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新创设的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备受市场关注,即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6月2日,人民银行召开“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周学东、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货币政策司副司长郭凯出席发布会,就上述政策进行解读,并回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来应对特殊的困难,需要货币信贷政策更加注重精准性和直达性。所以在政策的设计上,政策达成的目标和取向是非常清楚的,同时,内涵有政策激励的安排。”潘功胜介绍,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意在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旨在扩大金融机构信用贷款投放。“同时我们从长短结合、综合施策的角度考虑,发布了政策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优化融资环境,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对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 对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潘功胜在发布会上谈到,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强度超乎大多数人的预期,市场主体恢复生产、稳定经济增长可能比原来预计的时间要长得多,也困难得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以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来稳企业、保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前期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出台了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最长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潘功胜表示,由于现在情况超预期,对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安排作了一些完善。 一是期限更长,今年年内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最长可以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二是力度上更大,要求对于普惠小微贷款要“应延尽延”;三是明确稳就业的要求,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企业要承诺稳就业,企业要提供承诺书;四是有激励性政策安排,人民银行创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设立特定目的工具(SPV)开展利率互换操作,实际上给这些延期还本付息的银行,按照其延期本金的1%提供奖励。中小银行之外的其他大型银行也必须同样做这个事情。他们的激励政策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部门对他们考核中给予适当的安排。 关于该政策能够覆盖的贷款规模,据郭凯介绍,按照测算,符合“应延尽延”要求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约为7万亿元。 不过,央行创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本身不是面向所有银行,只面向地方法人银行,也就是中小银行。据郭凯介绍,这部分中小银行的普惠小微贷款大约是3.7万亿元。央行对中小银行原则上按照延期本金的1%提供激励,测算下来可能需要提供的激励上限是400亿元,也就是说通过400亿元的激励来支撑3.7万亿元左右的贷款延期。 大幅度提高小微信用贷款发放比例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各方反映比较突出的一点是很难获得信用贷款。据邹澜介绍,目前,大型银行的信用贷款占比上升比较快,国有大型银行信用贷款占全部普惠小微贷款的比例已经达到了20%。但是中小银行这方面比例比较低,估计不到10%。 针对这个问题,央行创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提供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通过特定目的工具(SPV)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的方式,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优惠资金支持。邹澜表示,这样可以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支持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使小微企业贷款获得性明显提高。 在具体操作上,据潘功胜介绍,人民银行向SPV提供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SPV拿到4000亿元的再贷款资金后,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购买地方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40%,资金期限是一年。相当于向地方商业银行发放的小微信用贷款的40%提供了零成本的资金。 邹澜表示,预计政策落地后,可带动相关的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接近1万亿元,而去年这些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大概是3000多亿元。“我们希望能够产生倍增效应,使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能够实实在在地感到变化,大幅度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购买了贷款之后还交给银行来管理。郭凯表示,这主要考虑给银行提供激励,但还是要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将贷款交由商业银行管理,让商业银行享受所有贷款的回报,同时也承担信用风险,最终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也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这部分资金也相当于一个激励机制,给商业银行提供一部分比较优惠的资金,使商业银行更有动力。 注重长短结合、综合施策、久久为功 潘功胜谈到,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这两项政策工具主要侧重于量的支持和结构性支持,是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取向的,应该是一个短期的政策,是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政策安排,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短期的政策安排。同时,这两个政策工具中,实际上也充分体现了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财政政策的融合。 潘功胜同时指出,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发布了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指引。这个政策属于信贷层面的政策,着力于长期性、制度性的政策推动,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培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 政策指引从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强化组织实施七个方面,提出了30条政策措施。 潘功胜指出了以下几个重点:一是金融机构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对此文件有一些明确的要求,比如在内部的转移定价方面,优惠力度要高于50个基点;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今年不能低于40%、商业银行在综合绩效考核中普惠金融的权重要占10%以上等。 二是要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金融监管评价,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强化外部的考核激励机制等。 三是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方面,今年定的目标是公司类信用债券的净融资要比去年多1万亿元,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的专项金融债至少3000亿元。 四是关于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这也是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非常重要的层面。另外还要运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促进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不低于8000亿元。 金融体系抵御风险能力较强 谈及新的政策工具和现有政策的配合,潘功胜说,两项新的政策工具和现有的货币政策工具、降息降准政策工具并不矛盾。他同时表示,这些新政策无论从性质和规模都谈不上量化宽松。中国和国际上其他一些发达经济体比较,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的空间还是有的,仍然处于常态化的货币信贷政策范畴。 如何看待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与市场主体的存活、经济增长稳定之间的关系?潘功胜表示,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与市场主体经营的状况和经济增长的状况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果我们任由市场主体倒闭,该救的不救,那么经济可能也会失速,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也会恶化。所以,金融机构在这个时期要加大逆周期调节,扩大信贷的投向,保市场主体。保市场主体、稳定经济增长,同时也是救自己,就是保银行的信贷资产。 “在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受到影响也是必然的。不仅中国如此,国际上很多国家也是一样,美国也是一样。”潘功胜说,我国的金融体系、银行体系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还是比较强的,在一季度末银行体系的拨备覆盖率为183%,应该说银行自身有比较强的能力来消化可能产生的资产质量的恶化。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也要求商业银行在加大对企业让利的同时,用现有的财务资源加大拨备的储备,加大不良资产的核销和处置能力。
6月1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等七个方面提出30条政策措施。同日,人民银行创设的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这两个方面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也浮出水面。 《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紧随其后的多项落实落地政策举措,“直达实体”都是此番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核心要义。而在我国目前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环境下,实现“直达实体”离不开银行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 “《意见》提出一系列措施,综合施策,从银行内部改进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从银行外部完善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精准度和含金量。”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提升精准度与含金量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这是否恰恰说明目前资金对于中小微企业支持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仍有待提升? “疫情发生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在货币信贷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总体而言,这些政策措施及时有力、针对性强。前期推出的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和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都是直达实体企业的货币政策工具。”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曾刚认为,人民银行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的原因显而易见。由于疫情冲击是外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来临时必然选择规避风险,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势必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伤害,因此需要政策加以弥补,既保证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又不伤害到商业银行正常的市场逻辑。总之,要寻得市场化原则与精准救助之间的平衡。 “《意见》的发布以及两个新货币政策工具的创设,都是在完善市场机制,以适应精准化救助的需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放弃商业逻辑和市场原则,而是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实现其与精准救助政策的有机结合。”曾刚强调。 “尽管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但在部分领域仍存在‘流动性淤积’现象,资金未能及时精准地进入中小微企业。”董希淼坦言。 强化对中小银行定向支持 《意见》发布当日,《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与《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也先后发布,操作对象都是地方法人银行。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栋材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对中小银行的定向支持。 “人民银行创设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体现了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的方向。其中,“灵活”即将货币政策操作与金融服务普惠小微企业直接联系,减少货币政策传导环节,为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支持;“适度”即不直接向企业提供资金,也不承担信用风险,更不是大水漫灌,稳健的基调未变。”董希淼对此分析认为。 关于延期还本付息,曾刚认为,这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实打实的支持,可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对银行来说,贷款延期支持工具一方面明确了操作的对象;另一方面,延期贷款本金1%的支持体现了对银行的补偿,弥补了优惠利率、减息降费带来的息差缩窄,可提高银行对于延期还本付息业务的积极性。 关于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人民银行将提供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通过特定目的工具(SPV)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的方式,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兴业研究测算发现,按照40%的比例计算,4000亿元再贷款可撬动的小微信用贷款规模为1万亿元。在新工具的支持下,今年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望快速增长。 “新工具将产生三个方面的作用。”曾刚分析认为,“一是银行资金成本进一步降低,可以推动银行贷款利率继续下行;二是提高银行相对受益,激励银行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意愿;三是解决中小银行流动性问题,例如延期还本这部分贷款‘卖给’央行后,所得资金可以进一步投放于中小微企业,强化对实体的支持力度。” 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将提升 《金融时报》记者整理发现,《意见》对于不同类型银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 “《意见》体现了针对性和普适性、短期性和长期性、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统一。”董希淼表示,下一步,应推动大型银行与中小银行、主流银行与互联网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加强合作,加快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普惠金融生态体系,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探索数字小微金融,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曾刚认为,由于我国融资体系仍以银行为主,因此,充分发挥不同银行在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义重大。“从去年的30%到今年的40%,对大型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需要其充分发挥资金来源成本低、网点覆盖广的优势,积极落实《意见》中‘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以及‘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等政策要求。” 董希淼预测,今年小微企业贷款的可得性将大大提高,首贷率、续贷率将明显提升,贷款成本将逐步下行。“《意见》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强化了对银行的正面激励,有助于调动银行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积极性,提升银行敢贷、愿贷、能贷的能力。”
4000亿元再贷款专项资金将通过特定目的工具(SPV)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优惠资金,以更好引导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6月1日晚间,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三份文件。其中,《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将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以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该工具的落地是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要求的回应。分析人士认为,这一创新工具类似于再贷款,也有“降准”的特点,但三者之间依然存在明显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出央行通过创新工具进一步“直达实体”的目的。 主动 直达 普惠 “与再贷款相比,直接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有两大好处。”在谈到新工具的特点时,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表示,一方面,其更具主动性。传统的支小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由银行发起,将合格抵押品质押给央行,央行再回应,释放流动性给银行。如果银行不需要,那么央行设立的再贷款额度将无法发挥支持实体的作用。而此次创新工具是央行主动购买贷款,主动运用再贷款额度。另一方面,对银行来说能获得零成本资金。传统的再贷款本质上是信用贷款或抵押贷款,银行需要支付给央行利息,银行赚取资产端的收益率和再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而按照已有的信息来看,按照新政策,银行无需向央行支付利息,本质上是“无偿使用”的流动性支持,类似于一种新型“降准”工具。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这一创新工具不仅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进一步盘活了资产端,有助于银行流动性好转,释放更多资金支持更多实体需求。 从当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环境来看,提升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能力尤其是信用贷款能力是关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末,信用贷款余额占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比例为15.5%,占比较上年末提高了两个百分点。中小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占比目前只有8%左右。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 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 事实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少国家央行都创新工具呵护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保障实体经济稳健运行。中泰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戴志锋表示,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创设的工具和美联储前期的系列非常规货币工具(薪资保障计划流动性便利、大众企业贷款计划)有一定相似性,但目的不同。他表示:“美联储是为了提高银行等金融中介释放流动性的意愿,底层信用风险由美联储和财政部兜底;而人民银行则是为了确保银行信贷资金能够真正流向小微民企,信用风险仍由市场承担,最终目的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稳定就业。” 从央行网站就相关问题发布的“货币政策热点问答之一”可以看出,央行是通过SPV运用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的方式购买资产,但是购买资产后利息收益和坏账损失仍然由放贷银行承担,并没有发生所有权实质性转移。这一特性又类似于央行在支持银行永续债发行时创设的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因而,央行资产负债表最多扩张再贷款资金4000亿元而非SPV撬动的1万亿元信用贷款规模。 专家认为,此举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表示,此次设立的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不涉及风险转移,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维持不变,商业银行仍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为准确识别和控制商业银行不良风险,《通知》一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另一方面,鉴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现实风险,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整合数据信息,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李奇霖也表示,利用创新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央行不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购买小微企业贷款,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也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规避金融市场可能过度加杠杆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2020〕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要建立2020年3月1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台账,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积聚。 三、强化协作,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通过开展信用贷款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能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推动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摘要]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2020〕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要建立2020年3月1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台账,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积聚。 三、强化协作,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通过开展信用贷款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能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推动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摘要]文件指出,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银发〔2020〕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原标题:多部委: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 贷款期限能延尽延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等。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DF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