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出生的陈启超现在是一位职业投资者,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荣获了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金融理财师(AFP)等。 陈启超-理财师 一名拥有十年理财经验的资深财富管理师 人物介绍 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国内理财市场开始不断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资产配置渠道。理财市场如今进入了一个相对的寒冬期,由于市场的大动向,监管部门加强完善,很多没有实力的平台开始倒闭,从而市场对理财师的专业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1985年出生的陈启超现在是一位职业投资者,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问及法学专业背景的他为什么会转行到金融板块,他直言不讳的幽默回答:我喜欢赚钱的感觉,所以选择了金融。孜孜不倦好学的陈启超荣获了不少金融相关资格证,比如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金融理财师(AFP) 访谈箴言 2007年3月份陈启超在招商银行实习,误打误撞的买了600036招商银行,12块买进,43元卖出,瞬间觉得钱很好赚,也因为这个契机有了投资致富的想法。没想到悲催的熊市开始,作为一个新入市的韭菜,在当时信心比黄金重要的口号下,只好选择硬抗。陈启超感慨万分:“股市是一个神奇的地方,大家基本上因牛市而入,然后熊市而出,或是硬抗到下波牛市时刚刚保本而出。” 陈启超从业历程比较简单,5年在招商银行,5年在华夏银行,前者学习基础知识,招商银行堪称银行界的黄埔军校,学到很多东西。后者属于国资委旗下,工作相对安逸,有更多的时间钻研投资,使自己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本身搞投资理财,如果想要获得超额收益的话,只能投机(投其时机),也就是在机会来时,下重注。让他印象深刻的是2014年7月,当时认为大A股的牛市机遇来了,给100个客户发了短信或微信,告知客户可以购买理财或是股票,但最终只有三人觉得可能有基金任务而买了少量的基金,多数客户未予理睬,多年后聊起这事,都说没有看到或是忘记了,个别客户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为前期有亏损,导致时机来时不敢买入,错失良机。 2015年,4000点是牛市起步时建的组合,净值是3.22,跑赢99.6%的组合,而同期大盘跌30%,创业板跌50%,在那一波行情中,陈启超逆袭成功,A股的投机取得的十倍收益。他表示:“那一波行情中,收益比较大,自己虽有预期,但是还是对疯狂的市场感到意外,感谢A股市场,感谢市场的不成熟,越不成熟,机会越大,虽然我看到有很多股民抱怨A股政策傻逼,该怎么样怎么样的效仿欧美,香港等成熟市场,但是真让他们去,还是不敢去了,去了韭菜割的更快,君不见欧美市场每年上市的和退市的几乎相等,香港市场老千股横行,经常有个股单日闪崩,一日之内跌个90%。成熟市场基本上都是机构投资者,老韭菜,故不建议新手投资者去。一般情况下,想取得超额收益,很少是赚公司的钱,而且赚交易对手的钱,故大家可能喜欢用投资一词,而我更喜欢用投机一词,就是机会来了,你只要抓住就行,只要在风口,猪都能飞起来,这就是顺势而为,抢占先机。” 陈启超认为,经济和市场应该分开来看,有联系,但又不同步,基本上市场先于经济表现。以目前来看,经济还没有触底,目前的一些数据表现良好,大多数是因为去年的一些供给侧改革,使得生产资料大幅涨价,价格涨了,使经济数据看上去增长了,其实需求端还是没有释放出来,经济很难马上回暖。至于市场,目前的估值整体偏高,不用说创业板还有50倍的市盈率,银行,保险护盘板块已经涨到了天上,目前这两板块的市盈率接近历史高点,白马股目前位置头部迹象明显,国家队基本上也抛的差不多了,估计等半年报出来的时候,持股会少很多。那么,当前情况下,估计只有1倍市净率和10倍市盈率的煤炭资源股可以做,就像去年10倍市盈率的白马股一样,既然白马股的业绩好于5178点,股价也已经超越了5178点,那么煤炭资源股目前的业绩也已经超过了当时的5178点,那么股价会不会超过这个点位呢?当然,唯一不同的是白马股业绩相对稳定,而煤炭资源股对周期变化影响比较大,这点是不确定的,可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以下是陈启超先生对当前市场的看法,干货满满,值得借鉴: 1、问:如何鉴别一家金融平台是否优质? 答:目前财富公司,网贷平台有很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期的时候冒了出来,甚至有很多骗子公司,假冒着金融的名义而实施行骗,对社会和行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要鉴别一家金融平台是否优质,很简单,一般就投这样两种类型的平台: 第一种,长时间深耕金融财富行业,在2014年之前规模就比较大了,通过规模的议价能力,使平台能够低成本运作,前期盈利已经不少了。 第二种,做金融平台前,是做其他行业的,而且其他行业里知名度高,身家厚,这样做金融平台才不会是为了跑路,因为本身资本已经足够,确实是想做好新的公司。大家可以对比一下,凡是跑路的平台,说是很多,但都是规模极小的,你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有几家大的,基本上是借着财富公司或金融平台的名义而实施的金融诈骗。比如E租宝,企业法人80后,做E租宝时毫无身家,就是一个借本金还利息的庞氏骗局,搞了一年多,早些买的陆续兑付不出,就倒了。泛亚事件,典型的一个自融项目,集资自己买有色金属材料,利息的产生要靠材料涨价来实现,材料的涨幅只要小于利息的支出,就要亏钱,不管材料震荡持平或是下跌,都要亏钱,很明显的一个骗局。 2、问:在某类金融产品选择上的经验? 答:金融产品分为收益确定型和不确定型,这两类产品选择的经验是不同的,收益确定型产品,主要看产品结构,发行方的实力,对于购买的时间点并不是很重要。当然,如果资金要为牛市做准备,那么在产品的时间期限上还是要规划的,最好把资金都集中到牛市初期,搞票大的。对于收益不确定性产品,产品的投向和购买赎回的时间点上面极其重要,这就像同一个基金或股票,有人赚钱,有人亏钱,就是选择的时点不一样,这个要根据经济周期和具体的投资品种周期来决定的,当然还要根据政策来制定方案,比如股权类产品的退出方案,受国家政策影响的比较多,这些因素都必须考虑到。 3、问:如何用自己的专业帮助客户实现资产配置? 答:对于资产配置,我个人认为,以目前的市价,在资产没有上亿前,应该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快速增加资产,而不用很在乎资产配置上的平衡。很多理财师经常把资产配置挂在嘴边,不管客户资产多少,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饭还吃不饱,就开始讲究膳食搭配,营养均衡了。在目前实际通货膨胀比较厉害的情况下,再结合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被平均的现状下,先还是追求资产的快速增长较为现实,简单暴利,比较有效。 4、问:产品与服务哪个更重要? 答:产品和服务都比较重要,这个要分开来讲,比如产品很牛,如果XX私募,年化收益100%,那肯定是产品重要了,但绝大多数的产品是平庸的,那就需要拼服务了,或是在产品初创时,因为没有历史业绩,那只能凭经验分析和服务水平了。因为产品牛不牛,只有事后才知道,而且如果客户当初没有买,事后不会去关注的,错失好的产品,客户自己并不知道,因为没有的很少去关心验证,就像炒股一样,很多股民只关心自己买的几只票,这是远远不够的。 5、问:如何提高职业认知与专业度? 答:第一,看书,第二,还是看书,第三,到实战中去。我在工作中碰到过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无论是固定收益投资者,还是风险偏好强的投资者,很多都没有怎么看过投资类书籍,超过3本的少之又少,大家大多数的渠道就是听朋友说的,或是听一些媒体说的,第一点,朋友基本上只比自己专业一点,他也有可能是道听途说。第二点,媒体报道的并非真相,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吸引大众的眼球,夸大宣传是常事,而且作为媒体人,很少有懂金融的,金融搞的好的,还干嘛做媒体啊,金融更赚钱。所以我建议还是要多看书,然后再去实战中锻炼,我自己也是这样的。当然,如果能够遇到良师益友,那是最好了,有高人指点,会使自己少走很多弯路,毕竟金融的弯路太多了,每条弯路的成本都很高,而且浪费时间。 对于刚入行的理财师,陈启超建议: 如果是打算上班的工作族,那就好好卖产品,金融行业的平均收入还是比其他行业高一些的。但是如果有着更远大的目标,必须要好好学习,不要把精力过多的花在营销上,当然,你需要熬过这个艰难的成长期。我从不认为理财就是销售,理财主要是为了自己,销售主要是为了公司。而上班只是公司花钱在培训你,当然你也为公司在创造效益。假如你在原公司学不到新的知识时,就可以考虑换新的环境了。人生有三悔:遇良友不交,遇良师不学,遇良机不握!希望大家都不要留遗憾。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财富管理工作5年以上。持有证劵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AFP金融理财师资格证。2013年初参与总行组织的首届文明优质服务导入,并取得了全行第二名的好成绩;2014年参加湖北银行汉口支行组织的征信征文比赛荣获二等奖;2017年参加武汉市第二十届职业技能大赛理财竞赛团队优秀奖。 皮君——大堂经理,湖北银行武汉东西湖支行大堂经理,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用专业知识为客户财富保驾护航。 人物介绍 :风云变换的金融市场上,存在很多不可变的因素,只有坚持学习,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才能在财富管理这条路上越走越远。皮 君 作为一个动画设计专业的金融非科班生,由于兴趣爱好,兼修金融双学位,皮君毕业后又意外的进入银行工作,这一呆就是8年。在银行从普通柜员到如今大堂经理,她不断学习,不忘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拿到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AFP金融理财师等证书。在工作中对银行理财产品有了深刻的认知,并因其积极主动、为人热情,受到了广大客户的广泛好评。今天,皮君接受我们的专访,分享她一路以来的心路历程给大家。 资产配置一直是投资中重要的话题之一, 对于服务客户的理财师来说,帮助客户打理资产,完成资产配置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专业技能。下面是她从专业角度为大家讲解以一个家庭为例,如何做好合理资产配置。她强调,每个家庭可投资资金量不同,资金计划用途不同,风险和收益偏好不同,所以资产配置的类别和比例也就各不相同。关键是事先要对资金用途提前做好规划,并按比例配置投资品类。 在服务客户时,她发现人们对理财知识的缺乏是普遍的现象,传统理念的改变需要耐心和时间的经营。如何快速消除客户的心里防备,取得信任是最大的挑战。对于这种现状,做好投资者教育对理财师来说可谓任重道远。 最后她对刚入行新人的建议是,必须要抓紧时间学习专业知识,证书是最快最好证明自己的方法。 记者:评价下自己一路来的工作历程,是什么信念让自己不断进步? 皮 君:我觉得如果将这份信念精炼起来,应该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吧。这不仅是一名党员,也是一名理财师的最高素养要求。 在风云变换的金融市场上,存在很多不可变的因素,只有坚持学习,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才能在财富管理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我一直秉承用心服务每一位客户,用专业知识为客户财富保驾护航。 记者:如何用自己的专业帮助客户实现资产配置? 皮 君:资产配置,意味着可投资资金使用的分散化。每个家庭可投资资金量不同,资金计划用途不同,风险和收益偏好不同,所以资产配置的类别和比例也就各不相同。关键是事先要对资金用途提前做好规划,并按比例配置投资品类。 金融产品有三个基本属性:收益性、稳健性和流动性。其实在人们的实际资金使用中,以及在不同的金融产品中,这三个属性往往各有侧重。按自己的用途需要,将合适的比例,配置在相应金融属性强的金融产品中,这是资产配置的核心要义。 我们可以以一个家庭可投资资产100万为例。 按金融属性侧重点不同,分成流动性资产、稳健性资产、收益性资产三大类。这三大类资产,可分别对应普通家庭可投资资金的三类用途。 第一类流动性资产,就是首先要保证家庭正常开支的备用金。一般来说需要维持3~6个月家庭正常开支的金额,以现金、银行活期、余额宝等可随时取现的货币基金等形式存在。·这样就算失,也可以保证几个月没有工薪收入的正常生活。可以大约将5~10%,也就是5~10万左右,放在余额宝等可随时提现的货币基金里。 第二类稳健性资产(安全性),大部分说的就是保险,比如重疾险、意外险等。这类资产一方面安全性好,另外也是防范需要大额开支的意外发生。注意,这类保险产品应是纯粹保障型和年金型的,不以投资收益为目的。一般来说家庭可将不超过10%左右的资金投在保障型商业保险上,所以在这上面也可以配置大约10万以内的资金。 保证好了以上两类资产之后,才考虑第三类主要以“钱生钱”为目的的收益性资产。收益性资产又可按风险程度分为两类,一类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稳定可预期,一般是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还有一类风险相对较高、收益较大但波动也大的,大多是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偏股型基金,此外还有风险更高的金融衍生品、另类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剩下的80%可配置在收益性资产中。 根据风险偏好不同,在这里配置到安全性较高的固收资产和权益资产的比例可以有很大差异,偏保守、稳健的,多些比例在前者,反之亦然。对一般稳健偏好的家庭而言,建议可以将50~60%左右放在固收资产上,确定了固收资产比例后,剩下来的比例,就可以投资到其他一些权益资产上,比如股票、基金等,进一步分散风险。 但是无论多么完美的规划和配置,都需要定期的对具体的细节进行检测和调整,因为市场在波动,客户的家庭情况也是不断在变化的,我们只有及时调整,长远规划才能实现良好的资源配置。 记者:对自己所擅长的金融产品领域有什么独到见解? 皮 君:现在市场上的金融产品虽然看起来五花八门,但是很多雷同,大多数大同小异,一款好的产品出来了,其他金融机构争相效仿,生怕落后于人。可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产品却是凤毛麟角,大多数银行产品都千篇一律。 金融机构要真正做到金融创新,而不是单单通过压低利润来吸引客户,自主创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记者:过往实践中投资者教育这一方面遇到的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皮 君:谈不上挑战,更准确的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传统理念的改变需要耐心和时间的经营。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复杂,对于有教育基础和经验的客户是很容易接受现有产品或者衍生产品,但对于新客户一般会有惯性投资和抵触新生事物的情况。 如何快速消除客户的心里防备,取得信任是最大的挑战。一般来说,我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因人而异的采取不同方式沟通,有一定文化底蕴的客户更多的从投资方向,收益,风险点,产品利弊的角度来交流,这类客户一般具备较强的自主选择意愿,我所做的就是详细清楚介绍产品。 但是对于金融不太熟悉的客户就要多列举不同事例,在了解客户的心里抗风险能力和程度后多为客户做出全套方案推荐,当然产品的核心风险点一定要介绍清楚。再就是对于很难接受新事物的客户,则需更多时间耐心来经营,抓住一切机会多沟通,多举例。不管哪类客户最终还是要在保证客户充分了解知情的前提下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规划。 记者:作为银行理财师,您认为和民间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师有什么区别? 皮 君: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理财师我平时工作中接触的不太多,但是他们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是很大的,因为他们要付出比银行理财师更多的精力,表现更专业的素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才能维护好客户。 我并没有认为他们的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专业能力不强,只是我觉得平台很重要,同样一双鞋子在商场里可以卖2000,但是如果在地摊上也许为他买单的人只愿意付几十块。在投资理财方面,民间三方理财机构的可信度相比银行信誉还是有明显的差距的,一个值得信赖的品牌是营销的良好基础。 记者:您对刚刚入行的新人,有哪些意见或建议可以分享? 皮 君:其实从毕业到现在我一直在一家企业上班,回头看看来时的路,现在感觉财富管理这条路对我来说,满是坎坷。但是我认为找到一个好的学习榜样,养成一个好的学习习惯,才是最有效监督自己学习的良方。 我大学的时候怀着满腔热情,抱着振兴中国动漫事业的决心,不顾父母的反对,报了动画设计专业,和现在的工作是八竿子都打不到一快的。同时由于兴趣又上了金融双学位。但是毕业之后,由于父母的反对,我也没有坚持我的理想,而是选择了进入银行,刚刚失去人生目标的我一边做着综合柜员的工作,一边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迷惘。那个时候也多亏了一位同事,我们亦师亦友,在和他的相处中,我慢慢的对自己的人生轨迹也有了清晰的认识,他让我明白既然选择了这条路,我也一样走得好。 那段时间,他就是我的人生榜样,我在工作之余抓紧时间学习专业知识,他告诉我证书是最快最好证明自己的方法。至此我找到了工作的动力,也开始规划未来的方向,经过我的不断努力,我终于顺利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AFP金融理财师。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通告称,据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0年3月,中信银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我局将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依法监管理念,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通报如下:2020年3月,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0年5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9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问: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问: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办法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问: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包括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等。 问: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答: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问: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答: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两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办法规定。银保监会拟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李延霞)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9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 规范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三、《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四、《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五、《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资金清退公告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资金清退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 二、清退对象 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 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三、清退金额 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受损金额,具体为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 四、清退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 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 五、特别提示 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 因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 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银行的《领取清退资金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领取清退资金通知 1.领款方式介绍 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的领款方式有两种,电子专户与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清退资金的方式为电子专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办理“e租宝案领款业务”,以领取清退资金。如集资参与人选择接收清退资金的方式为提供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的,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相关渠道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银行账户为非工商银行账户的,请联系开户行查询确认到账情况,跨行清退会有延迟,一般为3个自然日,但不同银行入账处理时间会有差异,具体请以收款银行为准。如集资参与人存在大额取款需求,请提前与收款银行的业务办理网点预约,并在办理业务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需收款银行办理大额转账、挂失等其他需要核验身份的业务,也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电子存单领款细则 使用电子存单的方式接收清退资金,仅限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至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办理,在“e租宝案领款业务”办理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会对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内容包括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此为正常的身份识别流程,请集资参与人配合办理。 3.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处理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登记前已死亡的,已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合法继承人可持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领取名下电子存单内的清退资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登记后死亡的,合法继承人需提供遗产继承手续,前往收款银行领取清退资金。 4.工商银行提示短信 公告发布后,中国工商银行会通过95588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发送具体清退时间段的提示短信。资金清退工作开始后,中国工商银行将会再次通过95588向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发送资金发放短信提示,提示工商银行完成资金清退的时间及方式,具体清退方式请参照“领款方式介绍”相关内容。 5.银行账户异常处理方式 因集资参与人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开户行信息错误、收款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资金清退失败的,工商银行将为集资参与人开立电子存单进行资金清退,并通过95588发送开立电子存单短信提示,提示集资参与人收款账户清退资金失败,工商银行已经开立电子存单完成资金清退。 6.未收到提示短信处理方式 对于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因预留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清退时间内未收到短信的情况,如集资参与人选择开立电子专户的,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如选择提供银行账户的,可通过账户开户行查询清退资金到账情况。 7.特别提示 由于本次资金清退涉及人数众多且存在跨银行转账情况,短信提示时间与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会有时间间隔,请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内的集资参与人耐心等待并随时查询到账信息。
“借钱,你必须弯腰求人;贷款你可以站着拿钱。”——这是在某担保公司工作的吴凌(化名)经常挂在朋友圈的一句话。去年以来,吴凌所推荐的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纯线上贷款,用业内的话说“远程审批、放款快、无下户”。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有所涉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5月9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披露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行互联网贷款 是数字普惠金融生动实践 银保监会表示,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做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搭上互联网快车后强化了金融创新,服务人群扩大,但是此类业务也存在野蛮生长的问题,因此为银保监会推出《办法》点赞。一方面,此前银行等主渠道持牌金融机构在互联网技术驾驭方面慢了一拍,服务不够及时,如今《办法》出台有利于推动正规金融机构在该领域业务快速拓展,良币驱逐劣币;另一方面,《办法》出台也能避免和整治,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5月10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互联网贷款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联合贷款等业务预留制度空间,不设出资比例限制,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两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这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刘俊海还从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分析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发展,可以提升金融消费者对普惠金融服务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如果引申来思考,其对于拉动汽车、装修等高撬动力商品的消费有明显贡献,从而可以为实体经济做出更好的服务。 楼市仍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 互联网贷款风险防控升级 在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办法》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办法》重申和强调了“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发现,通过中介机构的“运作”,部分无担保无抵押的线上消费贷款确实与楼市“联系密切”。 吴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需要凑首付,每家银行申请20万元贷款,几家银行一起申请是可行的。”吴凌提到的“几家银行一起申请”,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一种“痼疾”,学名“多头共债”,通常利用贷款申请和银行放款之间的时间差,同时在多家银行进行审批流程。如今,“多头共债”行为也将迎来监管关注——“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同时发现,除了线上消费贷的“多头共债”凑首付,办理多张信用卡套现也是消费类贷款化身“首付贷”的方法之一。“我们可以帮助联系专人给您办理不同银行的多张大额信用卡,并把钱刷出来,供您交首付使用”,一位地产中介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该信用卡不上征信,不会影响后续的住房按揭贷款。” “禁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和股市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也是避免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需要。”刘俊海认为,“互联网贷款不仅强调流动性,更强调资金流向正当性、精准性,应该真正服务于引导产业升级。” 消费者保护被点题 专家建议适应更多消费场景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董希淼对此表示,《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等原则,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将贷款金额提高、期限适当延长,使互联网贷款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 刘俊海也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如何详尽都不为过,应该“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金融消费者最注意隐私权、财产保障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4项权利均能落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也将高歌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