤炭过剩产能4756万吨,超额完成去产能工作任务。企业利润总额实现了由2015年亏损40亿元到今年预计盈利150亿元的巨大转变。 中煤集团还积极主动参与央企煤炭资源整合,涉及国投等9家央企煤炭资源,资产总额达1300亿元,职工5.9万人。通过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新集能源在移交当年成功摘掉ST帽子,国投煤炭、保利能源实现扭亏为盈。 加强央企参股管理 翁杰明表示:“去年以来,国资委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进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参股经营投资管理。” 2019年12月,国资委研究出台《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规范参股投资、加强股权管理和强化监督问责等三个层面提出13条针对性措施。今年3月以来,国资委组织推动中央企业对参股股权进行全面“体检”,并建立了参股管理应用系统,将参股经营投资纳入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管理,初步实现了中央企业参股信息的统一采集、管理、统计和应用。 据介绍,通过强化参股管理,央企加快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对非主业、高风险、效益差、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投资,通过清理退出、重组整合等措施,加大处置力度,加快资产盘活。目前已清理退出187项,收回资金34.5亿元。 同时,央企对存在长期不分红、应收款金额大或时间长等问题的参股股权,积极与控股股东或参股企业沟通协商,加强财务管控和运行监测,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据悉,有的民营企业通过参股、股权代持等方式与中央企业合作,利用央企字号和资质参与市场竞争,严重损害央企形象、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这一问题,国资央企进行了重点排查整改,目前已收回违规使用央企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105项。 此外,国资央企还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修订了参股管理制度,健全参股投资、管理、退出、评价、考核全流程管控体系,基本实现参股经营投资“工作有标准、审批有程序、过程有监督、结果有考评”。 “下一步,国资委将持续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强化参股管理,不断提升参股经营投资水平,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翁杰明表示。 国投动态量化管控参股项目 国投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阳晓辉在会上介绍,国投公司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首批改革试点,多年来,国投将参股投资作为培育新产业、新业态的“孵化器”和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累计发起设立先进制造产业等基金,认缴规模近2000亿元,可引导5000亿元左右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控股直投形成“双轮驱动”模式,不断发掘和探索新的发展“蓝海”。 为加强参股项目投后管理,国投制定了以投资回报为核心的经营指导原则,通过构建“一核二验看三年”的动态量化评价体系,从战略匹配度、投资回报能力、分红水平等维度构建量化模型,每年对全级次参股项目进行穿透式诊断排査。 据悉,近四年,国投共退出参股项目81个,回收资金55.5亿元,在有效提升参股资产质量的同时,有力支持了主业发展。
12月28日,光大银行正式发布手机银行8.0,新版本延续了该行“财富+”的手机银行品牌定位,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加智慧的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光大手机银行8.0全新推出专业财富版本,充分发挥光大集团金融全牌照优势,构建财富管理平台型生态圈,上线AI智能视讯、银证联合开户等业内领先功能,增加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便民服务,大幅提升了客户财富管理体验。 近年来,光大银行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突出财富管理银行定位,扎实服务民生和实体经济发展。如今,全民财富管理3.0时代开启,光大手机银行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具有新时代特征的财富管理业务,并通过金融科技赋能,让财富管理的标准化、便利化得到快速提升。 全新财富版本支持理财、存款、基金、信托、私募、国债、贵金属等全品类投资产品,并提供人气排行榜单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投资需求,助力客户财富增长。 光大手机银行作为光大银行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的线上主阵地,是撬动整个光大“大财富”生态体系建设战略的重要抓手和支点,为充分发挥光大集团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特色优势,光大手机银行8.0加大了集团旗下银行、证券、保险等板块的整合力度,在前期“光大服务+”服务专区基础之上,上线银证联合开户服务,整合原有银行电子账户开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开户服务,让客户在一个流程即可完成2个账户的开立。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光大集团“大财富+大民生”的产业布局,全力做好服务民生工作,光大手机银行8.0提供了在线申领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和征信报告查询等便民服务。 自2011年正式上线手机银行1.0以来,光大银行10年来专注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知我所需、量身定制”的移动金融服务。未来,光大手机银行将以金融科技创新为核心,以财富管理为特色,全力打造“一流在线财富管理银行”,切实服务民生普惠和实体经济发展。
近日,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雄安新区环卫智慧管理平台系统项目容东平台招标公告》,雄安新区将启动环卫智慧管理平台系统项目容东平台建设。这是新区首个环卫智慧管理平台。 该项目主要包括与垃圾收集、处理、拆解及相关附属设施硬件感知体系对接和智能环卫平台系统统筹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1519.61万元,开发周期为15个月。 根据公告,雄安新区在容东片区建设的这套环卫智慧管理平台,业务覆盖人员信息业务、车辆管理业务、作业管理业务、设备设施业务、可视化数据业务等五大应用系统服务。平台将为市民提供日常所需的环卫服务功能,包括大件垃圾及可回收物上门回收服务、包装押金收退服务、智慧公厕便民服务、环境问题反馈及评价服务、环卫知识宣传、方便公众参与城市环境问题反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