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乃经营基石,声誉是立身之本。在新形势、新变化之下,银行保险机构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声誉管理形势。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12月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声誉风险是指利益相关方,包括顾客、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等提出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经营能力、发展客户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此次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办法》,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据了解,《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近几年声誉风险的问题愈发突出。究其背后原因,一方面,随着风险防范的加强,银行业存量风险逐渐暴露;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在业务尤其是零售业务拓展过程中,没有做好相应的消费者保护,导致舆论对其有所诟病。“在这种环境下,声誉风险问题就愈发突出了,这对银行稳健经营甚至社会稳定都有影响,所以监管部门从规则制度层面对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办法》体现出的特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应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四项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统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既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同时也为各家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体现了务实为本、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此外,《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环节闭环管理工作,同时应开展着眼长远的七方面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去年,厦门国际银行发生新入职员工“敬酒事件”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第一时间表示,涉事银行要作为声誉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刀刃向内,严字当头,对于此类有损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出重拳”“下狠手”“零容忍”,按照党纪国法和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应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理。 在采访中,中小银行的声誉风险管理也被反复提及。去年,发生了个别农商行和城商行因为谣言引发集中取款事件,其背后的声誉风险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引发市场关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对中小银行而言,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都很重要,同时也要加强防范,主动澄清和抵制各类谣言。 对此,曾刚也认为,不少中小银行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不够规范,通过监管把声誉管理流程标准化,把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起来,对银行业应对突发声誉风险有重要意义。“过去,一些银行在这方面的流程不清晰,每个环节没有相应负责人,在突发事件面前经常错失声誉风险管理的最好时机。《办法》给予金融机构声誉风险全流程管理指引,能够更好帮助没有经验的金融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此外,《办法》提出了常态化建设要求,并从监管处罚的角度提高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可谓多管齐下。”
张歆 对于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最好的预防,无疑包括加强监管维度的事先“质量抽查和测评”。 2月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 笔者认为,《现场督导指引》作为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操作指南”,是对实践中监管经验的制度化建设、是注册制改革推向深入的市场“生态基础”,也是监管力度和方向以一以贯之的深刻体现。 首先,从相关规定的完备性、可执行性可以看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评估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制度建设。 据笔者了解,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已经进行了近两年,实施了多轮次,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集中问题,上交所也有针对性地做出监管举措。本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可谓“集经验之大成”——主要指向保荐机构,但预留了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现场督导的制度空间;对涉嫌有意规避现场督导的项目,预设了直接启动现场督导的触发机制;与现场检查设计了高效衔接的制度安排;对“屡犯”的中介机构强调从重处理…… 事实上,将实践经验制度化,正是一线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系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监管方针的重要工作环节。 其二,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在全市场推进注册制的重要“生态基础”。 随着注册制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落地,注册制“三步走”即将迎来向全市场推进的“关键一步”。而迈出“关键一步”的前提,自然是良好的市场生态。 对于资本市场生态建设而言,上市公司提质、投资者结构优化都是重要环节,同时,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职能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是,目前A股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中介机构责任意识不强、也有少数机构存有侥幸心理,因此需要一线监管部门通过现场督导对中介服务进行指导、监督乃至惩处。 第三,《现场督导指引》近期发布,并不意味着监管存在“松紧弹性”,而是监管方向和力度一以贯之的体现。 现场督导是注册制下审核问询的协同机制,目的是问出一家“真公司”。笔者认为,作为协同机制,其威慑力所能发挥的对象,并不是全部申报企业,而主要是“带病闯关”企业;近期市场出现的IPO撤材料、终止家数较多的客观现象,并非是监管收紧的信号,也不是监管的目的,而是监管部门“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与市场申报主体质量交集后的自然展现。 事实上,如果申报企业自身质量过硬、中介机构把关尽职尽责,现场督导并不会影响到申报企业的数量和进度。笔者认为,通过各类动态监管措施,防止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正是注册制所匹配的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应有之义。
对于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最好的预防,无疑包括加强监管维度的事先“质量抽查和测评”。 2月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 笔者认为,《现场督导指引》作为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操作指南”,是对实践中监管经验的制度化建设、是注册制改革推向深入的市场“生态基础”,也是监管力度和方向以一以贯之的深刻体现。 首先,从相关规定的完备性、可执行性可以看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评估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制度建设。 据笔者了解,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已经进行了近两年,实施了多轮次,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集中问题,上交所也有针对性地做出监管举措。本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可谓“集经验之大成”——主要指向保荐机构,但预留了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现场督导的制度空间;对涉嫌有意规避现场督导的项目,预设了直接启动现场督导的触发机制;与现场检查设计了高效衔接的制度安排;对“屡犯”的中介机构强调从重处理…… 事实上,将实践经验制度化,正是一线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系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监管方针的重要工作环节。 其二,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在全市场推进注册制的重要“生态基础”。 随着注册制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落地,注册制“三步走”即将迎来向全市场推进的“关键一步”。而迈出“关键一步”的前提,自然是良好的市场生态。 对于资本市场生态建设而言,上市公司提质、投资者结构优化都是重要环节,同时,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职能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是,目前A股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中介机构责任意识不强、也有少数机构存有侥幸心理,因此需要一线监管部门通过现场督导对中介服务进行指导、监督乃至惩处。 第三,《现场督导指引》近期发布,并不意味着监管存在“松紧弹性”,而是监管方向和力度一以贯之的体现。 现场督导是注册制下审核问询的协同机制,目的是问出一家“真公司”。笔者认为,作为协同机制,其威慑力所能发挥的对象,并不是全部申报企业,而主要是“带病闯关”企业;近期市场出现的IPO撤材料、终止家数较多的客观现象,并非是监管收紧的信号,也不是监管的目的,而是监管部门“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与市场申报主体质量交集后的自然展现。 事实上,如果申报企业自身质量过硬、中介机构把关尽职尽责,现场督导并不会影响到申报企业的数量和进度。笔者认为,通过各类动态监管措施,防止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正是注册制所匹配的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应有之义。
● 2月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业内人士表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评估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职责。 明确现场督导三大内容 《现场督导指引》明确了现场督导对象及确定标准,保荐机构等相关主体配合督导的义务,现场督导的程序、方式和结果处理,现场督导撤回项目的后续监管,并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等内容。同时,根据需要着重明确三方面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现场督导对象以保荐机构为主,但可以根据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一并实施现场督导。某律师告诉记者,“这是指引中的一大亮点。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贯彻落实注册制要求的重要基础。但担起把关责任的,不仅是保荐机构,包括会计师等证券服务机构也须加强‘看门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起把关和核查责任。” 二是明确交易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后,现场督导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撤回的项目,如该项目在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将在受理后直接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规定了与现场检查的衔接安排,对于审核中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按规定提请实施现场检查。 接近监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总结前期现场督导工作经验后,梳理归纳督导中发现的集中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监管举措。 丰富审核把关手段 上交所介绍,现场督导于2019年6月开始启动,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的积极探索和具体措施。据悉,科创板项目的审核流程当中,有审核问询、现场督导和自律监管三个机制,现场督导的对象是中介保荐机构。 数据显示,近两年来,上交所共对45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项目的保荐机构启动了现场督导,其中37家主动撤回材料,6家注册生效;4家在撤回后补充完善申报材料进行了二次申报,其中2家已经注册生效。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场督导一方面传递了压严压实保荐机构把关责任的明确导向,督促保荐机构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引导其把尽职调查主体责任和牵头核查把关责任扛起来;另一方面,与审核问询形成联动,丰富了审核把关的手段,形成了有效监管威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闯关”冲动。 监管基调未变 记者注意到,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科创板两个月内共有25家公司终止IPO审核,且均为主动撤单。而2020年前11月,只有26家公司终止审核。一时之间,市场上关于科创板审核标准趋严的讨论不绝于耳。 某资深投行人士向记者透露,“现场督导是注册制下审核问询的协同机制,目的是问出一家‘真公司’。近期市场出现的IPO撤材料、终止家数较多,并非是监管收紧的目的,而是结果。这些企业多是带病闯关,通过各类动态监管措施防止病从口入,是监管的应有之义。” 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称,“不存在突然变严的说法,压严压实两个责任,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是科创板一直以来的监管基调。” “如果企业自身质量过硬,中介机构把关尽职,再多的现场检查也不会减少排队企业数量。这也说明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业内人士指出。
● 上海机场、东方日升作为诸多明星基金经理的“爱股”近日连续调整。从龙虎榜数据看,这两只股票无一例外都因业绩不及预期而遭机构撤离。 这两只股票不是个例,部分机构抱团的白马股近期连续调整,给市场敲响警钟。在业内人士看来,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上市公司业绩已成为检验基金重仓股的试金石,不达预期或超预期都会带来巨大影响。从交易数据看,机构加仓和抛售都有“不计成本”的态势。 机构博弈激烈 基金四季报显示,上海机场是被59只基金持仓的重仓股。特别是在部分明星基金经理的重仓加持下,这只白马股的关注度瞬间飙涨。然而随着业绩预报的披露,上海机场迎来大幅调整。在经历连续两日“一字跌停”后,2月3日该股再跌7.33%,报收59.30元。 从龙虎榜数据来看,机构间的博弈颇为激烈。2月2日,上海机场两个机构专用席位合计买入8493万元,一个机构专用席位卖出1.75亿元,北向资金买入3885万元并卖出1.55亿元。 和上海机场境遇相似的还有东方日升。截至2020年四季度末,26只基金重仓持有东方日升,合计持股数量为4897.77万股。值得注意的是,东方日升同样由于业绩不及预期导致股价大幅调整。2月3日东方日升继续下跌,截至收盘报14.36元,跌10.86%。 龙虎榜数据显示,1月29日至2月3日期间,东方日升机构专用席位共买入12.5亿元并卖出23.2亿元,深股通买入2.8亿元并卖出1.6亿元。 业绩成“试金石” 机构资金究竟有多偏爱龙头股?兴业证券王德伦策略团队通过统计目前主动管理规模前50位的基金经理持股情况发现,仅头部基金经理对基金前50只重仓股的持股市值,就占到其流通市值约5%,说明头部基金经理的持仓更加集中于优质核心资产,更有投资者将这一波结构性行情称之为“抱团牛”。 值得注意的是,机构抱团的重仓白马股近期连续大跌都是源于年度业绩的披露。机构踩踏式撤离,再次给市场敲响警钟。 作为曾被众多机构青睐的大白马,上海机场因为业绩亏损与免税合同调整导致股价暴跌。根据中国中免及上海机场最新公告,上海机场2020年赚取的免税店租金从41.58亿元调整为11.56亿元。叠加其他方面因素影响,多家机构也在近期下调上海机场的投资评级。东方日升同样是在预告2020年业绩下降后,股价出现连续下跌。 业内人士认为,在赛道估值普遍抬升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业绩成了抱团股的试金石。优质公司将长期获得估值溢价,业绩或赛道变差的公司则会被资金抛弃。“市场如今十分注重基本面因素。上市公司如果说不清楚自己的经营情况,很快就会被机构抛弃。一旦业绩不达预期,资金很快就会撤离。美股、港股市场就是如此。”该业内人士说。 当前已处于2020年年报披露的时间窗口,业绩驱动将成为这一阶段行情的显著特征。国金证券认为,目前机构抱团板块景气度仍处在上行阶段,后续能让机构抱团筹码松动的催化因素或来自于其他板块的景气度超预期。
● 银保监会网站2月3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3号通报《关于光大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根据对光大银行实施的消保行为检查,《通报》指出,该行存在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和代销产品、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等6类违规问题。 具体看,一是违规代客操作。消费者通过光大银行自助设备购买理财产品时,存在银行员工违规代客操作的问题,涉及哈尔滨、太原、上海等地4家分支机构。 二是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与代销产品。光大银行成都、济南、青岛等地7家分支机构在短信营销中存在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混淆自营理财和代销产品等问题。 三是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光大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不力,导致大量高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该行客户年龄超过70周岁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年龄选项失真,涉及554家分支机构,其中北京、河北、吉林、福建、大连等地分支机构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光大银行与某财险公司合作开展的“联合I贷”和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未区分消费者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限定承保机构、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五是存贷挂钩。光大银行石家庄、沈阳、南昌、郑州、广州、南宁、重庆、成都、深圳、鞍山等10家分行存在存贷挂钩的违规问题,要求借款人以办理本行结构性存款、单位定期存单、预存“还款保证金”等作为贷款审批发放条件。 六是违反质价相符原则收取财务顾问费。光大银行总行、武汉分行、苏州常熟支行收取财务顾问费但未向企业提供实质性服务,涉及6269.5万元。 《通报》指出,光大银行上述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银保监会消保局已要求其进行整改。《通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排查整改,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自上而下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更新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截至目前,共有3239家机构完成备案,包括91家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型机构,其中30家聚合支付机构为新增。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外包机构备案工作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备案工作是协会组织开展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协会和监管部门完整准确了解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发展情况。”该负责人强调,“未来,协会将在备案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备案。” 收单外包机构新增1133家完成备案 所谓“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等合法设立的机构。其业务类型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聚合支付服务、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等。 其中最贴近C端体验的业务是聚合支付服务,是指外包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的融合多个支付渠道并实现一站式对账的技术服务。简而言之,就是将多个第三方支付方式入口聚合为一个,既能满足商户更多需求,也能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便利。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移动支付逐渐普及的背景下,聚合支付通过对接多个主流支付方式,为商家提供一站式移动收款便利,体验也更好。聚合支付此前未纳入监管,曾出现对商户审核不严、甚至沦为洗钱工具等问题。” 《证券日报》记者对支付清算协会公布的名单梳理后发现,在刚刚公布的已备案机构名单中新增1133家,其中包括30家聚合支付服务机构,美团支付、海科融通、连连支付、易宝支付、深圳银联金融等均位列其中。截至目前,共有3239家机构获得该资质备案,其中包含91家聚合支付机构。 记者获悉,聚合支付机构成功获得备案并非易事。此前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第二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显示,聚合支付机构的备案数量为零增长。2020年11月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提交《承诺书》的通知》,提出四大禁止要求。自此之后,聚合支付机构的备案进度才明显加快。 对此,于百程解析称,“聚合支付机构之前的备案进度确实比较缓慢,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该领域的审核保持严谨和审慎的态度。”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从已成功备案的聚合支付机构的业务覆盖面来看,线上、线下服务均有涉及,且大部分机构都是在线下与支付巨头合作成长起来的。” 今年6月底未通过备案或将被市场淘汰 近年来,我国收单市场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充,大部分收单机构通过业务外包模式开展收单业务,但也有部分外包服务机构存在转包、分包、从事套现以及为跨境赌博等商户提供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收单市场秩序。因此,为了规范管理收单外包市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正式启动备案制。 王蓬博分析称,“聚合支付外包服务行业缺乏统一管理的弊端日渐显露,在线下真实商户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外包服务商的话语权越来越重。此外,伴随套现和洗钱案件多发,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更如箭在弦上。” 2020年9月16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京召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上线启动会”(以下简称“启动会”),正式上线系统平台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提供系统支持。经审核,银联商务、拉卡拉(行情300773,诊股)等60家企业成为首批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的支付机构。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启动会曾明确表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通过备案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并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备案完成比例提高至100%。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有序终止合作。 “按照上述计划目标,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通过备案的外包机构将被市场淘汰。”于百程分析称,备案是聚合支付行业的必然趋势,备案制可以进一步对企业相关资质和展业行为进行规范,提高行业合规水平,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王蓬博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成功备案的名单里既有持证支付机构,也有知名聚合支付服务商,既反映出支付机构拓展业务的积极性,也传递出监管部门‘应管尽管’的支持态度。 王蓬博指出,备案可能会对部分企业的展业带来一定限制,但总体来看,备案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旧利大于弊。”