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促进互联网与人身保险的深度融合与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行业内部通知,拟调研收集人身保险公司“直播带货”相关情况。 通知称,在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人身保险发挥出线上渠道独特优势,较好满足了消费者“非面对面”的保险服务需求,部分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尝试“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线上营销宣传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新颖、便捷的服务体验。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互联网与人身保险的深度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对近期人身保险行业“直播带货”等互联网新业态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建议。 今年以来,“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线上营销宣传模式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由于网络直播门槛较低,“直播带货”被一些保险营销号盯上,为了吸引“粉丝”、增加成交,个别主播在直播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存在保险销售误导现象。 近两个月来,河北等地银保监局专门下发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短视频直播等自媒体保险销售误导现象,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同时,针对当前短视频直播平台保险营销宣传存在的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加大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短视频直播账号和信息发布的审核力度,坚决清理未经报告开设账号和发布内容行为,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北京等地银保监局下发通知,提示辖内保险机构关注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合规风险,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是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严格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对于通过线上引流、线下转化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二是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应当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保险机构对于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应当严格管理审核,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三是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进行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审核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提供宣传服务的内容,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保险机构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
“不管今后疫情变化怎么样,经济发展怎么样,风险怎么样,一定要夯实银行的资本基础,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大拨备,虽然我们今年降低了拨备覆盖率要求,但对于金融机构还是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来计提拨备,把风险防范做在前面,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预防,使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8月25日,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实体经济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而这种风险正在从实体经济向金融体系传导。近几个月,央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密集发声,释放进一步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的政策信号。而在防控金融风险以及帮扶小微企业等方面,监管还将出台哪些举措? 禁止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今年要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其中银行部门减免收费也是重要途径之一。 肖远企表示,银行的收入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利息收入,二是费用收入。费用收入是银行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减费让利是过去几年银保监会一直在倡导和督促的一项重要措施,能不收就不收,能少收就少收,重点包括不允许银行机构对企业和个人乱收费、整治高收费、坚决清理和严格处罚隐性收费、整治附加收费等。” 肖远企介绍,今年以来,在整治收费方面采取了更大的力度和措施,从多方面渠道来实现合理让利目标。首先,开展了专项监管检查;其次,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增加了对违规银行管理层、董事会的压力,同时对其他银行也是一个警示,敲响了警钟;第三,加强制度建设,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间接新增减费让利,包括禁止存贷挂钩和强制搭售保险,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来推动整体的降费。 肖远企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推进银行业落实减费让利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整治各种形式的乱收费,督促银行加强对第三方助贷等合作机构的管理,规范银保合作,聚焦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 疫情冲击下,风险正从实体经济向金融体系传导,金融如何更好地在稳增长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 对此,肖远企业表示,监管主要采取了一些前瞻性措施来对冲风险。包括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继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督促这些机构做好压力测试,并且做好应急预案、加大不良处置力度、化解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风险、做好资本和拨备工作等多个方面。 在化解存量风险方面,肖远企称,主要是针对已经形成的突出风险点,比如高风险机构、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地区所存在的风险,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一起,一对一地制定化解方案,这些方案的制定和督促落实目前都在有序开展,很多已经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 此外,肖远企强调,坚决遏制增量风险主要是防止新增风险快速集聚,其中强化公司治理是关键一环,也是防风险的“牛鼻子”,特别要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同时,也要督促机构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使机构对内部的风险管理做到全覆盖,覆盖所有人、所有网点、所有业务、所有环节。另外要加强问责,已经对很多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有的已经公布,问责力度非常大,形成了强大震慑。 两方面着手破解首贷难 缺信息、缺渠道、征信少、评估难,首贷难一直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关键一环。下一步,帮扶因疫情遇困的小微企业融资,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金融部门还会有哪些举措?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解决小微企业首贷难主要以两方面作为抓手。一是解决缺信息的问题,银保监会正在打通金融信用信息和政府公共信息、企业信息,在各地推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二是解决缺担保、缺抵押的问题,当前银保监会正大力推动政府性担保机构发挥作用,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覆盖率。 “通过这两个主要手段,解决小微企业首贷中的缺信息和缺信用的问题,还是比较有效的。”李均锋表示,今年以来,银行新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中,首贷户占到了16%左右,比去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8月A股高位震荡,又恰逢中报业绩集中披露期,本月机构对上市公司调研越发频繁,38家公司受到47家以上的机构调研,其中13家公司受到百家以上的机构密集调研。
按照2019年11月26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该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江苏远东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8788W,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300300JGNZZBVLZIGZ81)、南京中贝国际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423679795,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300300K44SOYLCHWO546)两家公司完成备案办理。 提示:完成备案办理不视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技术方法、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方面的认可和保证。
■为29家重点企业投放贷款167.75亿元 ■为11735户企业减免各类费用8654.4万元 8月24日,记者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获悉,宁夏全面梳理、认真分析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截至6月末,19家银行为宁夏29家重点企业投放167.75亿元贷款,为宁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52家企业投放181.13亿元贷款。同时,宁夏银行机构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新发放贷款493.74亿元。 宁夏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工作,加大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截至6月末,全区银行机构共对2859笔贷款作出延期还本安排,涉及贷款本金75.40亿元;对1724户小微企业作出延期付息安排,涉及贷款余额344.13亿元。同时,组织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为全区、纳税评级为B级以上4.1万户的小微企业开展“一对一”融资需求调研。截至6月底,宁夏完成调查问卷3.82万户,经初步对接有融资需求且同意银行上门走访的小微企业6065户,发放贷款9.97亿元。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宁夏银保监局还指导银行机构用好优惠政策,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加强监督检查银行业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截至6月末,宁夏银行机构已为11735户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落实减费让利各项措施,涉及贷款余额169.7亿元,减免各类费用8654.4万元。
深交所2020年8月24日交易公开信息显示,蒙泰高新因属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而登上龙虎榜。蒙泰高新当日报收60.55元,涨跌幅为201.39%,换手率69.47%,振幅89.20%,成交额8.19亿元。 龙虎榜数据显示,今日共3个机构席位出现在龙虎榜单上,分别位列卖一、卖三、卖五,合计净卖出1100.65万元,占该股今日总成交额的1.34%。除此之外还有分众传媒、安克创新、世茂股份等33只个股榜单上出现了机构的身影,其中9家呈现机构净买入,获净买入最多的是分众传媒,净买额为3.09亿元;24家呈现机构净卖出,其中遭净卖出最高的为中航光电,净卖额为5959.60万元。 今日榜单上出现了一家实力营业部。卖二为国泰君安证券上海江苏路营业部,该席位卖出371.21万元。近三个月内该席位共上榜221次,实力排名第7。国泰君安证券上海江苏路营业部今日还参与了中粮科技(净买额3604.48万元),沧州明珠(净买额1852.00万元),山煤国际(净买额1027.55万元)等10只个股。 注:文中合计数据已进行去重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大数据生产,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民间借贷新规出来后,我们就在开会,目前业内对于利率最高保护上限的口径统计上比较疑惑,到底是按照IRR(内部收益率)计算,还是APR(名义利率)计算,尚不清楚,还有待资金方以及监管层面明确。”沪上某助贷机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备受市场关注的即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 3.85%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这一数字较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划定标准大幅下降。 不过,业内的疑惑在于,15.4%究竟指的是IRR还是APR。“从最高院的表述来看,更倾向于认定为APR。”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说,“目前大多数机构的IRR基本都超过了20%,如果是IRR降低到15.4%以下,可能消费金融行业中80%左右的机构将无法存活。” 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有待明确 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正过程中,《规定》称将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依据最高院的表述,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指的是APR。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解释道,“比如,最高院提及的‘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是较为典型的APR口径,如果是IRR,通常会表述成‘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 所谓APR,是指名义利率,也就是消费者通常所说的“年化利率”,为央行或其他提供资金借贷的机构所公布的未调整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即利息(报酬)的货币额与本金的货币额的比率。 而IRR则指内部收益率,即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为零时的折现率。简单而言,IRR就是消费者将未来的还款金额进行折现,使得折现后的金额与原始借款金额相等时的利率,这也是贷款本身的实际收益率。这种计算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具体来看,若15.4%指的是APR,按照常见的等额本息分期还款计算,则其对应的实际利率约为27.31%,接近30%。“这一水平线对行业虽有影响,但冲击并不会太大。”上述助贷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说。 “实际上,目前行业内的贷款利率基本都是按照IRR来计算的,一般IRR都超过了20%。”一位消费金融资深从业者对记者说道。 上述负责人也称,如果15.4%被视为IRR,那么消费金融行业80%的机构可能无法存活,因为贷款利率远远无法覆盖资金成本、坏账成本和获客成本。 “整体来看,24%~36%之间的产品有不少机构在做,比如单单助贷领域,可能就有60%~70%的机构。目前IRR能做到15.4%以下的机构很少,估计只剩下几家大型的公司了,毕竟现在获客成本很高。”该人士进一步说道。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持有不同观点。他们的担忧主要在于,如果将15.4%认定为APR,那么在名义利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有机构能够通过设置不同的还款方式来使得实际利率远大于名义利率,比如采取先还本后付息,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等,从而无法实现对“高利放贷”的精准打击。 另外,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也对记者表示,虽然从文义上理解,最高院规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似为名义利率APR口径,但该计算方式同2015年版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无实质变化。而且,在近年的实践中,金融监管部门(央行、银保监会、地方金融办)的指导意见都倾向于按照实际利率IRR为标准计算借款利率,IRR标准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识和理解。由此,无法排除人民法院在今后司法实践中以IRR作为放贷利率计算口径的可能。 在此背景下,上述助贷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暂时还未收到合作方整改产品的要求。“一些利率稍高的产品还没下架,大家都在观望,等待细则出来,在资金方和监管表态后,再去做整改。” 刘新宇也对记者称,在各地监管机构未明确表示将按照IRR口径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且LPR未持续下行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对小贷公司等机构的业务活动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相对可控。 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有争议 除了利率上限的计算待明确外,市场也十分关注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尽管如此,但《规定》未对金融机构的范围做进一步解释。”刘新宇对记者说。 目前,市场上的主流观点是,对金融机构做“限缩解释”,即理解为一行两会监管下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但《规定》对于当前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区域性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是否需要参照适用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刘新宇称。 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也表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此规定目前存在争议。根据目前最高法的司法判例来看,倾向于认为小贷公司适用此规定,即小贷公司未来或存在利率上限下调、从而导致利润空间压缩的可能。 尽管持牌类金融机构不包含在内,但业内的共识在于,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影响。 比如,最高院曾在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理解与适用》亦指出:“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刘新宇对记者表示,此前司法实践中,多是以年利率24%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基于此,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立法本意处罚来看,各类金融机构并不能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为倚仗而突破4倍LPR的利率限制。”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提及,虽然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