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中国经济经历了近十年来最严峻的一次考验,各项经济指标在疫情期间都被打入谷底。不过,得益于全民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方面的努力,中国经济成功实现了先抑后扬的复苏走势。即便如此,由于疫情抑制了企业办公需求的释放,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在今年被进一步放大。机构数据显示,今年一线城市写字楼市场空置率、租金降幅均创近十年新高。“2020年下半年以来,我们一线城市的写字楼空置率基本上是在20%上下运行,创下10年来的新高。上海跟深圳甚至超过了25%的空置率。全国的写字楼空置率接近30%,商业用房高达35%左右。”近日,全联房地产商会副秘书长兼房讯网董事长刘凯在中国写字楼产业园发展论坛第十七届年会上呼吁,构建商业办公保障体系,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从长远来看,房地产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压舱石与稳定器,“房住不炒”仍是行业发展的主基调。在中央“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写字楼空置率创新高年初暴发的新冠疫情,是房地产市场最大的“黑天鹅”事件。新冠疫情对整个社会经济,包括房地产,尤其是商业地产这块都是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我们一边忙着抗疫,一边还要促进复工,所以在今年加速了整个商业地产行业的洗牌,也倒逼商业地产的转型和升级。当前,商业办公行业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连续多年的持续供应的高峰,推动空置率走高和租金水平的下调。”刘凯表示,根据他们的统计,中小微企业在商业地产租赁和销售市场占比超过60%以上,也是商业地产,包括写字楼、产业园主要的力量。全联房地产商会副秘书长兼房讯网董事长刘凯不过,相比去年前11个月的数据,大企业今年的销售业绩有了新的增长,但有专家表示,总的销售规模仅限于“适当的增长”,这就意味着有些中小型企业的萎缩。“我们有将近3万个房地产企业,其中,前100名企业的销售额占到市场总份额的四分之三,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则继续发展的话,集中度逐渐提高的趋势依然在加剧过程当中。”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教授刘洪玉表示,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报告数据显示,规模越小的企业,它的增长速度逐渐呈负增长的趋势。然而,从另外一个土地市场的角度来看,企业拿地的热情非常高,排名靠前的房地产企业为了保持它的市场地位,为了有连续增长的空间则大规模的购置土地,所以,土地市场今年跟往年比也没有太多逊色,甚至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还有增长,企业买地花的钱相比去年也有显著的增加。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城镇化已经走过了发展最快的阶段,如今,增速有所放缓。同时,房地产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压舱石与稳定器,“房住不炒”仍是行业发展的主基调。在中央“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如此一来,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在2020年被进一步放大,空置率得以继续走高并创新高。比如,北京甲级写字楼市场的新增供应和需求比长期都维持在2倍以内,但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从2019年开始凸显,在疫情肆虐的2020年,新增供需比更是上涨到接近5倍。由此可见北京市场的供需不平衡问题已经非常严重。高力国际华北区董事总经理严区海表示,“2020年北京写字楼空置率高达19.4%,符合高力国际在今年一季度向市场发布的对于年底空置率超过18%的预测,明年的空置率会继续增加,我们的判断应该是在25%左右。”严区海预测,2021年,北京写字楼空置率将达到顶点。呼吁构建商业办公保障体系显然,2020年房地产行业再次取得超预期发展,开发投资规模、销售额等指标再创历史新高,头部房企销售业绩普遍超越去年,房地产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央又提出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商业地产作为楼宇经济、产业经济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既面临着挑战,又充满了机遇。“新发展格局下,商业地产市场面临着下行的压力,但需求已呈现回暖趋势。长期来看,商业地产仍有巨大的发展前景。随着中国经济恢复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推进,新商业、新办公、新园区、新居住的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市场依旧拥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投资价值。”全联房地产商会秘书长赵正挺认为,新格局下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宏观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国际环境、技术环境、政策环境均发生变化,在住房改善性需求广泛、商业地产的资产管理和运营管理服务活动得到重视以及地产科技方兴未艾等多重作用下,未来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空间巨大,房地产企业面临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科技成为行业价值增长的关键动力。而针对中小微企业在商业地产租赁和销售市场占比超过60%以上的情况,为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解决民营企业的困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刘凯则建议,呼吁构建商业办公保障体系,助力实体经济发展。首先稳定商业办公市场,建议放开上海、北京等城市的商办限购当中关于面积和资格的限制,让一部分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购买到办公的场所。其次,加快商办租赁市场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立覆盖全员的多层次的商办租赁市场,让不同层次的小微企业、创业企业通过租赁市场租赁到自己满意的经营和办公场所。最后,建议由政府部门,包括金融机构和商会、协会、企业共同成立中小微企业办公住所保障基金,用市场化的手段收购或者控股部分经营陷入困境的写字楼产业园项目。经过更新、改造、包装以后以最低租金标准投入市场,优先提供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企业作为经营住所和办公住所。据记者了解,此次疫情当中,确实有一些资金链断裂或者现金流无法保证的中小微租户,他们没有办法在抗风险过程中度过这一劫,但是,其中不乏有一些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科技化智慧办公和远程办公的方式解决了自身资产方面的问题,帮助他们在成本上得到了一些节约和控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记者张海蛟)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舟山市旭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旭顺置业”)存在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普不处字[2020]217号。记者查询发现,舟山旭顺置业为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地产”)旗下子公司。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对当事人舟山旭顺置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舟山旭顺置业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据报道,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设专条对房地产广告的内容准则作出补充完善。为帮助我市房地产企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适应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提示,下列情形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资料显示,舟山旭顺置业为东投明越台商住小区项目及东投明越湾商住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东投明越台商住小区项目总投资102143.05万元;总面积为155951.92平方米。东投明越湾商住小区项目总投资109698.710万元;总面积为194980.11。 舟山旭顺置业成立于2019年6月17日。其股东结构如下:东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2.50%,认缴出资3125万元;抚州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持股36.50%,认缴出资1825万元;上海庆缇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00%,认缴出资50万元。东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东投地产持股100%。 官网显示,东投地产集团是隶属于东投集团旗下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过10余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成为规模化的地产企业,位列江西省本土房企首位。集团以“深耕江西辐射全国”为战略指引,同时在江西、湖北、河南、广西、浙江、湖南等多地,布局30余城市开发70余个项目,并形成了“城系”、“府系”、“院系”、“瑞系”和“城市综合体”等产品系,累计开发面积超1000万方。
当前,房地产融资政策趋向收紧,从需求端到供给端,从各融资渠道分项收紧到总量把控,其重点是控制房企有息负债增速。银行借款、债券、非标等融资渠道持续收窄,房企现金流不得不更多依赖销售回款。 销售回款与房价关系如何?“三道红线”所隐含的有息负债整体增速上限是多少?“三道红线”下房企现金流压力如何?银行借款、债券、非标各融资渠道到期偿还压力又会怎样?如何平衡好有息负债增速与销售回款增速的关系?等等问题,市场十分关注。 一、实施“三道红线”之两大必要性 “三道红线”具体为红线一: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红线二:净负债率大于100%;红线三: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根据“三道红线”触线情况不同,试点房地产企业分为“红、橙、黄、绿”四档。以有息负债规模为融资管理操作目标,分档设定为有息负债规模增速阈值,每降低一档,上限增加5%。即如果“三线”均超出阈值为“红色档”,有息负债规模以2019年6月底为上限,不得增加;“二线”超出阈值为“橙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5%;“一线”超出阈值为“黄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0%;“三线”均未超出阈值为“绿色档”, 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5%。 如果房企严格执行“三道红线”监管要求,那么房企有息负债增速最高也只能为15%。出台如此严格的房企融资政策,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一是房地产行业杠杆率偏高,高达80%,也是杠杆率上升最快的行业之一。房企的高杠杆率易引发市场较大的波动,一旦融资规模快速收紧可能导致部分杠杆率较高且资金周转能力较弱的房企出现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可能引发房企与银行、信托、第三方财富等相关联机构和债券市场的交叉违约,进而产生较大的市场波动和金融风险。 二是当下从风险防范化解的角度对房企有息负债增速进行总体把控,显得很有必要。以往房价涨幅较大的部分城市陆续出台严格的限购政策,是从需求侧进行调控。2019年以来监管再度收紧融资、着手控制房企有息负债规模,则是从供给端进行调控。房企融资包括有息负债融资和无息负债融资。无息负债融资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合作开发、销售回款以及应付账款等。其中2010年暂停IPO、2016暂停定增,房企股权融资基本停滞。因此,控制有息负债规模无疑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有息负债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国内+境外),其他融资(信托贷款+民间借贷)。 为了控制有息负债规模,监管者从供给端对其主要融资渠道分项一一进行收紧(如下表所示)。 虽然监管者针对房企各种主要融资渠道分项分别出台了严格的限制,但是2020年上半年,有息负债增速仍是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弹。这说明仅仅控制各个融资渠道分项并不能完全降低有息负债整体增速,因此从总量角度把控房企整体有息负债增速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出台“三道红线”融资新规的迫切性之一。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6月底,发债房企总有息负债规模为11.3万亿,较19年底增长8.6%,增速出现反弹。 二、“三道红线”下房企融资压力评估 在降低房企杠杆率的同时,应综合考量房企的融资压力,平衡好行业金融风险与稳健运行。“三道红线”下,评估房企融资压力应重点关注有息负债与销售回款这两部分。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三道红线”监管的重点在于控制有息负债增速,房企有息负债增速不得超过15%;二是银行贷款、债融、非标等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使得房企现金流更多依赖销售回款,且销售回款占据房企资金来源一半左右。其他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到位资金。其中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其资金都来源于销售回款,销售回款占其他资金来源94%左右。国内贷款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与非银贷款(信托贷款),自筹资金主要涉及信用债、信托、私募基金等投入的股权资金或明股实债的资金以及民间借贷。 图2-1 销售回款在房企资金来源中占比在一半左右 因此,评估“三道红线”对房企现金流压力的主要思路是:通过有息负债增速与销售回款增速的相对变化来反映房企现金流缺口大小。具体而言,主要可以分三种情形:情形一:当有息负债增速下降导致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销售回款增速的提升来弥补,此时房企资金维持相对平衡状态;情形二:当销售回款增速的提升不能弥补有息负债增速下降,此时房企现金流面临一定风险,风险大小取决于现金流缺口大小;情形三:当有息负债增速与销售回款增速同时下降时,整个房地产行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大,二者下降的幅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在严控有息负债增速的背景下,销售回款的增速就显得尤为重要。 2.1. 销售回款增速与房价涨幅显著相关 从过去历史经验来看,销售回款增速与房价涨幅高度相关(见下图)。但2019年两者走势出现一定分化,房价涨幅回落而销售回款增速上升。其主要原因可能是2019年房地产融资政策收紧下,房企主动通过以价换量的方式快速回笼资金。但在市场趋势影响下,销售回款增速仍将受房价涨幅影响。未来在“房住不炒”的大环境下,房价涨幅将受限,进而将制约销售回款增速。2020年1-9月房价涨幅回落至3.3%,销售回款增速也从11.7%回落至4.9%。 从百城住宅价格指数看,截止2020年10月,2020年一线与三线房价增速出现小幅上扬,二线房价增速继续回落。部分城市房价增速有所放缓,主因是地方政府住房调控政策趋紧。近两个月银保监会针对违规信贷资金相关商业银行陆续开出罚单,其中大部分贷款涉及房地产领域,监管机构对违规涉房贷款调查和处罚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同时,针对重点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自7月开始已经累计有超过30个城市纷纷出台调控政策,为楼市降温。其实,从2018年以来,各线城市房价增速均在放缓。一线城市房价自2018年开始涨速归零,二三线城市增速均呈现逐渐放缓的趋势,目前同比已经降至5%左右。 展望未来,在“房住不炒”和棚改退潮的背景下,各线城市房价增速或将继续放缓。具体而言,一线城市房价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很难在政策上做出放松,后续上涨空间有限。二线楼市仍将是结构分化行情,而低线城市受棚改退潮的影响,前期透支的需求可能导致三四线城市房价增速大概率放缓。因此,未来房地产销售回款增速并不容乐观,特别是三四线房企销售回款增速面临更大的压力。 2.2. “三道红线”隐含发债房企有息负债整体增速要求 根据Wind数据,对全市场有2020年中报数据的发债房企进行估算,若“三道红线”全面执行,332家发债房企有息负债整体增速不能超过6.9%。测算思路主要分两步:第一步,根据“三道红线”要求将332家发债房企分为“红、橙、黄、绿”四档;第二步,以房企有息负债规模占比为权重,结合各档位监管要求上限,计算出发债房企整体有息负债增速要求。即: (其中,绿档对应上限为15%,黄档对应上限为10%,橙档对应上限为5%,红档对应上限为0)。 相对于2019年底,2020年上半年发债房企有息负债增速已经高达8.6%,规模为11.3万亿,与监管要求的有息负债增速上限6.9%仍有1.7%的下降空间。如果“三道红线”全面施行,站在2020年上半年时点,发债房企有息负债规模可能少增1900亿左右。 2.3. 开发贷增速仍有下行空间 2019年年报有20家房企公布其融资结构(见附件)。这20家房企融资主要以银行借款为主,平均占比为50.9%,其次是债券融资,平均占比29.6%。值得一提的是其他融资借款,平均占比19.5%,主要为非标融资,其特点为融资成本最高,民企占比较高。非标融资占比越高,说明该房企通过融资成本更低的银行借款和发债途径进行融资比较困难。一旦非标融资政策收紧,该类房企所受影响会相对较大。需要注意的是,这20家房企均为上市企业,规模实力排在行业前列,因此,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银行借款占比可能偏高。 银行借款融资成本较信用债和非标融资要低,其中以开发贷款为主。近十年来房地产开发贷余额整体呈逐步上升态势,但2019年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其主要原因是2019年8月,银保监会“窗口指导”,自8月29日起收紧房地产开发贷额度,原则上开发贷控制在2019年3月底时的水平。2019年同比增速从22.8%回落至10.1%,2020一季度同比增速继续降至9.6%,虽然这一趋势与房地产开房贷监管不断趋紧相符合,但其仍高于6.9%的整体有息负债增速监管要求,仍有一定下行空间。 展望未来,房地产开发贷增速仍将呈现逐步回落态势。其一,从经济高质量发展角度而言,未来实体经济的增长动能将更多依靠高技术制造业,而逐渐降低对房地产的依赖,直接融资比例将不断提高,同时信贷资源也将更多地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以及普惠金融等领域。其二,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三道红线”倒逼房企降杠杆,房地产贷款增速可能进一步降低。2020年9月,银保监会启动了对城市房地产贷款的专项检查,并整治其中的金融乱象。近期,多家商业银行也表示,四季度房地产开发贷呈现收紧趋势,对房地产开发贷试行限额管理,中小房企获取银行开发贷将变得更难。 2.4. 2021年境内外信用债到期偿还压力较大 对于境内信用债融资而言,2014年以来,房企信用债净融资额不断攀升,2016年达到峰值8224亿元。2019年融资收紧以来,2019、2020年净融资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基本上符合监管借新还旧的要求。2016年以来房企发债高峰期发行的境内信用债将集中在2019-2021年到期。其中,2021年到期的境内信用债规模创历史新高约为5429亿元,相比2020年到期量多增353亿元,到期偿还压力较大。2020年8月,监管拟进一步收紧房地产公司发债融资,地产债发行根据存量债务控制发行规模,境内借新还旧发债的额度按照70%-90%实行,具体比例会根据发行主体单笔单议进行确认。假设打折幅度按平均80%计算,则2021年房企通过信用债融资额将减少1086(5429*0.2)亿元。经测算,2020年8-12月,房企通过信用债融资额减少607亿。 2016年以来房企海外发债规模不断上升,2019年发行 5275亿元海外债。2019年,发改委发布778号文,房地产企业发行境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叠加疫情冲击影响,2020年房企海外债发行降低较多,截至2020年10月底,房企海外债发债规模为3755亿元。 2017年以来房企发债高峰期发行的海外债将集中在 2020-2023年到期。其中,2021年到期的海外债规模创历史新高约为3509亿元,相比2020年到期量多增1149亿元,到期偿还压力也较大。 房地产非标融资中主要是信托贷款,后者到期偿还压力最大在2020年,2021年将有所缓和。信托贷款是今年监管的重中之重,2020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真正引入非标比例限制,信托非标单一集中度不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集合资金信托非标投资总计不超过总的集合信托计划规模的50%。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为2.5万亿元,同比下降14.7%,较一季度末下降3.1%。房地产信托占比也逐渐下降,从2019年四季度末占比15.1%,降至2020年二季度末的14.2%。 据统计,2018至2019上半年新成立信托中平均40%以上投向为房地产,2019年6月一度达到48%。随着监管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趋紧,这一数字在今年10月已降至27.1%左右。而且10月68家信托公司共发行278只490.3亿元房地产信托产品,相较9月444只673.6亿元的融资规模,锐减27.2%。今年1-10月,房地产集合信托发行规模同比下滑8.4%,压降效果非常明显。 信托贷款的期限主要以1年和1.5年为主,2019年信托贷款发行高峰期将集中在 2020-2021年到期。未来一年集合信托到期规模压力最大月份在2020年12月,到期规模高达4714亿元。2019年以来,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平均占比约35%,假设房地产信托到期规模占比也为35%,则2020年12月房地产信托到期规模约为1650亿,2021年1-6月房地产信托到期规模约为3726亿,同比增加250亿。2020年1-10月,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减少709亿,叠加信托期限较短,2021年到期压力会有所缓和。经估算,2020年下半年,房地产信托到期规模多增453((12899-11606)*0.35)亿元。2020年7-10月,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减少26亿元。假设2020年11-12月信托发行规模同比保持不变,则下半年房企通过信托融资减少479亿元。 综上所述,“三道红线”隐含要求发债房企有息负债整体增速不能超过6.9%。若“三道红线”全面推进,站在2020年年中时间点,则发债房企有息负债规模应少增1900亿左右。经估算,信托渠道融资额2020年下半年已减少479亿元;境内发债渠道融资额2020年8-12月已减少607亿,2021年预计将减少1086亿元。假设房地产开发贷增速继续保持平稳,那么今年下半年+明年全年,通过信托与发债融资收紧可使房企有息负债规模少增2172(479+607+1086)亿元。从总量的角度而言,若保持目前政策的延续性,到2021年底,发债房企有息负债规模少增1900亿元的隐含要求大概率能够完成。 在控制房地产行业整体有息负债规模的同时,结构性问题不可忽视。部分房企信托融资、发债融资占比较高,可能面临的监管压力更大,同时满足“三道红线”监管要求所需时间也将更长。2021年应重点关注境内外信用债到期偿还压力。在严控有息负债增速的背景下,房企的现金流将更多地依赖销售回款增速。未来在“房住不炒”及棚改退潮的背景下,房价增速或将继续放缓,特别是三四线房价将进一步承压,未来销售回款增速回落的可能性较大。从销售回款增速与有息负债增速相对变化的角度来评估房企融资压力,房地产金融风险仍不小,未来出现第三种情形即两者增速同时回落的概率较大。 应平衡好行业金融风险与稳健运行 从宏观层面来说,近期出台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有利于推动房地产行业长期稳健运行,也有利于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因此,房地产调控思路应在如何平衡好房地产金融风险与房地产行业稳健运行中加以把握。 从总量上而言,有息负债增速应与销售回款增速保持动态平衡,争取销售回款增速回升产生的现金流可以基本弥补有息负债增速的回落,尽量避免第三种情形的出现。粗略估算下,若“三道红线”全面推进,站在2020年年中时间点,有息负债规模应少增1900亿元左右。由于房价涨幅与销售回款增速显著相关,因此,若“三道红线”全面推行,则对房价稳定的诉求就较高。房价企稳或者小幅上涨时,“三道红线”全面推进可能对房企现金流负面冲击将会大大减少。这也跟人们常说的“天晴后修理房顶”是一样的道理。 从有息负债结构角度,对非标、发债以及银行借款似应采用逐步泄洪的策略。今年控制有息负债增速的重点是信托融资收紧,对于融资结构中非标占比较高的房企冲击较大。不过非标融资整体占比并不高,以20家有公开数据上市房企为例,非标融资占比平均为19.5%。未来重点将是控制债券融资和银行借款。明年到期的境内信用债规模高达5429亿元,经估算,明年房企通过境内信用债渠道融资将减少1086亿元,因此明年应充分考虑债券到期偿还压力这一因素。此外,2020年一季度银行开发贷余额增速虽有回落,但增速仍高于有息负债整体增速6.9%的监管要求,仍有一定的下行空间。因此,建议采用逐步、分段策略实施“三道红线”监管要求,并根据房企从拿地到房屋验收整个行业周期的平均时长,设置2-3年的缓冲期。 提高房企股权融资占比,丰富多元化融资渠道。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仍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房企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模式易将行业债务风险传导扩散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当下严控有息负债增速的背景下,可考虑提高房企股权融资比例,比如合作开发、分拆物业上市、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甚至可以考虑恢复受理和重启A股上市规模房企的股本(股权)再融资以拉通港股(股权融资通道始终开放)及A股房企在降杠杆措施方面的公平性,以此来优化房企融资结构。此外,借鉴国外房企主流融资模式经验,未来时机成熟还可以大力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以及夹层融资模式等。 高度关注房地产金融风险,建立因地制宜的、动态的房地产金融风险监测体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供需走势与供需结构变化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成因,建立因地制宜的、动态的监测指标体系以准确判断、及早发现房地产金融风险。同时,针对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金融资源的流向,以确保房地产金融的安全与稳定发展。一旦监测指标出现异常变化,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和调节,防止房地产金融风险进一步蔓延。 重点关注房地产金融风险可能引发相关行业风险,如信托、三方财富等为房地产提供较大融资的行业。对于部分杠杆率较高且资金周转能力较弱的房企而言,其短期偿债压力较大,融资规模收紧可能导致其现金流断裂,而且存在引发房企与信托、第三方财富等相关联机构和债券市场的交叉违约,进而产生“羊群效应”的可能。因此,“三条红线”需以稳步推进为主,并在相应考量信托、三方财富等机构的风险下,构建针对性的预警机制。 附件: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附件: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住房租赁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第八条 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第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第三章 租赁企业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的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签章,并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第三十七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第三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的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住房租赁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发布位置、面积等与实际不符,价格、用途等与委托事项不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住房信息。 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房地产行业组织或者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应当严格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转租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资金、专业人员、管理水平要求; (二)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四)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第五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三)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的;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第五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数量;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二)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赚取租金差价; (二)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六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联网备案等责任的,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责任,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1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六十三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信息的,由房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的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乐凯 谢俊彬 杨旭颜发自上海 12月12日,在“2020(第四届)中国地产新时代盛典”现场,“2020中国地产经理人评选”结果揭晓。荣获“2020中国地产经理人100强”的华发股份长沙公司总经理杨瑞峰在获奖现场接受了专访。 这是杨瑞峰第二次获此殊荣,上一次是在2017年。对于本次获奖,他表示这个奖项既是对自己以及对华发长沙公司的肯定,也是一种督促,督促个人及公司在未来做出更好的成绩。 在杨瑞峰看来,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疫情让房地产出现了阶段性的调整,但这种影响是暂时的,今后房地产肯定会恢复正常的状态。相比较下来,政策层面比如三条红线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更深远。这一政策要求房地产企业首先要去杠杆,第二是不能只追求快速度;最后则是要实实在在的回归产品、回归服务、回归城市配套,房企不能只做单一产品,而要做一个全面的城市运营商。关于明年的楼市表现,他认为虽然现在政策越来越多,调控越来越严,但未来的房地产行业肯定会越来越健康。 本次评选由主办,新浪财经、中国企业家、中房网、中物研协联合主办,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联合指导,自2020年10月10日启动至今,覆盖中国约60个主要城市,全国共两千余位地产、家居、物业经理人参与评选,有效投票数近1亿。 在主流媒体、权威专业机构组成的专家评审会综合评审下,最终评选出六大榜单,分别是《2020中国十大地产年度CEO》、《2020中国地产经理人100强》、《2020中国十大家居年度CEO》、《2020中国家居品牌经理人100强》、《2020中国十大物业年度CEO》、《2020中国物业经理人100强》。 本次评选紧扣行业发展主旋律,以“稳健经营、高质发展、用心筑家和社会责任”为主题,旨在挖掘中国泛房地产行业内最优秀的经理人,推动中国房产、家居和物业人物库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 点击查看2020中国地产新时代盛典更多详细内容>>>
12月13日,五矿地产董事长、党委书记何剑波何剑波全联房地产商会活动中表示,行业自律应该说对我们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企业家创新,在不确定的市场条件下寻求一个确定的答案。我觉得创新是我们作为企业发展的一条主线,自律应该是另外一条主线,如果只有创新没有自律,其实会失去平衡。特别像房地产行业在整个社会,整个国民经济有那么大影响力的情况下,对于我们的企业来说,自律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通过三个方面去达到自律: 第一, 牢记我们的稳健发展。在过去的这些年,房地产宏观调控一直在指导和保障我们行业能够有一个稳定健康的发展,包括去杠杆、三道红线,都是为了保证平稳健康发展。刚才又说到房地产的去金融化,这个也是非常必要的。这个事情我们房地产行业可以跟最近发生的一些比较大的事件结合起来来考虑,包括高科技企业,过度的金融化或者资本过度扩张,这样的情况可能会给金融带来不稳定。房地产在之前早都在去杠杆了,这个应该是在地产行业也好,金融行业也好,其实是有步骤、有计划的在进行调控,来降低风险。 对于如何在稳健发展和冲规模之间达到平衡,何剑波董事长独家回复和讯房产,达到平衡并不难,需要注意“三道红线”的标准,降负债是必要的动作。 第二,房地产有一个特殊性,我们地产行业每建一个房子对城市和社会环境都有很大的影响,它有一个外部性,中国的城市化已经到了60%的城市化比率,我们的新城,很多高楼大厦都是房地产企业建设,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每建一个项目都要考虑到城市的人文历史底蕴,我们的环境能够更好的结合,而不是粗制滥造盲目建一些项目,成为钢筋水泥垃圾,我们能够把城市建设好是我们对这个城市最大的贡献。 第三,我们要为社会提供精品和优质服务,企业最终的使命就是提供产品和服务,我们做产品最强调的就是精品。刚才我们在讨论“十四五”期间,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上中等收入的水平,在“十四五”期间,下一个五年我们要跨越中等收入的陷井,进入到高收入国家的水平,意味着我们的高收入阶层会大大增加,这些老百姓对我们的产品需求、服务需求更讲究品质,更个性化、多样化,对我们企业来说提供更好的精品,更好的质量,绿色的建筑,健康的建筑,多样性产品,休闲、渡假、养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作为企业应该做的。提供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这也是我们行业自律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