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四、《通知》对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梁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网讯 12月21日,在“2019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改进和优化经济供给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需要从金融体系入手,充分发挥好金融系统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引领作用。 他强调,首先要深刻认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金融发展理论的重要创新。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不仅强调金融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更强调金融结构要与经济发展相匹配,注重供给结构的优化、效率的提升和质量的改善,是我国金融发展实践的深刻总结和升华,创造性地丰富和拓展了金融发展理论体系。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据梁涛介绍,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改善金融体系的供给质量和效率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包括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以及多投向经济新动能领域,严防金融资源向低效领域过度集中;引导金融资源主动服务区域协调发展,不断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引导金融资源加强服务社会民生事业。 梁涛表示,金融供给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社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发展不足,不仅影响了实体经济融资的可得性,还间接造成企业杠杆率高企、监管套利丛生、新兴金融无序创新等金融市场乱象;二是经营理念不够科学,银行保险机构同质化经营问题比较突出;三是创新能力存在不足,对“轻资产”的现代服务业和“重技术、重创新”的科创企业服务不到位;四是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梁涛也给出了下一阶段金融深化改革的“药方”:一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二是市场需求导向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从长远利益出发,针对民营、小微、科创企业等领域,努力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三是风险防控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四是同业有序竞争与差异化发展相结合;五是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梁涛表示,当前中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时期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遵循,银保监会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金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杨柳:宏观经济结构性失衡等是金融风险形成的深层原因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2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杨柳在2019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会议上表示,金融风险成因既有制度性、结构性因素,也有经济环境和外部冲击因素。 她指出,宏观经济结构性失衡是深层原因,表现为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企业缺乏财务硬约束,市场缺乏出清机制,形成一批僵尸企业。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传统增长模式下,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引发了高杠杆、产能过剩、高房价等问题。 此外,金融机构偏离初心和主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地方政府存在重发展、轻风险现象。金融治理机制存在不足,监管有效性不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外部不确定因素增多,成为金融风险水落石出的“催化剂”。 杨柳透露了下一步工作的考虑。她表示,下一步将在巩固前期攻坚战成果基础上,更加注重在稳增长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防风险,增强金融治理能力,守住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底线。 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升金融体系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精准处置重点机构风险,继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合力。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守住防范化解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妥善处置辖区内高风险金融机构。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稳妥化解局部性和结构性风险。 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快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务实推动金融业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双向开放,提升我国金融体系活力和竞争力。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还对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构成威胁。下面让小海带大家一起学习反洗钱案例,增强反洗钱意识,助力反洗钱。 输12 1、某支付公司提供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中,有505户特约商户为虚假商户。 2、经发现,一是多家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二是留存的营业执照影像显示,特约商户单位公章经人为电脑合成的痕迹明显。三是所登记的营业执照号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为“查无消息”或为其他企业的证照号码;四是大部分特约商户没有实地查访的门头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该支付公司被处45万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处4.25万元罚款,并被责令限期清理整改。 资料来源:《做好个人账户分类管理,防范洗钱风险》,中国金融出版社。
应更加珍惜与中高速增长相匹配的正常货币政策空间 持续关注气候变化中的金融风险问题 本网讯 负利率政策的逻辑与效果是什么?气候变化会导致哪些宏观金融风险?针对这些当前全球中央银行研究的重点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12月21日在“2019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上作出解读。 长期看负利率政策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根据相关学者研究,超长期来看,随着现代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利率水平将逐渐下降。但是,名义利率在理论上存在着零下限约束(ZLB),政策利率不可能突破零,利率的长期趋势与中短期变化也不能够等同。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主要经济体自然利率水平明显下降(甚至为负),通胀和产出持续低迷。欧元区、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匈牙利都突破零利率下限实施负利率政策。随后,丹麦、瑞士等小型开放经济体出于稳定汇率的考虑,也倾向于实施负利率政策,以避免资本大量流入造成本币升值和经济冲击。陈雨露表示,从短期和政策操作层面来看,实施负利率政策后,市场主体预期的变化会使金融条件趋向宽松,长期利率水平会随着未来短期利率预期的下降而逐步走低,进一步使期限利差收窄,市场信心得到一定的提振,融资的约束也会有所改善。 但从长期和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来看,负利率的长期效果并不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利率过低扭曲了价格信号作用,弱化了利率政策传导效果。利差和盈利的下滑,会降低银行放贷意愿,不利于促进产出和通胀,也不利于市场出清和资源有效配置,甚至会损害央行的政策声誉和公信力。二是利率过低将加剧资产泡沫,放大风险偏好和货币政策传导的风险承担,这不仅会增加系统性风险,还可能会扩大贫富差距、加剧全球民粹主义倾向。三是影响银行盈利,降低保险公司、养老金机构的收益,加大养老体系负担,损害微观主体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四是不利于国际政策协调,容易引发竞争性货币贬值和金融动荡。 “因此,在低利率已成为全球经济常态的新环境下,我国应更加珍惜与中高速增长相匹配的正常货币政策空间,警惕低利率可能引发的资产泡沫风险。”陈雨露表示,应通过价格杠杆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深化改革开放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为可能的下一步外部危机应对做好技术性准备。 应加强金融领域环境风险分析 气候变化是导致经济和金融体系结构性变化的重大因素之一,具有“长期性、结构性、全局性”特征,正在引起全球中央银行的重视。 陈雨露认为,首先,气候变化可能引发抵押品价值缩水和信贷条件收紧,在金融加速器和抵押品约束机制下,市场信号可能会放大气候变化风险的严重程度,使其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冲击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其次,气候变化是个很难逆转的过程,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但金融机构往往仅关注气候变化的平均预期损失,对极端异常情况准备不足。第三,气候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存在“循环反馈”特点,气候灾害损失将导致信贷收缩,这将进一步弱化居民与企业资产负债表,影响经济潜在增速和产出缺口。 因此,中央银行应具有足够的前瞻性,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冲击。陈雨露强调,加强金融领域的环境风险分析是推动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和宏观政策有效框架的重要着力点之一。 陈雨露表示,气候变化的宏观金融风险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物理风险,即未能有效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转型风险,即公共或私人部门为控制气候变化采取的有效政策及行动所带来的金融体系不适应性风险。这两类风险将通过资产价值重估、资产负债表、抵押品价值变化、风险头寸暴露、政策不确定性和市场预期波动等渠道,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变量产生显著影响,进而冲击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 值得注意的是,气候变化的宏观金融风险问题是一个前沿性研究领域。陈雨露指出,近年来,人民银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持续关注气候变化中的金融风险问题。 “一方面,加紧制定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并在我国六大试验区加紧试验和总结,以增强绿色金融项目本身的可持续性和金融体系的未来适应性;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对‘碳交易——企业——银行’的压力传导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以山西省为样本测算了气候变化对煤炭、冶金、火电三大行业财务指标及相关金融风险的具体影响。”陈雨露表示。 据了解,下一步,人民银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重点将关注三个命题:一是气候变化对金融行业不同细分领域的异质性影响及政策应对;二是气候变化风险对宏微观审慎监管的冲击和影响机制;三是将气候变化风险作为参数纳入我国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可行性及框架修正路径。
第十一期“中国金融中心指数”发布:31个金融中心发展引领全国,但增速有所放缓 12月19日,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在深圳举办的“粤港澳大湾区地方金融发展圆桌会”上发布了第十一期“中国金融中心指数(CDI•CFCI)”。 CDI CFCI构建了一套适应我国金融中心发展特点的竞争力评价体系,旨在为研究者提供跟踪了解金融中心发展状况的研究工具,为决策者提供金融中心发展促进政策制定优化的参考依据,为广大社会群体提供一扇观察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前沿窗口。首期CDI CFCI于2009年发布,其后每年更新一次。 以下是本期核心观点摘要: 31个金融中心竞争格局相对稳定,金融发展引领全国 第11期中国金融中心指数综合竞争力排名依次是: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成都、杭州、天津、重庆、南京、武汉、西安、郑州、苏州、大连、济南、青岛、厦门、长沙、沈阳、福州、合肥、宁波、无锡、南宁、昆明、南昌、哈尔滨、石家庄、温州、长春和乌鲁木齐。 本期综合竞争力十强上榜城市与上一年度一致,四个一线城市连续11年蝉联前四名次。排名上升最快的是南宁,较上期提升6个名次,上升至榜单第24位。近年来,广西实施强首府战略,获批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中国·东盟金融城加快集聚金融资源,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较大,金融业保持较高速增长。 在我国,几乎所有金融改革创新都发生在这31个金融中心,因为全国绝大多数的金融资源集中在这里。根据本期CDI CFCI统计结果显示,2018年,上榜的31个金融中心,掌控着我国72%的银行业总资产、89%的保险公司总资产、91%的公募基金管理资产、95%的证券公司总资产,以及100%的全国性金融交易市场。 2018年31个中国金融中心城市的金融业增加值累计达到了3.9万亿元,占全国金融业增加值总量的比重为56%,较上一年提高了0.6个百分点;31个金融中心的金融业增加值平均增速达到了7.8%,远高于同期全国4.4%的增长水平。 图1 31个金融中心金融业增加值总和与全国比较(亿元) 31个金融中心金融业增长速度放缓,金融产业绩效呈现双头竞争 本期金融产业绩效分项排名TOP 10分别是上海、北京、深圳、成都、广州、天津、郑州、杭州、重庆和南京。金融产业绩效呈现双头竞争态势,上海和北京两者分差仅在5%左右,金融产业规模和业务效益水平基本上同处一个发展水平。 受宏观经济发展放缓、金融调结构去杆杠等因素影响,本期金融产业绩效得分增长呈现“负多正少”的情况,31个城市中只有12个城市得分正增长,19个城市出现了负增长。 2018年,31个金融中心金融业增加值增速全部回落至个位数增长,平均增速为5%左右,较上一年回落2个百分点,低于同期各城市GDP平均增速大约2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实力排名相对固化,金融机构资源集聚京沪深 本期金融机构实力TOP 10分别是北京、上海、深圳、杭州、重庆、天津、广州、成都、武汉和南京。 金融机构资源的集聚呈现极强的“马太效应”,全国金融机构的资源主要集中在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三者金融机构实力得分之和超过其它28个区域金融中心的总和。 近年来国内金融牌照审批发放趋紧,银、证、保各领域年度新增机构资源显著减少,绝大部分新增机构都落户在三大全国性金融中心。 28个区域金融中心城市的持牌金融机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区域竞争格局相对固化。杭州、重庆、天津和广州是其中表现相对突出的区域金融中心,四者金融机构实力比较接近,法人金融机构的规模、数量和种类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金融市场资源高度集中,资本市场利用贡献提升 本期金融市场规模TOP 10分别是上海、深圳、北京、郑州、大连、杭州、南京、广州、武汉和苏州。 我国金融市场资源高度集中,包括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等在内的几乎所有全国性金融市场都集中于上海。除上海之外,深圳、北京、大连和郑州在全国性金融市场资源方面占有一席之地。 本期新增了资本市场利用的相关评价指标,南京和苏州得益于2018年全年在股票市场方面的突出表现,分项排名进步显著。2018年,苏州年度新增直接融资规模达到687.5亿元,国内仅次于北京和深圳;南京本地A股市场累计融资额达到3192亿元,国内仅次于北京、上海和深圳。 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金融政策支持普遍增强 本期CDI CFCI金融生态环境排行榜TOP 10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武汉、青岛、杭州、南京和西安。其中,西安首次进入榜单十强,排名上升2位至全国第10。 我国金融中心的整体金融生态环境处于持续改善优化状态,本期31个金融中心中,仅1个城市的得分出现了负增长,其它30个城市均保持了连续增长。北京和上海的金融生态环境最优,两者在金融人才环境、商业环境和国际化程度方面,均是全国前三水平。 本期指数新增了各地方金融政策支持水平的评价,首次从政策支持力度和政策友好度两个方面展开专项评价。从政策支持力度上来看,各城市支持力度是空前巨大的,深圳、广州、济南、成都、厦门是其中的佼佼者。 金融政策支持覆盖面最广的是深圳,基本上覆盖了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人才、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 持牌金融机构引进落户一次性奖励最高的是济南,按照标准最高奖励可达1.2亿元。 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发展补助最高的是深圳和杭州,办公补贴最高可达5000万元。 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支持力度最高的是成都,市区镇多级奖补最高有望达到3200万元。 小额贷款类、融资担保类以及融资租赁类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最高的均是厦门,三者最高现金奖励分别可达2000万元、1800万元和4000万元。 上海和深圳是唯二进入全部8个单项十强榜单的城市 本期指数从金融中心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角度,评选出了8个领域的单项十强城市。具体榜单如下。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法人机构综合实力十强: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杭州、广州、南京、成都、福州和重庆。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十强:深圳、重庆、上海、天津、杭州、大连、北京、武汉、成都和广州。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资本市场利用水平十强: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南京、杭州、广州、成都、无锡和武汉。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基金业发展水平十强:上海、北京、深圳、杭州、广州、天津、成都、福州、厦门和南京。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金融人才集聚能力十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成都、杭州、广州、西安和济南。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金融开放发展水平十强: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天津、南京、成都、杭州、青岛和苏州。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十强:深圳、温州、苏州、上海、无锡、北京、厦门、宁波、青岛和重庆。 2019年度中国金融中心金融政策综合支持十强:深圳、广州、济南、成都、厦门、西安、杭州、上海、青岛和大连。 本期指数走进厦门,两岸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再上台阶 厦门金融业发展与金融中心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作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厦门见证和参与了沿线港口贸易的兴衰变化,作为近代国门打开后的通商裕国口岸,厦门确立了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和金融中心地位,作为改革开放后设立的第一批经济特区,厦门开创了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众多个“第一”和“率先”。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厦门被赋予了“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战略使命,金融中心建设迈上新的历史征程。 自2009年首期CFCI发布以来,厦门综合竞争力得分呈现平稳上升态势,累计增幅达56.1%,与全国增长趋势基本同步,排名保持在全国中上水平。本期CFCI指数评价结果显示,厦门综合竞争力在28个区域金融中心中排名第14位,15个副省级城市中第11位,排名较上期上升一位,作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地位更加稳固和突出。 得益于金融业起步较早,金融市场发展较成熟,厦门金融业务相对水平优于副省级城市平均水平。2018年,厦门金融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金融业增加值高达137.48万元,人均产出效益居副省级城市第五。 厦门金融机构发展的最大特色是外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具有台资背景的法人金融机构数量及占比全国领先。截至2018年底,厦门共有外资合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4家,排名全国第六,占本地法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比例高达50%,仅次于上海,超过深圳、北京,排名全国第二。 值得注意的是,厦门的金融政策具有较为突出优势,政策综合支持力度排名全国第五。目前,厦门对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落户展业、金融人才发展、金融集聚区建设等均设有实质性的奖补政策,其中对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的落户奖励标准为全国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