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约束不能成工具,推动诚信建设是关键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确保过惩相当。 显然,这是针对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地方过度使用约束手段或惩戒手段,甚至出现滥用现象等方面问题做出的一种规范与提醒。因为,对失信行为约束,是基于诚信建设的需要,是为了让行为人更好地守住信用,从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从而让更多的人步入诚信建设轨道中来,而不是将失信约束和惩戒作为一种工具,置失信者于死地。如此,也就失去了失信约束或惩戒的意义和价值。 事实也是,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确实出现了一些过度运用失信约束或惩戒手段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可笑行为。如某地法院将一名9岁的小女孩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结果,引发舆论广泛议论,无奈之下只能解除,并公开道歉。可见,一些地方确实在如何运用失信约束和惩戒手段方面,是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的,是反过来影响诚信建设的。 实际上,在失信行为中,除了一些真正的“老赖”之外,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失信,是因为市场发生了变化、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是企业创新和思路等未能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而有的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是因为没有得到金融部门的有力支持,或者受到了外国政府和企业的打压等。如果将这些企业出现的失信问题,也大量使用失信约束和惩戒手段,显然,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在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企业为了创新,为了寻求技术突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说压上了身家性命,但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的有效支持,以及自身能力的不足,导致创新失败。此时此刻,如果也对其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那么,就会产生很坏的影响,会让很多旨在创新的企业或个人放弃创新。 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要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打牢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基础。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离不开创业者的努力,也都可能会出现创新失败等方面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更应当以宽容、大度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帮助企业创新,而不是只看到失败还是成功,只看到企业有没有失信。创新过程中,失败是常态,失败者永远比成功者少。如果对所有的失败可能出现的失信行为都采用约束或惩戒,那谁还敢创新呢。 需要看到的是,对真正立足于办实业、谋发展、拼创新的创业者来说,没有一个是愿意失信的。他们所以出现了失信行为,完全是因为对市场的不熟悉、不了解,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未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力。对这样的创业者,显然只能支持和帮助,而不是失信约束与惩戒。即便因为外部压力,需要对其实施信用约束与惩戒,也要依据其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及时解除失信约束与惩戒,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状态。对此,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指出,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同时要求,有关方面要提高修复效率,要及时帮助失信主体修复信用,以便于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我们说,信用约束或惩戒,是针对那些不讲信用、随意践踏信用行为者,而不是因为特殊情况或原因,特别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失信行为。那些因为客观原因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造成的失信,失信者也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恢复信用。只是,需要给他们时间,给他们空间。面对这样的问题和现象,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为他们挽回信用提供服务,而不是动辄进行失信约束或惩戒,使失信约束与惩戒变成手中的工具,甚至被极少数不法分子所运用。失信约束与惩戒,只能对真正的“老赖”使用,对不把信用当回事者使用。否则,会弄巧成拙,反而产生相反的作用与效果。 谭浩俊
12月18日晚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告称,东方金诚存在多项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对其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 公告称,东方金诚作为信用评级机构,在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四项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未保证评级报告及相关访谈记录的准确性,工作开展背离勤勉、尽责基本原则; 二是多个项目未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管理,个别评级项目工作开展程序不合规,相关项目组长未参加实地访谈,评级质量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 三是相同评级模型下,同一主体部分指标得分不同,未保证信用评级业务开展的一致性,不符合客观、公正的评级业务基本原则; 四是未在2019年度信用评级业务开展及合规运行情况报告中披露公司内部违规事项,未合规披露涉及多家主体、多期债项的跟踪评级报告,信息披露合规性明显不足。
“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滥用。”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又将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但得益于改革开放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征信需求增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从上世纪80年代起,国内就开始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探索,直到2004年和2005年,分别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从此征信行业有法可依,进入规范发展的阶段。 从根本上来讲,征信的发展一要走量,二要走质,量可以理解为准入,质理解为其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征信的量变在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征信开放力度。我国征信业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帮助征信行业迅速度过发展初期的无序状态,形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不过,征信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同样需要丰富的市场主体,在不同经济领域发挥作用。相较于依靠国家力量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一直发展缓慢。但征信本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信用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财富,但信用的度量又是具有一定困难和争议的,单靠政府力量很难支撑起社会整体的征信体系,征信所需的庞大数据信息也是单靠一家机构难以收集的。 所幸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经济社会中的数据数量呈指数式增加,给各类市场化的征信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思路。实际上,信用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财富。进入数字时代,众多企业也开始为便捷自身业务从不同的角度对个人、企业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从而得出信用评分,为之后的经营交易活动提供参考。但企业的征信行为说到底还是单打独斗,没有纳入体系之中,一方面使得大量数据不能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还加大了对这些零散征信机构的监管难度。笔者认为,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相当于聚合这部分社会资源,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提供多维度个人信用评分制度,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多元化个人征信体系,在经济系统内形成良性循环。 征信业务的质变一定要体现在应用之上,目前国内现有的征信数据服务大都停留在整理原始数据的起步阶段,信用数据分析服务不能满足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这是我国征信市场较为欠缺的地方。《办法》在这一方面也给予了关注,对征信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延伸,引导征信业务向更广范围,更深领域发展,同时也将更多的业务纳入监管当中,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 对于征信机构而言,应用是目的,独立性则是保障,征信机构必须具有第三方的独立性,而关于信用信息规范化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也正是《办法》的关键内容所在。要保证征信机构在运用其掌握的海量公民信息同时,不至于因利益关联或利益冲突而进行违规使用。除此之外,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滥用。 实际上,不论是之前开放征信机构还是近日的《办法》出台,对于征信而言,数据隐私问题都是重中之重,征信信息的获取源自于公民、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交易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不过可以看到,《办法》对于相关业务的监管也做了相应的安排,我们相信监管不会走先放任后治理的道路,能够有效从源头上杜绝滥用公民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本文原发于国际金融报
“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滥用。”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又将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但得益于改革开放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征信需求增加,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在短时间内快速建立。从上世纪80年代起,国内就开始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探索,直到2004年和2005年,分别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从此征信行业有法可依,进入规范发展的阶段。 从根本上来讲,征信的发展一要走量,二要走质,量可以理解为准入,质理解为其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征信的量变在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征信开放力度。我国征信业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帮助征信行业迅速度过发展初期的无序状态,形成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不过,征信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同样需要丰富的市场主体,在不同经济领域发挥作用。相较于依靠国家力量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市场化的征信机构一直发展缓慢。但征信本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信用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财富,但信用的度量又是具有一定困难和争议的,单靠政府力量很难支撑起社会整体的征信体系,征信所需的庞大数据信息也是单靠一家机构难以收集的。 所幸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经济社会中的数据数量呈指数式增加,给各类市场化的征信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思路。实际上,信用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法人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财富。进入数字时代,众多企业也开始为便捷自身业务从不同的角度对个人、企业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从而得出信用评分,为之后的经营交易活动提供参考。但企业的征信行为说到底还是单打独斗,没有纳入体系之中,一方面使得大量数据不能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还加大了对这些零散征信机构的监管难度。笔者认为,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相当于聚合这部分社会资源,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提供多维度个人信用评分制度,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多元化个人征信体系,在经济系统内形成良性循环。 征信业务的质变一定要体现在应用之上,目前国内现有的征信数据服务大都停留在整理原始数据的起步阶段,信用数据分析服务不能满足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这是我国征信市场较为欠缺的地方。《办法》在这一方面也给予了关注,对征信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延伸,引导征信业务向更广范围,更深领域发展,同时也将更多的业务纳入监管当中,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 对于征信机构而言,应用是目的,独立性则是保障,征信机构必须具有第三方的独立性,而关于信用信息规范化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也正是《办法》的关键内容所在。要保证征信机构在运用其掌握的海量公民信息同时,不至于因利益关联或利益冲突而进行违规使用。除此之外,要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做到使用而不滥用。 实际上,不论是之前开放征信机构还是近日的《办法》出台,对于征信而言,数据隐私问题都是重中之重,征信信息的获取源自于公民、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交易行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不过可以看到,《办法》对于相关业务的监管也做了相应的安排,我们相信监管不会走先放任后治理的道路,能够有效从源头上杜绝滥用公民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随着民航业运行规模的不断扩大,运行模式日渐复杂,传统的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需求,监管模式正不断更新。12月16日,在民航局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政法司副司长郭仁刚表示,“十三五”期间,民航局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实施信用惩戒,目前累计有6家单位和43名个人被记入严重失信记录,已累计限飞旅客19593人。这意味着自2018年民航局公布首批《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名单》以来,近2万旅客上了限飞“黑名单”。业内普遍认为,将危及民航安全的旅客限飞,能够进一步维护航班秩序及安全,更好地保障其余乘客的权益。但也要注意,实时更新限飞旅客的最新情况,并做好各个航空公司及机场之间的信息共享。 具体来看,“十三五”期间,民航局建立了涵盖供给侧和需求侧双方面的信用管理体系。“其中,供给侧约束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并实施信用惩戒,督促企业诚实守信,目前累计有6家单位和43名个人被记入严重失信记录,”郭仁刚介绍,“需求侧方面,民航局对因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九种危及民航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限飞,截至目前已累计限飞19593人。”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5月1日,《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生效。 《意见》明确指出,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9种行为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意见》生效不到一个月,民航局就开出了第一份包含86名旅客在内的“黑名单”,至今已累计限飞近2万人。不过,被限飞的旅客也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乘坐民航飞机。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限制期限为一年。 在民航高级经济师王疆民看来,实施信用惩戒等于让违规企业和个人登上了“黑名单”,“航班上一旦出现违规乘客,会对整体航班造成影响,很可能导致飞机延误,甚至出现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惩罚。目前来看相关的惩戒措施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限飞了不少乘客,我国旅客的总体乘机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不过,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潜在用户数量逐步扩大,相关部门和航空公司还应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播放违规广播提醒、乘机前须知事项提示等方式加大普及力度,让更多的乘客文明乘机。同时,各机场或供应商之间也应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做好信息的对接和共享”。 此外,他还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企业信用等级变得更加透明,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前就可上网查询到相关信息,选择出行方式时也会尽量避开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加速违规企业的淘汰。
记者获悉,远东资信博士后工作站12月16日举行授牌仪式。据悉,远东资信博士后工作站结合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和自身科研规划,设置了信用科技和主权评级两大基本科研方向。 其中,信用科技方向旨在充分吸收信息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深化信用评估的数据、指标、模型和算法,为债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有前瞻性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技术,培养一批掌握新技术、新原理和新方法的复合型人才;主权评级方向紧密围绕人民币“走出去”、债券市场国际化、“一带一路”建设等,持续研发适用全球发行人的评级技术体系,携手同业,共同为全球投资者服务,打造评级机构民族品牌。 谈及博士后工作建设规划,远东资信总裁施建军表示,远东资信将深化与国内一流院校和研究机构合作,深化与同业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合作,为评级行业和资本市场培养更多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科研型信用评级机构建设,提升中国评级领域研究实力,充分发挥评级对资本市场信用风险的预警功能,当好债券市场的“守门人”,助力中国信用评级建设工作和中国评级行业对外开放。
信用债违约风波仍在持续。据Wind资讯数据显示,截至12月16日,今年债券市场已有139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金额达1606.14亿元,已超去年全年的1495亿元,创近年来违约规模新高。 尽管延续了去年的高违约态势,但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和以往相比,今年债券违约出现明显不同,其中之一就在于高评级主体占比提升,如国企违约占比达到了40%,呈现出集团化违约的特征。而随着违约增多,延期兑付与破产重整的企业数量也在增加,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制度建设正不断推进。 与此同时,此轮信用债违约潮也使得评级机构迎来“信任危机”,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再被提及。对此,监管层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日前央行就提出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 高评级主体违约占比提高 我国首单债券违约还要追溯至2014年,彼时“11超日债”的违约结束了以往债券全部刚性兑付的历史,拉开了信用债违约的大幕。在业内人士看来,自2014年以来,债市违约主要分为了三个阶段,分别是2014年前后的周期性行业下行、2016年开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2020年以来的疫情影响。 从规模上看,债券违约呈逐年走高之势,特别是在今年,受疫情影响,原本财务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已较高的企业,流动性压力骤然攀升,进而不少企业出现违约。Wind资讯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债券违约金额已超去年全年,创近年来新高。 具体而言,截至12月16日,已有139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违约金额合计1606.14亿元;2019年全年,184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违约金额合计1494.89亿元;2018年全年,125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违约金额合计1209.61亿元;2017年全年,34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违约金额合计312.49亿元;2016年全年,56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违约金额合计393.77亿元。 “2018年可以说是我国债券违约的一个高峰,当年违约规模出现大幅上升,主要是民企债大量违约。”华北某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说道,但今年来看,民企违约的趋势已有改善,相较之下,国企违约占比提高。 这也是业内的共识。中证鹏元研发部资深研究员史晓姗近日在中证鹏元2020年信用风险年会上提及,今年违约情况和往年相比,高级别主体占比明显上升,达到了40%的水平,其中集团化的趋势比较明显,比如房地产行业、煤炭行业等受影响较大。 在史晓姗看来,大型主体违约率上升的本质还是与自身财务杠杆率较高有关,这导致公司受再融资弱化的影响很大。 光大证券统计的一组数据显示,年初至12月11日,新增违约主体中,民企共计有18家,较去年同期的34家大幅减少,同时民企违约债券余额也有较大降幅。据统计,年内民企违约余额为603.74亿元,同比下降了45%。 “但国企违约超预期,虽然违约数量未明显增加,但违约余额提升显著。”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对记者称。今年国企违约余额已从2019年的129.3亿元增加到了518.97亿元,这些主体债券存量规模大,违约前均为AAA评级,违约事件对市场冲击较大。永城煤电、华晨集团等大规模国企违约更是冲击了市场信仰。 违约之下,投资者风险偏好降低,对信用债投资更趋谨慎,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再加上信用债发行利率大幅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取消债券发行或遭遇发行失败,信用债一级市场的融资功能明显弱化。 除了国企违约占比的提高,史晓姗对记者表示,今年债券违约还呈现出三个特征,一是违约区域分布并不明显,且扩大到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比较大的地区;二是周期性行业违约整体数量不高,而受疫情冲击影响较大的地产、交通运输和汽车行业违约增长明显;再者是境内外债券市场联动,疫情同样使得美元债受到冲击,企业境外再融资受阻,叠加境内债务到期,境内外债务风险高度重合。 另外,随着违约增多,延期兑付与破产重整的企业数量也在增加。有业内人士呼吁,市场需更加关注违约债券处置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约30只债券宣告延期;有12家新增违约主体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史晓姗分析称,从累计数据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比例为30%,远高于民营企业;从全市场角度来看,违约回收率约为7%,若不考虑技术性违约和破产重整,则达11%。“相较之下,国有企业回收时间短于民营企业。不过未来还需加强国有企业基本面分析,加强流动性财务风险分析。” 评级行业需“挤水分” 近期信用债市场违约潮的出现在引发信用风险分层与重估的同时,也使得评级机构迎来“信任危机”,尤其是部分企业在违约前仍拥有高评级,这导致评级机构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再被提及。 事实上,评级虚高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信用评级领域中,企业的话语权相对更大一些,比如两家评级机构给某企业信用评级分别是AA+和AA,那么企业自然会选择高评级机构,评级高了之后,发债成本将会降低。 “整体来讲,买方市场下难以避免评级趋高。对于评级机构而言,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高评级亦有助于其提高市场占有率。” 有业内人士直言。另外,评级行业的挑战还在于评级标准体系不够科学,形式评级特征明显。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监管层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近日央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座谈会上表示,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等。 另外,北京证监局日前公布了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要求东方金诚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期限为3个月。据悉,东方金诚存在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等多项违规事项。 而在严监管下,评级机构未来又将如何发展?中证鹏元总裁李勇在信用风险年会上表示,经过30年发展,中国评级行业已经在人才、技术和经验上有了一些家底,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解决问题的答案和发展的路径越来越清晰。他说,评级机构自身要完善公司治理。在他看来,评级机构的内部独立依赖于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又与股权结构相关。一方面,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保证评级机构决策的内部独立;另一方面,股东主业与评级具有相关性也有利于评级技术进步和信用文化、合规文化的形成。 另外,李勇还强调,评级技术上要回归本源和常理,即分析发行人的现金流创造能力和现金流与债务匹配度;不仅要分析过去,更要着眼于未来;重新认识评级中的支持因素,对支持因素要有审慎的态度和科学的依据。“经过这些违约事件,评级机构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评级理念和评级模型,信用分析要更多的回到报表和发行人本身素质上来。”李勇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