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15个月,备受关注的“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在近日迎来重大进展。10月19日晚间,光峰科技发布公告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公司不侵权,驳回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台达公司承担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 近年来,光峰科技专利运营战略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此前,光峰科技与战略合作伙伴签署专利许可协议,在专利运营方面积极探索初显成效。如今,随着科创板专利第一案的尘埃落定,将对光峰科技形成集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生态建设、对于专利市场化运作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光峰取得“里程碑”式胜利 据了解,知识产权作为科创类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成果保护措施,其重要价值显而易见。优质的专利不仅对产品形成了重要的“护城河”,同时也是企业市场地位和市场信心的体现。 2019年7月29日,在科创板上市一周之际,光峰科技收到台达公司提起的3项专利侵权起诉((2019)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号),曾被市场称作“科创板专利第一案”。作为深圳本土科创企业,面对来自老牌跨国企业的专利狙击,光峰科技凭借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做出了一系列快速有效的应对,最终取得了科创企业在与老牌跨国公司正面专利竞争中“里程碑”式胜利。 之后,光峰科技迅速采取反制,先是针对涉案的3件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次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由此展开了一系列“经典教科书式”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今年1月21日,((2019)粤73知民初662号)案件因公司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中止。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科创板专利第一案”中两起诉讼((2019)粤73知民初663号、664号)所涉及台达公司2项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到10月19日,光峰科技公告称,经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缜密分析、审理后,台达公司起诉光峰科技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台达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法院被全部驳回,并承担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光峰科技在“科创板专利第一案”中取得胜利。 光峰科技表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公司提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及相关事实,认定公司涉案产品未采用台达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故作出了不侵权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进一步印证了公司领先技术的原创性,以及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构建完善专利保护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光峰科技作为激光显示领域开拓者,历来视知识产权为重要资产,坚定不移地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以此来护航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有力保障企业的研发成果。光峰科技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正是这些积累,练就了光峰科技面对专利诉讼“能应战、敢开战、战能胜”的底气。 资料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光峰科技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授权专利996项,其中,境内授权专利747项、境外授权专利249项;境内外专利申请824项,PCT国际专利申请259项。其中ALPD®技术底层关键架构专利作为荧光激光显示路线的基础专利,已在全球被引证达400多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下称《实施方案》)提出,要打造深圳为“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 对此,光峰科技创始人、董事长李屹博士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无法有效保障大规模,高强度的研发。” 李屹认为,“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这是《实施方案》交给深圳的新任务。作为一家专注自主研发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上市科创企业,光峰科技认为这个目标的实现将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也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众多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李屹进一步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格外重要。作为一家专注自主研发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上市科创企业,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数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这必将更有效地保护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更强有力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众多创新主体的创新积极性。“光峰科技将把握住历史性政策利好,通过坚持不懈的专利体系建设和坚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证技术创新和市场创造能够给公司和社会带来长期价值。”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终于“揭开面纱”。草案中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此外,草案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一大亮点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不久前,一则“清华大学教授拒绝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的新闻引发热议,也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到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话题上。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人们越来越享受信息化带来的种种便利,但也要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带来的或大或小的烦恼。为此,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专门法律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在10月1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终于“揭开面纱”。相关专家表示,草案的制定将为个人信息保护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千呼万唤始出来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相当于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较2020年3月增长3625万。网站数量为468万个,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59万款。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 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目的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相关问题十分突出。相关业内专家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逐步建立,但仍难以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制定出台专门法律,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分析,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信息即资源,如何处理好保护个人信息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关系,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平衡。周汉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经历了相对较长的周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较长的时间周期,也为更好认识信息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便利,现在法律草案的亮相可谓“水到渠成”。 保障个人知情权决定权 何谓个人信息?此次的法律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周汉华称,这一概念相对宽泛,因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很容易被识别,相对宽泛的定义有利于把各种情况包含其中,更好保护个人信息。 草案中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表示,“告知—同意”规则中的告知即要充分保障相关个人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是要保障其对信息的自主决定权,保障这两种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此次草案还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严格限制,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张韬表示,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从其定义就可看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敏感个人信息和每个人都有重大利害关系,设专节既能显示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又能更具针对性地对相关方面问题作具体约束和专门管理,为个人信息保护筑起坚固堡垒。”张韬说。 解决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在网上搜索一个商品,接着就不断收到同类商品的广告推送……生活中,我们多少都遇到过类似问题。 对此,草案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周汉华说:“定制化服务是大数据时代的一个特点,随之出现的一个挑战是大数据被滥用以及可能造成的‘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对‘自动化决策’作出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草案还明确,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张韬认为,这些规定意味着解决“信息茧房”问题受到了重视,“数据信息的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问题,正通过立法方式进行规制,平台不能向用户仅推送个性化信息及广告,否则用户有权拒绝”。 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周汉华认为,这一规定可以看作整部草案的一大亮点。“现在‘无处不在’的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系统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相关信息一旦被泄露和滥用,有可能威胁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从草案中可以看出,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周汉华说。 张韬表示,公共场所中的监控或其他个人信息识别设备的安装及使用,既关系公共安全,也关系广大不特定人群的信息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 提高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草案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周汉华表示:“对每个人很小的一点侵害,在全社会范围合起来都会造成很大的问题,因此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何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把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实下来是草案起草的一大难点。” 可以看到,此次草案对法律责任作出的具体规定包括: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周汉华认为,“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是一大亮点,按营业额百分比进行罚款可以提高法律对相关企业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张雪)
保护投资者一直都是证券市场都在强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管理层也确实在法制建设上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工作。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10月9日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提到保护投资者的话题。在“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内容里,“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内容中,“意见”提到: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虽然是在两处提到,但表达的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通过依法维权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通过依法维权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无可厚非的,这也是国外投资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从A股市场来说,依法维权虽然一直存在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但随着“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推出,这些问题也正在得以解决。所以,“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无可非议的,一些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也确实需要走依法维权这个途径。 但由于A股市场并不成熟的原因,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更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不足之处,包括涉及到投资者保护方面司法上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如此一来,就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投资者依法维权,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在未来的日子来,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可能是经常性的。因此,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尤其是监管者的高度重视。 新《证券法》引入“代表人诉讼机制”,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解决了投资者诉讼难的问题。尤其是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违法违规者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因为通过这种特别代表人诉讼,一些中小投资者即便没有亲自参与诉讼,他们的利益同样也可以得到保护。所以,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说,这种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值得提倡。 但在解决了投资者诉讼难问题的情况下,也很容易出现依法维权也保护不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即投资者赢了官司赢不了钱,最后仍然得不到赔偿。毕竟在一些案例中,上市公司因为违法违规带给投资者的损失是巨大的,那不是几百万、几千万的问题,也不是一两个亿的问题,而是几十亿、上百亿的问题。上市公司或有关责任人根本就赔付不起。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按要求需要回购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股份,但公司及大股东表示没有回购能力,最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来为此买单。因此,面对这种赔付不起的问题,投资者赢了官司又能如何呢?投资者的利益仍然还是得不到保护。 而除了“赢了官司赢不了钱”这种情况之外,还有的情况是投资者想依法维权都无从下手。比如,有的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的一些劣质资产,向有关方面进行利益输送。结果这种高溢价收购变成了上市公司商誉的增加。然后就是商誉减持,股价爆雷下跌,投资者损失严重。但对于这种商誉减持带给投资者的损失,目前还很难通过依法维权的途径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目前在股市比比皆是,投资者也只能是自求多福。 因此,尽管“意见”表示“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对于A股市场存在的,或将会出现的依法维权也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市场各方尤其是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便能早日解决这个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也是信息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我国,数据安全更是被上升为与国家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 1、数据安全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当前各类数据主体多样,处理活动复杂,安全风险加大。随着立法不断强调并严格要求对数据进行保护,企业的合规举措也应不断提高。回顾2020年上半年,国内就发生了新浪微博5.38亿用户数据在暗网出售、建设银行员工贩卖5万多条客户信息等数据泄露事件。此外,据国外媒体报道,万豪、美高梅酒店至少1,580万客人信息遭泄露;化妆品巨头雅诗兰黛,因不安全服务器泄露了4.4亿用户敏感信息……这些事件轻则造成企业商誉受损、失去客户信任,重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指控,例如2015年Uber数据泄露事件遭美国司法部刑事调查;2017年雅虎前CEO玛丽莎·梅耶尔被要求就网络安全漏洞问题作证,否则将面临刑事指控。 大部分企业对网络、数据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也缺乏相应的责任感。企业对网络技术依赖越多,接入的设备也多,每个接入网络的设备和人都可能被黑客利用成为窃取数据的跳板,或员工本身就是“黑客”,这让企业防不胜防。在把数据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的同时,也应当把数据作为生产资料保护,这是现代企业应当树立的重要观念。 大量企业的数据存在云端,虽然“云”本身的安全性有一定的技术保障,但接入云端的第三方应用软件、系统和接口的安全性却令人担忧。如果不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密,它们就处于一种“裸奔”的状态,可能导致企业的系统漏洞和数据泄露事件。如果企业不重视,这些漏洞要么未被及时修复,要么未被检测发现,待爆雷后成为公共事件,亡羊补牢已晚矣。2018年8月,华住集团旗下汉庭、美爵等酒店共计5亿条包含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开房记录等的个人信息泄露,并被打包在暗网上销售。案件虽成功告破,但也暴露出以酒店业为代表的多数企业并未做好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在数据泄露后也没有紧急预案处置应对突发情况。 今年的的调查数据显示,72%的上市公司和69%的规模在千人以上的公司对于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数据泄露等突发安全事件,有应急预案和危机处置机制。但是这些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上述华住集团信息泄露和一系列的银行信息泄露事件反映的就是这个问题。比制定制度更重要的是有效运行制度,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提升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不同行业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同,越是对数据依赖程度高的行业,企业越重视数据安全。71%的银行、金融业受访企业有这一制度安排,但是银行数据体量庞大,决定了数据安全是百密不能有一疏的工作,只要一个员工没管住,数据就可能如溃提之水奔涌而出,中信事件和建设银行信息泄露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数据安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并将数据安全事项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公安、网信办、工信办等)报告,积极回应监管要求等方面,银行和金融业与物流和交通运输业的受访者中,有超过50%的企业重视这一工作。这些行业要提供服务,就要采集相应的个人信息,因此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也就十分必要。虽有50%左右的受访者比较重视数据安全,但行业重视度的绝对值并不高,仍有改善空间。 2、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互联网产业何以前浪翻腾、后浪奔涌?一是,对于数据这样一个全新的事物,法律也在摸索中,尤其是关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边界不甚清晰;二是,网民数量叹为观止,海量个人信息不断“投喂”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如活水般的生产资料。 早期,互联网企业利用数据野蛮生长,但随着立法不断严密,监管必定不断收紧,并将长时间保持这个趋势。2019年,工信部、国家网信办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了贯穿全年的APP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2020年仍在持续中。所涉问题集中在私自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取权限、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等方面。 用户让渡个人信息作为实现便捷功能的对价,这是市场逻辑,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不经“通知-同意”程序,违规获取个人信息,就打破了“君子协定”,进入法律法规的监管区。根据互联网企业规模的大小,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不同特征: 第一,规模较大、体系成熟的互联网企业,满足“60分”的合格线,但没有做到优秀。例如,根据工信部通报,QQ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给权限不让用;QQ阅读私自收集个人信息,还私自分享给第三方;当当私自和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给权限不让用;高铁管家、12306软件过度索取权限……这些都是互联网行业的知名企业,一般而言都具有合规意识,他们会通过隐私政策告知用户收集和使用规则,另一方面又往往通过各种形式扩充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种类,试图抓取更多信息,请求开放更多权限,服务其数据挖掘,收集“必要性”原则屡屡被突破。 但是,随着《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生效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也将对企业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越是依赖个人信息产出的互联网大企业,违规的成本越高,这就需要做到从“及格”到“优秀”的质的跨越,也是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观念提升。 第二,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期的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往往处于“60分”合格线以下。实践中大量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多以这一类企业为主。由于成本所限,这些公司没有专门的合规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不提供或提供极为粗糙的隐私政策,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甚至向第三方共享、出售。2018年8月,浙江省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重大个人信息盗窃案,原新三板挂牌公司瑞智华胜,窃取知名互联网公司30亿条用户个人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相关经营人员因此获刑,另有两家关联公司也被立案处理。该公司2017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2018年8月上述事件曝光,瑞智华胜作出紧急停牌处理,短短两个月后的11月2日,瑞智华胜在新三板就被正式摘牌。一家处于初创期的明星上市公司,因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意识,非法经营个人信息买卖业务,使得企业多年努力毁于一旦。 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据相关报告和央视“3•15”晚会披露,部分APP的SDK插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形下,收集用户的联系人、短信、位置、设备信息等,甚至短信内容会被全部传走。因为SDK的责任往往由相应APP开发公司承担,这会为企业埋下很多隐患,所以,APP不能仅考虑SDK的便捷,更应该对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持警觉。 综上所述,互联网大企业往往在法律红线之内的模糊地带,最大化商业利益。但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他们要做的,不止是合法,而是做好行业表率,促进用户与企业的互信,推动行业自律与发展。与此相对,小企业合规意识和能力不足,往往试图蒙混过关,但互联网产业的野蛮生长期已经过去,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因小利而失大局。 3、传统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 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显性问题,关注度高,相比而言,传统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则难以暴露,更为隐秘。根据本调查问卷显示,获取个人信息最多的传统行业是文化/传媒/娱乐服务业与银行/金融业,但分别只有22%和21%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采用“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等方式提示用户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经用户同意,最小限度地使用个人信息是基本原则,物流/交通运输服务业对这一原则的重视程度最高,但也仅为25%;用户同意方能与第三方共享,这是个人信息共享的合法前提,在不同行业中,消费品行业采用这一做法的占比最高,银行/金融业仅为7.8%,甚至低于整体均值0.2个百分点。 银行/金融业由于征信需要,是收集个人信息较多的行业,但频频发生的银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揭示银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还有提升空间。“中信事件”是传统行业个人信息泄露的缩影,虽然中信银行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流程,但员工不仅未按照流程操作,还将客户信息对外提供并加盖公章,这种为了“大客户”利益而将储户信息随意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大众的预期。这一事件比较有代表性,揭示出传统行业的个人信息泄露往往不是技术性的,而是人为的,这就对传统行业的数据储存和保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行业一般基于业务需要收集必要个人信息,比如银行、快递公司等,提供的服务本身就要求客户提供姓名、住址等信息,在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风险在于,这些个人信息一般会通过数据化的方式保存,但是传统行业较为缺乏数据安全的观念和技术支撑,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利用,没有界限感。例如,银行将储户开卡所必需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画像,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给储户推荐理财产品,就是典型的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证券公司也会收集大量的客户财产信息,因此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传统行业一般不存在一个事先的程序与客户约定个人信息的二次利用或共享,所收集个人信息除了满足特定服务需求外,不应有别的用途,还应妥善保管。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不能把个人信息挪作他用或者与第三方共享在经营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是基本原则。 总而言之,无论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行业,都应对所收集数据分级、加密,并进行脱敏处理;对内,要严格限定个人信息的查看和使用规则,并进行员工培训,培养相关合规意识;对外,要制定详尽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供用户了解同意。如果条件允许,一定要设置员工权限并进行留痕记录,便于事后追责。 个人信息保护的浪潮将席卷一切领域,以萎缩产业为代价的个人信息保护不可取,以侵害个人信息权利为代价的行业发展也不会长久。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发展,是在更高价值层面上的统一,不是“零和游戏”。企业只有尊重个体尊严,对个人信息用之有度,才会有长远健康的发展。 注:以上内容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近年来,我国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快速发展,不仅有效满足了居民生活需要,也对释放国内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数字经济更是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与此同时,网络新业态下的商标保护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各方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加强新业态商标保护。应用程序(APP)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种新业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何种服务类型?以往的商标驰名认证跨类保护,如何适应网络新业态的发展?这些问题在现实判案中还存在许多争议点。 9月28日,由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新业态下商标保护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一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等国内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齐聚一堂,先后发言,就网络新业态下的商标近似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边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商标近似,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例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案例的分析,成为与会专家们热议的话题。“旺旺”与“淘宝旺旺”,“拍客”与“新浪拍客”,“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头条”与“UC头条”,这些发生在新业态背景下的商标纠纷案例,使得国内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大咖们,有了更深的思考。 “以这些案例来看,有惊人的相似,‘淘宝’‘新浪’‘平安’,都是国内知名的大品牌。前缀或后缀,有一个已经注册在前的有效商标,为什么大家一致觉得不构成混淆、不构成侵权?是有理由的。”吴汉东认为,“好医生”“头条”“拍客”,这类商标都是描述性的,排他性的效力是有限的,“这类术语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本就不高,更多是公共资源的标志,叠加更有显著性的知名品牌使用,人们不会产生混淆。”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孔祥俊从“音、意、形”三个维度阐述了商标近似的认定,并提出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要考虑到商标的渊源是否存在恶意注册等因素。 “商标的近似认定,核心还是区别性。比如,三个字和五个字,展示给公众的形象就完全不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认为,商标的近似认定要注重彼此的区别,同时强调商标制度及立法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是保护交易、保护财产。“法律应该保护的商业秩序、社会财富,要审慎对待。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也认为,一些通用的、描述性的词汇,加上具有显著性的词汇作为商标,不会让公众混淆,可以各自规范使用。 “你卖鞋子很有名,这就意味着你卖面包也很有名吗?在跨类保护上,需要一个严格的界定。”中山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直言,目前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 此前,“平安好医生”与四川“好医生”商标案引发公众热议。李扬以这一案例分析称,四川“好医生”重点在于“药”,是一个以医药制造为核心的企业;而“平安好医生”重点在于线上诊疗服务,是一个以互联网医疗APP为核心的医疗健康服务平台。 李扬坦言,在某一个省份、某一个地区有名,是不是就能在全国范围内也认定为驰名商标,值得商榷。“驰名商标的商业化认定,如果过度泛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副作用的。”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直言,在实际应用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边界问题,应该引起重视,避免造成公共资源的垄断。“驰名商标,绝不应该是无限制的跨类、跨界保护。” 易继明认为,在网络新业态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案例引发了业界重视。对于商标的近似判断,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一定要尊重市场规律,认同于消费者认知的社会现状,要维护既有的经济社会秩序。
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已于9月14日在北京签署,请简要介绍协定谈判过程和内容。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为加强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贸易,中欧双方于2011年启动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中方谈判团队由商务部牵头,包括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201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职能划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谈判也相应地由商务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进行。谈判共历经8年22轮正式谈判和多轮非正式磋商。2019年底,中欧双方宣布结束谈判。此后,中欧双方各自履行授权签署的法律程序。2020年9月14日,中德欧领导人视频会晤期间,商务部部长钟山与德国驻华大使葛策、欧盟驻华大使郁白正式签署协定。 协定包括十四条和七个附录,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根据协定,纳入协定的地理标志将享受高水平保护,并可使用双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等。协定附录共纳入双方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保护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双方互认的各100个地理标志将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保护;第二批各175个地理标志将于协定生效后四年内完成相关保护程序。 二、协定有哪些亮点? 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保护数量多。这是中欧之间首次大规模互认对方的地理标志,共550个(各275个),都是双方久负盛名、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比如我国的绍兴酒、六安瓜片、安溪铁观音、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欧洲的香槟、巴伐利亚啤酒、帕尔玛火腿、马吉那山脉橄榄油等。这些地理标志将惠及成千上万的产品和生产企业。 二是保护种类丰富。中方列入协定清单的地理标志不仅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还涉及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宣纸、蜀锦等中国特色地理标志。此前,欧盟对外商签的地理标志协定中仅涉及农产品、食品和酒类,这是欧盟第一次在其协定中纳入此类地理标志。 三是保护待遇高。双方纳入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不仅可在对方获得高水平保护,还可使用对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有利于相关产品有效开拓市场。这也是欧盟首次通过协定允许外国地理标志持有者使用其官方标志。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内家喻户晓,但在欧洲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仍有大幅提升的空间。协定提供的高水平待遇将有利于中国相关产品获得欧盟消费者的认可,进一步推动相关产品的对欧出口;同时,也为有效阻止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假冒和伪造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该协定对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协定是近年来中欧之间首个重大贸易协定,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欧双方均历史悠久,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促进双边地理标志产品贸易发展,扩大中欧贸易规模,进一步巩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经贸基础。 同时,协定的签署彰显了中国坚持对外开放、持续深化改革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中欧双方坚持开展自由和开放贸易、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体制的承诺。在当前形势下,协定的签署必将为中欧及全球经济提振信心。我们希望与欧盟继续携手维护基于规则的自由贸易体系,共同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推动世界经济增长。 四、协定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什么? 一方面,协定可以让欧洲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中国产品。我国很多地理标志产品产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推动大山中的优质产品走向世界,有利于扶贫和增收,为收入较低的地区注入新的增长动能。另一方面,协定为欧盟的优质特色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提供充分保护,可以消除欧盟生产商的后顾之忧,使其放心地进入中国,使中国消费者能吃到、用上货真价实的高质量商品,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协定签署后,下一步中欧双方将如何继续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 接下来,中欧双方将按照各自法律规定履行协定的生效程序,使协定尽早惠及中欧双方企业和民众。双方还将按照协定的相关安排,稳步推进第二批地理标志产品的互认,使更多中欧地理标志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