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长江保护法明确指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 分析表示,首部流域法正式通过意义重大,保护法将建立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管理体制,有望全面拉动投资,相关产业链实质受益。 三峡集团作为共抓长江大保护骨干力量,在长江水环境治理总结出“黑臭在水里、问题在岸上、关键在管网”。截至目前,三峡集团长江大保护落地投资总额已超1000亿元,与沿江各级地方政府已签署合作协议105份,已实现长江经济带11省市业务全覆盖。 而随着今年三峡集团的入股,纳川股份正式成为“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实施践行者之一,为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献出一份力量。 截至目前,长江生态环保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持有纳川股份15.28%的股权,为纳川股份第二大股东。同时,纳川股份7月发布公告,宣布董事会将进行改组,新增两位三峡集团背景董事熊永生和李永年,并任命三峡集团背景的刘铮为副总经理。 据了解,纳川股份作为三峡集团重要的排水管网研发、产品设计和制造、项目建设、管网运营及修复综合管网服务商,同样也是三峡集团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为“长江大保护”项目管网系统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支持及解决方案。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口径排水管,在长江流域拥有工厂,具备直接供货能力。 与三峡集团进行深入合作的纳川股份,产品已全面涉及水生态系统。随着管廊和管网需求的扩大,公司未来业务订单有望迎来高增长。 国海证券研究报告表示,管网是现阶段长江大保护投资的核心。经过调研排查,长江沿岸城市水体污染的关键在管网,厂网分离、城镇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落后导致污水收集率很低、雨污合流等问题较为严重,管网运营维护需求将在长江大保护投资当中占据较大比例。纳川股份作为长江大保护骨干主力三峡集团专注于管网领域的子公司,将在城镇污水设施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记者日前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7亿元,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项目2000多个。 2016年,国办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继出台省级实施方案。目前,湿地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8个省份开展了省级湿地立法。 我国持续推进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初步建立起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为主体的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当前,国家湿地公园已成为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恢复退化湿地的重要抓手,一些珍稀濒危物种,如青头潜鸭、中华秋沙鸭、紫水鸡、红头潜鸭、钳嘴鹳、卷羽鹈鹕等,频现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在改善人居环境、助力百姓增收方面作用凸显。2019年,全国的国家湿地公园接待游客量达3.85亿人次,89.33%的国家湿地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湿地公园同时成为自然教育的主阵地,全国的国家湿地公园已累计开展1.76亿人次的科普宣教工作。
今年以来,监管层多次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发声。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演讲时,再次强调金融数据安全问题。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也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陆家嘴(行情600663,诊股)论坛上表示,金融科技的创新首先要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包括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把数据安全作为发展金融科技的一个底线和红线。 事实上,中国已于今年在个人信息保护的顶层设计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今年5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市场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先后于7月、10月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郭树清在前述讲话中表示,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条例,构建更加有效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这些行为没有得到用户充分授权,严重侵犯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郭树清指出。可以与之相互印证的是,亦有业内人士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交规”在今年密集出台,日臻完善,与互联网金融整治进入收官阶段的整体步调一致。 顶层设计密集出台 进入2020年之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各方面的工作齐头并进,各项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密集出台,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也即将迎来标准落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在今年加速,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漏洞正在弥补。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通过梳理2020年以来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领域的政策发现,在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则层面,有近18例文件相继出台。从文件发布主体来看,全国人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均有参与。 在立法层面,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也界定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处理的原则和条件等条例。10月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首度公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落实以及健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明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均在征求意见阶段。 地方政府层面也有推进相关政策落地,例如,在拥有腾讯、华为等一批本土数据企业的深圳,就于7月15日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首次提出“数据权”这一概念。目前,国内对数据权存在立法空白,该文件指出,数据权是一种与传统民法中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存在不同的新型权利,其具有财产权、人格权和国家主权属性。 另一方面,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于今年7月启动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并于12月1日印发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征求意见稿)》,对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极大限制了App私自收集用户大量信息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7月12日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数据进行了定义,同时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当谈到如何看待立法监管逐渐落地时,一位不愿具名的从业人士向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对数字经济的“一刀切”肯定也不是监管希望看到的,所以监管也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找到数据带来的商业价值和保护公民权益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修高速也要订“交规” 正如郭树清所言,中国金融科技应用整体上在法律规范和风险监管等方面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而现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金融科技到了走向规范化的节点。 “今年监管层面密集出台了一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政策,这其实与国内整个Fintech行业,或者说是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的步调是一致的。”日本第三方支付机构Netstars的CTO陈斌告诉记者。 2014年以来,以P2P网贷机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两类模式为首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起来。据银保监会统计,高峰时期有5000多家P2P网贷机构运营,年交易规模约3万亿元。郭树清还指出,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有的机构甚至给缺乏还款能力的学生过度放贷。 但在银保监会宣布“在运营P2P网贷机构数量归零”,以及蚂蚁集团上市踩下“急刹车”后,业内已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彻底告别野蛮生长时期,而在这一行业走向规范的同时,其所依赖的数据信息也不出意外地迎来监管的热切关注。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基础正是个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大量信息。”陈斌认为,“因为互联网公司掌握大量个人信息,能够以此判断用户的借贷能力和偿还能力,这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基础。” 据他介绍,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以前,国内引进美国FICO的评分机制,也就是央行的个人征信中心对借贷人做定性评估,但缺乏定量评估导致银行只知客户资质“好”与“差”,却不知“有多好”或“有多差”。尔后,数字经济浪潮拍岸而来,央行征信系统立显“捉襟见肘”,加之国内相关法律缺失,大量互联网公司开始以大数据分析之名行征信业务之实。“但这也是市场需求驱动下不可避免的结果。”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这一情况正在改善。今年1月,央行征信系统上线二代个人征信报告,对个人信息、信贷信息、夫妻共同借贷等进行了相应细化。2018年成立的百行征信覆盖了消费金融领域等信贷数据,与央行提供的征信报告错位。此外,央行还在近期受理了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的申请。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个人征信体系是基础设施,可类比高速公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则可类比交通规则。”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常务副主任刘新海表示,只有基础设施和规则都完备了,数字经济的驾驶才能兼得规范与速度。 此外,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支付所需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比如指纹、面部等生物认证信息被大量收集,一些集团、企业在数据使用上超出个人授权进行开发,来进行获客营销、资源互换等操作,而此类信息一旦泄露,就极易危害到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这些情况也已进入监管视野。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就曾表示,金融科技的创新首先要高度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包括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把数据安全作为发展金融科技的一个底线和红线。 与国际市场联动 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许多国家及地区近两年来均陆续出台了数据保护及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则条例,诸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新加坡个人信息保密条款(PDPA)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等,不一而足。 这些政策的影响范畴巨大,跨国企业不得不将其纳入合规考量。有研究数据安全领域的律师表示,在《数据安全法(草案)》发布之前,中国尚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可以实现域外管辖,但在这方面欧美已经走在了前面,“我国如果没有相关立法,国内的企业在面对境外执法机构的一些要求和处罚时就会比较弱势”。 与此同时,网络攻击事件在疫情期间激增,进一步提高了国际市场对信息安全的重视。例如,2020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官网称,该组织发现,疫情期间针对其工作人员的网络攻击和针对广大公众的电子邮件诈骗数量急剧增加,是以往的5倍。 一家支付机构国际业务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现在全球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关注程度越来越大,公司业务层面也特别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的操作规范,比如寻求国际认定的标准以降低业务风险,而与国际客户进行业务合作的时候,也要进行认证互关。 “现在国际有公认的这种标准制定的组织,而目前的做法也是,要求头部企业对合作伙伴有强制性要求,即符合这个认证,目前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主要是公认PCI,信息安全方面则是ISO。”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支付领域,信息安全应当排在首要位置,在当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情况下,为了争取授权,对客户某些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是必要的,而防范风险的关键在于如何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 随着国内个人信息保护逐步完善,甚至向欧美的监管要求看齐,陈斌认为,这对持牌金融机构的影响不那么大,反而可以说是利好,这是由于持牌金融机构过去对数据的运用均比较规范,相对而言,这意味着其它竞争对手的“手脚”将被收束到一定的范围内。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共1260个条文,涵盖了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各个阶段的权利。从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到孩子给游戏充钱是否能要回,从高铁霸座能否追究责任,到见义勇为能否免除责任……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我国之前已有多部民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编篡民法典?事实上,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数量庞大,但是这些规范和制度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随意地堆放在一起,需要一部法典将其统筹起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说。据了解,民法典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其出台以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9部法律将被不再保留。“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诞生之路民法典不但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也是至今为止中国体量最庞大的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据了解,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汇编后,形成的系统性法律。而民法典被称为“民权保护之母”,也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保障人民私权的基本法。“在中国的民法领域,建立健康合理的法源体系。一部相对完备的民法典,不仅能够为法官提供具体、明确的裁判依据,对普通民众而言,一部具体和明确的民法典的存在,将使得其预测行为的法律上的后果,变得更加容易。”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从长远来看,这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长王轶注意到,民法典上,绝大多数的法律条文协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私人利益关系的安排。出于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原因,因此,民法典中不时可以看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民法典说起来好像很抽象,很专业,其实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可能都有关联。”王轶表示。事实上,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民法法律法规,比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备。不过,这些法规内容庞杂、分散广泛,不仅存在一些法规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老百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但这些法律法规,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我国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2年四次组织民法典起草,但都因为时机不成熟而一再搁置。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5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今年两会审议进入最后阶段,共经历66年。据了解,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常委会每审议一次,都会适时公布全民征求意见稿,就是为了给所有人民一个参与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表达自己意见和主张,这种民主参与的机会。”王轶说。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盛世重典民法典不仅对个人意义深远,对国家而言,意义也是非同寻常。事实上,民法典不仅仅是权利的宣言,更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和依靠。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更好地为百姓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民法典是一部“宝典”,遇到问题可以找法说理,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办事。比如,在民法典中,明确胎儿权利保护、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夫妻间工资条算不算“隐私”、离婚冷静期、虚拟财产继承权等内容,都是近年来社会上讨论较多的话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可见,民法典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解决现实生活真实存在的问题。一个例子是,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强烈呼声。针对如今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实际,民法典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此外,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一些侵权行为,比如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骚扰传单;进入他人的房间窥视、偷拍;跟踪、偷听等都是侵犯隐私权的形式。所以,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介绍。不过,受民法典影响,需要作出修改的法律也不少,同时,还有需要修改的或废止的司法解释。据了解,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比如大家很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问题。民法典做出的回答是,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届满,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规定,我们可以在法典之外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进一步的回答这个问题,要根据我们围绕这个问题凝聚价值共识的状况,来做出进一步的回应。”王轶介绍。诸如此类涉及土地问题、居住权的问题,还有动产和不动产的登记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可能后续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完善了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则。但在王轶看来,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还有很多有待回答的问题,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在法典之外制定法律,民法典的一些未尽之言也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回应。“民法典为自身未来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所认可的基本原则,所规定的法律规则,使用的概念和术语,不少都是框架性的概念,能够与时俱进,具有足够社会适应力的概念,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与时俱进。”王轶表示。
12月2日,深交所首批信用保护凭证试点项目成功发行,标志着深市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正式落地。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引导市场机构有序开展凭证创设等工作,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健全市场制度,完善技术保障系统,进一步发挥创新型金融工具对拓展实体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支持作用,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推动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深交所介绍,首批3单信用保护凭证分别由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和招商证券创设发行,名义本金合计7100万元,参考实体分别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狮桥-中信证券胜冠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华能贵诚-招商-牧原惠融供应链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保护债务涵盖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凭证买方涵盖受保护债务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投资人。首批凭证试点项目受保护债务主体均为民营企业,凭证创设有效提高了投资者认购及持有民企债券积极性,助力民企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其中,国泰君安通过创设发行以TCL科技集团为参考实体的信用保护凭证,帮助债券持有人释放授信用于新增民企债券投资。中信证券创设的信用保护凭证受保护债务底层资产为狮桥融资租赁向约3500个小型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发放的租赁贷款。招商证券创设的信用保护凭证受保护债务实际资金用途为向牧原股份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供应商支付采购价款,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支持。近年来,深交所持续深化债券市场改革创新,不断丰富产品服务,于2018年11月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试点,并在合约业务稳健运行基础上,于2020年10月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的通知》,鼓励更多市场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截至目前,深市累计已通过信用保护工具支持14家民营企业融资180亿元。(黄灵灵)
近期,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揭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进程的新篇章。 在我国数字化转型加速、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新的驱动力,广大民众对于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有着空前的关切和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必然举措。 草案对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以及信息泄露等诸多民众现实关切做出了及时、有效回应: 针对目前频发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则,要求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信息泄露的原因、已泄露的个人信息种类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措施等重要事项。 针对日益普遍的自动化决策应用,草案明确要求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并赋予个人相关的知情权和拒绝权,特别是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或信息推送的应用场景中,有权同时获得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针对广泛存在的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问题,草案明确强调对该类信息的后续利用应当符合该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的用途,超出与该用途相关合理范围的,应当另行告知并取得同意。在用途不明确的场景中,必须遵从合理、谨慎的处理原则,如果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依法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 总体来看,草案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等多个层面设计和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框架,在规范设计上呈现出众多亮点。 草案以“告知-同意”机制为核心逻辑建构覆盖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规则框架,强化保障自然人的控制能力,同时注重与其他重要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等的平衡协调,例如,针对各类不同的具体场景设定告知或者同意的例外规则。这反映了立法者对个人权益的着重保护,并通过系统的个人权利内容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相关规定予以全面细化落实,切实贯彻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双重立法目的。 草案还通过明确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权限分工,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层次和水平。从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内容与执法方式等细化规定,将有力推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监管机制的革新与完善。 草案同时注重发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协同作用,打造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草案特别强调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为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奠定坚实的、可持续的生态基础。(吴沈括)
新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在即,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更加有法可依。近期发布的多部法律法规也就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权益保护作出规定。与此同时,监管对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各类处罚“节奏”明显加快。 监管重拳出击的背后,是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行业乱象。数据显示,去年央行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超6.3万笔,同比增长86.64%。业内指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发,与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不高等因素有关。下一步,应从制度体系、行业监管、消费者教育等多方面加快补齐短板。 重拳严罚 多部新规齐力“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原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对银行、支付机构在信息安全等关键领域的经营行为划出多条红线,并配置相应罚则,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加有法可依、有据可依。业内指出,《办法》作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指导政策,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迎来新局面。 实际上,近期发布的多部法律法规也就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在信息保护方面,新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此前,国家金标委和信安标委还通过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范》和《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等行业标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出了相应要求。《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也被央行列入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财产安全方面,央行日前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表示,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是央行在对支付机构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后,给支付行业上的第二道“保险”。 除了接连出台监管文件,监管对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各类处罚“节奏”也明显加快。近日,央行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对相关金融机构及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央行表示,一直高度重视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坚持对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对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乱象频仍 去年投诉量增超八成 监管重拳出击的背后,是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行业乱象。业内专家指出,这与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不高等因素有关。 央行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央行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超6.3万笔,同比增长86.64%。金融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管理、银行卡、贷款、征信管理等方面,在全部投诉中的占比分别为33.15%、27.35%、5.84%、4.27%。另外,储蓄、人民币管理、个人金融信息等也成为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突出领域。 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宫尧表示,国内金融消费市场在过去几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数字金融的兴起提升了大众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丰富了金融产品的供给方式,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程度普遍较高、部分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消费者金融素养参差不齐等,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发。 这其中,从业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不足、内部控制不强等问题尤为突出。例如,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通报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指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情况。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全民都可借”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通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营销宣传、收费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开展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在消费者自身金融素养提升方面也存在明显短板。宫尧表示,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创新,监管措施往往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真空期。此时消费者能否正确认知自己的需求、准确识别产品包含的风险,做出理性选择,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者能否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短板待补 体系建设仍需完善 专家表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下一步应从制度体系、行业监管、消费者教育等多方面补齐短板。 宫尧表示,过去五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跨越,目前已具备较完整的监管框架和机构设置,各项机制成效逐渐显现。央行发布的《办法》提升了法律效力,内容也更加完善,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证券行业仍缺少全面的、高层级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跨行业或创新类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更是常常处于监管真空,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潜在风险。此外,金融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大量金融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对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数据使用提出更高要求,也对消费者保护提出新的挑战。围绕金融创新中消费者保护,亟须出台效力等级较高且能够前瞻性反映市场发展方向的政策,扎紧金融创新的制度篱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车宁指出,下一步,还应着力压实从业机构相关责任。建议在划分明晰的基础上,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的科技企业依法、依约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义务。对相关机构的追责要更切实有效、更有针对性,使责任能够落到实处,推动相关问题在个案、机构层面得到解决,不至于恶化成为群体性事件乃至系统风险。同时,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前沿工具,综合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降低黑色产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的干扰,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氛围。 同时,多措并举实施金融消费者教育。宫尧表示,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项面向全民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制定、体制搭建等多个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力完成。例如,央行自2013年起每年9月在全国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金融机构也广泛参与,围绕储蓄、信贷、保险、支付、理财等主题开展宣传活动,打造了以监管牵头、行业参与模式开展消费者教育的生动样板。(汪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