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行稳致远,共造良好行业文化 11月21日,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动员大会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快行业文化建设 优化行业发展生态 着力提升证券基金机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讲话。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宣读《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向全行业发出倡议。 会议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没有文化支撑的事业是注定没有生机活力的,也是难以持续长久的。建设良好的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对于传承和弘扬行业精神,积淀和凝聚行业价值观,指导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文化建设,开创证券基金业新未来 文化,是智慧群族一切群族社会现象与群族内在精神的既有,传承,创造,发展的总和。中华民族5000年悠长历史,分分合合最终却始终走向统一的核心原因,就在于我们拥有强大的民族内核和共同的精神传承。民族文化凝聚起中华民族坚忍不拔、蓬勃向上的生命力,共建良好的行业文化,也将催生更加积极、奋进的证券基金业的未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任务之一。今年8月,证监会党委也专门成立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行业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和机制保障。共建行业文化已经成为响应时代的社会共识,需要所有证券基金从业者的共同努力。 2019年,全面的行业文化建设将成为证券基金业新的起点和里程碑。浙商基金深入学习了易会满主席传递出的会议精神,在浙商基金内部进一步强化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以期凝聚起公司“客户为先、专业为本、正直诚信、开放包容、务实创新、精益求精”的核心价值观,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行稳致远,践行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 如易会满主席所言,“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这8字真言是证券基金行业发展的规范,也是所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铭记的准则。 文化建设非一蹴而就。长期以来基金行业一直存在着产品赚钱,客户不赚钱的痛点。新兴资本市场的波动性与风格多变特征,不光考验投资团队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在控制波动,做好回撤管理与投资者教育方面也尤为重要。浙商基金关注到客户痛点,并致力于通过科学的投资方法,实现基金产品的可持续性。为了贯彻“科技驱动价值”的理念,浙商基金在文化建设、投资模式、组织架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 2018年,恰逢中国基金行业20周年之际,浙商基金展开了一场深入人心的公司文化建设活动。本次行风建设,历时2个月,从基层调研、员工提议、全员投票、高层过会,最终明确了浙商基金的公司愿景、公司使命、公司核心价值观与品牌口号,至今运行已满一年时间,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除了内部文化建设,浙商基金也积极响应、承担起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2019年下半年,浙商基金联合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参与到蚂蚁森林公益项目,拟在内蒙古自治区投放33330棵樟子松,共建青山绿水美丽中国。浙商基金也将继续践行绿色公益,并将在产品运作中充分体现可持续投资理念,脚踏实地,践行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 三、科技驱动价值,逐梦资管行业 中国公募基金业正式迈入了下一个二十年,对于整个国家和民族而言,更是至关重要的历史时点——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年华诞,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期,更是打赢三大攻坚战“最吃劲的时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所言,“一个流动的中国,充满了繁荣发展的活力。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 国家的富强离不开一代代不忘初心、秉持革命理想的有志之士,而一个行业的发展,也少不了筚路蓝缕的创业先辈和一批批心怀梦想、勇往直前的追梦人们。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与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证券基金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浙商基金将一如既往,用公司文化凝聚全员共识,用金融科技赋能投资管理,为投资者管好每一分钱,做资本市场上的价值发现者与压舱石。 与此同时,我们用专业、负责且高效的投资方式,服务好民营经济与实体企业,助推优秀企业的壮大发展,最终实现投资者、优秀企业与资产管理机构的三方共赢。 2020年近在眼前,浙商基金将迎来自己10周年的生日。一路走来,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所有投资者的信任与托付,我们也聚集了越来越多志同道合的伙伴,开心成长,共同进步。放眼未来,浙商基金将继续深入贯彻学习文化建设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证券基金行风建设的核心理念和重要意义,时刻牢记使命与文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在此,我们庄重立志,将致力引领AI在资产管理行业的实践与发展,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和稳健的收益,为员工搭建成就自我的平台,为股东创造可持续的价值,为社会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真正成为一家客户信赖、受人尊敬、科技驱动的特色型资产管理公司。
一直以来,正规资产管理机构从未放松投资者教育工作,但却有一小撮不法分子扯着“投资者教育”的大旗进行非法荐股活动,表面上看是在普及理财知识、传授炒股技法,实际上也是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一种形式,且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欺骗性。 普通投资者是如何被套路的? 常用套路:不法分子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向投资者推销“投资者教育”课程,课程囊括讲解股票知识、分析预测行情、传授炒股技术、推荐股票及指导买卖等内容,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价格高的课程有“老师”提供荐股服务,通过直播等方式“手把手指导”。 实际情况:这些“投资者教育”机构及其包装的“老师”根本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能力,大多按照编好的话术欺骗投资者,诱导投资者购买课程、按指导操作,当投资者亏损后,又有专门的话术诱骗其继续交费升级课程。一不留神,老百姓就陷入了假机构、假老师的诱骗圈套。 修炼“四看” 从源头上识别非法证券活动 识别单一的非法证券活动圈套仅能治标,投资者们应该习得从源头上甄别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则,我们可以从“四个看”入手展开: 一看业务资质。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证券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 二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四看互联网址。非法证券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查看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合法信息查询途径要掌握 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 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网站进行查询。 投资者查询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eeq.cc)。 投资者查询《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网站进行查询。 风险提示:本材料中包含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承诺,不代表任何推荐或观点。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根据新华社12月13日晚的消息,经过中美两国经贸团队的共同努力,双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的基础上,已就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达成一致。 就在12月14日,有“公募一哥”之称、资产管理规模达5.9万亿美元的美国Vanguard集团(先锋领航)和支付宝的运营商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宣布建立合作关系。 先锋领航方面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家公司的合资公司将为中国个人投资者提供基金投顾业务服务,即先锋领航将进军中国的智能投顾市场。这一合作的建立经历了近半年的考验和等待。 今年6月,天眼查数据显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对外投资,成立先锋领航投顾(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当时,先锋领航方面则表示,仍需等候监管层批准。 而这一案例只是中国加速金融开放的一个缩影。2019年诸多开放行动逐步萌芽,2020年我们也将看到更多的实际进展。究竟洋和尚明年会在中国念一本什么经?不妨我们先来盘点展望一番。 外资挖角投研人员、加码A股投资 12月14日,央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目前中国A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资产都已经被纳入到明晟、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彭博巴克莱等多个国际重要的股票债券指数。2019年前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900亿美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外资通过陆股通净流入A股约3100亿元。鉴于互联互通机制的便利性,其成了近两年外资青睐使用的布局中国的渠道。而就在12月13日,央行开始对另一大渠道(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再次进行重大修缮——继9月取消QFII/RQFII额度限制后,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 《征求意见稿》对外资关心的资金汇出入等问题做出了回应,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 此外,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同时,《征求意见稿》针对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此前外资通过QFII无法在境内使用衍生品),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和股指期货交易。 随着准入性的不断强化,外资目前也在为加码中国市场进行一系列准备——今年9月,美国大型基金公司景顺任命谢征傧为A股方面的战略及业务开拓总监。此前谢征傧供职于MSCI长达18年之久,任MSCI亚太研究总监,他见证并推动了A股纳入MSCI的关键几年,与中国证监会、各大交易所等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备受关注的是,这也是美国大型资管机构罕见地招聘中国A股相关的高级职位,这也意在吸引更多全球投资人布局A股。此外,目前众多猎头也在忙着为各大外资机构寻觅合适的A股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 外资对A股的布局从景顺近期发表的一则研究报告中就可见一斑——《跳脱新兴市场看A股:建立专注于A股的投资组合》。景顺认为,尽管并不清楚何时MSCI才会100%纳入A股,但一旦最终100%纳入,A股将在MSCI新兴市场指数中占到15%的比重,比重之大也值得外资将A股单独考量。 此外,笔者也了解到,部分中东投资者正在通过一些外资基金了解布局A股的契机。 之所以外资要将A股独立看待,原因也在于,驱动中国经济增速的动能和其他主要新兴市场并不同,2018年数据就显示中国国内消费占到GDP增速的76.2%。相较之下,其他核心新兴市场经济体则更加曝露于全球趋势之下:韩国依靠出口拉动经济,而大宗商品则驱动着南非、巴西和俄罗斯的增长。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企业、货币周期都与全球并不相同。 因此,景顺也认为,建立一个专注于A股的投资组合是有价值的,而早年外资布局中国的投资组合大多由新兴市场股票、以及在香港和美国等上市的中国企业组成。 其实,除了A股,中国债市也不断开放,正在迅速成为一个受到外资关注的相对高收益市场。就今年前9个月来看,外资持有的中国在岸债券已高达2.2万亿元人民币,外资在中国国债的投资占比也已接近10%。 “洋私募”备战公募 目前,已有超20家外资机构获得了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资格,即各界所谓的“洋私募”。随着原定于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多家洋私募已在推进“私转公”的准备。 根据今年8月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共有21家外资机构在协会登记,备案产品46只,资产管理规模(AUM)54亿元人民币。 目前,最确定要申请公募牌照的外资机构便是富达、先锋领航和贝莱德,后两者皆是来自美国的资管巨头。不同于早年的QFII渠道,“洋私募”可以从中国境内募资、投资中国股债市场,而前者则是从境外募资。目前,中国还不存在外资独资的公募基金。 但是,要设立公募并不容易,即使拿到了牌照,如何开拓中国在岸市场,如何投中国投资者所好,如何招聘合适的业务负责人、基金经理及研究人员,并与中国公募的激励体系接轨等等,这都是考验外资的关键。归根到底,公募的成本不容小觑。 几家备战公募的外资从年初就开始“挖人”。今年4月,贝莱德宣布任命汤晓东为中国区主管,于同年7月起生效,汤晓东负责管理发展和执行贝莱德在中国的长期业务战略。 之所以该任命受人关注,也是因为汤晓东之前的相关履历颇丰,此前他任广发证券副总经理兼广发控股香港总经理,曾于华夏基金担任总经理,任职期间带领华夏基金与多个国际伙伴建立合作关系,有效推进国际业务策略的本土化。 11月6日,富达国际宣布,公司正积极准备并将在恰当时机提交公募基金牌照申请,当该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时,何慧芬将出任该公募基金公司的总经理一职。这也是富达国际首次明确表态将提交公募牌照申请。 笔者也了解到,目前多家机构已经在筹备申请材料。根据此前内资“私专公”的经验,一般的流程为——将材料交给监管进行线下预审;等到正式申请时,证监会则会给予相关机构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机构可正式提交通过预审的资料;此后外资机构可能会收到受理函,随后的6-8个月会进行很多轮反馈,一直到证监会给予批复函,方可设立公募基金;此后的6个月则需要完成人员的招聘、系统筹建等工作,在证监会完成现场检查后,则可给予开业批文。因此,整个流程预计将超过1年。 不过,更多的洋私募对于“私转公”并无明确的计划表,它们的当务之急更在于跑出业绩曲线和熟悉中国投资者。笔者也从多家猎头和相关本土基金经理处了解到,多家洋私募也向中国本土基金经理伸出橄榄枝,不过这种过渡并不简单,一来是中国公募基金的激励机制已较为完善,二来是本土基金经理很难真正融入海外资管机构的投资、风控等流程,最简单的例子便是,且不提外资基金经理多数看不懂城投债,即使看懂了,要说服全球团队来作出投资决策,仍是难上加难。 合资券商将迎本土挑战 合资券商也是金融开放的大本营,除了瑞银、野村、瑞信,诸如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则都是来自于美国。 在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公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2019年3月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已依法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监管层核准后,有6个月时间进行筹备,在此后的现场检查通过后,方可正式开业。 为此,相关合资券商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准备,例如人员招聘、系统筹备等工作。而近期,野村也宣布,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已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野村此次拿了四块牌照——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及证券资产管理。然而,盈利性最强的投行业务(IPO、承销保荐)牌照则不在其中。 笔者也了解到,之所以目前外资暂不涉及该领域,也正是考虑到成本收益比,尽管投行业务盈利颇丰,但其面临了巨大的竞争压力,且人员成本巨大。相比之下,投顾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更有利于外资发挥自身的优势。 前瑞银证券中国首席策略分析师高挺已经确认加盟,任野村东方董事总经理,未来将专注A股策略方面的研究,并将负责野村东方研究部门的相关业务。 转视国内券商的情况,自营和投行业务正在成为券商的核心竞争力。梳理前11月的单月经营业绩发现,从排位来看,中信证券稳坐头把交椅,前三位次,中信、国君已锁定两席。2019年前三季度,36家上市券商实现自营业务收入约850亿,约占全部营收三成。 此外,投行业务在年内逐渐回暖。2017年下半年延续至2018年的IPO审核趋严,一度令中小券商难为“无米之炊”,但伴随科创板开市、平稳运行,券商投行业务业绩得以增厚。不过,投行业务马太效应明显,其仍是头部券商的主战场。 据Wind统计,今年前三季度,上市券商共实现237.44亿元的承销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3.24%。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中信建投该项业务营收净利排在前列。广发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榜上有名。 未来,证券业格局远未固化,内资之间以及中外机构之间激烈竞争将继续强化。目前,在资本市场由点到面深化改革及全面开放中,头部券商定力更足,市场将加速分化。例如,未来更多产品的推出(更多的股指期权期货产品以及个股期权等),也将考验券商的业务创新能力。 外资行加速拓展在华业务 十二年一轮回。从2007年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明确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设立法人银行,到2018年银行业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再到2019年中国金融扩大开放加速,外资行将迎来在华发展的新阶段,业务范围也将有所扩大。 由于早前外资行的中国本土业务存在一定限制,加之两次全球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资行的发展。数据显示,2007年至今,外资银行总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滑。从最初的2.38%下滑至2017年末的1.32%。当然,同期中资银行资产扩张的速度远高于外资银行,这也使得整个基数变大了,相较之下,外资行的资产占比就有所下降。 未来,外资行的战略也或将发生重大转变。多年来,外资行最大的优势在于跨境业务,但随着外部大环境的变化,中国对外贸的依赖度会逐步下降,且中国企业跨境并购的活动或将放缓,而上述业务过去是外资行“跨境业务”优势的体现。为了应对趋势的变化,抓住中国金融开放的机遇,加码中国境内业务可能是未来3-5年的重点。 当然,这一战略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外资行,关键在于哪些外资行有能力、资金、牌照来撑起境内业务。今年初,北京银行拟与ING Bank N.V.设立合资银行(ING持股51%),因此后续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可能性也受到关注。 不过,多位资深银行业人士对笔者表示,目前需要考量的是控股中资行对外资的成本收益比,ING的直销银行战略仍只能被看作一个独特的案例。早年,外资行进入中国之初,有些希望“通吃”公司和零售业务,然而零售业务停滞不前;也有银行希望在中国复制在亚洲的信用卡业务优势,但至今并无太大进展。 因此,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本土偏好较重的业务,外资行控股或许并非理想的路径。如果外资行抱着开拓中国零售消费市场的目的,进入消费金融公司或许是更可行的选择。 此外,近期外资行也获得了更多业务资质。例如,德银和法巴此前获得了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这将使得外资行有机会开拓中国境内几十万亿信用债市场的承销业务。 当然,挑战和机遇并重——如何强化对境内信用风险的研究分析工作,如何熟悉境内的客户、渠道,如何与海外客户推介境内债券等,这都将是外资行未来急需强化的功课。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12月11日,证监会官网显示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材料已被接收。 根据中证协官网数据,财达证券2018年营业收入为14.48亿元,排名第51位。目前公司有分公司14家,营业部110家。 根据财达证券2018年年报,截至2018年底,财达证券共有股东27家,前5大股东分别为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邯郸市鹏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超过70%,其中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比最多,为38.35%。 财达证券拥有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信用交易、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其中经纪业务和信用交易为财达证券主要收入来源,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5.63亿元,收入占比38.9%;信用交易实现营收5.42亿元,占比37.46%。
两兄弟违法举牌违法交易黑猫股份 遭证监局罚19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及招商证券账户,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002068.SZ)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4万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万股,交易金额3226.82万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9万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万股,交易金额3115.98万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万股,交易金额110.84万元。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上述2宗处罚合计罚款190万。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体制改革和股票发行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7月;专业性生产炭黑,江西省最大的炭黑生产基地;其母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是国家重点支持的520家大型企业之一。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黑猫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9.69%。2018年11月6日,公司名称由“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谭澍坚截至2017年9月30日持有黑猫股份579.21万股,持股比例为0.8%,为第五大股东;到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3594.59万股,持股比例为4.94%,为第三大股东。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1418.04万股,持股比例为1.95%,仍为第三大股东。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当事人谭澍坚通过减持已不再是黑猫股份主要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 当事人:谭澍坚,男,1970年5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谭澍标,男,1964年1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0290和招商证券账户33XXXX4326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4298,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1937及招商证券账户33XXXX6942,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381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00股,交易金额32,268,230.17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881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00股,交易金额31,159,848.17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00股,交易金额1,108,3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黑猫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 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记者 蔡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刘某某、关某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为为中联物流公司代理记账。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中联物流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013年下半年,中联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关某、陈某2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伙同刘某某及中联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关某伙同周某、刘某某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7亿余元,虚增利润1.4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2014年1月,承销券商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中联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说明书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后,先后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广西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13中联01”、“13中联02”、“13中联03”,共计0.9亿元。 2016年7月上述债券到期后,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资金损失。 2018年7月,中联物流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2019年8月22日,国海证券(000750.SZ)发布的2019年半年报披露,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6月20日认购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国海证券之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于2014年3月12日认购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国海证券2019年半年报披露了国海证券及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起诉中联物流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2起案件的最新进展。 2019年5月22日,国海证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6〕桂01民初417号),法院判决中联物流向国海证券兑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251.37万元,陈厚华、关宏及中海信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法院已判决中联物流向国海良时期货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且国海良时期货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予以全部确认;2019年1月2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中联物流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3月4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将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破产财产。 中联物流虚增6.7亿营收1.4亿净利 国海证券承销0.9亿私募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关某、周某、刘某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沪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中联物流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2(另案处理),由关某、陈某2实际控制。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中联物流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 2013年下半年,关某、陈某2在经营管理中联物流公司期间,为达到顺利发行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要求的情况下,伙同为中联物流公司代理记账的刘某某及中联物流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向承销券商国海证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致使国海证券依据上述虚假的财务数据决定对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私募债券项目立项。 嗣后,关某伙同周某、刘某某通过制作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并通过亚太会计事务所出具了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7亿余元,虚增利润1.4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17万余元的审计报告。 2014年1月,承销券商国海证券出具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中联物流公司以上述募集说明书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后,先后向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广西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13中联01”、“13中联02”、“13中联03”,共计0.9亿元。 2016年7月上述债券到期后,中联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资金损失。 案发后,关某、周某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和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刘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7年11月10日自动投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为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为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中联物流公司发行债券的人员。三名被告人在中联物流公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 一审法院结合周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关某、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等情节,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刘某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庭改判其无罪。原审被告人关某、周某对原判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经查,原审被告人关某、周某分别证实刘某某为中联物流公司做了内外两套账,内账是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外账是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019年8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国海证券资管计划及子公司7000万认购 2019年8月22日,国海证券发布的2019年半年报披露,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的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6月20日认购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5000万元。 国海证券之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于2014年3月12日认购中联物流公司发行的“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认购债券面值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中联物流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国海证券2019年半年报称,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国海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公司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的相关债权需法院判决确认,2019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16〕桂01民初417号),法院判决中联物流向公司兑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251.37万元,陈厚华、关宏及中海信达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44万元由中联物流、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承担。同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桂01民初417号之二),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起诉。由于关宏、陈厚华等均未签收裁判文书,目前法院正在履行公告送达程序。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违约事项,国海证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年度报告起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此前法院已判决中联物流向国海良时期货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且国海良时期货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被予以全部确认;2019年1月2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中联物流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3月4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管理人将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破产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中信证券卷入多起股票质押风波 业绩下降总经理薪酬反大增 | 总经理报告 虽然去年中信证券净利润下滑,但总经理杨明辉薪酬达979.48万元,较2017年的690.6万元增加288.88万元,大幅增长41.83% 公司业绩下降,总经理薪酬反而大增,中信证券(600030.SH)这一情形多少让人有些意外。 近日,标点财经研究院携手《投资时报》对3628位A股上市公司总经理相关信息进行统计,独家推出《2019中国上市公司总经理全样本报告》。统计结果显示,2018年中信证券总经理杨明辉薪酬为979.48万元,较2017年的690.6万元增加288.88万元,大幅增长41.83%。同时,该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总额为1.19亿元,较2017年度2954万元暴增304.53%。 然而,中信证券当年净利润为98.76亿元,同比下降17.54%。在业绩下滑背后,中信证券还卷入多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或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波,涉及资金超过35.17亿元。 中信证券2018年年报显示,杨明辉报告期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979.48万元,同比大增41.83%。 中信证券称,上述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包含2018年度发放的即期奖金及递延奖金)、特殊奖励和保险福利。 杨明辉2018年报酬包括在中信证券领取报酬479.48万元,以及在中信证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领取报酬500万元;2017年相应在中信证券和华夏基金分别领取435.19万元和255.41万元。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报酬合计约1.27亿元,较2017年末0.41亿元增209.76%。2018年董、监、高人数为31人,2017年为26人。 杨明辉为中信证券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于中信证券1995年成立时即加入该公司,2016年1月任该公司董事,2016年6月任该公司总经理。杨明辉亦任华夏基金董事长、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明辉还曾担任中信证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执行董事、总裁。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证券2018年业绩下降背后,还踩入包括股票质押在内的多个雷区。 2019年半年报显示,该公司自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新增或有新进展(尚未披露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高达21宗,其中六宗涉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或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具体来看,与程少博、朱立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中,中信证券要求对方支付欠付本金1.25亿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已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与兴源控股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中,中信证券要求对方偿还欠付本金1.71亿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对方已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全部和解款;与康得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中,中信证券要求对方在一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偿还欠付资金14.18亿元,已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与上海昇和、国能商业债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中,中信证券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已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中,何巧女以其所持有的3970万股东方园林(002310.SZ)股票质押给中信证券,融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2.96亿元,后违约,中信证券已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与爱普地产保证合同纠纷案中,中信证券要求在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隆鑫通用(603766.SH)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提供担保的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隆鑫控股欠付本金15.07亿元,已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据统计,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案涉及资金合计超过35.1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