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200亿元,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业内人士表示,外资行的进入将与国内银行形成错位竞争,进一步加强境内外市场的互联互通,而准入标准的提升则可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 《托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支持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适当考虑外国银行总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经验,明确分行申请条件,进一步完善净资产等准入安排。二是完善基金托管人监管安排,建立外国银行总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系统跨境部署和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要求;持续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丰富行政监管措施。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允许申请人在获得核准后再开展人员、系统、场所等方面的筹备工作,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检查安排。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要求一并纳入《托管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扶优限劣,《托管办法》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安排调整为达到200亿元,而现行规则要求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专家表示,这一举措可有效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抗风险能力。(罗逸姝 北京报道)
监管层密集发文加快补短板 机构积极开展业务调整转型 规范资管市场一系列配套政策加速落地 伴随资管新规落地满两周年,百万亿级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再获政策支持。8日,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银保监会近两月来发布的数个相关文件之一,密集释放了资管行业监管“补短板”政策信号。《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更多配套监管政策正在加速推进,针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已在酝酿中,银行理财领域大量配套细则也将适时推出。 伴随资管行业系统性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各类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开展业务调整转型,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本源,成效显著。不过,业内人士也坦言,部分存量资产处置难度较大,进度偏慢。展望未来,资管机构在存量资产处置、推动产品创新等方面或将得到更大力度政策支持。 资管行业一系列政策不断完善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资管行业整体规模已达百万亿级。记者获悉,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夯实资管新规整体制度框架,一系列针对银行、保险、信托领域监管补短板政策正酝酿出台。 近50天来,资管行业监管“补短板”政策信号集中释放。银保监会日前发布《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26项中有4项涉及资管行业,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5月8日,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表示将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促进资管市场的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该办法已于5月1日正式生效。 此外,金融监管部门也有意鼓励更多机构进入资管行业。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这也意味着,此前以债转股业务为主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也将进入资管领域。 更多配套监管政策正在加速推进。据了解,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和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已在酝酿中。商业银行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大资管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牌照管理情况也将适时推出。此外,由于监管机构要求理财子公司“清洁起步”,因此银行理财领域仍有大量配套细则待出台,如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管理办法正式稿、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细则、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规范细则等。 机构稳步转型但仍面临挑战 伴随资管行业系统性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各类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开展业务调整转型,持续提升主动管理规模。 作为资管行业资金占比超三成的银行理财,其转型重点在于拆解原有的资金池、加快推动净值化产品、丰富资管产品类型。根据普益标准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一季度,全市场银行机构净值化转型进度为51.40%,较上季度环比上升7.27个百分点。 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表示,从转型效果来看,银行净值型产品规模持续增长、同业理财规模与占比有效压降、部分银行积极布局理财子公司。 对于其他资管机构转型情况,王一峰分析称,公募基金及保险资管行业相对来说受新规影响较小,在整个大资管行业规范发展的情况下,未来增长潜力有望进一步释放。信托业务方面,去通道化、融资类业务受影响较大,整体规模和营收受到明显冲击,目前正在逐步向资产证券化、养老产品等业务转型。券商资管在资金池业务整改背景下,整体规模有所收缩,“大集合”公募化改造持续推进,主动管理改革促进回归资管业务本源。 尽管资管行业整体转型稳步推进,但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过程中,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面临规模、收入双降局面,给整体资管业务带来一定的冲击。 以银行理财为例,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表示,其中以非标资产为代表的部分存量资产处置难度较大、进度偏慢,在新产品发行方面,也有资产端收益率下降、净值化产品市场接受程度较低、中长期资金募集难度偏大等问题。 政策空间将进一步打开 多位专家及监管人士表示,下一步资管行业在存量资产处置、推动产品创新等方面将得到更大力度政策支持,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将基于流动性和风险匹配程度规划下一步监管规则着力点。 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存量资产处置,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廖媛媛指出,要加快存量资产处置的力度,既要着眼大局,也要着眼于政策细节的安排。此前央行和银保监会表示,正就是否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做技术性评估,银保监会方面曾表示“对到2020年底确实难以完成处置的,允许适当延长过渡期”。 普益标准研究员王伟认为,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性、存量风险化解来看,资管新规延期具有充分必要性,从监管的角度将是一个系统性进行存量资产整改的过程,涉及产品移行、非标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而不是简单的时间延长。李建军也表示,在过渡期内,监管层依然会努力压降存量资产,除积极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净资本管理外,接下来应该还会出台过渡期整改措施细则,尽可能确定统一、明确的过渡期整改标准,分机构进行严格整改。 对于监管如何引导未来资管行业发展,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指出,金融监管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中枢作用,将鼓励发挥资管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助力资本市场引入长期资金,提高市场稳健运行。同时高度重视疫情冲击下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在低利率低收益率的市场条件下,提高专业化投资和管理能力。 王伟表示,在鼓励新产品创设方面,从当前监管导向来看,监管机构在资管行业创新产品开发、资产投资范围等方面将给予更多的发展空间。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沙雁表示,进一步发挥资管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规则层面进一步深化统一,并给整个行业发展、产品创新留出更多的空间。此外,还将基于流动性和风险匹配程度规划下一步监管规则的着力点。(记者 向家莹)
图片来源:微摄原标题:包商银行接管组关于蒙商银行成立答《金融时报》记者问 来源:央行1.蒙商银行与包商银行是什么关系?2019年5月24日以来,包商银行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已近一年。在2019年6月完成大额债权收购与转让后,7月-9月完成了清产核资,10月起接管领导小组启动了包商银行改革重组事宜。为稳妥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和员工合法权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两级财政及部分区属企业,并引入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优质机构,发起设立一家新银行(名称为蒙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2020年4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新银行即蒙商银行的筹建申请;4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批准了蒙商银行的开业申请。蒙商银行已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依法设立。蒙商银行是新设立且独立于包商银行的法人主体。蒙商银行定位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界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内,回归内蒙、服务内蒙经济社会发展。经营宗旨为扎根内蒙,依法稳健经营,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区域性商业银行。2.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如何划分,如何办理?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基于上述总体原则,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成都分行、宁波分行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个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个人客户通过包商银行“有氧金融”线上渠道或通过包商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办理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基金业务,均由蒙商银行承接。对于对公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对公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外的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内的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划分承接主体的对公客户,将另行通知。前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相关业务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3.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个人存款如何保障?包商银行原个人存款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4.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如何保障?包商银行原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5.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原有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业务如何办理?包商银行原有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全部由蒙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仍可继续前往包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
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受让方基本情况(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行长:乔俊峰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行长:张仁付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咨询方式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1.包商银行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邮编:0140302.蒙商银行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邮编:0140603.徽商银行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邮编:230001特此公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2020年4月30日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受让方基本情况(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行长:乔俊峰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行长:张仁付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咨询方式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1.包商银行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邮编:0140302.蒙商银行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邮编:0140603.徽商银行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邮编:230001特此公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2020年4月30日
图片来源:微摄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银行业强监管态势依旧延续,5月5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4月,各地银保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针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共开出97张罚单(以公示日期计算),日均数量超3张,处罚金额合计达到4229万元,从被处罚的机构来看,中小银行成重灾区。分析人士指出,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很多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也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具体来看,今年4月,各级银保监局共开出了30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1665万元;银保监分局共开出了67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2564万元。在问责制度下,4月共有102名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其中77人被警告,6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更有19人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禁业原因大致分为,对违规发放贷款负领导责任、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隐匿、处置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承办和领导责任等,问责制度的强化也体现了监管对从业乱象整治到底的决心。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看来,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的银行业罚单体现了银行业监管在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监管密度等方面的继续加强,同时很多具体的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与3月109张罚单数量、4248.45万元罚单金额相比,4月整体处罚力度稍有放缓,罚单数量环比上个月减少了12张,处罚金额环比上个月减少19.45万元,不过百万级罚单仍频频现身。从公示罚单的金额来看,处罚金额最高的是4月24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被罚350万元,另外,该分行一责任人员被警告,另一人被终身禁业。 农商银行中,深圳农商行被罚金额最大,仅次于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4月14日,来自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深圳农商行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强制休假及重要岗位轮岗执行严重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八项违法违规事项被罚款260万元。 村镇银行也成为监管整治的重点,丹东银保监分局4月10日一口气公布了6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被处以罚款20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吸收存款、违规发放贷款、贷款分类不准确以及违反股权管理规定。 近三年以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已经成为监管狠抓的工作,在严监管情况下,中小银行应如何发展?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要的还是坚守合规底线,中小银行固然在资源、资金优势方面存在欠缺,但不能因此漠视合规。只有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业务发展才是健康发展,才具有可持续性。其次是要找准自身定位,扎根于对区域内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区域内小微企业的支持。这既是政策导向所在,也是中小银行发展自身特色业务,与大型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的契机。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黄大智 最近,脱口秀演员池子(真名“王越池”)举报某银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一时间冲上微博热搜。“大客户”、“全国知名银行”、“知名艺人”、“泄露个人隐私”……爆点实在太多,引来众多吃瓜群众。不过,与金融相关的瓜,历来都不是简单的吃完这个就去吃另一个,而是要秉承“顺藤吃瓜”的原则,吃到更多更甜更有营养的瓜。 “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虽然该微博热搜已经广为人知,但是为了完整性,我们还是先简述一下该事件。 5月6日晚,知名脱口秀演员池子在其个人微博发布长文,回应与笑果文化解约一事,还顺带嘲讽了已经过了风口的P2P,以及发展尚处于早期的脱口秀“水浅甲鱼多”,并表示目前情况就是“没法开展任何工作,一直在和笑果文化打官司”。 但随后一转,池子指出在笑果文化寄给他的案件材料里面,发现了其本人在某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他去咨询了律师,认为笑果文化和涉事银行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他给银行打了电话讨说法,竟被告知 “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在池子发布的这条微博最后,附上了对笑果文化和该银行支行的律师函。 随后,5月7日凌晨,涉事银行对此致歉,称经核实该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在笑果文化要求查询时提供了王先生(池子)的收款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惩罚处理。 “顺藤吃瓜” 基本了解上述事件后,可以看到,个中重点并不在于池子与笑果文化的纠纷,而是被牵连进来的第三方——银行。在没有经过池子本人允许的情况下,笑果文化拿到了池子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该银行及笑果文化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想要吃到明确的瓜,那就必须要明确其中的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一: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要如何打印 一般说来,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中涉及大量的重要信息,银行都要求必须本人办理打印业务,无法进行代办。所以,想要打印个人账户交易信息,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种是线上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选择账户交易信息进行打印。这种打印文件印有电子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践中,仅有部分银行而非所有银行支持这种线上的服务方式。同时,鉴于这种信息的重要性,打印文件发送到电子邮箱中是进行加密传输,用户需要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上获取解锁方式后,才可打开文件。 第二种是线下自助方式,也就是通过银行网点中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机,用户只需要有银行卡和密码,即可自行打印。但在实践中,各银行有不同规定,有的银行需要网点中的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授权操作;有的银行无需授权,但可选择的账单期限有限,如只能打印3个月内的交易明细。 第三种就是到银行柜台打印,无论是银行的高柜(带有防弹玻璃的)还是低柜(开放式的),都可以办理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本人持银行卡、身份证,部分银行甚至需要进行人脸识别等多重验证方式,才可以打印。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银行账户的本人是老人、小孩或不具备行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在提供相关证明后,代为办理。但这种过于特殊的情况,我们暂且不做讨论。 以上这些方式都是基于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用户本人进行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打印的方法。 但是根据银行给池子的反馈“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可以说明打印的交易信息并非是基于池子本人的意愿,这也就有了接下来的关(ji)键(xu)点(chi)二(gua)。 关键点二:非常规手段,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的打印和获取 非常规手段进行交易信息的获取和打印,既有合法合规的方式,也有违规的方式。 第一种是合法合规情况下,公安机关、法院等权力机构进行“财产保全”(俗称冻结财产)。财产保全的关键问题在于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及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池子与笑果文化的合同纠纷中,若笑果文化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请对被保全人(池子)做财产保全申请,除了需要提交担保、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外,最重要的便是“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而与之相关的除了房、车相关信息外,便属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最为重要。当无法提供相关线索,便可申请法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对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如此,这种个人的账户交易信息也不应被笑果文化掌握。也就是说,即便笑果文化的保全申请执行了,其所提请的“财产线索”不可能、也不应该出现在笑果文化公司的掌控中。 第二种,违法违规的方式,也是众多网友猜测的最可能的一种,银行员工应笑果文化请求,私自为其打印池子的个人交易信息,而这也被该银行随后“对池子的致歉信”回复所证实。其中的原因也很简单,正如“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的回复一样,笑果文化作为该支行的重要企业客户,且知晓池子的姓名、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信息,银行员工出于维护大客户的心理,应其所求也不足为怪。而这种方式显然是违背了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甚至涉嫌触犯《刑法》235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至于有人奇怪,既然笑果文化可以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池子)的财产线索,为何要甘冒风险,自己去查询池子的账户交易信息。其中涉及到,在申请财产保全后,从银行及不动产交易中心等机构反馈查询结果需要一定的时间,时间成本很大,所以以申请人自己提交的相关的财产线索为最佳。 一般情况下,吃瓜行动也就到此为止了,接下来就是处罚甚至赔偿、监管进场整治、事件平息等情况。 但鉴于金融活动和金融信息的特殊性,我们仍然有必要做一些进一步的说明。 这个放在奇葩说里,大概就是升华的部分了,要脱离事件本身,提高境界。 而需要探讨的,自然是池子及大众所关注的“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特别是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问题。 任重道远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如果将“银行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进一步细分,其实质上是个人金融信息。在央行2020年2月最新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中指出: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资产、信用状况等高度相关,一旦泄露,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更大。因此,监管十分重视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事实上,早在2007年,央行就开始陆续通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文件,开始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已有十部相关的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等监管办法,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见表1)。 除了正式的监管文件之外,央行的各级领导也在各种论坛、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这些无一不显示了监管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并且也透露着“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监管趋严”的信号。 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例如,缺乏统一的上位法,对于违法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追究机制也尚不健全,进而频繁出现金融机构、外包机构员工利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非法牟利的现象,也间接的导致了数据的大面积泄露,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远的不说,今年4月份就流传着涉及国内多家银行的数百万条客户数据资料,在暗网被标价兜售。尽管经过涉事银行的核查比对,与真实数据信息不符,但银行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如何保障,仍在持续引发全民关注。 此次“池子诉银行侵犯个人信息”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绝不仅仅是一个娱乐圈+金融圈的八卦,而是大众对于自身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值得期待的是, 2019年下发征求意见稿后,正式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或许将在2020年出台,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将有“法”可依,个人金融信息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或许,类似此次“池子诉银行”的事件也将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